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化学原料药及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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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

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

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提高药品注册质量和效率,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总体要求)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应当符合药用要求,其质量、安全及功能应该满足药品制剂的需要。

第三条(关联审评审批制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审评审批药品制剂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药用辅料、药包材一并审评。

仿制境内已上市药品所用的化学原料药(以下简称“仿制化学原料药”)可申请单独审评审批。

第四条(原辅包登记) 化学原料药、辅料及药包材(以下简称原辅包)实施登记管理,原则上原辅包登记人应为原辅包生产企业,境外原辅包企业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登记事项,按要求在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登记平台(以下简称原辅包登记平台)登记相关产品信息并提交登记资料,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第五条(关联审评结果公开)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建立原辅包登记平台,并设立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原辅包的登记号、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给药途径等基本信息,供相关申请人或者持有人选择。

化学原料药关联审评审批或单独审评审批通过的,药用辅料、药包材关联审评通过的,药品审评中心在原辅包登记平台更新登记状态标识。

第六条(登记号管理原则)同一企业在同一生产场地生产的同一原辅包产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相同的,应按照同一登记号登记。

采用不同原理的生产工艺(如发酵、合成、半合成等)生产的同种原料药可按照不同登记号登记,采用相同原理的生产工艺生产的同种原料药应选择最优工艺进行登记。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七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制剂质量的主体责任,建立以制剂为核心,原辅包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12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12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药用辅料生产和使用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督促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遵照执行,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8月1日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药用辅料是药品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药品的质量。

为进一步加强药用辅料生产、使用的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规定如下:一、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保证购入药用辅料的质量(一)药品制剂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责任人。

必须切实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必须严格药用辅料使用的管理,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处方工艺,使用符合要求的药用辅料生产药品。

凡因违法违规使用药用辅料引发的药品质量问题,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承担主要责任。

(二)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应确保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职责,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部门人员不得干扰或妨碍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确定药用辅料供应商应进行审计并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一部分+注册分类1、2、5.1类)(征求意见稿)

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一部分+注册分类1、2、5.1类)(征求意见稿)
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应由申请人出具,并承诺对可能的侵权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1.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研制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如适用)
1.4对照药来源证明文件(如适用)
1.5商标信息及证明文件
申请使用商品名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
非临床研究安全性评价机构应提供《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LP)资质证明。采用境外已经完成的药理毒理研究资料支持境内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应符合《有关提交境外完成的非临床试验相关证明性文件的要求》。临床试验机构应提供备案证明。
1.8药械组合产品相关证明性文件
经属性界定确认属于药品或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应提交药械组合产品的属性界定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申请人应按照《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明确注册分类,并在模块一说明函中说明分类依据。
3.1.1化学药品新药指中国境内外均未上市的药品,含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
3.1.2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的新复方制剂,应按照化学药品注册分类1类进行申报。
3.1.3属于化学药品原注册分类1.2类情形的药品按照化学药品注册分类1类申报。属于化学药品原注册分类1.4类情形的药品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2.3类申报。
1.10同品种新药监测期: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不再受理其他申请人的同品种注册申请;已批准临床的,可受理申报上市许可申请。
1.11本次申请为:填写申报品种本次属于第几次申报。简要说明既往申报及审批情况,如申请人自行撤回或因资料不符合审批要求曾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批准等情况。原申请审批结束后,方可再行申报。
2.2.2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药品生产企业和包装厂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文。(境外生产药品适用)

12.原辅包登记程序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政策实施情况

12.原辅包登记程序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政策实施情况

无需临床试验的生产/
上市 仿制药注册费
需临床试验的生产/上

补充申请注册
常规项

需技术审评的
国产 19.20 43.20 18.36
31.80 0.96 9.96
单位:万元
进口 37.60 59.39
36.76
50.20
0.96 28.36
药品再注册费(五年一次)
由省级价格、 财政部门制

22.72
范围
仿制或进口境内已上市药品制剂所用的原料药(56号公告第九条)

通 过
状态“I”
原料药 生产企业
原料药 登记
公示
单独审评
通 过
状态“A”
NMPA♦CDE 2019年12月4日
17
原料药登记、缴费和审评程序
NMPA♦CDE 2019年12月4日
药品注册费标准
项目分类
新药注册费
临床试验 生产/上市
NMPA♦CDE 2019年12月4日
11
原辅包登记平台数据的构成
146号公告
已受理未完成审评的品种转入登记平台——第Ⅰ类
申请人自行登记的品种
——第Ⅱ类
56号公告 符合公告第八条要求转入登记平台 ——第Ⅲ类
NMPA♦CDE 2019年12月4日
12
登记资料一致性承诺书
146号公告发布时审评未结 束由药审中心转入登记平台 的原料药、药用辅料。
56号公告发布后根据批准信息转 入登记平台部分批准证明文件有 效的的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 材。
登记人如提交登记资料,应承 诺资料信息完全真实,并与注 册申请提交的申报资料包括回 复补充资料完全一致。
登记人如提交登记资料应承诺资料 信息完全真实, 并与国家局/省局 批准信息完全一致,批准后的变更 均经过国家局/省局批准活备案。

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程序

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程序

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程序
关联审评和审批的大幕已经开启, 具体的程序有如下九条:
一、药包材、药用辅料应与药品临床/上市申请关联申报, 药品注册申请人在获得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生产企业授权的前提下, 向相关受理部门同时提交药品临床/上市申请及相关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的申报资料, 包括药品、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的申请表。

二、相关受理部门按照本公告要求做好关联申报的受理工作, 对药品、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申请分别给予受理号, 并将申报资料及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药品临床/上市申请时, 可视需要对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实施延伸检查。

三、药审中心在审评药品临床/上市申请时, 对所关联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的申报资料进行关联审评, 必要时可以要求药品注册申请人补充资料, 补充资料时限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的关键工艺参数等信息资料, 也可在药品临床/上市申请受理后由其生产企业凭受理号直接提交至药审中心。

五、药品临床/上市申请批准后, 药审中心将该药品所关联的药包材、药用辅料申请信息纳入备案库并给予备案号, 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六、具备备案号或有效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 在关联申报时可仅提供批准备案号或证明文件号。

七、已获得注册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应在本公告规
定时间内向药审中心提交新的申报资料, 纳入备案库并给予备案号。

八、已获得注册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在按照新的申报资料要求提交资料前若发生变更, 按原规定提交资料, 由相应受理部门将申请资料及时报送药审中心。

《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规定

《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规定

《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中关于药品与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关联审批的要求,同时根据新版《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总局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46号,以下简称“146号公告”)和《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公告”)关于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以下简称“原辅包”)在审批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一并审评审批的要求,我中心起草了本管理规定。

二、起草过程(一)本管理规定第一稿由我中心于2017年10月起草完成上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经药化注册司与法制司会签,我中心根据合理意见修改后于2017年12月5日在原总局网站发布公开征求意见。

截至2018年1月5日,我中心收到业界反馈意见和建议共计591条,具体如下:116家企业反馈意见和建议474条;6家协会和行业组织反馈意见和建议69条;12位个人反馈意见和建议35条;2家政府机构12条;1家科研机构反馈意见和建议1条。

(二)我中心根据业界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本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在修改过程中通过邮件、组织会议讨论等方式征求了中心内部各审评部门的意见,针对146号公告中未明确的事宜,如原辅包登记规则的要求、原辅包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流程等,在本管理规定第二稿中作了明确规定。

(三)2019年8月15日,56号公告开始实施,原料药登记仍为行政许可事项,我中心根据《药品管理法》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对于原辅包与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的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原料药的管理方式和程序,修改后形成本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文解政策: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解读(一)

文解政策: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解读(一)

文解政策: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解读(一)药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药品的包装和辅料也同样重要,它们的质量直接影响着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的安全监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8年颁布了《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规定》。

该规定主要对药品的包装和辅料进行了规范和管理,重点关注的是药包材和药用辅料之间的配合及其影响药品的质量和安全的问题。

该规定旨在加强对药品包装材料和辅料的审评审批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一、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的定义和要求1. 审评范围该规定主要适用于申请国家药品注册,包括国产新药、引进药品,以及药品的变更申请。

2. 审评要求在药品注册申请中,必须对药品的包装材料和辅料进行详细描述,并说明其对药品的质量和安全的影响。

同时,需要提供药品包装材料和辅料的质量标准和相关检验报告。

审批部门应根据药品的种类和用途,以及包装材料和辅料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报告,对药物包材和药用辅料之间的相互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审批相应的包装材料和辅料。

3. 小批量试验规定对于新的药品包装材料和药用辅料,审评部门还要求进行小批量试验来评估其对药品的质量和安全的影响。

二、对药品包装材料的要求1. 选材原则药品包装材料应具有稳定性、透明度好、不易变形和不易老化等特性。

特别是需要防止水和气的侵入,以避免药品的变质。

2. 包装清洁药品包装材料应保持清洁干燥,使用前应进行严格的消毒和清洁。

3. 记录所有信息药品包装材料应记录所有的信息,包括药品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此外,还需要包括包装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批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信息。

4. 包装材料应符合质量标准药品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和法规要求,同时应符合药品的质量和安全要求。

三、对药用辅料的要求1. 选材原则药用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同时要保持稳定性和适宜性,以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责任主体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药品注册质量和效率,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以药品制剂(以下简称制剂)质量为核心,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以下简称原辅包)为质量基础,原辅包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的管理制度,对原辅包不单独进行审评审批。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实施原辅包技术主卷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原辅包登记平台”,对原辅包分别建立“原料药数据库”“药用辅料数据库”“药包材数据库”,并公示原辅包的相关信息。

原辅包企业可单独提交原辅包登记资料。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制剂质量的主体责任,建1立以制剂为核心,原辅包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围绕制剂的质量要求选择合适的原辅包,对所选用的原辅包质量负责,与原辅包企业建立授权使用和监督的质量保障制度。

第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能涵盖制剂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对制剂所用的原辅包质量应能追溯,并明晰原辅包来源、批次、生产、质控和变更情况。

第七条原辅包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应当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供应链质量管理制度,根据协议持续稳定地供应符合制剂质量的原辅包产品,提交必要信息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评估和控制由原辅包引入制剂的质量风险,并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的供应商审计。

第八条原辅包企业在完成登记资料登记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应当向总局提供一份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列明本年度的所有变更及摘要,并说明该年度所有新发生的授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使用的情况。

第九条原辅包企业应当将产品变更信息提前告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并及时登记变更后的原辅包登记资料。

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流程

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流程

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流程1.制药厂需要提交药包材的申请,包括药品包材的详细信息和相关文件。

Pharmaceutical manufacturers need to submit applications for drug packaging materials, including detailed information and relevant documents.2.相关审评机构会对药包材的申请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法规要求。

The relevant review agency will assess the applicationfor drug packaging materials to ensure compliance with regulatory requirements.3.药包材的质量和安全性对药品制剂质量和疗效有着重要影响。

The quality and safety of drug packaging materials have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quality and efficacy of drug formulations.4.审评机构会对药包材的原材料、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体系进行审查。

The review agency will review the raw materials, production processes, and quality control systems of drug packaging materials.5.申请人需要提供药包材的性能数据,包括防水、防光和防氧化等方面的测试结果。

Applicants need to provide performance data for drug packaging materials, including test results for water resistance, light resistance, and oxidation resistance.6.审评机构会就药包材的可持续性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注册分类3、4、5.2类)2020

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注册分类3、4、5.2类)2020

附件4-2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注册分类3、4、5.2类)(征求意见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目录一、适用范围 (1)二、受理部门 (1)三、资料基本要求 (1)(一)申请表的整理 (1)(二)申报资料的整理 (1)四、形式审查要点 (2)(一)申报事项审查要点 (2)(二)沟通交流审查要点 (2)(三)申请表审查要点 (3)(四)申报资料审查要点 (5)(五)其他提示 (9)五、受理审查决定 (10)(一)受理 (10)(二)补正 (11)(三)不予受理 (11)(四)受理流程图 (11)六、其他 (11)七、附件 (12)1.化学药品3、4、5.2类注册申报资料自查表 (13)2.参考目录 (16)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二部分注册分类3、4、5.2类一、适用范围化学药品注册分类3、4、5.2类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许可申请。

二、受理部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受理。

三、资料基本要求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应根据现行版《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以下简称CTD)格式整理,目录及项目编号不能改变,对应项目无相关信息或研究资料,项目编号和名称也应保留,可在项下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表的整理药品注册申请表、申报资料自查表与申报资料份数一致,其中至少两份为原件;填写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写或涂改,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二)申报资料的整理2套完整申请资料(至少1套为原件)+1套综述资料(应包含模块一、模块二),每套装入相应的申请表(综述资料中的申1请表应为原件),具体要求详见《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四、形式审查要点(一)申报事项审查要点1.药物临床试验终止后,拟继续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提出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自获准之日起,三年内未有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该药物临床试验许可自行失效;仍需实施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申报资料要求

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申报资料要求

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申报资料要求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附件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申报资料要求一、目录1 企业基本信息1.1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1.2 企业证明性文件1.3 研究资料保存地址2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系统(以下简称包装系统)的基本信息2.1 包装系统名称、类型2.2 包装组件2.3 配方2.4 基本特性2.5 境内外批准及使用信息2.6 国家标准以及境内外药典收载情况3 生产信息3.1 生产工艺的开发3.2 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3.3 物料控制3.4 关键步骤和中间体的控制3.5 工艺验证和评价4 包装系统的质量控制4.1 质量标准4.2 分析方法的验证4.3 质量标准制定依据5 批检验报告6 稳定性6.1稳定性总结6.2稳定性数据6.3 包装及选择依据7 安全性研究二、申报资料正文及撰写要求1 企业基本信息1.1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提供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

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应精确至生产车间、生产线、经纬度。

1.2 企业证明性文件境内药品包装系统生产企业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设置或者确定的包装系统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洁净室(区)洁净度检验报告书。

境外药品包装系统生产企业应授权中国代表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参照进口药品注册有关规定):(1)生产者合法生产资格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

(2)产品生产厂商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注册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

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的工商执照或者注册产品生产厂商常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

(3)产品在国外的生产、销售、应用情况综述及在中国注册需特别说明的理由。

1.3 研究资料保存地址提供研究资料保存地址,应精确至门牌号。

如研究资料有多个保存地址的,都应提交。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

附件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责任主体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药品注册质量和效率,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以药品制剂(以下简称制剂)质量为核心,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以下简称原辅包)为质量基础,原辅包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的管理制度,对原辅包不单独进行审评审批。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实施原辅包技术主卷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原辅包登记平台”,对原辅包分别建立“原料药数据库”“药用辅料数据库”“药包材数据库”,并公示原辅包的相关信息。

原辅包企业可单独提交原辅包登记资料。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制剂质量的主体责任,建立以制剂为核心,原辅包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围绕制剂的质量要求选择合适的原辅包,对所选用的原辅包质量负责,与原辅包企业建立授权使用和监督的质量保障制度。

第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能涵盖制剂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对制剂所用的原辅包质量应能追溯,并明晰原辅包来源、批次、生产、质控和变更情况。

第七条原辅包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应当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供应链质量管理制度,根据协议持续稳定地供应符合制剂质量的原辅包产品,提交必要信息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评估和控制由原辅包引入制剂的质量风险,并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的供应商审计。

第八条原辅包企业在完成登记资料登记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应当向总局提供一份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列明本年度的所有变更及摘要,并说明该年度所有新发生的授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使用的情况。

第九条原辅包企业应当将产品变更信息提前告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并及时登记变更后的原辅包登记资料。

《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学原料药再注册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20231013

《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学原料药再注册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20231013

附件《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学原料药再注册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一、《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学原料药再注册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起草的背景和考虑是什么?为优化化学原料药管理,2017年11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46号),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了化学原料药与制剂关联审评审批制度,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建立原辅包登记平台,企业通过登记平台提交登记资料,获得登记号并公示化学原料药基本信息,供制剂企业选用,待关联制剂提出注册申请后一并审评。

2019年12月新修订实施的《药品管理法》明确,化学原料药实施审批制,其登记注册属于行政许可事项。

2020年7月新修订实施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对化学原料药审评通过的,发给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

我国是化学原料药生产、出口大国,对化学原料药实施再注册,可以在确定的监管周期内对生产能力、质量管理符合情况进行确认,对生产、销售、抽检、变更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于落实化学原料药的属地监管职责、强化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的主体责—1—任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化学原料药产业发展和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二、《公告》实施的范围是什么?《公告》实施的范围是在原辅包登记平台登记并审评通过的化学原料药,以及原已获得批准文号并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56号)转入登记平台的化学原料药。

三、化学原料药再注册的申报端口是什么?境内生产和境外生产化学原料药登记人均应当通过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申报化学原料药再注册。

四、再注册申报时是否可合并申报其他变更事项?鉴于再注册、补充申请、备案的审查单位、时限不尽相同,化学原料药再注册申请中不能合并其他变更事项。

对于再注册审评期间,登记人名称(非主体变更)、注册地址等不涉及技术审评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审查部门,并提交相关证明性资料。

《化学原料药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合同起草与审查

《化学原料药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合同起草与审查

《化学原料药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合同起草与审查附2《化学原料药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落实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起草形成《化学原料药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受理指南》)。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为更好的指导化学原料药登记工作,根据《办法》、《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全面总结原料药登记的工作经验,起草该指南。

二、起草过程20XX年10月15日,新修订的《办法》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深入学习领会《药品管理法》和《办法》精神的基础上,启动《受理指南》的起草工作。

2021年3月30日,《办法》(总局令第27号)正式公布,根据《办法》内容及相关配套文形成《受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三、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本《受理指南》(征求意见稿)在参照194号通告基础上,纳入《办法》中的新要求;同时根据登记资料的特点对存储介质、文格式、资料要求进行细化。

《受理指南》主要内容包括:(一)适用范围和登记资料基本要求适用范围为化学原料药上市登记,审批类变更,境外生产原料药备案类变更及再注册。

通过对光盘、文命名等不同于纸质申报资料的特点予以明确,同时参照各登记事项的资料要求等文提炼形成《化学原料药登记资料基本要求》。

(二)光盘及文格式审查要求原料药登记资料作为电子资料有其特殊性,为保障电子资料的读取、上传、保存,总结以往工作经验针对光盘及文格式设定具体要求。

(三)登记事项审查要求汇总申请人关注的问题,在“形式审查要点”模块下设“登记事项审查要点”章节。

涵盖登记范围、登记时限等内容。

(四)登记表和登记资料审查要点基于登记事项相关资料要求及填表说明等配套文的要求,设置证明文及登记表审查要点,进一步规范登记表的填写和登记资料的提交。

4《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4《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1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提高药品注册质量和效率,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总体要求)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应当符合药用要求,其质量、安全及功能应该满足药品制剂的需要。

第三条(关联审评审批制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审评审批药品制剂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药用辅料、药包材一并审评。

仿制境内已上市药品所用的化学原料药(以下简称“仿制化学原料药”)可申请单独审评审批。

第四条(原辅包登记) 化学原料药、辅料及药包材(以下简称原辅包)实施登记管理,原则上原辅包登记人应为原辅包生产企业,境外原辅包企业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登记事项,按要求在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登记平台(以下简称原辅包登记平台)登记相关产品信息并提交登记资料,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第五条(关联审评结果公开)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建立原辅包登记平台,并设立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原辅包的登记号、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给药途径等基本信息,供相关申请人或者持有人选择。

化学原料药关联审评审批或单独审评审批通过的,药用辅料、药包材关联审评通过的,药品审评中心在原辅包登记平台更新登记状态标识。

第六条(登记号管理原则)同一企业在同一生产场地生产的同一原辅包产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相同的,应按照同一登记号登记。

采用不同原理的生产工艺(如发酵、合成、半合成等)生产的同种原料药可按照不同登记号登记,采用相同原理的生产工艺生产的同种原料药应选择最优工艺进行登记。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七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制剂质量的主体责任,建立以制剂为核心,原辅包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

12.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工作进展情况

12.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工作进展情况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工作进展情况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0年7月2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背景01目录CONTENTS原料药的登记受理020356号公告实施情况04关联审评审批管理办法01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背景审评审批制度原辅包管理方式的演变国发〔2015〕44号2016年134号公告国发〔2017〕46号厅字〔2017〕42号文2017年146号公告2019年56号公告第十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关联审评审批制度。

在审批药品制剂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

药品审评中心建立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信息登记平台,对相关登记信息进行公示,供相关申请人或者持有人选择,并在相关药品制剂注册申请审评时关联审评。

关联审评登记公示年度报告延伸检查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登记状态标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节类型标识状态A I 总计原料药10073295913032药用辅料229618964192药包材6370486811238总计18739972328462标识注释:A 已批准在上市制剂使用的原料/辅料/包材,单独通过技术审评的原料药。

I 尚未通过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的原料/辅料/包材,尚未单独通过技术审评的原料药。

原辅包登记信息统计表(数据截至6月30日)原辅包信息公示0256号公告实施情况56号公告发布信息中心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药包材类型批准信息转入标A 原料药8769药用辅料1964药包材5778总计16511药用辅料地方省局✓仿制或进口境内已上市制剂所用原料药可进行单独审评审批,药审中心启动了146号公告发布后转入中心未开展审评的104件仿制原料药审评任务;✓药审中心将93个审评结论为通过技术审评的原料药技术转让申请平台标识状态更新为A;✓药审中心将328个由中检院移交的已公示并通过技术审评的药包材平台标识状态更新为A。

原辅包关联审评审批制度要点汇总

原辅包关联审评审批制度要点汇总

原辅包关联审评审批制度要点汇总一、化学原料药关联审评审批制度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将药品定义修订为“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删除了“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等”的表述。

根据国家药监局的相关解释,原料药仍按照药品管理。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即对化学原料药和制剂用辅料包材实施关联审评审批管理。

中药制剂和生物制品用饮片、生物活性物质等,仍沿用原有的管理制度。

我国原对境内制剂生产用化学原料药(包括境内和境外生产化学原料药,以下简称原料药)采用跟制剂一样的审批注册、实行批准文号管理制度。

原辅包关联审评审批制度实施后,原料药虽不再发批准文号,但管理框架跟原规定非常相似,笔者根据原辅包关联审评审批管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将有关程序和要求总结如下。

1、登记一般要求化学原料药,应当在制剂提出上市申请或涉及变更原料药的补充申请前完成登记,申请关联审评审批。

境内制剂生产用原料药,包括境外生产的原料药,均应进行登记,这也便于与生产许可监管衔接。

境外制剂所用原料药,可不登记,在制剂提出申请时一并提交原料药相关资料。

但对于境内生产原料药,供境外制剂生产所用的,建议纳入强制登记范围,便于加强监管。

仿制化学原料药在登记时可同时申请单独审评审批,无需与关联制剂一并审评,该举措旨在缓解部分短缺原料药的可及性问题。

申报资料要求已跟ICH要求完全接轨,按照其通用技术文档(CTD)整理。

2、初始登记与关联审评审批流程境内原料药生产企业(指实际生产厂),或境外原料药厂商指定的境内企业法人,登录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原辅包登记平台,提交化学原料药登记表,并将登记表和登记资料电子版(光盘)邮寄至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解读(一)

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解读(一)

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解读(一)随着药品生产技术的不断提高和更新,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在药品制剂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这些材料可以帮助药品更好地发挥药效和质量,同时也对药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的审评审批政策也成为了众多制药企业和药品监管部门十分关注的话题。

一、药包材的审评审批政策药包材是指用于制药和包装的各种材料,包括药品生产过程中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灭菌包装材料、贮存材料等。

由于药包材与药品接触,因此其质量对药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至关重要。

为此,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制定了如下审评审批政策:(一)药包材的种类目前我国主要使用的药包材包括:塑料袋、玻璃瓶、铝箔袋、硬胶囊、软胶囊、针头、留置针、输液器、输液袋、输液管等。

其中,塑料袋、玻璃瓶和铝箔袋是目前生产和使用最广泛的药包材。

(二)药包材的审评审批依据药品生产使用的药包材需要符合如下要求:1.材料应为安全无毒,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2.制造和使用过程中应遵循相应的技术要求,确保其品质稳定性和可靠性;3.药包材的选用应符合药品的特性和需要,能够充分发挥药品的药效和稳定性;4.材料的包装、贮存和使用过程中应遵循相关的卫生、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其干净、无菌,不会受到污染或损坏。

(三)药包材的审评审批程序药包材的审评审批程序一般包括以下环节:1.材料检查:检查各种药包材的材质、结构、尺寸、外观等是否符合要求;2.生产工艺评价:评估生产工艺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包括生产设备、生产线布局、工艺流程、工艺参数等方面的评估;3.品质评价:评估药包材的品质、稳定性和可靠性,包括对材料的化学、物理、微生物学、生物相容性等方面进行评价;4.实际使用评估:对药包材在实际生产和使用中的表现进行评估,包括材料的包装方式、存储条件、使用方法等方面的评估;5.审评结论: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审评结论,并据此向制药企业和监管部门发布相关通知。

二、药用辅料的审评审批政策药用辅料是指用于药品制剂中的各种其他材料,包括溶剂、助剂、填料、乳化剂等。

原料药、药用辅料、药包材新规2019年第56号公告解读

原料药、药用辅料、药包材新规2019年第56号公告解读

原料药、药用辅料、药包材新规2019年第56号公告解读原料药、药用辅料、药包材新规2019年第56号公告解读较2017年第146号公告,范围扩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研制、生产、进口和使用的原料药、药用辅料、药包材均适用于2019年第56号公告要求。

7月有许多重要的文件发布,其中2019年第56号公告对原辅包厂家、制剂厂家有重要的影响,56号公告发布的内容较多(后有详细解读),其中最重要的有几点:原料药登记人可以在登记平台自行打印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和标签等。

原料药技术审评将收费。

目前的收费标准即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53号)中药品的收费标准。

仿制或进口境内已上市药品制剂所用的原料药,原料药登记人登记后,可进行单独审评审批。

原料药需进行GMP检查。

原料药的变更申请需经过批准,依据的法规是《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56号)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46号),现就进一步明确原料药、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原辅包)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原辅包的使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主要是指原辅包的质量、安全及功能应该满足药品制剂的需要。

原辅包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由原辅包登记人在登记平台上登记,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时与平台登记资料进行关联;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平台登记的原辅包,也可在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由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一并提供原辅包研究资料。

新增“原辅包登记人”概念。

2017年第146号公告的描述是“药品制剂申请人仅供自用的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或者专供特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使用的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可在药品制剂申请中同时提交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资料(资料要求参照本公告执行),不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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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
共同审评审批管理规定] 化学原料药及制剂
《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
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中关于药品与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关联审批的要求,同时根据新版《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总局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46号,以下简称'146号公告“)和《国家药监
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公告“)关于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以下简称'原辅包“)在审批药品制剂注
册申请时一并审评审批的要求,我中心起草了本管理规定。

二、起草过程(一)本管理规定第一稿由我中心于2017
年10月起草完成上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经药化
注册司与法制司会签,我中心根据合理意见修改后于2017年
12月5日在原总局网站发布公开征求意见。

截至2018年1月
5日,我中心收到业界反馈意见和建议共计591条,具体如下:116 家企业反馈意见和建议474条;6家协会和行业组织反
馈意见和建议69条;12位个人反馈意见和建议35条;2家政府机构12条;1家科研机构反馈意见和建议1条。

(二)我中心根据业界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本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在修改过程中通过邮件、组织会议讨论等方式征求了中心内部各审评部门的意见,针对146号公告中未明确的事宜,如原辅包登记规则的要求、原辅包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流程等,在本管理规定第二稿中作了明确规定。

(三)2019年8月15日,56号公告开始实施,原料药登记仍为行政许可事项,我中心根据《药品管理法》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对于原辅包与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的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原料药的管理方式和程序,修改后形成本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三、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本规定的起草总体思路是基于保证药品制剂质量的基础上,简化药品审评审批程序。

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体责任,建立以制剂为核心,原辅包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

明确原辅包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保证原辅包的质量、安全性及功能性满足药品制剂的需要。

主要内容包括了原辅包企业的责任与义务,原辅包登记范围,原辅包变更的相关程序,以及原料药登记缴费程序、原料药关联审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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