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分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动因分析及治理对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动因分析及治理对策
1.引言
在当今社会财务造假日益严重,严重影响了国家宏观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深入探讨导致财务造假的真正原因,寻找治理财务造假的对策,确立正常有序的会计工作秩序已迫在眉睫。目前许多上市公司利用财务进行造假,财务造假对社会在成了严重的危害。首先,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受到危害,使投资者的维权之路走的很艰难而又艰辛;财务造假还会造成诚信的缺失及其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不信任。如果上市公司在监督下都在造假,更不用说非上市公司了,投资者都对它们失去了信任,因而真正想对企业的上市公司将难以融资,对社会的危害是十分巨大的!2.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动因分析
2.1利益驱动是财务报告造假产生的根源
尽管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逐步完善, 但财务报告造假问题依然没有根本改变。究其原因, 一是上市公司管理当局由于受利益驱动而采用一系列会计手段对财务报告进行造假, 如利用关联方交易,虚构经济事项, 虚增经营业绩等屡见不鲜, 随心所欲地任意调节会计事项对财务报告进行粉饰。目的是为了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 在证券市场这个重要舞台展示企业的良好形象, 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因此, 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就想方设法地提高公司业绩。二是上市公司内部业绩评价制度作为内部管理重要环节, 是评价各个部门、各级管理人员的标准。没有业绩评价标准, 就没有争优创先, 奖勤罚懒, 激励和约束机制就得不到实现,而这种业绩评价制度的缺陷正好为财务报告造假提供了土壤, 会计数据通常是上市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奖金、工资和职务提升的依据。如果本年度不能实现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 奖金就会减少, 工作岗位也可能丢掉, 所以, 这种短期目标行为为财务报告造假提供了动机。科龙电器的高管舞弊具有手段隐秘、危害巨犬、监守自盗、难以发现的特点。更为严重的是,近年来频发的造假事件更暴露出令人不安的现象是高管舞弊向第三方公信机构蔓延,个别银行、券商参与到公司的财务造假事件中,使得造假案件越来越复杂。该类案件令人防不胜防,不仅受蒙蔽的审计师无从发现,普通民众更无从分辩真伪,投资者的投资信心遭受严重打击。
2.2 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使财务信息供需主体没有形成
公司治理因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产生。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 公司治理结构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所组成的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而目前的情况是, 经理层行使经营权, 直接指挥并控制会计部门的核算与财务报告的编制, 掌握了充分的内部信息; 股东控制权以股权为基础,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 “一股独大”现象普遍存在, 大股东凭借优势股权可以直接从公司内部获得较为详细可靠的信息, 而中小股东由于股权比例小, 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来说是个局外人, 只能从间接渠道获得信息, 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完全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信息不对称会产生两种后果: 一是投资者如果仅以财务指标来判断投资对象, 那么最终选择的投资对象很可能是与期望相违背的造假者, 因为造假的财务报告比真实披露的财务报告更具“竞争优势”;二是由于财务报告造假, 通过市场传递的上
市公司信息就会失真, 那么投资者通过市场评价机制来制约被投资上市公司就会失效, 因而被投资上市公司在股市上“成功”融资后就可能肆无忌惮地从事高风险的活
一
动。高风险意味着高收益, 所以财务报告造假的实质是人为造成信息的不对称, 以获取超额收益。从财务信息的供给方来看, 经理层和大股东控制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 他们是不同层次的信息提供者而不是主要的信息使用者, 当财务信息因为监督契约的履行而获得协调利益分配功能时, 尽可能地对其进行修正, 以不公平地占有契约方的利益, 从而引发财务报告造假的风险。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下, 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 没有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做, 董事会和经理层高度重叠, “内部人控制”问题相当严重, 监事会的主要职能是监督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 但由于“一股独大”使监事会形同虚设,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弱化, 没有真正实现设立监事会的初衷。
2.3注册会计师审计缺乏独立性是助长造假行为的添加剂
目前注册会计师聘任制度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在会计市场上委托者、受托者和被审计者的博弈中, 会计师事务所是弱势群体, 来自于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经营者, 事实上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 股东大会形同虚设, 这不但使公司内控失效, 也使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 决定着审计人的聘用、续聘、收费等, 完全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因此, 会计市场上出现了委托者出钱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自己财务报告的怪现象, 其审计结果必然是委托人意志的体现, 虚假行为不可避免。这种扭曲了的聘任制度,往往助长了“拿人钱财, 替人消灾”的心态, 不仅危及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独立性, 而且无法以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履行股东和社会公众的责任。有些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为了维持与上市公司的良好关系和眼前利益,不能很好履行职责,有的违背职业道德,对虚假的会计信息不但不揭露还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等,为造假者服务。科龙电器财务报表的违规事实和德勤为此出具的审计意见可以看出,德勤的审计行为不够独立、客观、公正,未能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违背了《注册会计师法》相关规定。
2.4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为造假提供可乘之机
有关法规规定不够严密, 使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造假有空可钻, 如已颁布的《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中规定了股票上市公司必须揭示的会计信息内容,但对于其中具体操作上的问题留有空白, 有关法律法规贯彻不彻底, 有法不依, 无法可依, 监管部门和中介机构执法不力的现象较为严重, 同时我国的证监会监管体系建立的时间不长, 监管体系尚未理顺, 政出多门, 制度和政策不统一、不协调, 使得公司在披露时无所适从, 给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造假提供条件。证监会、银行、财政部、税务局等多个部门都参与证券市场的政策制定, 难免会出现交叉的情况, 形成了政出多门的局面, 也为政策与制度的协调带来了困难; 有关法律法规缺位, 影响了对会计信息等相关财务信息质量的审查, 使财务会计的透明度不高, 会计信息的作用不能很好地发挥。法律制裁乏力的现象在我国普遍存在。首先,我国法律对于政府监管者的约束力不强。例如《会计法》中对于监管失败或监管不作为基本上没有什么法律责任涉及, 即使有涉及, 其操作性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