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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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最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全⽂解读最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全⽂解读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 27、纳税⼈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件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为: (⼀) 纳税⼈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合同确定的付款⽇期;未签订书⾯合同或者书⾯合同未确定付款⽇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 纳税⼈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式的,其纳税义务发⽣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 纳税⼈发⽣《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时间为纳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的当天。

28、纳税⼈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的纳税期限有何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件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3⽇、5⽇、10⽇、15⽇、1个⽉或者1个季度。

纳税⼈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应纳税额的⼤⼩分别核定。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于⼩规模纳税⼈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

2013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政策—超级实用

2013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政策—超级实用

2013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政策在2013年上半年国家新颁布的税收政策和涉税文件中(含2012年签发2013年发布的文件)涉及增值税的政策有28个,现归纳如下,供工作中参考:一、营改增政策10个。

1、《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20号)明确,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并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3]69号)明确,在减轻流通产业税收负担方面涉及增值税的措施主要有两项:一是逐渐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有条件的鲜活农产品;二是积极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44号)明确在全国范围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的重大战略部署,并对扩大试点提出了具体要求。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该《通知》除明确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外,还随之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含《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与原相关规定明显的不同是取消了“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等的相关规定。

同时明确,从2013年8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和第(十八)项废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内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内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内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至第十条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014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政策归纳与整理

2014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政策归纳与整理

2014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政策归纳与整理一、营改增政策11个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明确:(1)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所称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邮政企业。

(2)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3)自2013年8月1日起:①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在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布前,已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可以选择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有关规定或者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4年3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其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和上述①规定执行;2014年4月1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次月起,其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和上述①的规定执行。

同时需注意三点:一是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不得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原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2014年1月1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三是未注明起始日期的政策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押题宝典税务师之税法一通关试题库(有答案)

押题宝典税务师之税法一通关试题库(有答案)

押题宝典税务师之税法一通关试题库(有答案)单选题(共40题)1、依据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是()。

A.签订房地产建筑合同之日起30日内B.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C.向有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7日内D.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且收回款项之日起10日内【答案】 B2、根据营改增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航空运输企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但不包括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B.航空运输企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但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C.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D.航空运输企业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答案】 D3、(2017年)我国划分税收立法权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A.《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办法》B.《宪法》和《立法法》C.《税收征收管理法》D.《立法法》【答案】 B4、某企业 2021 年 8 月生产过程中产生炉渣 3000 吨,其中综合利用的炉渣800 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贮存 200 吨,炉渣适用单位税额为 25元/吨。

该企业 2021 年 8 月应缴纳环境保护税()。

A.50000元B.55000元C.70000元D.75000元【答案】 A5、以关税特定减免税方式进口的机动车辆,海关监管的年限为()年。

A.6B.8C.10D.3【答案】 A6、下列销售行为中,免征增值税的是()。

A.纳税人销售林木并提供林木管护服务B.电信单位销售移动电话并提供电信服务C.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D.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同时收取软件安装费【答案】 C7、样品中被测物能被检测出的最低量称为A.精密度B.准确度C.定量限D.检测限E.专属性【答案】 D8、依据关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进口货物中可享受法定免税的是()。

公文写作技巧培训教材(PPT 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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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要
记录
三、公文格式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 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 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 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 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要素组成。
三、公文格式
1、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 份号。
2、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 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 “秘密”和保密期限。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25号)
二、公文的种类
4、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4年第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 中共中国铁路总公司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中国铁路总公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件 财政部
三、公文格式
5、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 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铁总建设【2014】130号 机党纪【2014】3号
三、公文格式
6、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上行文:指下级机关向所属上级机关的发文, 如请示、报告等。
(2)推行“短实新”文风,文件要观点鲜明、重点突出、简短精炼,不 搞“穿靴戴帽”,减少重要性、必要性等一般性论述。
四、行文规则
2、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 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 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保证增值税顺利实施,经全国加强增值税管理经验交流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一)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

1.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

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3.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二)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

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四)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抵扣时间。

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是发生销货方是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

营改增阶段和政策文件

营改增阶段和政策文件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正在研究制定下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和试点行业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将适时推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邮电通信业等行业在全国开展试点。
试点介绍
上海
试点行业
上海2012年1月1日首轮试点选择交通运输业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即“6+1模式”。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此外,还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等近二十部中央及地方文件。
北京
北京已经于2012年9月1日启动“营改增”试点,成为继上海之后第二个正式进行“营改增”的城市。主要政策:[10]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2011-11-16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2011-11-16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 2012-08-24

2019增值税(10%调整为9%)

2019增值税(10%调整为9%)

3.1增值税申报3.1.1—04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描述】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规定标准的,除特殊情形外,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报送资料】【办理渠道】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4.纳税人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已超过规定标准,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5.下列纳税人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1)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2)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自然人。

6.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8.1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现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期刊名称】《财会学习》
【年(卷),期】2022()16
【摘要】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
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现就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页数】1页(PI0002)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
【相关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
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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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 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 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有关政策(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 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4. 存款利息。

5.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6.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7.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 三) 销售额。

2. 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3.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4.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财税-合并纳税与汇总纳税的区别

财税-合并纳税与汇总纳税的区别

在日常咨询工作中,经常被问到企业合并纳税与汇总纳税的问题,有时会被混为一谈,其实在税收法规中,两者属于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并纳税的概念是无论被合并方的主体是否为法人,而汇总纳税的概念要求主体必须是总公司与分支机构的情形,这是两者最大的区别。

在税收实践中,由于不同税种的纳税主体不同,因此也有不同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无论是否为法人,如分支机构也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而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只有法人才是纳税主体,分支机构不是纳税主体。

目前财税政策中合并纳税已取消,只保留汇总纳税,以下主要就不同税种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增值税一、合并纳税已取消根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六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

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七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因此,增值税合并纳税的规定已经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而汇总纳税的规定并没有废止。

合并纳税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视为一个纳税人纳税,而汇总纳税仍是两个纳税人,但可以由总机构统一纳税。

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条件,只适用于总分支机构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重新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规定:(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财税审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133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133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上海市(以下称试点地区)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计税方法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跨年度业务(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下同)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2011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2012年1月1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按照《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上述规定。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1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2012年1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会计继续教育营改增专题答案

会计继续教育营改增专题答案

2021会计继续教育营改增专题答案营改增-交通运输业专题〔4分〕营改增-电信业专题〔4分〕营改增-局部现代效劳业专题〔3分〕“营改增〞专题〔2分〕营改增三大行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方法比拟〔2分〕1. 营业税与增值税相比,最大的缺陷是〔〕。

计算复杂征税本钱高避税情况多重复计征2. 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在营改增后适用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错误正确1. 不属于营改增中交通运输业税目内容的是〔〕。

陆路运输效劳航空地面效劳铁路运输效劳水路运输效劳以下不属于营业税与增值税区别的是〔〕。

纳税对象不同是否属于流转税适用税率不同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 交通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标准是应税效劳年销售额500万元。

〔〕错误正确2. 运输效劳业中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税效劳年销售额低于500万元的可自行选择是否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错误正确1. 营改增后主营业务本钱金额减少,减少金额主要取决于〔〕。

扣除的销项税额应税效劳销售额减少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抵扣的进项税额3. 营改增后不再计提营业税,该变化对利润总额的影响是〔〕。

利润总额增加或减少视营业税与增值税金额大小而定利润总额不变利润总额减少利润总额增加2.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效劳,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错误正确1. 利润表中净利润的计算公式正确的选项是〔〕。

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营业利润-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营业利润+投资收益2. 营改增之后税率提高,营业税金及附加金额增加。

〔〕错误正确1. 销售方收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后向购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其中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凭证的是〔〕。

红字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记帐联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税款抵扣联红字专用发票的发票联、税款抵扣联2. 购进的生产用货车被盗属于非正常损失,需将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实际本钱转出。

总分机构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常见实务问题解答

总分机构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常见实务问题解答

总分机构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常见实务问题解答分支机构通常是总公司异地经营为减少管理成本而设立的营业分部,是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

分支机构作为总公司的一部分,与总公司属于同一个法律主体。

本文将总分支机构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常见问题汇总如下,供实务中参考。

1、“营改增”后,总分机构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如何汇总缴纳?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的通知》(财税[2013]74号)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

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

其中,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应交增值税=总分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总分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分支机构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应征的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

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

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之前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2]84号)[全文废止]航空业规定——财税[2013]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后续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公告2、总分机构提供应税服务的同时,另有销售货物业务的,增值税如何汇总缴纳?答: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试点企业,对于营改增应税服务部分的增值税,按上问汇总计算并缴纳。

财税[2013]10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最新文件

财税[2013]10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最新文件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第二章应税服务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如何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如何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如何办理新手办税指南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事项名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事项描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1.年应税销售额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2.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除符合有关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一)纳税人办理时限无具体办理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办理流程】【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8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7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 26 号)【温馨提示】1.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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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文件印发)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航空运输企业的总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补缴,下同)的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第四条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

总机构应当按照增值税现行规定核算汇总的销售额。

第五条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第七条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第八条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税额归集汇总,填写《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传递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第九条总机构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第十条总机构应当依据《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传递单》,汇总计算当期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缴纳的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计算公式为:
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进项税额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
第十一条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年度清算。

第十二条年度终了后25个工作日内,总机构应当计算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

计算公式为:
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年度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年度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年度应纳税额
总机构汇总的年度应纳税额,为总机构年度内各季度汇总应纳税额的合计数。

第十三条年度终了后40个工作日内,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逐级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

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大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差额部分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时一并补缴入库。

第十五条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十六条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第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分支机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申报不实的,就地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发函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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