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7.02•【字号】穗建规字〔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4〕16号各有关单位:我局修订了《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7月2日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管理,完善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的准入、考核、退出机制,进一步提高专户银行的服务水平,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专户银行的准入、考核和退出适用本办法。

专户银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优先、合理增值的原则。

第三条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专户银行的准入、考核和退出工作。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展专户银行的准入、考核和退出工作。

第四条专户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且在广州地区设立的总行、省分行、省分行营业部或市分行;(二)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三)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年度及申请前两个年度无亏损;(四)开展维修资金业务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和维修资金管理要求,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不多于12家专户银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合理设置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广州物业维修基金标准

广州物业维修基金标准

广州物业维修基金标准物业维修基金是指由业主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资金,用于维护和修缮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共用部分。

在广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一直备受关注,为了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广州市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定,以保障业主的利益,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首先,广州物业维修基金的缴存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广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应当按照其房屋建筑面积的不同比例缴存物业维修基金,一般来说,住宅建筑面积越大,缴存比例越高。

这样的规定能够保证物业维修基金的公平缴存,避免因为缴存比例不合理而导致业主之间的矛盾。

其次,广州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

物业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修缮,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楼道、公共照明、绿化、围墙、水电设施等。

在使用物业维修基金时,物业管理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维修计划和预算,并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这样做可以保证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合理、透明,避免因为管理不善而导致资金的浪费和滥用。

另外,广州物业维修基金的监督机制应当健全。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利益的代表,对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进行监督,及时了解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并对物业管理方提出监督和建议。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监管,确保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避免出现违规使用和挪用的情况。

最后,广州物业维修基金的公开透明应当得到保障。

物业管理方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布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包括资金的收支情况、维修项目的实施情况等。

同时,业主也有权利了解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促使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更加公开透明。

总之,广州物业维修基金的标准是保障业主利益,维护小区环境的重要保障。

只有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缴存、使用、监督和公开透明,才能有效地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的整洁和美观,提升业主的居住体验,促进小区的和谐发展。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县级市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

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县级市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征求相关业主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会同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2024年小区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2024年小区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小区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保障业主的利益和小区设施设备的正常维护,特制定小区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一、基金的来源1.从物业服务费中提取维修基金;2.从业主自愿缴纳的维修基金中提取;3.物业公司可向小区业主征收维修基金,以此建立“维修保障基金”,并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

二、基金的用途小区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内房屋、电线、管道等共用建筑物设施的维修与保养、新设施设备的采购更新以及绿化景观的维护等。

小区维修基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三、基金管理1.物业公司必须对小区维修基金进行专项管理,保证基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2.物业公司负责召开小区业主大会,向业主报告基金的收支情况、使用情况、基金余额等;3.物业公司必须对小区维修基金进行分类,分专项基金和统筹基金;4.专项基金是指针对某个共用设施所设立的基金,专款专用,仅在该共用设施维修保养和更新采购时进行使用;5.统筹基金是指在专项基金使用完之后,剩余的基金金额转入的基金,物业公司可根据小区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配置和使用。

四、基金的使用程序1.业主提出维修需求;2.物业公司确认后,进行专项基金或统筹基金的申请;3.物业公司发放资金到专项基金或统筹基金指定账户,进行维修保养或新设施更新采购等;4.物业公司向业主报告基金使用情况,账户余额等。

五、基金的监督和保障1.小区业主委员会要行使监督和调解职能,加强对物业公司管理小区维修基金的监督;2.物业公司应该设立小区维修基金专项账户,定期向业主公布账户资金余额和使用明细,接受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各业主监督;3.物业公司应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定期进行维修保养计划和设施设备更新计划,使小区设施设备得到及时的保养和更新。

六、总结小区维修基金的建立和管理,对于维护小区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业主的正当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物业公司应切实保障基金的合法使用和管理透明,使基金的使用合理、专款专用、透明。

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确保小区维修基金的使用合理和公正。

广东省物业管理建筑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广东省物业管理建筑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广东省物业管理建筑维修资金管理规定1. 引言广东省物业管理建筑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中,对建筑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物业管理公司和物业业主的权益,提高建筑维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 定义物业管理建筑维修资金指用于维修和保养物业管理建筑的资金,包括建筑维修基金、建筑维修储备金等。

物业管理公司指经法定程序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经营许可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物业业主指在共同拥有的建筑物内拥有产权单位或使用权单位。

3. 建筑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3.1 筹集3.1.1 建筑维修基金的筹集原则按照建筑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从物业业主的物业费中筹集建筑维修基金。

建筑维修基金只能用于维修和保养物业管理建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1.2 建筑维修储备金的筹集原则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建筑维修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合理的建筑维修储备金金额。

建筑维修储备金可以通过物业业主的集资、贷款等方式筹集。

3.2 使用3.2.1 建筑维修基金的使用原则基于实际需要,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建筑维修工作的紧急程度和优先级,合理使用建筑维修基金。

建筑维修基金必须用于维修和保养物业管理建筑,不得挪作他用。

3.2.2 建筑维修储备金的使用原则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建筑维修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使用建筑维修储备金。

建筑维修储备金必须用于维修和保养物业管理建筑,不得挪作他用。

4. 建筑维修资金的管理4.1 管理机构4.1.1 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建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建筑维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4.1.2 建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监督并审核物业管理公司对建筑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制定建筑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并向物业业主进行公示。

4.2 账务管理4.2.1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建筑维修资金的账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透明。

4.2.2 建筑维修资金的账务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编制建筑维修资金预算,并将预算提交给物业业主进行审议和批准。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近日,新《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详细内容。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住建委了解到,《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正在征求公众意见。

此次《办法》就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

交存交存标准按造价的5%确定《办法》规定,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物业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建筑面积包括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套内面积和分摊面积。

《办法》还首次提出,不再按过往以住宅和非住宅进行分类交存定固定缴存标准,广州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广州市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确定、公布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标准,每三年调整一次。

据了解,目前在广州市购买一手房,首期物业维修金交存标准为:电梯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5元、无电梯的多层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7元。

该标准从2013年8月1日开始实施。

旧管理办法并未就调整年限做出明确规定。

“欠费”二手房过户前补交此次《办法》仍采用由开发商在卖房前预存存首期物业维修资金,再卖房时再凭专户银行出具的预交存凭证向小业主收回款项的做法。

开发商已向小业主收回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该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的业主信息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同时变更;开发商未预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销售房屋,小业主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商不得将房屋交付给小业主。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还提出了补交资金的办法。

已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楼宇中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在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前,必须持房屋产权证明、业主身份证明到专户管理银行,按照该楼宇中已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足额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维修金可以自管也可换银行此前有小区业委会提出,想要将自家小区的维修资金从全市专户中分出,自己选择合适的银行开设账户进行管理。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事指南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事指南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事指南一、治理工具:本指南适用于具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条件的单元或小我私家。

二、治理条件:1、治理维修资金使用申请须切合以下全部条件:(1)工程项目属于《广州市物业专项专项维修资金治理措施》(穗建规字〔2016〕4号)划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革;(2)相关业主已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账户并缴存了维修资金;(3)申请人是物业办事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相关业主;(4)申请人凭据维修和更新、改革项目提出使用方案,并征得维修资金列支范畴内专有部分占修建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紧急使用情况除外)。

(5)产生危及衡宇使用和人身产业宁静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革的,组织实施单元应当凭据有关划定、条约约定立即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革,可以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

2、治理维修资金使用划拨申请须切合以下全部条件:(1)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报表上已由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治理中心出具同意使用意见;(2)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及格;(3)申请人是物业办事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相关业主。

三、窗口交件所需质料:(一)维修资金由政府代管正常使用情况1、维修资金使用窗口收件所需资料:2、维修资金使用划拨窗口收件所需资料:(二)维修资金由政府代管紧急使用情况1、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窗口收件所需资料:2、维修资金紧急使用划拨窗口收件所需资料:(三)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自管正常使用情况(四)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自管紧急使用情况预算审价陈诉,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经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修建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不审价的除外。

实行审价的,组织实施单元在提出使用方案前应当向审价单元提出实施方案、预算书等相关质料。

2. 施工条约约定的用度总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且分期提出使用申请的,工程竣工前,通知专户治理银行凭据施工条约约定用度总额的30%划转维修资金;工程竣工后,通知专户治理银行划转维修和更新、改革用度的全部余额。

某物业维修基金的建立、管理与使用

某物业维修基金的建立、管理与使用

某物业维修基金的建立、管理与使用某物业维修基金的建立、管理与使用(一) 维修基金的建立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住房[1998]213号)印发文件精神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及广州市国土房管局[2000]118号文件(2000年5月12日)《广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大有关规定,为了保证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解决在物业管理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由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的共用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方面的维修责任不清,维修费用不能解决,造成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矛盾,须建立维修基金,据该大厦的建设特点,该项基金的建立办法如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10月1日前核发的,购房者应依照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按购房款2%缴交物业管理维修基金。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10月1日后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物业总投资2%缴交物业管理维修基金。

在维修基金不足使用时,由物业管理企业预算上报给大厦业主或上级主管部门,由大厦业主按大厦的建筑面积再次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划拨。

另外,可按每月或每年发生的维修后的维修期由各业主单位商讨分摊。

(二)维修基金的管理1.维修基金的存储: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维修基金的增值为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闲置的维修基金使用所产生的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3.维修基金的专用结算维修基金在物业维修中的使用,须由物业管理公司出具大厦审核签章后的费用汇总单,交银行办理结算。

(三)维修基金的使用维修基金是用于新建物业保修期满后,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翻新以及更新的基金,该项基金的使用具有以下要求:1.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2.动用维修基金,事先必须做出维修计划及预算,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再生效。

关于征求《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
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4.10.1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征求《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我局起草了《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公告期间为2014年10月17日—2014年10月26日,公众可登陆市国土房管局政务网站()下载及阅读《办法》,并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反馈意见和建议(邮寄地址:广州市中山四路246号信德商务大厦四楼归集部,邮编510030;电子邮箱:*****************;传真:83636335)。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特此公告。

市国土房管局2014年10月17日。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售后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的相关政策执行。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含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面等,、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以及房屋外墙面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建筑物等。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指导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审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期间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安全、增值、便利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定数量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以下简称“专户管理银行”)。

第七条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协助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中心开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算和对账等工作。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穗建规字〔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40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审计局、各区住建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我们制定了《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2020年7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存第三章使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售后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市住房保障办公室颁布的相关政策执行。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含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面等)、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以及房屋外墙面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建筑物等。

广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
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维修基金的设立、筹集、
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物业维修基金是指由业主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管的
原则。

第五条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
(一)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业主大会决议,定期缴纳物业
维修基金;
(二)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标准应根据物业类型、规模、使用年限等
因素合理确定;
(三)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方式可以是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

第六条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
(一)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应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并
经业主大会通过;
(二)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限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维修和更新改造;
(三)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业主监督。

第七条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
(一)物业维修基金应设立专门账户,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
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二)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应建立账目,定期向业主公布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应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
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2021年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

2021年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xx第 ___条建设单位应当在 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书面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分期 ___的物业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其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以全部物业管理区域为范围。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房 ___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提交以下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房 ___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申报表;(二)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四)开标签到表;(五)评标专家评分表;(六)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七)中标单位资质证书;(八)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

新建 ___(不含 ___)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超出 ___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还应当提供 ___行政管理部门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分局、县级市房 ___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 ___的书面回执。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提交以下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房 ___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报表;(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四)中标通知书。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分局、县级市房 ___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 ___的书面回执。

第六十七条新建 ___(不含 ___)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 ___指导价管理。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 ___指导价规定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具体内容、收费标准和合同期限,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超出 ___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首期物业专项维修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首期物业专项维修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国房字[2011]1163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11.10【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国房字[2011]1163号)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各专户管理银行,各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加大归集力度,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2007年第165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下称“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申请预售商品房的,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预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一)开发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根据预售房屋所在楼宇(区域)核准的报建面积,按房地产测绘部门的预测算面积填写《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情况表》(附件1),报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核定,并盖章确认。

开发建设单位凭管理中心出具的《建设单位预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通知书》(附件2),将维修资金足额预交存至一家专户管理银行并分解到具体房号(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专户管理银行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已预交存维修资金凭证和各户门号交存维修资金凭证。

管理中心核实后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单位预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确认书》(附件3)。

(二)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完成维修资金交存手续。

二、拟以现楼方式销售的,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应将该楼盘的维修资金预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一)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应按房地产测绘部门的实测面积填写《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情况表》,报管理中心核定,并盖章确认。

广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118号文

广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118号文

广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穗国房字[2000]1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管理,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物业小区(大厦)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基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维修基金,是指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时,用于进行中修、大修、翻修和更新改造等所需储存的资金。

共用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人防地下室、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抬物业内由业主共同共有、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渠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管道、煤气管道、消防设施、绿地、空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及其他设施设备等。

代管银行,是指受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及各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对维修基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第四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物业建设单位维修基金的缴交及其物业交付使用后维修基金的划转工作。

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辖区物业业主的维修基金缴交及维修基金的使用分摊和汇总工作。

第五条物业小区(大厦)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审定维修基金本息的使用计划、分摊以及向业主续筹维修基金。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维修基金本息的使用计划、分摊以及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续筹维修基金。

第六条维修基金应当在代管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章维修基金的缴文与查询第七条维修基金以物业小区(大厦)的名义设置一级帐户,以缴交维修基金的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名义设置二级帐户进行管理。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售后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的相关政策执行。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含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面等)、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以及房屋外墙面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建筑物等。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指导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审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期间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安全、增值、便利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定数量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管理银行” )。

第七条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协助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中心开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算和对账等工作。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13•【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3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

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管理,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物业小区(大厦)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基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时,用于进行中修、大修、翻修和更新改造等所需储存的资金。

共用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人防地下室、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内由业主共同共有、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渠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管道、煤气管道、消防设施、绿地、空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及其他设施设备等。

代管银行,是指受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及各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对维修基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第四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物业建设单位维修基金的缴交及其物业交付使用后维修基金的划转工作。

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辖区物业业主的维修基金缴交及维修基金的使用分摊和汇总工作。

第五条物业小区(大厦)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审定维修基金本息的使用计划、分摊以及向业主续筹维修基金。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维修基金本息的使用计划、分摊以及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续筹维修基金。

第六条维修基金应当在代管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章维修基金的缴交与查询
第七条维修基金以物业小区(大厦)的名义设置一级帐户,以缴交维修基金的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名义设置二级帐户进行管理。

建设单位缴交的维修基金,其所有权属物业小区(大厦)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物业小区(大厦)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建设单位应将缴交的维修基金转到业主委员会设置的银行帐户上。

维修基金的存入应设置银行帐户,该银行帐户专项用于维修基金的存储和查询。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10月1日后核发的,建设单位应按物业总投资的2%缴交维修基金。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9月30日前核发的,购房者应按售房款的2%
缴交维修基金;除购房业主外,其他业主应按同一物业售房均价的2%缴交维修基金。

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已购公有住房,或者以优惠价格购买的解困、安居、经济适用房的维修基金,业主应按同等同类物业售房均价的2%缴交维修基金。

第九条维修基金由建设单位计入物业成本;未计入成本的,向购房人另行计收。

维修基金计入成本的,建设单位应在售房款中提取维修基金存入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帐户。

维修基金另行计收的,由售房单位与购房人书面约定,代为收取,将维修基金存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

物业小区(大厦)交付使用(含部分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将未售出空置部分物业的维修基金缴交至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十条维修基金由业主缴交的,业主应自接到《物业维修基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将应缴款存入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业主名下的银行专用帐户。

《物业维修基金缴款通知》书由物业管理公司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申领、发放。

第十一条代管银行应当向业主发放维修基金专用卡,由业主凭卡存储维修基金。

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有权向代管银行查询维修基金本息的使用情况。

物业管理公司应每半年公布一次维修基金本息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维修基金的使用与监管
第十二条使用维修基金前,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维修项目向应分摊维修费用的业主公布,报业主委员会同意后使用。

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市房屋修缮规定,确认应当维修的项目,物业管理公司应组织维修,所需费用由维修基金支出。

第十三条维修基金的增值部分,不足以支付维修物业的费用,由维修基金垫支,垫支部分向业主收回。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使用维修基金后,应持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的维修基金使用分摊清单及汇总表,到代管银行办理维修基金使用结算手续。

第十五条维修基金的使用超出增值范围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续筹维修基金;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续筹维修基金。

第十六条房屋因买卖、赠与、继承等原因发生房屋业主变更的,新业主凭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资料到开户行办理注销原户和重新开户的手续。

原帐户的款项有结余的,不予退还,全额转至新帐户;维修基金尚未缴交完毕的,新业主应继续缴交。

第十七条因房屋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业主凭区国土房管局的证明资料通知代管银行,经代管银行审核后将维修基金帐面余额退还给业主。

第十八条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与代管银行对帐。

建设单位或业主没有按规定缴交维修基金的,代管银行应自欠交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已收缴维修基金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将收缴的维修基金存入代管银行的专用帐户。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