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通论案例分析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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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通论案例分析答案

【篇一:法学通论案例分析答案】

法学院课程考试卷课程名称:学生姓名学号教学班级任课教师职称开课学期学年第学期考试节次第一部分案例分析报告案例一:一、案例简介:李某在一风景区旅游,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以为要轻生,想上去阻止,其实不是。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李某拉住其衣服,救起了女子,不过2 均受伤,李某的相机也碰坏了。李某将女子送医院并支付了医药费,自己又向医院招待所的服务员借钱支付食宿费。

二、法律争议与适用: 1.《民法通则》第93 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本人)之间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张某为了挽救女子的生命,情急之中拉扯女子衣服,将女子救回,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

2.《民法通则》第93 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些必要费用从理论上分析包括三项: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

《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题必要费用属于: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题必要费用属于: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5.法律规范无因管理的目的在于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因此民法理论认为,管理人不能要求本人支付报酬。因此结合本题,张某不能要求女子给付报酬。

6.根据民法理论,管理人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本人损失的情况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张某系在紧急情况下作出的行为,主观上并无过错,因此不应赔偿。

三、评析与结论(可加附页): 1、无因管理关系 2、应当由女子偿付,因为此系张某实施管理行为所造成的,而且张某自己没有过失3、能。因为此为张某在管理事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 4、由女子偿付。因

受益人对无因管理行为中发生的正当债务有清偿之义务。

或答由张某偿付。因该款系张某所借,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5、不能。因为无因管理是无偿性的 6、不应赔偿。因为此系在紧急情况下

无过失造成案例二:一、案例简介:李某到酒楼与朋友一起饮酒,

与邻座的张某因为琐事发生争执,但被在场人劝开,不久,张某抄

起两个空啤酒瓶,将酒瓶砸碎后即寻找李某,嘴吐恶语,把刚出酒

楼的李某面部扎伤。后李某双手抱住张某的腰部将张某摔倒在地,

致张某被自持的碎酒瓶刺伤,造成失血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法律争议与适用: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

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

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第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的时候;第三、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

的第三者实施;第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

的损害。

因此,如果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非正当防卫了。防卫过当是非正

当防卫的一种。

它是指行为人的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

三、评析与结论(可加附页):本题中,李某人身安全受到侵害,

并且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张某手持凶器(双方力量悬殊),

此时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就是正当防卫。

案例三:一、案例简介:张某因赌博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

本厂财务股保险柜里的现金。张某撬开了财务部的房门,但因无法

打开小保险柜,于是,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部,隐藏在厂内仓库旁

的小试验室里,会计人员报案后。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旁的小试验

室里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也原封未动。

二、法律争议与适用:所谓盗窃既遂。是指犯罪分子所实施的秘密

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达到了预期非法占有的目的,已具备

了本罪的一切构成要件。也就是说,财物已在他的控制之下,已实

现了预期盗窃财物的结果。简言之,已把公私财物窃为己有,已经

损害了该财物所有三、评析与结论(可加附页):本案被告人的行

为,属于偷盗未遂,这主要是因为沈某虽然已把小保险柜转移到仓

库旁的小试验室里,从表面上看,柜确已移离原会计股的现场,使

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暂时失去了对该柜财物的掌控制,但实际上犯

罪分子并没有真正掌握与控制该柜中的现款,现款仍然原封未动。

被告人转移的是柜,而不是把柜中的财物(现金)转为己有。他并

没有取得随时把柜打开取走现款的控制权。

第二部分课程小论文根据中国的选举制度,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机关

只有提名的权力,而没有直接任免乡长的权力。当地组织部门直接

免去乡长职务,任命新的乡长显然没有法律依据。这说明当地共产

党的领导机关还没有学会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履行执政党职责。

但是,在中国,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未经法定程序直接否决权力机

关作出的决定并不鲜见。在个别地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刚刚选出

的市长被调任,而组织部门委派的市长却长期主持工作。这种现象

的存在反映出在个别地区执政党缺乏程序意识,不善于利用现行的

规则来体现自己的意志。

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党组织的意愿就是人民群众的意愿,所以,

否决党所选择的候选人,就是否决党的领导。在政治压倒一切的时代,这样的政治错误有可能带来灾难性后果。陕西佳县刘国具乡“一

乡两乡长”事件,是当地的组织部门错把提名的权力当作任免的权力,违反了组织原则,破坏了国家的法制。因此,应当由组织部门和国

家的权力机关及时加以纠正。

在我国,除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区域自治以外,城市的居民委员会

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都由国家的专门法律作出规定。自治组织成员

有权参与选举基层乡镇政权机构的成员,而乡镇政权机构的成员又

必须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这本身就是一个矛盾现象。如果

没有完善的法律对各种权力分配作出妥善的安排,那么,作为国家

权力机关的最基层的单位,乡政府其实很难把握平衡。如果乡长维

护村民自治组织成员的合法权利,那么,他会获得必要的选票;如

果乡长执行上级的命令,而没有遵从村民的意愿,那么,他必然会

失去选票。“一乡两乡长”的事件说明,国家政权机构和乡村自治组

织都需要在最基层的政权单位有自己的代言人,在有些地方由于没

有实现权力的平衡,所以才出现了地方选举的代言人和依照组织原

则委派的代言人同时并存的现象。

一乡两乡长”事件的发生,说明中国的农村自治制度与国家的行政制

度之间出现了缝隙,中国的乡镇行政体制需要改革,而中国的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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