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10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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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
* 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和社会安定。
* 科学公正地处理好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维
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 要求法医介入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处理,已
成为广大群众和各界人士的共识。
* 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鉴定是法医学鉴定的
主要任务之一。
第一节概述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分七章、六十三条。(总则1-4条、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5-19条、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20-34条、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35-45条、医疗事故的赔偿46-52条、罚则53-59条及附则60-63条)。
一、医疗纠纷鉴定的意义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一章.第一条)
1. 可以增加透明度,使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得到合理、公正的保障。
法医介入医疗纠纷事件属于第三方,可以体现其科学、公正、客观的特点,容易为医患双方所接受。2. 有利于医疗纠纷的行政处理与民事诉讼程序相衔接。法医学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有利于纠纷的正确处理。
3. 有利于医疗质量的提高
法医学尸检表明,临床诊断错率达45-50%
医疗事故法医学鉴定要点
§接受委托
§案情调查
§患者的检查或尸体剖验
§药物化验
§分析说明
§鉴定结论
二、概念、特点及分类
(一)医疗纠纷(medical tangle):
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纠纷,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追究责任和赔偿,在事实真相未查明之前统称为医疗纠纷。特点:
1.患者确实或怀疑发生了不良医疗后果;
2.不良医疗后果发生在患者诊疗过程中;
3.就诊场所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4.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或提起司法诉讼。
医疗纠纷可分为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两大类
(二)医疗事故(medical negligence):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一章.第二条)
(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第一章
.第三条)
特点:
1.主体的合法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活动中;
2.行为的违法性—违反相关法规而发生的事故;
3.行为的损害性—有明显的人身损害;
4.医疗过失与人身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医疗纠纷的类型
(一)医源性医疗纠纷(iatrogenic medical tangle):指由于医院和医务人员方面的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1.医疗过失纠纷(tangle from medical fault):即医疗事故。指医疗纠纷涉及的不良医疗后果是因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责任过错或技术失误造成的,也可能由于医院管理不当(如机械地执行先缴费、后治病制度;后勤管理松懈未及时供电、供水、供血或供氧等)所致。
2.医方其他原因引起的纠纷:指产生纠纷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诊疗护理过失,而是医方的其他原因。(1)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良引起的纠纷;
(2)医务人员语言不当引起的纠纷;
(3)医务人员故意挑拨引起的纠纷;
(4)医务人员不良的医德医风引起的纠纷;
(5)虚假广告或不实际的承诺引起的纠纷。
(二)非医源性医疗纠纷(noniatrogenic medical tangle): 指医疗机构和医生并不存在诊疗护理过失,由于患者或其家属缺乏医学常识,对医院的有关规章制度不理解或其他因素引起的医疗纠纷。
1.无医疗过失纠纷
(1)疾病的自然转归导致的纠纷;
(2)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导致的纠纷;
(3)医疗意外(medical accident)导致的纠纷:指受目前医学科学水平所限,或因患者体质特异或病情特殊,在正常诊疗护理过程中出人意料之外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
* 过敏性休克最常见。指那些按诊疗护理常规不需事先做过敏试验的药物,按通常治疗剂量和使用途径使用后出现的过敏性休克,这是由于患者的体质特异引起的。
* 在诊疗检查和外科手术时,少数患者在气管插管、肛门或阴道指诊、导尿、宫颈扩张或牵引、胸或腹腔穿刺、手术牵扯胸膜、腹膜、心包或脑膜等时,患者可能发生迷走神经反射性的心跳骤停死亡,这是因为其体质特殊发生的难以预料的医疗意外。
* 医生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无法按常规采取的急救措施所造成的不良医疗后果,也可认为是医疗意外的一种特殊类型。
2.患方其他原因引起的纠纷
(1)患者及家属过失导致的纠纷:隐瞒病情或病史、不遵照医嘱和不配合治疗、无故拖延或不交医疗费或因其他原因而延误治疗、私自请其他人诊治、缺乏医学知识而不理解不良医疗后果的原因、不信任医疗水平、索赔心理等而导致的不良后果。
(2)非精神病患者在诊疗期间发生自杀、他杀和意外伤害,或者患方有意嫁祸医方而引起纠纷。
(三)非医疗事故(第三章.第三十三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医疗事故的分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甲乙等。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甲-丁等。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甲-戊等。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一章.第四条)
常见医疗事故及其发生原因
一、手术性科室的医疗事故
包括外科、妇产科、麻醉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颌面外科、美容等。
㈠手术事故的原因
* 术前诊断错误、准备不充分,导致手术决策错误、手术效
果不良等;
* 术中不按操作规程行事、操作粗暴、手术创口或体腔内遗
留异物造成不良后果;
* 术后不注意观察、护理不佳,出现危急情况未积极抢救等;
* 手术操作上的失误。
㈡麻醉事故的原因
* 术前准备不充分,麻醉方案选择不当或贻误抢救时机;
* 错用、过量使用麻醉药;
* 技术失误(硬膜外→蛛网膜下腔;插管过猛→穿通气管;
搞错气源,NO→O2吸入等)。
二、非手术科室的事故
* 误诊、误治;
* 用药不当或过量;
* 药物过敏性休克:应做皮试的药物没有做皮试;(不属于医疗事故:发生在皮试过程中;发生于常规不做皮试的药物)
* 消毒不严;
* 针刺不当;
* 空气栓塞;
* 放射治疗不当等。
三、输血输液医疗事故
* 输血事故:配错血型、输入污染的血制品等;
* 输液事故:输入污染液体,输液过量、过快,误输外用药液、过敏反应等情况。
四、护理工作中的医疗事故
多为不负责任,有章不循或违反操作规程所致。
五、美容医疗事故
指由于违反有关技术操作常规导致美容手术失误,致使顾客容貌毁损或机能障碍。
六、与医院管理有关的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