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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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伟:最新研发民法试题(续更新至18题)时间:2011-12-14 23:01来源:刘泽林 作者:挑战者 郑州律师 点击:11555次


李建伟最新研发民法试题(11):
张三花去10余万港币购得一块名表,友人李四爱不释手,张三对其说,你就戴上3个月再还我吧。李四高兴戴走手表辞别。未几,李四财务窘迫,于是将手表以自己名义卖与王五,得款10万元人民币并交付之。王五后来又转赠给马六,分文不取。3个月后,张三向李四讨要手表未成,发现以上事实,大怒,诉至法院要求追回手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多选)
A 李四与王五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B 张三诉至法院后,李四与王五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但王五原始取得手表所有权
C 王五与马六之间的赠与合同原则上无效,但如果张三追认之,可以有效
D 马六继受取得手表所有权,张三不得追讨之
答案解析:
无权处分的合同在效力形态上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合同按照无效来处理.
在合同确定无效的前提下,如果受让人想取得所有权,只能依据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不依据原权利人的意思而取得所有权,所以属于原始取得.这样,AB正确.
既然王五已经取得所有权,所以再进行处分(赠与)的话,属于有权处分,合同合法有效,不再依赖别人的追认,所以C错误.
马六既然依据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而取得所有权,当然就属于既受取得,D正确。
李建伟最新研发民法试题(12):
下列各情形,丙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权的有(多选)
A 甲乙之间买卖一头牛约定所有权保留买卖,在保留期间买方乙以自己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丙
B 甲乙之间买卖一只手提电脑约定试用一周,再由后者决定是否购买,在试用期间乙以自己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丙
C 甲遗失手表一块,乙拾得后交给一家拍卖行拍卖,不知情的丙竞买成功取得手表
D 甲乙为父子关系,甲被宣告死亡后乙继承珠宝一件,乙卖给丙后,甲又回来并申请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
E 甲将一幅名画交给朋友乙保管,期间甲遭遇财务困难,乙为帮助甲筹钱款擅自做主以甲的名义将名画卖给第三人丙
F 甲出售一台汽车给乙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甲借用该车期间又以自己名义质押给自己的债权人
H 甲购买房屋一栋,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基于某种原因委托登记在乙名下,后乙以自己名义抵押给自己的债权人并登记
G 甲合法建造房屋一栋,乙通过不正当手段强行登记在自己名下,后乙以自己名义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丙
答案解析:
抢占2楼,5天后回答。能做对此题者,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与适用情形基本过关

了。
现公布一下答案吧,AFH.理由:

先,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必须先发生无权处分行为,才有善意取得的适用,据此,无权代理、有权处分的,与善意取得无关。据此排除E、D。
其次,善意取得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必须是基于无权处分人的有权占有或者受托登记才可以,否则也不行。据此排除CG。
再次,在试用买卖的情形下,试用人在试用期间出卖的,视为其有购买的意思,不视为无权处分而属于有权处分。排除B.
最后,善意取得的对象包括他物权。
李建伟最新研发民法试题(13):
住在郊区的甲、乙因合伙经商向丙借款3万元,某晚,甲于约定时间携带3万元现金前往路程很远的位于市中心丙家还款,丙因忘却此事而外出。甲苦苦敲门无人答应,站在门口处等待丙归来。不料一个多小时后遭遇路过此地的持刀流窜作案的丁某,甲怀中的钱款被抢劫。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仍有权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
B丙丧失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的权利
C丙可以另行请求乙偿还3万元借款
D丙不仅不可以请求甲、乙还款,还要赔偿此款被抢夺的其他损失
答案解析:
抢占2楼,3天后解答,大家先做并讨论。
先公布答案吧,选择B.理由:
这道试题改编自09年的卷三真题,但已经有了天壤之别。关键是,此处的甲并无过错而被抢劫,3万元的损失构成风险。既然属于风险,适用合同法143条的规定,由违约在先的丙承担即可,因为之所以没有完成交付,乃在于丙的过错所致。
李建伟最新研发民法试题(14):
甲乙兄弟分别享有35、65%的份额共有某市区的一栋楼房,登记在甲一人的名下。乙在外地居住,甲未与乙协商擅自将楼房出租给丙3年,尚未到期。现甲未经乙的同意,又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乙还有一出嫁姐姐戊离婚后,近期想回甲乙居住的城市定居。关于以上五人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不正确的是(多)
A 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待定
B 甲丁之间的合同即使事后经过乙的追认,丙也可以向法院主张宣告无效
C 如甲乙决定将楼房出卖给戊,需要提前15日通知丙,丙在15日内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D丁已经构成善意取得,可以主张对楼房的所有权
答案解析:
很难喔,大家先试试身手,四天后答复。这道题所涉及的考点倒不难,就是丰富。
首先,租赁行为属于物权法上的第96条的管理行为而不是97条的处分行为,所以任何一个共有人都有权将共有房屋出租出去,该行为有效,而不是效力待定。民法通则。A错误。
按照租赁合同解释的

最新规定,承租人的优先权被侵害的,并不能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所以B错误

按照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的规定,所有人出卖房屋需要提前15天通知承租人,承租人的犹豫期是15天。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之规定,卖给近亲属的,承租人不得注重优先购买权。所以,若甲、乙将房屋卖给近亲属戊,则免去通知义务,承租人丙亦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C错误。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以无权处分为前提,且已经完成登记才可以。所以D也错误。
最后选择ABCD.
附租赁房屋合同司法解释: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李建伟最新研发民法试题(15):
甲从某乙商场购买一个实为国内丙公司生产、但标注为外国某著名电器商丁公司生产的电饭锅一个,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后甲在使用中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甲上肢严重烫伤。随后甲与商场交涉一年多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关于甲的诉讼,叙述正确的是(多)
A 甲可以对乙提起合同撤销之诉,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
B 甲本可以对乙提起违约之诉,要求赔偿损失,但因为违约之诉的诉讼时效其间为一年,所以违约诉讼请求可能不受法院支持
C 甲可以对乙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D 甲可以将乙丙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且诉讼时效期间还没有经过
答案解析:
四天后答复解说。
选择CD,理由两天后。
理由: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买方对于买方构成欺诈,按照合同法54条、55条,甲可以提起撤销之诉要求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但该诉讼的出吃期间为1年,本题甲错过了这一期间了。
同时,在甲乙之间还构成了加害给付,甲可以追究乙的或违约或侵权责任。按照民法通则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违约之诉的诉讼时效期间1年;侵权之诉的期间

为2年。虽然违约之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好像是经过了,但期间甲一直在与商场交涉,所以一直在中断,并没有经过。
AB 都错误。
按照侵权责任法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CD都是正确的。选之。
李建伟最新研发民法试题(16):
甲4年前遗失手表一只,被乙捡到,乙出租给丁获利若干,将近1年后委托一拍卖行出卖给丙,丙支付5万元价款,后丙出租手表给戊。2年零一个月前甲得知了丙购买自己手表的事实,现在甲向丙请求返还该手表,遭到拒绝。下列叙述正确的是(多)
A 设乙没有卖给丙的话,甲有权请求乙返还手表,且不受任何时间限制
B 在乙出租给丁期间,甲也可以直接请求丁返还手表
C 丙构成善意取得,所以丙戊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
D 设甲提前两个月向丙提出支付5万元并请求丙返还手表,应当受到法律的支持
答案解析:
按照物权法107条,遗失物的遗失人并没有丧失所有权,所以甲对于乙、丁的物上请求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受任何期间的限制,是正确的。AB正确。
遗失物的出卖,任何人不得主张善意取得,这是物权法第107条的本意,所以C的前半句是错误的,尽管后半句正确。后半句正确的原因:丙不是所有权人,属于占有人,而占有人自己享有使用权(物权法242条),所以也就享有出租权允许别人使用。
按照107条的规定,如果拾得人将遗失物转让给第三人,民法通则全文。第三人属于善意的话(比如在拍卖机构买得的),保护该善意第三人的方式是失主追回遗失物但需要支付对价给第三人,但这个追回权受到2年的期间的限制。所以D是正确的。
本题答案选择abd.
李建伟最新研发民法试题(17):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多)
A死亡、地震等事件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包括无行为能力人
C 物、智力成果、不作为都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当事人决定
答案解析:
从今往后,要进入系统的有阶梯的研发命题阶段。
三天后答复。
这道试题很简单,入门级,送分的,每年的司考都有。
A死亡、地震等事件,属于法律实施的一种,当然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 ,正确。
B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都是民事主体,此处的 自然人包括无行为能力人,如3岁儿童成为赠与合同或者侵权当事人。正确。
C物、智力成果、不作为分别是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的客体,正确。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的是法定的,如侵权、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等;但也有由当事人决定的如

合同。即使在合同中,也不是全由当事人决定,毕竟在现代民法上意思自治是受到法律的限制的。错误。
选择abc
李建伟最新研发民法试题(18):
关于民事权利
的叙述,错误的是(多)
A甲手中持有乙出具给自己的借条一张,此表明甲乙之间存在一种不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B乙对丙享有某项派他性的民事权利,该项权利的客体可能不限于物,但并无对应义务
C丙对丁主张为一定的交付行为,丁对此主张丙应该先为相应的交付,丁的该项权利需要适用除斥期间
D丁对戊享有某项以其单方意思表示决定法律关系变更与消灭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行为不限于事实行为,也不限于明示
答案解析:
A借条表明二者之间存在关系,债权为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正确。
B乙对丙享有某项派他性的民事权利,该项权利可能是物权、人身权或者知识产权,三者的的客体分别是物、人格与智力成果,所以这句话前半句是对的,错在后半句,物权等也有对应义务的啊,只不过是消极义务而已。错误。
C丙对丁主张为一定的交付行为,丁对此主张丙应该先为相应的交付,表明丁的该项权利属于抗辩权,抗辩权没有除斥期间,形成权有。错误。
D丁对戊享有某项以其单方意思表示决定法律关系变更与消灭的权利,表明该权利属于形成权,形成权的行使行为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如在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保持沉默意味着拒绝。正确。
所以,选择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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