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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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流程图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流程图

第二章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流程目录1.0图例说明 (1)2.0事故调查处理总流程 (2)3.0事故受理立案程序 (3)3.1事故报告受理立案(河) (3)3.2确定管辖权 (4)4.0事故调查程序 (5)4.1调查准备 (5)4.2现场勘查 (6)4.3查询证人 (7)4.4电子证据提取 (8)4.5油漆证据取样 (9)5.0证据分析程序 (9)5.1证据审查 (10)5.2事故原因分析 (11)5.3专家论证 (12)6.0事故结案程序 (13)7.0事故处理程序 (14)7. 1责任认定 (14)7.2安全管理建议 (15)7.3事故移交 (16)8.0海事调解程序 (17)9.0海事签证程序 (18)10.0档案管理程序 (19)1.0图例说明本《手册》采用通用标准作业流程标识,采用由上而下结构化程式设计。

2.0事故调查处理总流程3.0事故受理立案程序3.1事故报告受理立案(河)i《交通事故立案调查【:通知书》(内河):I I事故报告3.2确定管辖权沿海和内河通航水域以外发生事故属地调查委托调查协商调查沿海和内河通航水域以内发生事故指定管辖4.0事故调查程序4.1调查准备事故信息的收集与整理制定调查计划调查装备和相关文书准备▼V▼〈事故信息抵达 现场1r1 1 1 1 1 制作勘验报告1 1 1 1 1 1 1 1 1 11 1 1 1 1证据保存 ◄——送检或鉴定<4.2现场勘查拍照/摄像丄测量绘图取样巡视现场确定勘查顺序4.3查询证人4.4电子证据提取N-设备物理拆卸4. 5油漆证据取样5.0证据分析程序5. 1证据审查5.2事故原因分析1. 因果关系理论2. 逻辑推理理论3. 系统论4. 其他确定事故 原因1 •直接原因2 •间接原因分析事故基本要素 证据1 •人员要素 2. 船舶要素 3. 货物要素 4. 环境要素 5. 管理要素 确定事故基本要素5.3专家论证6.0事故结案程序7. 0事故处理程序7. 1责任认定7.2安全管理建议7.3事故移交存档同其他材料移交 至相关部门&0海事调解程序N—《调解不成通知书》《调解协议书》v v9.0海事签证程序▼10.0档案管理程序调查完结永久保存/逾期销毁。

水上交通事故处置预案制度

水上交通事故处置预案制度

为了有效应对水上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制度。

二、预案目的和原则1. 目的:- 最大程度减少水上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

- 确保水上交通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 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2. 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 快速反应,协同作战。

- 依法处置,科学救援。

- 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 组织机构:- 成立水上交通事故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 职责:- 领导小组:- 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处置工作的全面领导。

- 研究决定水上交通事故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水上交通事故处置工作。

- 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 负责水上交通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 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水上交通事故处置工作。

四、应急处置程序1. 事故报告:-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事故单位或当事人应立即向水上交通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

2. 事故调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事故调查。

- 调查内容包括: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事故损失等。

3. 事故处置:-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制定事故处置方案。

- 处置方案包括:人员伤亡救治、财产损失赔偿、事故责任追究等。

4. 事故善后处理:- 事故处置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事故善后处理。

- 善后处理内容包括:事故责任追究、赔偿兑现、经验教训总结等。

五、应急保障措施1. 人员保障:- 建立一支专业的水上交通事故处置队伍,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救援、处置工作。

- 加强水上交通事故处置人员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水上车辆或船只在交通中发生事故,并且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肇事人未及时停车、未救援伤者或未向交警部门报案,而选择逃逸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没有把事故处理好,同时也导致了更加严重的后果,所以应该得到规范和处理。

为了处理这样的逃逸事件,法律部门制定了一些规定,下面我们来谈一下“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定义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水上交通中,因肇事人的过失或疏忽,导致人员或财产损失,并且肇事人在发生事故后,逃逸行为的情况。

二、处理标准1. 对于造成人员伤亡的逃逸事件,应立即启动紧急救援,确保伤者生命安全为首要任务。

2. 肇事人在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停车救援伤者,并及时向交警部门提交事故报告。

3. 对于恶性逃逸事件,警方可以采取强制措施,防止肇事人逃脱。

4. 违反导致逃逸的法律、规定的处罚应该十分严厉。

三、逃逸案件的处理流程1. 立即启动现场处置流程,处理肇事现场。

2. 搜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照片、视频以及证人证言等。

3. 肇事人应立即到交警部门报案,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4. 警方必须及时跟进案件,追查肇事人的下落,并查清肇事原因。

5. 对于肇事人的处罚应该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定进行。

四、未遵守规定的处罚对于未遵守规定的肇事人,根据案情轻重情况,可以进行罚款、吊销驾照等处罚,并终生禁驾。

同时也应该公开处理此类逃逸事件,加大处罚力度,借此警示他人。

总之,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后果通常会比肇事本身更加严重。

因此,对于这种行为应该进行严格的监督和处罚。

只有意识到恶性逃逸的严重性,才有可能对其实施有效的打击。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的管理工作,确保调查结案的公正性、及时性和高效性。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结案工作。

2. 调查结案的程序调查结案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2.1 案件登记与分配所有水上交通事故案件需进行登记,并由主管部门按照工作量和能力进行分配给调查组。

调查组需要在接到案件后的24小时内开始正式的调查工作。

2.2 调查准备调查组在接到案件后,需要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包括所需人员和物资的准备,确定调查的时间和地点等。

2.3 实地调查和证据收集调查组需要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并收集相关的证据。

调查组需要保证调查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可靠。

2.4 调查报告的编写调查组依据实地调查和证据收集的结果,编写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需要详细记录事故的经过、原因以及相关责任人的情况。

2.5 结案审批与通知调查报告需要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审批通过后,调查组将结案通知送达给相关责任人,并公示于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

3. 调查结案的标准调查结案的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3.1 事故责任的划分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准确划分事故责任,包括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3.2 结案时限的规定调查结案需在接到案件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于复杂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结案时限,但需提前向主管部门申请并说明理由。

3.3 结案报告的要求调查报告应包括必要的调查细节和原始证据,以支持调查结论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报告应以清晰简明的方式呈现,便于相关责任人理解。

3.4 结果公示与申诉途径调查结案的结果需在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以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对于不满调查结果的相关责任人,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4. 结语本文档通过规范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的管理工作,保障了调查工作的公正性、及时性和高效性。

各相关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开展调查结案工作,以提升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年1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交通部1990年3月3日第14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本条例的实施机关。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

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和沿海水域内渔业船舶之间、军用船舶之间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一)碰撞、触碰或浪损;(二)触礁或搁浅;(三)火灾或爆炸;(四)沉没;(五)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第二章报告第五条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立即用甚高频电话、无线电报或其他有效手手段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或设施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迄港,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以及船舶、设施的损害程度、救助要求等。

第六条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除应按第五条规定立即提出扼要报告外,还必须按下列规定向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一)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

(二)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以外的沿海水域发生海上交通事故,船舶必须在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港口后48小时内向港务监督提交;设施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用电报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要求的内容。

(三)引航员在引领船舶的过程中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当在返港后24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前款(一)、(二)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在征得港务监督同意后可予以适当延迟。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工作,维护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程序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事故现场勘查、调查资料收集、调查分析、调查结论、报批和公示等程序进行。

(一)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现场勘查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保存有关事故的物证、证人证言和痕迹等相关信息。

(二)调查资料收集调查人员应当根据现场勘查情况,收集与事故相关的证据材料和有关资料,包括事故发生前的交通管制、航行指引等,事故发生时和事故后的通讯记录、监控录像等,以及与事故有关联的执法人员出动记录、救援组织情况等。

(三)调查分析根据收集的资料,调查人员进行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责任方,并综合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反复模拟和验证,确保调查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调查结论根据调查分析结果,形成调查结论,并按照事故责任方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报请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五)报批和公示调查结论应当报请事故责任方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进行公示,以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实施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由事故责任方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调查组组织实施,调查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应当遵守调查组织程序和规定。

调查组应当严格按照调查程序进行调查,并限期完成调查工作。

调查组应当充分听取事故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对其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和评估。

调查组应当完善调查记录和报告,确保调查结论的完整和准确。

四、水上交通事故结案管理水上交通事故结案管理应当坚持准确、公正、及时的原则,依法处理各类水上交通事故,维护交通安全与公共利益。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方应当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告有关事故,主动认定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落实事故处理方案,及时、公正、严格地处理水上交通事故,维护全社会的交通安全和公共信誉。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本规定订立。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及结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上交通事故,是指在水上交通运输活动中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况。

第四条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及结案管理应遵从公正、客观、科学、精准、适时、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调查组建第五条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刻组建调查组进行调查,承当调查组组长责任的机构应当做出明确的组建指示。

第六条调查组应当由经过培训、符合要求、具有调查本领的人员构成,并指定一名组长。

第七条调查组应当依据事故性质和实际情况可以征询相关专家看法。

第八条调查组应当公开调查,听取各方当事人、见证人等的陈述和看法,查阅相关资料和证据。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九条调查组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始调查,对现场的人员、船舶、货物等进行调查记录。

第十条调查组应当在调查结束前完成事故现场勘测,对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进行剖析。

第十一条调查组应当在调查中收集现场证据、相关获救人员和证人的证言、当事人和船东供给的相关文件材料和数据、航海图表和气象资料等,并尽快形成初步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调查组应当在完成调查后两周内,向明确的管理机构提出初步调查报告。

第四章结案管理第十三条受理初步调查报告的管理机构应当在十天内对初步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对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适当补充和指示,对不符合调查组门负责情况的问题予以追责。

第十四条审核结论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对调查结果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全部结论。

第十五条管理机构应当综合评估调查组的工作情况,做出相关决议,并向调查组报告。

第十六条调查结果的结论应当得出合理的认定和相应的处理措施,侧重于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合理的赔偿措施。

第十七条结案后,应当向相关当事人发出行政惩罚决议书,并对船舶责任险、船舶赔偿基金、当事人保险公司等向其赔偿损失。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001]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001]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与结案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内发生的各类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与结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由企业法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管理第四条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1.接到上级通知后,立刻组织调查组进行初步核实;2.负责人员应当认真了解水上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并调查相关证据;3.调查组应当尽快完成调查报告,包含事故的经过、责任人、损害程度等;4.帮助有关部门对涉事人员进行询问,并对相关证人进行询问;5.调查组应当依法调取有关视频、录音等证据料子;6.完成调查后,由负责人员将调查报告报送给上级。

第五条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知识背景;2.具备执法及调查本领;3.无利益冲突。

第六条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工作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依法要求事故相关人员供应证据及帮助调查;2.严格保密调查过程及结果,防止信息泄露;3.不得干扰、阻碍其他部门的执法和调查工作;4.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不得滥用职权。

第七条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组应当形成调查报告,在报告中应包含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地方、时间;2.事故的经过及原因分析;3.相关责任人及其违法行为;4.损害情况及损失评估;5.调查组内部看法;6.调查组负责人签字并报上级审核。

第八条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必需经上级审核,审核通过后才略借助于调查结案。

第三章水上交通事故结案管理第九条水上交通事故结案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1.调查组提交调查报告后,结合和参考上级审核看法,进行结案决策;2.依据调查报告及相关法律法规,确认事故责任人;3.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相应的惩罚;4.依据损害情况,进行相应的赔偿;5.结案后,将结案结果及处理情况告知相关部门及当事人。

第十条水上交通事故结案应考虑以下因素:1.依法维护航行秩序和安全;2.公平公正处理纠纷;3.切实维护当事人及相关部门利益;4.最大限度减少损失;5.维护航运市场秩序。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海安全[2011]716号)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海安全[2011]716号)

关于印发《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11】716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航运企业单位、船员派出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提高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效率,有效预防和遏制肇事逃逸事故的发生,严厉打击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了《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现印发《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处理程序》(安监字〔1998〕23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有效遏制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提高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效率,加大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国沿海水域及内河通航水域发生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调查处理。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船舶明知或应当知道已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责任,而擅自驶离事发现场的行为。

第三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调查处理以发生地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

(一)发生在我国管辖水域内的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由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

(二)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的管辖不明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由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的权限范围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相同。

第五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后,受害方或其他相关方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除按事故报告的要求报告相关信息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肇事船船名、船籍港及船舶特征(如:船体颜色、船舶尺度、驾驶台位置、船艏艉形状、船舶照片、烟囱标志、吊杆、号灯号型、装载及干舷高度等);(二)肇事船舶航向、航速及始发、目的港;(三)残留在被碰撞船舶或肇事船舶上的油漆或其他证据情况等;(四)附近其他航经船舶、目击证人等;(五)报告方的具体信息。

水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水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水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水上交通事故指:(1)碰撞事故;(2)搁浅事故;(3)触礁事故;(4)触损事故;(5)浪损事故;(6)火灾、爆炸事故;(7)风灾事故;(8)自沉事故;(9)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

申办对象资格:舶舶、排筏、设施在我省辖区水域水上交通事故指:(1)碰撞事故;(2)搁浅事故;(3)触礁事故;(4)触损事故;(5)浪损事故;(6)火灾、爆炸事故;(7)风灾事故;(8)自沉事故;(9)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

申办对象资格:舶舶、排筏、设施在我省辖区水域发生交通事故,应以最快的方式将船舶、排筏、设施的名称、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受损情况及现状、救助要求、事故原因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或就近的海事机构报告。

当事人应当在发生交通事故后48小时(港区内24小时)内向海事机构书面报告。

申办材料:(l)交通事故报告书;(2)船舶签证簿、船舶检验证书、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等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书、证件或其复印件;(3)有关技术鉴定、检验报告和其它证据;(4)保险文书、运输合同或运输单证;(5)海事机构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办理程序:l、立案受理;2、事故调查;(1)及时准确、全面收集事故信息和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处理;(2)初步了解情况;(3)收集与事故情况有关的一般资料;(4)聘请有关部门、专家进行鉴定。

3、事故处理;(1)全面分析事故原因;(2)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请;(3)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4)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罚;(5)填写结案报告。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4、《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5、其他由有关水上安全主管机关公布的港航规章以及交通管制、航行避让等具体规定。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海安全[2011]716号)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海安全[2011]716号)

关于印发《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11】716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航运企业单位、船员派出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提高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效率,有效预防和遏制肇事逃逸事故的发生,严厉打击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了《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现印发《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处理程序》(安监字〔1998〕23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有效遏制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提高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效率,加大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国沿海水域及内河通航水域发生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调查处理。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船舶明知或应当知道已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责任,而擅自驶离事发现场的行为。

第三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调查处理以发生地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

(一)发生在我国管辖水域内的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由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

(二)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的管辖不明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由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的权限范围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相同。

第五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后,受害方或其他相关方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除按事故报告的要求报告相关信息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肇事船船名、船籍港及船舶特征(如:船体颜色、船舶尺度、驾驶台位置、船艏艉形状、船舶照片、烟囱标志、吊杆、号灯号型、装载及干舷高度等);(二)肇事船舶航向、航速及始发、目的港;(三)残留在被碰撞船舶或肇事船舶上的油漆或其他证据情况等;(四)附近其他航经船舶、目击证人等;(五)报告方的具体信息。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有效遏制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提高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效率,加大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国沿海水域及内河通航水域发生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调查处理。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船舶明知或应当知道已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责任,而擅自驶离事发现场的行为。

第三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调查处理以发生地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

(一)发生在我国管辖水域内的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由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

(二)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的管辖不明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由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的权限范围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相同。

第五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后,受害方或其他相关方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除按事故报告的要求报告相关信息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肇事船船名、船籍港及船舶特征(如:船体颜色、船舶尺度、驾驶台位置、船艏艉形状、船舶照片、烟囱标志、吊杆、号灯号型、装载及干舷高度等);(二)肇事船舶航向、航速及始发、目的港;(三)残留在被碰撞船舶或肇事船舶上的油漆或其他证据情况等;(四)附近其他航经船舶、目击证人等;(五)报告方的具体信息。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获知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信息后,应按照水上交通事故的报告要求,逐级向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当事船舶第一到达港是国外港口的,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至中国海事局。

第七条接到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报告后,具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立即追查肇事船舶。

第八条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根据查找涉嫌肇事船舶的需要,可以通过发布《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协查书》(附件1)通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协查;也可以发函请公安、渔政等部门协查。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方法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方法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方法水上交通事故是水上交通领域中常见的安全问题,这些事故往往会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解决水上交通事故,我们需要掌握一定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方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基本步骤、调查人员的组成、调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调查结果的报告和反馈。

一、基本步骤1.现场勘查:事故发生后,调查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包括船舶、船员、货物、水域等。

勘查过程中,要记录现场情况,收集相关证据。

2.询问当事人:在现场勘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立即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

3.证据收集:调查人员需要收集与事故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记录、询问笔录、照片、视频等。

这些证据将用于后续的分析和判断。

4.分析判断:根据收集到的证据,调查人员需要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和判断,确定事故的责任方和责任比例。

5.报告撰写:在完成上述步骤后,调查人员需要撰写事故调查报告,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责任方和责任比例,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建议。

二、调查人员的组成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由专业人员进行。

通常,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人员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包括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等;2.航运企业、船东协会等组织的专业人员;3.船舶检验机构的专业人员;4.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

三、调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1.保护现场:在事故现场勘查过程中,要保护好现场,防止证据的丢失或损坏。

同时,要确保现场的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2.确保询问的真实性:在询问当事人时,要确保询问的真实性,防止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

同时,要确保询问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收集足够的证据:在证据收集过程中,要确保收集到足够的证据,以便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和判断。

同时,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保密工作:在调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防止信息泄露或扩散。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解读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解读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4.0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解读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交海规〔2024〕3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更好地理解《规定》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事故损失较小、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可以依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这就需要交通运输部根据法律授权研究制定此《规定》,明确适用简易程序的事故范围、工作流程及要求等内容。

2012年,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出台了关于简易程序的规范性文件,简易程序与一般规定相比,简化了成立事故调查组、编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结案审批等环节,大幅压缩了事故调查处理期限,提高了调查处理事故的效率。

为贯彻落实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要求,有必要在2012年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优化简易程序的工作流程,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效率,更加便民高效。

二、主要内容《规定》共十六条,包括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除外情形,调查的工作流程,完成事故调查和出具事故责任认定文书的时限,以及文书内容及格式等。

主要内容如下:(一)第一条和第二条明确了制定简易程序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目的是为了依法、便民和高效地调查水上交通事故,规范事故调查工作。

适用范围是损失较小、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水上交通事故。

(二)第三条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和除外情形。

适用条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没有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死亡(含失踪)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二是事故涉及的船舶或者水上设施(以下统称船舶),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事故损失等事实清楚;三是调查人员依据事故调查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则,对收集的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可以初步认定事故当事船舶的责任。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

⽔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附件:⽔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第⼀条为依法、便民和⾼效地调查处理⽔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条经事故当事⽅共同书⾯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认定,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上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可以适⽤本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处理⼯作,但涉及客(汽)渡船舶、危险品运输船舶、船舶沉没、⼈员受伤以及外国籍船舶的事故除外。

前款所称的⼩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有关规定执⾏。

第三条海事调查⼈员开展事故调查取证⼯作,⼈数不得少于2⼈,且⾄少有1⼈应持有海事调查官证书。

第四条海事调查管理机构执⾏简易程序应遵守如下⼯作流程:(⼀)事故当事⼈递交《⽔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及附带各当事⽅授权⼈共同签名的适⽤《简易程序申请书》(见附件1)。

(⼆)海事管理机构应派员对当事船舶和事故现场采取勘视、检查、测量、拍照、录像等⼿段进⾏现场勘查,全⾯采集证据,完成《⽔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初步确认事故经过和核实事故损失,评估是否适⽤简易程序。

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适⽤简易程序的,执⾏本程序;若不适⽤,则按⼀般程序执⾏。

(三)如适⽤简易程序,应当⾯告知当事⼈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当事⼈在结案前有权利对调查程序和内容提出异议,或要求相关利害调查⼈员回避和申请采⽤⼀般程序开展海事调查;2、当事⽅如对民事纠纷存在异议,可共同申请海事调解、海事仲裁或直接上诉⼈民法院;3、属内河交通事故的,当事⼈应获得《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4、当事⼈应积极配合海事调查⼈员如实提供相关事故证据;5、海事调查简易程序的内容。

(四)如发现事故有疑点,海事调查⼈员可以询问当事⼈及其他有关⼈员,确认事故发⽣情况,并作相关记录。

(五)当事⼈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船舶、浮动设施及有关设备、⼈员的证书复印件,相关⽂书、⽇志、记录簿复印件及电⼦助导航仪器、设备相关记录备份。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立案和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立案和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立案和结案管理规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立案和结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效率和质量,规范事故调查立案和结案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含船舶污染事故,下同)调查立案和结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立案管理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获知的水上交通事故信息进行初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符合《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5号)规定的水上交通事故,应予立案调查。

第五条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立案按照事故调查分级管辖的要求,实行“谁调查,谁立案”原则。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获知事故信息后,无论是否立案,均应在1日内完成初步核查,制作《水上交通事故立案审批表》(见附件)。

确定不予立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应通知事故当事人并告知理由。

无当事人的,应记录相关情况。

下级海事机构已经立案调查的事故,上级海事机构发现事故影响较大或等级较高应由其立案调查的,可以通过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文件代替立案审批。

第七条事故立案调查后,符合下述情况,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应撤销立案:(一)经核查或调查确认为非水上交通事故的;(二)由其他海事管理机构调查的;(三)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直接立案的;(四)其他应撤销立案的情况。

除前款(三)项外,其他撤销立案的,应按第六条第二款的要求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上级海事管理机构认为立案、不予立案或撤销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改正。

第三章结案管理第九条负责事故调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完成事故调查,经申请上级批复后(如须申请),应以正式文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完成事故调查结案。

第十条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按照事故调查分级管辖的要求,实行“谁立案、谁结案”原则。

第十一条结案包括自行结案和批复结案。

自行结案适用于部海事局、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

海事机构处理内河交通事故程序

海事机构处理内河交通事故程序

海事机构处理内河交通事故程序一、程序的开始(一)报告: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报告内容(船舶、浮动设施的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故发生时水域的水文、气象、通航环境情况,船舶、浮动设施的损害情况,船员、旅客的伤亡情况,水域环境的污染情况以及事故简要经过等)。

(二)记录: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做好记录。

(三)提交材料: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内河交通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证书、文书资料。

(四)管辖权确认:接到报告的海事机构如有管辖权则受理,无管辖权则须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海事机构。

二、程序的进行(五)调查::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调查、取证,并对事故进行审查。

(六)立案:海事管理机构认为确属内河交通事故的,应当立案;对于经审查尚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内河交通事故的,应当先予立案调查,经调查确认不属于内河交通事故的,应当予以撤销。

(七)备案登记:有关单位、人员对事故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应当如实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登记。

(八)通知和证据退还: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应当通知当事人,并及时返还或者启封所扣留、封存的各类证书、文书、日志、记录簿等。

三、程序的终结(九)出具调查报告: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内河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十)出具调查结论;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O日内作出《事故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当事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十一)处罚:1.对内河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处罚涉及外国籍船员的,应当将其违法行为通报外国有关主管机关。

2.责令有关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所属船舶、浮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

有关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积极配合,认真落实。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一、背景水上交通事故指船舶、艇船等水上交通工具在航行过程中遭遇的意外事故。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必须及时调查处理,以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调查处理流程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流程应该分为以下阶段:1.现场处置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要保护好现场,确保不发生二次事故。

如果发现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进行救援。

2.事故初步调查事故初步调查是指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船舶类型、交通情况、天气情况等方面进行初步的调查,并记录下事故现场的情况。

3.责任认定根据事故初步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包括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4.事故原因分析通过调查解析事故原因,防止再次发生类似的事故。

5.处理方案确定根据事故责任和原因,确定后续处理方案。

6.处理方案执行实施处理方案,纠正违法行为,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第三十七条中,关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有以下规定:•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者被损害人有权请求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调查处理。

•涉及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四、注意事项1.调查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保障调查的公正、公正、科学;2.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开展相关的调查工作;3.发现事故现场有遗漏、破坏等情况,要及时进行记录;4.涉及刑事责任的,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五、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调查处理,以保护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在调查处理过程中,需要合法合规地进行,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调查的公正、公正、科学等要求。

考虑到水上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所应采取的措施较多,因此需要有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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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依法、便民和高效地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事故当事方共同书面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认定,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水上交通小事故(以下简称“小事故”),可以适用本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但涉及客(汽)渡船舶、危险品运输船舶、船舶沉没、人员受伤以及外国籍船舶的事故除外。

前款所称的小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事调查人员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人数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1人应持有海事调查官证书。

第四条海事调查管理机构执行简易程序应遵守如下工作流程:
(一)事故当事人递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及附带各当事方授权人共同签名的适用《简易程序申请书》(见附件1)。

(二)海事管理机构应派员对当事船舶和事故现场采取勘视、检查、测量、拍照、录像等手段进行现场勘查,全面采集证据,完成《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初步确认事故经过和核实事
故损失,评估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适用简易程序的,执行本程序;若不适用,则按一般程序执行。

(三)如适用简易程序,应当面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当事人在结案前有权利对调查程序和内容提出异议,或要求相关利害调查人员回避和申请采用一般程序开展海事调查;
2、当事方如对民事纠纷存在异议,可共同申请海事调解、海事仲裁或直接上诉人民法院;
3、属内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获得《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
4、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海事调查人员如实提供相关事故证据;
5、海事调查简易程序的内容。

(四)如发现事故有疑点,海事调查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确认事故发生情况,并作相关记录。

(五)当事人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船舶、浮动设施及有关设备、人员的证书复印件,相关文书、日志、记录簿复印件及电子助导航仪器、设备相关记录备份。

(六)经批准适用简易程序的事故,海事调查人员应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登记确认表》(见附表2),作为事故认定的证据。

事故当事人应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登记确认
表》“处理结果”栏中注明对调查人员的告知内容、事故损失、经过、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及申诉权的意见,并共同签字确认。

(七)属于内河交通事故的,应制作《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并按规定程序送达事故当事人。

第五条为保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客观、公正进行,海事调查人员应按规定做好书证、物证、电子证据及相关文书的保存工作。

第六条简易程序应在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完成事故调查处理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七条海事调查人员在执行简易程序过程中,发现事故损失超过了小事故等级标准的、当事人在执行简易程序对调查过程和结论提出异议的、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事故具有普遍吸取教训意义的,应终止适用简易程序,按一般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并书面告知事故当事人。

第八条应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的,海事调查人员应当场进行调解,并记录调解结果(属内河交通事故的,应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上作记录,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后反悔的,当事人还可以向海事仲裁中心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九条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事故当事人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海事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 年月日起施行。

附表1: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申请书
注:事故当事方应单独或共同递交申请书,但不应超过事故发生后48小时。

附表2: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登记确认表
海事执法人员:海事执法人员:
注1:事故当事人多于两方的相应增加当事船舶概况栏;
注2:事故经过、事故原因等项目栏如不足填写,可另附材料。

附表3: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立/结案内部审批表
编号:
注: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单位签发法定文书的内部审批需要增加或减少会签部门意见
栏,并应随事故档案保存本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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