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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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络国际联⽹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关于“安全保护管理制度”问题《办法》第⼗条第⼀项和第⼆⼗⼀条第⼀项中的“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2)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3)病毒检测和⽹络安全漏洞检测制度;(4)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5)账号使⽤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6)安全管理⼈员岗位⼯作职责;(7)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8)其他与安全保护相关的管理制度。

⼆、关于“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问题《办法》第⼗条第⼆项中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第⼆⼗⼀条第⼆项中的“安全技术保护措施”主要包括:(1)具有保存3个⽉以上系统⽹络运⾏⽇志和⽤户使⽤⽇志记录功能,内容包括IP地址分配及使⽤情况,交互式信息发布者、主页维护者、邮箱使⽤者和拨号⽤户上⽹的起⽌时间和对应IP地址,交互式栏⽬的信息等;(2)具有安全审计或预警功能;(3)开设邮件服务的,具有垃圾邮件清理功能;(4)开设交互式信息栏⽬的,具有⾝份登记和识别确认功能;(5)计算机病毒防护功能;(6)其他保护信息和系统⽹络安全的技术措施。

三、关于“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件”问题《办法》第⼋条中的“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件”和第⼆⼗⼀条第四项中的“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件”主要包括:(1)⽤户注册登记、使⽤与变更情况(含⽤户账号、IP与E-MAIL地址等);(2)IP 地址分配、使⽤及变更情况;(3)⽹页栏⽬设置与变更及栏⽬负责⼈情况;(4)⽹络服务功能设置情况;(5)与安全保护相关的其他信息。

四、关于“保留有关原始记录”问题《办法》第⼗条第六项中的“有关原始记录”是指有关信息或⾏为在⽹上出现或发⽣时,计算机记录、存贮的所有相关数据,包括时间、内容(如图像、⽂字、声⾳等)、来源(如源IP地址、E-MAIL地址等)及系统⽹络运⾏⽇志、⽤户使⽤⽇志等。

五、关于“停机整顿”处罚的执⾏问题按照《办法》规定作出“停机整顿”的处罚决定,可采取的执⾏措施包括:(1)停⽌计算机信息系统运⾏;(2)停⽌部分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3)冻结⽤户联⽹账号;(4)其他有效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5号发布根据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 以下简称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二)互联网络,是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单位,是指负责互联网络运行的单位。

(三) 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单位,是指负责接入网络运行的单位。

第四条国家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国际联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负责对国际联网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七条已经建立的互联网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调整后,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

新建互联网络,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报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DOC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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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DOC格式).DOC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1997年12月13日经国务院领导批准,1998年2月1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络、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以及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二)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网络可以是多级联接的网络。

(三)国际出入口信道,是指国际联网所使用的物理信道。

(四)用户,是指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用户是指具有联网帐号的个人。

(五)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为行业服务的专用计算机信息网络。

(六)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企业内部自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第四条国家对国际联网的建设布局、资源利用进行统筹规划。

国际联网采用国家统一制定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资费政策,以利于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国际联网实行分级管理,即:对互联单位、接入单位、用户实行逐级管理,对国际出入口信道统一管理。

国家鼓励在国际联网服务中公平、有序地竞争,提倡资源共享,促进健康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国际联网的安全、经营、资费、服务等规定和标准的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供互联网络地址、域名、网络资源目录管理和有关的信息服务。

第七条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中英文对照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中英文对照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Computer Information Network and Internet Security, Protectionand Management Regulations(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Approved by the State Council on December 11,1997 and promulgated by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on December 30,1997)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Comprehensive Regulations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Article 1.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security and the protection of computer information networks and of the Internet, and to preserve the social order and social stability,these regulations have been established on the basis of the ”PRC Computer Information Network Protection Regulations”,the ”PRC Temporary Regulations on Computer Information Networks and the Internet” and other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应用,网络安全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为了促进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的管理和保障,国家制定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进行探讨。

一、背景和定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是国家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的管控,保护国家信息网络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文件。

该办法采用了一系列措施和规定,旨在建立完善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制度,防范和打击各类网络犯罪活动。

二、主要内容1. 建立健全安全保密机构:该办法要求在国家层面建立一个专门的安全保密机构,负责统一协调安全保密工作,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该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网络安全挑战。

2. 进一步加强技术保障:办法要求提升网络安全技术水平,保护国家重点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

加强防火墙、入侵检测、反病毒等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有效应对各类网络攻击和威胁。

3. 加强网络安全监测和预警:国家将建立网络安全监测与预警系统,实现对网络空间的实时监控和及时预警。

一旦发现异常行为或有害信息,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网络安全。

4. 严厉打击网络犯罪活动:办法明确规定对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侵犯他人网络安全、盗取信息或者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对黑客行为、网络诈骗等行为进行打击和制裁。

5. 加强国际合作:办法鼓励与国际社会加强合作,共同面对全球网络安全威胁。

与其他国家、组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开展网络安全技术研究和信息交流,提升全球网络安全能力。

三、意义和影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办法的出台填补了网络安全法规的空白。

网络安全涉及多方面的利益,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保护。

该办法的制定强化了对网络安全的监管和管理,确保了网络空间的安全稳定。

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管理,制定了《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讨论,包括背景、内容要点、实施措施和推动措施。

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网络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与此同时,网络安全问题也日益增多。

黑客攻击、网络病毒、信息泄露等问题给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带来了巨大威胁。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国家制定了《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内容要点1. 网络安全保护责任:该办法明确了网络安全保护的各方责任和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保护制度。

用户也应当自觉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主动保护自己的账号和隐私信息。

2. 信息网络安全审查制度:针对信息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的审核机制,对外链接、流量监控等进行审查,确保不会传播违法信息或危害网络安全的内容。

同时,加强对网络设备的安全检查和审计工作。

3. 数据安全保护制度:办法对数据安全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数据的安全。

用户的个人信息也应该得到很好地保护,不得非法采集或滥用。

4. 网络攻击和漏洞的防范与应对:办法鼓励网络服务提供者积极开展网络攻击和漏洞的发现、预防、分析和应急处置工作。

同时,对于国家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及时报告和通告,并配合相关调查工作。

5. 国际联网和信息共享:办法提出了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的原则。

国家鼓励和支持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企业和科研机构保持联系与合作,共同应对跨国网络安全威胁。

实施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络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

2.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国家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网络安全相关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共享,提高网络安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国家保密局发布)(国家保密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第三条凡进行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有利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指导本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保密制度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八条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

保密审批实行部门管理,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

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健全信息保密审批制度。

第九条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第十条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的单位和用户,应由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审批,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总则1.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范围,包括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运营商、网络信息系统使用者和网络信息系统服务提供者等。

2.管理办法的任务和目标,即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促进国际联网的顺利运行,确保网络空间的安全稳定。

二、安全保护管理措施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运营商应当建立和实施安全保护管理体系,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障对外联网通信安全。

2.网络信息系统使用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国际联网技术,建立和落实安全保护管理措施,加强对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

3.网络信息系统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安全可靠的网络信息服务,防范网络攻击和威胁,保障用户信息的安全。

三、安全保护管理要求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运营商应当完善国际联网安全保护体系,建立安全审查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网络安全问题。

2.网络信息系统使用者应当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意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网络信息系统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加强网络信息安全技术研发和应用,提供安全可靠的网络信息服务。

四、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1.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保障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

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运营商、网络信息系统使用者和网络信息系统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安全保护管理职责,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附则1.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2.与本管理办法相冲突的规定,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5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96.02.01【实施日期】1996.0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6年1月23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以下简称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二)互联网络,是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单位,是指负责互联网络运行的单位。

(三)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单位,是指负责接入网络运行的单位。

第四条国家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经济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国际联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负责对国际联网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七条已经建立的互联网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调整后,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

新建互联网络,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国家保密局 -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20000101)

国家保密局 -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20000101)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连接。

第三条凡进行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有利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指导本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保密制度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八条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

保密审批实行部门管理,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

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健全信息保密审批制度。

第九条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第十条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的单位和用户,应由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审批,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执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执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执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0.02.13•【文号】公信安[2000]21号•【施行日期】2000.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执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信安〔200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于1997年12月30日发布实施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也反映出部分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处罚难以操作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实施该《办法》,现将执行《办法》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安全保护管理制度”问题《办法》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中的“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2)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3)病毒检测和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制度;(4)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5)账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6)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工作职责;(7)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8)其他与安全保护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关于“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问题《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中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的“安全技术保护措施”主要包括:(1)具有保存3个月以上系统网络运行日志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功能,内容包括IP地址分配及使用情况,交互式信息发布者、主页维护者、邮箱使用者和拨号用户上网的起止时间和对应IP地址,交互式栏目的信息等;(2)具有安全审计或预警功能;(3)开设邮件服务的,具有垃圾邮件清理功能;(4)开设交互式信息栏目的,具有身份登记和识别确认功能;(5)计算机病毒防护功能;(6)其他保护信息和系统网络安全的技术措施。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我国和世界范围内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使用得到普及,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受到了广泛的重视。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旨在更好地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防止网络安全威胁,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首先,本办法强调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性,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和实施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计算机信息安全体系应包括组织和管理安全策略的建立,针对计算机安全威胁的识别,保护计算机信息免受破坏和侵犯的措施,以及对计算机信息安全事件的应对措施。

其次,本办法规定了有关计算机信息安全的技术、管理和服务标准,要求计算机信息安全系统应能够提供良好的保护性能。

同时,计算机信息安全系统应定期审计以确保系统的安全性。

此外,本办法还规定了全社会应将安全意识引入个人、企业、政府的信息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发布、使用具有安全隐患的网络服务和应用软件,推行与计算机安全有关的科学研究和教育,加强国家和社会对计算机安全的监督,以及维护网络安全的其他相关要求。

最后,本办法不仅重视网络安全保护,而且重视软件和硬件的安全保护,包括对重要软件、系统和硬件配置的安全检查和测试。

本办法还提出,软件工程师应掌握网络安全方面的技术,测试软件的安全性,以确保软件在开发、实施和运行过程中不受到安全威胁。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旨在更好地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防止网络安全威胁,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保证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保护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并有效抵制网络攻击行为。

本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将对提高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未来,政府和相关机构将需要积极推动本办法的落实,全面推进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5篇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5篇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5篇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作者给大家分享的5篇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够让您对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写作有一定的思路。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篇一1、学校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信息中心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2、不准通过学校内部网络发布和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准通过电子邮件、BBS、Chat等方式发布不健康的、xxx的、或者和工作无关的信息。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计算机网络上传送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包括多媒体信息),录阅、传送淫秽、色情资料。

3、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服务器或工作站。

不准通过内部网络从事和工作无关的活动,包括:不准攻击内部或者外部的任何机器。

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服务器、工作站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

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这些行为视为对学校计算机网络安全运行的破坏行为。

4、不准将工作用机交给非校内人员使用。

不准擅自使用他人的机器;不准通过他人的。

机器从事违反规定的活动。

5、任何部门不得在学校计算机网络上从事对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对其他网站的恶意攻击或黑客攻击行动。

6、严禁在计算机上安装游戏软件,严禁使用来历不明,易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

对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7、各处室、教研组对上网计算机的使用要严格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网络安全责任人。

公共机房不准对社会开放。

8、所有教师须认真保管自己的机器账号和网管部授权使用的账号;所有账号至少要每个季度更新一次。

9、网管部门要加强监控和管理;在学校网关上要配置防火墙和监控服务器;对外部IP 加强管理,落实到人头;服务器账号要加强管理,落实责任人。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公安部令第33号公安部1997年12月30日发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器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规定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公安部1997年12月30日发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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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网络安全管理互联网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3号
【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批准部门】国务院
【批准日期】1997.12.11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7.12.16
【实施日期】1997.12.3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33号)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陶驷驹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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