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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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问题解答(一)

学分制问题解答(一)

关于《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解答(一)1、《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中的专题报告、辅导讲座、集体学习等,应是各地、各单位统一组织的方可获得学分,省直单位各处室、市(县)直单位各科室自行组织的专题报告、辅导讲座、集体学习等不能获得学分。

2、《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撰写学习笔记、调研报告等取得的学分,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定。

3、《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学历学位进修,必须是以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为依据,只要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的,不论何种情况,当年度都一律记20学分。

各地各单位也可根据不同学历、不同学位情况确定不同学分。

4、《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中的实践锻炼。

为了便于操作,仅分省内、省外两种挂职锻炼方式确定学分。

《办法》中所称的艰苦地区,仅指我省对口支援的新疆、西藏、四川松潘三地,不包括我省的皖北地区。

5、《办法》第十三条中提出的“经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为干部教育培训授课的,每个专题记5学分”。

这里的“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一般是指省、市、县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包括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的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公务员局),但不包括干部所在单位内设的组织人事部门。

6、各地各单位组织的短训班、研讨班是否计入学分、如何计入,由本地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定。

7、处罚学分的考核,主体是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有关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这是强化培训管理权威性、培训结果约束力的重要抓手。

具体是:是否无故未参加初任、任职培训或组织调学的,由负责组织调学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脱产培训中的请假、旷课以及严重违反培训纪律等处罚学分的认定,由培训机构核定并反馈给学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学分登记、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可由学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并据实作出处罚。

8、关于颁发《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证书由省委组织部统一制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地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发放。

9、关于年龄55岁以上(女性50岁以上)干部参加教育培训学分考核问题。

市级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学习培训积分管理制度

市级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学习培训积分管理制度

市级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学习培训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务员培训管理,规范公务员培训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工作条例(试行)》和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积分计算,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学习培训,包括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安排的集中培训和网络自主学习;公务员所在单位或系统(条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业务培训和为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进行的在职培训;公务员经批准参加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其他方面组织的公务员集中学习培训。

第四条公务员学习培训积分制,是通过量化考核办法,实施对公务员年度学习培训情况的综合评价和管理。

评价结果作为公务员评先评优、晋升职务和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公务员学习培训积分管理贯彻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公务员每年参加学习培训的总积分应不少于72学分,其中参加本单位或本系统组织的学习培训积分不少于18学分。

第七条公务员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凭当年度参加学习有效证明,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视为完成当年学分42分(入学半年按21分计算)。

第八条公务员除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外,其他培训原则上按参训时间确定分值,每参训1小时定为1学分,参训1天按6小时计算。

对有考试、考核要求的,须按规定经考试、考核合格,方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九条长病假、赴外地挂职及参加工作不满一年的人员,当年度学习培训积分可酌情考核。

第十条实行学分申报制度。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培训,由施教机构负责申报学分设置。

本单位组织的培训班和培训项目,需要设置学分的,须在年初培训计划中申报,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生效。

各单位派员参加系统(条线)或其他方面组织的学习培训,不能事先申报的,可凭培训通知或其他有关资料,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记载学分。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银川市检察院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银川市检察院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银川市检察院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检发〔2012〕49号)市院各内设机构:为切实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全市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推动学习型检察机关和学习型检察队伍建设,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银川市检察院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经院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全市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推动学习型检察机关和学习型检察队伍建设,根据《检察官培训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银川市公务员学习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推动干部理论学习和教育培训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提高干部的理论素养和知识水平,鼓励干部参加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和综合素质。

努力营造讲学习、爱学习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学习型检察机关和学习型检察队伍建设提供制度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学分制,是以学分为计量单位,对干部在一年内和三年内参加学习培训的情况分别进行学分累计计算,为干部年度考核、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提供定量考核依据。

第四条学分制适用范围为市院检察机关所有在编在岗检察人员。

第五条学分制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学分设置与管理第六条检察人员参加教育培训实行定量考核,以学分作为考核计算单位,根据检察人员当年实际参加学习培训情况累计计算学分,以取得规定学分为合格标准。

第七条学分按参加学习时间设置分值。

一般一个学时为1学分,每人每年完成最低不少于70学分。

第八条市院政治处为学分制管理主管机构,建立干警学习档案。

负责学分的确认、计算、登记、管理和考评等工作。

第九条政治处每年要将本院检察人员的学习情况和学分累计成绩进行统计通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6.08.18•【字号】宁党发[2006]56号•【施行日期】2006.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06]56号2006年8月18日)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努力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干部教育条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是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途径。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始终把干部教育培训作为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作来抓,有力地促进了干部队伍素质和能力的提高。

进入新世纪以来,国际、国内形势和党的建设的发展变化,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

党中央着眼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颁布实施了《干部教育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这对于促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对于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对于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使我们党更好地肩负起新世纪新阶段的历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十五”期间,我区认真贯彻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要求,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以培养高素质干部队伍为目标,不断扩大培训规模,改进培训内容和方式,拓宽培训渠道,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对照《干部教育条例》的要求,我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地区和一些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的需要,培训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

河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全面提升我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能力素质,推进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更好地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关于贯彻〈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的实施意见》(豫办〔2010〕2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务员培训学分制是公务员管理部门在划定每一培训项目(课程)一定学习分值的基础上,要求每位公务员每年必须完成规定的学习分值,并在年末以学分累积的方式来考核、评价培训效果的培训管理机制。

第二条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对象为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的县处级及以下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为本辖区实施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干部管理权限,综合管理培训计划备案、学分设置、登记、审验等事项。

公务员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公务员培训学分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分的设置第五条公务员培训学分由一类学分和二类学分构成。

计入一类学分的项目是公务员管理部门根据组织、岗位和个人培训需求情况,要求每位公务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完成的培训内容。

包括:(一)公务员法规定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二)党委组织部门举办的专题培训;(三)党委组织部门举办的自主选学中的必修课程;(四)政府系统公务员主管部门举办的专题培训;(五)“河南省公务员网络培训学院”的必修课程;(六)各单位举办的经公务员管理部门备案的各类培训。

计入二类学分的项目是公务员根据自身及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和个人兴趣自主选择的扩大知识面、提高个人素养的培训课程。

包括:(一)党委组织部门举办的自主选学中的选修课程;(二)“河南省公务员网络培训学院”的选修课程;(三)各单位举办的经公务员管理部门备案的自主选学课程;(四)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举办的经公务员管理部门备案的业务培训;(五)学历学位教育;(六)各类专业资格考试;(七)经公务员管理部门备案的其它培训。

2023年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方案

2023年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方案

2023年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方案____年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要求的提高,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越来越重要。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干部的学习培训活动,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同时激励干部积极投入学习,并对学习成果进行评估和记录,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的目的是通过学分制考核管理,推动市干部持续学习、提高能力,增强干部的学习积极性和学习主动性,激发干部的学习潜力,提升市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二、学分获取1. 学习活动的学分获取(1)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培训班,根据培训班的学时要求获得相应学分。

(2)参加县级及以下的培训班,根据培训班的学时要求获得相应学分。

(3)通过在线学习平台参加线上学习活动,根据学时要求获得相应学分。

(4)参加学术研讨、讲座等活动,根据活动学时要求获得相应学分。

(5)开展实际工作中的研究、改进项目等,根据项目学时要求获得相应学分。

2. 学习成果的学分获取(1)参加培训班后,参训人员需提交学习心得体会或培训报告,并通过评估获得相应学分。

(2)参加学术研讨、讲座等活动后,参会人员需提交学习心得体会或研讨报告,并通过评估获得相应学分。

(3)开展改进项目后,项目负责人需提交改进报告,并通过评估获得相应学分。

三、学分使用1. 学分的有效期学分的有效期为两年,即从学分获取之日起计算,两年内使用未使用的学分自动失效。

2. 学分使用范围(1)学分可以用于参加各级别的培训班。

(2)学分可以用于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培训班。

(3)学分可以用于申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位评审等学历和学位提升。

(4)学分可以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指标。

四、学分管理1. 培训机构的学分管理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学分管理制度,确保培训活动的学分获取和使用符合规定,学分记录及时准确。

2. 个人学分管理(1)参训人员应按规定提交学习心得体会、培训报告等学习成果。

(2)参训人员应定期查询学分记录,了解自己的学分情况。

黄山市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

黄山市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

黄山市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长效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时学分是为考核干部参加各级各类教育培训学习时间和学习效果设立的计算单位。

学时学分可以相互折合计算。

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折合528学时)。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折合96学时)。

干部在职自学、自主选学规定内容,经考试考核合格,年度达到100学分的,视为完成培训任务。

第三条学时学分制考核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四条下列教育培训可以登记学时:1、参加区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各类脱产培训;2、参加理论中心组和单位集中学习;3、参加黄山干部教育在线学习城学习。

第五条下列教育培训可以登记学分:1、参加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和其他任职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2、参加宣传部门组织的干部理论知识水平考试,成绩合格的;3、参加纪检部门组织的党风廉政知识考试,成绩合格的;4、参加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其他知识考试,成绩合格的;5、参加各类学历学位教育,考试合格的;6、参加黄山干部在线学习城学习,考试合格的;7、选派到基层或发达地区挂职锻炼,考核合格的;8、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调研、理论文章,或者调研文章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受到市、县(区)班子领导主要负责人批示的;9、年度学习笔记达到2万字以上的;10、参加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各类专家、专题讲座。

第六条学时学分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和登记。

市直机关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的计算和登记工作。

各区县委组织部、黄山风景区管委会政治处负责本地区干部学时学分的计算和登记工作。

青岛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继续教育》
【年(卷),期】2004(018)011
【摘要】为贯彻中央、省市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展
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的目标任务,切实搞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基础性建设,现就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提出以下管理办法。

【总页数】2页(P36-37)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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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交发〔2019〕123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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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中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1:******中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不断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及市委关于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养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干部为目标,以提升干部素质能力为关键,以落实《条例》要求为重点,以提高培训质量为主线,以完善培训管理制度为保障,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推进学校学习型组织、学习型干部队伍建设,为实现学校又好又快科学和谐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干部和人才支撑。

(二)工作原则1。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发展,不断强化培训需求导向,把干部教育培训和干部全面发展、事业全面进步紧密结合起来。

2。

坚持分工负责、统筹推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各司其职。

3。

坚持全员培训、突出重点,做到干部全员培训与重岗重责干部重点培训、优秀干部优先培训相结合,实施分层分类培训。

4。

坚持质量第一、注重实效,把思想政治教育和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全过程,学以致用,训用结合,实现干部教育培训质量和效益相统一。

5.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努力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新要求,不断拓宽培训渠道,整合培训资源,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强化培训管理。

二、对象与目标任务(一)对象全校现任中层干部。

中层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其它培训。

(二)目标任务我校中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按照“联系实际创新路,加强培训求实效”的要求,坚持上级调训、校际联合培训和本级培训两手抓,做到中层干部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18天以上。

北京市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呕心沥血整理版】

北京市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呕心沥血整理版】

北京市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北京市实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开展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是激发干部学习培训的内在动力,调动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积极性,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的有效措施;是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管理水平,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监督检查,有效履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推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发展的有力保证.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重在激励的原则。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

市委组织部负责根据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协调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考核工作,提出各单位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四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和指标。

(一)领导班子的考核内容和指标1、干部学习培训任务总体情况。

包括年度培训量、任职培训、干部调训和脱产培训情况、在线学习、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以及在职自学等情况.2、教育培训综合工作情况。

包括基础工作、管理工作、专项工作、培训效果、改革创新等情况.(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和指标1、学习培训任务总体情况。

包括培训任务、调训任务、在线学习、中心组学习以及在职自学等情况。

2、学习态度和表现。

包括参加各类教育培训的主动性自觉性、遵守制度等情况.3、学习效果。

包括掌握知识技能、运用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等情况。

第五条对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时,要严格掌握干部学习培训时间的考核标准与范围。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5年或提任前应当参加各级党校、行政院校、干部院校和区县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并至少参加一次1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后备干部每3年应到党校、行政院校、干部院校参加一次培训。

其中,提拔担任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在线学习和系列讲座按8学时计算为1天。

《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问题解

《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问题解

《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问题解答(二)(组办字〔2012〕8号)1、2011年学分考核结果是否录入系统?答:学分制考核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地各单位需按照省里部署认真执行、扎实推进,一般情况下,2011年度学分数据必须录入系统。

在线学习尚未覆盖,确实不具备使用档案管理系统条件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最迟要在2010年底使用。

目前经上一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暂不录入。

2、2011年考核数据是否与奖惩挂钩?答:按照要求,学分制考核要与干部管理及年度考核工作结合起来。

这一要求是严肃的,没有特殊情况必须执行。

对有在线学习尚未覆盖、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管理系统还不能使用等特殊情况,确实不具备使用学分制考核条件的单位,经上一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暂不与2011年度的年度考核奖惩挂钩。

3、年龄55岁以上(女同志50岁以上)干部参加教育培训学分如何考核?答:按照学分制考核管理的有关规定,55岁以上(女同志50岁以上)的干部,考核总学分要求可以放宽20分。

在线学习自动默认为合格,若未参加在线学习的,则不记录在线学习学分。

4、部分单位和地市之前的学分制文件中学分标准与省学分制考核中的要求不统一,是否要求按照全省标准进行?对此有何建议?答:原则上执行省标准。

在此基础上,各地各单位在与省标准不相抵触的情况下,结合实际,可增加内容、提高标准。

5、学分考核的周期是从2011年度开始,还是需要向前追述?答:2011年要按照省里部署认真执行、扎实推进。

考虑到:1)学分制刚刚开始推行,执行需要过程;2)学分制是利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熟悉和了解信息系统操作需要过程;3)工作部署、组织推动、系统建设需要过程,因此,2011年考核结果是否与奖惩挂钩,请各地各单位结合日常管理自行考虑。

对于2011年在线学习尚未覆盖的,在2012年要补充录入。

6、审核权限问题:目前系统审核权限基本集中在各单位,地市是否可以保有最终审核权?本单位实际审核流程与平台设计还有哪些区别?答:地市有指导、检查、监督的权利,若发现问题,可以要求更正。

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方案模版(4篇)

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方案模版(4篇)

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方案模版___《___镇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__通知各村(居)、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___镇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镇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___市___区___镇委员会___年___月___日___镇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培养一支“眼界宽、思路宽、胸襟宽”的干___伍,真正把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和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___部素质的战略任务落到实处,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要求,结合全镇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坚持以党的___大和___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为科学发展服务、为干部成长服务”的方针和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要求,加强对干部在职自学、政策理论考试、调查研究等学习培训活动的考核管理,把学习情况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单位和个人的重要内容,把理论素养和学习能力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形成注重学习的用人导向,促进干部树立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为实现全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智力保障和人才支持。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二)坚持加强学习与促进工作相结合;(三)坚持干部学训与结果运用相结合。

第二章考核管理对象及形式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镇各村(居)、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自用人员。

第五条干部参加教育培训实行定量考核,以学分作为考核计算单位。

根据干部当年实际参加学习培训情况累计计算学分。

第三章学分设置依据及标准第六条教育培训学分原则上按参训学时设置分值。

每小时设定为1学时,___天设定为___个学时,每个学时折算为1学分。

第七条学分标准按照干部职级分类设置。

(一)中层干部每年不少于110学分;(二)普通干部每年不少于90学分。

医院干部学习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

医院干部学习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

字〔201x〕xx号医院干部学习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建学习型医院,调动干部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提升干部素质和能力,依据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xx 市干部学习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学习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是指将干部学习培训情况量化为分数,以分数累计的方式,记录干部学习培训情况,检测干部学习培训效果。

第三条干部学习培训学分制考核实行登记管理,建立干部学习培训学分档案。

第四条干部学习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工作坚持服务大局、注重实效、客观公正、重在激励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对象及内容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在职中层干部。

第六条考核内容为四个方面:脱产培训、干部网络在线学习、集体学习、日常自学。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七条实行一年一考核,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

第八条干部学习培训学分由基础学分、奖励学分和处罚学分三部分组成。

第九条基础学分是指干部参加脱产培训、网络在线学习、集体学习、日常自学等所获得的学分。

(一)脱产培训。

指参加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或医院认可的脱产培训。

参加脱产培训时间1个月及以上的每次记20分,1个月以下的每次记10分。

以调训通知、结业证书等为依据计分。

(二)干部网络在线学习是指已具有衡阳市干部教育培训网络学院用户名的干部参加医院干部教育网络学院在线学习。

科及科以下干部年度在线学习须达到80学时,科及科以下干部按实际学时乘以0.5的系数计分。

超过规定学时的,每超过1学时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三)集体学习。

医院组织集体学习每个月不少于1次,每参加一次学习记3分,以学习笔记等为依据计分。

(四)日常自学。

干部个人要自觉加强日常自学,撰写一定数量的学习笔记、调研报告和学习心得。

撰写学习笔记每1万字记5分,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每篇记5分(每篇不少于1000字)。

以自学笔记、学习心得、调研报告等材料为依据计分。

第十条奖励学分是指干部参训评优、参加学历学位进修、专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学习成果运用、选学、授课等所获得的学分。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

兰州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补充规定兰州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制度实行一年来,各县区、各部门严格按照《学分制考核管理实施办法》及四个细则的要求,积极开展年度学分考核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进一步完善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增强学分制考核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现就学分制考核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关于脱产培训(一)市、县(区)党校主体班次培训1、学分设置:为解决短、中、长期主体班学分设置没有档次区分的问题,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对各级干部脱产培训的规定及省委组织部对各级干部脱产培训的学时要求,结合我市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级干部的脱产培训学分标准,各主体班的学分设置由按干部级别设置改为按班次长短设置。

具体如下:各班次学分设置及考核要素2、考核评分:参加市、县(区)党校主体班培训的学员由市、县(区)党校按规定的考核要素严格考核。

考核采取扣分的办法进行,具体如下:(1)学习考勤:缺勤1天扣1学分,请假1天扣0.5学分,扣完为止。

缺勤天数达到实际培训天数的1/3、请假达到1/2者,该期培训不计学分。

缺课的可累计计算。

(2)心得体会、考察报告、研讨交流:按照《兰州市干部教育培训学习成果评分标准及评审细则》规定的评分标准,采用百分制批阅成绩,按分数段换算学分:80-100分,学分计满分;70-79分,扣1学分;60-69分,扣2学分;59分以下或未交学习成果者不计学分。

(3)综合考试:采用百分制评阅成绩,按分数段换算学分:80-100分,学分计满分;70-79分,扣1学分;60-69分,扣2学分;59分以下或缺考者不计学分。

半个月的培训班,各县(区)委党校也可结合实际,另行划分考核要素进行考核;15天以下或学制不一致的培训班,可根据培训天数确定班次学分值(县科级班次每天2学分,一般干部班次每天1.5学分),根据需要自行划分考核要素细化考核。

每年12月上旬,市、县(区)党校将学员学习成绩及所得学分(各考核要素合计学分)登记存档并反馈给学员所在单位。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1.21•【文号】中发[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1.21•【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2006年1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现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干部教育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干部教育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党组)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干部教育条例》的重要性,按照《干部教育条例》的要求,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提高培训质量,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真正把中央提出的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落到实处,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实施《干部教育条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

XX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和市管国有企业党委:为全面落实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增强干部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干部理论素质、知识水平、业务本领和领导能力,推进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以及中央和省、市委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要求,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大局,采取脱产培训与在职学习、一般轮训与专题培训、长期班次与短期班次相结合的培训方式,通过对干部参加教育培训实行学分制,构建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的长效机制,引导干部树立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为我市实现“两先”目标、“打造中国鲁尔区,建设晋东明珠城”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脱产培训与在职学习相结合的原则。

组织开展大规模干部脱产培训的同时,鼓励干部参加网络培训、学历教育、读书学习、自主选学等在职自学活动,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按需培训、注重实效的原则。

按照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根据各级干部的实际需要,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考核管理,确保学习质量。

(三)分级管理、分级培训的原则。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增强考核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针对性。

(四)学分考核与结果运用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要求,把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的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考察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适用对象市管县级干部和后备干部(科级以下党政、事业单位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可由主管部门和单位参照执行)四、目标要求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组部《关于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科学发展干部培训计划(2008-2012年)》以及我市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总体部署,从2008年起,每五年为一个周期,县级领导干部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10学时,五年内累计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达550学时以上;其他干部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规定

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规定

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11-1-30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厅〔2010〕4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战略任务,进一步加强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和学习型组织建设,大力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创新,不断提高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以学分为计算单位,记录干部的学习培训情况,检测干部的学习培训效果,并以学分累计方式进行考核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遵循下列原则:1、服务大局、以人为本;2、按需培训、鼓励自学;3、分级管理、学用结合;4、便于操作、注重实效;5、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和周期考核相结合,五年为一个周期。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实行公务员法管理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全体干部。

国有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在省委统一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主管,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党组)分级管理。

第七条省委组织部履行对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的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的职能,负责省委管理干部的学分考核的审核、评定、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负责指导全省行政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四: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为全面做好公司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保障干部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得以落实,高质量地完成培训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标要求根据自治区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总体部署,自2008年1月1日起每5年为一个管理周期。

副厂局级及以上领导人员、后备干部平均每年度累计达到或超过12学分,60学时,视为完成年度学习培训任务。

二、学分分值内容及累计方法学分是为考核干部参加各级各类教育培训学习数量和质量设立的计算单位。

原则上按每完成培训7个学时(1天)计1学分。

采取记录学分和奖励学分的办法进行登记。

㈠记录学分干部参加脱产培训获得的学分,经培训机构签署意见后,由公司党委组织部、干部管理部审核登记。

审核登记工作应在培训结束15天内完成。

所属各单位、各部门记录副厂局级及以上领导人员和后备干部的学分在培训结束15天内报公司党委组织部、干部管理部审核确认后登记。

挂职干部在挂职单位参加学习,学习情况由挂职单位开具证明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原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司党委组织部、干部管理部认定。

1、参加中央国家部委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政府国资委举办的培训班次及公司党委组织部、干部管理部计划内培训班次的学分,以正式培训计划和结业证书为依据,按实际培训天数登记学分。

2、参加出国(境)培训,以培训计划和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为依据,按实际培训天数登记学分。

3、本单位、本部门自行组织的经组织部门备案的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培训班、专题学习班等,由所在单位、部门按实际培训天数计算并登记学分。

参加中心组学习,每次按半天3.5学时计算,以实际参加次数为准,每次记0.5学分。

㈡奖励学分1、集中讲座或专题学习班。

参加以上级单位、公司名义举办的各类讲座、专业会议或专家报告会等,以通知和考勤记录为依据,每次按每半天0.5学分的标准登记。

未经公司党委组织部、干部管理部审核同意的,一律不登记学分。

2、学历学位教育。

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大学学历,以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为依据,分别登记6学分、10学分;在职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学习,取得结业证书和毕业证书的,分别登记10学分、20学分;取得硕士、博士学位证书的,分别登记20学分和30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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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为全面做好公司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保障干部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得以落实,高质量地完成培训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标要求
根据自治区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总体部署,自2008年1月1日起每5年为一个管理周期。

副厂局级及以上领导人员、后备干部平均每年度累计达到或超过12学分,60学时,视为完成年度学习培训任务。

二、学分分值内容及累计方法
学分是为考核干部参加各级各类教育培训学习数量和质量设立的计算单位。

原则上按每完成培训7个学时(1天)计1学分。

采取记录学分和奖励学分的办法进行登记。

㈠记录学分
干部参加脱产培训获得的学分,经培训机构签署意见后,由公司党委组织部、干部管理部审核登记。

审核登记工作应在培训结束15天内完成。

所属各单位、各部门记录副厂局级及以上领导人员和后备干部的学分在培训结束15天内报公司党委组织部、干部管理部审核确认后登记。

挂职干部在挂职单位参加学习,学习情况由挂职单位开具证明后,
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原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司党委组织部、干部管理部认定。

1、参加中央国家部委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政府国资委举办的培训班次及公司党委组织部、干部管理部计划内培训班次的学分,以正式培训计划和结业证书为依据,按实际培训天数登记学分。

2、参加出国(境)培训,以培训计划和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为依据,按实际培训天数登记学分。

3、本单位、本部门自行组织的经组织部门备案的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培训班、专题学习班等,由所在单位、部门按实际培训天数计算并登记学分。

参加中心组学习,每次按半天3.5学时计算,以实际参加次数为准,每次记0.5学分。

㈡奖励学分
1、集中讲座或专题学习班。

参加以上级单位、公司名义举办的各类讲座、专业会议或专家报告会等,以通知和考勤记录为依据,每次按每半天0.5学分的标准登记。

未经公司党委组织部、干部管理部审核同意的,一律不登记学分。

2、学历学位教育。

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大学学历,以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为依据,分别登记6学分、10学分;在职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学习,取得结业证书和毕业证书的,分别登记10学分、20学分;取得硕士、博士学位证
书的,分别登记20学分和30学分。

同时取得学历和学位的,以高分计算,不重复登记。

3、在职自学。

干部根据个人学习需求,或以全国、全区及公司干部教育培训指定内容进行自学的,撰写学习心得、工作体会、读书摘要等,每篇登记5学分(一年内最多奖励两次)。

4、研究成果。

在国家级、省部级和自治区级、地市级以上正式出版物(含报纸)上发表理论调研文章、学术技术论文等(新闻、信息类不计),每篇分别登记8学分、5学分、3学分,多级刊发以最高分计算(一年内最多奖励两次)。

5、其它方面。

参加在公司党委组织部、干部管理部备案的其他教育培训学习,达到要求的给予相应学分。

奖励类学分由公司党委组织部、干部管理部和干部所在单位负责审核认定。

三、组织管理
㈠公司党委组织部、干部管理部组织实施并统一印制《干部教育培训学分登记表》,用于记录干部参加教育培训学习情况。

㈡《学分登记表》统一由干部本人所在单位、部门保管,由单位、部门或培训机构记载培训情况,各单位、部门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部门领导人员和后备干部的《学
分登记表》汇总后,统一上报公司党委组织部、干部管理部,经审核登记后,录入个人培训档案。

㈢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干部参加学习教育培训,确保完成规定的学分。

参加培训情况要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干部年度述职中应认真总结个人学习情况。

㈣公司组织部、干部管理部每年年底集中对各单位、各部门执行学分制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完成情况列为四好领导班子考核评比内容。

㈤干部提任前要完成规定学分,未达到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的1年内由组织部安排完成培训。

无特殊原因不参加培训的,原则上一般不予按期转正。

年度公司管理领导人员和后备干部教育培训学分登记表
填表说明:1、本表为领导人员和后备干部填写,作为个人申报学分的依据,各栏内容自行附纸填写;
2、“学分”栏由干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填写;登记表由公司党委组织部、干部管理部统一负责汇总。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组织部、干部管理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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