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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4907-2024消防设施新规定解析

GB14907-2024消防设施新规定解析

GB14907-2024消防设施新规定解析1. 简介GB14907-2024是一项关于消防设施的国家标准,旨在提高消防设施的质量和性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2. 主要变化与旧版标准相比,GB14907-2024在多个方面做出了更新和改进。

2.1 术语和定义GB14907-2024对消防设施的相关术语和定义进行了更新,明确了各类消防设施的分类和界定,为标准的实施提供了清晰的指导。

2.2 一般要求新标准对消防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和检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确保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2.3 性能要求GB14907-2024对消防设施的性能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消防设施的灭火能力、反应时间、使用寿命等关键指标。

2.4 检验方法新标准提出了更为严格和科学的检验方法,确保消防设施在出厂、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

2.5 标志和标签GB14907-2024对消防设施的标志和标签进行了规定,要求明确、直观地表示消防设施的类型、性能、使用方法等信息。

2.6 包装、运输和贮存新标准对消防设施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提出了要求,以防止消防设施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受到损坏。

3. 实施意义GB14907-2024的实施对于提高我国消防设施的质量和性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3.1 提高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新标准的要求更为严格,有助于提高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降低火灾事故的发生概率。

3.2 促进消防产业发展GB14907-2024的实施将推动消防产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促进消防产业的健康发展。

3.3 增强国际竞争力新标准与国际先进标准接轨,有助于提高我国消防设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4. 结论GB14907-2024消防设施新规定是对旧版标准的全面升级,体现了我国对于消防设施质量和性能的高要求。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应用心得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应用心得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应用心得摘要: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成为今后一段时期内给排水设计人员工程设计的主要依据。

本文阐述了规范中几个条文问题,以及在执行时需要重点把握的几个方面。

关键词:消防给水;泄压阀;动压;水量;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GB50974-2014(以下简称《水消规》)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本规范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内容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版)中单独出来,从章节安排上颠覆了原有的行文风格,更是在消防理念上进行了一些突破,从整体上讲,是一本难得的好规范,将对我国消防水灭火系统产生巨大的积极影响。

笔者通过一段时间的研读和应用,有以下几个心得:一、与国家现行规范之间的相互冲突:1.《水消规》5.2.6.6条中“进水管应在溢流水位以上接入,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100mm,最大不应大于150mm。

”与国家现行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以下简称《建水规》)3. 2. 4C条中“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二者明显表达冲突。

根据编者的本意,建议当消防水箱补水管接自市政自来水或生活饮用水系统时,按《建水规》第3、2、4c 条执行,进水管管底高于溢流喇叭口顶150mm;当消防水箱补水管接自非生活饮用水源时,按《水消规》第5.2.6.6 条执行。

2.《水消规》3.5.2条中地下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的表述中地下建筑是否包含地下停车库,地下停车库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是否遵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中7.1.8条文规定。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新国标执行标准GB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新国标执行标准GB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新国标1.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认证;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的申请认证单元划分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1;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申请文件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的送样送样原则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3;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检验机构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程序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核查;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3所规定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样品及关键件描述;初始工厂检查工厂检查人员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工厂检查时间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4个人日;工厂检查内容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工厂检查人员对生产厂按照附件4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同时,还应按照附件5进行核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对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测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验机构并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产品检验时间应在公布的检验周期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获证后的监督获证后的监督频次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证后监督;证后监督每年不少于一次;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2 指定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 对监督检查、监督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产品;4 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获证后的监督方式1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2工厂监督检查;3产品监督检验;工厂监督检查内容及结论产品一致性核查同本规则的规定;产品一致性核查的结论为符合或不符合;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按附件4规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时间为每个场所1-2个人日;监督检查内容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进行,监督既可在工厂,也可在使用场所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结论为推荐通过或不推荐通过;不合格项的整改期限超过1个月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首次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附件4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换证检查;换证检查内容和人日数与初次工厂检查相同;产品监督检验产品监督检验既可从工厂抽样,也可在使用场所抽样,受检样品的选择、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规定;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经认证机构评定,监督结论合格的,认证机构保持其证书;监督结论不合格的,认证机构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证书;保持认证证书的,继续使用认证标志;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认证证书的保持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靠通过认证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认证证书的变更变更的类型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结构不变;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名称或地址变更没有搬迁等;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制造商或工厂搬迁;产品认证所依据标准、技术规范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发生了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了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更换;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例如所有权、组织机构或管理者发生了变化等;变更程序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时,应正式向认证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认证机构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产品与原获证信息或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检查和/或确认检验;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经认证机构批准后向持证人换发证书或发出变更确认通知,并更改相关信息;不符合变更要求的,不予受理或不予变更确认;认证范围的扩大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基础上增加新的产品单元、型号,应提出正式申请,经认证机构审查后,必要时安排产品检验和/或工厂检查,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颁发或换发证书;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覆盖的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标志,证书由认证机构保存:1无法接受监督;2监督检查未通过;3监督检验不合格;4 国家、行业、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5 持证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6 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三个月以上;7 生产厂搬迁后,持证人未申请工厂条件确认;8 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9 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暂停证书的恢复由证书持有者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认证机构根据暂停原因进行相关核实,经确认符合保持证书要求的,认证机构批准恢复使用证书和标志;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撤销持证人持有的证书:1产品标准或认证规则发生变化,持证人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2 拒绝接受监督;3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4 连续两次未能通过监督;5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6 滥用证书和/或检验报告,如转让、转借等;7 涂改、伪造检验报告、证书、标志;8 证书暂停期间,持证人仍生产、销售、安装被暂停证书的产品;9 证书暂停期间,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10 滥用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经认证的产品等;11未按规定交纳费用;12经确认,存在可能引起严重质量问题或造成严重危害性后果的因素等13监督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注销其证书:1 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2持证人已注销;3 产品标准作废等;4其他应注销证书的情况如法律法规规定等;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原持证人应在接到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认证机构,封存标志;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7.认证标志获准认证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志样式见下图:标志规格要求见附件6;标志应加施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应保持标志平整、完好,防止损坏、丢失; 8.申诉和投诉委托方如对认证机构或指定检验机构的认证活动和/或做出的决定不满意,可提出正式的申诉或投诉;任何人或单位对获证企业的产品表示不满意,可向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的投诉;认证机构制定申诉、投诉程序,并由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申诉、投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认证机构保存所有产品认证申诉、投诉的处理结果记录;9.收费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统一收取;附件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单元划分说明及典型产品注:1、单面显示的与双面显示的标志灯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同一申请单元内应选取双面显示的标志灯作为主型产品;2、仅图形指示标志不同的标志灯可以作为一个型号产品申请,送检时选取GB17945-2010附录B中图规定的图形指示标志的标志灯2台,及图、图、图和图规定的图形指示标志的标志灯各1台,以及由图、图与图组合而成的图形指示标志的标志灯各1台进行检验,上述图形的标志灯涵盖主要图形指示标志相同且仅增加符合附录B中条文要求的辅助文字的标志灯;对于用于显示楼层的标志灯,仅选取1F和-2F图形标志进行检验,即可涵盖字体相同、尺寸相同、数字不同的楼层显示标志灯;在检验报告中对送检图形标志进行描述;3、消防应急灯具专用应急电源消防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分型产品与其主型产品作为一个申请单元,对电池组减少而导致电池柜减少和功率降低的,可作为主型产品的分型产品,同一申请单元内应选择功率最大的产品作为主型产品;附件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认证申请资料消防产品认证委托方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并随附下列资料:1. 委托方/制造商/工厂的基本信息及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合作协议等;2.合同书;3. 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4. 申请认证的产品及使用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中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检验检疫等安全法规规定的,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认证或通过检验检疫后方可申请认证,认证申请文件中必须包括有关证明文件;5. 产品认证证书证书延续使用时;6. 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附件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1 型式试验检验依据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检验项目主型产品的检验项目为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规定的全部试验项目;与主型产品仅存在外形尺寸、安装方式或外壳材质不同的分型产品的检验项目为:a)试验前检查;b)基本功能试验;c)外壳防护等级试验;与主型产品存在其它不同的分型产品的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根据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差别确定;抽样方法抽样方式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消防应急灯具每种型号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30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每种型号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5台;消防应急灯具专用应急电源消防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每种型号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5台;样品数量主型产品2台,分型产品1台;判定准则按GB12978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中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2 监督检验检验依据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确定;抽样方法抽样方式为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为每种型号满足监督检验样本数量;样品数量为1台;判定准则按GB12978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中规定的监督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附件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保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 职责和资源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b确保加贴标志的产品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标志;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资源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规则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对国家安全法规、卫生法规、环保法规等明确规定应加以劳动、安全防护措施的生产岗位、储存部位和检验岗位,工厂必须建立这些岗位的安全操作规定、管理要求等文件,岗位人员必须获取国家颁发的资格证书;工厂的产能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2.文件和记录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3.采购和进货检验供应商的控制工厂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型式认可所规定的要求;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工厂应采用对人身安全、环境无危害的原料、半成品、元器件等;因工艺技术要求、配方要求等不可避免的原因而使用可能导致对人身或环境安全有危害作用的原料、半成品、元器件等时,必须具备有关安全生产部门或环境保护部门、卫生防疫部门的许可;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样品一致;产品生产过程有可能产生影响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防护措施,具备安全管理手段,应获得政府许可或通过第三方评估;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按相应产品的实施规则的要求执行;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校准和检定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运行检查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除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7. 不合格品的控制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8. 内部质量审核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型式认可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9.产品的一致性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型式认可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10. 包装、搬运和储存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11. 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表3-1消防应急灯具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表3-2 应急照明控制器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表3-3 消防应急灯具专用应急电源消防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附件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为保证工厂批量生产的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型式认可产品的生产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一致性控制要求;1 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型式认可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一致性控制文件至少应包括:1 针对具体型式认可产品型号的设计要求、产品结构描述、物料清单应包含所使用的关键元器件的型号、主要参数及供应商等技术文件;2 针对具体产品的生产工序工艺、生产配料单等生产控制文件;3 针对产品的检验包括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检验、成品例行检验及确认检验要求、方法及相关资源条件配备等质量控制文件;4 针对获证后产品的变更包括标准、工艺、关键件等变更控制、标志使用管理等程序文件;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一致性控制文件的其中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型式认可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2 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以确保关键件和材料满足型式认可所规定的要求;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工厂应保存关键件和材料检验或验证记录、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3 批量生产产品的一致性工厂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批量生产的型式认可产品至少在以下方面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保持一致:1产品的铭牌、标志、说明书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2产品的结构、尺寸和安装方式;3产品的供电电源、安全结构、安全元器件、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元器件、影响功能和性能的关键件;4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准则等;应保存检验记录;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例行检验允许采用经验证的等效快速的在线检验方法进行;例行检验至少应包括以下检验项目:1消防应急灯具:基本功能试验、绝缘电阻试验、耐压试验;。

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
16 、
10. 1. 1 、 10. l. 2 、 10. 1. 5 、 10. 1. 6 、 10. 1. 8 、 10. 1. 10 (1 、 2 )、 10. 2. 1 、 10. 2.4 、 10. 3. 1 、 10. 3.
2 、 10.
3.
3 、 11.
0.
3 、 11.
0.
4 、 1 1.
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 94 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
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
(2005 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旨”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刀的捎
2结~唱9来自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和问题,请径寄公

.
安部捕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 70 号,邮政编码: 100054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和
组织公安部天津、四川硝防研究所作出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刘建华黄晓家李向东张凤新宋孝春寇九贵郑铁一 主要审查人:方汝清张耀泽赵惶刘跃红张树平张福麟何任飞金鸿祥王庆生 吴华潘一平苏丹夏卫平江刚党杰郭景范珑杨西伟 胡小援朱冬青龙卫国黄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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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消火栓的安装是消火栓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装位置、方向、高度等都必 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同时,消火栓的接口、阀门的设置也必须符合规范,以保 证在使用时方便、可靠。
消防给水系统的调试是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的关键环节之一。在调试过程中,需 要对系统的管道、阀门、水泵等部件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同时, 还需要对系统的压力、流量、水质等进行检测,保证其符合设计要求。
精彩摘录Biblioteka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是一本关于消防安全的重要标准,它规 定了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护等方面的技 术要求。这本书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们就来分享 一些这本书的精彩摘录。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的规定,消火栓系统必须按照规定 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包括消防用水量、水压、水质等方面的要求。同时,为 了保障消火栓系统的可靠性,还规定了消火栓的数量、分布和间距等要求。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火灾可能是一个严重的威胁。为了更好地防范和应对这 一风险,了解和掌握消防安全知识显得尤为重要。在这方面,一本名为《消防 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的专业书籍成为了一本极具价值的参考。
这本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于2014年1月29日发布,自2014年10月1 日起实施。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凸显了书籍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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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的读书笔记,暂无该书作者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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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包括施工前的准备、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控、系统调试与验收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强调了施工 过程中质量监督和验收合格标准的重要性。 规范对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维护与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故障处 理等方面的规定。同时,强调了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标准,对于确保消防给水系统 和消火栓系统的安全、可靠、经济和环保具有重要意义。该规范不仅适用于新建和改造项目的设 计、施工和验收,也可用于既有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在实际应用中,应充分理解和掌握该规范的 内容,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效果。相关单位和人员 应加强技术培训和管理水平提升,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为保障人民生命财 产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GB50720-201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50720-201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G 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fire safety of construction site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1 总则1.0.1 为预防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

1.0.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不同施工现场的火灾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取可靠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适用。

1.0.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临时用房 Temporary construction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非永久性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厨房操作间、食堂、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库房等。

2.0.2 临时设施 Temporary facility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非永久性设施,包括围墙、大门、临时道路、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作业棚、机具棚、贮水池及临时给排水、供电、供热管线等。

2.0.3 临时消防设施 Temporary fire control facility设置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于扑救施工现场火灾、引导施工人员安全疏散等各类消防设施。

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临时疏散通道等。

2.0.4 临时疏散通道 Temporary evacuation route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或意外事件时,供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域并到达安全地点或安全地带所经的路径。

2.0.5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Temporary fire fighting and rescue site施工现场中供人员和设备实施灭火救援作业的场地。

《消规》介绍

《消规》介绍

《消规》前言中关于“强条”的强调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 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什么要搞“强条”
• 为什么要搞“强条”,因为我国的工 程 建设标准体制与国外不接轨,改革开 放要求接轨 • 国外实施的是建筑法规和技术标准双 轨制,法规是强制的,标准是推荐的 • 我国实施的是技术标准单轨制 • 要与国外接轨,必须要实施双轨制
统有《雾规》,泡沫系统有《泡规》,消
防炮系统有《炮规》),原因:
•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及其他相关规范中,有消火栓系统及 消防给水系统的有关条文
序(续)
• 在这些规范里规定了消火栓的设臵场 所、消火栓布臵、消防给水系统的一 些重大问题
式下达《消规》编制任务,当时只限 于消火栓系统及与消火栓系统配套的 消防给水系统 • 后来《消规》将消防给水系统扩大至 整个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给水系统
(这就增加了规范编制工作的难度,因为涉 及至众多水灭火系统的相关规范)
序(续)
• 再后来又和早些年下达的,由北京市 消防局主编的《消火栓系统施工及验 收规范》合并(这增加了编制工作量)
说明二
• 由于《消规》条文数量较多,全面阐 述时间不够,因此我们将交流重点放 在《消规》的某些条文上 • 也由于至今尚未见到《消规》的条文 说明,因此纯属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说明三
• 现在宣贯的文稿是非定稿本,原因: • 我们见到的不是最终报批稿 • 与主编人有过沟通,但还达不到全面 沟通的程度 • 对规范的有些条文还不能充分理解
总后设计院主编
• (还有《自动喷水与水喷雾灭火设施安装》)
消火栓系统的特点
• 消火栓系统包括室内、外消火栓、管 道、阀门、消防泵、供水设施……等 • 消火栓系统是最早使用的消防系统 • 为室外、室内都使用的消防系统 • 为需要有人操作的,手动的消防系统 • 消火栓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灭火设施 • 火场、火灾最终由消火栓系统的灭火 设施来收尾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do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98是由XXX主编,XXX批准的标准。

该标准于1999年6月1日开始施行。

目录:1.总则2.术语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4.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5.系统设计6.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7.火灾探测器的选择8.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总则:该标准是为了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以提高火灾预警和报警的效率,减少火灾损失。

该标准适用于各类建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术语:该标准定义了一系列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的术语,以便于标准的理解和实施。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该标准将系统保护对象分为三级,分别是A、B、C级。

对于不同级别的保护对象,需要设置不同类型和数量的火灾探测器。

同时,该标准也规定了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以保证火灾的早期探测和报警。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该标准规定了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方法,以便于对火灾的报警和定位。

同时,该标准也规定了探测区域的最大面积和报警区域的最大周长,以保证火灾的及时报警和处理。

系统设计:该标准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系统的基本原理、组成部分、系统结构、信号传输、电源备份等内容。

同时,该标准还规定了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灵敏度等指标,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该标准规定了消防控制室的位置、设备、功能和操作要求,以便于对火灾的监控和控制。

同时,该标准还规定了消防联动控制的方式和流程,以保证火灾的及时处理和控制。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该标准对火灾探测器的类型、灵敏度、响应时间、误报率等指标进行了规定,以便于选择适合的火灾探测器。

同时,该标准还规定了火灾探测器的安装要求和维护要求,以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该标准规定了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位置、数量和要求,以便于进行火灾探测和报警。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 GB 51309-2018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 GB 51309-2018
UDC
P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1309 – 2018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e indicating system
2018– 07 –01 发布
2019 – 03 –01 实施
4 3.1 一般规定····················································································· 5 3.2 灯具······························································································· 12 3.3 系统配电的设计············································································· 3.4 应急照明控制器及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17 19 3.5 系统线路的选择················································································ 3.6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20 3.7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25 26 3.8 备用照明设计··················································································· 4 施工 28 ································································································ 28 4.1 一般规定····················································································· 30 4.2 材料、设备进场检查·········································································· 30 4.3 布线····························································································· 4.4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安装········································32 34 4.5 灯具安装························································································· 5 系统调试 37 ··························································································· 37 5.1 一般规定····················································································· 38 5.2 调试准备························································································ 5.3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调试·····································39 5.4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41 5.5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44 46 5.6 备用照明功能调试············································································· 6 系统检测与验收 47 ·················································································· 7 系统运行维护 51 ····················································································· 附录 A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子分部、

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UDC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50974-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研究、制造、设计和维护管理的科研成果及工程实践经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研究、制造、教学、消防监督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外先进标准,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4章和7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参数、消防水源、供水设施、给水形式、消火栓系统、管网、消防排水、水力计算、控制与操作、施工、系统调试与验收、维护管理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西三环北路5号,邮编:10008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 编 单 位: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参 编 单 位: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四川省建筑设计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市设计院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南华大学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广东东方管业有限公司上海瑞孚管路系统有限公司北京中科三正电气有限公司上海上龙阀门厂主要起草人: 黄晓家 马 恒 曾 杰 孙 巍 王宝伟 张 力 张亦静 谷训龙 关大巍 赵力增 赵世明 朱 勇 郝爱玲 方汝清 赵力军 冯旭东 王 研 张洪洲 刘德军 黄 琦 杨 欣 姜 宁 谢水波 吴 雪 林津强 孙青格 季能平 陶松岳主要审查人: 张学魁 赵克伟 倪照鹏 黄德祥 徐 凤 戚晓专 刘国祝 李向东 陈云玉 刘新生 高国瑜 涂正纯 周明潭 韩 玲 黄坚毅 刘 方目次1 总则................................................................................................ .. (1)2 术语和符号 (2)2.1 术语 (2)2.2 符号 (3)3 基本参数 (7)3.1一般规定 (7)3.2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7)3.3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 (8)3.4 构筑物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9)3.5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14)3.6 消防用水量 (15)4 消防水源 (18)4.1 一般规定 (18)4.2 市政给水 (18)4.3 消防水池 (18)4.4 天然水源 (20)5 供水设施 (22)5.1 消防水泵 (22)5.2高位消防水箱 (25)5.3稳压泵 (27)5.4 消防水泵接合器 (28)5.5 消防水泵房 (29)6 给水形式 (32)6.1一般规定 (32)6.2 分区供水 (33)7 消火栓系统 (36)7.1 系统选择 (36)7.2 市政消火栓 (36)7.3室外消火栓 (37)7.4室内消火栓 (38)8 管网................................................................................................... . (41)8.1一般规定........................................................................... ............. .. (41)8.2 管道设计………………………………………………………………………………… ..428.3 阀门及其他 (44)9 消防排水 (46)9.1 一般规定 (46)9.2 普通场所 (46)9.3 有毒有害危险场所 (47)10 水力计算 (48)10.1水力计算 (48)10.2消火栓 (51)10.3减压计算 (52)11 控制与操作 (54)12 施工 (56)12.1 一般规定 (56)12.2 进场检验 (57)12.3施工 (61)12.4 试压和冲洗 (73)13 系统调试与验收 (77)13.1 系统调试 (77)13.2 系统验收 (80)14 维护管理 (86)附录A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88)附录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89)附录C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90)附录D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94)附录E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95)附录F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验收缺陷项目划分 (96)附录G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 (97)本规范用词说明 (98)引用标准名录 (99)附:条文说明 (101)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and symbols (2)2.1 Terms (2)2.2 Symbols (3)3 Design parameter................................................................................. (7)3.1 General requirement (7)3.2 Fire flow rates of town (7)3.3 Fire flow rates of outdoor hydrant for building (8)3.4 Fire flow rates of outdoor for structures (9)3.5 Fire flow rates of indoor hydrant (14)3.6 Fire protection water demand (16)4 Fire water (18)4.1 General requirement (18)4.2 Water works system (18)4.3 Fire reservoir (18)4.4 natural water (20)5 Facilities of water supply (22)5.1 Fire pump (22)5.2 Elevated fire tank (25)5.3 Make up pump (27)5.4 Fire department connection (28)5.5 Fire pump room (29)6 Types of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32)6.1 General requirement (32)6.2 vertical zone of water supply (33)7 Hydrant systems (36)7.1 Types of system (36)7.2 Municipal hydrant (36)7.3 Outdoor hydrant (37)7.4 Indoor hydrant (38)8 Pipeline works (41)8.1 General requirement (41)8.2 Pipeline design (42)8.3 Valves and others (44)9 Fire protection drainage (46)9.1 General requirement (46)9.2 Ordinary area (46)9.3 Toxic and hazardous area (47)10 Hydraulic calculation (48)10.1 Hydraulic calculation (48)10.2 Hydrant (51)10.3 Pressure reduction (52)11 Control and operation (54)12 Installation (56)12.1 General requirement (56)12.2 Admission Inspection (57)12.3 Installation (61)12.4 System pressure Testing and flush washing (73)13 System commissioning and acceptance (77)13.1 System commissioning (77)13.2 System acceptance (80)14 Maintenance (86)Appendix A Classifications for Subprojects and Subunits of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and Hydrant Systems (88)Appendix B Construction Site Quality Management Inspection Records (89)Appendix C Quality Inspection Records for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and Hydrant System Installation Processes (90)Appendix D Inspection Records for Quality Control Documentation of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and Hydrant System Projects (94)Appendix E Records of Acceptance for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and Hydrant System Projects (95)Appendix F Classifications for Deficiencies in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and Hydrant System Acceptanc (96)Appendix G Inspection Items for Maintenance and Supervision of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and Hydrant Systems (97)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98)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99)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01)1 总则1.0.1为了合理设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保障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GB50219-199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219-199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水喷雾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固体火灾 闪点高于 的 液体火灾和电气火灾 并可用于可燃气体和甲 乙 丙类液体的生 产 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的防护冷却
水喷雾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遇水发生化学反应造成燃 烧 爆炸的火灾 以及水雾对保护对象造成严重破坏的火灾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 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规范的规定
分段保护皮带输送机的水喷雾灭火系统 除应能启动起火
区段的雨淋阀外 尚应能启动起火区段下游相邻区段的雨淋阀 并
应能同时切断皮带输送机的电源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应具有下列功能
选择控制方式
重复显示保护对象状态
监控消防水泵启 停状态
监控雨淋阀启 闭状态
监控主 备用电源自动切换
水力计算
系统的设计流量 水雾喷头的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系统管道沿程水头损失与局部水头损失之和
最不利点水雾喷头的实际工作压力
最不利点水雾喷头与系统管道入口或消防水 池最低水位之间的高程差
设计基本参数和喷头布置
设计基本参数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根据防护目的和保护
对象确定
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设计喷雾强度与持续喷雾时间

防护 目的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 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大于 当用于液化气生产 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防护冷却时不应大 于 用于其他设施防护冷却时不应大于
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 其保护面积应按其外表
面面积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保护对象外形不规则时 应按包容保护对象的最小
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确定 变压器的保护面积除应按扣除底面面积以外的变压
器外表面面积确定外 尚应包括油枕 冷却器的外表面面积和集油 坑的投影面积

消防安全标示(GB 13495—92)

消防安全标示(GB 13495—92)

UDC 614.84:003.62C 8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3495—92消防安全标志Fire safety signs1992-06-12发布1993-03-01实施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2引用标准3消防安全标志3.1火灾报警和手动控制装置的标志3.2火灾时疏散途径的标志3.3灭火设备的标志3.4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地方或物质的标志3.5方向辅助标志3.6文字辅助标志4消防安全标志杆5消防安全标志的几何图形尺寸6消防安全标志牌的制作7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位置附录A安全标志的尺寸(参考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92Fire safety signs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SO 6309—1987《消防——安全标志》。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与消防有关的安全标志及其标志牌的制作、设置位置。

1.2本标准的应用领域要尽可能广泛地扩大到需要或者应该的一切场所,以向公众表明下列内容的位置和性质:a.火灾报警和手动控制装置;b.火灾时疏散途径;c.灭火设备;d.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地方或物质。

本标准不适用于GB 4327—84《消防设施图形符号》所覆盖的设计图或地图上用的图形符号。

2引用标准GB 2893安全色3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安全标志由安全色、边框、以图象为主要特征的图形符号或文字构成的标志,用以表达与消防有关的安全信息。

消防安全标志的颜色应符合GB 2893中的有关规定。

消防安全标志按照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的分类,以表格的形式列出。

3.1火灾报警和手动控制装置的标志3.2火灾时疏散途径的标志3.3灭火设备的标志3.4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地方或物质的标志当心火灾——易燃物质3.5方向捕助标志3.5.3方向辅助标志应该与3.1~3.4中的有关标志联用,指示被联用标志所表示意义的方向。

表5只列出左向和左下向的方向辅助标志。

根据实际需要,还可以制作指示其他方向的方向辅助标志(见图1、图3c)。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规范解读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规范解读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规范解读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条文解读:前言sprinkler systems2022年7月1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公告,批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6-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新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同时废止了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等19部相应的规范或标准的相关的条款。

作为消防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维护的一个重要法律法规,新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有哪些关注点呢?对现有规范有哪些调整呢?又新增了哪些内容呢?哪些需要重点关注呢?对消防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维护带来哪些新的要求呢?本文将对《消防设施通用规范》进行全方面、专业的解读。

ont ents1 2 3 4灭火系统灭火器防烟与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取消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5.0.1、5.0.2、5.0.4、5.0.5、5.0.6、5.0.8、5.0.15(1、2、4)关于系统选型、喷水强度、作用面积、持续喷水时间等参数要求。

新规在4.01条明确了原则:与防火对象防火要求和自身条件相适应。

条文解读:5.0.1 民用建筑和厂房采用湿式系统时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的规定。

表5.0.1 民用建筑和厂房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4.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喷水强度、作用面积、持续喷水时间等参数,应与防护对象的火灾特性,火灾危险等级、室内净空高度及储物高度等相适应。

注:系统最不利点处洒水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

5.0.2 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2的规定。

表5.0.2 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Partsprinkler systems1244.016.5.1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 的试水阀。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最新版】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最新版】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附规范全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4、3.3.1、3.3.2、4.1.4、4.5.11(6)、6.0.1、6.0.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e indicating systemGB 51309 -201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9年03月0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8 北京前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7章和6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系统设计,施工,系统调试,系统检测与验收及系统运行维护。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应急管理部负责日常管理,由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号甲,邮政编码:110034)。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宝星电器(上海)有限公司、沈阳宏宇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拿斯特(国际)照明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正华盛应急设备系统有限公司、浙江台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集保(福州)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大连路明发光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丁宏军、张颖琮、刘凯、刘激扬、李小白、张磊、严洪、朱鸣、王金元、吕立、陈琪、汪猛、陈众励、蔡钧、钟桂生、牟宏伟、李强、汤鲁文、周志平、江清、姚增硕主要审查人:陈南、倪照鹏、赵克伟、郭树、黄德祥、王东林、李炳华、李忠陈汉民1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保证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制定本标准。

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oc 91页)(正式版)

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oc 91页)(正式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裙房skirt building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2 建筑高度building altitude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3 耐火极限duration of fire resistance建筑构件按时间一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 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 component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难燃烧体hard—combustible component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 燃烧体combustible component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消防火灾报警施工规范

消防火灾报警施工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

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第1.0.4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系统的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2.1.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

第2.1.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竣工图;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五、竣工报告。

第二节;布线第2.2.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2.2.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第2.2.3条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

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第2.2.4条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第2.2.5条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

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GB14561—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_消火栓箱_》

GB14561—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_消火栓箱_》

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4561GB14561--20032003代替GB14561-1993消 火 栓 箱Fire hydrant box2003—10—08发布 2004—05—01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消 火 栓 箱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火栓箱(以下简称栓箱)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物内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用栓箱。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173 铸造铝合金GB/T 1176 铸造铜合金技术条件(GBll76—1987,neqIS01338—77)GB 3265 内扣式消防接口GB 3445—1993 室内消火栓GB/T 4942.2—1993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eqv IEC 947—1:1988)GB 6246 有衬里消防水带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 8181 消防水枪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 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HG 2184 输水、通用橡胶软管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消火栓箱 Fire hydrant box指安装在建筑物内的消防给水管路上,由箱体、室内消火栓、消防接口、水带、水枪、消防软管卷盘及电器设备等消防器材组成的具有给水、灭火、控制、报警等功能的箱状固定式消防装置。

4 分类4.1 型式4.1.1 栓箱按安装方式可分为:a) 明装式;b) 暗装式;c) 半暗装式。

4.1.2 栓箱按箱门型式可分为:a) 左开门式;b) 右开门式;c) 双开门式;d) 前后开门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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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P GB 50720-20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fire safety of construction Site 2011-6-6 发布2011-8-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1042 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的公告
现批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720-2011,自2011 年8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3.2.1、4.2.1(1)、4.2.2(1)、4.3.3、5.1.4、5.3.5、5.3.6、5.3.9、6.2.1、6.2.3、6.3.1(3、5、9)、6.3.3(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一年六月六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 号)的要求,本规范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
总结我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经验和火灾事故教训,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施
工现场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和
专家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 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总平面布局、建筑防火、消
防设施、防火管理。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和公安部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
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经验的总结和积累,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建议寄往: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湖南长沙市中意一
路158 号,邮政编码:410004,邮箱****************.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重庆大学
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甘肃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谭立新肖绪文倪照鹏陈富仲张磊杨建康金光耀刘激扬卞建峰申立新
马建民朱蕾肖曙光张强李宏文
孟庆彬倪建国谭青华建民郭伟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许溶烈郭树林范庆国王士川陈火炎曾杰丁余平杨西伟焦安亮高俊岳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总平面布局 (3)
3.1 一般规定 (3)
3.2 防火间距 (4)
3.3 消防车道 (5)
4 建筑防火... ... ... ... ... ... ... ... ... ... ... ... ... ... ... ... ... ... ... (6)
4.1 一般规定 (7)
4.2 临时用房防火 (7)
4.3 在建工程防火 (7)
5 临时消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7)
5.1 一般规定 (8)
5.2 灭火器 (8)
5.3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8)
5.4 应急照明 (10)
6 防火管理... ... ... ... ... ... ... ... ... ... ... ... ... ... ... ... ... ... (13)
6.1 一般规定 (13)
6.2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14)
6.3 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14)
6.4 其他防火管理 (16)
本规范用词说明 (17)
条文说明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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