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标准样本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北京市政府1992年第11号令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正文:----------------------------------------------------------------------------------------------------------------------------------------------------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北京市政府1992年第11号令1992年5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本市城区、近郊区、远郊区的城镇(指建制镇,下同)、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市土地管理局依法对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照本市土地管理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未开发使用的土地的出让工作,由市土地管理局办理,出让后的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期限和其他条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分别由市土地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计划、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由市土地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实施。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鉴于甲方持有某块土地的使用权,并有意将其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该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土地使用权基本情况本合同涉及的土地位于__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土地用途为_______。
该土地目前为划拨土地使用权。
二、补办出让事项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出让给乙方使用。
2. 补办出让后,乙方将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
三、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1. 乙方应支付给出甲方的土地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元整)。
2.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支付土地出让金的______%作为定金,剩余款项在______日内支付完毕。
3. 除土地出让金外,乙方还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1.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为______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内,乙方有权依法使用该土地,并享有相应的收益权、处分权等。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1. 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2)甲方应保证该土地的所有权无争议,并有权进行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3)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2. 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有权依法使用受让的土地;(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3)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1. 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若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书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书一、甲方(出让方):XXX市国土资源局地址: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电话:XXX-XXXXXXX乙方(受让方):XXX公司地址: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电话:XXX-XXXXXXX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同意将位于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的土地使用权划拨给乙方,并签订本补办出让合同书。
三、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并承诺按照以下条款履行相关义务:1. 乙方应按照规划要求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合法合规地开展相应的建设、经营活动,并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
2.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划、政策和技术标准,合理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等环节,确保土地使用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3.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税等相关费用,并按期足额缴纳。
4.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时申请土地使用权证,并妥善保管、使用土地使用权证。
5.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生态恢复、土地整治等责任,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四、甲方同意补办出让合同的原因是:(在此处详细描述补办出让合同的原因,例如:因为某种情况导致原出让合同遗失、损毁或无法履行等)五、本补办出让合同书的补办手续及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费用标准为XXX元(大写:人民币XXX元整)。
六、本补办出让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补办出让合同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约束力。
八、本补办出让合同书的签署、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九、本补办出让合同书的任何修改、补充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十、本补办出让合同书的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出让方):XXX市国土资源局签字: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XXX公司签字: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京政发[1992]6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京政发〔1992〕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市政府决定,对《关于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京政发〔1992〕40号)中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的政策,作如下调整,请依照执行。
一、各远郊区、县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其中应上缴市财政局专户管理的部分(40%),5年内暂缓上缴,留归区、县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这期间市不再补助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各远郊区、县应按季度将缓交留用的这笔资金的数额,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备案并在建设银行区、县支行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二、城近郊区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仍执行京政发〔1992〕40号文件规定,60%留本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并须在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设专户存储;40%上缴市财政局专户管理,上缴中央。
三、市属各局、总公司所属企业和在市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在已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或低价征用的土地上进行开发、利用、经营,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应向市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的60%返还企业,由留用企业在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设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40%上缴市财政局专户管理,上缴中央。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二日——结束——。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书6篇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书6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某块划拨土地使用权,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补办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基本情况1. 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___2. 土地所在地:____________3. 土地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4. 土地用途:____________(如商业、住宅、工业等)二、补办出让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由乙方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补办出让后,乙方将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并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三、出让价格及支付方式1. 出让价格: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该价格已经双方充分协商,并考虑到土地的实际价值、用途、市场行情等因素。
2. 支付方式: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
甲方在收到土地出让金后办理相关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
四、权利义务1. 甲方应保证该土地使用权无争议、无抵押、无查封,并符合国家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的相关规定。
2. 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依法使用该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如需改变,应取得甲方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3. 乙方应按时支付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4.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2. 若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土地出让金,应按照未支付金额的百分之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若乙方逾期支付超过______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 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如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甲方: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购房人姓名)(以下简称乙方)鉴于:1、甲方拥有北京市XX区XX街道XX号地块用于出让。
2、乙方欲购买该地块上的房屋,现向甲方申请出让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该地块土地使用权,达成如下协议:一、土地出让价款及支付方式:1.乙方同意以土地出让公告规定的出让价款为基础进行支付,并承担相关税费、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2.乙方需在合同签署的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费用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上。
3.如乙方未能如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费用,则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和其它已经支付的费用不予退回,甲方有权终止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二、土地体积、用途、规划条件及约束性规定:1.本土地使用权面积为甲方规划提供并于其出让公告及出让系统中公布的土地面积。
2.本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性质为住宅用途。
3.本土地使用权的规划条件为:地上建筑层数不超过6层,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地下建筑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XXX平方米。
4.本土地使用权存有下列约束性规定:(1)乙方必须按照已经批复的建筑规划条件进行规划和建设。
(2)乙方必须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环保和卫生标准进行。
(3)乙方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申请相关批文并按时缴纳相关税费。
(4)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土地使用权规定使用土地,不得超出相关规定的用途范围。
三、土地使用年限及规定:1.本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70年。
2.乙方必须在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前处理完相关手续并按时缴纳土地使用权费用,否则将会被甲方宣布使用权终止。
四、土地使用权过户及税费承担:1.土地使用权过户: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办理后,土地使用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过户至乙方名下。
2.税费承担:(1)土地过户税:由乙方承担。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土法[2013]551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土法〔2013〕551号)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贯彻法制统一原则,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13年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11月25日附件: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85件)序号文件号颁布日期文件名称1京房地权字[1997]第697号1997-9-9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京房地权字[1998]第180号1998-3-16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确权实施办法》的通知3京地[1999]129号1999-8-16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矿泉水开采管理办法的通知》4京地[1999]130号1999-8-16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关于加强汉白玉开采管理工作的通知5京国土房管权字[2001]191号2001-3-8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意见》的通知6京国土房管法[2002]196号2002-3-18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和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7京国土房管征[2002]322号2002-4-2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8京国土房管权[2002]675号2002-8-2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9京国土房管出[2002]716号2002-8-16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0京国土房管出[2002]1121号2002-12-17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应用方法的通知11京国土房管储[2003]143号2003-1-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12京国土房管出[2003]128号2003-2-20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入市交易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13京国土房出[2003]187号2003-3-1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期管理的通知14京国土房出[2003]188号2003-3-1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土地出让过程中有关程序的通知15京国土房管监[2003]292号2003-4-1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6京国土房管集[2003]323号2003-4-22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土地整理开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7京国土房管财[2003]586号2003-7-6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8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2003-7-10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通知19京国土房管勘[2003]636号2003-7-25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矿业权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20京国土房管储[2003]679号2003-8-7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北京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1京国土房管勘[2003]751号2003-8-1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22京国土房管出[2003]1053号2003-12-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简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23京国土房管监[2004]181号2004-2-2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工作意见》的通知24京国土房管热[2004]300号2004-3-30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地热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地热资源的通知25京国土房管集[2004]351号2004-4-8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6京国土房管储[2004]387号2004-4-15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27京国土房管监[2004]418号2004-4-21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执行土地违法案件会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8京国土房管权[2004]539号2004-5-17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有关问题的批复29京国土房管环[2004]572号2004-5-2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地质公园申报办法》的通知30京国土征[2004]39号2004-7-14关于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31京国土征[2004]238号关于征地公示公告程序的通知32京国土征[2004]222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朝阳区部分)的通知33京国土征[2004]223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海淀区部分)的通知34京国土征[2004]224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丰台区部分)的通知35京国土征[2004]225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石景山区部分)的通知36京国土征[2004]226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昌平区部分)的通知37京国土征[2004]227号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顺义区部分)的通知38京国土征[2004]228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通州区部分)的通知39京国土征[2004]229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大兴区部分)的通知40京国土征[2004]230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房山区部分)的通知41京国土征[2004]231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门头沟区部分)的通知42京国土征[2004]232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密云县部分)的通知43京国土征[2004]233号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怀柔区部分)的通知44京国土征[2004]234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平谷区部分)的通知45京国土征[2004]235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延庆县部分)的通知46京国土出[2004]478号2004-12-4关于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有关问题的通知47京国土矿[2005]192号2005-3-24关于调整开采矿产资源许可事项审批程序的通知48京国土籍[2005]207号2005-3-31关于印发《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宅用地土地登记的处理意见》的通知49京国土市[2005]30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的通知50京国土法[2005]296号2005-5-16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51京国土市[2005]430号2005-6-28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城中村”整治后建设用地储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52京国土用[2005]533号2005-8-1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办法(试行)的通知53京国土用[2005]534号2005-8-1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收回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的通知54京国土市[2005]540号2005-8-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55京国土市[2005]541号2005-8-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及经营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流程示意图的通知56京国土监[2005]548号2005-8-22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集体讨论办法(试行)》的通知57京国土矿[2005]744号2005-10-27关于印发北京市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58京国土矿[2005]752号2005-10-31关于完善矿泉水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标准的通知59京国土耕[2005]828号2005-11-29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0京国土勘[2005]831号2005-12-1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61京国土勘[2005]832号2005-12-1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技术指南》的通知62京国土勘[2005]833号2005-12-1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63京国土勘[2005]908号2005-12-30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64京国土监[2006]268号2006-1-6关于印发《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监察管理意见的通知》65京国土规[2006]115号2006-2-28北京市关于修改区(县)、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办法(试行)66京国土籍[2006]195号2006-4-7关于下发《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67京国土热[2006]212号2006-4-17关于加强地热回灌保护地热资源的通知68京国土监[2006]7号2006-5-12关于印发《非法占用土地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69京国土市[2006]290号2006-5-20关于发布《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70京国土耕[2006]343号2006-6-20关于稳步推进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社会化有关问题的意见71京国土法[2006]440号2006-7-18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的办法(试行)》的通知72京国土耕[2006]583号2006-9-18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3京国土耕[2006]584号2006-9-18关于加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4京国土耕[2006]585号2006-9-18关于开发未确权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京国土征[2006]643号2006-10-12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结案工作的通知76京国土征[2006]656号2006-10-12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前期工作的通知77京国土勘[2006]702号2006-11-1关于印发《地热井勘查资料整理汇交及报告编写要求》的通知78京国土耕[2006]746号2006-11-15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分家析产后能否新批宅基地的批复79京国土耕[2006]768号2006-12-10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农田整理技术导则》的通知802006-12-20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工作程序及时限要求》的通知81京国土法[2007]96号2007-3-5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责任的通知82京国土耕[2007]108号2007-3-7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83京国土法[2007]208号2007-4-12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84京国土籍[2007]416号2007-6-22关于五十年代河北省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是否可以作为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意见85京国土矿[2007]530号2007-7-30关于印发北京市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缴纳办法的通知862007-8-8关于抵押登记工作若干问题的批复87京国土耕[2007]568号2007-8-10关于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期论证工作的通知88京国土耕[2007]581号2007-8-14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89京国土市[2007]622号2007-8-30关于停止执行458号文件加快遗留项目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0京国土耕[2007]652号2007-9-6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91京国土市[2007]692号2007-9-12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922007-9-12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庄规划成果国土部门审查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93京国土籍[2007]751号2007-9-29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94京国土籍[2007]768号2007-10-11关于下发《北京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实施办法》和《北京市集体土地登记操作流程》的通知95京国土市[2007]774号2007-10-12关于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需要建设定向安置房供地办法的初步意见96京国土籍[2007]804号2007-10-19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97京国土市[2007]865号2007-11-8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试行)》的通知982007-12-20关于加强我市军队、武警部队农副业生产基地土地权属登记工作的通知99京国土征[2008]16号2008-1-7关于印发《北京市征地补偿费征缴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00京国土籍函[2008]72号2008-1-22关于企业间委托银行贷款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101京国土法[2008]85号2008-2-26关于取消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102京国土籍函[2008]287号2008-4-15关于对50年代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效力问题的批复103京国土籍[2008]177号2008-4-21关于印发土地登记公告样式的通知104京国土市[2008]256号2008-6-2关于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职能调整试点区(县)土地一级开发审核、招标、监管和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05京国土矿[2008]284号2008-6-16关于加强矿泉水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矿泉水资源合理利用的通知106京国土籍函[2008]546号2008-6-24关于对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载“超占面积”建房定性问题的意见107京国土法[2008]304号2008-6-25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协助执行事项的规定的通知108京国土籍[2008]350号2008-7-1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土地总登记过程中与规划管理衔接问题的通知109京国土办[2008]364号2008-7-14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文件的通知110京国土市[2008]102号2008-8-28关于对北京市符合458号文件的遗留项目进行分类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11京国土勘[2008]465号2008-9-5关于做好我市地质勘查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112京国土热[2008]531号2008-10-15关于地源热泵(地埋管方式)项目需进行地质条件评估及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的通知113京国土征[2008]647号2008-12-18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114京国土耕[2008]691号2008-12-31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15京国土法[2009]49号2009-1-14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二批)116京国土环[2009]77号2009-2-24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17京国土矿[2009]96号2009-3-3关于加强矿山监督管理防范矿山越界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118京国土籍[2009]245号2009-4-2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确权登记问题的通知119京国土籍[2009]259号2009-5-4关于土地注销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收回问题的通知120京国土耕[2009]384号2009-6-22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的通知121京国土籍[2009]604号2009-9-17关于原外销商品房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22京国土环[2009]770号2009-12-25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123京国土监[2009]795号2009-12-31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24京国土籍[2010]172号2010-4-23关于统一我市土地管理数据坐标系的通知125京国土籍[2010]174号2010-4-23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行为的通知126京国土用[2010]222号2010-5-18关于实施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和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127京国土矿[2010]256号2010-5-31关于印发《北京市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公开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128京国土市[2010]336号2010-6-9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中村”整治后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29京国土勘[2010]289号2010-6-21关于规范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130京国土籍[2010]320号2010-7-6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证书管理的通知131京国土耕[2010]368号2010-8-1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132京国土籍[2010]394号2010-8-18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为公司债券持有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33京国土籍函[2010]1098号2010-8-20关于拆迁范围内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134京国土耕[2010]440号2010-8-27关于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35京国土籍[2010]462号2010-9-19关于城镇私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1362010-10-12关于进一步加强研发、工业项目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37京国土籍[2010]481号2010-10-12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军用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38京国土籍[2010]489号2010-10-19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39京国土籍[2010]491号2010-10-19关于北京市农垦系统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140京国土用[2010]519号2010-11-4关于加强土地出让合同批后监管的通知141京国土勘[2010]569号2010-11-26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142京国土籍[2010]591号2010-12-6关于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网点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通知1432010-12-7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办法》的通知144京国土调[2010]608号2010-12-9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145农村土地颁证办发[2011]1号2010-12-31关于积极推进我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意见146京国土勘[2011]19号2011-1-11关于进一步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的通知147京国土籍[2011]43号2011-1-28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办理本市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手续的通知148京国土用[2011]63号2011-2-17关于进一步下放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权限的通知149京国土市[2011]82号2011-2-28关于下发区县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授权批复有关工作的通知150京国土监[2011]103号2011-3-16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151京国土籍[2011]204号2011-5-10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52京国土调[2011]271号2011-6-9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153京国土法[2011]349号2011-7-25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154京国土法[2011]361号2011-7-28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则》的通知155京国土籍[2011]365号2011-7-29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权属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156京国土籍[2011]366号2011-7-29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157京国土籍[2011]445号2011-9-19关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权属审查办法(试行)》实施前批而未供项目权属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158京国土籍函[2011]1024号2011-9-29关于自然人、企事业单位能否作为土地抵押权人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159农村土地颁证办发[2011]5号2011-9-29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和《北京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160京国土监[2011]564号2011-11-24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61京国土登﹝2011﹞665号2011-12-27关于在政府网站主动公开土地登记结果有关问题的通知162京国土调[2011]629号2011-12-21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指导目录》(主动公开部分)的通知163京国土信[2011]632号2011-12-22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所有申报材料实行电子报盘的通知164京国土矿[2012]106号2012-2-29关于印发《北京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免(减)审批办法》的通知165京国土调[2012]109号2012-3-6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大纲》(主动公开部分)的通知166京国土监[2012]190号2012-4-17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约谈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突出区县、乡镇政府领导人暂行办法》的通知167京国土耕[2012]234号2012-5-3关于涉嫌非法占用耕地案件有关鉴定事项的通知168京国土籍[2012]266号2012-5-17关于办理北京市电力公司电力设施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69京国土征[2012]282号2012-5-30关于代征绿地征转用有关问题的通知170京国土法[2012]302号2012-6-7关于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变更”和“办理地价款缴纳情况证明书”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形式的通知171京农颁办发[2012]34号2012-6-8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主体问题的意见172京国土籍函[2012]694号2012-7-6关于对个人独资企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173京农颁办发[2012]53号2012-8-2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174京国土利[2012]427号2012-8-24关于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条款的通知175京国土耕[2010]440号2012-8-27关于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76京国土籍函[2012]931号2012-9-3关于房屋土地转移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涉及土地权属审查有关问题的批复177京国土耕[2012]466号2012-9-17关于加强土地整治中介机构服务管理的通知178京国土征[2012]489号2012-9-27关于推进征地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179京国土用[2012]483号2012-9-25关于在政府网站上主动公开土地划拨公示及划拨结果有关问题的通知180京国土籍函[2012]1126号2012-10-18关于通州区次渠镇次渠工业区信用分社等土地权属性质有关问题的批复181市农颁办发[2012]63号2012-11-20关于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182京国土征[2012]565号2012-11-22关于规范建设用地报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83京国土法[2012]576号2012-11-29关于公布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三批)184京国土籍[2012]633号2012-12-28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储备土地登记办法》的通知185京国土籍[2012]634号2012-12-28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结束——。
北京土地出让金标准
北京土地出让金标准北京市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向出让人收取的一定比例的土地成交价款。
土地出让金的标准直接影响到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和土地成交价格,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
下面将对北京土地出让金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北京土地出让金标准的确定是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的。
其中,政府的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土地成交价格、土地利用政策等都会对土地出让金标准产生影响。
此外,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也会对土地出让金标准的确定起到重要作用。
其次,北京土地出让金标准是根据土地成交价格来确定的。
土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价格,是由土地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
土地出让金一般是按照土地成交价格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的,这个比例会根据土地的位置、用途、规划条件等因素来进行调整。
在确定土地出让金标准时,政府会根据土地成交价格和相关政策来进行综合考虑,以保证土地出让金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再次,北京土地出让金标准的调整是受到政策的影响的。
政府会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和土地市场的变化来不断调整土地出让金标准,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和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调整土地出让金标准时,政府会充分考虑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土地成交价格的变化、土地利用政策的调整等因素,以保证土地出让金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最后,北京土地出让金标准的确定是需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政府在确定土地出让金标准时,会充分考虑土地的利用效益和社会效益,以保证土地出让金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在确定土地出让金标准时,政府会根据土地的位置、用途、规划条件等因素来进行综合考虑,以保证土地出让金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总之,北京土地出让金标准的确定是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政府在确定土地出让金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土地成交价格的变化、土地利用政策的调整等因素,以保证土地出让金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希望通过政府的不懈努力,能够保证土地出让金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北京市土地出让金标准
北京市土地出让金标准
一、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
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
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7.06•【字号】京政发[1993]34号•【施行日期】1993.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1993]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依据市人民政府1993年5月18日颁布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将《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表》及其使用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一、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是根据本市土地不同的使用类别、区位及基础设施配套、土地开发情况分别评估、测算的各类用地的平均价格,不等于宗地交易价格。
市人民政府审定和发布基准地价的目的,是对本市地产交易市场进行调控,限制过低价格的交易,并为宗地地价评估或地产商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提供测算基础。
二、今后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的,要严格限定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范围内。
其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以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提高土地收益水平。
三、向境外和三资企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使用以美元计价的基准地价表对土地基准地价进行测算,并按规定以外币支付地价款。
四、基准地价一般由市人民政府每年调整一次,在地产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市人民政府也可适时进行调整。
附:一、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表二、基准地价表使用说明1993年7月6日附件一: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表表A(人民币计价)单位:元(人民币)/平方米┏━┯━━━━━━━━━━━┯━━━━━━━┯━━━━━━━━━━━━┓┃地││ 基础设施│土地开发及其它费┃┃价│出让金│配套建设费│用┃┃区├──┬──┬──┬──┼───┬───┼───┬────┬───┨┃类│商业│公寓│住宅│工业│市政及│小区建│城镇│近郊区县│远郊区┃┃│││││四源│设配套│拆迁镇│征地费│县征地┃┃│││││││││费┃┃├──┼──┼──┼──┼───┼───┼───┼────┼───┨┃│(1) │(1) │(1) │(1) │(2)│(3)│(4)│(5)│(6)┃┠─┼──┼──┼──┼──┼───┼───┼───┼────┼───┨┃一│3200│3000│2000│320 │460│150│5900│150-450 │┃┃类││││││││││││││││┃┃│5400│4600│2700│540 │800│400│7800││┃┠─┼──┼──┼──┼──┼───┼───┼───┼────┼───┨┃二│2400│2200│1500│240 │460│150│5900│150-450 │┃┃类││││││││││││││││┃┃│3200│3000│2000│320 │800│400│7800││┃┠─┼──┼──┼──┼──┼───┼───┼───┼────┼───┨┃三│2000│1800│1000│180 │460│150│5900││┃┃类│││││││││││││││150-450 │┃┃│2400│2200│1500│240 │800│400│7800││┃┠─┼──┼──┼──┼──┼───┼───┼───┼────┼───┨┃四│1500│1400│800 │140 │460│150│5900│150-450 │┃┃类││││││││││││││││┃┃│2000│1800│1000│180 │800│400│7800││┃┠─┼──┼──┼──┼──┼───┼───┼───┼────┼───┨┃五│1000│1000│600 │100 │460│150│5900│150-450 │┃┃类││││││││││││││││┃┃│1500│1400│800 │140 │800│400│7800││┃┠─┼──┼──┼──┼──┼───┼───┼───┼────┼───┨┃六│500 │500 │400 │70│460│150│5900│150-450 │75-180┃┃类││││││││││││││││┃┃│1000│1000│600 │100 │800│400│7800││┃┠─┼──┼──┼──┼──┼───┼───┼───┼────┼───┨┃七│400 │300 │150 │30│460│150│5900│150-450 │75-180┃┃类││││││││││││││││┃┃│500│500 │400 │70│800│400│7800││┃┠─┼──┼──┼──┼──┼───┼───┼───┼────┼───┨┃八│70│70│50│25│460│150│││75-180┃┃类│││││││││││││││┃┃│400 │300 │150 │30│800│400│││┃┠─┼──┼──┼──┼──┼───┼───┼───┼────┼───┨┃九│50│40│30│20│460│150│││75-180┃┃类│││││││││││││││┃┃│70│70│50│25│800│400│││┃┠─┼──┼──┼──┼──┼───┼───┼───┼────┼───┨┃十│40│30│20│15│460│150│││75-180┃┃类│││││││││││││││┃┃│50│40│30│20│800│400│││┃┠─┴──┴──┴──┴──┴───┴───┴───┴────┴───┨┃基础地价计算公式:(1)×容积率修正系数+[(2)+(3)]×容积率┃┃+(4)×调整系数+(5)或(6)=基准地价(每平方米用地)┃┃┃┗━━━━━━━━━━━━━━━━━━━━━━━━━━━━━━━━━━┛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表表B(美元计价)单位:美元/平方米┏━┯━━━━━━━━━━━┯━━━━━━━┯━━━━━━━━━━━━┓┃地││ 基础设施│土地开发及其它费┃┃价│出让金│配套建设费│用┃┃区├──┬──┬──┬──┼───┬───┼───┬────┬───┨┃类│商业│公寓│住宅│工业│市政及│小区建│城镇│近郊区县│远郊区┃┃│││││四源│设配套│拆迁镇│征地费│县征地┃┃│││││││││费┃┃├──┼──┼──┼──┼───┼───┼───┼────┼───┨┃│(1) │(1) │(1) │(1) │(2)│(3)│(4)│(5)│(6)┃┠─┼──┼──┼──┼──┼───┼───┼───┼────┼───┨┃一│400 │380 │250 │40│68│20│740│20│┃┃类│││││││││││││││││┃┃│680 │580 │340 │70│100│50│980│56│┃┠─┼──┼──┼──┼──┼───┼───┼───┼────┼───┨┃二│300 │280 │200 │30│68│20│740│20│┃┃类│││││││││││││││││┃┃│400 │380 │250 │40│100│50│980│56│┃┠─┼──┼──┼──┼──┼───┼───┼───┼────┼───┨┃三│250 │230 │125 │25│68│20│740│20│┃┃类│││││││││││││││││┃┃│300 │280 │200 │30│100│50│980│56│┃┠─┼──┼──┼──┼──┼───┼───┼───┼────┼───┨┃四│190 │180 │100 │20│68│20│740│20│┃┃类│││││││││││││ ││││┃┃│250 │230 │125 │25│100│50│980│56│┃┠─┼──┼──┼──┼──┼───┼───┼───┼────┼───┨┃五│125 │125 │75│15│68│20│740│20│┃┃类│││││││││││││││││┃┃│190 │180 │100 │20│100│50│980│56│┃┠─┼──┼──┼──┼──┼───┼───┼───┼────┼───┨┃六│65│65│50│10│68│20│740│20│10┃┃类││││││││││││││││││┃┃│125 │125 │75│15│100│50│980│56│23┃┠─┼──┼──┼──┼──┼───┼───┼───┼────┼───┨┃七│50│40│20│5│68│20│740│20│10┃┃类││││││││││││││││││┃┃│65│65│50│10│100│50│980│56│23┃┠─┼──┼──┼──┼──┼───┼───┼───┼────┼───┨┃八│10│10│8│4│68│20│││10┃┃类││││││││││││││││┃┃│50│40│20│5│100│50│││23┃┠─┼──┼──┼──┼──┼───┼───┼───┼────┼───┨┃九│8│5│4│3│68│20│││10┃┃类││││││││││││││││┃┃│10│10│8│4│100│50│││23┃┠─┼──┼──┼──┼──┼───┼───┼───┼────┼───┨┃十│5│4│3│2│68│20│││10┃┃类││││││││││││││││┃┃│8│5│4│3│100│50│││23┃┠─┴──┴──┴──┴──┴───┴───┴───┴────┴───┨┃基准地价计算公式:(1)×容积率修正系数+[(2)+(3)]×容积率┃┃+(4)×调整系数+(5)或(6)=基准地价(每平方米用地)┃┗━━━━━━━━━━━━━━━━━━━━━━━━━━━━━━━━━━┛附件二:基准地价表使用说明(一)基准地价的构成1.基准地价由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土地开发及其它费用等因素构成。
1999京房改办字第130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日期】 1999-09-29【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实施日期】 1999-09-29【法规类别】会签文【文号】〔1999〕京房改办字第130号各区县政府房改办、财政局、房地局,各委、办、局房改办,各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抄报:建设部房改办、财政部综合司、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抄送: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附件: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北京住宅补土地出让金标准
北京住宅补土地出让金标准北京市住宅补土地出让金标准是指在出售房地产时,根据所需的用途、规划、土地的位置和其他因素确定的土地出让金。
北京市住宅补土地出让金标准具体是按照城区的不同,还根据土地价值、土地用途、规划指标、所在区域等因素的综合考虑来制定的。
以下是北京市住宅补土地出让金标准的详细介绍。
一、城市新区住宅补地价款标准1、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的土地,根据2009年4月29日发布的《北京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和指南》规定,补地价款标准为:A类2.64万元/平方米,B类2.22万元/平方米。
2、普通住宅用地,根据其属地的区域、土地出让条件等,综合考虑确定相应的补地价款,一般情况下是在2.5万元/平方米至3万元/平方米之间。
3、普通商品住宅用地补地价款的标准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是根据当地的市场情况综合考虑。
二、城区住宅补地价款标准1、非法定保障性住房用地,补地价款标准为:A类2.94万元/平方米,B类2.46万元/平方米。
2、普通商品住宅用地补地价款的标准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是根据当地的市场情况综合考虑。
3、在层高大于6层的高层住宅项目,标准以上土地补偿方案,为每平方米补偿价款2.48万元至2.76万元。
三、商业服务业用地补地价款标准1、规划用途为商业用地、便民服务设施用地和商住混合用地,根据2009年4月29日发布的《北京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和指南》规定,补地价款标准为:A 类7万/平方米,B类5.88万元/平方米。
2、其他商业用地的补地价款标准一般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是根据当地的市场情况综合考虑。
四、工业用地补地价款标准根据2006年4月24日发布的《北京市城市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补地价款标准为:A类1.2万元/平方米,B类1.02万元/平方米。
以上是北京市住宅补土地出让金标准的详细介绍,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具体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如有需要,还需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
北京住宅补土地出让金标准
北京住宅补土地出让金标准北京住宅补土地出让金标准是指在北京市,对于地块出让时,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一定的计算方法向政府支付的一种费用,用于填补相关土地出让而产生的损失,以及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的一种财政收入。
以下将从目前的北京住宅补土地出让金标准、补偿方式、调整策略等方面进行探究。
首先,目前的北京住宅补土地出让金标准主要参考北京房屋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北京市实施住宅用地上市供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该市土地出让合同。
根据规定,住宅补土地出让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成本补偿费,即住宅用地成本占用补偿费;二是公共配套费,即住宅用地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补偿费。
其中,成本补偿费通常按照土地的面积和出让价格计算,而公共配套费则根据不同区域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需求进行测算。
其次,北京住宅补土地出让金的补偿方式存在一定的调整策略。
随着城市发展的需要,北京市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调整和完善住宅补土地出让金的收费标准。
例如,北京市于2024年起实施了新的住宅用地出让制度,将住宅补土地出让金标准与土地的绿化和景观等效果挂钩,鼓励开发商提高房屋品质。
此外,为了提高住宅补土地出让金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北京市政府还推出了土地出让和房地产开发管理信息平台,有效监控土地出让金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最后,北京住宅补土地出让金标准的演变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首先,随着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北京的土地资源日益紧缺,土地出让金标准需要相应地调整以适应市场需求。
其次,房地产市场的波动也会对住宅补土地出让金标准产生影响。
当房价上涨时,开发商需要支付更高的土地出让金,而当房价下跌时,开发商则可能面临较大的经济压力。
另外,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利用的规划也会对住宅补土地出让金的标准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北京住宅补土地出让金标准是根据北京市的土地出让合同和相关政策来确定的。
该标准包括成本补偿费和公共配套费两部分,补偿方式和调整策略还需根据市场需求和政府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
2024年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5篇
2024年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5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出让方):[甲方名称]乙方(受让方):[乙方名称]鉴于甲方持有某地块之划拨土地使用权,现经双方协商,就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出让地块概况本次出让的地块位于[具体位置],土地面积[具体面积]平方米,用途为[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二、补办出让事项鉴于甲方已依法取得该地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现双方同意,由甲方补办相关手续,将该地块之土地使用权由划拨转为出让,并由乙方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
三、出让条件1. 出让年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具体年限]年。
2. 土地出让金:乙方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3. 支付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4. 其他费用:除土地出让金外,乙方还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相关税费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费用。
四、土地使用要求1. 乙方应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 乙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3.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应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4. 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乙方应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当地政府。
五、手续办理1. 甲方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由划拨转出让的相关手续。
2. 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所需资料。
3. 手续办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2. 若甲方未能按期办理土地使用权由划拨转出让的相关手续,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3. 双方因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7篇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7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特定地块之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并愿意将其补办为国有土地出让,乙方有意受让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一、地块描述本合同所涉及地块位于____________,具体面积、坐标、四至界限等详见附件之《地块红线图》。
二、补办出让条件1. 甲方承诺其拥有该地块之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已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有权进行补办出让。
2.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补办出让之条件,并愿意按照本合同之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______%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为首付款,剩余款项在______个工作日内付清。
四、土地使用期限1. 土地使用期限为______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2. 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按照规定办理续期手续。
五、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应保证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之合法性,并保证无第三方主张权利。
2. 乙方应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约使用土地。
3.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4.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之约定,导致乙方无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2. 若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以逾期支付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____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3. 若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七、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范文
2024年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范文在国有土地划拨使用权的情况下,为了规范双方关系并确保合法权益,需要补办出让合同。
以下是一份补办出让合同的样本。
出让合同
甲方:(出让方名称) 证件号码:
地址:
乙方:(承受方名称)
证件号码:
地址:
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基本情况
1. 出让土地总面积:(具体面积)
2. 土地用途:(商业/住宅/工业等)
3. 土地坐落:(具体地址)
二、出让条件
1. 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支付方式为:(一次性/分期支付)
2. 乙方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合理利用土地,不得违反土地用途规划,不得擅自转让或出租土地。
3. 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土地使用权履约保证金。
三、出让手续
1. 乙方应提交完整的相关材料,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
2. 甲方应协助提供必要的支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四、违约责任
1. 若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使用权。
2. 对于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附则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然终止于土地使用权期满之日。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日期:
乙方(盖章):
日期:
上述内容经甲乙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公布日期】2002.09.28•【字号】京国土房管出[2002]857号•【施行日期】200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2002]857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单位:随着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以及政府机构改革及固定资产投资程序的改革,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已发生变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意见反馈我局。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租赁,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一)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土地出让申请申请人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让申请,并准备有关文件(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规范、齐全、真实、有效,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图纸可按原图大小复印,也可缩印,复印文件应清晰,注明“与原件相符” ,并加盖公章。
土地出让申请上必须留有申请单位的联系人、联系电话。
)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依项目进展情况不同,提交的材料如下:1.1 一般项目需提交的材料:(1)土地出让申请(原件);(2)关于地价方面的文件:①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和1份地价评估报告;②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3份地价评估报告;(3)项目建议书批复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4)有关规划方面的文件:①规划意见书及附图;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③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及附图;④设计单位出具的地上、地下及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的说明;⑤钉桩成果通知单;(5)关于土地权属及权属来源的文件:①《房屋所有权证》;②《国有土地使用证》;③征地批复、划拨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④与原用地单位的协议书;⑤原用地单位同意申请用地单位办理出让手续的证明;(6)关于申请用地单位的文件:①申请人法人资格证书或执照(加盖发证部门审核专用章);②属合资、合作公司的,提交合资、合作公司的合同、章程、经贸委批准成立公司的批复、批准证书;(7)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竣工核验单》、房地部门的测绘成果等文件的,提交相应文件;(8)已由公安部门审定门牌号的,提交公安部门的审定文件;(9)其他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为做好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被征收房屋的认定(一)房屋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
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出租公房建筑面积,按照实测建筑面积确定。
经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同意,成套楼房建筑面积也可以按照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的1.333倍确定。
(三)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经核实属于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规定使用年限的年平均房屋重置价乘以剩余年限的数额给予补偿;属于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公房的征收补偿(四)征收自管公房或者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权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赁关系自动终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
(京政发〔2002〕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全国城市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工作的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管理,规范和培育房地产市场,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1993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进行了调整更新。
现将《北京市基准地价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是在1993年本市基准地价的基础上,以近期市场资料为依据,采用分类定级方法确定的各类土地基准价格。
二、基准地价一般由市政府每2年至3年调整一次。
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市政府也可适时进行调整。
市国土房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局部地区的基准地价级别进行调整。
三、本次基准地价更新成果除本通知印发的基准地价表及使用说明、基准地价级别范围外,还包括的应用方法、修正系数表、基准地价级别示意图等文件材料,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公布实施。
四、宗地出让、转让价格需参照基准地价,按照规定的程序,使用合理的评估方法确定。
其中,出让价格须经国土房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五、本通知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1993〕34号)同时废止。
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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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WU-PO-804-74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标准样本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ach Party,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n Agreement Through Common Consultation And Fix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Each Party,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Restricting All Par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标准样本
使用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协作的当事人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把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从而实现制约各方的效果。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出让方: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或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2.本合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其土地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地下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
3.出让方式:协议
4.出让方以现状出让给受让方的宗地位于
_____________。
具体位置见附图。
5.出让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
6.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
7.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始计算,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终止。
8.地价款在本合同中只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受让方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一次性向出让方交纳土地出让金。
9.在受让方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出让方向受让方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并注明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土地使用证》不颁发。
10.受让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其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年限内按照《房地产管理法》、《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可依法附随房屋所有权一同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附随房屋一同继承。
11.受让方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现状土地利用条件使用土地。
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要求。
12.土地使用权因出让所限届满、提前收回或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终止手续按《房地产管理法》、《条例》及《办法》中有关规定办理。
13.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
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14.双方应按本合同履行各自义务,自觉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
如发生纠纷,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5.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
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1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7.本合同正本两份,合同双方各一份;本合同副本两份,市、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各一份。
出让方(盖章):___________受让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
附件
房屋产权登记表
收件号:______字第______号
产别:_____________登记种类:___________收件日期:______年______月
座落
(新)_________区号楼
(旧)
地号
新旧
幢号
方向
间数
建筑面积M2
楼(幢号)
部位及房号
结构
间数
建筑面积M2
平房
楼房
合计
附记:另有间建筑面积M2与邻户共有共用,不在以上间数以内。
合计
交验契证
房产所有证件xx年xx月xx日继承证明件xx年xx月xx日
共有执照件xx年xx月xx日委托书件xx年xx 月xx日
买契件xx年xx月xx日公证书件xx年xx月xx 日
建筑执照件xx年xx月xx日
产价
产权来源
登记人姓名
盖章
性别
年龄
籍贯
工作单位及职业
住址及电话
现产权人
原产权人
代理人
(现)
(原)
查丈情况
(新)区号楼(旧)
地号
新旧
房屋状况
见房屋登记表
房屋用途(√)
住宅(其中集体)工交商业教卫文娱办公其它
变动情况
添建
翻建
拆除
间
间
间
间
查丈记事
查丈员:查丈日期:xx年xx月xx日审验意见
初审
初审人:xx年xx月xx日
复审
复审人:xx年xx月xx日
审批
审批人:xx年xx月xx日应收费用
款项
登记费
工本费
金额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万
千
十
元
角
罚款合计款项勘测费手续费金额万
千
百
十
元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罚款
合计
总计金额(大写)万仟佰拾元角整
附记
核算人:复核人:核算日期:xx年xx月xx日
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
京朝房地出[缴]字()年第____号
购买方房屋土地基本情况
购买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购买方工作单位
房屋坐落(区、(县)街道、楼号、层次、单元号)
房产证号
房屋来源房(房改房或经济适用房)
原房屋产权单位(原房改前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
原土地使用性质(出让或划拨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交易建筑面积
交易立契手续编号
成交总价格
格
购买方签字
土地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原土地使用性质(出让或划拨)
应交出让金标准(元/m2)
应交出让金总额(万元人民币)
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
本栋楼房(部分房屋)的用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时间为xx年xx月xx日,出让合同号为京房地出[]字()第号。
此次为本栋楼房用地第次办理交纳土地出让金手续。
购买方在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即获得到年月止住宅用地年出让土地使用权,购买者具有的权利与义务与京房地出[]字(年)第号出让合同中受让方具有的权利与义务相同。
有偿科意见:签字xx年xx月xx日
主管领导意见:签字(章)xx年xx月xx日
出让金支付情况:
财务经办人签字:(盖财务章)xx年xx月xx 日
备注:此次为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时交纳(补交)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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