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管理、统一规范、细化方案、确保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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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管理、统一规范、细化方案、确保准确
——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经验总结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为全面掌握矿产资源储量利用情况,摸清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家底”,加强矿业权管理,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国土资源部2007年8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92号),决定从2007年8月开始到2009年9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和矿业权核查工作,并于2007年12月下达了项目任务书。根据国土资源部要求及项目总体目标任务,2007年12月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矿产资源潜力评价与储量利用调查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7]106号),对全省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并对核查工作方法和步骤提出了具体要求。
2007年底以来,我省按照“强化管理、统一规范、细化方案、确保准确”的总要求,全面启动了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到目前为止,已初步完成了铁、磷资源储量核查及汇总工作。一是参与了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送审稿)的编写;二是按照全国总体实施方案要求编制了《湖北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实施方案》;三是完成了4个大、中型矿区的
核查试点工作,并提交了完整的地质核查报告;四是完成并上报了2008年续做评估报告和年度设计;五是配合部项目组对建立矿区核查数据模型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建模初步方案;六是完成了全省核查技术培训前的各项组织、技术、资料准备工作。七是举办了全省铁、磷资源储量核查数据库的技术培训班;八是完成了全省248个铁、磷矿区的核查及汇总工作。
现将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果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切实组织好矿区资源储量核查工作。为了确保核查工作顺利进行,省厅下发了《关于成立全省矿产资源潜力评价与储量利用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鄂土资发[2007]98号),成立了以厅长杜云生任组长、厅分管领导和省地勘局领导任副组长、厅有关处室和省地调院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立了由专家组成的技术委员会。并将储量核查列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目标,进行年度考核。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职责,省厅负责建立健全矿区资源储量核查工作的管理办法、核查队伍的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培训矿区资源储量核查工作的相关技术要求和编写规程,为切实做好矿区资源储量核查工作提供技术和组织保障,具体由厅资源处会同省地调院组织和协调省地矿、冶金、煤炭、化工、建材等地勘单位进行。市(州)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宣传、督导,县(市)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很抓落实、监督、协调。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必须加强领导,要大力宣传开展矿区资源储量核查的重要意义,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质勘查单位、采矿权人充分认识其重要性。使矿区资源储量核查工作成为资源储量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成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全面、准确掌握当地资源储量情况的一种技术支撑。
(二)深入调研、确定了以矿区为单元进行核查的工作原则。为规范储量核查工作,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深入矿区进行调研,明确提出开展储量核查必须以矿区为单元进行,并确定了矿区划分原则:
1、要符合地质、构造和矿层(体)赋存规律,一般延用无争议原勘查矿区(或上表矿区)。当矿区周边有一个或多个采矿权设置时,开采对象为同一矿种和矿床类型、且矿层(体)赋存属连续的,又在一定勘查网度范围内的,且矿区面积又适中,则应归入一个核查矿区单元。
2、对未划分过矿区、亦未进行勘查工作,但设置有多个以上采矿权的,应利用矿业权设置数据库和矿产资源储量空间分布数据库等资料,将采矿权设置的拐点坐标按矿种分别投影在1:50万或1:25万的地质矿产图上,由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地勘单位到实地将采矿设置相对较密集开采区段,按地质、构造和矿层(体)赋存规律属同一矿区(床)的,又在一定勘查网度范围内的,归入一个矿区单元。
3、当矿区范围很大时,应结合自然地理、地形、地质构造条
件和满足最大规模开采的要求,以及矿区资源储量管理和总体规划的需要再划分单元。
矿区一旦确定,则必须查清全矿区累计查明、消耗、保有的资源储量,同时对矿区内矿山占用、未占用资源储量以及资源储量增减情况作一个全面估算。各采矿权人所占用的保有、消耗资源储量,则主要依据矿山实测采掘工程平面图来计算。矿山的年度开采回采率、中段回采率、采区回采率、矿房回采率、备采块段的确定则主要依据矿山的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结合矿山的实际开采情况、矿山的年实际生产规模来进行估算。矿区年度资源储量利用率则通过矿区内各矿山的年度开采回采率统计而来。矿区资源储量核查工作为矿山开采回采率考核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挂钩工作提供地质依据。
(三)建立矿区资源储量核查地质测量队伍,为做好矿区资源储量核查工作提供技术保障。为确保矿区资源储量核查工作开展,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已取得勘查资质的地勘队伍基础上,增设矿区资源储量核查的地质测量机构,制定地质测量机构资质管理和准入条件。按“熟悉矿区、掌握资料、就近方便”的原则,组织、协调有关地质测量机构,采取合同制的方式,将某一地测机构服务的矿区明确下来,定向、定期、定人员为辖区内开采矿区的矿山企业进行跟踪有偿技术服务,开展矿区资源储量核查工作。
(四)健全地质资料使用共享制度,为做好矿区资源储量核查
工作提供资料保障。矿区地质、矿山开采资料收集的及时是影响按时完成矿区资源储量核查工作关键。对以往国家已出资形成的各类地质勘查资料,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凭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证明,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介绍信、保密协议书、项目任务书、勘查资质证书,并附开展矿区已设置矿业权的采矿证复印件到省地质资料馆免费(除工本费外)收集与矿区核查工作有关的地质成果资料;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地质测量机构收集矿山开采资料和督促矿山企业提供全部的开采资料。
为使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数据全面反映到全国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中,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统计软件和矿区数据库资料统一发放给承担矿区资源储量核查工作的地质测量机构,地质测量机构应按经审查的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对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数据进行修改,将修改后的数据与成果资料一并提交。
(五)有效组织、加强监督,为做好矿区资源储量核查工作提供管理支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明确规定开采矿区内已设置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必须同时开展矿区资源储量核查工作,要与采矿权年检挂钩,不进行资源储量检查的,不予通过矿山年检,不予办理矿山延续登记手续,或注销采矿许可证。
对地质测量机构开展的矿区资源储量核查工作过程和成果,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制定矿区资源储量报告质量管理规范,防止地质测量机构与采矿权人串通作假现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