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研究报告

合集下载

行政诉讼法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法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法证明标准一、行政诉讼法证明标准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是人民法院认定行政案件事实的标准,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

该定义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证明标准是衡量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是否履行了举证责任的标准。

在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必须有一个衡量标准,达到了这个标准,举证责任就完成。

第二,证明标准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标准。

法院必须根据案件事实来解决行政争议,法院认定事实必须有一个标准,达到了这个标准,就查清了案件事实。

第三,证明标准是主客观的统一。

法院判案追求的是法律事实,法律真实,就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一种法律上构成的真实,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

第四,证明标准包含了对证据质和量两个方面的要求。

法律真实的获得是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是否合法)和量(是否充分)的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证据质和量的要求。

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特点第一,证明标准具有灵活性。

在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由于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代表国家独立进行管理并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

在行政程序中,行政主体始终居于领导、支配、主导地位,享有某种管理特定事物的职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文,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决定。

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始终处于被领导、被支配、被管理地位,只能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

这种地位上的不平等,导致行政主体在处理事务上享有法律赋予的某些特权,调查某些事项较行政相对人更容易,更易于全面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以保证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所以,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要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以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行政相对人也可能提供相关证据,但多数情况下均不如行政主体提供的证据全面、系统。

所以,行政诉讼原则上采用明显优势证明标准既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又能体现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研究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研究
要 承担举证 不利 的后果 。 由此可见 , 是否适 用结果 意
收 稿 日期 :0 9 1 一 3 2 o — 1o
作者简介 : 马
丽 (94 )女 ( 18一 , 汉族 )河 南开 封人 , , 河南 大 学 民生 学 院教师 。研 究方 向 : 法学 、 政法 学 。 宪 行

4 8・
d il.9 9 .s.0 8 94 . 1 .1 1 o:O3 66i n10 - 6 02 00 . 6 s 0 0
行政 诉 讼证 明标 准研 究
马 丽
( 南 大 学 民生 学 院 , 南 开 封 4 5 0 ) 河 河 7 04

要 : 诉讼 证 明标 准是行 政诉讼 证据 制度 中的一 个基 本 问题 , 行政 在诉 讼理论 和 实践 中具有重要 的地
担 的不 利诉讼 后果 ” 。根据 举证 责任 的双重涵 义 , 对 应作用 于证 明标准 的功能 也是 双重 的。从行 为意义
映客观 实际这 点也是 毋庸置 疑 的。 但是 , 承认裁判 者 的认识 能够达 到客 观真实 ,并不 意味着客 观真 实就 能够做 为裁判 的证 明标准 。裁判 者对案件 事实 的认 识只 能借助 于证据手 段进行 , 在诉 讼视野 中 , 没有 证
无 意义 。 因此 , 法官 的 自由心 证必须 受 到证 明标 准的
制约。 ( ) 明标 准的 制度链接—— 举 证 责任 三 证
尽管诉讼 认识 过程具 有复杂 性 ,查 明案件 的客 观真 相也有 相 当的难 度 ,但 裁判 事实是 能够正 确反
证 明标 准与举 证 责任之 间也存在 特殊联 系 。 举证 责任具有 双重 涵义 ,即行为 意义上 的举 证 责任 和结果 意义上 的举证 责任 。 中 , 为责任是指 其 行 “ 张者应 当提供证 据 的责任 ” 结果 责任是指 “ 事 主 , 在 实处 于真伪 不 明状 态时 ,主 张该事实 的 当事 人所承

行政起诉状分析报告

行政起诉状分析报告

行政起诉状分析报告1. 引言本文档是对一份行政起诉状的分析报告。

行政起诉状是一种诉讼文书,由行政当事人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时提交。

本报告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对该行政起诉状进行分析:案件背景与重要事实、法律问题、诉讼请求、证据等。

最后,根据对行政起诉状的全面分析,我们将对该案件进行综合评价。

2. 案件背景与重要事实本案涉及行政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

根据起诉状所述,行政当事人是某公司,而被告是某地方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

起诉状中列举了以下重要事实:1.行政当事人在某地区申请了一块土地用于商业用途。

2.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该土地申请。

3.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土地申请时存在不当行为,导致行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3. 法律问题基于上述事实,本案中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机关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土地申请办理期限的规定。

2.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3.行政当事人是否能够获得合法权益保护。

4. 诉讼请求根据起诉状所述,行政当事人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土地申请。

2.要求行政机关赔偿行政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证据起诉状中列举了以下证据来支持行政当事人的诉讼请求:1.行政当事人提交的土地申请材料。

2.监察部门的调查报告,证明行政机关存在行为不当的问题。

3.相关法律法规,证明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6. 案件分析根据对行政起诉状的全面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1.行政机关确实在该案件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办理期限规定。

2.行政机关的行为存在明显的不公正、不公平现象,损害了行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行政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合理,并且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请求。

7. 综合评价在综合评价该案件时,我们认为行政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充分、合理,并且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诉讼请求。

行政机关的行为确实存在问题,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损害了行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
司 法 既 判 力
法》 刑事诉讼法》 和《 对证 明标准问题也作 了与之大 致相 同 的规定 。因此 , 立法 上看 , 国三大诉讼 法 从 我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 的审查对象 , 而具体 确定 的证 明标 准是 相 同的 , 即都是 证 据 确 实 、 分 。 充 行政行 为种 类繁 多 , 有类 似 于 司法 活 动的行政 裁判 , 这 一证 明标准 既包 括 对证 据 质 的要 求 , 包 括 对证 有依 申请 的行政行 为也 有 依 职权 的行 政行 为 , 赋 也 有 据 量 的要求 , 主要指据 以定案 的证 据均 已查证属 实 ; 权 的行政 行 为也有 剥夺 ( 制 ) 限 权利 的行政 行 为 , 甚
乏 可操作 性 , 结果 只能是 该标 准被束 之 高阁 , 同 其 形 虚设 。在 此情 况下 , 务 中不 同 的法 官在 事 实 与证 实 据之 间 的理 解和 操 作上 各 自为政 , 却均 能 找 到各 自
裁 判 的理 由与根据 。 ( )行政诉 讼客 观真 实标 准 , 响行政 效率和 二 影
[ 摘
要] 在行政诉讼证 明标 准问题上 , 应该直面现 行“ 客观真 实” 准的缺陷, 鉴 大陆法 系国家诉讼 法 中普 标 借
适的法官 自由心证标准。同时, 不能照搬 国外行政 诉讼证 明标 准 , 而应 结合我 国的行政 实践 , 构建 多层次 的行 政诉
讼证 明标准 , 可将其设 定为排除合理怀疑标 准、 占优 势盖 然性 标准、 理可能性 标准 , 据不 同的案件 情形对应 适 合 根
准要求 不 同案 件 势 必 影 响行 政 效 率 。 同时 , 响 当 影 事 人对 行政 审判 的尊重 , 而影 响 司法 既判 力 。 进
证 据但 不足 以推 翻 其 主 张 , 当事 人 即 可据 此 免 除 该 证 明责任 , 则 就 可 能败 诉 。特 殊 民 事 案件 如 口头 否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合理充分地证明了自己的主张,才能取得诉讼的胜利。

因此,掌握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对于参与行政诉讼的各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合理性证明标准。

合理性证明标准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具体来说,就是需要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违背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了法定程序。

因此,原告在行政诉讼中需要通过合法、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其次,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举证责任的转移。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首先提出证据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但是一旦原告提出了初步证据,被告就需要对相关事实进行反驳,并且需要提供相反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

这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的转移,即一旦原告提出了初步证据,被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的行为的合法性。

最后,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的充分性。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所谓充分的证据,是指证据需要具有充分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能够确凿地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只有充分的证据才能够说服法院,从而取得诉讼的胜利。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合理性证明标准,举证责任的转移和证据的充分性。

只有充分理解并且合理运用这些证明标准,才能够在行政诉讼中取得胜利。

因此,参与行政诉讼的各方都需要认真对待证明标准,充分准备证据,以便能够在诉讼中取得自己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多元化

论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多元化
收 稿 日期 :20 —0 —1 06 5 2
的, 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 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 作 出具 体 行政行 为 : . 要证 据 不 足 的 ;. 用 法 1主 2适 律 、 规错 误 的 ; 。 反 法 定 程 序 的 ; . 越 职 权 法 3违 4超 的 ; . 用 职权 的 。 ( ) 告 不 履 行 或 者 拖 延 履 5滥 三 被 行法 定 职责 的 , 判决 其在 一定 期 限 内 履行 。( ) 四 行 政处 罚显 失公 正 的 , 以 判决 变 更 。第 6 条 规 可 ” 1 定 :人 民法院 审理上 诉案 件 , 照下 列 情 形 , “ 按 分别 处理 :一 ) 判决 认 定 事 实 清楚 , 用 法 律 、 规 ( 原 适 法 正确 的 , 判决 驳 回上 诉 , 持 原 判 ; 二 ) 判 决认 维 ( 原 定事 实清 楚 , 适 用 法律 、 规错 误 的 , 但 法 依法 改判 ; ( ) 三 原判 决认定 事 实不清 , 证据 不 足 , 者 由于违 或 反法定程序可能影 响案件正确 判决的 , 裁定撤销 原 判 , 回原 审人 民法 院重 审 , 可 以查 清 事实 后 发 也 改判 。当 事 人 对 重 审 案 件 的 判 决 、 定 , 以上 裁 可 诉 。由此 可 见 , 国行 政 诉 讼 证 明 标 准 是 事实 清 ” 我 楚 , 确 实 充分 , 证据 即客观 真 实 的证 明标 准 。这一 证 明标准 既 包 括 对 证 据 质 的要 求 , 也包 括 对证 据 量 的要求 , 内 涵 主要 指 : 1据 以 定 案 的 证据 均 其 () 已查证 属 实 ;2 案件 事实 均 有 必要 的证 据加 以证 () 明 ;3证据 之 间 、 据 与 案 件 事 实 之 间 的矛 盾得 () 证 到合理 排 除 ;4 得 出 的 结论 是 唯 一 的 , 除 了其 () 排 他可能性。这 四点必须 同时具 备, 也即证据 的质 和量都符合要求 , 才能认为证据 已达到确实充分 的程 度 o 种一 元 化 的证 明 标 准 不仅 抹 杀 了行 J L这 3 政诉讼各类案件性 质的不 同, 也背离 了现代诉讼 中的程序正义价值 , 产生了许多现实难题。 在行 政诉 讼 中 , 观 真 实 的证 明标 准 过 于严 客 格, 暴露出 一 系列 问 题 , 主要 表 现 为 : 方 面 , 用 一 适 上 的不统一 , 的法 院适 用过 高 的客 观真 实证 明标 有 准 , 的 法 院基 于现 实 的考 虑 , 用 较 宽 松 的标 而有 适

对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思考——兼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与行政程序证明标准之应然关系

对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思考——兼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与行政程序证明标准之应然关系
维普资讯
河南理 工大学学报( 社会 科学版) ,第 7卷 ,第 1 ,2 0 期 0 6年 2月
Junl f ea oyeh iUnvrt S c l c ne) o.,No 1 e .0 6 ora o H nnP l cnc i s y(oi i cs ,V i7 t ei aS e . ,F b2 0
a miitaiel iain s o l e sih l ih r t a h ti h d nsrtv rc d r , tkn d nsr t t t h ud b l t hg e h n ta n tt
对 行 政 诉讼 证 明标 准 的思考
兼 论行 政 诉讼 证 明标 准 与行 政 程 序 证 明标 准 之 应 然 关 系
熊 洋
( 汉 大 学 法学 院 .湖北 武汉 4 0 7 ) 武 3 0 2
摘要 :从 立 法上 看 ,我 国行 政诉讼 的证 明标 准是 证据 确 实、充分 ,这一标 准存在 着明显 的不合 理
ta i epr cdur r tv o e e
XI ONG n Ya g
( col fL w , Wu a nvri Sho o a h nU iesy, Wu a 3 0 2 C ia t h n4 0 7 . hn )
Ab ta t F o l ilt g, t ep o ig sa d r fa mii rt e l iain i r a n uf in , sr c : r m e sai g n h rvn tn a d o d ns ai i g t s e la d s f ce t t v t o i
— — _ — — — —
T e e t nhpbt e e rvn a d r d ns aie ig t na da mii h l i si went o igs n a do ra o e hp t fa mii rt t a i n d ns t v li o —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诉讼的胜败。

在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证据能力、证据质量和证据责任等方面。

下面,将从这几个方面来详细介绍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首先,证据能力是指证据的能力足以证明所要证明的事实。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证据能力强的证据,可以更好地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证据能力弱的证据,则可能无法支持原告的主张。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搜集并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满足证据能力的要求。

其次,证据质量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等方面。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真实性是最为重要的。

原告提供的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是捏造的或虚假的。

此外,证据的合法性也是需要重视的,证据的获取途径必须合法,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而证据的充分性则是指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所要证明的事实。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质量是影响诉讼结果的关键因素。

最后,证据责任是指证据提供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充分性和合法性承担的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对提供的证据负有责任,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如果证据不真实或不充分,原告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被告也需要对提供的证据负有责任,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证据责任的明确有助于保证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诉讼的胜败。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能力、证据质量和证据责任是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得到充分考虑和满足的情况下,才能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希望相关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提供充分的证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研究论文5篇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研究论文5篇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研究论文5篇第一篇: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研究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完善和健全,证据在各种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成为决定当事人胜诉或者败诉的关键因素。

而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制度又与民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制度有很大的区别。

这种区别又集中体现在诉讼当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上。

民事、刑事诉讼当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而行政诉讼当中的举证原则是被告负举证责任,并兼顾原告、第三人合理分担举证责任。

这是由于行政诉讼具有它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都是具有某种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特殊的地位决定着在行政诉讼当中特殊的举证责任分担。

本论文试从行政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一般性规定入手,论述了行政诉讼当中这种特殊的举证责任制度的现实意义。

并分别从被告,原告和第三人分担不同的举证责任的理由,分析对诉讼结果所产生的效力和影响。

同时也对行政诉讼当中法律对举证责任所作规定的一些不足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通过以上内容的论述,说明了行政诉讼举证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中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一、举证责任的一般性原则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针对行政诉讼的特点,对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行政诉讼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由此可见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民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着截然不同的区别。

二、举证责任的涵义举证责任是执行政诉讼当事人必须承担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①。

举证责任的基本涵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由谁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即提供证据责任的承担;二是指当时能提供证据证明案件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重构

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重构

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重构摘要:我国现行的一元化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有必要重新构建我国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不同于刑事、民事诉讼,其证明标准具有自己的特点。

在确立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时,应考量的因素包括:行政诉讼案件的性质、行政诉讼目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能力。

重构我国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体系,应以”明确、充分证明”为总的要求,”清楚而有说服力标准”为一般标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标准”和”优势证明标准”为补充标准。

关键词: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即负有举证责任的主体在诉讼活动中对待证事实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证明标准问题在证据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不仅关系到诉讼活动的具体展开,而且决定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我国三大诉讼法实行的是一元化的证明标准体系,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文拟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自身特点出发,分析确立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所需考量的因素,对确立何种新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体系试加以探讨。

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特点(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具有灵活性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纠纷是行使国家权力的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冲突。

其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由于行政管理对象的复杂性与广泛性,以行政行为对公民权利的影响程度作为适用不同证明标准的依据具有科学性。

因此,如果行政行为对公民的权利影响较小,行政诉讼就可以采取较为宽松的证明标准;如果行政行为对公民的权利影响重大,特别是当影响到公民的基本权利时,诉讼过程中应当设定较为严格的证明标准,以适应有效保障公民的权利,约束强大的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影响。

①有学者认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与行政案件的具体性质和案件的严重程度成比例关系,案件越重大复杂,证明标准应当越高;在同一行政案件汇总,法官可能针对不同的问题,适用不同的标准。

②笔者认为,不论是根据行政案件的客体,还是举证责任所做的适用标准的划分,其实质是根据对公民权利的侵害程度的大小,都是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灵活性的表现。

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

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

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在司法诉讼中,证据是裁判的重要依据,而证据的证明标准则是评判证据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分别是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以及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本文将对这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读者对司法诉讼中的证据证明有更清晰的认识。

首先,我们来看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标准是“合理可能性”。

这意味着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只要能够合理推断出所主张的事实的存在,即可被法院采纳。

这一标准要求并不高,只要证据能够合理地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即可。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只需提供一定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无需严格地证明事实的真实性。

其次,我们来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

这意味着法院在判断被告是否有罪时,需要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

被告的有罪应当是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而不是仅仅合理推断的可能性。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确凿性和充分性非常重要,法院需要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来看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证明标准是“充分证据”。

这意味着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与民事诉讼不同的是,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标准要求更高,当事人需要提供更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是因为行政诉讼涉及到政府行为,需要更加慎重地对待证据的证明标准,以保障公平公正的司法裁决。

总结来说,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分别是“合理可能性”、“证据确实、充分”和“充分证据”。

这三种不同的标准在不同的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司法裁判的公平公正。

当事人在诉讼中需要根据不同的证明标准来提供相应的证据,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对于法官来说,也需要根据不同的诉讼类型来严格审查证据,以保证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希望本文对读者对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有所帮助,对司法诉讼有更清晰的认识。

论行政公益诉讼证明标准

论行政公益诉讼证明标准

论行政公益诉讼证明标准张硕【摘要】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虽已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但其证明标准问题尚未厘清.行政公益诉讼证明标准的设定,应综合考虑各项相关因素,通过格次划分技术和情境化处理技术,对各类待证事实分别设定不同的证明标准.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对存在行政违法事实的证明、公共利益受损事实的证明、已履行监督职责事实的证明宜分别适用"合理的可能性"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和"确信无疑"标准;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合法这一实体法事实与程序法争议事实的证明宜适用"清楚和有说服力"标准;对一般程序法请求事实宜适用"合理的可能性"标准.全案定案标准宜适用"清楚和有说服力"标准.【期刊名称】《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8(020)004【总页数】7页(P42-48)【关键词】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作者】张硕【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3一、问题与路径“证明标准是当事人履行证明责任如何使证据确信而必须达到的状态。

”[1]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以极大的灵活性和延展性著称,不同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需要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2]。

2017年6月《行政诉讼法》修改,增加了行政公益诉讼这一新的诉讼形态。

显然,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客观诉讼,其证明标准理应与“民告官”式的主观诉讼有所差异。

但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应如何分担证明责任并适用怎样的证明标准,立法、司法解释与法学理论均尚未作出合理阐释[3]79。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行政公益诉讼证明标准尚未确定,检察机关证明负担畸重的问题日益凸显[4]。

证明标准作为“法官裁判事实的法律和客观的基础”[5],已成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良性发展的瓶颈性问题。

所以,探索并建立科学的证明标准是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首要任务。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文献综述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文献综述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文献综述作者:柳沛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0期【摘要】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问题一直是行政诉讼制度改革中的一个难点。

文章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证明标准基本理论的概述,主要包括证明标准的概念、特征和意义三方面的内容;第二部分主要是学习和借鉴英美法系一些共性的东西来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制度;第三部分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多元化证明标准体系的完善意见。

【关键词】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多元化;类型化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概述我国有关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涵义没有统一的定论。

高家伟博士认为,所谓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是人民法院查明案件的事实争相,特别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事实争相的标准,具体包括证据所应达到的质和量两个方面的要求 ①。

王晓杰将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定义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法官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判断当事人举证责任完全与否以及判断证据的质和量达到何种程度才可以得出指控事实存在与否的结论的一种规则 ②。

笔者认为,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行政案件中,依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证据规则的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具体包括行政诉讼证据应达到何种质和何种量的要求。

其内涵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

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理解,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标准,它与行政诉讼主体、举证责任、诉讼主张和诉讼后果紧密联系。

从审判人员角度来理解,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法官对行政诉讼当事人证明的案件事实形成确信的标准。

当事人是否切实履行了其举证责任,最终的衡量标准是法官是否被说服,是否形成了内心确信。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法官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主观理念正确认识客观事实的必然要求。

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特点从现行法的规定上看,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行政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凿,实际上,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相比,行政诉讼有其自身的特点。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再思考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再思考

准的要 求时 , 即需 承担 败诉 等 不利 的法 律后果 。 行政诉 讼 中 , 在 作为 被告 方 的行政 主 体承担证 明责任 ,
只有 当行政 主体举 证 证 明 , 作 出具体 行政 行为所 依据 的事 实达 到 了 行政 诉讼 法) 定的证 明标准 其 ) 规 时 , 民法 院才会 作 出维持 具 体行政 行 为的判 决 , 人 不然行 政 主体就 要承 担行 政行 为被 撤销 等不利法律
事 实适 用合 理 可 能 性 证 明 标 准 。 关键 词 :行 政 诉 讼 ;证 明标 准 ; 排 除合 理 怀 疑 中图 分类 号 :D 3 F7 文 献标 识码 :A 文 章编号 :1 0— 2 (0 0一 9— 7 8 4 2 1 ) 3 O O O 0 55 0
・ Biblioteka 90 判决认定 事实 不清 , 据 不足 ” 证 作为 撤销 原判 的事实 前提 , 二者 从正 (具 体行 政行 为证 据确 凿” “ 。 “ 、 事 实清楚 ” 、反 (主 要证 据不 足 ”和 “ ) “ 事实 不 清、证 据不足 ” )两方 面对行 政诉 讼 的证 明标 准作 了要 求 ,
第 2 卷第 3 5 期 21 5 00年 月
法 治 论 丛
Th l f La F r m e Ru e o w o u
VO .2 . No 3 1 5 . Ma , 2 1 y. 00
● 法 学 论 坛
行政 诉讼证 明标 准再 思考
邓 楚 开
( 浙江 大学 ,杭 州 3 0 0 1 0 8)
‘ 本文系教育 部人文社科 重点研究 基地 2 0 0 6年重大项 目 《 行政诉讼法 的修改研究 之部分成果 ,项 目编号 :
0 J D8 0 1 。 6 J 2 0 6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完善之探讨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完善之探讨
诉讼 法统 一 实行 的 一 元 论 的 证 明标 准 受到 越 来 越 多的 质 疑 。在 介 绍 了 西 方 国 家相 关 经 验 的基 础 上 , 讨 了我 国行 政 诉 讼 领 探 域 的证 明标 准 问题 , 提 出 了完 善我 国行 政 诉 讼 证 明标 准 的 具 体 方 案 。 并
ayraoa l du t的 证 明标 准 ; 民事 案 件 则 实 行 “ 优 n snbe ob) e 而 占 势 的 盖 然性 ” o rp neac f rbb i ) 证 明 标 准 。 ( napeodrneo poait 的 ly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 , 于涉及到公 民基本 权利严重被剥 对 夺 的行 为时, 为保证法 律的严肃 性 , 应适用 “ 清楚 地 、 明确地 和令人信服地标准” 这 是一 种介 于刑 事诉 讼 “ 除合理 怀 , 排 疑” 和民事诉讼 中的 “ 占优 势的盖 然性 ” 准之 间 比较严 格 标
件存有疑问时 , 依照无 罪推定 的原则 做有利 于被告 的处理 , 而在民事案件 中存有疑问时 , 院仍可 以判定原告胜诉 。 法
[ 收稿 日期 ]0 8— 7—1 20 0 8
[ 作者简介] 王学东( 92~) 男 , 17 , 内蒙古广播 电视大学学报编辑部发行科 。

2 — 4
可见 , 国在对行 政行 为进 行 司法 审查 时 , 美 针对 不 同情
况 适 用 了不 同 的证 明标 准 。 2 德 国 .
大陆法系 中的德 国, 行政诉讼的一般证 明标准 是排除合 理怀疑 的高度盖然性 标准 , 但在 特定情形 下 , 为满足实 体法 上 的某种需要 , 般证 明标 准可 以被 降低。有两 种情形 : 一 一
1 美 国 .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重构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重构

作者简介 : 罗颖媚( 94 ) 女 , 18 一 , 湖南郴 州人 , 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
4 7
唯一的 , 除 了其 他可 能性 。这 四点 必须 同时具 备 , 排 即证据 的质和量都符合要求 , 才能认 为证据 已达 到确
实 、 分 的程 度 。 充 这种 观 点 很 长 时 间 以 来 一 直 居 于 通 说 的地 位 , 可
第 8卷 第 2期 20 0 9年 0 4月
邵 阳 学 院学 报 ( 会 科 学版 ) 社 Jun l fS ayn nv rt( o i cec dt n o ra ho agU iesy S ca S i eE io ) o i l n i
VO _ NO. l8 2
Ap. 0 9 r20
因此证 明标准在诉讼过程 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到的法定要求 , 是法 院运 用证 据查 明行政 案 件事 实 , 对 行政诉 讼 当事 人证 明的案件 事实形 成确信 所要达
到 的程 度 。
“ 事情清楚 , 证据确 实充分”的一元
证 明标 准
行政诉 讼证 明标 准的核 心 内容是 对被诉 具体行 政行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肯定程 度 , 当事人 证明或者 法 院审查案 件 实施 的 肯定 程 度 只能 由证据 来 支 持 , 因
以称之为一 元证 明标 准。该 标准 似乎 也揭示 了行政 诉讼证据标准 的内涵 , 是却存在着突 出问题 : 但 1将事实 审查标 准 简单 的混 同为证 明标 准。一 . 元证 明标 准 的推论基础 是行政诉 讼法 规定 的二 审对

最广 。优势证 明标 准—— 接近 民事诉 讼证 明标 准 的
行政诉讼 的证 明标 准 与 行政 诉 讼 主 体 、 证 责 举

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确立

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确立

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确立摘要: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对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来证明案件事实,特别是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所应达到的程度标准。

目前,学界对此主要持有观真实标准、法律真实标准、主观真实标准三种观点,而如果根据人权和效率的原则,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则必须进行分类设计。

关键词:证明标准;客观真实;法律真实;主观真实中国传统的证据学理论不承认法官可以通过自由心证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但事实上法官的主观判断是案件推进及解决必不可少的环节。

因此,有必要设定一定的标准来拘束法官的自由心证,从而形成了所谓的证明标准。

即”法律规定在每一个案件中诉讼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

”[1]当案件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后,法官按照什么样的标准形成对案件待证事实的确信。

它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决定着当事人举证所应当达到的程度,又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准则。

然而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在学理上并未完全达成一致。

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之现状“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对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来证明案件事实,特别是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所应达到的程度标准。

”[2]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相比,虽然三者均遵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概括性证明标准。

即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得出的结论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这四点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为证据已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概莫能外。

但由于三者之间在当事人之间关系、举证责任、举证难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因而在具体的诉讼当中,证明标准又略有不同。

证明标准在证据法学上一般可以分成三类:占优势证明( preponderance)标准、清楚而有说服力( clear and convincing)的证明标准与排除合理怀疑(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的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证明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只有充分、合法的证明才能有效地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此,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和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充分。

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必须充分、确凿,能够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

其中,书面证据是最为常见和重要的证据形式,原告应当提供与诉讼请求相关的文件、合同、协议、通知书等书面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此外,物证和证人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据,但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的认定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其次,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合法。

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合法取得的,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或制造证据。

这意味着原告不能使用伪造、篡改、捏造的证据来支持其诉讼请求,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原告在准备证据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以免给自己的诉讼请求带来不利影响。

再次,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要求证据相关。

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必须与诉讼请求直接相关,能够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与诉讼请求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能够有效地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证据与诉讼请求无关或关联性不强,将会削弱原告的诉讼主张,甚至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

因此,原告在准备证据时应当注意筛选和提供与诉讼请求直接相关的证据,避免提供无关或不相关的证据。

最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要求证据清晰。

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必须清晰明了,能够让法院和被告清晰地理解其诉讼请求和证据所支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证据的清晰性是指证据应当具有明确的内容和表达,避免模糊、含糊或歧义的情况。

原告在准备证据时应当注意清晰地呈现证据的内容和意义,以便法院和被告能够准确理解其诉讼请求和证据所支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夏立彬举证责任可以说是一个比较古老的法律概念,究其渊源,它最早出现在罗马法民事诉讼中。

1990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首次把举证责任引进行政诉讼中。

举证责任理论在法学界上被称作“诉讼制度的脊梁”,它是一种法律推定制度,即一方当事人无法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则将承担败诉的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包含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二是指举证人提供证据后使之证明案件某个方面或全部事实的责任。

民事诉讼的一般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从《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来看,行政诉讼的一般证据规则是行政机关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由提出诉讼主张的原告举证,但原告对是否存在具体行政行为及该行为与其有利害关系负举证责任,即“被告负举证责任。

”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行政诉讼制度“民告官”的特色。

可以说,掌握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精髓,也就掌握了打开行政诉讼制度的钥匙。

一、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源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但因为两种诉讼程序性质、形式和特征存有诸多不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一般原则,以“举证责任倒置”为特例。

例如《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特殊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医患纠纷的举证。

而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据此,当被告行政机关不能证明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时,就由被告承担败诉的后果,原告并不因举不出证据反驳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而败诉。

例如,某县一啤酒批发店被该县卫生监督部门罚款,其罚款的原因是该批发店销售了质量不合格的啤酒。

该批发店不服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将该县卫生监督部门告上法庭,被告、原告对所销售啤酒的质量是否合格举不出确凿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被告败诉。

这是一个典型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案例,此判决充分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引言在当今社会,随着行政权X围的不断扩X,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纠纷的数量和复杂程度都在不断地增加。

行政诉讼便成了解决行政纠纷最主要的途径。

因此,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对社会的稳定有重要的影响。

就行政诉讼制度而言,行政证据制度是它的核心;就行政证据制度而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它的核心。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客观真实证明标准。

然而,随着行政案件的复杂化,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显得过于单一。

这不仅不利于行政案件的审理而且这种证明标准要求过高,并不适合所有的行政案件。

况且,这种证明标准只是相关学者从相关法律规X中概括出来的,立法上对此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这给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打开了方便之门。

基于此,我们有必要对国外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进行认真分析,再结合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现状,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来对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进行完善。

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概述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而证明标准又是证据制度的核心。

证明标准不仅对当事人举证具有指导意义,也是法官据以确信案件事实得以证明的标准,因此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对于什么是证明标准,可谓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古今中外的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简而言之,证明标准是法律规定的证明主体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要求。

①但是,对证明标准内涵的界定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它与法律真实、自由心证和举证责任密切相连,后者构成了前者的合理外延。

案件事实的证明应达到何种程度,自由心证在证明过程中如何运用以及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才是讨论证明标准内涵的核心问题。

(一)证明标准与有关概念的比较1、证明标准与法律真实目前,我国三大诉讼采取统一的证明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又称客观真实证明标准。

尽管诉讼认识过程具有复杂性,查明案件的客观真相也有相当的难度,但裁判事实是能够正确反映客观实际这点也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承认裁判者的认识能够达到客观真实,并不意味着客观真实就能够作为裁判的证明标准。

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只能借助于证据手段进行,在诉讼视野中,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有什么样的证据就有什么样的事实。

以客观真实作为诉讼证明标准,实际则是对裁判者提出了勉为其难的要求。

因此,我国应放弃客观真实证明标准,建立以盖然性为尺度的法律真实证明标准。

所谓的法律真实是指诉讼中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实体法①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版,第281页。

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可以认为是真实的程度。

①2、证明标准与自由心证自由心证是目前世界各国所普遍采取的一种证据制度,其含义为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做出规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②证明标准约束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可以解释为法官在证据认知基础上,将自己做出的心证结果与证明标准进行比对、衡量,达到了证明标准才可以根据此心证作出判决,这一比对的过程是一个法律适用的过程。

达到这一程度,便可使受证据支持的事实获得法律意义,成为法院依法判决的基础。

因此,从心证的形成过程来看,法官内心确信的形成,既是自由心证过程的终结,也是证明标准的达到。

这个过程仿若“跳高”,跃起的总高度可形象比喻为“确信”的程度,而证明标准就如同“横杆”,只要跳高者跃过横杆,就表明证明达到要求。

但事实上,跃过的高度完全有可能超越横杆的高度。

也就是说,内心确信的达到程度很可能会超越于证明标准的尺度。

证明标准构成了对自由心证的一种内在限制,缺失证明标准,自由心证毫无操作性可言,心证结果也将毫无意义。

因此,法官的自由心证必须受到证明标准的制约。

3、证明标准与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与举证责任之间也存在特殊联系。

举证责任具有双重涵义,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其中,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对待证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在事实不能得以证明或者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X该事实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诉讼后果”。

③根据举证责任的双重涵义,对应作用于证明标准的功能也是双重的。

从行为意义而言,举证责任的分配是适用证明标准的前提。

举证责任的分配决定由何方提供证据,而证明标准则是提出证据的质、量要求。

从结果意义而言,举证责任的设计与败诉风险有关。

当证据在质和量上都无法达到证明标准所要求的程度时,法官无法形成最终的内心确信,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法院便可以根据举证责任制度作出判决。

证明责任回答的是谁负责提供证据,而证明标准回答的是负责提供证据的人需要提供的证据的质和量。

证明案件事实达不到证明标准要求的尺度,证明责任的承担者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由此可见,是否适用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制度,取决于证据能否达到证明标准的要求。

(二)证明标准的内涵综上所述,从证明标准与法律真实、自由心证和证明责任的关系入手,可以对证明标准的内涵作如下理解:(1)证明标准是法官据以确信案件事实得到证明的标准,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是达到法律真实而非客观真实;(2)证明标准是法官对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形成内心确信的尺度,是建立在自由心证基础上的法定标准;(3)证明标准既是衡量当事人是否切实履行举证责任的标准,也是判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何时介入证明程序的标准。

①熊俊:《“法律真实”之分析》,载《教育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②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版,第25~26页。

③X卫平:《证明责任概念解析》,载《XX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

(三)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含义通过以上对证明标准内涵的分析,我们可以将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界定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在证据的质和量上所应达到的法定要求;是法官运用证据查明行政案件事实,对行政诉讼当事人证明的案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所要达到的程度要求。

高家伟博士认为“它具体包括证据所应达到的质和量两个方面的要求”。

①具体来说就是: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证明标准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相关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程度,或者说其举出的证据足以让法官作出对其有利判断的程度;从法官的角度而言,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对证据进行衡量、判断,从而得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结论所应依据的标准和尺度。

其基本要求有两个:法定性和最低性。

法定性指事实认定须受证明标准的规X,不符合证明标准要求的裁判无效。

最低性指事实认定以证明标准规定的证明状态为底线,保证最低限度的司法正义。

(四)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与民事、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区别行政诉讼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构成了我国三大诉讼体系,由于它们各自调整的X 围不同,所以各种诉讼的证明标准也有所不同。

具体表现为:刑事诉讼采用的证明标准一般认为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是司法证明程序中要求最高的一种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采用的证明标准一般认为是优势证明标准。

所谓优势证明标准,是指法庭按照证明效力占优势的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在证明标准的适用上与前二种诉讼存在着明显的不同,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主体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案件审查因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目的不同,所以采用证明标准上也就有所不同。

(五)研究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意义由于行政诉讼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研究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具有重要意义:1、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对于司法审查制度的贯彻执行有着重要的意义行政诉讼区别于刑事、民事诉讼的特征之一就在于它具有司法审查性。

在行政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就已发生并完结,行政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已由行政机关做出了处理并具有了一定的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是审判机关对行政主体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虽然,在行政诉讼中,司法审查标准与被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采用的证明标准系同一证明标准,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只是以自己对被告的证明活动是否达到证明标准的判断来印证和审查被告自己的判断,但前者无疑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因此,审查机关采取什么样的证明标准直接决定着审查的强度,决定着某种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能否得到确认。

在具体行政程序中证明标准缺位的情况下,完善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对于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贯彻执行更是具有非凡的意①高家伟著:《行政诉讼证据的理论与实践》,工商1998年版,第167~168页。

义。

2、确立恰当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有利于在行政执法效率的保障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之间寻找最佳的结合点行政诉讼比较典型地反映了公民个人权益与国家行政权力之间的冲突,其目的在于监督和维护国家行政权的合法运行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统一。

如果在行政诉讼中确立不恰当的证明标准,那么就会降低行政执法的效率、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维护。

3、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行政行为终究是要由行政执法人员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做出,人的因素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

法律规定的再完善,终究也是要通过人去执行;法律对人的控制规定的再细致,也难以真正高效地控制XX行政,即使能够,那也是一种高成本的途径,并且很难达到最佳的效果。

因而,有学者指出,法律不是万能的,不仅法律是控制行政的有效手段,道德也是制约行政的有效手段,道德的制约往往通过规X的形式来约束人的不道德行为。

行政道德规X主要在于约束行政公务人员的不良行为,以期实现行政权有序、高效运转之目的,它与行政法律规X具有相同之目的和效用。

因此,法律控制和道德约束必须相结合,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道德自律对于行政人员的依法行政比法律强制更为有效。

体现在治理XX行政上,我们应当充分重视和发挥行政道德对行政人员的约束作用,通过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使行政人员自觉、主动地避免XX行政。

二、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现状中国传统的诉讼模式是以追求客观真实为目的的。

我国行政诉讼法虽没有对证明标准做出直接规定,但从相关法律条文中,清楚地体现了有关证明标准的原则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的…。

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