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贷转授权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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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贷转授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xx市商业银行转授权管理办法(试行)》,规范xx市商业银行各分支行(以下简称:各分支行)信贷业务授权行为,建立科学的信贷业务授权体系,确定各分支行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标准和方法,促进业务发展和防范信贷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转授权是xx市商业银行法人授权的组成部分,以各分支行所确定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基础,授予xx市商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三条信贷业务转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1.“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
2.“低风险业务适度授权、高风险业务适度集中”的原则;
3.“弹性授权、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各分支行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信贷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严禁越权从事信贷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商业银行经营的各类信贷业务。

第六条信贷转授权工作由业务发展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
第七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是衡量xx市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标准。

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主要由信贷资产质量、新增不良贷款比例及信贷管理水平等情况,结合《xx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等级管理办法》评定的机构等级,合理确定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进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评定。

第八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参照以下标准划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

划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标准如下:
A级总分≥90分
B级 90分>总分≥80分
C级 80分>总分≥60分
D级总分<60分
对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评定为D级的机构,不再对其信贷业务转授权。

待其信贷经营管理情况有所改善后,可由机构向总行提出转授权申请,经总行业务发展部、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及内部审计部共同评估后确定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根据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进行转授权。

第九条动态调整。

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评定期间,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存在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上调、下调其信贷管理等级:
1.不良贷款总额下降,且未发生新增不良贷款的各分支机构可上调一个等级;不良贷款总额不变,但发生新增不良贷款的各分支机构可下调1个等级;不良贷款总额增加,且新增不良贷款超过上年不良贷款总额的各分支机构可下调1-2个等级;
2.各分支机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案件,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的可下调1-2个等级;
3.因转受权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的可下调1-2个等级;
4.越权或变相越权操作的可下调1-2个等级;
5.严重违反信贷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损失重大的可下调1-2个等级。

第十条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采用由总行业务发展部牵头,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及内部审计部参加,每年一月底以前,根据《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计分标准表》(附件1-1,1-2),对各分支行进行考核,实事求是地测算计分,并填制“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表”(见附件2),结合各分支行上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确定各分支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初步方案后,报行长审批。

第十一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

业务发展部要及时向各分支行通报所属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第三章信贷业务转授权条件
第十二条总行将根据各分支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综合考虑各分支行的内部、外部条件后,分别制订和调整不同信贷业务的授权权限。

第十三条内部条件
内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定位、客户结构、资产规模、盈利等。

第十四条外部条件
外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所在地经济状况、社会信用环境和金融环境等。

第四章信贷转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信贷转授权包括中长期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单户授信总量和个人贷款等业务的审批权,总行根据不同业务品种按照风险高低授予各分支行不同的审批权限。

中长期贷款审批权,是指对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以上的贷款。

包括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贷款及房地产等项目的贷款审批权。

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的审批权。

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办理票据贴现余额的审批权。

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是指对同一客户出票的,指定xx市商业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承兑余额的审批权。

汇票承兑余额是指xx市商业银行承兑(包括已承兑和将要承兑)上述汇票累计金额与该客户(出票人)已付xx市商业银行汇票金额的差额。

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办理中长期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或贷款额度)、票据贴现(或贴现额度)、票据承兑(或承兑额度)之和的审批权。

个人贷款审批权,是指对个人的各种贷款的审批权。

“个人贷款”是指经xx市商业银行总行允许开办的、以个人为贷款对象的各类贷款种类。

第十六条总行授予的审批权限为最高上限,对单一客户发生的授权信贷业务金额不得超过最高上限,超过最高上限额的必须报总行审批。

第十七条总行对以下业务不予授权:
1.异地贷款(指各分支行所在行政区域以外的贷款);
2.具有贷款承诺性质的函件。

第五章信贷转授权的管理
第十八条对信贷业务的授权应当适当、明确,并采用书面形式,具体权限和额度通过文件等书面形式进行基本或特别授权。

第十九条信贷业务授权书是指授权机构制作的向受权机构(受权人)授予信贷业务经营管理权限的书面文件。

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授权机构全称及授权人姓名;
2.受权机构全称及受权人姓名;
3.授权范围;
4.授权期限;
5.对限制越权的规定及授权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各分支行在授权权限范围内自行审批信贷业务,总行应加强对各分支行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的信贷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总行要定期对各分支行所属信贷转授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各分支行在信贷转授权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总行将调整其信贷转授权权限,必要时暂停乃至取消对其授权。

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1.弄虚作假,虚报漏报有关统计数据的;
2.超越或变相超越信贷转授权权限审批信贷业务的;
3.发生较大经营风险或严重违规违纪案件的;
4.经认定违反信贷管理规定的。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受权机构(受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发生滥用权利、不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影响本行信誉或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受权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受权机构(受权人)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开展业务活动,影响本行信誉或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受权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如授权不明确,受权机构(受权人)未经请示擅自开展业务活动,影响本行信誉或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受权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对总行信贷经营部门的授权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在特殊情况下,各分支行可就某一类别的信贷业务向总行申请特别授权。

第二十七条各分行对于所属的再授权方案要报总行业务发展部备案核准。

第二十八条总行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产生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各项考核指标及其分值标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xx市商业银行总行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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