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阶段和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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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文件明确,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了适当的税收优惠。
试点后税负变化
截止到2012年5月,上海市共有12.6万户企业(其中,交通运输业1.1万户,现代服务业11.5万户;一般纳税人4万户,小规模纳税人8.6万户)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由原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5月中旬,上海市政府对外公布了2012年一季度数据,全市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负约20亿元。根据最新数据,上海“营改增”半年,整体减负44.5亿元。[7]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 2012-08-24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 2012-08-27
六是政策保障要到位。要求对国家和省里已经出台过渡期政策和解决问题的预案,抓好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对策。各地财政部门要算好帐,测算好本地收入变化。做好应对预案,在测算基础上,做好财力预调准备。抓好试点企业原享受的优惠政策的落实,及时与国税部门沟通,保证优惠政策的连续性,防止政策不落实影响招商引资工作。
收征管信息系统升级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2012.8.24
安徽
安徽省在全省营改增试点业务培训会议上,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远谋近施,精心操作,确保营改增试点平稳有序进行,重点做到“八个到位”,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推行。
一是组织力量要到位。要求各地建立“营改增”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财政、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要按照试点工作一盘棋的思路,保持情况信息畅通,在辖区内做到步调一致,全省一体化推进试点工作。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 2012-04-05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
12、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 2012-08-29
13、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6号) 2012-08-20
1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尽快办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务事项的公告2012-08-21
江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2011.12.2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修改]财税[2011]133号2011.12.29
税率设置
新增两档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改增试点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2年7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宁波、厦门、深圳11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实行增值税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税率结构既有单一税率,也有多档税率。改革试点将中国增值税税率档次由两档调整为四档,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今后将根据改革的需要,适时简并税率档次。
过渡政策
一是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制衔接。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种,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作为基本判定标准。试点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就地缴纳营业税的,允许其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减。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正在研究制定下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和试点行业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将适时推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邮电通信业等行业在全国开展试点。
试点介绍
上海
试点行业
上海2012年1月1日首轮试点选择交通运输业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即“6+1模式”。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2013年2月18日,据财政部网站消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非试点地区加入试点的积极性很高。河北、河南、山东、江西、湖南、四川、陕西、青海、新疆等已正式上报请示,要求2013年尽快加入试点,其他地方也表达了进行试点的愿望。
对于营改增的试点行业,财政部长谢旭人去年底称,2013年还将适时扩大营改增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已在部分地区试点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将抓紧研究全国扩围的方案,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和建筑安装等行业2013年预计将适时纳入试点范围。
推行营改增政策的三个阶段、试点行业与试点地区
三个阶段
按照国家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2012年1月1日已经正式启动“营改增”。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按照7.25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这一阶段将在2013年开始,交通运输业以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概率最大。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11年-2015年)期间完成“营改增”。
主要政策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改革试点的决定,根据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等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颁布的主要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文)
《关于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问题的说明》(财税【2011】111号文),包含三个附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小组的通知苏国税函[2012]171号2012.7.13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国税发[2012]132012-8-15
此外,还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等近二十部中央及地方文件。
北京
北京已经于2012年9月1日启动“营改增”试点,成为继上海之后第二个正式进行“营改增”的城市。主要政策:[10]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2011-11-16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2011-11-16
15、关于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相关事项的说明2012-08-27
1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2012〕7号) 2012-08-31
17、关于“营改增”后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衔接2012-08-31
18、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8号) 2012-09-03
二是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对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从事同类经营活动,在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就运输费用抵扣、差额征税等事项,分不同情形做出了规定。
三是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对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分别在适用税种、适用税率、起征点标准、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等方面,做出了细化处理规定。
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了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基本规定,包括纳税人、应税服务、税率、应纳税额、纳税时间和地点等各项税制要素。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是对试点实施办法的补充,主要是明确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适用税种的协调和政策衔接问题。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主要是明确试点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后,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和解决个别行业税负可能增加的政策措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2012.6.29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2012-7-5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2012.8.24
二是宣传工作要到位。要求主动加强与宣传部门合作,及时组织主流媒体宣传报道,及时关注引导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导向。要把宣传改革试点与对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等相关产业招商引资结合起来,对有意愿的投资商进行点对点宣传,充分利用国家给予先行先试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三是培训工作要到位。要求分五个层面做好培训工作,即各级领导干部培训、财政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统培训、国地税系统培训、银行国库系统培训、试点企业培训,每个层面培训的内容和侧重点有所不同,确保做到培训工作全方位、多角度、广覆盖。
国税总局局长肖捷《经济日报》撰文:试点的一般纳税人中,85%的研发技术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75%的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服务、70%的文化创意服务业纳税人税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加工制造业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外购交通运输劳务抵扣增加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劳务纳入抵扣,税负也普遍降低。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大多由原实行5%的营业税税率降为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且以不含税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税负下降幅度超过40%。
四是信息交接要到位。随着试点宣传工作的开展和改革成效作用的显现,会吸引增加新的试点企业。要求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更加细致的做好协调,妥善解决好后续新增试点企业信息交接工作。
五是技术支撑要到位。要求国税部门在9月1日前调试完成新的税收征管系统,完成硬件采购安装、软件开发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等工作,留足一个月时间进行试点纳税模拟运行,确保2012年10月1日实行新旧税制转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 2011-12-15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 2012-01-01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2011-12-29
试点后税负变化
截止到2012年5月,上海市共有12.6万户企业(其中,交通运输业1.1万户,现代服务业11.5万户;一般纳税人4万户,小规模纳税人8.6万户)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由原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5月中旬,上海市政府对外公布了2012年一季度数据,全市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负约20亿元。根据最新数据,上海“营改增”半年,整体减负44.5亿元。[7]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 2012-08-24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 2012-08-27
六是政策保障要到位。要求对国家和省里已经出台过渡期政策和解决问题的预案,抓好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对策。各地财政部门要算好帐,测算好本地收入变化。做好应对预案,在测算基础上,做好财力预调准备。抓好试点企业原享受的优惠政策的落实,及时与国税部门沟通,保证优惠政策的连续性,防止政策不落实影响招商引资工作。
收征管信息系统升级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2012.8.24
安徽
安徽省在全省营改增试点业务培训会议上,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远谋近施,精心操作,确保营改增试点平稳有序进行,重点做到“八个到位”,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推行。
一是组织力量要到位。要求各地建立“营改增”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财政、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要按照试点工作一盘棋的思路,保持情况信息畅通,在辖区内做到步调一致,全省一体化推进试点工作。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 2012-04-05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
12、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 2012-08-29
13、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6号) 2012-08-20
1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尽快办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务事项的公告2012-08-21
江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2011.12.2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修改]财税[2011]133号2011.12.29
税率设置
新增两档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改增试点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2年7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宁波、厦门、深圳11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实行增值税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税率结构既有单一税率,也有多档税率。改革试点将中国增值税税率档次由两档调整为四档,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今后将根据改革的需要,适时简并税率档次。
过渡政策
一是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制衔接。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种,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作为基本判定标准。试点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就地缴纳营业税的,允许其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减。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正在研究制定下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和试点行业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将适时推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邮电通信业等行业在全国开展试点。
试点介绍
上海
试点行业
上海2012年1月1日首轮试点选择交通运输业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即“6+1模式”。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2013年2月18日,据财政部网站消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非试点地区加入试点的积极性很高。河北、河南、山东、江西、湖南、四川、陕西、青海、新疆等已正式上报请示,要求2013年尽快加入试点,其他地方也表达了进行试点的愿望。
对于营改增的试点行业,财政部长谢旭人去年底称,2013年还将适时扩大营改增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已在部分地区试点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将抓紧研究全国扩围的方案,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和建筑安装等行业2013年预计将适时纳入试点范围。
推行营改增政策的三个阶段、试点行业与试点地区
三个阶段
按照国家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2012年1月1日已经正式启动“营改增”。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按照7.25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这一阶段将在2013年开始,交通运输业以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概率最大。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11年-2015年)期间完成“营改增”。
主要政策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改革试点的决定,根据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等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颁布的主要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文)
《关于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问题的说明》(财税【2011】111号文),包含三个附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小组的通知苏国税函[2012]171号2012.7.13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国税发[2012]132012-8-15
此外,还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等近二十部中央及地方文件。
北京
北京已经于2012年9月1日启动“营改增”试点,成为继上海之后第二个正式进行“营改增”的城市。主要政策:[10]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2011-11-16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2011-11-16
15、关于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相关事项的说明2012-08-27
1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2012〕7号) 2012-08-31
17、关于“营改增”后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衔接2012-08-31
18、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8号) 2012-09-03
二是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对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从事同类经营活动,在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就运输费用抵扣、差额征税等事项,分不同情形做出了规定。
三是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对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分别在适用税种、适用税率、起征点标准、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等方面,做出了细化处理规定。
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了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基本规定,包括纳税人、应税服务、税率、应纳税额、纳税时间和地点等各项税制要素。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是对试点实施办法的补充,主要是明确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适用税种的协调和政策衔接问题。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主要是明确试点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后,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和解决个别行业税负可能增加的政策措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2012.6.29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2012-7-5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2012.8.24
二是宣传工作要到位。要求主动加强与宣传部门合作,及时组织主流媒体宣传报道,及时关注引导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导向。要把宣传改革试点与对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等相关产业招商引资结合起来,对有意愿的投资商进行点对点宣传,充分利用国家给予先行先试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三是培训工作要到位。要求分五个层面做好培训工作,即各级领导干部培训、财政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统培训、国地税系统培训、银行国库系统培训、试点企业培训,每个层面培训的内容和侧重点有所不同,确保做到培训工作全方位、多角度、广覆盖。
国税总局局长肖捷《经济日报》撰文:试点的一般纳税人中,85%的研发技术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75%的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服务、70%的文化创意服务业纳税人税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加工制造业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外购交通运输劳务抵扣增加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劳务纳入抵扣,税负也普遍降低。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大多由原实行5%的营业税税率降为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且以不含税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税负下降幅度超过40%。
四是信息交接要到位。随着试点宣传工作的开展和改革成效作用的显现,会吸引增加新的试点企业。要求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更加细致的做好协调,妥善解决好后续新增试点企业信息交接工作。
五是技术支撑要到位。要求国税部门在9月1日前调试完成新的税收征管系统,完成硬件采购安装、软件开发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等工作,留足一个月时间进行试点纳税模拟运行,确保2012年10月1日实行新旧税制转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 2011-12-15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 2012-01-01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2011-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