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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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被调至子公司工作,与集团公司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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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至子公司工作,与集团公司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吗?

作者:

来源:《职业》2004年第04期

我是一家集团公司的员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1年5月至2004年5月。去年2月,公司对我进行了培训,并签订了服务期协议,约定服务期为5年,到2008年3月止,否则需要支付违约金3万元。去年8月,公司将我调至集团下的一全资子公司,但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而我的“四金”也由该子公司为我缴纳。由于该子公司管理混乱,今年1月,我去一家公司应聘并被录用。请问如果我提出辞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深圳林达林达:

你好!你与单位约定的服务期至2008年,公司虽然已将您调至集团下的一全资子公司,但并不一定等于你与集团公司的劳动关系就解除了。如果未与集团公司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也没有与子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你仍然与集团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办发[1995]26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应当根据培训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于您是在劳动合同期内(包括服务期)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3万元。篇二:子公司重签合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你可以关注一下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前者有法定代表人一栏,而后者只有负责人一栏。分公司的负责人可以是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另由他人担任,但是法定代表人只有一个。

你说两个公司的法人不一样,一个可能是将分公司的负责人误解为法定代表人,第二个可能是你所说的分公司其实是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

子公司与分公司差别很大,它是一家独立的公司。子公司虽然由母公司出资设立,但他们的法律地位是一致的,都有自己的法定代表人——当然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同一人。

关联公司是指投资人与两家公司有投资资金上的关联。关联的形式很多,子公司也是其中一种。其他还包括同一投资人投资的两家公司,大股东为同一人的两家公司,相互投资的两家公司等等。

如果你去的是分公司,由于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所以分公司和总公司的行为本身就是同一公司所为。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分公司履行,只要员工同意变更工作地点,完全可以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当然,稳妥起见,最好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履行地点变更的协议。所以,你没有权利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可见,员工自己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如果你去的是子公司等关联公司,则要分析一下原先的劳动合同是否还有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确定过一个原则:“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以此推测,员工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公司的,如果没有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原先的劳动合同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失效,而是履行劳动义务的对象发生了变更。所以,要索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

工资恐怕没有法律依据。但是这种情况下,合同到期后由新公司来签订劳动合同,原先工作年限不带入新公司的,原公司有义务按照劳动合同到期给予经济补偿金。如果工作年限带入新公司的,可以不给予补偿金。

你可能还在想,我与“分公司”签订过合同呀,为什么还要再签?是的,你是签过,可是你手头上没有证据呀。万一打起官司来,这可怎么说得清楚呢!(完篇三: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我集团各级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集团各层级在职、新入职的员工,包括作业、工勤人员。第三条职责划分1.集团人力资源中心

负责各事业部经营班子、子公司总经理及集团总部各级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存档及管理工作;负责集团总部及高层的劳动合同纠纷处理及各事业部、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的专业支持;负责各事业部、子公司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2.各事业部、子公司人力资源部

负责本单位的所有人员(事业部经营班子、子公司总经理除外)的劳动合同签订、存档及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及结果上报工作。

第四条劳动合同签订的组织及管理工作 1.新入职员工劳动合同签订

1.1新入职员工(除作业员工)办理完入职相关手续后,于入职当天,由其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与之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书》(见附件一),合同一式三份(高管人员一式三份),员工一份,人力资源部门两份。并在签订后1周内盖章后返还员工。对于员工签收劳动合同的文件(见附件二),各所属人力资源部须备案保存。

1.2签订过程中,甲方当面签订甲方事项后交由乙方,所有乙方事项须由员工本人签署,他人一律不得代签。

1.3对于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者,一律不予聘用。 1.4作业员工由事业部统一组织签订合同。

1.5所有社会招聘入职的员工,须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供原公司离职证明材料,特殊情况者,可将提供日期延长至入职后5个工作日内。 2.在职员工劳动合同续签

2.1劳动合同届满前四十五个日前,拟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者,应填写《劳动合同续签申请单》(见附件三)并报上级签批意见。其中,基层员工由其直接上级签批,中层及以上员工由直接上级及更上一级主管领导签批。签批通过者,《劳动合同续签申请单》报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存档。2.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各公司人力资源部应提前三十日将《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四)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经协商一致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见附件五),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3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再进行续签审批工作。 3.合同签订相关事宜

3.1合同签订期限

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期限均为三年。 3.2试用期规定其中:试用期工资为正式工资的80%,转正后,20%部分的工资不予补发。 3.3保险福利待遇规定

3.3.1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或宿舍、餐补、车辆补助、休假、班车等。各公司须依据实际情况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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