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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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省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大纲
公共法律
一、行政处罚法
1.行政处罚种类(第八条)
2.行政处罚设定权限(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
3.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主体(第十五、十七条)
4.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二十、二十一条)
5.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第二十四条)
6.行政处罚减轻、从轻的法定情形(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
7.行政处罚追溯时效(第二十九条)
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阵述申辩制度(第三十一、三十二、四十一条)
9.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
10.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第三十九条)
11.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四十二、四十三条)
12.当场收缴罚款的法定情形(第四十七、四十八条)
13.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第五十一条)
14.非法财物处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15.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不停止执行(第四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法
1.行政许可法定概念(第二条)
2.行政许可基本原则(第四、五、六、七、八条)
3.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十二条)
4.哪些事项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第十三条)
5.行政许可事项设定权限(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
6.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主体(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7.行政许可申请方式(第二十九条)
8.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制度(第三十、三十三条)
9.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情形(第三十二条)
10.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程序(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
七、三十八条)
11.行政许可办理期限规定(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
12.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
13.行政许可收费制度(第五十八、五十九条)
14.行政许可可以撤销的法定情形(第六十九条)
15.行政许可应当注销的法定情形(第七十条)
三、行政强制法
1.行政强制的法定概念和适用范围(第二、三条)
2.行政强制基本原则(第四、五、六、七、八条)
3.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设定(第九、十、十一条)
4.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和设定(第十二、十三条)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主体(第十七、七十条)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第十八、十九、二十
条)
7.查封、扣押的实施程序(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
8.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一般程序规定(第四章第一节)
9.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执行规定(第四十五、四十六条)
10.代履行的法定情形(第五十、五十二条)
11.代履行的法定程序(第五十一条)
1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
四、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
1.行政复议范围(复议法第六、七、八条)
2.行政复议申请法定期限及其计算(复议法第九条,条例第十五、十六条)
3.行政复议申请人(复议法第十条,条例第六、七、八条)
4.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条例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
5.行政复议机关(复议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
6.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条例第二十八条)
7.行政复议受理审查(复议法第十七、十八条,条例第二十九、三十条)
8.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的法定情形(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9.行政复议决定情形(复议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条例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
10.行政复议办理期限(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11.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进行调解的法定事项(条例第五十条)
五、行政诉讼法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十二、十三条)
2.行政诉讼管辖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八、十九、二十、二十
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3.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4.行政诉讼证据种类(第三十三条)
5.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
6.行政诉讼时效(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
7.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第四十九条)
8.行政案件的审理依据(第六十三、六十四条)
9.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上诉案件的裁判方式(第六十
九、七十、七十一、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八十九条)
10.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查可以采取的法定措施(第九十六条)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
1.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第一、二、三、四、五、六条)
2.行政诉讼举证期限(第七条)
3.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的法定要求(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
4.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第四十四条)
5.证据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标准(第五十五、五十六条)
6.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或者人民法院不予采纳的证据材料(第五十
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7.证据证明效力(第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条)
8.法庭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情形(第六十八、六十九、七十条)
9.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第七十一条)
10.人民法院有权或者原告、第三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法定情形(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内部办理程序(第五条)
2.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具的材料(第六条)
3.公安机关对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处理程序(第七、八条)
4.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救济途径(第九条)
5.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经侦查后退回和决定立案的案件处理(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
八、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农业行政处罚管辖规定(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
三、十四条)
2.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处理方式(第三十五条)
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期限(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