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吉林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企业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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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吉建城[2012]19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吉建城[2012]19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吉建城〔2012〕19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房产局: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市场和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综合治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综合治理的目标通过综合治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城乡规划法》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我省全面落实《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和《燃气经营许可》制度,依据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加强燃气工程建设审查、审批、工程设计、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全过程的管理,规范燃气市场和生产、经营行为,遏制违法经营势头,强化燃气市场和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保证合法经营、安全供应,促进燃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综合治理的重点(一)核查燃气企业证、照。

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营业执照》及《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证书》进行审核,督促证、照不全或证、照不符的企业完善相关手续,申办有关证、照;对证、照齐全,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燃气企业,要立即予以停业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标准的燃气企业予以取缔;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及有关证、照且继续经营的燃气企业,各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最终版)

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最终版)

目录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1)3 天然气输配设施 (2)表1门站、储配站和高压调压站安全检查表 (3)表2调压装置安全检查表 (9)表3压力大于1.6MP A燃气管道安全检查表 (12)表4压力不大于1.6MP A燃气管道安全检查表 (16)4 压缩天然气场站 (21)表5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安全检查表 (22)表6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检查表 (30)表7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安全检查表 (41)表8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安全检查表 (46)5 液化天然气场站 (50)表9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安全检查表 (51)表10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安全检查表 (60)表11液化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检查表 (64)6 液化石油气场站 (72)表12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安全检查表 (73)表13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检查表 (86)表14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安全检查表 (89)表15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安全检查表 (93)7 企业安全管理 (103)表16企业安全管理检查表 (104)表17用户安全管理检查表 (109)8 燃气管理部门检查 (111)表18燃气场站安全检查表 (112)表19燃气管道安全检查表 (114)附录A 安全间距 (116)1 总则1.1为加强全省燃气安全管理,提高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城镇燃气企业的安全检查及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1.3 城镇燃气的安全检查,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1城镇燃气企业应根据现有燃气设施情况,使用相应的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

2.2燃气管理部门应使用第7章和第8章的安全检查表对城镇燃气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也可对城镇燃气企业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2.3检查项目按A、B、C三类评定。

A类项为必须达到的要求,违反A类条款的内容应立即整改。

B类项为应达到的要求,违反B类条款的内容应限期整改。

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

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

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引言城市燃气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供应方式,是现代城市生活的基础设施之一。

为了确保城镇居民的生活安全,保障燃气供应的安全可靠,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城镇燃气安全检查的基本标准和步骤,以提高燃气安全意识,从而降低燃气事故的发生率。

一、基本标准城镇燃气安全检查的基本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规性检查:检查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等是否得到遵守,包括燃气供应企业的资质、证书、执照等是否合法,燃气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等。

2.设备安全检查:检查燃气设备的安装、维修和使用情况,包括燃气管道、燃气表、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等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存在漏气、泄露等安全隐患。

3.安全防护设施检查:检查燃气供应企业是否设置了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防火、防爆措施,以及紧急救援设备和应急预案是否齐全有效。

4.人员安全培训检查:检查燃气供应企业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频次等是否符合要求,并是否定期进行考核。

二、检查步骤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步骤一:制定检查计划检查机构或相关部门应提前制定燃气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时间、地点和范围,确保检查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步骤二:现场勘察检查人员应对燃气供应企业的设备、管道等进行现场勘察,了解设施的布局、使用情况和维护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或问题。

步骤三:文件审核检查人员应查阅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燃气供应企业的许可证、验收记录、维修记录等,以核实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步骤四:设备检查检查人员应对燃气设备进行检查,包括燃气表的安装位置和读数是否正常,燃气管道是否存在泄露风险,燃气灶具是否有燃烧不完全等情况。

步骤五:安全措施评估检查人员应评估燃气供应企业是否有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紧急救援设备的配备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培训等,以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步骤六:人员培训检查检查人员应对燃气供应企业的从业人员进行调查和询问,了解其是否接受了相关的安全培训,并检查是否有相应的培训记录和考核成绩。

2024年燃气安全检查管理规定(2篇)

2024年燃气安全检查管理规定(2篇)

2024年燃气安全检查管理规定1.目的为落实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时期安全生产、运行情况, 及早发现事故隐患, 消除不安全因素, 做好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生产、运行以及工程建设的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检查参照本规定。

3. 组织与职责3.1检查组织3.1.1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安全检查监督与管理, 工会负责公司安全检查的监察。

3.2人员职责3.2.1岗员、班组长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管理规定, 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

2. 熟练掌握岗位工艺流程、各设备设施性能。

3. 正确佩戴使用与岗位有关劳保用品, 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

4.负责每班前、中、后的检查并做好记录, 对检查结果负责。

5.对检查隐患负责提出整改建议, 跟进处理, 负责整改过程防范措施的落实并监护。

3.2.2其他检查人员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管理规定。

2. 了解被检查岗位(部门)有关情况, 制定检查计划。

3. 对检查结果负责, 对发现隐患提出整改建议, 填写检查记录表。

4.对重大安全隐患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讨论, 确定整改方案。

5.跟进隐患整改, 整改完毕后负责复查。

4. 检查内容4.1查领导4.1.1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否把职工的安全、健康放在首位。

4.1.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4.1.3公司下发文件部门领导是否重视, 并组织、指导相关人员学习。

4.1.4督促员工认真执行公司管理规定、操作规程, 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4.1.5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

4.1.6对安全生产上有功人员做到及时表扬和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造成安全隐患或事故的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对工作上失误(未造成事故)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

4.1.7定期对各生产岗位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督促、落实隐患整改。

2023年燃气管理安全生产检查考核标准

2023年燃气管理安全生产检查考核标准

2023年燃气管理安全生产检查考核标准
背景:
燃气是一种常用的能源,而燃气管理的安全性是保障公众和环
境安全的重要责任。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的安全生产,制定了以下检
查考核标准。

一、燃气设备安全管理
1. 安全设施:所有燃气设备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包括燃气灭火器和泄漏报警系统等。

2. 定期检查:燃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
安全性能。

二、燃气供应管网安全管理
1. 管网维护:燃气供应管网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修复,确保其
完整性和安全性。

2. 泄漏检测:燃气供应管网必须配备有效的泄漏检测设备,定
期进行检测和修复。

三、燃气使用安全管理
1. 安全操作:燃气使用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使用燃气设备,严禁违规操作和使用不合格设备。

2. 泄漏处理:对于发现的燃气泄漏,必须立即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确保公众和环境安全。

四、燃气事故应急管理
1. 应急预案:燃气供应单位和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和完善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及时、有效的处置燃气事故。

2. 应急演练:定期开展燃气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各相关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

以上是2023年燃气管理安全生产检查考核的标准,通过加强燃气设备和供应管网的安全管理,规范燃气使用和应急处理,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吉林省燃气管理规定

吉林省燃气管理规定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4年1月13日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新型民用燃气等用作燃烧燃料的气体。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展燃气事业,应当合理利用能源、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优先发展管道燃气。

燃气的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建燃气设施,经营燃气企业;鼓励推广燃气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燃气生产和管理水平。

[编辑本段]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行政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项目以及燃气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不得占用燃气发展规划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第九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其配套的燃气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要求,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承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和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十二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024年燃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2024年燃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2024年燃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检查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燃气生产、储运、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各地燃气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加强燃气安全生产检查,推动燃气行业的安全发展。

二、检查内容1. 生产环节检查(1)燃气生产企业的生产设施、装置、设备、工艺等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定期进行维护检修。

(2)燃气生产企业的生产操作流程是否规范,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进行过安全培训,是否遵守生产安全规程。

(3)燃气生产企业的供应商是否具备正规的资质,进货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2. 储运环节检查(1)燃气储罐、管网等设施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建设,是否经过定期检验,是否存在泄漏、腐蚀等安全隐患。

(2)燃气运输车辆是否具备合法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驾驶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进行过安全培训,车辆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3)燃气运输车辆的装载、卸载操作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 销售环节检查(1)燃气销售企业的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是否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销售设施是否完好,是否存在泄漏、堵塞等安全隐患。

(2)销售场所是否设有人员进行安全指导和服务,是否配备了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演练。

(3)销售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标识瓶体和瓶阀,是否向用户提供燃气安全使用说明书。

4. 使用环节检查(1)燃气使用单位的燃气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是否具备合法的使用证明,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2)燃气使用单位是否制定了燃气使用管理制度,并进行了培训,是否进行了燃气泄漏检测和防护措施。

(3)燃气使用单位是否配备了燃气泄漏报警器、灭火器等安全设备,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演练。

三、检查程序1. 检查计划编制燃气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年度燃气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燃气安全检查标准

城市燃气安全检查标准

城市燃气安全检查标准城市燃气安全检查标准是指国家、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通过制定规范或标准来规范城市燃气设施、管线与使用者的安全检查、评估和管理工作内容。

城市燃气安全是一个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问题,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设立城市燃气安全检查标准至关重要。

一、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全员参与,责任到人。

3.依法管理,科学管理。

4.低碳节能,环保发展。

二、检查标准内容1、燃气公司:燃气公司应该设置专门的技术检查人员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并对检查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和管理。

燃气公司应该保持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更新,确保能够更好地适应新技术的应用和新标准的变化。

2、燃气管线:燃气管线应该符合国家标准,有清晰的标识和路线图,并定期进行安全性能的评估和检查。

管道内部的检查是必需的,以保证管道的完整性和操作功能无误。

废弃或损坏的燃气管道应该根据规定及时拆除或修复。

3、燃气设备:安装在使用者家庭里的燃气设备必须经过事先检查和评估,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安装要求。

设备应该配备热水器、灶具等安全附件,并尽可能采用自动控制器和防火技术。

设备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以确保最佳的运作效果和安全性能。

4、使用者:最后,使用者也应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使用者必须保证燃气设备和管道周围的环境清洁,并采取正确的使用方法。

同时,使用者应该接受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确保燃气安全的意识和相关知识水平。

三、检查要点1、燃气压力和流量检查:燃气的质量和压力必须得到检查,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和管理。

2、燃气管道检查:燃气管道应该有清晰的标识,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

使用者不得私自打孔或改变管路。

废弃或损坏的管道应及时处理。

3、燃气设备检查:燃气设备应该根据规定进行安装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作和使用安全。

设备的使用者应该接受培训,学习使用方法和安全常识。

4、漏气检查:漏气是燃气安全的重大隐患。

应该设置专门的漏气检测器和报警装置,定期检查和维护,发现漏气应立即处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2•【字号】吉政办发[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5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8月22日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管道燃气,是指通过管道向用户输配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层气)等。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是指设区的市及县(市)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授权燃气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法选择城镇管道燃气的经营企业,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的制度。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政府授权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管。

第四条燃气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前,按照燃气管理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确定实施特许的经营区域、经营类别、经营期限;(二)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资格预审条件、招标基本条件);(三)经营企业的选择方式及具体操作程序;(四)城镇管道燃气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及调整程序;(五)城镇管道燃气服务质量要求;(六)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七)政府监管内容及相关承诺;(八)实行临时接管措施;(九)经营期满后经营资产的处置;(十)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十一)有关规定的其他要求。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建城[2012]11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建城[2012]11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建城〔2012〕1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房产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城镇燃气管理工作,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完善管理机构城镇燃气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燃气安全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完善燃气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强化管理工作,改变部分县(市)燃气管理机构职能交叉、权责不明、管理力量薄弱的状况。

各县(市)要结合贯彻省委省政府“气化吉林”惠民工程,依据国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尽快成立燃气管理科(处、办公室),落实人员编制、经费和职责,确保城镇燃气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到位。

二、加快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并于2012年底前完成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工作。

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要经过专家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燃气专项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吉建城〔2009〕41号)要求,从2009年10月1日起,未编制燃气专项规划的城市,不得再审批新的燃气工程项目,已审批在建燃气工程要立即停工,待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后批准开工建设。

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

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

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燃气是城市居民家庭和企业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能源之一,它可以为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提供便利,但作为一种易燃易爆物质,如果安全使用不当,就会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威胁。

为了保障居民和企业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地早在1993年就开始了城市燃气管道安全检查工作。

经过多年的努力,相关法律规范不断完善,燃气行业的安全监管也越来越严格。

本文将介绍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

一、背景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是为了保障城市居民和企业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因燃气使用不当导致的事故发生。

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燃气安全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加强燃气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对燃气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自此之后,各地均出台了相应的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确保燃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安全生产。

二、检查标准在进行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时,通常需要检查以下方面:1.燃气管道在检查燃气管道时,需检查管道铺设情况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存在渗漏、老化等问题,是否开采充足,是否存在管道连接不紧密、严重腐蚀等问题。

2.燃气表具在检查燃气表具时,需检查表具安装情况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燃气表具是否完整,燃气表具使用寿命是否到期,是否存在燃气泄漏等问题。

3.燃气使用设施在检查燃气使用设施时,需检查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存在配管接头、弯头、止回阀等配件老化、损坏、腐蚀等现象,是否存在明显的燃气泄漏,是否存在不合理使用燃气的现象。

4.燃气贮运设备在检查燃气贮运设备时,需检查天然气储气设备、储气罐、储气槽等设备是否安全可靠,储存气体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泄漏等问题。

三、检查方法城镇燃气安全检查采用随机抽查和定向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随机抽查随机抽查是指对在城市居民和企业使用的燃气设备、管道进行随机检查。

检查时要对燃气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包括燃气灶具、供热设备、中央空调设备等,确保燃气设备全部安全可靠。

2.定向检查定向检查是指在抽取检查对象时,设定检查侧重点,并采取针对性的检查方法。

企业燃气安全管理规定(3篇)

企业燃气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企业生产、生活用气的安全,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燃气使用场所、设施及燃气操作人员。

第三条企业燃气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职责,确保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燃气设施管理第五条企业燃气设施包括燃气管道、燃气表、燃气阀门、调压器、安全阀、压力表等。

第六条燃气设施的建设、安装、改造、维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燃气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完好、运行正常。

第八条燃气管道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安全可靠的燃气管道材料,管道安装应规范、牢固。

第九条燃气管道不得穿越易燃易爆、腐蚀性、高温、高压等危险区域,如需穿越,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条燃气管道、阀门、调压器等设备应标明生产厂名、型号、规格、等级、压力等级等信息。

第十一条燃气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擅自改动、拆除燃气设施。

第三章燃气使用管理第十二条企业应制定燃气使用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流程、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燃气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燃气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燃气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燃气设备运行期间,操作人员应随时关注设备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并及时报告上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企业应配备必要的燃气安全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更换。

第十七条燃气设备停机后,操作人员应关闭燃气阀门,切断燃气供应。

第十八条企业应定期对燃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章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响应、救援处置等流程。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06•【字号】吉建城[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吉建城〔2011〕37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房产局:2011年11月30日4时40分,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丰茂社区青年街76#楼2单元6楼住户违规擅自拆、改户内燃气设施,盗窃燃气,造成燃气泄漏引发爆炸,致3人死亡,5人受伤的安全事故。

事故的发生暴露了我省城镇燃气还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比如违规擅自拆、改、装燃气设施;违规充装报废、超期气瓶、非自有产权气瓶;无证非法经营和利用钢瓶转充液化气等违法违规现象依然存在。

冬季是燃气使用的高峰期,也是燃气事故的易发期。

为切实加强燃气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特作如下紧急通知:一、加强领导,切实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各市(州)、县(市)要把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列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意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全面部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地要在近期尽快组织力量,会同相关部门对燃气管道设施和用户室内燃气设施、液化气储灌厂、供应站点、加气站(母站)等进行拉网式排查。

(一)管道燃气企业重点要对门站、储配站和调压站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要加强调压箱和地下管网,特别是对老旧管网、施工工地附近管线和人口密集区管线的巡检;要对燃气用户用气情况,特别是大型公共场所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要突出对报停供暖、用气量少、长年无人或不准入户安检等用户的安检,及时纠正查处燃气用户擅自拆、改、装燃气设施、违反安全规定安装使用燃气器具、盗窃燃气等违法违规行为。

燃气安全检查标准及实施

燃气安全检查标准及实施

燃气安全检查标准及实施燃气安全检查是确保燃气使用安全和预防燃气事故的重要措施。

本标准旨在提供一套全面、详细的燃气安全检查流程和实施准则,以指导相关部门和人员正确、规范地进行燃气安全检查。

一、燃气安全检查标准燃气安全检查应遵循以下标准:1. 国家法规和标准:燃气安全检查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2. 燃气企业内部标准:应依据燃气企业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程和操作标准进行。

3. 现场实际情况:检查内容应根据用户使用环境、设备状况等因素进行调整。

二、燃气安全检查内容燃气安全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 用户信息核对:确认用户信息,确保检查工作准确性。

2. 燃气设备检查:- 燃气表计:外观、读数、接线等。

- 燃气管道:铺设、固定、连接、锈蚀、泄漏等。

- 燃气器具:安装、使用状况、安全功能等。

3. 安全设施检查:- 报警器:安装位置、类型、功能、电池更换等。

- 灭火器:类型、有效期、操作方法等。

4. 通风情况检查:房间通风是否良好,有无积聚燃气。

5. 用户安全知识普及:检查用户是否掌握基本燃气安全知识。

三、燃气安全检查实施1. 准备工作:检查人员应持证上岗,准备必要的检查工具和设备。

2. 现场检查:按照检查内容逐一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3. 发现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严重问题应立即告知用户并上报上级部门。

4. 整改指导:对一般性问题,应指导用户进行整改,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5. 检查反馈:向用户反馈检查结果,普及燃气安全知识,提醒用户注意安全。

四、燃气安全检查周期燃气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具体周期根据用户类型和风险等级进行确定。

对于高风险用户,如商业用户,应每月进行检查;对于普通居民用户,应每季度进行检查。

五、燃气安全检查记录每次燃气安全检查都应做好详细记录,记录应包括检查时间、地点、人员、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

燃气安全检查标准及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高度重视和严格执行。

燃气检查相关安全规定最新(3篇)

燃气检查相关安全规定最新(3篇)

第1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燃气作为重要的能源之一,在居民生活、餐饮业和工业生产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确保燃气使用安全,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不断完善燃气安全检查相关法规,以下将详细介绍燃气检查相关安全规定的最新动态。

一、燃气检查制度1. 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

2. 燃气经营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负责燃气安全检查工作。

3. 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确保燃气设施安全可靠。

二、燃气检查内容1. 燃气管道及设备:检查燃气管道、阀门、流量表、器具等燃气设施是否存在泄漏、损坏、老化、锈蚀等问题。

2. 燃气表具:检查燃气表具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定期进行校验。

3. 燃气报警器:检查燃气报警器是否安装、有效,是否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4. 通风条件:检查燃气使用场所的通风条件是否良好,是否存在密闭空间。

5. 消防设施:检查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6. 安全用气宣传:检查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宣传和培训。

三、燃气检查标准1. 燃气管道:应符合《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相关标准。

2. 燃气表具:应符合《燃气表具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

3. 燃气报警器:应符合《燃气报警器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

4. 消防设施:应符合《消防法》、《消防设施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四、燃气检查责任1. 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安全检查工作负总责,确保燃气设施安全可靠。

2. 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燃气安全检查情况。

3. 燃气经营企业应配合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工作。

4. 燃气用户应自觉遵守燃气安全规定,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安全检查。

五、燃气检查处罚1. 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燃气安全检查的,由当地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 燃气经营企业未及时整改燃气安全隐患的,由当地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城镇燃气安全重点检查内容

城镇燃气安全重点检查内容

城镇燃气安全重点检查内容城镇燃气安全是一个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问题,为了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会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以确保燃气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那么,城镇燃气安全检查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燃气生产企业检查城镇燃气的生产企业是燃气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其安全生产是城镇燃气安全的重中之重。

对燃气生产企业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检查燃气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设施,如生产设备的防爆措施、气体检测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是否存在问题。

2. 检查燃气储存和运输环节的安全条件,如储罐的防爆措施和运输车辆的安全装备等。

3. 检查燃气生产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是否存在生产安全隐患。

二、燃气供应企业检查燃气供应企业是将燃气供应到用户家中的重要环节,其安全运营直接关系到广大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燃气供应企业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检查燃气供应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如管道的泄漏情况、阀门和管道的保护措施等。

2. 检查燃气表具的安全性能,如燃气表的密封性、压力表的准确性等。

3. 检查燃气供应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是否存在供应安全隐患。

三、用户线路检查用户线路是城镇燃气供应的最后一段,也是重点防控的区域。

对用户线路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检查用户家中燃气管道的安全性能,如管道的密封性、连接处的固定情况等。

2. 检查用户家中燃气表具的正常运行情况,如燃气表的使用年限、计量标准等。

3. 检查用户线路的防护措施,如燃气管道的外覆保护、室内燃气管道的通风设施等。

四、安全设施和应急措施检查燃气安全还要求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和安全设施,以应对突发情况和保障安全。

对安全设施和应急措施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检查燃气安全设施的完备性和有效性,如施工现场的防护设施、消防水系统的供水能力等。

2. 检查燃气应急预案的完善性和实施情况,如应急组织机构的建立、疏散逃生方案的编制等。

城镇燃气 安全检查 标准

城镇燃气 安全检查 标准

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燃气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但是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确保城镇燃气系统的安全运行,各地政府和相关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

本文将主要介绍我国城镇燃气安全检查的标准及相关内容。

一、城镇燃气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城镇燃气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是城镇燃气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也是城镇燃气检查的重要内容。

该制度主要包括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制度、安全培训制度、安全资料管理制度等方面。

这些制度的执行,是城镇燃气安全检查的前提和保障,也是检查的重点。

同时,这些制度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需求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二、城镇燃气供应系统检查重点城镇燃气供应系统包括燃气调压、分配、输送、供应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城镇燃气系统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燃气管道的设计和施工:检查管道的设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明显的施工质量问题;检查管道的接头、支架、管道弯曲适度等问题。

2.燃气调压设备的运行:检查燃气调压设备的安全运行和泄漏情况。

3.燃气计量设备的准确性:检查燃气计量设备的准确性和检定情况。

4.燃气供应系统的安全管理:检查燃气供应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风险源和隐患,并督促整改。

三、居民用气设施及安全管理居民用气设施是指居民房屋内的燃气具、灶具、燃气计量表等设施、装置和管道等。

由于燃气设施主要处于居民的生活环境中,所以安全检查也是至关重要的。

1.安全设施齐全性检查:检查燃气具产品型号、温度控制、压力控制、安全装置等问题。

2.安装质量检查:检查燃气设施的安装是否符合要求,连接是否紧固、管道是否长裂缝、支撑是否稳固等问题。

3.使用规范检查:督促居民使用燃气设施时要按照规范使用,不得私拉乱接管线、私自拆卸仪表等问题。

四、城镇燃气紧急事故管理城镇燃气紧急事故往往会带来较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因此,城镇燃气紧急事故管理也成为城镇燃气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吉建城〔2017〕45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吉建城〔2017〕45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吉建城〔2017〕45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局、行政执法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行政执法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省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安排,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提升燃气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安全意识和事故预防能力,杜绝或减少违规操作、带病运行等问题,堵塞安全漏洞,有效防范和遏制燃气事故发生,现就深入开展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燃气安全综合治理活动自2017年7月1日至11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

各地燃气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广泛深入开展燃气安全隐患和问题自查自纠,认真排查、整改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能整改的立即整治,不能整改的列出详细的明细表。

第二阶段:综合整治阶段(8月1日至10月31日)。

各地燃气管理部门对存在的各类燃气安全隐患和问题,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和措施,逐项明确整改责任、措施、资金和时限,确保整改到位。

第三阶段:巩固提升阶段(11月份)。

各地燃气管理部门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全面总结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针对突出问题制定有力措施,落实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织对各地开展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在全省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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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查阅《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3.5新入职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B
查阅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3.6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B
查阅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4
安全生产
投入
4.1燃气企业应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A
查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岗位证书
3.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岗位证书。
A
查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岗位证书
序号
检查单元
检查内容
类型
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3.3燃气运行操作工有关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上岗证书。
A
查阅燃气运行操作工上岗证书
3.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在有效期内。
B
查阅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序号
检查单元
检查内容
类型
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7
重大危险源管理
7.1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每两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B
查阅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
8
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
处理
8.1依据现行安全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的要求2.4有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各工种操作规程、各种设备操作规程、各种危险作业操作规程等,并定期对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A
检查安全操作规程文件
2.5制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B
查阅上一年度措施计划完成情况和本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
安全教育
培训
3.1主要负责人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岗位证书。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B
B
查阅事故台帐和事故调查报告
查阅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台帐
5
隐患排查
与整改
5.1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建立相关台帐。
A
查阅日常安全检查记录
5.2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整改完成后应进行复查,达到预期效果。。
A
查阅隐患整改记录
5.3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B
查阅一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上报表
6
劳动保护
6.1按照国家标准《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的规定,制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B
查阅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和发放标准
6.2劳动防护用品应为具有资质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严禁采购无证或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
B
抽查劳动防护用品
6.3应按规定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保存至少3年。
A
查阅任命文件
2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2.1建立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A
查阅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2.2企业与各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A
查阅安全生产责任书和考核记录
2.3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度、事故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危险物品储运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A
查阅应急救援预案
8.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和工具,并定期检查,保证完好可用;
B
查阅应急救援设施和工具的配备台帐,现场抽查应急救援设施和工具配备情况
8.3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教育培训,定期演练,定期修订。
B
查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录像或记录,以及修订记录
8.4建立事故台帐,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
吉林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试行)
表1(企业安全管理)
序号
检查单元
检查内容
类型
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1
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
1.1设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A
查阅组织机构文件
1.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
查阅组织机构文件和任命文件
1.3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至少配备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1000人的,至少配备8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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