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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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供用电管理,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地供电企业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依法与电力客户签订供用电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电网供电营业区内供用电合同的签订与管理工作。趸购转售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供用电合同的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四条供用电合同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办理的原则。集团公司经济法部为供用电合同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与指导、营销部是供用电合同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供用电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地供电企业用电管归口部门是本单位供用电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用电营业部门是本单位供用电合同的承办部门。

第五条市地供电业应在用电管理归口部门配备供用电合同管理专职(兼职)人员。所配备专职(兼职)人员,应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在用电营业部门工作五年以上,取得《企业管理经济合同资格证》。

市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部门应指定供用电合同的承办人。

第六条经济法规部主要职责:

1负责集团公司及市地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专职(兼职)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及培训发证工作;

2配合营销部组织制订和修订《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3统一管理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监督、指导、检查供用电合同的综合管理。

第七条营销部主要职责

1组织制订和修订《山水电力集团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和《供用电合同》文本;

2配合经济法规部办理市地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专职(兼职)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及培训发证工作;

3协调、解决市地供电企业与客户签订、履行供用电合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供用电合同格式文本;

4负责组织协调市地供电企业与重要电力客户和特殊客户的供用电合同签订事宜;

5监督、检查市地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了与管理情况。

第八条市地供电企业用电管理归口部门主要职责;

1组织制订和修订本单位供用电合同管理细则;

2负责供用电合同专职(兼职)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及培训发证工作;

3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重要电力客户和特殊客户的供用电合同进行会审;

4保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具体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监督、检查本单位供用电合同签订、履行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部门主要职责:

依据本办法对供用电合同拟定、会审(会签)、签约、履行、终止全过程的日常管理,包括资信调查、合同谈判、签约、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以及合同文本的建档、保管等。

第十条市地供电企业用电管理归口部门供用电合同管理专职(兼职)人员上要职责:

1对重要电力客户和特殊客户的供用电合同进行审查;

2了解分析供用电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集团公司汇报。

第十一条市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部门供用电台同承办人员主要职责:

1负责拟订供用电合同,组织会审(会签)、谈判、签约、履行等综合管理:

2了解分析供用电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本单位用电管理归口部门和分管领导汇报。

3负责办理供用电合同的归档。

第三章供用电合同的分类

第十二条根据原电力工业部制定的《供用电合同》文本,标准格式供用电合同分为以下六种:

1高压供用电合同:适用工供电电压为10千伏(含6千伏)及以上的高压力客户;

2低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于供电电压为220/380伏低压电力客户;

3临时供用电合同:适用于短时、非永久性用电的客户;

4趸购电合同:适用于趸购转售供电企业;

5委托转供电协议:适用于公用供电设施尚未达到地区,供电方委托其他电力客户向被转供电户转供用电的客户;

6居民供用电合同采用《居民用电须知》的方式处理。

第十三条供用电双方签订的电力调度协议、产权分界协议、并网协议、电费结算协议等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附件是供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供用电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信件等也可作为供用电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市地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编号由团公司统一确定。

合同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

其中:

1 市供电企业编号:共2位

01 济南02 青岛03 淄博04 枣庄05 东营

06 烟台07 潍坊08 济宁09 泰安10 威海

11 日照12 滨州13 德州14 聊城15 临沂

16 菏泽17 莱芜

2 直供区、县局编号:共1位其编号由市地供电企业自定。

3 合同类别编号:共1位

高压供用电合同1 低压供用电合同2

临时供用电合同3 趸购电合同 4

委托转供电协议5 居民用电须知 6

4 年号:共2位,为合同签订年份公元纪年的末二位

5 合同号:共6位,为分类合同的顺序号。

第四章供用电合同的签订

第十五条供电企业与申请用电的电力客户应在送电前,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客户的用电需求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十六条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各自供电营业范围与客户签订。

第十七条用电方每一个受电点作为一个计费单位,原则上签订一份供用电合同。客户的一个受电点引入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供电营业区电源供电的,经报上级用电营业部门批准后,由指定的供电企业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十八条签订供用电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客户的用电申请报告或用电申请书;

2 供电企业批复的供电方案;

3 客户受电装置施工竣工检验报告;

4 客户按规定交纳了有关费用;

5 客户按规定配备了合格的进网作业电工,并具备了运行条件;

6 双方约定的其它文件。

第十九条供用电合同应由供用电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认定代表人必须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并在签订供用电合同之前交付对方。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在签订供用电合同之前交付对方。用电方为居民客户的,应由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承担签约。《规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书》应作为合同附件存档。

第二十条受电电压在1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客户、跨市地供电营业区还供电的高压电力客户、并网自备电厂企业和总容量超过5000千瓦及以上的特殊负荷(包括有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客户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程序:

1 由市地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承办部门负责拟定供用电合同初稿,经用电管理归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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