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山东省县域金融机构空间分布及演进趋势
山东省县域金融机构空间分布及演进趋势冯林;杨扬;朱本行【摘要】对山东省县域各类金融机构网点空间分布及演进趋势分析发现,2000年以来,山东省金融机构空间布局不断优化,金融领域改革取得丰硕成果;中小型金融机构发展迅速,其数量增加及分布优化有效填补县域金融服务空白;与城市相比,县域及以下金融机构种类及数量依然处于劣势,但已呈现向发达县市倾斜的趋势.应通过引导大中型商业银行网点布局、优化县域金融机构存量以及做大地方金融机构增量等方式加快县城金融市场建设.【期刊名称】《农业经济与管理》【年(卷),期】2015(000)003【总页数】11页(P20-30)【关键词】金融机构;县域金融;演进趋势【作者】冯林;杨扬;朱本行【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济南250001;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济南250014;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济南25001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2.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17号)即“金改二十二条”提出,争取用5年时间,初步建成与山东省实体经济相适应、市场化水平较高的现代金融体系。
县域经济是山东省经济发展重要支撑点,县域金融业发展水平对县域经济发展、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作用巨大。
金融机构是金融市场的主体,金融机构总量、类型结构在很大程度上代表县域金融发展水平及县域经济总体实力。
近年来,山东省县域金融业机构建设取得很大成绩,但是总体而言发展依然相对滞后。
为此,本文分析近年来山东省县域各类融资型金融机构的空间分布现状,梳理山东省各类金融机构县域网点布设规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县域金融机构建设和优化县域金融机构布局的政策建议,以期为山东县域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银行类金融机构是我国当前金融体系的核心,其空间分布特征在我国金融机构分布中具有决定性意义。
本文利用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金融机构组织代码数据展开分析,数据截止到2013年底。
【管理制度)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壹章总则第壹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合规运营情况开展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以风险监管为核心,以自律承诺为基石,根据持续监管、分类监管、重点监管的要求,依法开展监管工作,鼓励和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及高管人员履行自律承诺,依法合规运营。
第三条省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工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组成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省级联席会议。
主要职能是:组织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关联的管理办法;组织审定市、县(市、区)申报的试点方案;沟通信息,指导各级政府及关联部门做好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第四条省金融办是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省级主管部门,于关联单位和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指导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省级联席会议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
第五条市金融办或由市政府指定的负责部门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市级主管部门,于当地政府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辖区内县级政府试点方案的审核工作,指导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第六条坚持属地监管原则,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化解的第壹责任人,县(市、区)政府明确的部门为小额贷款公司县级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以及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市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8〕256号)、《Ⅹ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09〕47号)和《ⅩⅩ市ⅩⅩ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ⅩⅩ市Ⅹ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成青府办〔2009〕73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市、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省政府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省级主管部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市级主管部门。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区级主管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局,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日常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一)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二)按照省、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非现场监管的要求,及时收集小额贷款公司及监管银行有关报表资料(含备案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整理和分析,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融资情况等作出客观评价,按季度上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公室。
季度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第四季度报告与年度报告合并报送。
(三)按照省、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现场检查。
(四)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广告、宣传资料内容进行审核,重点防范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违法行为。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日常管理制度
ⅩⅩ市Ⅹ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日常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常管理,保护公司良好形象,增进公司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形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服务规范:公司员工应仪表整洁、大方;在接待公司内外人员的垂询等,应微笑应答;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高声喧哗;接听电话应及时,重要电话作好接听记录。
第三条办公秩序:一、工作时刻内不该无端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吃零食、高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二、员工应在天天的工作时刻开始前和工作时刻结束后做好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维持物品整齐,桌面清洁。
3、公司公共设施应按期的清洁保养。
4、发觉办公设备(包括通信、照明、影音、电脑等)损坏或发生故障时,员工应当即报修,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五、接待宾客外松内紧、热情招呼,具有高度警戒性,擅长辨别来人用意,说话要适当、谨慎。
第四条公司应依据自身情形,设立公司值班制度;第五条办公室物资管理:办公室物资管理应合理,知足工作需要,合理节约开支。
由办公室设立实物资产管理台帐,以准确记录固定资产的现状。
第六条公司物资借用1、凡借用公司办公器材,需填写物资借用单,并由部门主管签字认可2、借用物资超时未还的,办公室有责任催促归还3、借用物资发生损坏或遗失的,视具体情形照价或折价补偿4、新进人员到职时向办公室领用办公物品;人员离职时,必需向办公室办理办公物品归还手续,未经办公室认可的,其它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条碰到紧急事件,第一要冷静,勇于负责,一方面斗胆采取应急办法,以避免贻误;另一方面及时汇报主管领导或和公安部门报警。
第八条接听值班电话应注意:1、礼貌相待:不论打进、接入,应主动通报公司名称、职务、姓名,如对方未通报,应客气询问清楚;2、利用语言文明,切忌粗声粗气;3、对重要或较长的电话内容,可请对方复述一遍;4.、对探问情形、咨询类情形,应态度和善、礼貌对待、恰如其分地回答;第九条责任:本制度的检查、监督部门为公司办公室一路执行,违背此规定的人员,将给予相应惩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08.23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并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普惠金融司(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8月23日附件: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风险管理制度汇编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第三条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农业银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报相关部门审批,并持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章委托贷款的受理和发放第六条委托贷款的受理。
公司要对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是否是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和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委托贷款利率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等.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第七条委托人要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时将委托贷款资金存入公司账户.委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对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第八条公司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确定相应的机构人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衔接委托方与借款方的关系,及时向委托方和相关部门反映办理委托业务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管理委托贷款。
第九条公司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委托方《委托贷款通知单》要求,及时与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办理委托贷款的发放.第十条委托方应按贷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按月向公司支付委托贷款发放手续费,其百分比最低不低于3‰。
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对委托贷款业务要建立相应的台账、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监督借款人贷款使用,严禁挤占挪用;要协助委托人做好委托贷款本息收回工作,对委托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资金和应收利息,必须先收后划,不得垫付。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缓解“三农”和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金融办(或相关机构)、工商、公安、经贸、银监、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名发起人。
(三)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7000万元(欠发达县域3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1.5亿元。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为“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ⅩⅩ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ⅩⅩ政发〔2008〕42号)、《ⅩⅩ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ⅩⅩ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ⅩⅩ政办发〔2008〕81号)、《ⅩⅩ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指引(试行)》(ⅩⅩ金办〔2008〕11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ⅩⅩ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是ⅩⅩ小额贷款公司市级监管部门,在中国银监会ⅩⅩ宁监管局、人民银行ⅩⅩ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工商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指导、支持和配合下,指导各区、县(市)、开发区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
其下属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作为县级监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管委会)和市级监管部门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重点是防范非法集资和协调相关部门处置由借款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
市工商局根据工商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管理,确保合规经营。
ⅩⅩ宁银监局负责指导、协助市政府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人民银行ⅩⅩ分行营管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风险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和发展。
其他部门根据自身职能,依法加强监管,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工作。
第三条各级监管工作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原则,持续识别、监测、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监管,包括策略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社会风险。
主要是采集相关信息并分析处理,持续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监管措施。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制订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小额 贷款 公司网络 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 贷款业务 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定 借款 客户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第三条 【功能定位】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网络小额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信贷 政策,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 重点服务对象,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网络小额贷款的渠道和成本优势。
第四条 【监管体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督促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对极个别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第二章 业务准入第五条 【依法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
监督管理部门拟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应当至少提前6 0日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
小额贷款公司审计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审计报告小额贷款公司审计报告篇一:小额贷款公司报告模版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检查专项检查报告山审审字第2049号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我们接受委托,对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201X年度合规经营情况和分类评级情况进行检查。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是XX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XX公司201X年度合规经营情况和分类评级情况发表意见。
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凭证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
一、专项检查依据(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X年82号文);(二)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办发1号文);(三)山东省金融办《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检查提纲》(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检查提纲);(四)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的通知(鲁财金8号文);财政部财金185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六)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鲁金办发〔201X〕9号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二、专项检查范围本次专项检查的范围为XX公司201X年度企业合规经营情况和分类评级情况。
三、XX公司基本情况1、基本情况:XX公司系经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XX号文《XX》批准,于年月日在XX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2、股权结构:XX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由XX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确认并出具XX 审验报告,各股东及投资额见下表(单位:万元)股东名称实际出资所占比例出资方式备注合计3、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XX公司201X年度财务报表经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XX 号审计报告,审计后201X年度基本财务状况如下:项目资产合计负债总额其中:从银行融入资金资产负债率所有者权益合计其中:实收资本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 201X年度 201X年度审计后201X年度经营成果如下项目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利润所得税净利润四、合规经营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一)机构及人员情况 201X年度1、机构情况 XX公司经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鲁金办字号文《》批准成立,各项手续齐全有效,开业批文、牌、印核对相符。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确保其依法经营、合规运作,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使监管机构识别、判断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严重程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分类监管,为评价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提供依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8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4号)、《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字〔2016〕9号)、《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6〕3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机构每年对上一年度1月1日之前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级。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为宗旨、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
第四条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监管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
市级监管机构依照分类评级有关规定,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实际运营和合规经营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初步分类评级结果,报省监管局评定,由省监管局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条分类评级应坚持以下原则:全面性原则。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体系及主要内容第三章日常监管第四章信息收集与核实第五章风险处理与分析第六章文件归档与管理第七章监管工作的管理与保障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维护金融稳定,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28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09〕102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江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本县域内依法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主要面向“三农”和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对在本县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稳健运行,严防非法集资,维护社会金融稳定。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合规的经营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依照有关规定接受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金融办)和ⅩⅩ人民政府十大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十大办)的监督管理。
市金融办和县十大办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监管组织体系及主要内容第六条县政府是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县十大办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有:(一)初审本县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指导、帮助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城贷[2009] 1 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贷款管理,规范业务运作,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贷款产品设计按照“小额速贷、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基本策略,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
第三条小额贷款实行审贷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制度,严格按规定程序运作。
第二章管理组织体系第四条小额贷款在办理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等经营管理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部门或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1第五条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结合公司业务实际设置客户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
客户业务部承担贷款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贷款的经营管理;风险管理部承担贷款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第六条施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
贷款审查委员会是贷款决策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职责范围内的贷款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智力支持。
贷审会由本公司相关部门的业务骨干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董事长为主任委员,总经理为副主任委员。
贷审会审议贷款业务时实行记名投票表决。
第七条实行贷款审批授权管理制度.董事长可以授权总经理一定金额的贷款审批权限,总经理对授权范围内的贷款负责。
第三章贷款对象、条件和贷款用途第八条小额贷款的对象主要是经工商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九条贷款条件:1、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社会和商业信用记录;2、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之间,具有当地户口或在当地居住满一年以上,有固定居住或经营场所。
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3、自然人应拥有固定工作或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 2活动,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4、企业所从事的生产或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从事特许经营的,须有有权部门颁发的特许经营证书;5、贷款用途正当、合理,经营项目规模符合借款人承受能力,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经营能力,企业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6、主要经营场所或常住地址必须在小额贷款公司有效经营地域范围内;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贷款用途。
小额再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小额再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小额再贷款公司设立运行,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切实防范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7〕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市小额再贷款公司设立及其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额再贷款公司是创新类的小额贷款公司,其核心功能是通过对小贷公司发放贷款、同业拆借等创新业务,借助市场化机制统合行业资源、促进资金融通,引导民间资本形成合力,更加高效地“支农支小”、服务创新创业和实体经济。
第四条市金融局为大连市小额再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负责小额再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等事项,以及协调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对小额再贷款公司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申请设立小额再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二)有固定且适当的营业场所,有符合要求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三)主发起人为最大股东,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与其关联方共同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70%;其他企业法人、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0%;单个自然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5%,自然人出资合计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30%.(四)有符合规定的章程,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经营决策机制、业务操作规程、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无不良记录且具有5年以上金融业工作经历。
(六)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小额再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三)近2年内在工商、税务、人社等相关部门无违法违规记录,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无不良信用记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山东政报》【年(卷),期】2009(000)018【总页数】5页(P37-40,3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2.4【相关文献】1.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2.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能源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无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验收移交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J],5.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20]17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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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实施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现将《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四日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缓解“三农”和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金融办(或相关机构)、工商、公安、经贸、银监、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名发起人。
(三)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7000万元(欠发达县域3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1.5亿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七条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一)在本县(市、区)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开展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九条县级政府负责本县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县级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人列入试点对象后,在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发起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长、经理简历。
(二)出资人承诺书。
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出资人协议书。
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四)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
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
并附法人股东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章程草案(应将本管理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八)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九)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十)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有关情况。
(十一)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县级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初审,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一)县级政府小额贷款试点申请书。
(二)县级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第九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报市政府有关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审核,由市政府有关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报省金融办审定。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省金融办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审定文件,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章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第十三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近3年连续赢利且3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400万元(欠发达县域550万元)以上。
在当地政府的组织指导下,以主发起人为主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股东。
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五条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真正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1年后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定。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
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定。
第四章合规经营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时,应该认真审查是否符合上款规定,违反上款规定的,不得给予融资。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三农”和小企业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
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县域经营业务。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省金融办有权要求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第二十八条省金融办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动态监测系统,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要向省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提供融资情况、高管人员、股权变动质押等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第二十九条省级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市、县(市、区)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
建立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认定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做好企业准入把关、加强日常巡查,强化年度检查,督促企业合规经营。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三十一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负责查处,并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