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供用电管理细则

机场供用电管理细则
机场供用电管理细则

机场供用电管理制度

1供电系统运行管理

1、机场供电系统内所有电力用户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严格执行国家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的《电气安全规程》及机场公司制定的各种电气作业规程。

2、机场供电系统内所有用电单位都应明确用电安全责任人,并予以公布。

3、非机场公司内部用户,根据供用电情况,必须与机场公司签订《供用电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条款及有关制度和规程,做好供用电管理工作。

4、机场公司与用户(外单位)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的范围按产权分界点或双方协议分界点划分,未征得分管单位的许可,不得操作对方的供用电设备。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用户无法维护的供用电设备可由双方协商签订有关委托代维协议。

5、机场供电系统内所有用电单位在任何一级供配电设施发生跳闸等故障时,必须由具备进网作业许可证的专业人员进行处理,严禁其他人员擅自操作。

6、属机场公司产权范围的建筑物内用户(包括房屋承租户)严禁私拉乱接、擅自违章使用生活用大功率电器等违章行为,一经发现报公司处理。

7、机场公司运行保障部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机场用电安全大检查,使电气设备和变配电所达到完好标准,确保机场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正常供电。

8、非机场公司内部单位,供电范围内用电容量应在核准范围内,当容量超过核准容量时,必须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2电力增容管理

1、电力增容是指由机场公司管辖的低压配电系统供电的用户增加用电设备,或因增加用电设备而需要改造、新设供电线路及开关设备。

2、机场公司内部任何单位未经运行保障部同意不得私自进行供电系统内任何一

级供配电设施的安装、改造。

3、用户需新增用电设备、设施时,应向运行保障部提出申请,填写用电申请表,并详细说明新增电气设备的类别、数量、容量、负荷的性质、新增设备的安装地点、工艺要求等,报运行保障部。运行保障部应及时派员对用户申请进行现场察看,了解供配电及负荷情况,并进行电气系统设计,做好相关技术资料,按规定程序完成审批。用户自行承担施工的,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运行保障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4、新增负荷后,原有线路及开关设备需改造或线路、开关、插座等设施需增加时,由运行保障部制定供电方案,并审核施工方案,具体施工可由运行保障部或相关单位组织实施,施工结束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供电。

5、对违反本章规定,擅自进行增容的单位,除责令限期整改外,机场公司视情予以相应处罚。

3电气施工管理

1、机场供电系统中的用户,凡对上一级由机场公司运行保障部管辖的供电设备、设施进行改造、新增、更换等,不论工程大小,均应严格按本章规定执行。

2、在上述工程实施前,主管部门应将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施工方案、材料来源及原始资料等报运行保障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视为违章,并承担一切后果。

3、电气安装施工必须严格执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无锡地区低压电气装置规程》。应按业主负责制的原则,施工过程业主必须实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如施工过程中违反上述规范,致使质量无法保证,运行保障部将不予验收送电,并责令整改。

4、电气安装所使用的配电柜(箱)、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插座、电线电缆等材料,必须是经运行保障部认可,由正规厂家或厂家指定的信誉较好的代理商提供。

5、电气安装施工结束后,供电电源主线路及配电箱(柜)由运行保障部组织验

收,用户内部施工项目由施工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在验收合格,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供电。

6、对不按本章规定进行施工的,一律不予验收、供电。

4电气维修管理

1、由机场公司运行保障部管辖的低压配电系统供电的用户,应严格遵守本章有关规定。

2、机场公司电气维修职责划分:经营性单位的维修由各单位自行负责;上述范围以外的所有维修由运行保障部负责。

3、电气维修只能对故障的线路、开关、插座等进行维修或更换,但所更换的材料的型号、规格必须与原线路、开关、插座一致,维修人员不得随意改变型号、规格。如原有型号采购不到或已淘汰,须经运行保障部同意后,方可改变。

4、维修材料必须经运行保障部认可,由正规厂家或厂家指定的信誉较好的代理商提供。

5、维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范,确保维修质量。

6、对违反本章规定,致使维修质量无法保证的,将责令维修责任单位返工;情节严重,影响供电系统安全运行的,将停止供电,停电所造成的损失由维修责任单位承担。

5临时用电管理

1、凡是在机场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维修、拆除或安装建筑物和设备的施工单位,需要使用临时用电设备和电气照明装置时,应提前5天向运行保障部提出申请。

2、施工单位填写《临时用电审批表》,注明工程项目名称、电气设备类型、数量、设备容量、负荷的性质、申请用电期限、临时用电地点、计量等。

3、运行保障部审批《临时用电审批表》,经审批合格后提供临时电源接入点。

4、临时电源的施工由施工单位按照建设部颁布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规定实施。

5、运行保障部对临时用电线路及施工现场检查合格后,方能送电。

6、外单位申请临时用电获得批准后需交纳一定数额的用电押金,以防止发生拖欠电费事件。施工结束,在施工单位付清电费后,予以退还。

6计量管理

1、运行保障部负责机场电气计量器具的日常管理。

2、机场供电系统内的电能表、互感器等计量设备必须做好台帐,专人管理;电能表、互感器应有变更记录。所有用电计量器具必须有用于识别的编号,并明确用电地点。

3、非机场公司内部用户(含机场公司经营性单位)需机场电网供电的,一律自备经过正规认证合格的计量装置(亦可委托机场公司提供),经运行保障部校验核对无误后方可投入使用。其由用户负责管理、校验及更换,运行保障建立管理及使用台帐。

4、机场公司内部正常使用的计量装置,自该装置验收合格后,不定期进行校验。具体校验工作由运行保障部实施。

5、机场内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度表,校验周期及实施、校验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单位如需对计量装置进行校验,应提前15天向运行保障部提出申请,由运行保障部实施。如需地方有关校验单位进行校验,校验单位必须具有相关资质。电度表的安装、移动、更换、拆除、接线等工作均由使用单位负责,校验结束后由运行保障部负责加封。校验结果如出现偏离标准的情况,应立即进行调整,以保证供电计量工作正常开展,同时使用单位和运行保障部做好相关记录。

6、机场内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装置,如故障需更换,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安装。新的计量装置必须经过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合格,并由运行保障部校验核对无误后方可更换。更换计量装置时,运行保障部和使用单位在现场共同记录原装置读数,

新装置底数,并在更换记录上签字确认。

7、机场公司内部不进行贸易结算的计量装置故障无法修复时,由运行保障部更换并建立台帐。

8、机场供电系统所有用户不得私自更换计量装置,严禁擅动电表铅封,否则一经发现,视为窃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予以处罚。9、因计量装置故障不能对当月用电量进行正确计量,在确认无新增设备或特殊用电时,电费按上年同期用量收取。

7安全管理责任

1、按照《民用运输机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与供电公司按照产权归属原则承担各自产权范围内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责任。

2、与供电公司建立完善的供用电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安全信息交流机制、突发电力事件联合应急救援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双方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协调相关事宜。

3、机场供电系统和机场用电系统的电能质量应满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具体细则参照与供电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协议》。

2.5 外包方管理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电力供应科设备安装、维护及其他工作涉及外包商的外包方管理。

2.本科室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相关外包方的日常管理,并针对外包方制定各自的外包方检查、管理措施。

3.施工作业前外包方需与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签订安全协议,并办理开工证以及控制区临时通行证。

4.施工作业前我方人员必须检查外包方的相应资质及相应操作人员的上岗证书,并将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5.检查外包方将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及工具等是否适用,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发现隐患立即填写整改通知单要求外包方进行整改。

6.需进行危险作业工作的,作业前需办理危险作业审批。

7.需我方全程陪同外包方作业的,我方需指派一名员工全程陪同外包方作业,对外包方的工作进行监管。

8.施工作业前,检查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设置到位,能源锁定是否满足要求,并要求外包方施工作业人员配备有效的劳动保护装备。

9.相关各站应监督检查外包服务供应商执行和遵守相关文件,检查内容包括:1)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应立即指出并要求改进;

2)每月按相关文件定期检查一次,并记录、发现问题要求整改;

3)当发现严重问题或难以协调解决时,应立即向部门领导汇报;

10.配合公司相关部门对外包方进行招标、评审等工作。

2.6外来施工人员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外来施工人员的管理,保证公司正常的运作秩序,特作如下规定:1.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申请办理开工证,还应至安全质量管理部办理通行证,无证人员将被拒绝进入;

2.外来施工人员进入本公司时,必须主动出示相关证件,佩带安全用具,不得穿拖鞋、背心,否则将被拒绝进入;

3.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以书面形式保证其特种作业人员都具备有效证件,且对所有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规范负全部责任;

4.严禁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其他与施工无关的物品进入施工区域,所有人员在施工期间进出施工区域时都应自觉接受安检人员的检查;

5.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应自觉维护周围的环境卫生,爱护本公司的所有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本公司的所有设施(如灭火器、应急灯、消防栓等),如确有需要,必须经本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和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6.施工人员在工作区域外不得四处走动,不允许进入其他非施工区域和办公室;

7.在施工过程中,如需使用本公司的电力设施时,必须经电力供应科同意后,在指定电工的指导下方可进行,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和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供用电管理,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地供电企业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依法与电力客户签订供用电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电网供电营业区内供用电合同的签订与管理工作。趸购转售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供用电合同的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四条供用电合同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办理的原则。集团公司经济法部为供用电合同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与指导、营销部是供用电合同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供用电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地供电企业用电管归口部门是本单位供用电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用电营业部门是本单位供用电合同的承办部门。 第五条市地供电业应在用电管理归口部门配备供用电合同管理专职(兼职)人员。所配备专职(兼职)人员,应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在用电营业部门工作五年以上,取得《企业管理经济合同资格证》。 市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部门应指定供用电合同的承办人。 第六条经济法规部主要职责: 1负责集团公司及市地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专职(兼职)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及培训发证工作; 2配合营销部组织制订和修订《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3统一管理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监督、指导、检查供用电合同的综合管理。 第七条营销部主要职责 1组织制订和修订《山水电力集团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和《供用电合同》文本; 2配合经济法规部办理市地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专职(兼职)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及培训发证工作; 3协调、解决市地供电企业与客户签订、履行供用电合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供用电合同格式文本;

供用电合同在电力营销管理中的作用

供用电合同在电力营销管理中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的使用量在不断加大,电力工程作为基础建设工程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电力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如何使电力的供用更加规范,成为我们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供用电合同的使用实现了对供用电管理的有效规范。在今天的电力行业中,供用电合同被广泛使用,电力营销作为电力行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制度化的管理是极为有必要的。文章就供用电合同在电力营销管理中的作用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标签:供用电;合同;电力营销管理;作用 电力营销一直是我国电力发展的重要部分,在电力行业的改革中,电力营销管理一直备受关注。电力营销和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广大民众对于电价的制定和供用电管理制度的关注,就充分表现出了电力营销管理的重要性。供电企业与用户两方的法定权利义务在供用电合同中得以集中体现,供用电合同是联系供用双方的纽带,作为供电企业营销环节中的重要一环,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严格执行供用电合同签订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供用电合同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1 电力供用合同含义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通常,供用电合同是以用电人提出用电申请为要约,供电人批准用电申请为承诺而订立的。供用电合同约定了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双方的供用电行为提供法律依据[1]。 2 电力营销管理含义 电力营销是指在不断变化的电力市场中,以电力客户需求為中心,通过供用关系,使电力用户能够使用安全、可靠、合格、经济的电力商品,并得到周到、满意的服务。通过对电力营销的分析与管理,使用户得到更加优质的服务,这就是电力营销管理。 3 电力供用合同帮助电力营销管理规避风险 3.1 反窃电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3.1.1 电量认定问题 在我们日常的生产生活用电中,窃电现象时有发生,我国电力行业《供电营销规则》中规定如不能查明窃电时间则按照180天计算。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窃电时间以及电量的认定是极为困难的,通过供用电合同对窃电的认定进行明确的规范,通过这样的方式就能够快速的实现窃电时间和电量的认定。

供用电合同管理现状及改进措施

浅析供用电合同管理现状及改进措施探讨 [摘要] 本文阐述供电用合同的定义及特征,对厦门地区供用电签订现状进行调查分析,说明供用电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针对合同签订、日常管理、变更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合同管理的探索,总结出的一些供用电合同管理的措施与管理上的措施;最后结合厦门地区当地的具体情况,讲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办法。 [关键词] 供用电合同现状改进措施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企业和用电客户建立供用电关系的唯一的法 律文书,及时、正确、合法和用电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和实现依法治企的重要手段和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供。特别是公民依法维权的意识特别强,和供用电方面的法律诉讼案件近年来明显增加。及时、合法、合程和用电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维护企业利益,化解经营风险,已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企业与用户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定的最集中 体现,是供用双方联系的利益纽带,也是供电企业营销环节的管理纽带,因此,抓好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供用电合同的定义及特征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从

性质上讲属于特种商品的买卖合同,是移转财产所有权合同的一种。合同法分则之所以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作为单独的一类有名合同,主要是源于这类合同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概括起来,供电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一)合同一方主体是特定的。供电人是依法被授予供电营业资格的企业。 (二)合同标的是一种特殊商品——电力,虽然客观存在,但却看不见,摸不得,且具有危险性。 (三)供用电合同是一种持续供给合同。由于电力的供应与使用是连续的,因而合同的履行方式始终处于一种持续状态。 (四)供用电合同一般采用格式或半格式条款的形式订立。电力事业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公用事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经济发展。电力这种特殊商品本身又具有网络性和自然垄断性。这就使电力企业对电能质量及电网的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标准。为保证安全用电而按照技术标准和行业规程拟定的条款,用电人仅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而不能更改其内容。 (五)供用电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供用电合同自双方达成协议时起生效,而不以电力的实际供应为合同的生效要件。二、供用电合同签订现状 (一)客户供用电合同签订情况 1.按照省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有效期为高压三年、低压

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的措施

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的措施 1、健全供用电合同治理机制,做到三个到位,确保合同修签工作正常开展。 完善体系,认识到位。一是人员体系的完善,襄樊公司先后多次组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供用电合同修签工作,成立了由分管营销副总经理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实行领导包片挂点,公司营销部设置专职供用电合同治理专责岗位,县市公司、供电营业所确定了供用电合同专(兼)责人员,建立了襄樊公司供用电合同治理的人员体系。二是制度体系的 完善,襄樊公司重新修订《襄樊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治理方法》,进一步明确各级合同治理人员的职责和工作标准,完善合同分级治理模式,统一合同治理台帐、报表、档案的治理标准 , 明确合同存放地点、档案盒外观、标签格式等要求,专变用户合同与其原始档案一同存放,一 户一档,居民合同按台区、线路集中存放,做到查阅便利、快速,实现供用电合同的规范化治理。同时结合省公司电价专项检查,襄樊公司开展了用电比例专项普查,还出台了《电力客户电价核定实施细则》按政策取消和调整了一些动力用户的灯力比,从而提高了售电均价。 落实责任,措施到位。 分解供用电合同修签任务,落实签订和会签责任,具体落实到各单位、各部门、责任到人 , 形成人人重合同,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为加强合同修签力度,要求各供电营业所成立合同修签小组,通过在山区和平原召开合同现场会的方式,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加快合同修签的进度,提高修签质量,并按月通报完成情况。 正视困难,工作到位。 供用电合同修签牵涉精力多、难度大,开展起来确实面临非常大困难。南漳公司面对诸 多客户由于改制、租赁、承包等种种缘故,产权及责任都非常不明确等实际困难,在实际工作中,以三多手段来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一是多沟通,经常了解客户经营状况,随时掌握用电情况,利用各种渠道取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二是多宣传,关于不配合的客户,加大电是商品宣传,抓好正反典型事例的对比,提高客户契约必须遵守,违法应受制裁的守法意识,客户对合同条款不理解的,认真做好合同条款解释工作,通过宣传解释,使大部分客户从原来的不理解、不配合转变为理解、支持;三是多联系,一旦合同协商一致,通过客户走访、电话联系等方式与客户保持紧密联系,促使合同的尽早签订。 2、创新四制,规范治理,是抓好合同治理工作的有效保证 供用电合同修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的科目多,需要多科室、多人员的配合与协作。为了规范供用电合同流程,我们以强化责任为切入点,以细化环节为着力点,以打造合同品牌为落足点,对供用电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按属性、分条款细化到各专业,实行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进而探究出了供用电合同修签四制,即:分级审核制、分项签字制、专工审 查制、责任追究制。所谓分级审核制,就是对每份高压供用电合同包括新报装合同,首先由合同治理员起草文本后,交由报装办审核客户的用电类不、用电性质、用电容量等差不多信息 , 所属供电营业所审核产权分界点及供电方式,计量所审核有关计量装置的信息;分项签字制, 就是各专工对自己审核的条款签字;专工审查制,就是由合同专工对每一份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分管科长把关审核,最后由分管副总经理定审签字;责任追究制,就是谁审核的条款谁签字,出了咨

合同法律风险防控 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合同法律风险防控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及 其防范措施 一、供用电合同签订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方(供电企业)向用电方(用户)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在用电方满足供用电条件后,双方应当签订《供用电合同》。签订供用电合同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一)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风险 供用电双方在未签订供用电合同或供用电合同为口头形式的情形下建立起供用电关系,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没有供用电合同,双方主体不明,合同内容不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具体,违约责任不确切,一旦双方因供用电关系发生争议,则只能依靠法律的规定或者一般的管理规则进行处理,由于认识的差异,这些不确定性势必增大法律风险。合同到期后,应当续签,保持双方的供用电合同效力。 (二)合同主体不适格,引起合同效力争议 《合同法》规定,签订合同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企业内部的职能部门不具备签约资格,不得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部分供电企业仍以供电分局、二级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供用电合同。同时也存在用电方是以企业内部科室、部门的名义与供电企业订约的情况。主体不合格既因违法而影响到合同的效力,也极不利于本单位合同的监控和管理。 (三)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供电企业可能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主要内容如下:第一,供电方式约定不恰当。特殊重要用户应有两个及以上的供电电源,用电人还应有保安电源或非电保安措施;用电人拒不接受基层供电企业提出的电源方案的,必须在合同里说明法律责任,避免因突发停电事故形成法律纠纷。第二,忽略对受电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的约定。用电方的受电设施应当自行维护管理,继电保护装置按供电企业调度中心核算的定值进行整定校验,否则,因用电方受电设施给电网造成损失可能由供电企业承担责任。第三,忽视对自备电源用电人的特殊约定。供电企业应与自备电源用电人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作为《供用电合同》的从合同,对并网调度的相关事宜进行约定,要求其按照供电企业调度机构的要求操作设备,用电人应当安装经基层供电企业验收的防止倒送电闭锁装置。第四,违约责任中忽略用电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和供电人免责情形。用电人未按要求采取自备电源、保安电源、非保安电源等措施而引发的停电,对供电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应当由用电人承担责任;出现约定的免责事由,供电人应当免责。 (四)合同出现变更情形而未及时变更的法律风险 出现合同变更情形时,不及时对合同进行变更,供电企业可能因此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供用电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其法律依据(如废止、补充、修改)、当事人的身份(如合并、分立、变更等)、重要的基础事实(如电力设施的拆除、新建、产权分界点的转移等),均可能

供用电合同管理细则

供用电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程序,依法保护供电方和电力客户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好《供用电合同》的签约、履行及管理工作,根据原集团公司颁发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分公司具体实施,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分公司和电力用户必须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凡拒绝签订供用电合同者,分公司不承担供电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合同管理是指供用电合同起草、会审(会签)、签约、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以及合同文本的建档、保存等。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兴隆供电分公司供电范围内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合同分类 第五条根据不同供电方式和不同用电需求,分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共分为三类:高压供用电合同、低压供用电合同、临时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的条款与内容应根据用户的用电需求和供电方式,以围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在供用电活动中发生法律责任如何确认为主线来依法制定。 第六条供用电双方签订的电力调度协议、并网协议、电费结算协议等是供用电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供用电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供用电合同分为正本(两份)、副本(三份),均为有效文本。合同附件和经双方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信件等也为供用电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合同填制规范 第八条供用电合同编号由集团公司统一确定。 合同编号由12位为数字组成: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承德供电兴隆供电 公司编号分公司编号用电类别编号合同号 合同类别编号 其中: 1、承德供电公司编号:共2位即10 2、兴隆供电分公司编号:共2位即04

3、合同类别编号:共1位 高压供用电合同 1 低压供用电合同 2 临时供用电合同 3 4、用电类别编号:共1位 大工业用电 1 非、普工业用电2 农业生产用电 3 商业用电4 居民生活用电 5 非居民照明用电 6 5、合同号:共6位为分类合同的顺序号。 第九条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有分公司法定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扣盖“供用电合同专用章。” 供用电合同废止时应在合同文本封面右上方盖“供用电合同废止章”。 第四章合同管理分工及职责 第十条分公司用电科设专责人员(或兼职)负责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起草供用电合同文本与用户协商拟定合同内容,经生技科、用电科、主管经理、经理会签后由法定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审查签字。 2、负责供用电合同的修改、重签工作。 3、对供用电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公司报告。 4、负责供用电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供用电合同应由供用电双方的法定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第五章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十二条供用电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用户的用电需求和分公司的供电能力,确定合同的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分公司与新用户应在送电前签订供用电合同。与现有电力用户,凡原未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应重新签订。 第十四条供用电合同应逐户签订,但一个用户引入两个或以上不同供电营业区电源用电的,经报上级用电管理部门批准后,分别由相关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十五条对于重要用户在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同时还应签订电费结算协议、调度协议等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供用电合同必须经双方法定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供用电合同专用章”和用电方公章后才能生效。 双方签约人必须持有法定负责人身份证或委托代理证书,并在签订供用电合同之前向对方出示。

浅谈如何完善供用电合同管理

浅谈如何完善供用电合同管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并正逐步走向完善,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一的电力企业,在日常生产的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地要与外界进行大量的经济往来,签订各式各样的合同。而发生最多的就是供用电合同,如何完善供用电合同管理,减少或避免经济纠纷和损失,杜绝经济违法违纪行为,是深化完善供用电合同管理的必然要求,现就如何完善供用电合同管理浅谈几点。 一、执行供用电合同审核制度,杜绝错漏的产生。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日益活跃和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商业信用缺失,债务拖欠以及“三角债”问题越来越成为困扰企业健康发展和扰乱社会经济活动的不利因素。同时,由于产权问题而发生的法律责任也同样困挠着供电企业。因此,完善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对电力企业十分重要。要完善供用电合同的管理,审核制是一个重要环节,如何防范问题,发现问题,填塞漏洞,审核就是重点。审核是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关键环节,审核就如同足球比赛的守门员一样重要。严把审核关,使签订中存在的问题被提前发现并化解,这样,既杜绝或减少了企业可能出现的利益损害,也免除了发生问题后对员工严格追究、严肃处理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和处置成本,对企业和个人都有利。供用电合同履行

审核制度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综合性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制度的保证作用,需要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需要企业对员工人性化的关怀与爱护。但更主要的是,需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人员自觉地依法履行合同,自觉地执行规章制度,任何环节都要做到行为端正,心怀坦荡,这样才能取信于上下,仰不愧天,俯不愧地,让企业放心,自己放心,这是大家所共同追求的效果。 二、完善监督体制,加强综合监督力度。 通过监督可以知道供用电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反馈情况,排除阻碍,防止违约的发生。如何强化监督力度呢?首先,要抓好建章立制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章制度是法律法规的延续,是企业员工的行为规范,不断地修订、补充、健全制度可使其涵盖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减少死角,在客观上为顺利履行合同提供安全保障。当然,立制过程中要尽量减少原则性条文,对监督形式、监督程序、监督手段等做出明确的规定,提高刚性和可操作性,使监督工作更加具体化,避免矛盾、模糊、弹性过大等条款。其次,监督体制的设置要具有权威性,企业的各级领导和干部必须以身作则,带头执行监督纪律和规章制度,主动履行监督职责和接受监督,否则,监督将失去强有力的后盾,无法树起监督权威的大旗,有效性就无从谈起。另外,为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对监督工作切不可只重口头,不重实

低压供用电合同(参考文本).DOC

低压供用电合同(参考文本).DOC 合同编号:________ 供电方 用电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传: 电传: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电分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生产班次:________,周休日_____________。 3、用电容量 供电方认定用电方用电设备总容量为____千瓦(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附表)。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如用电方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0、85以上,或用电方谐波注入量、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超过国家标准时,供电方无义务保证其电能质量。用电方应负责采取措施治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用电计量 1、电方根据用电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产权属供电方。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1)用电计量安置安装在________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安培,无功电能表为____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____。用于计量____用电量。 (2)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________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____安培,无功电能表为____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____。用于计量____用电量。 2、用电方未按电价分类装表计量时,供电方对难以装表计量的____用电量,约定按每月____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总用电量的____%计算。随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供用电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防范

供用电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防范合同履行是当事人实现合同目的行为,是合同之债消灭的正常途径。通过合同履行,从而实现交易的目的。如果合同得不到切实履行,完美的合同也只不过是一纸空文。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确立了实际履行、全面履行和诚实信用等合同履行原则。供用电合同的履行也是如此。只有通过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履行,才能实现供用电合同订立的目的,圆满完成电力生产、传输、分配和消费全过程,体现供电企业服务于社会的宗旨和使命。 由于供用电合同的特殊性,导致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具有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供用电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环节。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转让与解除环节应当注意的主要法律风险有:①用电权过户的法律性质认识向题;②用户擅自变更或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问题;③私自过户后原供用电合同的债务问题;④商品房供用电合同签订主体没有及时变更的问题;⑤“到期双方如无异议,本合同继续有效”的法律后果问题。 风险点一:用电权过户的法律性质认识问题 风险点分析: 用电权的过户,即改变用户的名称 (简称更名或过户)属于《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变更业务。实践中,有的用户办理用电权过户手续,不提交房屋产权或其他变更户主的证明;或

者没有解除原供用电合而对新用户供电,导致在同一受电点,原供用电合同没有解除又成立新供用电合同的结果。这样,一旦发生欠费,就出现了谁是真正的用户以及供电企业应当向原用户还是新用户追索欠费的争议。 风险点防范: 要解决用电权过户问题,首先要对用电权过户的法律性质有一个正确认识。用电权的过户,实际上是合同的主体变更,属于《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情形。合同转让,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合同当事人地位转让给第三人。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合同转让必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才能生效。这是因为合同转让不仅包括合同权利的移转,还包括合同义务的移转。所以合同一方通过合同转让对合同权利和义务进行概括移转时,必须取得对方的同意。在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合同转让生效,从而使承受人完全取代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出让人脱离合同关系。其后,如果受让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也不能再诉原当事人承担责任。另外,受让人对抗出让人的事由,不得用以对抗对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该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

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 供电方: 用电方: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1.用电地址: 。 2.用电类别:__________。(大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 3.行业分类: 。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及产权分界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单电源,单回路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电源

(1)供电方由 kv 变电所[开关站],以__kv___线公用线向用电方 配电房供电。 (2)用电容量为______kva。 (3)双方的资产分界点在:跌落熔断器下桩头。资产分界点的设备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至电源侧的资产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至负荷侧的资产属用电方。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3.用电方装置不并网自备发电机 台,容量 kw,作为 备用。 (1)发电机安装地点在发电机房。采用低压电缆与低压双电源切换柜联接。自备发电机具有独立的接地系统。 (2)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的切换方式采用手动先断后通。为防止用电方自备电源向供电方电网倒送电或误并列,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采用低压四极双投闸刀加机械程序锁作为联锁,安装在下列设备上:0.4kv计量柜闸刀手柄与低压双电源切换柜的四极双投闸刀手柄间。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3)用电方内部的配电线路以电缆或绝缘导线敷设。用电方不采用架空裸导线。 4.用电方的正常运行方式: 进线开关运行、发电机冷备用。

供用电合同范本

供用电合同范本 供电方: 用电方: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1.用电地址: 。 2.用电类别:__________。(大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 3.行业分类: 。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及产权分界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单电源,单回路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电源 (1)供电方由 kV 变电所[开关站],以__kV___线公用线向用电方 配电房供电。 (2)用电容量为______kV A。 (3)双方的资产分界点在:跌落熔断器下桩头。资产分界点的设备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至电源侧的资产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至负荷侧的资产属用电方。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3.用电方装置不并网自备发电机 台,容量 kW,作为 备用。 (1) 发电机安装地点在发电机房。采用低压电缆与低压双电源切换柜联接。自备发电机具有独立的接地系统。 (2) 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的切换方式采用手动先断后通。为防止用电方自备电源向供电方电网倒送电或误并列,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采用低压四极双投闸刀加机械程序锁作为联锁,安装在下列设备上:0.4kV计量柜闸刀手柄与低压双电源切换柜的四极双投闸刀手柄间。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3) 用电方内部的配电线路以电缆或绝缘导线敷设。用电方不采用架空裸导线。 进线开关运行、发电机冷备用。 4.用电方的正常运行方式: 5.未经供电方许可,用电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私自增加自备电源。 6.供电方依据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原则调整供电方式时,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用电方在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电能质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供电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合同法律风险防控|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合同范本】 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一、供用电合同签订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方(供电企业)向用电方(用户)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在用电方满足供用电条件后,双方应当签订《供用电合同》。签订供用电合同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一)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风险 供用电双方在未签订供用电合同或供用电合同为口头形式的情形下建立起供用电关系,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没有供用电合同,双方主体不明,合同内容不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具体,违约责任不确切,一旦双方因供用电关系发生争议,则只能依靠法律的规定或者一般的管理规则进行处理,由于认识的差异,这些不确定性势必增大法律风险。合同到期后,应当续签,保持双方的供用电合同效力。 (二)合同主体不适格,引起合同效力争议 《合同法》规定,签订合同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企业内

部的职能部门不具备签约资格,不得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部分供电企业仍以供电分局、二级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供用电合同。同时也存在用电方是以企业内部科室、部门的名义与供电企业订约的情况。主体不合格既因违法而影响到合同的效力,也极不利于本单位合同的监控和管理。 (三)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供电企业可能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主要内容如下第一,供电方式约定不恰当。特殊重要用户应有两个及以上的供电电源,用电人还应有保安电源或非电保安措施;用电人拒不接受基层供电企业提出的电源方案的,必须在合同里说明法律责任,避免因突发停电事故形成法律纠纷。第二,忽略对受电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的约定。用电方的受电设施应当自行维护管理,继电保护装置按供电企业调度中心核算的定值进行整定校验,否则,因用电方受电设施给电网造成损失可能由供电企业承担责任。第三,忽视对自备电源用电人的特殊约定。供电企业应与自备电源用电人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作为《供用电合同》的从合同,对并网调度的相关事宜进行约定,要求其按照供电企业调度机构的要求操作设备,用电人应当安装经基层供电企业验收的防止倒送电闭锁装置。第四,违约责任中忽略用电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和供电人免责情形。用电人未按要求采取自备电源、保安电源、非保安电源等措施而引发的停电,对供电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应当由用电人承担责任;出现约定的免责事由,供电人应当免责。

供用电合同协议范本

供用电合同 甲方(供电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用电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2、受电电压:千伏线三相交流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变流千伏安,其中千伏安台,千 伏安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二、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 为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电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再交付电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作者:未知文章来源:网友提供更新时间:2006年05月17日我要评论(0) 内容预览 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望江供电公司荣成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电力经营中一项重要工作,当前,不少供电企业虽已意识到依法处理供用电合同业务的重要性,但由于在供用电合同的签定和履行中许多实质性的法律问题未能得到足够重视和妥善解决,使供电企业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本文有侧重地列举这些风险的同时,探讨相应防范对策。 一、当前供用电合同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1、电力立法严重滞后于电力市场的发展,《供电营业规则》中若干条款出现了与国家基本法合同法不协调的情况。现行电力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给供用电合同的正确签订和履行带来巨大障碍。 2、法律意识淡薄,不签定或不能正确签定书面供用电合同,签约人员法律素质较差,不适应依法签定供用电合同的要求。 3、忽视居民供用电合同的签定,在诉讼阶段,由于没有完整的居民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与居民客户权利义务不明确,大多规定企业只在用电申请书或在电费发票上加几条“用户须知”,供电方主张的合同权利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4、供用电合同文本陈旧,不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合同文本的陈旧老化使供电企业面临着潜存的法律风险。 5、一些供电企业利用公用事业的独占地位,对用电方强加一些显示公平或违法条款及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这为供用电合同纠纷的发生埋下了种种隐患。 6、在发生合同变更和合同转让的法定情形时,忽视对合同的书面变更及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合同有效期届满时却不续签,致使发生纠纷时捉襟见肘、无所适从。 7、签订合同时,忽视确保合同主体的合格性,企业营业执照未年检,企业被注销或企业未注册成立时,供电企业仍以该企业为用电方与之签订合同的情况屡屡出现,使电费追讨复杂化,增加了企业的诉讼成本甚至惨遭败诉。忽视对用电方履约能力进行审核,这使供电企业面临着较大的合同风险。 8、将合同当花瓶摆设,忽视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如在停电通知、故障检修、计量收费、电能质量保证等方面自行其是、不受合同约束,当客户违反合同义务,如发生拖欠电费甚至逃避债务、恶意欠费,盗窃电能等违约行为,却不及时主张权利,给企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9、供用电合同管理中存在漏洞,或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或管理制度存在缺漏,在合同管理上没有

打好供用电合同管理基础,实现法律风险防范初衷 林亮

打好供用电合同管理基础,实现法律风险防范初衷林亮 摘要:供用电合同是约束供用电双方日常供用电业务的重要依据,加强供用电 合同日常管理,确保供用电合同的合法有效性,使供用电公司真正成为约束本单 位日常工作行为,全面提高优质服务水平,协调解决供用电双方争议的用效手段。鉴于此,公司全面梳理供用电合同日常管理工作,重点针对供用电合同缺失、超期、协议条款漏洞等法律风险进行梳理、规范及重签,确保供用电合同签订率、 正确率、有效率达到“三个百分之百”,防范经营风险。 关键词:电力企业;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 在公司法律诉讼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因供用电合同不完善、不规范而造成的举证困难的 问题,为了规范公司供用电合同的法律应用,提出以下具体工作措施。 一、主要工作措施 (一)供用电合同签订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各类规章制度进行,新装用户送电前,必须签订供 用电合同并及时归档,否则不予供电;因信息改造而与用户重新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必须按 规范填写完毕后交本单位供用电合同管理人员,与原合同一并归档;到期合同必须在到期日 前续签,续签供用电合同与原供用电合同一并归档备案。 (二)转供电用户、合表用户供电用合同的清理 转供电用户、合表用户因存在供用电设施产权外部界定不清的问题,因此各单位要对这 部分用户进行全面清理,对转供电及合表用户,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转供电用户、合表用户,必须单独设有用户合同台账,以便加强日常管理。 2.此类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必须明确供用电产权分界点,专变用户必须明确变压器 归属,公变用户必须要求用户加装漏电保护装置。 3.必须重点核查此类用户,日常用电检查时,必须核查用户侧用电设施、线路的情况, 发现各类问题必须记录在日常用电检查工作单中,并让用户签字确认整改,用电检查工作单 等通知书必须与供用电合同一起归档留存。 (三)供用电合同期限 在实际法律应用过程中,如合同无重大事项变更,使合同签订的基础发生变化的,供用 电合同均可以协议书或补充变更记录的形式进行变更,而无需到期后必须续签。但在日常工 作中,如合同重要内容发生了变化,如接火点发生变更,产权关系等发生了变化,必须在变 化前与用户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 (四)供用电合同的签章 供用电合同必须由用户亲自签字盖章,并加按用户手印,不得替代用户签字按印,合同 办理人员有责任检查用户签字盖章是否是用户本人所为。供用电合同的签章必须与供用电合 同双方名称相一致,合同不得使用简称,避免出现额外的举证责任。 (五)供用电合同的保管 各单位的供用电合同必须由专人保管,做好交接记录,供用电合同的保管方法按公司档 案管理办法进行,对丢失、毁损供用电合同的行为,严格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因严重 失职造成供用电合同缺失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将提交公司人力资源部按“劳动合同法”的 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供用电合同的检查监督 供用电合同的日常管理部门为营销管理部门及各县供电公司,法律管理部门对合同管理 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督办检查,并协助营销部对合同进行抽检,以确保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工 作正常开展。 二、特色亮点 (一)深入实际工作,分析供用电合同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针对公司供用电公司反映出来的来各类问题,法律部门针对供用电合同的日常管理进行 了全方位管控,对供用电公司的新签、续签、变更、终止等事项进行了流程管控稽查,理清

1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 . . .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CSG22113—2010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围 (3) 2 规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职责 (4) 5 供用电合同的形式 (4) 6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 (5) 7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纠纷处理、变更或解除、续签 (7) 8 供用电合同的日常管理 (8) 9 检查与考核 (9) 附录 A (规性附录)高压供用电合同参考文本 (10) 附录 B (规性附录)低压供用电合同参考文本 (23) 附录 C (规性附录)临时用电供用电合同参考文本 (37) 附录 D (规性附录)居民客户供用电协议(背书合同)参考文本 (53) 附录 E (规性附录)委托转供电协议参考文本 (55)

前言 供用电合同作为供电企业与电力客户连接的纽带,在供电企业依法经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对于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供用电行为、促进公司依法经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加强供用电合同的管理工作,中国南方电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由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市场交易部提出、归口并解释。 本办法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市场交易部、电网公司供电局 本办法主要起草人:华、重、钟林、雷鸣、超、方毅、叶慧萍、喜树、宇峰、凌焕彬 各省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供用电合同(范本)

户号:户名: 供用电合同 (高压供电)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编号: 高压供用电合同 供电方: 签订地点: 用电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为明确供电方(以下简称甲方)和用电方(以下简称乙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 2.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 (2)用电分类: (3)负荷性质:(一级/二级/三级)。 (4)生产班次: (5)主要生产工艺: 3.用电容量

根据乙方的申请,甲方认定乙方共有壹个受电点。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为:千伏安。备用容量为:/ 千伏安。自备发电容量/ 千瓦。其中: 受电点变压器台,共计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 / 受电点高压电机/ 台,共计/ 千瓦(视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 / 受电点变压器/ 台,共计/ 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多台单列运行。 / 受电点高压电机/ 台,共计/ 千瓦(视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 。 二.供电方式 甲方向乙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单/双/多) 电源,(单/双/多) 回路向乙方供电。 1.主供电源 (1)甲方由变(配)电站(所)以千伏电压,经出口开关送出的(架空线/电缆)专线向乙方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千伏安(千瓦)。 (2)甲方由/ 变(配)电站(所)以/ 千伏电压,?经出口/ 开关送出的/ (架空线/电缆)专线向乙方/ ?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 2.备用电源 (1)甲方由/ 变(配)电站(所)以/ 千伏电压,?经出口/ 开关送出的/ (架空线/电缆)专线向乙方受电点供电,作为乙方生产备用电源。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 (2)甲方以/ 千伏电压,由/ 变(配)电站(所)

居民供用电合同协议书范本

用电人: 供电人: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人)和居民用电户(以下简称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用电地址、容量和性质 1.用电地址:。 2.用电容量:千瓦。 3.用电性质:居民生活用电。 用电人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向上述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不得超过上述容量用电。 二、供电方式 供电人以交流 50 赫兹、电压□220 伏□380 伏电源向用电人连续供电。 三、计量装置 □单相智能电能表□三相智能电能表 四、用电计量 1.用电计量装置须经合法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后方可配置使用,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是用电人电费结算的依据。 2.供电人应按规定的周期校验、轮换计费电能表,并对计费电能表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计量失常时,应查明原因。 3.用电人认为供电人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有权向供电人提出校验申请,在用电人交付验表费后,供电人应在7天内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用电人。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

验表费不退;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除退还验表费外,还应按规定退补电费。用电人如不愿向供电人申请电能表检验或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校验,供电人应予以配合。校验申请方应先行垫付校验费用。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校验费用由校验申请方承担,如不合格,由供电人承担校验费用并换装用电计量装置,但能证明因用电人使用、保管不当除外。 4.以下情形计量失准时,供电人、用电人按下列方式确定差额电量并退、补电费,但差额电量未确定前,用电人应按抄见电量如期交纳电费,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 (1)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 (2)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 (3)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电人正常月份的用电量的平均值,确定计费电量差额。 五、电价 供电人按规定收取电费和随电征收的各项政府性附加费用,不得违规收费。执行政府电价主管部门制定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用电人可选择执行以下第种电价,并按电价政策规定调整。 1.居民生活电价 2.居民生活分时电价 六、抄表和结算 1.供电人安排抄表周期为,抄表例日为。实际抄表例日以抄表通知所载明的日期为准。 2.供电人按照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按抄表周期与用电人结算电费。 3.用电人可采取现金、委托银行代扣、自助交费及充值卡付费等方式,应当在抄表和电费结算当(次)月前向供电人足额交纳电费。 采用预付电费方式付费的用电人,根据智能电能表的计量计费提示功能或手机短信提示功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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