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通论案例分析答案
2012-1013学年第一学期法学通论考试答案
案例一:1.村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组织事务,不是接受乡镇政府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长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
2.赵某父亲与赵某构成受贿罪共犯。
赵某父亲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因为只有在离退休人员利用过去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且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犯关系的场合,才有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余地。
3.伙同他人贪污的,以共犯论。
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二人是贪污罪共犯。
因为二人共同利用了黄某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
二人要对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负责,犯罪数额都是50万元,而不能按照各自最终分得的赃物确定犯罪数额。
4.陈某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属于教唆未遂。
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李某虽然接受盗窃教唆,但并未按照陈某的教唆造成危害后果,对汽车玻璃被砸坏这一结果,属于超过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由李某自己负责。
5.邢某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是,报警义务不等于救助义务,同时,仅在行为人创设了危险或者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义务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才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本案中火情是黄某造成的,邢某仅是偶然路过,其并未创设火灾的危险,因此邢某并无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6.黄某放火与范某死亡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为。
肯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条件说,可以认为放火行为和死亡之间具有“无A就无B”的条件关系;(2)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断返回住宅取财的危险性;(3)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返回住宅取财符合常理。
否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放火和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具有相当性;(2)被告人实施的放火行为并未烧死范某,范某为抢救数额有限的财物返回高度危险的场所,违反常理;(3)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4)被害人试图保护的法益价值有限。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通论》考试试卷(2235)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通论》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单项选择题(5分,每题1分)1. 某家具厂老板张某与其员工李某发生纠纷,二人发生口角后张某威胁不给李某发工资,李某气愤之下拿了一个杯子砸向张某但没有砸着,张某找人把李某打成重伤。
李某报案后,公安局逮捕了张某,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李某也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裁判。
之前,检察院和张某签订了一项家具买卖合同。
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2018年法考真题]A.张某和李某之间既有调整性法律关系又有保护性法律关系B.张某与法院之间是纵向法律关系C.张某和检察院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横向法律关系D.张某和公安机关之间是调整法律关系答案:D解析:本题中,张某和李某之间因雇佣合同产生的是调整性法律关系,之后因张某把李某打成重伤引起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
张某和检察院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横向法律关系。
张某和法院之间因审判而发生关系,属于纵向法律关系。
张某和公安机关因张某的犯罪行为所引发,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
2. 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2016年法硕(非法学)真题]A.丁向同事转让一架钢琴B.乙开车不慎将行人撞倒C.甲到烈士陵园缅怀先烈D.丙邀请朋友到自家聚餐答案:A解析:《民法典》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两项,缅怀先烈和邀请朋友聚餐不具有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因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属于一般的社会活动。
项,将行人撞倒的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关系的产生不是以乙的意思表示设立,它是事实行为中的不合法行为。
项,依据丁的意思表示,产生了钢琴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丁与同事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法学通论期末考试答案
2013-2014第一学期期末考试答案试卷代码:37012A 授课课时:32课时考试用时:110分钟课程名称:法学通论(非主干课程)适用对象:本科挂牌班试卷命题人朱丘祥试卷审核人阙占文第一部分案例分析报告案例一:一、案例简介:2011年3月10日,杨某被抢劫的逃跑过程中,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7000元)缓速行驶,杨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在遭拒绝的情况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未受伤),夺车逃走。
(事实一)杨某骑车至安全地方后,才想到摩托车怎么处理。
杨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8000元。
杨某顿生贪欲,将8000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已有,(事实二)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
(事实三)二、法律争议与适用:法律争议:事实一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争议:事实二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争议:事实三适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评析与结论(可加附页):事实一: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骑车逃走的行为是为本人权利免受侵害而采取不得已的措施,具有紧迫性,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事实二:杨某将摩托车尾部的工具箱的锁撬开,将8000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己有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工具箱上锁,8000元现金和存单处于封闭状态,且杨某具有侵占该财产的故意,成立盗窃罪事实三:杨某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的行为构成毁坏财物罪案例二:一、案例简介:王某从商场购得一台原装进口冰箱,尚未拆开使用,于2010年10月30日又将该冰箱转卖给赵某。
法律案例分析问题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男,32岁,某市人。
2019年10月,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侦查,李某于2019年8月间,先后在市区两家商场内,采用撬锁、翻窗入室等手段,盗走现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
案发后,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争议焦点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李某是否具备自首情节?3.对李某的刑罚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采用撬锁、翻窗入室等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李某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李某供述,其作案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财物,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
其次,李某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
李某在作案过程中,采取撬锁、翻窗入室等手段,避免被被害人发现,符合秘密窃取的犯罪手段。
最后,李某窃取的财物数额较大。
根据公安机关调查,李某共盗取现金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二)李某是否具备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李某在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上述规定,李某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首先,李某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主动投案。
李某在得知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表明其有悔罪表现。
其次,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公安机关讯问过程中,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经过,没有隐瞒或虚构事实。
综上所述,李某具备自首情节。
(三)对李某的刑罚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学概论》第二次bbs——案例分析(民法)题目及答案
《法学概论》第二次bbs——案例分析(民法)题目及答案第一篇:《法学概论》第二次bbs——案例分析(民法)题目及答案《法学概论》第二次bbs——案例分析(民法)题目及答案1、张某,15周岁,是某重点大学少年科技班学生,少年早熟,平常语言老练,对生活有自己的一套想法,偶尔在网络周刊上发表文章,赚取一定的稿酬,一次,他骑车撞伤了人,就是用自己的稿酬1000元支付的医疗费。
请问:1)张某是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2)如果张某是16周岁,那么他是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答案:(1)张某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因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包括:18周岁以上的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而本案中,张某只有15周岁,应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2)张某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因为张某虽年满16周岁,在网络周刊发表文章赚取稿酬,但并非以自己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所以不能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2、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
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李某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
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
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
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
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
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请问该案应如何处理?答案:(1)《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购买,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2012-1013第一学期法学通论试题答案
3.
黄某、李某占用荒山骗取补偿款属于贪污罪,且为共犯。尽管之后各自分的利益,
但犯罪数额应按总数额50万元来认定。
4.
陈某唆使其丈夫李某去偷取补偿款属于教唆犯罪,没有得手属于教唆未遂。
之后李某自己的破坏他人财务的行为应李某负责,与陈某无关。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 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数额过分高于损失,
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
本案中“审讯人员将李某提到公安局办案基地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
3天3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并威胁不坦白交代抢劫杀人罪行、
认罪态度不好法院会判死刑。”属于刑讯逼供,“侦查人员还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
第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乃至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存疑有利于被告。
第二,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保障程序公正,保障诉讼程序独立价值的实现。
实体法的实现需要程序法的辅助。
第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彰显法治精神。
更好的推行法治社会。
3.
对于李某应当只做盗窃罪的有罪判决。但对于李某的抢劫罪的指控,证据不足,应该做无罪判决。
4.
在本案中,刑事诉讼法通过规范证据的收集程序和运用规则,
让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专门机关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5.
邢某对火灾没有直接联系,在法律上没有救助义务,所以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第二学期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通论考试与答案
第二学期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通论考试与答案————————————————————————————————作者:————————————————————————————————日期:江西财经大学2012-2013第二学期期末考试试卷试卷代码:37012A 授课课时:32课时考试用时:110分钟课程名称:法学通论(非主干课程)适用对象:本科挂牌班试卷命题人秦守勤试卷审核人徐光华第一部分案例分析案例一(20分)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
(事实一)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
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
(事实二)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
(事实三)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
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
(事实四)陈某逃至外地。
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
(事实五)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
(事实六)问题: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请针对上述问题,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参考答案: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通论试卷及答案
江西财经大学10-11第二学期期末考试试卷试卷代码:37012A 授课课时:32课时考试用时:110分钟课程名称:法学通论适用对象:本科挂牌班试卷命题人王柱国试卷审核人易有禄第一部分案例分析案例一(20分)原告王XX的公公郭X于1957年在集宁桥西建国四路自建平房一间半。
现该房屋登记在第三人李XX名下,房产证号为18610号。
原告王XX系郭X的四儿媳(其夫郭X已去世),第三人李XX系郭X的孙女(其父已去世)。
原告诉称郭X去世前将该房屋房契交给原告丈夫郭X,并由原告一家和原告的婆婆一起居住。
在此期间,第三人母亲黄XX以没房为由抢占此房居住,后又租给他人。
2010年该片区域房屋开始拆迁,原告持房契手续申请房屋补偿款时,发现第三人竟擅自将房产证办在自己名下。
被告未对该房产进行实地调查,在第三人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为其颁发了18610号房屋产权证书。
被告的颁证行为依法不当,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给第三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佐证其是本案争议房屋的所有人,被告为第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王XX不服,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XX可以作为郭X的近亲属提起诉讼,原审认为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错误,判决撤销集宁区人民法院(2010)集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本案由集宁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请问:王XX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为什么?请针对上述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案例二(20分)李某乘车到县城看病时将自己20000元的定期邮政储蓄存折与个人身份证一起丢失,当天中午李某到某镇邮政储蓄所挂失,但该款已被人提取。
经公安机关侦查,该日上午,出租车驾驶员刘某在县人民医院门前经过时,有两人称其父住院急需用钱,要求刘某驾车到镇邮政储蓄所取款,因储蓄所要求另提供一份身份证明方能取款,两人以自己没带身份证为由,请求刘某提供证件,刘某遂提供自己驾驶证,并按储蓄所工作人员要求在取款的利息清单上签字确认,该款由储蓄所交付两取款人。
《法学通论》答题册
法学院课程考试卷课程名称:学生姓名学号专业教学班级任课教师职称开课学期至学年第学期考试节次年月日第节第一部分案例分析报告案例一:一、案例简介: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
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
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不在,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
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二、法律争议与适用:法律争议: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三、评析与结论(可加附页):1.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属于民事代理中的指定代理。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而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在其代理权限内,因此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王某死后,李某在不知其死亡的情况下而为其代买药材,李某的代理行为依然有效。
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
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案例二:一、案例简介: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2019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以降低成本。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发现员工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存在违法条款,遂与王某产生纠纷。
王某于2013年1月入职该公司,担任研发部工程师。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月薪为8000元,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7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如王某在试用期内离职,需赔偿公司培训费用5000元。
2019年3月,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裁员。
在裁员名单中,王某被列入其中。
公司通知王某,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培训费用5000元。
王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 王某是否应赔偿公司培训费用?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四、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
本案中,公司虽在裁员前向全体职工说明了情况,但未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且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王某,因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王某是否应赔偿公司培训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约定了培训费用,但并未约定服务期,因此王某无需赔偿公司培训费用。
五、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学通论答案
法学院课程考试卷课程名称:学生姓名学号专业教学班级任课教师职称开课学期至学年第学期考试节次年月日第节第一部分案例分析报告案例一:一、案例简介:李某在一风景区旅游,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以为要轻生,想上去阻止,其实不是。
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李某拉住其衣服,救起了女子,不过2人均受伤,李某的相机也碰坏了。
李某将女子送医院并支付了医药费,自己又向医院招待所的服务员借钱支付食宿费。
二、法律争议与适用:1.《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本人)之间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
张某为了挽救女子的生命,情急之中拉扯女子衣服,将女子救回,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
2.《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这些必要费用从理论上分析包括三项: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
3. 《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本题必要费用属于: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4. 《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本题必要费用属于: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5.法律规范无因管理的目的在于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因此民法理论认为,管理人不能要求本人支付报酬。
因此结合本题,张某不能要求女子给付报酬。
6.根据民法理论,管理人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本人损失的情况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学通论答案
江西财经大学2012-2013第二学期期末考试试卷试卷代码:37012A 授课课时:32课时考试用时:110分钟课程名称:法学通论(非主干课程)适用对象:本科挂牌班试卷命题人秦守勤试卷审核人徐光华第一部分案例分析案例一(20分)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
(事实一)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
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
(事实二)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
(事实三)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
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
(事实四)陈某逃至外地。
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
(事实五)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
(事实六)问题: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请针对上述问题,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案例二(20分)案情: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
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
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委托、授权律师尚某全权处理本案。
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承认受黎某指使。
法学通论申冬梅主编书上题的答案
法学通论申冬梅主编书上题的答案1.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的特征不包括()。
[单选题] *A.财产关系具有很强的变动性B.财产关系主要处于稳定的状态(正确答案)C.财产关系充分体现了主体的自由意志D.是一种以经济利益的计算为核心的关系答案解析: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①财产关系是一种以经济利益的计算为核心的关系。
②财产关系充分体现了主体的自由意志。
③财产关系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④就救济方式而言,财产关系遭受侵害时是用损害赔偿等财产性的救济方法来解决的;而亲属、婚姻等身份关系在受侵害时较多使用非财产救济手段。
2.下列选项中,受法律保护的胎儿的利益是()。
[单选题] *A.姓名权益B.接受赠与(正确答案)C.身份利益D.人格尊严答案解析:《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非营利法人的是()。
[单选题] *A.机关法人(正确答案)B.事业单位法人C.捐助法人D.社会团体法人答案解析: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4.权利人对义务人提出的与自己的利益和意愿有关的、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要求,称为()。
[单选题] *A.命令B.请求C.权利(正确答案)D.建议答案解析:权利,是指权利人对义务人提出的与自己的利益和意愿有关的、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要求。
5.父母对9岁孩子的意思表示所作出的同意表示,属于()。
[单选题] *A.独立法律行为B.辅助法律行为(正确答案)C.从法律行为D.主法律行为答案解析:辅助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没有独立的、实质的内容,只是作为他人法律行为效力完成的条件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6.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代理权滥用的是()。
法律导论案例分析题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出售给张三,成交价格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三在签订合同后的10日内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房款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次性支付。
合同签订后,张三如约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李四以房屋存在抵押权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张三认为李四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四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焦点1. 李四是否存在违约行为?2. 如果李四存在违约行为,张三应如何维权?三、案例分析(一)李四是否存在违约行为1. 违约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四在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且以房屋存在抵押权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2. 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四的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张三有权要求李四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张三应如何维权1. 要求李四继续履行合同张三可以要求李四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李四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
张三可以通过法院判决李四履行合同,强制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 要求李四赔偿损失张三还可以要求李四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因李四的违约行为而未能取得房屋,导致其遭受损失。
张三可以要求李四赔偿其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定金损失、房屋租赁损失等。
大学生法律案例评析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和李四是某大学法学专业的同学,两人因一起学习小组作业发生纠纷。
张三在未经李四同意的情况下,将李四撰写的论文部分内容用于自己的毕业论文中,并在论文中未注明李四的贡献。
李四发现后,与张三进行沟通,要求张三承认错误并删除侵权内容。
然而,张三拒绝承认错误,并声称自己已经将论文修改完毕。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李四是否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三、案例分析(一)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1. 著作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本案中,李四撰写的论文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因此,李四对该论文享有著作权。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构成侵权。
本案中,张三在未经李四同意的情况下,将李四论文的部分内容用于自己的毕业论文中,并未注明李四的贡献,其行为侵犯了李四的著作权。
(二)李四是否享有相应的著作权1. 李四的论文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具有独创性,因此,李四对该论文享有著作权。
2. 张三的行为侵犯了李四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著作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因此,李四有权要求张三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的行为侵犯了李四的著作权,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法院判决张三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李四经济损失。
五、评析本案涉及大学生在学术领域中的侵权纠纷,具有以下启示:1. 大学生应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尊重他人的著作权。
在学术研究和论文写作过程中,应充分了解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2. 学术诚信是大学生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法学通论试题答案
法学通论案例一的答案:案例简介因李某的救助行为使二者之间发生无因管理关系。
2、应当由女子偿付,因为此系李某实施管理行为所造成的,而且李某自己没有过失;或者说是此为实施无因管理而发生的损失和合理的费用也行。
3、能。
因为此为李某在管理事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
4、由女子偿付。
因受益人对无因管理行为中发生的正当债务有清偿之义务。
或答由李某偿付。
因该款系李某所借,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5、不能。
因为无因管理是无偿性的。
6、不应赔偿。
因为此系在紧急情况下无过失造成法律争议与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第132条:“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评析与结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本题中情形正属于此。
对于无因管理重点要掌握的内容就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适当管理义务、通知本人义务、继续管理义务和报告、计算义务。
而管理人的权利包括:要求受益人偿还必要的费用、要求本人清偿必要的债务、所受损害要求本人赔偿的义务。
管理人的赔偿责任则限于在管理过程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给本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张某对该女子衣服损失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责法学通论案例二答案:案例简介张某酒后因对被告人李某的一句戏言不满,与李某发作争论打斗。
此时,双方互相争论,行为性质属于互殴。
第二阶段即争论完毕后的阶段。
经人劝慰,张某与李某分开,互殴完毕。
但张某并不善罢甘休,而是抄起两个空酒瓶,将酒瓶磕碎后持碎酒瓶寻衅滋事。
张某看见李某从酒楼出来,口中说“扎死你”,手则持碎酒瓶向李某面部扎去。
李某躲闪不及被扎伤左颈、面部。
这属于互殴中止后,一方又停止忽然攻击的情形。
2014法学通论试卷A及答案
江西财经大学2013-2014第二学期期末考试试卷A试卷代码:37012A 授课课时:32课时考试用时:110分钟课程名称:法学通论适用对象:本科挂牌班试卷命题人试卷审核人第一部分案例分析案例一(20分)案情:2010年1月1日,甲与乙经朋友介绍后双方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位于城郊的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
洽谈时,乙告诉甲该别墅屋顶有漏水现象,但不是很严重,对基本居住没有影响。
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当时对此未置可否,一次性付清租金后,甲与丙就入住了,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认为严重影响居住,于是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
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
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
其中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
在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10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11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
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
原来,2010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
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问题: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10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参考答案:1.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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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通论案例分析答案【篇一:法学通论案例分析答案】法学院课程考试卷课程名称:学生姓名学号教学班级任课教师职称开课学期学年第学期考试节次第一部分案例分析报告案例一:一、案例简介:李某在一风景区旅游,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以为要轻生,想上去阻止,其实不是。
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李某拉住其衣服,救起了女子,不过2 均受伤,李某的相机也碰坏了。
李某将女子送医院并支付了医药费,自己又向医院招待所的服务员借钱支付食宿费。
二、法律争议与适用: 1.《民法通则》第93 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本人)之间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
张某为了挽救女子的生命,情急之中拉扯女子衣服,将女子救回,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
2.《民法通则》第93 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这些必要费用从理论上分析包括三项: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
《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本题必要费用属于: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本题必要费用属于: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5.法律规范无因管理的目的在于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因此民法理论认为,管理人不能要求本人支付报酬。
因此结合本题,张某不能要求女子给付报酬。
6.根据民法理论,管理人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本人损失的情况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题中张某系在紧急情况下作出的行为,主观上并无过错,因此不应赔偿。
三、评析与结论(可加附页): 1、无因管理关系 2、应当由女子偿付,因为此系张某实施管理行为所造成的,而且张某自己没有过失3、能。
因为此为张某在管理事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 4、由女子偿付。
因受益人对无因管理行为中发生的正当债务有清偿之义务。
或答由张某偿付。
因该款系张某所借,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5、不能。
因为无因管理是无偿性的 6、不应赔偿。
因为此系在紧急情况下无过失造成案例二:一、案例简介:李某到酒楼与朋友一起饮酒,与邻座的张某因为琐事发生争执,但被在场人劝开,不久,张某抄起两个空啤酒瓶,将酒瓶砸碎后即寻找李某,嘴吐恶语,把刚出酒楼的李某面部扎伤。
后李某双手抱住张某的腰部将张某摔倒在地,致张某被自持的碎酒瓶刺伤,造成失血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法律争议与适用: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第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第三、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第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因此,如果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非正当防卫了。
防卫过当是非正当防卫的一种。
它是指行为人的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
三、评析与结论(可加附页):本题中,李某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并且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张某手持凶器(双方力量悬殊),此时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就是正当防卫。
案例三:一、案例简介:张某因赌博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柜里的现金。
张某撬开了财务部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于是,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部,隐藏在厂内仓库旁的小试验室里,会计人员报案后。
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旁的小试验室里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也原封未动。
二、法律争议与适用:所谓盗窃既遂。
是指犯罪分子所实施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达到了预期非法占有的目的,已具备了本罪的一切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财物已在他的控制之下,已实现了预期盗窃财物的结果。
简言之,已把公私财物窃为己有,已经损害了该财物所有三、评析与结论(可加附页):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偷盗未遂,这主要是因为沈某虽然已把小保险柜转移到仓库旁的小试验室里,从表面上看,柜确已移离原会计股的现场,使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暂时失去了对该柜财物的掌控制,但实际上犯罪分子并没有真正掌握与控制该柜中的现款,现款仍然原封未动。
被告人转移的是柜,而不是把柜中的财物(现金)转为己有。
他并没有取得随时把柜打开取走现款的控制权。
第二部分课程小论文根据中国的选举制度,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机关只有提名的权力,而没有直接任免乡长的权力。
当地组织部门直接免去乡长职务,任命新的乡长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这说明当地共产党的领导机关还没有学会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履行执政党职责。
但是,在中国,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未经法定程序直接否决权力机关作出的决定并不鲜见。
在个别地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刚刚选出的市长被调任,而组织部门委派的市长却长期主持工作。
这种现象的存在反映出在个别地区执政党缺乏程序意识,不善于利用现行的规则来体现自己的意志。
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党组织的意愿就是人民群众的意愿,所以,否决党所选择的候选人,就是否决党的领导。
在政治压倒一切的时代,这样的政治错误有可能带来灾难性后果。
陕西佳县刘国具乡“一乡两乡长”事件,是当地的组织部门错把提名的权力当作任免的权力,违反了组织原则,破坏了国家的法制。
因此,应当由组织部门和国家的权力机关及时加以纠正。
在我国,除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区域自治以外,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都由国家的专门法律作出规定。
自治组织成员有权参与选举基层乡镇政权机构的成员,而乡镇政权机构的成员又必须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这本身就是一个矛盾现象。
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对各种权力分配作出妥善的安排,那么,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最基层的单位,乡政府其实很难把握平衡。
如果乡长维护村民自治组织成员的合法权利,那么,他会获得必要的选票;如果乡长执行上级的命令,而没有遵从村民的意愿,那么,他必然会失去选票。
“一乡两乡长”的事件说明,国家政权机构和乡村自治组织都需要在最基层的政权单位有自己的代言人,在有些地方由于没有实现权力的平衡,所以才出现了地方选举的代言人和依照组织原则委派的代言人同时并存的现象。
一乡两乡长”事件的发生,说明中国的农村自治制度与国家的行政制度之间出现了缝隙,中国的乡镇行政体制需要改革,而中国的自治制度也需要谨慎的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正视各地生产力发展不均衡的特点,允许不同地区选择不同的行政机构模任课教师成绩评定:题号第一部分第二部分总分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阅卷人批阅日期:工作总结怎么写:医院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一年的时间很快过去了,在一年里,我在院领导、科室领导及同事们的关心不帮劣下圆满的宋成了各项工作,在思想觉悟方面有了更迚一步的提高,本年度的工作总结主要有以下几项: 1、工作质量成绩、效益和贡献。
在开展工作乊前做好个人工作计划,有主次的先后及时的宋成各项工作,达到预期的效果,保质保量的宋成工作,工作效率高,同时在工作中学习了很多东西,也锻炼了自己,经过丌懈的劤力,使工作水平有了长足的迚步,开创了工作的新局面,为医院及部门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2、思想政治表现、品德素质修养及职业道德。
能够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医学教,育网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坚持“以病人中心”的临床服务理念,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立足本职岗位,踏踏实实做好医疗服务工作。
向各位局领导以及全体教职工迚行述职,请予批评指一、工作目标宋成情况我校一年来,秉承“质量是生命,师德是灵魂,公平是民心,安全是保障”的教育理念,以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以标准化学校建设为突破口,以“让教育接地气,创建新学校”为学校发展目标,团结一心,攻坚克难,大打翻身仗,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效益实现了“质”的飞越。
在全体教职工的劤力下,我们基本宋成了《xx 年目标管理责仸状》中的德育管理、教学管理、两基、师训、标准化学校建设、特色学校建设、艺体卫、财务管理、捐资劣学、组织工作、信访监督、工会及团队、行风建设、安全、政务等xx 项工作仸务。
3、与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具体工作。
能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严谨,视病人为上帝,始终把他们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能及时准确的宋成病历、病程录的书写,对一些常见疾病能独立诊断、治疗。
较好的宋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
遇到问题能在查阅相关书籍仍丌能解决的情况下,虚心的向上级医生请教,自觉的做到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相结合,从而提高了自己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主要亮点 1、确定和生成了“让教育接地气,创建新学校”的学校发展目标。
让教育接“地气”,创建“新”学校,是指教育必须遵循规律,脚踏实地,摒弃功利思想,拆掉空中楼阁,丌折腾。
劤力让学校教育贴着“地面”,接受地中乊气。
更多的关注学校教育不师生愿望、诉求、发展的最佳契合点,使教育根植亍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丰润土壤,根植亍新中国教育的优秀经验,根植亍中国的国情,根植亍不时俱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使全体师生在学校教育中真正快乐成长、并福成长、茁壮成长,创建一个全“新”的学校。
2、在标准化学校建设工作中,全校上下戮力同心,攻坚克难,目前,已经顺利通过省级验收,幵被评为市级先迚,推荐省级先迚。
我们正在积极准备,迎接近期到来的省教育督导室的复检。
在九月二十一日是的检查验收中,验收组的袁主仸用感劢、惊奇来形容他的心情,给予我校有内涵、有特色、有发展的高度评价,当场决定推荐我校为省级先迚学校。
3、德育工作我们重点抓住“诵弟子规孝行天下”德育主题教育活劢,开展“孝道”教育,传递“正能量”。
“一周一行”已经成为我校的一个传统,一大特色。
学生为父母长辈洗脚洗头、端茶倒水,做家务等,使孩子们从小就懂得感恩,幵带劢父母及全社会孝敬自己的父母长辈,促迚社会风气的好转,学校收到家长反馈信息四百余件。
我们编写了《诵弟子规做小孝星》校本教材,已经投入使用。
学校自编了“孝亲操”,得到市督导室领导的首肯。
(述职报告 )我们把感恩教育延伸到了校外,全校师生长期照顼无儿无女的抗美援朝老军人卢爷卢、卢奶奶,定期看望,送去生活用品,全体男教师为其捆玉米秸秆等,老人给学校送来了锦旗。
主题读书活劢成果显著,我校吴彦川同学被选为我县唯一一名优秀学生迚京领奖。
学校设立朵朵爱心基金,全体师生每年募捐一次,用亍救劣校内外的弱势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