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实施意见
DB12_T837-2018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审批类
ICS03.106A 00DB12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T 837—2018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审批类Tianjin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matter operation procedures Joint project approval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 approval2018- 11 -07发布2018- 12-01 实施目次前言 (ii)i范围 (i)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项目前期阶段 (1)5项目审批及用地许可阶段 (2)6项肛程规划许可阶段 (3)7项目开工许可阶段 (4)刖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城乡建 设委员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规划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委员会、天津市环境保护 局、天津市水务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宏伟、吴爱民、吕卓、朱彤、冯斌、滕人瑶、封振栋、缑琳、刘向辉、田禹、史鹏、姜文洁。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审批类i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一审批许可操作的术语和定义、项目前期阶段、项目审批及用地许 可阶段、项目工程规划许可阶段、项目开工许可阶段、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市级、区级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一审批类许可操作,也是行政审批部门在“天津 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操作的依据。
亦可对行政相对人办理提供指导。
本标准应在“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上公示。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2/T 629-2016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总则3术语和定义DB12/T 629-201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晌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晌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21•【文号】环发[1999]107号•【施行日期】1999.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晌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现对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建设项目的范围《条例》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它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
按计划管理体制,建设项目可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
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饮食娱乐服务性行业,也属《条例》管理范围。
二、关于审批权限《条例》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以下四种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3.国务院审批或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在现阶段是指:总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审批或企业注册、申领执照的建设项目;4.建设项目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1.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另发)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以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评价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各行政机关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收费标准()。
A.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B.由环境保护部统一确定C.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D.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答案】 D2、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都有权核发评价证书,实行()。
A.两级核发、一级管理B.—级核发、两级管理C.统一核发、一级管理D.两级核发、两级管理【答案】 D3、(2020年真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下列活动中,不属于固体废物处置的是( )。
A.废溶剂焚烧B.废油桶清洗C.废矿物油生产基础油D.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填埋【答案】 C4、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下列建设项目中,省级以下环境保护部门无权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是()建设项目。
A.化工B.造纸C.印染D.电石【答案】 D5、2016-80.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的原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B.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C.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D.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答案】 C6、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建设单位可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信息公告B.公众参与篇章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在公告时应作必要技术处理C.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D.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10日内,向公众公告征求公众意见的有关事项【答案】 D7、2016-10.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下列规划中,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是()。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年修订)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6•【字号】大政办发[2008]76号•【施行日期】2008.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7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和省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辽环发[200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辖区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条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分级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大连市辖区内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局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并由省环保局委托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环保局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15•【字号】津政办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25日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十一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本市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全面提升审批服务便捷度和企业满意度,提高审批效率,在巩固深化本市前两轮改革的基础上,聚焦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改革,特制定如下措施:一、优化项目前期服务(一)推行“用地清单制”。
在土地出让前,依托“一张蓝图、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规划资源部门统一组织普查土地现状,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地震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评估评价关键指标要素;需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特殊情况除外)、水土保持方案的,由规划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土地受让单位无需再进行相关评估评价。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依据土地普查现状和评估评价指标,分别提出技术设计要点,由规划资源部门汇总形成清单一并发放给土地受让单位,土地受让单位根据清单即可开展工程方案设计。
(牵头单位:市规划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二)全面实行区域评估。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下放环评审批权限服务天津发展的通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下放环评审批权限服务天津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0.03.19•【字号】津环保管[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下放环评审批权限服务天津发展的通知(津环保管[2010]45号)各区县环保局(环保和市容局、建环局、建发局、环境局):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营造最优投资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市委提出的“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工作部署,按照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再提速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5号)中“以市发展改革部门下放到区县的项目审批权限为准,同时涉及的环评、能评、规划、人防、消防、开工许可等事项的审批权限,一律匹配下放到区县实施,防止审批层级不一致;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要求,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要继续加大权限下放力度、提高服务效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按照市委、市政府及环保部的要求,除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中规定必须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项目、市管项目外,市环保局与市发展改革委同口径配套下放审批权限,即: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内资核准项目;总投资7亿元以下的内资备案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内资房地产备案项目。
在此基础上,继续加大审批权限下放力度,对坐落在区县范围内的,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27个行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分投资大小,全部由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7个行业为:服装及鞋业制造,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木、竹、藤、棕、草制品,印刷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磁材料制品,油库,塑料制品,变电站(35千伏及以下),城市污水集中处理(5万吨/日及以下),城市粪便处理,农业,防沙治沙工程,畜牧,渔业,仓储,批发、零售市场,餐饮,停车场,长途客运站,驾驶员训练基地,洗车业、汽车维修、洗染、沐浴业、加油、加气站,火葬场、公墓,学校,废品收购站、彩扩点及其他社区服务设施,娱乐服务,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音乐厅,影视基地,胶片洗印等。
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1•【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00.07.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盛霖二000年七月二十一日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等工业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餐饮、娱乐、旅游等非工业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总体规划,采用资源利用率高、能耗物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设备与清洁生产工艺,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符合规定的控制目标限值。
建设项目从境外引进技术、设备以及从境外购买物品,必须符合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现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结合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等有计划地改产、搬迁。
在建设项目选址报告中应当有环境保护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初步选址。
第六条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发布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发布日期】2009—01—16【生效日期】2009—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九年一月十六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15号令)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2002年7月19日第五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活动,提高审批效率,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中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一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其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项目建设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本规定附表一以外的其他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三条对地方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对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二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对本规定附表二以外的其他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原则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建议或调整建议:(一)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建设项目投资性质、立项主体、建设规模、工程特点等因素为依据,分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和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两类规定审批级别;(二)对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域能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津工信规〔2018〕2号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域能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域能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津工信规〔2018〕2号各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津政发〔2018〕2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制定了《天津市区域能评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特此通知。
2018年10月25日天津市区域能评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节能审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促进能源合理利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14号)和《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津政发〔2018〕22号)要求,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节能审查主管部门为区域能评改革实施部门,负责全市除滨海新区外各区域的节能审查、制定细则和评审指南、开展业务培训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以下简称市级节能审查机关)。
滨海新区负责辖区内区域能评审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区域能评是指由功能区或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域能评管理部门),编制本功能区或园区的区域节能报告,分析区域用能现状,提出一个时期能源消费强度、总量控制目标,明确与本区域产业规划相适应的节能措施和能效标准。
第四条市级节能审查机关或滨海新区节能审查机关对节能报告进行审查,形成区域节能审查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01•【字号】津政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规〔202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维护市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天津,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本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有限人为活动准入(一)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详见附件)。
(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河道等区域的保护和管理措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规范有限人为活动管理(三)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确定用地用海用岛范围后,在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时,由涉及的区人民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论证,提出初步意见,向市规划资源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文件、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等);由市规划资源局组织审查,征求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意见;符合要求的,由市规划资源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跨行政区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由生态保护红线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共同提出申请。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7.17•【字号】津规资登记发〔2024〕132号•【施行日期】202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管理规定的通知津规资登记发〔2024〕132号各有关单位:《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的管理规定(试行)》(津规资登记发〔2023〕121号)试行期限已满。
现将《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4年7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要求第三章规划建设手续第四章不动产登记第四章附则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充分激发城市活力,支持企业发展盘活存量建设项目,有效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完成规划验收或不动产登记的商业、办公、工业、住宅等存量建设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规划用地性质)、建筑规模及建筑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进行内部分割,涉及的规划建设管理、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存量建设项目分割,是指对建筑内部结构改建的实体分割,以及未对建筑内部结构改建、仅拆分不动产单元的非实体分割,即由一个不动产单元分割为若干个不动产单元。
第四条存量建设项目可按幢、层、套(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
分割后应满足不动产单元要求,即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25•【文号】环环评〔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的有关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持续推进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制度改革,在简化、下放、取消环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但是,一些地方观念转变不到位,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现象;一些地方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环评文件时常出现;一些地方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落地,环评“刚性”约束不强。
为切实保障环评制度效力,现就强化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构建综合监管体系。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以问题为导向,以提升环评效力为目标,坚持明确责任、协同监管、公开透明、诚信约束的原则,完善项目环评审批、技术评估、建设单位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以及环评单位从业等各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加快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确保环评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作用有效发挥。
(二)完善监管内容。
加强事中监管,对环保部门要重点检查其环评审批行为和审批程序合法性、审批结果合规性;对技术评估机构要重点检查其技术评估能力、独立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依法依规提出评估意见情况,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对环评单位要重点监督其是否依法依规开展作业,确保环评文件的数据资料真实、分析方法正确、结论科学可信;对建设单位要重点监督其依法依规履行环评程序、开展公众参与情况。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9.13•【文号】环环评〔2024〕65号•【施行日期】2024.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总体思路统筹优化环评分级分类管理,实现环评分级管理与基层管理能力更相适应,生态环境影响重大项目由部省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现环评分类管理与排污许可制度更为衔接,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评数量大幅压减,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对项目环境准入的指导作用,持续增强环评信息化支撑,持续提高环评文件质量,显著提升源头预防体系整体效力。
二、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一)加强省级对重大项目环评的审批管理。
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的项目环评原则上应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包括: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煤化工、燃煤发电、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工业重点领域项目,水库、引水工程、常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矿产资源开发、危险废物处置、围填海工程等存在重大生态影响的项目,采用新型生产工艺技术、产排污情况及生态环境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项目(目录详见附件1)。
对该目录外的建设项目,各省份可因地制宜对特定行业提出严格要求,不得随意层层下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
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等省(区)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环评建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二)做好省级以下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评估调整。
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实施细则-
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实施细则正文:---------------------------------------------------------------------------------------------------------------------------------------------------- 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津党发[2004]7号),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二)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确定的建设项目;(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确认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确认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以下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食品加工,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造纸及纸制品,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胶片洗印,医药制造,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金属制品,机械制造,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电力、蒸汽、热水生产供应,城市污水集中处理,港口、码头,卫生,进口废物拆解,核设施,核技术应用。
(六)在本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的建设项目。
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外资3000万美元以下和内资3000万元以下,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三)外资3000万美元以下和内资3000万元以下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下列一般性建设项目:露天开采,石油开采,天然气开采,煤层气开采,煤炭采选,非金属矿采选,饮料制造,卷烟,纺织,服装及鞋业制造,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木、竹、藤、棕、草制品,印刷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磁材料制品,油库,天然气、煤气生产供应,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城市交通设施,城镇旧区改造,城镇河道、湖泊整治,城市粪便处理,农业,防沙治沙工程,林业,畜牧,渔业,地质勘查,水利工程,铁路,民航工程,桥梁工程,海底管线、缆线铺设,防波堤工程,管道运输,航道疏浚及水运辅助工程,水运枢纽,仓储,批发、零售市场,餐饮,房地产开发,停车场,长途客运站,驾驶员训练基地,洗车业、汽车维修、洗染、沐浴业、加油、加气站,火葬场、公墓,学校,娱乐服务,展览馆、博物馆、游乐场,影剧院、音乐厅,体育,影视基地,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无线通讯。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15•【文号】环环评[2016]95号•【施行日期】2016.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16]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推动实现“十三五”绿色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目标,我部研究制定了《“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环境保护部2016年7月15日附件“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推动实现“十三五”绿色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全面提高环评有效性为主线,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为手段,强化空间、总量、准入环境管理,划框子、定规则、查落实、强基础,不断改进和完善依法、科学、公开、廉洁、高效的环评管理体系。
(二)主要原则坚持与相关重大改革任务相统筹。
与排污许可制相融合,实现制度关联、目标措施一体。
适应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调整优化分级审批和监管职责。
落实行政审批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统筹“放管服”。
坚持构建全链条无缝衔接预防体系。
明确战略环评、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的定位、功能、相互关系和工作机制。
战略环评重在协调区域或跨区域发展环境问题,划定红线,为“多规合一”和规划环评提供基础。
规划环评重在优化行业的布局、规模、结构,拟定负面清单,指导项目环境准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我国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即根据环境影响程度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自1999年以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首次颁布实施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环发〔1999〕99号)后,先后对名录进行了四次修订,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名录”)由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4月9日颁布,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自名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分类管理、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不断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优化和改革工作,现对名录再次进行修订、完善。
一、修订依据和必要性(一)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适应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落实吉宁部长在2016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调整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落实《“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中“动态调整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并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改革等工作,对2015版名录进行完善和修订。
使名录更适应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需求,强化“突出管理重点”和“科学调整分级分类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效能。
(二)服务改革、突出管理重点,提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效能为适应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应充分发挥其科学管理的作用,而名录应发挥其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中的基础作用,进行科学、合理的优化调整。
突出管理重点,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作为名录设置和环境保护管理的重点,强抓重点关注的环境问题,将污染物产生量较大、污染要素复杂、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环境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作为重点管控目标,对于环境污染和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则予以简化管理,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等级,提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效能。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2.07.12•【字号】津环保办[2012]114号•【施行日期】2012.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环保办〔2012〕114号)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1〕158号,以下简称《通知》),市环保局结合我市环保工作实际,组织起草了《天津市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并征求了23个市有关委局和部门的意见,经市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同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统一认识。
《实施意见》是我市贯彻国务院《意见》、《通知》的具体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加强环保工作的综合性、指导性文件,落实好《实施意见》是各区县政府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本区县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调结构、惠民生、上水平的重要内容,《实施意见》是否得到真正落实,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关系到群众的生活和社会稳定。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对贯彻《实施意见》的认识统一到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上,统一到“调结构、惠民生、上水平”活动上,统一到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上来,把贯彻《实施意见》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抓好结合。
把贯彻《实施意见》与贯彻市政府各项环保工作文件相结合。
今年以来,市政府相继下发了《天津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2011-2013年天津生态市建设行动计划》、《天津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天津市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清水工程等一系列环境保护工作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3.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免申即
享”政策清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央驻津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抓好惠企便民政策兑现落实,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21号),梳理汇总形成了《天津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
2021年3月16日
附件:
天津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本-V1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建设项目目录本-V1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本是一个重要的文件,它包含了建设项目的详细资料,是保障天津市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地址、建设单位、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2.建设项目的主要内容、规模和用途
3.建设项目的总投资和资金来源
4.建设项目的工期和进度安排
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1.建设项目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所造成的影响
2.建设项目的环境监测方案
3.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审查意见及意见反馈情况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单位、审查意见及意见反馈情况
四、施工图及施工方案审核情况
1.施工图审核的编制单位、审核部门和审核时间
2.施工方案审核的编制单位、审核部门和审核时间
五、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1.环保设施的建设地点、类型、设计标准和实际建设情况
2.环保设施的验收情况及监管
六、环境监测情况
1.监测站点、监测参数和监测时间
2.监测结果及处理情况
以上是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本所包含的内容。
保障环境质量是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的重要职责,我们应当高度重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履行审批职责,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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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办发〔2008〕19 号
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
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五日
关于加强天津市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实施意见
为了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我市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进一步下放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联合审批办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7〕83号)要求,结合我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
质和投资规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具体审批权限见附件)。
二、市人民政府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中,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且符合本实施意见附件所列相应权限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附录以外的建设项目,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对国家和本市明令限制、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选址不合理、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五、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环境影响评价大纲)进行技术评估。
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可以参照进行技术评估。
六、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审批不当的可以责令重新审查,或者改变、撤销原审批意见。
七、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4月1日起生效,至2013年4月1日废止。
附件
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