房地产所得税政策解读蔡少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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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合理)
(三)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利润
1.提高建筑安装企业(多采用核定征 收)的成本,再让建安企业返利
2.销售时成立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安 排下岗职工等,享受减免税,通过转移 费用方式转嫁给销售公司
国税发[2006]31号文出台背景
(四)企业之间相互利用,共同偷逃税 1.非关联方的建安企业 2.销售公司等
税发[1999]242号)
房地产开发业务财务政策:
(94)财会二字第02号: 经营房地产 业务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其房地产营业 收入的实现,应比照《房地产开发企业 会计制度》关于营业收入实现的规定执 行,即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在 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已将发票账单 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
房地产企业税收新政策特点
(剑指地产偷税黑洞,又不乏温情脉脉的一面)
(一)规定了房地产企业的完工标准。 认为是31号文件的最大亮点。
1、2003年以前,无完工标准,也无预售规定。 2、2003-2006,有预售收入规定,无完工标准。 3、现行政策:既有预售收入规定,也有完工标准。
管理越来越严格。
(二)对关联交易做了部分限制,避税链关联交易形式 如下: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时与买
受人约定,在出售后的一定年限内由企业以代
理出租的方式进行包租。企业出售商品房时,
与买受人签订售房合同、协议并不拒价款结算
账单,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款计入营业收
入。代理出租期间,收取的房屋租金作为其他
应付款处理。合同、协议中约定,租金收入可
用于冲抵售房价款,企业应将其他应付款冲转
一、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 二、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 三、开发产品预租收入的确认 四、合作建造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 五、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项目的税务处理
国税发[2006]31号文主要内容
六、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七、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税务处理 八、开发产品成本、费用的扣除 九、征收管理 十、适用减免税政策 十一、新文件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
外资房地产所得税主要政策:
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
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5]153号)
2.《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
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1]14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
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
应收账款。
四、房百度文库产开发企业在经营初期当年无营业收入
或能够取得少量的营业收入,但确需发生业务招待 费的,须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方可按当年完成房 地产开发工作量(即开发成本的当年借方发生额)的 60%预计营业收入,并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待摊费 用:预计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 预计营业收入的5‰;预计全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500 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 分预计营业收入的3‰;
预计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 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 分预计营业收入的2‰;预计全年营业收 入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 分预计营业收入的1‰。房地产开发企业 自出售开发产品实现营业收入的年度开始, 应将待摊的业务招待费,在3——5年之内 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国税发[2006]31号文主要内容
2008年全国稽查计划
稽查便函[2008]42号
第一部分:内外资房地产财税主要政策
内资房地产所得税主要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
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 税发[2003]83号,已失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 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6]31号)
31号文件的制定与实施,对房地产业税收产 生了深远的影响,对于房地产业税收来说,怎 么形容31号文件的重要性也为过! 有证据表明,新所得税法实施后31号文件的 主要精神将继续下去.。
思考:
(一)2008年的稽查,用新所得税法还是旧 法规定?
在稽查应对的意义上,新法不会溯及既往, 因此2008年的税务稽查仍然会按照旧的内资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 来稽查。会按照31号文件和142号文件的规定 来进行稽查。
第一部分:内外资房地产财税主要政策
财政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 的补充规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方可上市预售商品
房。预售商品房所得的价款,只能用于相关的
工程建设,并作为企业预收账款管理。商品房
竣工验收办理移交手续后,应将预收账款转为
营业收入。
财政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 的补充规定》
国税发31号文出台背景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管主要问题: (一) 缺乏开发产品完工标准 1.预售收入不能及时结转为实际收入 2.不能及时结转成本 3.不能依法申报缴纳所得税
国税发31号文出台背景
(二)伪造或高估成本 1.多列利息支出 2.多列预提费用 3.混淆成本对象界限 (其划分直接关系
财政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 的补充规定》(1999)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实际成本将开发产 品转作自用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处理,并按 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房地产开发企业 出售周转房时,应将周转房转作开发产品处理, 并按照合同、协议约定价值计入营业收入,按 照周转房屋的摊余价值结转营业成本。
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解读
蔡少优
主要内容
2008年稽查形式分析
2008年全国稽查计划
稽查便函[2008]42号
房地产企业财务政策分析
内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外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内资房地产操作实例及分析
外资房地产操作实例及分析
导言:税务稽查形势分析
2008年稽查形势分析
(二)新法将延续内资企业规定,还是外资企 业规定?
从操作层面的前瞻性来看,旧法已经失效, 新所得税法颁布后,总局将出台一个类似31号文 件的法规,来规范所有的房地产内资和外资企业 所得税,根据种种迹象表明,新所得税法关于房 地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将基本延续31号文件的 规定,只是对政策有一些微调.
(三)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利润
1.提高建筑安装企业(多采用核定征 收)的成本,再让建安企业返利
2.销售时成立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安 排下岗职工等,享受减免税,通过转移 费用方式转嫁给销售公司
国税发[2006]31号文出台背景
(四)企业之间相互利用,共同偷逃税 1.非关联方的建安企业 2.销售公司等
税发[1999]242号)
房地产开发业务财务政策:
(94)财会二字第02号: 经营房地产 业务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其房地产营业 收入的实现,应比照《房地产开发企业 会计制度》关于营业收入实现的规定执 行,即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在 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已将发票账单 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
房地产企业税收新政策特点
(剑指地产偷税黑洞,又不乏温情脉脉的一面)
(一)规定了房地产企业的完工标准。 认为是31号文件的最大亮点。
1、2003年以前,无完工标准,也无预售规定。 2、2003-2006,有预售收入规定,无完工标准。 3、现行政策:既有预售收入规定,也有完工标准。
管理越来越严格。
(二)对关联交易做了部分限制,避税链关联交易形式 如下: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时与买
受人约定,在出售后的一定年限内由企业以代
理出租的方式进行包租。企业出售商品房时,
与买受人签订售房合同、协议并不拒价款结算
账单,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款计入营业收
入。代理出租期间,收取的房屋租金作为其他
应付款处理。合同、协议中约定,租金收入可
用于冲抵售房价款,企业应将其他应付款冲转
一、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 二、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 三、开发产品预租收入的确认 四、合作建造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 五、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项目的税务处理
国税发[2006]31号文主要内容
六、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七、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税务处理 八、开发产品成本、费用的扣除 九、征收管理 十、适用减免税政策 十一、新文件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
外资房地产所得税主要政策:
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
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5]153号)
2.《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
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1]14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
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
应收账款。
四、房百度文库产开发企业在经营初期当年无营业收入
或能够取得少量的营业收入,但确需发生业务招待 费的,须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方可按当年完成房 地产开发工作量(即开发成本的当年借方发生额)的 60%预计营业收入,并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待摊费 用:预计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 预计营业收入的5‰;预计全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500 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 分预计营业收入的3‰;
预计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 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 分预计营业收入的2‰;预计全年营业收 入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 分预计营业收入的1‰。房地产开发企业 自出售开发产品实现营业收入的年度开始, 应将待摊的业务招待费,在3——5年之内 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国税发[2006]31号文主要内容
2008年全国稽查计划
稽查便函[2008]42号
第一部分:内外资房地产财税主要政策
内资房地产所得税主要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
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 税发[2003]83号,已失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 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6]31号)
31号文件的制定与实施,对房地产业税收产 生了深远的影响,对于房地产业税收来说,怎 么形容31号文件的重要性也为过! 有证据表明,新所得税法实施后31号文件的 主要精神将继续下去.。
思考:
(一)2008年的稽查,用新所得税法还是旧 法规定?
在稽查应对的意义上,新法不会溯及既往, 因此2008年的税务稽查仍然会按照旧的内资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 来稽查。会按照31号文件和142号文件的规定 来进行稽查。
第一部分:内外资房地产财税主要政策
财政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 的补充规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方可上市预售商品
房。预售商品房所得的价款,只能用于相关的
工程建设,并作为企业预收账款管理。商品房
竣工验收办理移交手续后,应将预收账款转为
营业收入。
财政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 的补充规定》
国税发31号文出台背景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管主要问题: (一) 缺乏开发产品完工标准 1.预售收入不能及时结转为实际收入 2.不能及时结转成本 3.不能依法申报缴纳所得税
国税发31号文出台背景
(二)伪造或高估成本 1.多列利息支出 2.多列预提费用 3.混淆成本对象界限 (其划分直接关系
财政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 的补充规定》(1999)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实际成本将开发产 品转作自用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处理,并按 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房地产开发企业 出售周转房时,应将周转房转作开发产品处理, 并按照合同、协议约定价值计入营业收入,按 照周转房屋的摊余价值结转营业成本。
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解读
蔡少优
主要内容
2008年稽查形式分析
2008年全国稽查计划
稽查便函[2008]42号
房地产企业财务政策分析
内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外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内资房地产操作实例及分析
外资房地产操作实例及分析
导言:税务稽查形势分析
2008年稽查形势分析
(二)新法将延续内资企业规定,还是外资企 业规定?
从操作层面的前瞻性来看,旧法已经失效, 新所得税法颁布后,总局将出台一个类似31号文 件的法规,来规范所有的房地产内资和外资企业 所得税,根据种种迹象表明,新所得税法关于房 地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将基本延续31号文件的 规定,只是对政策有一些微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