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新《民事诉讼法》第61、71、72、73条之规定

合集下载

【司法考试】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附民事诉讼法全文)(共88页)之欧阳法创编

【司法考试】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附民事诉讼法全文)(共88页)之欧阳法创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4号)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后一段:“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这一法条,使枉法断案的法官生存的土壤更肥沃,使他们的生存有了法律保障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1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 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 申请书等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 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 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 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六、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改为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 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 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 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 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 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 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七、第一百八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八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 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 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八、第一百八十五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七条,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 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七十二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七十二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七十二开封楚女randan46201@【条文】《民诉法解释》第122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修改】删除。

【应增加条文】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或者对其询问,适用对证人的相关规定。

通过询问有专业知识的人能查清事实的,不必进行鉴定和勘验。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理由】(一)《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仅从该规定所处的位置看,将有专门知识的人称为专家辅助人就很尴尬,而应称为鉴定证人。

为厘清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属性,有必要考察一下域外立法,并回顾一下《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的相关规定。

当案件事实涉及专门性问题时,缺乏相关知识的当事人和法官都需要获得专家的帮助。

立足于全球视野,获取专家帮助的方式主要有英国模式和法国模式,前者的专家是由当事人自己聘请的,后者的专家是由法官聘请的。

英国模式没有构建鉴定人制度,将当事人聘请的专家称为专家证人。

大陆法系的意大利、德国等也允许当事人自己聘请专家,但由于当事人均可自主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专家,其实施结果导致司法鉴定制度边缘化,进而被闲置,因此当事人聘请的专家其意见不作为证人证言(视为当事人陈述),而法院聘请的专家其意见是作为证人证言使用的,这是两者的本质差别。

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前规定的鉴定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鉴定人,该鉴定人是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而由鉴定机构指派的,而不是由当事人申请并由当事人挑选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出具的不是鉴定意见而是鉴定结论,鉴定人并不出庭作证。

【司法考试】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附民事诉讼法全文)(共88页)之欧阳结创编

【司法考试】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附民事诉讼法全文)(共88页)之欧阳结创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4号)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后一段:“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这一法条,使枉法断案的法官生存的土壤更肥沃,使他们的生存有了法律保障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1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评析--兼论应诉管辖之构成要件

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评析--兼论应诉管辖之构成要件
确的规 定。再者如果当事人虽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
可知应诉管辖产生的前提 条件是受诉人 民法 院已经 受理 了案件但该人民法院对案件 实质上并无管辖权
但消极的不作为应该作何解释 ,是否构成应诉管辖 都成为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
即“ 管辖错误 ” 。 管辖权有无 的判 断乃是根据 民事诉 讼法 中有关管辖的规定予以判 断,其标准清晰 明了 不至发生歧义而难 以运用 。再根据我 国 《 民事诉讼
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 人 民法 院发现受理 的案件不 属于本 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 的人 民法 院, 受移送 的人 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 的人 民法 院认 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 院管辖 的,应当 报请上级人 民法院指定管辖 , 不得再 自行移送 ” , 如 果受理案件的人 民法院在 受理案件后 已经 白行发现 了其无管辖权的情 由则应 当依法移送管辖 。因此 ,
判定当事人 的诉讼行为是否构成应诉管辖 并使其 受其制度之法律效果 的约束 。我 国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收稿 日期:2 0 1 3 - 0 6 — 2 8
作者简介:邹明辉 ( 1 9 8 8 一 ) ,女 ,重庆 梁平人 ,西南政法 大学 2 0 1 1 级 民事诉讼 法硕士研 究生 。

l 4 2-
重 庆 三 峡 掌 院 掌 报
二十七条清晰地规定了应 诉管辖制度 的前提条件 。
答辩还指被告在提出反诉等活动中未提 出对管辖权
应诉管辖制度规定于 《 民事诉讼法 》第二编第十二
章第二节即审理前的准 备中。根据法学逻辑分析法
的异议 。究竟该如何理解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 明
应诉管辖又称默示协议管辖,是指一 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 ,将案件诉至某一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的法

【司法考试】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附民事诉讼法全文)(共88页)之欧阳体创编

【司法考试】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附民事诉讼法全文)(共88页)之欧阳体创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4号)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后一段:“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这一法条,使枉法断案的法官生存的土壤更肥沃,使他们的生存有了法律保障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1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解读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我国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及适用——兼评新《民事诉讼法》第196、197条之规定

我国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及适用——兼评新《民事诉讼法》第196、197条之规定

我国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及适用——兼评新《民事诉讼法》
第196、197条之规定
李林启
【期刊名称】《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4(038)004
【摘要】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担保物权制度发挥效用的直接体现.新《民事诉讼法》
第196、197条对担保物权实现所做的程序规定完成了由诉讼程序向非讼程序的
重大转变,契合了担保物权人权利实现的便捷需求,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然而,由于新法对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较差,加之相关司法解释的
缺失,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适用的混乱.为精准适用该程序,发挥其非讼程序的独特
优势,应有针对性的规定案件的地域管辖,明确案件的形式审查标准,同时规定不收取
案件的申请费用,以确保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在司法适用中的规范性、严谨性、
一致性.
【总页数】5页(P87-91)
【作者】李林启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2;DF521
【相关文献】
1.担保物权实现之非讼程序探讨 [J], 叶知年;余秋萍
2.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研究 [J], 庄诗岳
3.论动产用益物权——兼评我国《物权法》第117条之规定 [J], 沈虓天
4.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运行现状实证分析——基于全国各地459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考察 [J], 李林启
5.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研究 [J], 庄诗岳;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执行中的评估、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行为,充分保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变价期限)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后三个月内开始拍卖或者变卖查封财产。

第二条(拍卖优先原则)人民法院对查封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采取拍卖的方式。

但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委托拍卖)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

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监督拍卖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拍卖。

第四条(受让人资格的限制)法律、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限制的,应当按照其限制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人转让。

第三人对查封财产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拍卖时应当保护其优先购买权。

第五条(拍卖物价格的评估)拍卖的财产,除价值不贵重的动产、有市价或者其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财产外,应当委托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在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价格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股权所在企业提供据以评估的会计资料。

有关企业拒不提供或者有其他妨碍执行行为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评估和拍卖机构的选定)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的,应当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鉴定人、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抽签或者摇珠等随机方式选定评估、拍卖机构。

委托拍卖,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办理有关事项。

第七条(拍卖委托的撤回)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的;(三)被执行人支付现金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义务的;(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五)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党课讲稿】《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方拒绝评估的法律后果(3篇)

一方拒绝评估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评估活动在合同履行、司法诉讼、资产处置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评估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其评估结论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方当事人可能会拒绝接受评估结论,从而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围绕一方拒绝评估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

二、一方拒绝评估的情形1. 评估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2. 评估机构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评估工作3. 评估机构评估结论与事实不符4. 当事人认为评估结论对其不利,拒绝接受三、一方拒绝评估的法律后果1. 评估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若一方拒绝接受评估结论,导致评估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评估合同。

2. 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断一方拒绝接受评估结论,可能导致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断。

在此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将无法依据评估结论作出裁决,当事人需重新申请评估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3.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拒绝接受评估结论,可能构成违约行为,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损害赔偿若一方拒绝接受评估结论给对方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此情况下,拒绝接受评估结论的一方需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 法律责任追究若一方拒绝接受评估结论的行为涉嫌违法行为,如虚假评估、恶意阻挠评估等,可能面临法律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责任人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防范措施1. 完善评估合同条款,明确评估机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的效力等事项。

2. 选择具有资质、信誉良好的评估机构,确保评估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

新民事诉讼法全文(民事诉讼法新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全文(民事诉讼法新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全文(民事诉讼法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解读:最新民诉法司法全文

解读:最新民诉法司法全文

解读:最新民诉法司法全⽂解读:最新民诉法司法全⽂ 最⾼⼈民法院4⽇公布《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从当⽇起实施。

这部“史上最长司法解释”有何看点?从以下七个关键词可窥⼀斑。

最⾼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级⼤法官杜万华对此进⾏了解读。

【关键词:程序正义】 民诉法司法解释强调当事⼈诉讼权利平等,兼顾公正与效率,重视程序的公开透明,落实“便于当事⼈诉讼,便于⼈民法院依法独⽴、公正和⾼效⾏使审判权”等原则,⼒图使民事诉讼制度更加科学和更具有操作性。

【法官点评】确保民事诉讼程序公正性是贯穿这部司法解释的主线,全⽂552条规定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体现程序公平正义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案登记制】 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接到当事⼈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应当登记⽴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期的书⾯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内决定是否⽴案。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了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并对当事⼈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了细化规定。

【法官点评】诉权是当事⼈启动和推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尊重和保障当事⼈的诉权,是民事诉讼法的⽴法宗旨和基本功能。

【关键词:公益诉讼】 司法解释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民法院管辖。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内书⾯告知相关⾏政主管部门。

【法官点评】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后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内容,但仅有⼀个条⽂规定。

司法解释对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了⼀系列细化规定。

【关键词:证据】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

案件法律评价机制规定(3篇)

案件法律评价机制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案件法律评价工作,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各类案件过程中,对案件的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证据采信、判决结果等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案件法律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及时的原则,确保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四条案件法律评价机制应当建立健全,形成一套科学、规范、高效的评价体系。

第二章评价主体第五条案件法律评价主体包括:(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三)律师、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等。

第六条评价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三)具备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和判断能力。

第三章评价内容第七条案件法律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一)案件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二)案件程序是否合法;(三)证据采信是否合理;(四)判决结果是否公正;(五)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评价主体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重点评价:(一)案件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准确;(二)案件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三)案件的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全面;(四)案件的判决结果是否公正、合理。

第四章评价程序第九条案件法律评价程序分为以下步骤:(一)受理评价申请;(二)组成评价小组;(三)收集、审查相关材料;(四)进行评价活动;(五)形成评价意见;(六)提交评价报告。

第十条评价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对案件的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证据采信、判决结果等方面有异议;(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评价小组由3至5名评价主体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法学专家。

第十二条评价小组在评价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各方面的意见,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新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

新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

文章来源:/Content-1126.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新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文章来源:/Content-1126.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对法律案件评析的意见(3篇)

对法律案件评析的意见(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件涉及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向甲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后,甲应于收到货物之日起10日内支付全部货款。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向甲供应了货物,但甲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货款。

乙多次催促甲支付货款,甲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二、案件事实1. 甲、乙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2. 乙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乙按照合同约定向甲供应了货物,履行了合同义务。

3. 甲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支付义务。

甲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4. 乙主张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乙因甲未支付货款,故主张违约责任。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合同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支付义务。

(4)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损失鉴定法律规定(3篇)

损失鉴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损失鉴定,是指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对因侵权、合同违约、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进行评估、分析和鉴定的活动。

在我国,损失鉴定具有法律效力,其结果可以作为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程序的依据。

本文将围绕损失鉴定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损失鉴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因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发生争议,可以申请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请求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是否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决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通知书。

”三、损失鉴定程序1.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损失鉴定,应当向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提交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以及鉴定费用。

2.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审查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收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具备鉴定条件。

3.鉴定实施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根据鉴定事项和法律法规,对损失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4.鉴定意见送达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将鉴定意见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5.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鉴定意见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程序的依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评新《民事诉讼法》第61、71、72、73条之规定摘要:我国证人在不出庭的情况下的作证方式,30年来经历了由单一化到多样化的发展过程,使法官在其中作出选择。

依学理分析,证人特殊作证方式可分为单向叙事、双向交流、多向交流三种类型,各种方式在不同程度上接近直接言词原则。

法官的选择应有一定顺序,根据证人作证条件和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按照最接近直接言词的规则确定证人在不出庭情况下的具体作证方式。

关键词:不出庭证人特殊作证方式;新《民事诉讼法》;法官裁量中正文:证人不出庭是个历久弥新的话题。

从法律社会学视角分析,证人出庭问题有必然性,其解决结果可能永远无法达到法律学人期望的理想状态。

然则,将证人出庭与不出庭采取对立性思维,对不出庭的特殊作证方式未从理论上深入探究,相关程序构思粗疏,制度应用就会失去应有的弹性。

就本文而言,证人特殊作证方式是指证人在不出庭的情况下,通过其他手段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或者接受询问的替补性方案。

随着现代技术发展和司法经验积累,证人特殊作证方式不断增多,必然使法官面临机能、成本各异的具体作证手段选择问题。

对于新《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多种证人特殊作证方式,如何判断每一种方式在事实审理中的价值,如何从证人特殊作证方式系统功能最优化的视角进行科学设计,以使案件审理活动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目标追求,都需要对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深入理解。

通过类型化思考,确定相应的选择规则,方能使不同作证手段在立法上衔接有序,实现各方诉讼主体或者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一、证人证据(1)、民事诉讼证据的定义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各种依据。

它具有以下作用:1、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的手段,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案件一旦发生就成为过去,我们无法让时间倒转。

唯一有效和可能的手段就是通过有价值的信息和材料最大限度地还原案件的本来面目。

这些有价值的信息和材料在法律上以证据材料的形式表现出来,人民法院对这些证据材料通过严格的程序筛选,获得了有用的证据,并通过这些证据查明了事实真相,案件事实得以重构。

2、证据是当事人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武器对进入诉讼的当事人来说,要得到人民法院支持,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司法裁判,就必须用证据说话,证据充分不充分常常直接决定着诉讼的胜负。

如果主要的证据灭失,即使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本身是真实的,除非对方当事人予以承认,否则人民法院也无法从法律上加以确认。

3、证据是使裁判具有公信力的基础裁判的权威性体现在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个无事实依据、无充分的证据支持的裁判文书,是不会有公信力的。

(2)、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通说认为,民事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大特征,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的证据材料,才有作为证据的资格或者说才有可采性,学者将之称为证据资格或证据能力。

也有学者认为,只要同时具备关联性和合法性,甚至只要具备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就具有证据资格。

1、客观性民事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

民事证据的客观性,源于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

具体地说,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过程中,必然会以各种形式在客观世界里留下印迹,这些印迹,在民事诉讼中就表现为人证或物证等形式。

通过这些印迹,一般而言可以真实地再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变动过程。

由此看来,虽然这个回溯性的事实不能和真实的事实划等号,但它是建立在客观、真实的证据材料之上的,这是毫无疑问的。

强调民事证据的客观性就是强调它必须是真实、客观的证据材料。

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意见。

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保持客观,不得先入为主,甚至只收集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证据;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的立场。

2、关联性民事证据的关联性,又称为民事证据的相关性,是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

事物之间的联系是普遍的,在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联系也是普遍的,但并非所有的联系均具有法律意义。

对于民事诉讼这个领域来讲,所考察的联系只是那些和待证事实之间有关系的内在联系。

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

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①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组成部分;②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

强调民事证据的关联性,就是强调它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

为此,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而言,在收集、提供证据时应将注意力集中在那些与案件有关联的证据材料上;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应将调查和审核证据的范围严格限定在与案件有关联的证据材料上。

3、合法性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取、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在法治国家,强调民事证据的合法性其实就是在强调人权的重要性,如《民事证据规定》第68条就深刻地体现了这一点。

通说认为,民事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①证据的存在形式合法,即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要件。

②证据的取得合法,即当事人和代理人在收集证据的时候,所使用的手段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时也同样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③证据的提交和认定的程序合法。

如《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明确证据具有合法性,可以使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在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始终注意合法性的要求,以便将那些不具备合法性要求的证据材料排除。

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一般简称“三性”)是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不可分割的三个本质属性,缺一不可。

不同时具备这“三性”的事实材料对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案件事实不具有参考价值;对于当事人和其诉讼代理人而言,无形中就浪费了时间和金钱,得不偿失。

所以,深刻理解民事证据的“三性”无论是对于人民法院而言,还是对于当事人而言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3)、证人证言1、证人证言的概念与特征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就其知晓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或证词。

与其他证据相比较,证人证言具有以下特征:①、证人证言的主观性很强。

证人证言是证人对他亲身感知的事实的一种回忆性的陈述,这种陈述是否客观依赖于他的记忆能力、表达能力、理解能力以及他本人是否有主观偏见。

换句话说,证人本人主观上的因素对他的陈述影响很大。

因此,证人证言的主观性很强。

②、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

证人证言是建立在证人与案件事实发生的空间和时间具有同一性的基础之上的,这种空间和时间上的联系是不可替代的,所以证人证言也是不可替代的。

③、证人证言必须采取法定的形式。

《民事诉讼法》第73条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只有符合本条所规定的法定条件,如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才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民事证据规定》第55条也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第56条中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第57条规定:“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2、证人的范围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两大类。

《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如果由单位作证,应由其有关负责人或者知情人出庭作证,并由其单位在书面证词上加盖公章。

个人作为证人,必须能够正确表达意志。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以下人员不得作为证人:①、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能够向法庭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是作为证人的必备条件。

因此精神病人、生理上有缺陷的人、年幼的人等,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就不能作为证人。

如果对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状况相适应的待证事实提供证据,可以作为证人。

②、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不得作为证人。

如果诉讼代理人对正确查明事实有重要作用,可以在终止与被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后成为证人。

这主要是为了避免角色冲突。

如诉讼代理人必须自始至终参与法庭审理,而证人却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③、办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检察人员,不能同时是本案的证人。

这主要是因为这些人员对案件的裁判具有一定的权力,如果同时作为证人,不利于程序正义。

3、证人的权利证人的权利主要有:①、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②、补充、更正权证人对人民法院的笔录与其陈述有出入的,对笔录中误记或漏记的部分,有权要求更正和补充。

③、损失补偿权《民事诉讼法》第74条明确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交纳办法》也规定,证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应当由当事人负担。

④、获得保护权证人因作证受到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证人的义务证人的义务主要有:①、出庭义务证人除确有困难不能出庭外,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②、如实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如实向法庭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应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对他的询问,如实回答问题,不得对事实进行增减,更不得作伪证。

二、证人特殊作证方式的制度演变基于民事司法实践问题解决之目的,我国证人特殊作证方式30年来经历了由单一化到多样化的发展过程,《民事诉讼法》的制订、修改及其司法解释都对制度完善起到重要作用。

(1)、不同时期证人特殊作证的规定及成效1.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制订之初,就确立了证人出庭作证之原则和不出庭提交书面证言之例外的制度。

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61条规定,凡知晓案件情况者,皆有出庭作证之义务,证人确实有困难无法出庭者,法院可以许可其提交书面证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