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星少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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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十六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六十周岁以下,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合同按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成长保险金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于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

四、豁免保险金
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免交投保人身故之日起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以后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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