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最新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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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最新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最新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最新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依法行政、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四条规划编制要求城市规划编制应遵循城乡统筹、区域协调、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人文关怀、科技创新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

第五条规划编制内容规划编制应包括:市域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专项规划。

第六条规划编制标准编制城市规划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三章城市规划审批第七条审批程序城市规划审批应按照编制、审查、批准、公布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审批主体市域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专项规划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详细规划还可以授权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审批材料申请审批的城市规划应提交规划文本、图纸、说明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城市规划实施第十条实施原则城市规划实施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原则。

第十一条实施主体上海市人民政府是城市规划实施的主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实施程序城市规划实施应按照规划审批结果进行,涉及土地使用、项目建设等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城市规划修改第十三条修改条件城市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适应国家和上海市重大发展战略需要;2. 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3. 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4. 保持城乡规划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四条修改程序城市规划修改应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并提交修改说明和相关材料。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监管职责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上海市城市规划:最新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最新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最新管理技术规定1. 引言本文档将介绍上海市最新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旨在提供对城市规划管理的全面了解,以帮助相关方面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2. 规划流程2.1 规划编制- 城市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规划编制需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等因素,确保规划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 规划编制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充分考虑各方利益。

2.2 规划审批- 城市规划的审批程序应严格遵守上海市有关规定,确保审批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 审批过程中需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3 规划实施- 规划的实施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

- 规划实施过程中需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规划的有效性和可持续发展。

3. 规划要求3.1 空间布局- 规划的空间布局应合理有序,充分考虑城市的整体发展和功能分区。

- 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和绿地空间。

3.2 环境保护- 规划必须充分考虑环境保护,采取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提高城市的品质和可持续性。

3.3 基础设施- 规划要求合理规划和建设城市的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水、电、气等。

- 基础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城市的未来发展需求,提高城市的便利性和竞争力。

4. 规划管理4.1 监督检查- 规划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规划的有效执行。

-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追究责任,保障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2 法律法规- 规划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规定行事。

- 相关部门应及时更新法律法规,确保规划管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3 公众参与- 规划管理应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提高规划决策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 公众可以通过公开渠道了解规划进展,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5. 结论上海市城市规划的最新管理技术规定旨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上海市最新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最新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最新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一、背景
随着上海市的不断发展,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了更好地管理和规划上海市的城市发展,制定了最新的城市规划管
理技术规定。

二、目的
该技术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上海市的城市规划能够合理、有
序地进行,并与城市发展的整体战略相一致。

通过制定规范和标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三、主要内容
1. 规划编制要求: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包
括规划编制的依据、范围、内容、时间等方面的规定。

2. 规划审核评估: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审核评估程序和标准,确
保规划方案符合城市发展的总体要求,并考虑到环境、资源、社会
等因素的影响。

3. 规划实施管理:明确了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机制和责任分工,包括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调整等方面的规定。

4. 规划信息公开:要求对城市规划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提高
规划的透明度,让公众能够参与规划过程并监督规划的实施。

5. 规划保护与修复:指导城市规划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包括历
史建筑保护、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的规定,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遗
产和生态环境。

四、实施与监督
该技术规定由上海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督。

相关部门
和单位应按照规定执行,并配合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

五、结论
上海市最新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水平和质量,推动上海市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规范和标准化的管理,上海市的城市规划将更加科学、合理、透明,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新版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新版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新版技术规定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新版技术规定。

该规定是为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城市规划与发展的协调一致而制定的。

本文档将重点介绍规定的主要内容和实施要求。

2. 规定内容新版技术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规划编制要求规定明确了城市规划编制的要求和程序。

包括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编制的范围和内容、编制的程序和流程等。

同时,规定还对城市规划编制中的数据采集、分析和决策进行了详细说明。

2.2 规划审批程序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审批程序和要求。

明确了各级城市规划审批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并规定了规划审批的时间限制和办理流程。

同时,规定还对规划审批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说明。

2.3 规划实施要求规定了城市规划实施的要求和措施。

包括规划实施的时间安排、责任分工、资金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规定还明确了规划实施中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以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2.4 规划调整和修编规定了城市规划调整和修编的程序和要求。

明确了规划调整和修编的时机和条件,并规定了相关的程序和流程。

同时,规定还对规划调整和修编中的公众参与和社会影响评价进行了详细说明。

3. 实施要求为了确保新版技术规定的有效实施,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规定的贯彻执行。

-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和审批机构要加强沟通协作,确保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新版技术规定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方面人员的规划管理水平。

- 公众和社会组织要积极参与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意见和建议,促进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4. 结论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新版技术规定的制定对于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和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合作,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修编,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条例

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条例

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突出上海城市特色。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四条规划编制要求城市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分考虑人口、资源、环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因素,合理确定城市规模、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

第五条规划编制内容城市规划编制内容包括:市域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交通、水利、能源、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

第六条规划编制程序城市规划编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开展前期研究,确定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二)进行现状调查和分析,预测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等趋势;(三)编制规划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四)征求公众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五)报请审批。

第三章城市规划审批第七条审批权限市域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审批程序城市规划审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编制单位提交规划成果;(二)组织专家进行审查;(三)征求公众意见;(四)市人民政府审批;(五)公布审批结果。

第四章城市规划实施第九条规划实施原则城市规划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各类土地使用和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

第十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依据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是指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性质、用地规模、土地利用条件等事项进行的审批。

最新版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版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版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介绍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上海市城市规划工作,提高城市规划质量而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本规定旨在明确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促进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规划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包括土地利用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各类规划。

规划原则1. 科学性原则:城市规划应基于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确保规划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2. 合理性原则:城市规划应符合城市发展的实际需求和长远利益,平衡各种因素的关系。

3. 可操作性原则:城市规划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实施和落实。

规划程序城市规划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规划编制阶段:确定规划目标、范围和要求,进行规划调研和数据收集,制定规划方案。

2. 规划审批阶段:组织专家评审,征求公众意见,经相关部门审批并公示。

3. 规划实施阶段:根据规划方案进行土地利用和建设管理,推进规划实施。

4. 规划监测阶段: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规划。

规划要求1. 适应城市功能定位和发展需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 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3. 合理布局城市基础设施,提高城市服务水平。

4.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优秀建筑,传承城市文脉。

5. 加强规划管理和监督,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管理责任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城市规划工作,监督和管理规划实施情况。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配合并落实规划管理要求,确保规划的顺利进行。

以上是《最新版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简要内容介绍,具体细则和条款请参阅正式文件。

上海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最新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最新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最新规定
1. 简介
本文档旨在介绍上海市最新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提高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2. 规定内容
根据最新规定,上海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2.1 规划编制
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规划编制的范围、参与主体、编制程序和技术要求等。

2.2 规划咨询
规定了城市规划咨询的管理要求,包括咨询机构的资质要求、合同管理、咨询报告的编制和审查等。

2.3 规划审批
规定了城市规划审批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审批的范围、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的公示等。

2.4 规划实施
规定了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要求,包括规划实施的监督、评估
和调整等。

2.5 规划信息管理
规定了城市规划信息管理的要求,包括规划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储和利用等。

3. 实施措施
为了有效实施上述规定,上海市将采取以下措施:
- 加强规划管理部门的组织和人员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 完善规划编制、咨询、审批和实施的相关制度和标准;
- 加强对规划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 推动信息技术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和透
明度;
-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城市规
划工作。

4. 未来展望
上海市将继续加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推动城市规划工作向着更科学、更规范、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通过持续的努力,上海市将建设成为一个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以上为《上海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最新规定》的简要介绍,具体内容请参阅相关法规文件和官方公告。

最新: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简介本文档是关于最新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概述。

这些规定是为了有效管理上海市的城市规划,并确保城市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相一致。

规划原则1. 可持续性:城市规划应优先考虑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生态平衡,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2. 公平公正:城市规划应公平合理分配城市资源,满足不同社会群体的需求,实现社会公正。

3. 综合协调:城市规划应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协调各项规划内容,确保城市的整体发展。

4. 开放包容:城市规划应充分考虑不同文化、社会群体的需求,保护和发展城市的多元文化。

规划范围1. 用地规划:对上海市土地资源进行分类、分区,明确土地的用途和开发限制。

2. 建筑规划:对上海市建筑物的布局、高度、容积率等进行规划和控制,确保城市建筑的合理布局和空间利用效率。

3. 交通规划:对上海市交通网络进行规划和优化,提高城市交通的效率和便利性。

4. 环境规划:对上海市环境资源进行保护和治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居住舒适度。

规划流程1. 规划编制:制定城市规划的总体框架和目标,明确规划的重点和方向。

2. 市民参与:促进市民对城市规划的了解和参与,充分听取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3. 规划审批:对城市规划进行审批和评估,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4. 规划实施:根据规划要求,进行土地开发、建筑建设等实施工作。

5. 规划监管: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和效果的落实。

规划效果评估1. 定期评估:对城市规划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2. 统计监测:建立城市规划实施的统计和监测体系,收集城市发展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3. 公开透明:及时向市民公开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评估结果,接受市民监督和评价。

总结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有效管理和规划上海市的城市发展,确保城市的可持续性和综合发展。

这些规定将促进上海市的经济繁荣、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临时建设、农村个人建房和市区简棚屋地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地区结构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一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 )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 ),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 ),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 ),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旅馆业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六)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最新版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版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版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总则1.1 规定目的为确保上海城市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实施性,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1.3 管理规定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观,符合国家和上海的经济发展战略;-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坚持可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坚持统筹兼顾,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协调作用。

二、城市规划编制2.1 规划分类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2.2 编制依据编制城市规划应依据国家、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上位规划和相关政策。

2.3 编制内容- 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和市区两个层次,内容应涵盖土地使用、交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

-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应具体明确土地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

三、城市规划审批3.1 审批权限城市规划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政府负责审批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

3.2 审批程序城市规划的审批应按照编制、征求公众意见、专家审查、政府审批的程序进行。

3.3 审批材料申报城市规划审批时,应提交规划文本、图件和说明等材料,并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四、城市规划实施4.1 实施原则城市规划的实施应遵循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和公开性原则。

4.2 实施主体城市规划的实施主体为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4.3 实施监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划实施符合规划要求。

4.4 建设项目管理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已批准的城市规划。

五、城市规划修改5.1 修改原则城市规划的修改应遵循法律法规、保持规划连续性和稳定性、充分论证、公开透明的原则。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最新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最新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最新技术规定简介本文档旨在介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最新技术规定。

这些规定是为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而制定的。

技术规定一:电子化规划管理系统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电子化和信息化,上海市要求建立统一的电子化规划管理系统。

该系统将包括以下功能:- 实时收集和存储城市规划相关数据;- 提供在线规划申请和审批功能;- 支持规划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协同工作;- 提供数据分析和可视化功能,以辅助决策。

技术规定二:空间信息技术应用上海市要求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广泛应用空间信息技术,包括地理信息系统(GIS)、遥感技术和全球定位系统(GPS)。

这些技术的应用将有助于实现以下目标:- 收集和管理土地利用、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等相关空间数据;- 进行城市规划的空间分析和模拟;- 监测和评估城市发展的影响和效果;- 提供空间决策支持和可视化展示。

技术规定三:智慧城市规划上海市鼓励在城市规划中应用智慧城市技术,以提升城市规划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具体措施包括:- 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城市规划数据进行分析和预测;- 建立智慧城市规划评估模型,评估规划方案的可行性和影响;- 推广智慧城市规划工具和平台,促进规划管理的信息共享和协同。

技术规定四:可持续发展和绿色规划上海市强调可持续发展和绿色规划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重要性。

相关技术规定包括:- 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 优化城市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鼓励绿色建筑和生态保护;- 推动低碳交通和公共交通发展。

结论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最新技术规定涵盖了电子化规划管理系统、空间信息技术应用、智慧城市规划以及可持续发展和绿色规划等方面。

这些规定旨在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效率、准确性和可持续性,并推动城市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已经制定,旨在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但临时建设、农村个人建房和市区简棚屋地区私有房屋修建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也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或地区结构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一90)分类如下: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绿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居住用地分为三类,分别是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第一类居住用地(R),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第二类居住用地(R),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第三类居住用地(R)。

公共设施用地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公式F=M×N表示地面绿地面积F,由屋面地栽绿化面积M和有效系数N共同决定(见下表)。

第八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包括外滩风貌区、南京路商业街、淮海中路商业街、金陵东路商业街和其他类似地区。

特别地区内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如果没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应结合前述各章的规定和本章的补充规定执行。

外滩风貌区的范围是天潼路到延安东路,河南中路到黄浦江。

该地区的用地性质以金融、贸易和办公为主,不得新建或扩建任何工厂、仓库和多层居住建筑,也不适宜新建大型医疗、科研和教育设施。

在该地区的建筑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或改建建筑物。

如果确需在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或改建建筑物,应保护外滩建筑的轮廓线,并按照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高度控制。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海市最新版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海市最新版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海市最新版前言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建设质量,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

总则1.1 编制原则(1)遵循城乡统筹、区域协调、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创新驱动、人文关怀的原则,体现上海国际大都市特色。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生活质量。

(3)坚持可持续发展,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文化、交通、安全、环境等方面协调发展。

(4)坚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突出城市特色,展现城市风貌。

1.2 编制目标(1)合理配置城市空间资源,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

(2)保障城市安全、有序、高效运行,提升城市品质。

(3)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提高绿色发展水平。

(4)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

编制内容与要求2.1 编制内容(1)市域总体规划:包括市域范围的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发展战略、生态保护、交通网络、历史文化保护等内容。

(2)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空间布局、功能组织、发展战略、历史文化保护、交通网络、公共服务设施、绿地系统、生态环境等内容。

(3)详细规划:包括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交通组织、公共服务设施、历史文化保护等内容。

(4)专项规划:包括交通、绿化、水利、环保、能源、通信等领域的专业规划。

2.2 编制要求(1)依据法律法规,充分调查研究,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2)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规划的权利。

(3)采用先进技术,提高规划编制质量。

(4)动态调整规划,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审批与实施3.1 审批程序(1)市域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2)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涉及国家战略、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的规划,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最新: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总则1.1 规定目的为确保上海市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施性,提升城市品质,构建和谐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

1.3 管理规定上海市城市规划应遵循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突出海派特色,构建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二、城市规划编制2.1 规划编制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编制应依据国家、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划标准和规范,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施性。

2.2 规划编制内容上海市城市规划编制应包括:市域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次。

其中,市域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土地使用、交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等内容;详细规划包括地块划分、用地性质、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化率、交通组织、配套设施等内容。

2.3 规划编制程序上海市城市规划编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编制规划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报批规划成果。

三、城市规划审批3.1 审批权限上海市城市规划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审批工作。

3.2 审批程序上海市城市规划审批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公示审查结果、组织专家评审、审批规划成果。

3.3 审批结果上海市城市规划审批结果分为:批准、修改后批准、不批准。

审批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城市规划实施4.1 实施原则上海市城市规划实施应遵循合法性、公开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确保规划的权威性和实施效果。

4.2 实施主体上海市城市规划实施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申报单位。

4.3 实施程序上海市城市规划实施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公示审查结果、组织专家评审、审批规划成果、实施规划。

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与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与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与管理技术规定前言为了加强上海市城市规划与管理,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我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最新版的《上海市城市规划与管理技术规定》。

本规定旨在指导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确保城市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本规定旨在明确上海市城市规划与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职责和操作程序,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提供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市区及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规划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2. 坚持以人为本,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3. 坚持城乡统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4. 坚持改革创新,提高城市规划与管理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管理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与管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1. 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2. 负责城市规划的审批、修改和监督实施;3. 协调和管理城市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4. 负责城市规划与管理的相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第五条管理职责上海市城市规划与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行使以下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 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3. 指导区县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4. 负责城市规划的修改、调整和监督实施;5. 协调和管理城市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6. 负责城市规划与管理的相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 确定城市发展战略、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和发展规模;2. 预测人口、用地、产业发展等需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措施;3. 明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布局;4. 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城市景观、防灾减灾等规划要求。

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条例

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条例

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条例
简介
本文档旨在介绍上海市最新版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条例。

该条
例是为了有效管理上海市的城市规划,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而制
定的法规。

条例内容
1. 城市规划原则:上海市的城市规划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功能和品质的原则。

2. 规划编制程序:城市规划的编制应遵循科学决策、公众参与、专业评估和法律程序的程序。

3. 规划编制要求:城市规划的编制应考虑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交通规划、公共设施等因素,并进行综合评估。

4. 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的实施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加
强监督和评估,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5. 规划信息公开:城市规划信息应及时公开,便于公众了解和
参与城市规划的过程。

6. 规划违法行为处理:对于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应依法
进行处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条例意义
该条例的出台对于上海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 有利于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质量和效益。

- 促进城市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

- 加强规划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提高规划实施的效果。

- 增强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意识和能力,形成共建共治的良好氛围。

结论
上海市最新版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条例是为了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该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城市规划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城市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并加强规划管理的监督和评估。

同时,公众的参与和共建共治也将在城市规划中发挥重要作用。

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与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与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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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本文档旨在介绍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与管理技术规定,以便为相关利益方提供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2. 规定内容
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与管理技术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2.1 城市规划
- 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 城市规划的编制程序和要求
- 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 城市规划的评估和审批流程
2.2 城市建设
-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设标准
- 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 城市公共空间的设计和管理
- 城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2.3 城市管理
- 城市土地利用管理
- 城市用地指标和规划指标的管理
- 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管
- 城市规划和建设的监督和执法
3. 实施与监督
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与管理技术规定的实施和监督由相关部
门负责。

相关部门将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监督措施,确保规定的
有效执行和监管。

4. 结论
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与管理技术规定是上海市城市发展的重
要指导文件,对于保障城市建设的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利益方应严格遵守规定,确保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新版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新版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新版技术规定摘要本文档旨在介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新版技术规定。

通过对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要求和规范进行详细解读,旨在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引言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对城市的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建设项目等进行科学、合理、有序的规划和管理。

上海市作为一个国际大都市,城市规划管理对于其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适应城市发展和应对挑战,上海市制定了新版技术规定,以指导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主要内容1. 规划编制要求:新版技术规定提出了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包括规划编制的程序、内容、审批程序等。

规划编制要求的明确性和科学性有助于提高规划编制的质量和效率。

2. 规划实施要求:新版技术规定对规划实施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土地利用、建设项目审批、环境保护等方面。

规划实施要求的严格性和可操作性有助于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3. 规划监督要求:新版技术规定明确了规划的监督责任和监督程序,包括规划实施的监督、规划变更的监督等。

规划监督要求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管。

4. 规划调整要求:新版技术规定规定了规划调整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规划调整的依据、程序、审批等。

规划调整要求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有助于保障规划调整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结论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新版技术规定的发布,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供了科学、合理的指导。

通过遵循这些规定,可以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水平,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需要注意规定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规划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上海市最新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上海市最新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上海市最新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上海市最新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是为了优化城市发展,提高城市建设质量,保障城市生态环境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2. 规定概述上海市最新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城市规划范围规定明确了上海市的城市规划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

市区内的规划要考虑城市功能、交通、环境保护等因素,郊区的规划要注重生态保护和农村发展。

2.2 规划编制和审核规定了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核程序。

规划编制需要充分调研和分析,制定合理的城市发展目标和规划方案。

规划审核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2.3 建设项目审批规定了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和要求。

建设项目需要符合城市规划,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确保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效益。

2.4 建设用地管理规定了建设用地的管理要求。

建设用地要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合理规划,合理布局各类建设用地,并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监管和保护。

2.5 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定了城市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要求。

城市规划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建设,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2.6 规划实施和监督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机制。

规划实施需要加强组织和协调,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同时,规划监督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优化规划方案。

3. 结论上海市最新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为城市规划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要求。

通过遵守规定,上海市能够更好地推进城市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上海市城市规划的新版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的新版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的新版管理技术规定1. 背景上海市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城市规划对于其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和保护城市环境,上海市决定制定新版管理技术规定。

2. 目标新版管理技术规定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提高城市规划的执行效率;- 加强城市规划的监管和管理。

3. 主要内容新版管理技术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3.1 规划编制- 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 规划编制的参与者和责任;- 规划编制的时间和阶段。

3.2 规划审批- 规划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规划审批的参与者和责任;- 规划审批的时间和阶段。

3.3 规划实施- 规划实施的程序和要求;- 规划实施的参与者和责任;- 规划实施的时间和阶段。

3.4 规划监管- 规划监管的程序和要求;- 规划监管的参与者和责任;- 规划监管的时间和阶段。

4. 实施措施为了确保新版管理技术规定的有效实施,上海市将采取以下措施:- 加强规划部门的组织和人员建设;- 完善规划管理的信息化系统;- 加强对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监督和检查;- 增加对规划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5. 预期效果通过新版管理技术规定的实施,上海市预计将达到以下效果:- 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加强城市规划的执行效率;- 提升城市规划的监管和管理水平。

6. 结论上海市城市规划的新版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和保护城市环境而制定的重要举措。

通过该规定的有效实施,上海市将进一步提升城市规划的质量和水平,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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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物退让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二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第(二)项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注:1、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

2、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照倍控制。

第三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注:h--建筑高度;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第三十五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三十六条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

第三十七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第三十八条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第三十九条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
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米。

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四十条沿河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第四十一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沿磁悬浮交通线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轨道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50米。

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距离除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0米。

沿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
500千伏,30米;
220千伏,20米;
110千伏,米;
35千伏,10米。

2、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米。

第四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四十五条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中心城地区鼓励建设9层至12层配设电梯的高层住宅。

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

新建住宅实行架空线入地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器外机及附属设施统一设置。

第四十七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核定。

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

第四十九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倍,即:H≤(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即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计算方法见附录二。

第五十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8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70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0米;
(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五十一条多、高层住宅的层高宜为米,不应高于米。

第五十二条沿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大于米,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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