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制度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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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思考
“社会中介结构”中的个人担任管理人时,是否需要双重入册? 当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时,律师如何有效介入?
管理人的责任
第130条
责
第131条
任
第一百三十条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 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 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法院能否行使行政处罚权?
1、行政措施,行政处罚——司法行政部门管理?
2 思考
2、罚款代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管理人是否真正的独立? 3、法院在破产案件中扮演的角色?
案例:管理人遗失债权申报资料原件,人民法院给予5万元罚款?
1.2 管理人的特征
1 专业性 2 中立性 3 独立性
5 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 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Baidu Nhomakorabea 思考
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管理人门槛准入资格? 1、应否要求有相关实务经验; 2、应否要求参加相关考试或者培训; 3、应否要求有一定数量的各类专业人员?
法律 法规 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及时(一)、(二)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1
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 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2 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3
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 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4 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规范
生(健康的生)
——和解/重整 企业 生死线
死 (明白的死)
——清算
管理人的中立性
债务人股东 债务人
债务人的职工
法院
担保债权人
管理人
是否存在绝对的中立?
保持中立
普通债权人
税收债权人
中介机构
1.3 管理人的思辩
理想与现实:
01
破产管理人功能定位的思辩
逻辑与本源:
02
破产管理人专业性思辩
理念迷失与规则冲突:
2.2 管理人的指定前提——编入名册
破产重整管理人
破产重整是一种拯救危困企 业的法律制度;管理人的素质 应当是全面的。管理人着眼于 危困企业的起死回生,熟悉投 融资业务、企业管理、商业判 断。
衡量标准为法律思维、财务 思维、商业思维、市场思维、
破产和解管理人
破产和解主要实现债务重组, 从而达到减免债务的目的,使 企业轻装上阵。
管理人的关键点为:谈判的 水平与艺术,各方综合利益的 衡平。
破产管理人制度实务
——以问题为导向的解析与思辩
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引进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这 对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与效益、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债、 保证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具有积极意义。《企业破产法》 实施以来,对规范企业破产行为,全面保护各方当事人 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课程通过对管理人的资格、管理人的指定、管理 人的报酬、管理人工作流程以及破产法的的逻辑结构、 法定权利、法定期限全面梳理、详细解读,并结合破产 实务中的常见问题进行引导性的解析与思考。
1.2 管理人的特征
专业性 为何强调管理人的专业性? 中立性 管理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 独立性 管理人与法院的关系?
管理人的专业性
为何强调管理人的专业性? 基于破产案件的特点。一般而言,破
产企业出现了经营、财务、人事等方面的 问题,引发各种问题和纠纷。其最关键之 处:企业出了什么问题?
4 法定性
管理人必须具备法律、会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 知识和技能。
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与其他主体之间没有直 接的利益关系,对所有利益相关方保持中立。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 地位,不从属于其他任何主体。
管理人参与破产程序,履行职责由法律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必须依法指定管理人。
03
破产管理人身份思辩
第二节 竞聘管理人
1 2 3
2.1 管理人的资格
积极 资格
y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仅从宏观层面予以概括规定,实务中操作性差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消极 资格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担任管理人的消极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破产审查和 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2.2 管理人的指定——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 管理人的规定》
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中介结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破产清算事务所等
个人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 取得执业资格 征询中介机构的意见后
清算、重整、和解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能相互转换?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区别? 各自的优劣势?
清算组和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的案件如何划分?
《企业破产法》第三章 管理人 第22条-------第29条
管理人的类型
一
破产清算管理人
二
破产重整管理人
三
破产和解管理人
构成
破产案件——管理人
管理人的类型
破产案件中,三类程序管理人存在一定的区别,应当严格区分。
A
B
C
破产清算管理人
破产清算主要包含接管、清 理、核查、保管、变价、分配 等工作。
管理人工作的关键点为:熟 悉法律规定,熟悉工作流程, 熟悉权利边界。
立法规定
《企业破产法》 第24条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 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 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清算组
案 例:
重庆特钢破产重整案管理人报酬
8680万元
1 认识管理人 2 竞聘管理人 3 管理人工作 4 管理人文书 5 破产法问题
目 录
201X/8/28
第一节 认识管理人
1 2 3
1.1 管理人的概念
管理人
是指依据破产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 指定并在人民法院及相关主体的监督下, 于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处理 相关事务、履行法定职责的专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