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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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 投票与选举办法

村委会 投票与选举办法

第五章投票与当选第二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提前五日公布选举日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二)准备投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三)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投票处、代写处;(四)向村民公布或者说明投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五)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投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选票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并加盖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四条投票选举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的形式进行。

为便于居住分散的村民投票,可以增设投票站。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对老、弱、病、残等无法到场投票的村民,经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批准,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每个流动投票箱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其中应当至少有一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在流动票箱投票的村民,应当在签名簿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当按照规定直接参加投票。

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七日内通过书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在本村没有近亲属的,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其他村民代为投票,同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经核查,确认委托有效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并发放委托投票证。

每位村民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二人,且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

村民的委托投票申请在委托投票名单公布后不得变更或者撤回。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参选人不得接受委托。

第二十六条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参加投票的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其他村民。

参加投票的村民凭选举证、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独立填写后,投入票箱。

参加投票的村民因故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参选人以外的其他人代写。

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第二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

换届总结发言稿(汇总8篇)

换届总结发言稿(汇总8篇)

换届总结发言稿第1篇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今天我们欢聚一堂,进行团委学生会换届选举,在此,我代表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首先向新一届当选的各位同学表示热烈的祝贺!也借此机会向辛勤工作、真诚付出的上一届团委学生会干部表示衷心的感谢!我院党委历来对团委学生会的换届选举非常重视,坚持按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学生会换届选举工作,充分尊重广大学生的意愿,过程民主。

新一届院团委学生会的成立,要充分发挥作为党委行政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要更好地履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职能,表达和维护学院及同学的具体利益,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各项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同学当好家,服好务。

本届院团委学生会要继承和发扬我院学生会“旗帜、团结、奉献、创新”的优良传统,秉承“服务学院中心工作,服务学生成长成才”的宗旨,围绕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带领全院学生解放思想,真抓实干,开拓新局面,务求新实效。

在这里,我对新一届当选的各位同学提几点要求:一、迅速转变角色,积极开展各项工作首先要认识到担任学生干部就意味着承担起更大的责任,付出更多的汗水和时间,面对更多的不解与非议等等。

这都对我们学生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里我希望大家能明确定位,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各位同学要明白学生组织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功能。

学生干部不是管理者,而是学生的骨干、学生工作的组织者,更是为同学们服务的志愿者。

我们所做的一切决不是为了能在综合测评中多加点分,也不是为了显示自己的能力,更不是为了谋求个人利益,而是为了在服务工作中使自己得到锻炼,尽快成长、成熟起来。

明确了这一点,工作才有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精诚团结,不断增强学生会的凝聚力和号召力;才能在工作中集思广益,集中集体的智慧。

学生干部之间也要加强沟通协调,自觉服从领导和老师的指导,积极做好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以身作则,发挥模范作用作为学生干部,特别是主要学生干部,必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处处起带头作用,做到有为才有位、有位才有威;如果不能做到以身作则,起表率作用,要求别人做的自己首先做不到,那就没有威信,在同学中就没有号召力,工作就开展不了。

村委会投票与选举办法

村委会投票与选举办法

村委会投票与选举办法村委会是我国基层自治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村委会选举和投票的方式和办法对于确保基层自治的顺利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着重讨论村委会投票和选举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村委会选举办法村委会选举是基层自治组织的重要程序,能够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村委会选举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选举人的确定村委会选举的首要任务是确定选举人,一般是村民大会全体出席人员。

在确定选举人之前,应当加强宣传,确保各项程序的公开透明,避免发生选举作弊和舞弊等现象。

2.候选人的提名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应当依照法律、条例等规定,根据村委会的实际工作需要和村民的意愿提名候选人。

同时,应当注重民主、公开、透明等原则,充分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候选人的公正、公平、合法性。

3.选举方式村委会的选举方式可以用无记名投票、有记名投票、密闭投票等方式进行。

当然,不同的选举方式也有不同的优缺点。

在具体的选举过程中,应当注重发挥选举方式的作用,避免选举过程中的失误和漏洞。

4.选举结果的认定选举结果的认定是村委会选举过程的重要环节。

选举结果应当根据已经公布的选举结果公告进行认定,确认当选村委会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公正性。

同时,应当注重选举结果的监督和管理,避免选举作弊和舞弊等现象。

二、村委会投票办法村委会投票是基层自治组织在政治管理和决策程序中的重要程序,能够充分发挥村民的独立意志和自治权利。

村委会投票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投票人的确定村民大会全体出席人员一般是村委会投票的投票人。

在确定投票人之前,应当确保他们拥有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应当着重宣传村委会投票的意义和重要性,提高村民的参与意识和投票积极性。

2. 投票方式村委会投票方式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有记名投票、密闭投票等方式进行。

不同的投票方式也有不同的优缺点。

在具体的投票过程中,应当注重投票方式的作用,并尽可能发挥其优势,避免投票过程中的失误和漏洞。

河北省两办关于做好村党组织和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两办关于做好村党组织和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两办关于做好村党组织和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冀办发〔2008〕29号各市委,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今年底明年初,全省村党组织和第七届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任期届满。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全省村党组织和第八届村委会换届工作,定于2008年12月初开始,至2009年4月底结束。

依据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8〕33号)要求,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搞好全省村级组织换届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搞好村级组织换届工作的政治责任感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换届选举,是农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事关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进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局。

上届村党组织和第七届村委会换届以来,全省农村出现了新的变化,村级组织凝聚力战斗力普遍增强,农村基层民主扎实推进,党群干群关系更加和谐,为推动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有力保证。

但在上届村级组织换届中,也暴露出一些值得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

主要是少数县(市、区)、乡党委重视不够,履行职责不到位,把党的领导责任弱化为部门责任,致使一些村情复杂、“两委”战斗力不强的村,没有组织选举或多次选举没有成功;个别地方工作指导不力,依法办事不够,特别是政策不熟、把关不严、违规操作,致使群众上访,甚至引发群体事件;一些地方对候选人资格审查不严格,思想引导不够,致使少数素质不高的人员当选,影响了换届质量。

这些问题,都需要在这次换届中加以警觉和预防。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明确提出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大原则,是今后一个时期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到,搞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对于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省委七届四次全会精神落到实处,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对于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推进基层党的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协调展开,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对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把广大农民群众团结凝聚到新农村建设伟大实践中,夯实党的执政根基,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最新】村民代表选举办法

【最新】村民代表选举办法

【最新】村民代表选举办法镇村村民代表选举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省、市、县有关规定~为保证公正有序地推选出本村新一届村民代表和村民组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村民代表数额的确定和分配本村共有户人~分个村民小组~经村选举委员会决定全村共推选名村民代表~其中:女性代表人~实行专职专选~男性代表人。

各组分配名额如下: 第一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第二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第三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第四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第五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第六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第七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第八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二、村民代表的构成村民代表要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应有不同组织成员的代表~不同职业人员的代表和妇女代表。

为确保党员和妇女在村民代表占一定例~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要达到1/3以上, 提倡村党支部成员或党员依法当选为村民代表。

三、村民代表和村民组长条件1.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常住本村村民,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相关制度,3.能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公正、民主、平等原则~在村民中有较高威望~热心为村民服务,4.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敢于坚持原则,5.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心~能认真履行民主监督等职能~敢于反对有损集体利益的人和事,6.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为村民服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村村民~不宜被推选为村民代表:1.长期外出本县~一年内连续在外时间超过6个月的,2.违法犯罪正在服刑的及有现行吸毒行为并经查实的,3.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多生育或婚外生育的,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查处的,5.长期拖欠集体资金或非法侵占村集体资产的。

四、村民代表和村民组长的选举方式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采取户代表会议推选方式进行~投票选举采用无候选人直接选举产生~本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被选人按应选的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

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

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增加了哪些选民登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行11年首作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8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修改后的这部法律增加了选民登记的有关规定。

修改后的法律明确,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法律明确,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为什么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降低村官罢免门槛?近年来,村官违法违纪呈高发态势,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村官虽经村民选举产生,但村民如果有意见,却很难罢免。

要想减少村官腐败,要想让村官切实为村民服务,关键是要加大村民对村官的监督,而这种监督是通过选举和罢免来实现的。

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赋予了村民罢免村官的权利,但在实际中很难操作。

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了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程序,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村民自治更好的法律保障

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村民自治更好的法律保障

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村民自治更好的法律保障我国村委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经历了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和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新修订这三个阶段。

新法围绕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和关键环节,着眼于规范程序、完善制度,主要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完善,突出了法律的时代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从而为村民自治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

标签: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修改完善一、我国《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实施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的一般法律。

我国村委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一)198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改革率先从农村取得突破。

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颁布的新《宪法》中,明确了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

1983年至1984年,生产大队在全国就陆续改为村民委员会。

1987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全国农村村民自治建设便纳入了法制的轨道。

(二)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经过大约十年的实践,在1998年11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并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使农村村民自治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三)201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7号主席令公布施行。

选举办法

选举办法

南吕固乡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经村选举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本张选票上共列候选人名,应选名。

二、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另选他人。

三、选民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同意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或“∨”,不同意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如另选他人,则在后面的空格内写上要选人的名字,并在其名字上方的空格内划“○”或“∨”。

四、选举工作人员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我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为监票员,×××、×××为唱票员,×××、×××为计票员。

(经选举会场群众表决或喇叭广播)五、选民可以委托投票。

选举时不能到选举会场投票的选民,可在选举日的3日前向村选委会申请办理委托证,每名选民接受委托不能超过2人,不能委托正式候选人代为投票。

选举时受委托人应持委托证和委托人选民证及本人的选民证在选举会场领取选票。

委托投票的情况须向村民公布。

六、收回的选票,如果无法辨认是赞成、反对还是另选其他选民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

对部分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对全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但废票应计入投票总数。

七、每一张选票,选民所投的赞成票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票为有效票,多于的为无效票。

八、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使用一张选票的,对同一候选人只能投一次赞成票。

同一候选人如果高职务未能当选,可以把高职务得票计入低职务得票中。

九、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始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河北省关于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河北省关于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河北省关于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怎样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推选产生,不能用举手或鼓掌的方式推选,也不能使用流动票箱。

采用哪种形式推选由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确定。

二、“难点村”的问题对未组织选举或经过多次组织选举都未能选出村委会班子的“难点村”,进行摸底排查,分析原因,逐一登记造册。

同时,要逐村注明未组织选举或多次组织选举未选出村委会班子的原因,提出解决办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和帮助“难点村”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确保换届选举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没有村委会的村怎样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一般由村委会主持。

没有村委会的村,由乡、民族乡、镇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直接组织该村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四、村党组织书记能不能直接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村党组织书记不能直接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当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如推选不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可由乡、民族乡、镇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并可直接主持该村的选举工作。

五、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履行职责的问题村民选举委员会从组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选举的,经县(市、区)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确认,可重新组织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选举日组织选举的,由所在乡、民族乡、镇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并可直接主持该村的选举工作。

六、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问题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辞职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视为自动辞职。

缺额数可按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

七、选民登记工作要深入细致地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做到不漏登、不错登、不重登,保证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都能依法进行登记。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8.06.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1998年6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民政部部长多吉才让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按照宪法规定,在农村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农村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个重要方面。

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授权决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法),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

10年来,试行法对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农村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改善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起了重要作用,具有深远意义。

实践证明,试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是正确的,试行很有成效。

但是,由于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传统,农村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比较落后,农民的民主意识还有待增强,加上一些农村干部没有充分重视和认真贯彻试行法,试行法执行的情况差别很大。

在一些地方,基层干部欺压群众、腐化堕落、损害广大农民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甚至相当严重。

修订试行法,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的精神,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迫切需要的。

为此,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经过认真调查研究,总结10年来村民委员会建设实践中的经验并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的意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坚持试行法确定的村民自治、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原则,针对实际存在的问题,主要在选人、议事、监督三个关键环节上对试行法作了补充、完善。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暂行办法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暂行办法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暂行办法【法规类别】选举法【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1996.11.22【实施日期】1996.11.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日)废止(原因: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暂行办法》已经1996年11月1日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二日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四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辖村的区(以下统称县),乡、民族乡、镇(以下统称乡)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选举领导小组)。

县、乡选举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选举工作计划;(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三)组织选举试点工作;(四)指导、监督和检查选举工作;(五)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六)受理选民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县、乡选举领导小组的职责,至当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止。

第五条村成立选举领导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村选举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三)审查选民资格,进行选民登记;(四)组织选民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以下简称候选人);(五)确定选举日期、地点和方法;(六)印制选票,制作票箱,设置写票间;(七)主持投票选举;(八)公布选举结果;(九)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2024年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_1

2024年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_1

2024年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_1一、选举前的准备工作1.成立选举委员会。

为确保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成立一个专门的选举委员会,负责整个选举过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制定选举办法。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相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选举办法。

3.宣传发动。

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选举的重要性,提高村民的参选意识和积极性。

4.选民登记。

对全村选民进行登记,确保每位选民都能参加选举。

5.候选人推荐。

采取自荐、村民联名推荐等方式,产生初步候选人名单。

二、选举过程1.确定正式候选人。

根据初步候选人名单,经过选举委员会审核,确定正式候选人。

2.发放选民证。

在选举日前,将选民证发放给每位选民,方便他们参加选举。

3.设立投票站。

在选举日当天,设立若干投票站,方便选民投票。

4.投票。

选民在选举日当天,携带选民证到投票站进行投票。

5.唱票、计票。

投票结束后,立即进行唱票、计票,确保选举结果公正、公开。

6.公布选举结果。

将选举结果在全村范围内进行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三、选举后的工作1.颁发当选证书。

对当选的村委会成员,颁发当选证书,正式就职。

2.组织培训。

对新一届村委会成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为民服务意识。

3.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新一届村委会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确保村委会工作的正常运行。

4.开展民心工程。

新一届村委会要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民心工程,为村民谋福利。

5.接受监督。

村委会成员要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定期向村民报告工作,确保村委会工作的透明度。

1.选举委员会成员要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2.在宣传发动阶段,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让村民充分了解选举的重要性。

3.选民登记要准确无误,确保每位选民都能参加选举。

4.候选人推荐要公平公正,充分体现村民意愿。

5.投票站设置要合理,方便选民投票。

6.唱票、计票过程要公开透明,确保选举结果公正。

第十届村委会换届参考样本2

第十届村委会换届参考样本2

【参考样本2】在第十届村民选举委员会人选推荐大会上的主持词同志们:按照左卫镇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时间安排,今天,我们召开推荐会,推荐第十届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选举委员会人选确定后,及时向村民公布其成员名单,并报镇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参加这次会议的有新当选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和村民代表。

按照会议议程安排,首先确定应到会人数。

今天应到××人,实到××人,超过应到会村民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可以开会。

下面,我宣读一下关于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提名条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热心为村民服务。

下面推荐会正式开始:第一项,我介绍一下本次大会的推荐办法。

经第十届村党组织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人选建议名单,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推选产生,根据本次推荐结果,按得票多少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有意见的请发表,…如果大家没有意见,通过。

第二项,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经第十届村党组织提名,×××、×××同志为今天推荐大会的监票人,×××、×××同志为计票人。

有意见的请发表,…如果大家没有意见,通过。

第三项,请监票人检查密封票箱(向参会人员展示票箱为空票箱后,当众加封上锁),......第四项,发推荐票。

请监票人、计票人分发推荐票。

大家注意,一人一张,不要多领。

领到票的不要急于填写,我讲一下填票说明(对推荐票进行讲解)第五项,投票推荐。

下面,先请监票人、计票人写票、投票,然后由代表依次写票投票。

....第六项,清点推荐票。

现在投票完毕,请监票人和计票人开箱、清点推荐票,向大会报告清点结果。

第七项,验票、计票。

请监票人、计票人开始验票、计票(在镇干部监督下公开唱票、计票)。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北省村级民主管理条例》的通知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北省村级民主管理条例》的通知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北省村级民主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25•【字号】冀发[1998]31号•【施行日期】1998.12.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北省村级民主管理条例》的通知(冀发〔1998〕31号1998年12月25日)现将《河北省村级民主管理条例》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各县(市)要将此条例翻印至乡(镇)、村。

河北省村级民主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农村基层民主管理新体制,促进农村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精神,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章程,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民主,本质就是人民当家做主。

建立农村基层民主管理新体制,就是要通过健全村级民主管理组织体系和民主管理制度体系,规范村级工作管理、个人行为和各项制度的运作,保证村民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

第二章村级民主管理组织体系第一节党支部(总支、党委)第三条党支部在民主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村党支部是村级组织和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

党支部对村级民主制度建设负领导责任;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督促落实民主管理制度,教育党员模范遵守,制止、纠正侵犯村民和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

第四条党支部在民主管理方面的工作制度。

(一)坚持集体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村内大事及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二)每季度至少向党员报告一次工作,要广泛听取党员村民的意见,接受党员和村民监督;(三)党支部和支部成员都要建立任期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一章总则本章共五条,主要是对制定《选举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村委会的组成、村委会成员的选举形式、村委会的任期、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村委会选举工作中的作用、村委会选举的部署及实施作了规定。

这些内容是《选举办法》的基本内容,也是贯穿和统领其它条文的主要原则和精髓。

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做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和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示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以下各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本章共四条,主要对村委会选举工作组织机构的组成、产生及其职责等作了规定。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制定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五)承办有关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它事项;第七条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1-11-01(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依法实行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和支持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二)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三)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四)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管理村级财务,教育和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五)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六)发展本村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七)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八)对村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促进邻里之间、村与村之间、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破除迷信、移风易俗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九)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维护本村的稳定;(十)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十一)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直选)

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直选)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直选选‎举办法一、公布投票时间‎和地点。

二、由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推举选举工作‎人员和计票、监票员。

三、村选委会应召‎集本村(或村民小组)过半数的选民‎参加会议方可‎投票。

每一选民不得‎在同一提名票‎上重复填写同‎一选民,不许超过应选‎人数。

四、会场设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和票箱‎,分别由工作人‎员负责。

五、主任、副主任、委员在同一张‎选票上,又分单设和不‎单设妇女委员‎两种情况。

六、选民因故不能‎直接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选举日当天,一律不办理委‎托投票。

被委托投票人‎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经村选委会批‎准后,委托生效。

七、直选时,可以设中心会‎场和投票站,为老、弱、病、残选民设流动‎票箱。

八、直选票可以“下加”,一种是计票时‎,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选民,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时,可以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另一种是高职‎务得票能够确‎定,若当选人愿意‎,也可以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去竞争低职位‎村民委员会成‎员。

九、选票的认定。

1、有效票:有效选票又分‎整张有效和部‎分有效两种。

整张有效,是指一张选票‎完全符合选票‎规定的应选人‎数和写票规定‎;部分有效,是指一张选票‎上,选民对有的人‎员按规定写票‎,而对其他人员‎胡写乱画无法‎辩认,该张选票为部‎分有效票。

2、无效票:无法辩认的选‎票。

3、弃权票:未写任何名字‎的选票。

4、检验认定选票‎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具体选票‎具体分析,要有灵活性。

5、在认定个别疑‎难选票上,应由村选委会‎成员集体认定‎,计票等选举工‎作人员不得自‎作主张、自行认定。

十、需要变更选举‎日的,由村选委会确‎定后,及时向村民公‎布。

十一、准备投票物品‎:选举结果报告‎单、选票、票箱封条、计票用的黑板‎、粉笔、选举公告样、红纸等物品。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1年修订)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1年修订)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民主自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依法实行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和支持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二)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三)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四)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管理村级财务,教育和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五)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六)发展本村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七)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八)对村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促进邻里之间、村与村之间、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破除迷信、移风易俗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九)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维护本村的稳定;(十)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十一)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

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1998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XX年7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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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各村的具体职数由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的规模大小和工作任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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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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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以下简称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也不得停止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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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应当在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进行。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乡级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具体指导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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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时进行换届选举。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级人民政府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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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分别由本级财政列支。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1年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1年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1年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0.03.23•【字号】冀村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0.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1年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冀村发〔2011〕2号)各设区市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领导小组、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经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同志批准,现将《河北省2011年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要点》印发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三日河北省2011年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要点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计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省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一年。

2011年我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2011年工作要点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完成“难点村”治理任务,深入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通过健全自治组织,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推进全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夯实党的执政之基,为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做出贡献。

一、全面完成“难点村”治理工作任务按照省《“难点村”治理工作计划(2009--2011)》部署,今年3月底,我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提前全国一年结束。

为全面完成我省“难点村”治理工作任务,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认真开展“难点村”治理检查验收。

按照“难点村”治理总结提高阶段要求,县(市、区)、乡(镇)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领导机构务必要深入每一个“难点村”,对照检查验收标准进行全面验收。

省、市将根据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抽查时,将组织村民代表对治理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治理工作扎实有效,不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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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做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意见,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要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村合并为一个行政村后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列支。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省、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三)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五)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第八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二)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三)负责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四)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确定候选人,并对候选人的履行职责设想审核把关;(六)公布候选人名单;(七)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和意见;(九)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十)主持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十一)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向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报告选举情况,整理并移交选举工作档案;(十二)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期限,从组成之日起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后止。

第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的,按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三章选民登记第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以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为准,计算年龄的时间截止到选举日。

第十一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有医院证明或者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列入选民名单。

外出两年以上的村民,在选举日二十日前未参加选举登记,又未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其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第十二条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且尽村民义务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的证明,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应予以登记。

户籍不在本村,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其他优秀人才,在该村工作和生活一年以上,自愿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给选民发放《选民证》。

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十五条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带头履行村民义务;(二)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三)品行良好、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四)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可以采用选民提名或者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

两种方式不得同时采用。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提名的,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超过本村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也可以由各村民小组分别召集超过本组三分之二的选民参加投票。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选民的,应当实行当场唱票、计票、公布投票结果,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由村民小组召集选民投票的,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下集中各村民小组的选票,统一唱票、计票、公布投票结果,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

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候选人,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

第十八条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应当在同一选票上分别提出,但不得在同一选票上重复提名同一候选人。

同一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如果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候选人时,应当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

如果被提名的候选人得票相等并超过规定的候选人名额时,应当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第十九条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缺额的候选人按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采用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的,由具备候选人基本条件的选民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和履行职责设想,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选民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或者按姓氏笔画的顺序张榜公布选民自我推荐的候选人名单。

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二十二条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

在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向选民介绍履行职责设想,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投票选举第二十三条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可以一次投票分别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中选举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四条举行选举时,一般应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可以设中心投票站和若干个投票分站,由选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投票站投票。

每个投票站的选举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五人。

召开选举大会的,应当场推选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设投票站的,应在选举日前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第二十五条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

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六条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发票处和秘密写票处。

选民凭《选民证》依次领取选票,由选民本人到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然后投票。

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他人按照该选民的意志代为填写选票。

不能到场直接投票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由其在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的书面委托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后,受委托人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发放的《委托投票证》进行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单。

受委托人不得接受超过两个人的委托。

第二十七条投票结束后,集中所有票箱,由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当时当众开箱,公开验票、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当众封存选票。

第二十八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选票全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全票无效;选票部分无法辨认的,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无效票和部分无效票均计入选票总数。

第二十九条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使用一张选票的,对同一候选人只能投一次赞成票。

同一候选人如果高职务未能当选,应当把高职务得票计入低职务得票中。

第三十条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有选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三十一条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可以当场举行,也可以在第一次选举日后的十日内举行。

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向当选人颁发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产生后,认为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下属委员会的,其成员应当在三十日内产生。

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以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在全省统一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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