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低风险”业务须全口径纳入统一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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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个处罚案例!票据业务十大合规问题详解

1600个处罚案例!票据业务十大合规问题详解

1600个处罚案例!票据业务⼗⼤合规问题详解经对银保监会近年来关于票据业务的1600余个⾏政处罚案例进⾏梳理,笔者总结出监管主要关注的⼗⼤⽅⾯的票据违规问题。

本⽂纲要⼀、票据业务审查不尽职,办理贸易背景不真实的票据业务⼆、未严格审核保证⾦合规性,以贷款或贴现资⾦缴存银⾏承兑汇票保证⾦三、⾃开⾃贴,滚动开票四、票据贴现业务审查不严导致资⾦未按约定⽤途使⽤,或贴现资⾦回流出票⼈五、“卖断+买断”调节信贷规模及资本占⽤六、投资票据资管消规模七、以利率倒挂等形式办理贴现业务,开展资⾦套利⼋、未将票据承兑、贴现纳⼊统⼀授信管理导致集中度超标九、违规与“票据中介”合作开展票据业务或票据交易⼗、村镇银⾏异地办理票据业务⼀、票据业务审查不尽职,办理贸易背景不真实的票据业务(⼀)基本情况从统计梳理情况来看,1600个处罚案例中,共有1000个左右处罚案例涉及该问题,说明该问题是监管处罚的重灾区,也间接说明了银⾏对票据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尽职审查的重要性。

贸易背景真实性之所以重要,是由银⾏承兑汇票的性质决定的。

银⾏承兑汇票是指由出票⼈签发,银⾏承诺按照约定期限向收款⼈⽆条件兑付的票据,是商业汇票的⼀种,是企业之间贸易往来的结算⼯具,是交易性票据,因此必须有真实贸易背景。

其业务逻辑如下:A企业向B企业购买原材料时选择⽤银⾏承兑汇票⽀付,于是A企业向银⾏提供购买原材料的合同和发票,交纳保证⾦,从银⾏开出银⾏承兑汇票⽀付给B企业,B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到银⾏办理贴现。

在这个过程中,A银⾏票据融资背后就对应着真实的贸易背景。

然⽽在实践中,仍有企业通过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或增值税发票、重复使⽤增值税发票等⽅式虚构贸易背景进⾏票据融资,甚⾄通过⾃开⾃贴、滚动开票(详情见下⽂分析)等⽅式套取银⾏资⾦。

因此,监管部门发布了⼀系列法规,要求银⾏要严格审查票据申请⼈资格和贸易背景真实性,严防持票⼈恶意串通套取银⾏信⽤。

(⼆)相关规定《票据法》第⼗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14•【文号】银监发〔2016〕42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防范风险累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统一授信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其中,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

在全面覆盖各类授信业务的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定单一法人客户、集团客户以及地区行业的综合授信限额。

综合授信限额应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及其并表附属机构授信总额。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同业客户纳入实施统一授信的客户范围,合理设定同业客户的风险限额,全口径监测同业客户的风险暴露水平。

对外币授信规模较大的客户设定授信额度时,应充分考虑汇率变化对风险暴露的影响。

二、加强授信客户风险评估。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客户风险信息共享,探索对客户风险信息实施统一管理,整合分析全体客户的各类信用风险信息。

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多渠道收集授信客户非传统融资信息,增强对授信客户总负债情况的监测评估能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新增授信客户和对存量客户增加授信前,应查询内外部共享信息,掌握客户总负债情况,判断客户是否存在过度授信,是否涉及担保圈、财务欺诈、跨行违约等风险因素,有效前瞻预警和防控风险。

三、规范授信审批流程。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新增授信、存量授信展期和滚动融资的审批标准、政策和流程,并根据风险暴露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明确不同层级的审批杈限。

银行低风险业务定义建议方案模版模版

银行低风险业务定义建议方案模版模版

低风险授信业务类型定义建议方案低风险授信业务范围一般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第一类:100%保证金,如以现金、存单、国债做为质押的;(2)第二类:银行信用,如:a.有银行信用支持或承诺全额覆盖的。

其中银行可自行定义的范围包括i.本行认可的银行范围,如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业银行及全球100强境外商业银行等,部分大型银行不认可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村镇银行及其他一般境外商业银行;ii.本行审批后核准的业务范围,如内保外贷、经我行信贷审批程序核准的具有银行承兑汇票可贴额度的银行所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等;b.由央行进行保证的。

其中可包括国内央行及部分国外央行。

其中第一类一般为通用认可的低风险授信业务,可根据授信业务的担保类型直接在系统中确认。

第二类有时需要辅助人工判断,并需要银行内部定期更新我行认可的低风险业务清单列表。

考虑到低风险业务的特殊性,明确定义的低风险授信业务类型可用于信贷系统中申请流程、审批流程、放款流程及贷后流程中区分于一般风险业务类型进行管理,便于在系统中直接调用简化业务流程及各类审批模板。

其中低风险授信业务类型可在系统中作为参数进行配置,对于不能由系统直接判断的,可以在业务流程中由操作人员从下拉清单中选择。

建议的xx银行低风险授信业务类型,可包括如下但不限于:一、交存100%保证金,具体包括(1)我行认可的国债;(2)我行认可银行的定期存单质押;(3)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全额质押的信贷业务;(4)100%保证金。

二、银行信用支持或承诺全额覆盖的,具体包括(1)用银行认可的除xx银行以外的其他商业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全额(含本息)质押;(2)人民银行、银监会和xx银行认可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和仅占用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3)总行核定的金融机构额度内的境内外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全额担保(含备付信用证)的信贷业务;(4)总行核定的金融机构额度内的信用证项下票据贴现和应收款买入(含福费廷)业务;(5)总行核定的金融机构额度内的转开保函(银行委托保证)和信用证保兑业务;(6)占用金融机构额度的出口议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皖银监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皖银监发〔2011〕6号)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浦发银行芜湖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徽商银行,九江银行、杭州银行合肥分行,安徽省联社,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安徽分公司),国元信托公司,长丰科源、肥西石银、肥东湖星村镇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要求,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我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下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现就做好全省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银监会文件精神,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银监分局要把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防控信用风险作为今年银行业经营管理和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明确任务,细化要求,强化措施,加大力度,确保融资平台贷款在本机构不形成行业性风险、在本地区不形成区域性风险,不会导致其他行业性、区域性风险的产生或扩大。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制定本机构2011年加强融资平台贷款分类管理工作的贯彻意见和实施细则,于5月16日前报我局。

二、继续提高监管政策执行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宏观调控政策和监管规定的执行力,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银监会关于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特别是银监发〔2010〕110号和银监发〔2011〕34号文件精神,准确把握监管政策,严格执行监管规定,全面落实监管部署,在融资平台贷款的调查、审查、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均严格执行监管要求,确保融资平台贷款发放合规、管理科学、整改有力、风险可控。

重磅银监会票据风险提示内容逐条解读及影响

重磅银监会票据风险提示内容逐条解读及影响

重磅银监会票据风险提⽰内容逐条解读及影响撰⽂:票友君事件:路透社1.8⽇报道,⽇前三位消息⼈⼠周五透露,中国银监会⽇前下发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的通知,要求银⾏业⾦融机构将“低风险”业务全⼝径纳⼊统⼀授信范围,同时完善绩效考核,防⽌资⾦空转。

票友君根据公告对照了下,银监会是4⽇发布的该通知。

对于通知的内容,各位票友相⽐都在不同渠道获得了,对于影响,票友君做⼏个⽅⾯的解读:解读:监管层关于风险的说明第⼀点:票据同业业务专营治理不到位存在的问题有:1)票据专营上收不彻底,不同程度的存在未实⾏专营部门集中审批,分⽀机构办理同业票据业务;2)会计处理不集中;3)未对同业票据交易对⼿实⾏名单制管理;4)违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买⼊返售业务。

票友君:这些问题应该是之前已多次提及的,但在执⾏中⼀直不到位,如会计处理不集中问题,还有名单制;⽬前提出的商业承兑汇票买⼊返售是⼀个新的违规点,在今年商票业务规模快速上涨的时候商票进⼊买返频繁出现;第⼆点:通过票据转贴现转移规模,消减资本占⽤存在的问题有:1)利⽤卖断+买⼊返售+到期买断;假买断+假卖断;附加回购承诺等交易模式,假卖断真出票,或帮助他⾏在⽉底代持,调节信贷规模;2)利⽤第三⽅机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计划,以投资代贴现,随意调节会计报表并减少资本计提;票友君:双买、假卖买、回购条款在前期都有专⽂要求;本次对调节信贷规模做了特别说明,这与总理要求的信贷服务实体⼀致;此外,资管计划看来要受阻了..第三点:通过票据贴现虚增信贷规模存在的问题有:1)部分银⾏通过滚动签发承兑汇票,以票吸存,虚增资产负债规模;2)以贷款、贴现资⾦做保证⾦,开票,虚增存款;3)通过⼈为倒换业务类型,提增中间业务收⼊,虚增业绩;票友君:虚增规模、调节规模,这是2015年票据市场主题之⼀;第四点:与中介联⼿,违规交易,扰乱市场存在的问题有:1)部分银⾏与中介联⼿离⾏离柜⼤量办理⽆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业务,⾮法牟利。

票据业务重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票据业务重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操作风险重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之八票据业务重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风险点1:票据转贴现交易不背书风险描述:出让方转让票据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受让方,受让方也未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名称。

风险表现:不法人员将未背书的票据进行恶意背书并私自转让,挪用票据款项,导致银行资金损失;票据未背书,导致在票据出现纠纷、或涉诉等非正常解付情况时,影响持票方正常主张票据权利。

业内良好做法:加强票据背书管理,对于贴现、转贴现的纸质票据,严格按照《票据法》关于“票据转让应当背书并交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号)“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关规定进行背书。

最低防控要求:严格执行背书交付相关规定,防止银行合法权益悬空.风险点2:票据质押未在票据上注明“质押”字样风险描述:将票据以质押方式交予他人时,未在票据上注明“质押”字样。

风险表现:票据质押交付时,未在票据上明确质押这类“部分票据权利"转让行为即交付票据给质权方,此易给质权人在质押期间以自身名义与第三方交易带来便利,存在风险隐患。

业内良好做法:加强票据背书管理,按照《票据法》规定进行质押背书。

最低防控要求:严格执行《票据法》“票据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相关规定。

风险点3:票据实物保管不善风险描述:未妥善保管票据,票据遗失、灭失或被他人冒领,勾结外部人员私自出借票据,偷盗库存票据另行转让,假遗失真盗用,假票掉包真票.风险表现:买入票据未及时入库保管,未设立出入库登记簿或出入库登记流于形式,未认真进行账实核对和实物盘点。

防范措施:票据的交接、拆包、验票和入库过程在电子监控下进行.业内良好做法:票据买入存续期,实物票据必须入库保管。

票据出入库需做好交接登记,办妥交接手续。

对有价单证实行严格的核算和管理,建立有效的核对、监控制度,对各种账证、报表定期核对,及时进行盘点。

合规考核题库判断310题

合规考核题库判断310题

一、判断题(请判断以下各题的√×。

正确的请在括号内填“√”,×误的填“×”。

)1.鄂农信办发[2016]2号省联社关于加强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的若干意见可把集团客户内各成员单位测算的授信额度简单加总作为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

(×)2.集团授信要以集团客户整体为√象进行统一授信。

(√)3.加强统一授信管理,要建立完整的统一授信授权经营体系,讲实质归属于统一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全额保证金及全额存单质押等“低风险”业务全口径纳入统一授信范围,严格管理。

(√)4.异地授信客户有关内部控制要求和风险管理标准应明显低于本地授信业务。

(×)5.√单一集团客户内各成员单位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其整体授信额度。

(√)6.在√集团客户授信过程中以贷谋私、内外勾结或者工作不负责任,违法发放贷款,后果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违法发放贷款的责任。

(√)7.鄂农信办发[2016]8号省联社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系统操作规程电子商业汇票的登记、流转、结清和追索等环节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8.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是出票人的自有资金,也可以贷款缴存保证金。

(×)9.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转让。

(√)10.农商行相关系统保存的电子商业汇票最终信息如及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不符时,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信息为准。

(√)11.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日是指提示付款申请发送的日期。

(×)12.电子商业汇票的拒绝付款日是指驳回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到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13.电子商业汇票追索行为的发生日是指追索通知的指令到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14.客户向开户行申请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开户行向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付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及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银行低风险授信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低风险授信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模版
(五)对于保函的担保方式,要注意审查保函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避免发生担保无效的情形,尤其应重点审查签发人是否有合法的授权、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有无法律禁止的关系。并符合以下要求:
1.保函应为以我行为受益人、不可撤销融资类保函;
2.备用信用证应为见索即付、不可撤销,无限定性软条款,且有效期覆盖我行授信业务期限;
(二)对于交存100保证金的,应核实保证金是否足额划抵指定保证金账户;
(三)对于以银行本票或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的,应要求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得接受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载有“不得转让”、“委托收款”字样或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期限的票据作为质物;
(四)对于以我行保本型理财产品、保本型结构性存款项下应收账款作质押的,应严格按照我行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八对于出口信保项下押汇业务类低风险业务必须严格按照x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后出口押汇业务管理办2009?407号落实出账手续严格审查客户是否按照贸易合同正常履约并审核单据的表面真实性原则上出口商要通过我行将出口单据寄往国外进口商银行指示其将款项汇至出口商在我行的账户无法落实的应充分评估业务风险状况风险不可控的不得办理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全行辖属经营单位办理的所有低风险授信业务。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低风险担保方式的范围:
(一)足额本、外币存款质押。原则上,我行接受质押的定期存单以x银行系统内同一分行或分行辖区内x银行设立的村镇银行出具的为主,严格控制跨分行及x银行系统内跨区域的村镇银行出具的定期存单,不接受其他商业银行出具的定期存单质押作为低风险担保;
(二)由我行代理发行的足额凭证式国家债券质押(不包括电子式国债);
(三)以足值的标准黄金作质押;
(四)以我行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及我行保本型结构性存款项下应收账款作质押;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5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10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8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商业银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25•【文号】银监发[2004]5l号•【施行日期】2004.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2004年7月25日银监发[2004]51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

附件: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一)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商业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第四条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4.09•【文号】银监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2013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总体原则,以控制总量、优化结构、隔离风险、明晰职责为重点,继续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

现就2013年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严格把握定义。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

(二)完善“名单制”管理。

各银行要继续完善融资平台“名单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并按季报送监管机构。

(三)动态调整风险定性。

各银行要继续按照融资平台自身现金流覆盖债务本息的情况,将融资平台分为“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

“全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量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100%(含)以上;“基本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70%(含)至100%之间;“半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30%(含)至70%之间;“无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30%以下。

各银行应审慎合理测算融资平台自身现金流,并对分类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报牵头行汇总形成一致性意见,并按季上报监管机构。

银行授信政策

银行授信政策

银行授信政策【拟稿部门】总行风险管理部【签发日期】年1月日【发布文号】银行风管号【印发日期】年1月日【生效日期】年1月日【备案批准】否【规章层级】操作规章【汇编定位】风险管理-信贷政策一、政策背景(一)外部经济形势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国内外经济形势仍较复杂: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并未完全消除,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输入性通货膨胀加剧;国内通胀压力逐步加大,一些行业产能过剩严重,面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及稳定物价等难题。

为积极应对压力,中央确立年宏观经济政策的基本取向是“积极稳健、审慎灵活”,重点是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

货币政策从两年来的适度宽松回归稳健,同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

预计年GDP增速会稳中略有回落,市场流动性将有所收紧。

(二)年授信业务总体思路年是“信贷基础管理年”,全行要积极应对复杂的外部经济形势,落实各项宏观调控政策和监管要求,继续“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实行稳健的授信政策:一是继续保持信贷投放平稳增长。

在货币信贷回归常态的大环境下,全行要继续均衡信贷投放,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各经营单位应积极应对经济结构调整、政府融资平台清理、房地产市场调控对我行的影响,跟踪中央和各地“十二五规划”重点及优势产业,把握市场机会,开拓实体经济中的有效业务增长点。

二是重点优化增量信贷业务结构。

首先,在信贷规模管控与资本、存贷比自我约束的条件下,全行应将宝贵的信贷资源用好,主动布局增量业务,在发展中优化资产结构,适度降低房地产贷款等业务大板块的集中度,防范过度集中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其次,加强资本管理,总行在经济资本考核中进一步体现差异化的偏好政策,引导全行将资源配置到鼓励的领域。

第三,要主动防范产能过剩、落后产能重点控制行业的风险,控制行业总体投放比例。

第四,要努力拓展新的优质客户,在维系存量优质客户的同时,确保年度一定比例的新增户,并筛选淘汰一定比例的劣质客户,在客户适度流动之中,优化提升客户的质量。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提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10•【文号】银监办发〔2015〕181号•【施行日期】2015.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8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近期,银监会组织部分银监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集团客户大额授信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集团客户授信管理中均不同程度存在不审慎行为。

为督促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加强集团客户授信管理,有效防范风险,现将有关风险和问题提示如下:一、风险提示(一)对集团客户过度授信。

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未将全部关联企业、“低风险”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超过客户实际资金需求授信,导致企业盲目扩张或脱离主业多元化发展,大量信贷资金“脱实向虚”;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缺乏同业合作,多头、异地授信情况突出,形成较大风险。

(二)违法违规办理授信业务。

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弱化授信条件、放松风险管理、以形式审查替代实质审查等问题大量存在;依据虚假的合同、增值税发票、银行进账单、他项权证以及审计报告等办理授信,造成重大损失。

(三)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风险突出。

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放松信用证结算管理,使企业大量挪用信用证结算回款,套取银行信用;给予企业进出口两端双重融资或开立与业务周期严重错配的信用证,配合企业利用贸易融资套利。

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全额保证金业务虚增存贷款规模。

此外,检查还发现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签订债权债务抵销协议,为企业在会计报表中抵销金融资产和负债提供便利。

这种做法既承担了相关业务风险,又严重影响了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企业真实融资情况的判断。

二、监管要求(一)严格执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规定。

2014.8.27 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及银监新规:非标纳入统一授信银行需减少跨业通道业务

2014.8.27 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及银监新规:非标纳入统一授信银行需减少跨业通道业务

2014.8.27 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国网财经8月27日讯为加强商业银行并表管理,完善并表监管,银监会对《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现稿《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14年9月27日之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中国银行[0.38%资金研报]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一部。

《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并表管理范围3第三章业务协同5第四章公司治理6第五章全面风险管理11第六章资本管理16第七章集中度管理18第八章内部交易管理21第九章风险隔离23第十章商业银行并表监管26第十一章附则3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并表管理,确保其稳健运行,防范金融风险的跨境、跨业传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本指引所称银行集团由商业银行及其下设各级附属机构组成。

附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的其他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按照本指引应当纳入并表范围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对整个银行集团实施并表管理。

本指引所称并表管理,是指商业银行对银行集团及其附属机构的公司治理、资本和财务等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管控,并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银行集团总体风险状况。

第四条商业银行并表管理要素包括并表管理范围、业务协同、公司治理、全面风险管理、资本管理、集中度管理、内部交易管理和风险隔离等。

第五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下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进行并表监管。

第二章并表管理范围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风险管理实质性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充分考虑相关监管要求、金融业务和金融风险的相关性,合理确定并表管理范围。

中国银监会令2017年第3号——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2017年第3号——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2017年第3号——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08•【文号】中国银监会令2017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令2017年第3号《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8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7年11月8日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规范经营行为,防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银行应当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审慎稳健发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则,强化资本约束,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进出口银行应当紧紧围绕服务国家战略,建立市场化运行、约束机制,发展成为定位明确、业务清晰、功能突出、资本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良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进出口银行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定位第五条进出口银行应当依托国家信用,紧紧围绕国家战略,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支持国民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重点支持外经贸发展、对外开放、国际合作、“走出去”等领域。

第六条进出口银行应当坚守政策性金融定位,根据依法确定的服务领域和经营范围开展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

第七条进出口银行应当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市场秩序,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建立互补合作关系。

第八条进出口银行应当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加强和改进普惠金融服务,可通过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方式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第九条进出口银行董事会应当每三年或必要时制订业务范围及业务划分调整方案,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国发19号文)等政策要求,银监会今年将继续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十六字方针,以降旧控新为目标,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下简称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加强新增平台贷款管理(一)健全“名单制”管理系统。

各银行应在前期清理规范基础上,在总行及分支机构层面分别建立平台类客户和整改为一般公司类客户的“名单制”信息管理系统,系统至少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三类融资平台的基本情况及授信、贷款期限结构、投向、风险定性及还款来源结构等要素。

有关名单及风险定性情况需按季报送当地监管部门确认,并进行动态调整;各银行间风险定性存在差异的,由监管部门在各银行呈报的风险定性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统一协调认定。

(二)建立总行集中审批制度。

各银行应在“名单制”管理基础上,将平台贷款审批权限统一上收至总行。

各银行总行应制定相应的平台贷款管理制度,对纳入平台类客户名单内的贷款实行总行统一授信、全口径监控和逐笔审批,并在总行层面落实授信管理问责机制,分支行仅承担前台营销和贷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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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目转入应收款项类投资科目,实现突破贴现规模限 制的目的。”上述城商行人士称。此外,通知称,目前 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存在贷款与贴现相互腾挪,掩盖 信用风险的现象。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贴现资金还 旧借新
,调节信贷质量指标;发放贷款偿还垫款,掩盖不良。 按照上述风险提示,银监会提出四方面监管要求,包括 不得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严禁银行员工和 机构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按照业务实质 建立完
体经济有效需求不足,依靠短期贷款和票据冲信贷规模 的现象仍明显。“不少银行都要求企业客户开银行承兑, 但企业的大部分资金(包括承兑贴现的资金)都作为保证金, 帮助银行完成存款任务。”一股份行票据中心人士称
。除票据贴现业务存在风险外,通知还提示了转贴现业 务方面的风险。通知称,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卖 断+买入返售+到期买断”、“假买断、假卖断”、附加 回购承诺等交易模式,假卖断真出表,或帮助他行在月 底代
上今后机构开展票据业务,很难通过“创新”业务模式 绕开这些问题。票据融资冲信贷规模,是2015年银行业 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的现象。2015年11月金融数据显示, 当月人民币贷款增加7089亿元,虽然新增贷款
量超预期,但企业贷款结构继续恶化。招商证券 (600999)宏观研究主管谢亚轩表示,当月短期贷款和 票据融资增加较多,中长期贷款占非金融机构贷款的比 重仅有26%,低于10月的称,票据转贴现主 要有信托模式、券商资管模式和农信社模式。其中,票 据信托业务在2012年10月被银监会叫停,但银行后续衍 生出票据收益权转让模式绕开监管限制,将汇票的直接
转让换成票据收益权的转让;农信社模式也在随后两年 银监会下发的相关文件中要求予以规范,但目前监管执 行效果并不理想。“信托模式和券商资管模式较为相似, 都是借信托或券商的‘通道’,使银行将票据之后从贴 现资
银监会日前下发的《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指 出,对2015年上半年票据业务进行的现场检查中发现, 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票据业务中均不同程度存在 不审慎行为。银监会此次将票据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都 予
以风险提示,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低风险”业 务全口径纳入统一授信范围,防止资金空转,并加大监 管力度。不少业内人士表示,该通知的监管立意仍在防 止资金空转,由于把票据市场所存在的问题都有所提及, 理论
善的绩效考核机制,确保信贷资金有效服务实体经济; 防止将票据业务作为调节经营指标和业绩收入的工具, 造成银行资金空转;加大监管力度,对管理不力、屡查 屡犯及账外经营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除对直接责任人 进行严
肃问责外,还要追究上级管理人责任等。责任编辑: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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