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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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商品房预售合同法律制度

试析商品房预售合同法律制度

试析商品房预售合同法律制度[摘要]随着内地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商品房预售已经成为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开发融资以及买卖的主要手段,成为内地房地产销售交易的主要方式。

预售房制度在市场资源配置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显现出来许多问题,由于对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监管不力,对市场以及消费者都有利益上的威胁。

文章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监管的研究,讨论商品房预售制度监管方面的不足,并提出法律上的对策。

[关键词]预售合同备案登记;预告登记;商品房预售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立法意义所谓的预告登记是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这种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特殊类型。

其他的不动产登记都是对现实的不动产物权进行登记,而预告登记所登记的,不是不动产物权,而是目的在于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

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也就是说,进行了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的效力,这样,所登记的请求权就得到了保护。

只享有合同法上的请求权,该项权利没有排他的效力,所以购房人无法防止开发商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出卖给他人,即“一房二卖”这种情况的发生,而只能在这种情况发生时主张开发商违约要求损害赔偿,而无法获得指定的房屋。

在建立了预告登记制度的情况下,购房人如果将他的这一请求权进行预告登记,因为预告登记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

[1]这些处分行为既包括一房二卖,也包括在已出售的房屋上设定抵押权等行为。

这样,购房者将来肯定能够获得约定买卖的房屋。

二、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特征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我国房地产市场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目前我国关于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法律法规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许可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

该制度的特征如下:(一)商品房预售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5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是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是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我国商品房预售监管制度的法律问题

我国商品房预售监管制度的法律问题

商品房 预售 , 是商 品房 开发 商与购 房者 约定 , 在 商品房 建造 出现诚 信危机 。 另一方面 , 房地 产开发 商退 出预售 市场 的退 出机 完成之 前 , 由购房 者支付 一定 预付款 或者 定金 , 在将 来一定 的 曰 期完成 房 屋所 有权 的转移 的交 易行 为 。商 品房预 售有 以下 几 点 特征: 预购 人在 签订合 同时 只是得 到 了合同标 的的一 种期 待权 , 制也 不完善 , 《 公 司法》 规 定的有 限责任 制度 , 商 品房于 贞 售商 在出 现经 营 困难 或者 信用危 机时 承担责 任较 小 , 由于 法律 没有 明规 定, 一些 不符合 国家规定 以及 不适应 市场规律 的房地 产企业 退出
的 安全顺 利进 行 。
些年 的飞速 发展 , 市场 需求 的大大增 加 , 加上 国家 宏观调控 对 房 息 , 与之 相应 的, 商 品房 预购人 因无法获 得真 实信 息 , 不 能做 出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屋买卖 的 加强 , 越 来越 多的房地 产 开发商选 择预售 方式 , 这 也 成 理判 断, 出现盲 目购房 的现象 , 这 在 民法上 是显 失公平 , 无 法保障 为我 国各 大城市最 主要 的房 屋销售 模式 。 二、 商 品房 预售监 管制 度法律 现状 目前我 国规制 商品房预 售的法律 体系 比较完善 , 但 随着经 济 的 发展 , 法律 的滞 后性特 点显 现 出来 , 商品 房预售 制度无法 全 面 预购 人 的合 法权益 。 因此 , 要 维护预 购人 的合 法利益 必须 建立严 格 的信息 披露制 度 以及 相关 的监管 制度 。
商品 旁预售 制度源 自于香港 , 我 国 内地 的房地产 业起 步晚 , 冲突 的部 分, 仅披露 有利于 公司 发展及 利益 的有效 信息 , 甚 至有

浅谈我国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问题

浅谈我国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问题

屋预售市场,允许其参与市场竞争,对于信用等级较低 ,不满 足 相关 要求 的企 业 , 责令 整改 , 符 合相关 要求 后再 开放 预售 市场 , 企 业 未满 足预售 市场 准人 的要求 时 ,仅能进 行现 房 的销售 。 《 公 司法 》中对商品房预售法人有限责任 的规定 ,虽然要 求 比较严格 ,但是却表现出了市场退 出机制 的缺陷。公司在标 的商品房出现瑕疵或者相关合 同承诺无法实现时 ,现有的法律 很难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只有通过 “ 揭开公司面纱”破 除 法 人 承担责 任 的限制 , 才能追 究实 际投资 人 、 控制 人 的法律 责任 , 使 其 免 于 逃避 法 律 责任 ,真 正 为 预售 房 消 费者 的 合 同权 益 保 驾
建设 过 程 中的各 种 报告 、房屋 市 场 价格 及 影 响 因 素等 信息 通 过 开 发商要 向政府 提供楼 盘数 量 、 我 国没 有 建 立商 品房 交 易市 场 信 息 披 露制 度 ,商 品房 预售 政府 披露 的方 式 向消费 者公 开 。 信息 不 对 称 。开 发 商 披露 信 息 时根 据 本 公 司 的情 况 ,规 避 与其 面积、建设环境 、建设蓝图等信息 ,将预售房的详细信息透 明
商品房预售商在出现经营 困难或者信用危机时承担责任较小 , 施监督与管理 ,避免因信息混乱干扰购房者的消费决策。 由于法律设有明规定,一些不符合国家规定以及不适应市场规 明确信息披露 内容 ,实现信息公开化。明确信息披露的内 律 的房 地产 企 业 退 出 预售 市 场 出现 困难 ,有 的 甚至 会 利 用这 一 容对于保障消费者全面了解交易信息 ,保障交易安全。政府应 法律漏洞逃避相关法律责任 ,最终在预售房出现相关的法律 问 该建立健全商 品房预售信息披露和监管政策 ,将房地产相关法 律法规 、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开发商的信用等级、房屋 题时 ,房屋买受人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商品房预售与现售的分界

商品房预售与现售的分界

商品房预售与现售的分界一、商品房预售与现售的立法解析(一)部门规章与现行法律的冲突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明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该法同时在“房地产交易”一章中又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制度,是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例外情形。

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在对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界定时将商品房销售分为预售和现售,且将现售定义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可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将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作为商品房预售与现售的分界,并非登记领取权属证书。

从这一点上看,建设部的部门规章与国家法律规定似乎有冲突。

事实上,考察房地产相关立法规定,不难发现:《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商品房现售的规定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上述规定并不冲突。

(二)商品房现售不等同于房地产转让首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商品房现售,仅是与商品房预售相对应的一种销售方式。

有观点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禁止转让”的规定是为防止期房转让,其实不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6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此条应属委托性或授权性规范。

虽然国务院办公厅在20XX年转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26号)中明确: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

但究其原因,是在部分地区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供应结构不合理、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等背景下,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及时解决市场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为实现商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作出的规定,并非《房地产管理法》明文禁止。

因此,从立法目的来看,“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禁止转让”的规定不等同于禁止期房再行转让。

商品房预售登记若干问题

商品房预售登记若干问题

浅议商品房预售登记若干问题摘要:商品房预售又称期房买卖或者楼花买卖,也就是人们俗称的”炒楼花”,是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一种特殊的销售模式。

与现房销售相对应,它是房地产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按建筑设计的图示出售给购房人的一种房屋买卖形式。

目前我国法律对商品房预售登记虽有规定,但还存在不尽合理之处,本文希望通过对商品房预售是否应强制登记,预售的商品房能否再转让,以及”一房二卖”纠纷的解决等问题的探讨,促进商品房预售登记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强制登记一房二卖一商品房预售登记概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或者已经建成但尚不完全具备交付条件和产权转移条件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根据预售合同支付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的行为。

目前商品房预售的情况大量存在,期房预售既能及时回笼资金,又给购房者多一个选择,它已经成为商品房销售的一种典型方式,对于推动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在实践中也发生开发商毁约,损害购房者利益的情形。

为了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管理,进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进行管理和监控,以保护预购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房多卖”等违规行为的发生,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规章中规定对商品房预售行为应当进行预售登记。

二商品房预售是否应当强制登记我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买卖合同。

商品房预售中的预告登记制度实质上限制了契约自由,主要是限制了预售人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并因此而进一步限制了其他几项自由。

虽然根据债权的平等性和相对性,法律并不禁止就同一标的物设定内容相同的多项债权,预售人享有就同一商品房签订多个买卖合同的自由,但此时因预告登记制度,这项自由其实是丧失了,体现在这项自由上的利益也不能得到保护了。

契约自由原则之下,法律不应该干预人们缔结合同的权利,而应在一方当事人违反缔约规则或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为另一方提供救济的途径。

浅析我国现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现状及其不足

浅析我国现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现状及其不足
商 品房 预 售许 可 制 度 的 立法 意 义 行政许可 , 是指基 于当事人申请 , 行政主体经过对 申请的审查而决 定是否准许或认 可当事人所申请 的活动或资格的行政行为。1 I ] 商品房预 售许可是行政许 可的一种 ,其 实质是法律基于种种考量对开发商从事 商品房预售活动的资质提出一定 的要求 ,并对其 行为过程设置一系列 的约束条件。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作为行政许 可权在具体事务上的应 用 ,其立法意义在于维护行政许可权所立足的公共利益 ,政治权力是 “ 每个人交 给社会的他在 自然状态 中所有的权力 ,由社会交给他设置在 自身上面的统治者 , 附以明确或默许 的委托 , 即规定这种权力应用来为 他们谋福利和保护他们 的财产” 2 。1 ] 在商品房预售事务上 ,商品房 预售制度的内在缺陷为开发商提供 了机会谋取暴利 , 而置消费者 的财产利益于危险境地 。 就商品房预售许 可阶段而言 , 如若不加以有效合理的法律规 制 , 消费者 的财产利益将面 临以下风 险: 1 开发商 隐瞒其在建设 中的房地产上 的权属状况 , () 如是 否缴纳土地 出让金 ,获得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或是否获得合法有效 的规划许可及施工许可,而这些都关系到房地产开发建设能否持续至 房屋建成 以及建成之商品房能否获得合法产权 ,导致消费者最后虽然 已经支付合同对价却不能获得标 的物 ;2 由于房屋正在 建设 而尚未竣 () 工, 消费者难以获取有关房屋 的的构造 、 面积 、 质量 、 装饰 、 设备 、 配套设 施及周边环境等完全信息 ,并且不能经 由实际检测确定某些被提供信 息之真实性。 开发商借此夸大宣传, 进行欺诈或 以模糊信息使消费者产 生 重 大 误 解 ,消费 者 可 能 因此 作 出错 误 选 择 或 者 开发 商 为 了少 承 担一 些合同义务, 而省略有关房屋信息的重要事项 , 消费者的居住生活利 使 益受损 ;3 开发商隐瞒有关预售商品房 的重要财务信息 , () 如预售商 品 房上同时还存在追索开发商 的抵押权 ,消费者籍 由合同产生的债权难 以与之对抗 , 可能最终丧失对商品房的产权 ;4 房地产开发建设是资 () 金密集型行业 , 如若开发商没有相应资质和雄厚的资金实力 , 极可能导 致房屋建设不能完工 。 消费者提前支付了对价 , 却没能获得房屋 。 其间 开发商破产或借机卷款潜逃 , 消费者甚至不能通过 司法救济弥补损失。 因此 ,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作为规制开发商进入商 品房预售市场的法 律手段 , 应结合实际 , 设置合理有效的规范消除消费者 自身难以克服 的 信息不对称阻碍以及提 高预售市场的准入 门槛 ,保障开发商是在优胜 劣汰的情形下进入 ,尽量消除之后因开发商 自身能力不够而导致 的房 地产开发风险。 二 、 国 现行 商 品房 预 售许 可 制 度 的 法律 规 定 我 商 品房预售许 可制度主要体现在《 城市商 品房 预售管理办法 》 , 中 其 内容主要有 :1规定了商 品房预售应 当符合的条件 。 已交付全部土 () “ 地使用权出让金 ,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 工许可证;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 , 投入开发建设 的资金达到工程建 设总投资的 2 %以上 , 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 日期” ( ) 5 并 ;2 规定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提交的资料。“ 商品房预售许可 申请表 ; 开发企 业的《 营业执照》 和资质证书 ; 土地使用权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施 工许可证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 占工程 建设总投资的 比例符合规定条 件的证 明;工程施工合 同及关于施工进度 的说明 ;商品房 预售方案 ” ; () 3 规定 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程序 。 房地产管理部门当场 出具受理通知 书 、 商 对 材料 实 质 内容 的 真 实性 负责 、 地 产 管 理 部 门应 在 受 理 之 开发 房 日起 1 0日内作 出决定 、 对不予许可 的说 明理 由及商 品房预售许可的公 示 ;4) ( 明确规定“ 未取 得《 品房预售许 可证 》 , 得进行商 品房 预 商 的 不 售” 。擅 自预售商品房的 ,城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冬例》 《 规定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 可 以并 处 违法 所 得 5 以下 的 罚 款 。 倍 此外 , 今年 4 月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 房 预 售 制度 有 关 问 题 的通 知 》 对 商 品 房 预售 许 可 增 设 了相关 要求 : 1 () 合理确定商品房项 目预售许可 的最低规模 和工程形象要求 ,以栋为单 位 办 理 ;2 规 定 预 售方 案 包 括 项 目的基 本 要 求 、 设 进度 安 排 、 售 房 () 建 预 屋套数 、 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 、 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 、 预售 价格及变动幅度 、 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 、 住房质量责任 承担主体和承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商品房预售是指开发商在房屋建设项目尚未竣工前,就以签订预售合同的方式,提前向购房者销售未完成的房屋。

作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常见销售模式,商品房预售涉及广泛的法律问题。

本文就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的主题——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房地产预售合同的基本要素房地产预售合同是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达成的一种合同协议。

根据我国《合同法》,房地产预售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等。

合同的当事人应明确包括开发商和购房者的身份信息,并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清晰。

合同的内容要详细规定房屋建设工程的进度、质量、配套设施等重要事项,保证购房者的知情权。

此外,预售合同在法律形式上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并依法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二、商品房预售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虽然商品房预售在推动房地产市场发展和满足购房者个性化需求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但也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包括预售合同的霸王条款、非法捂盘、无证预售等。

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开发商的资质审查和项目备案审核,严厉打击不当行为。

另一方面,购房者在签署预售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可委托律师参与合同谈判,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三、商品房预售中的履约问题及解决办法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开发商的履约问题时有发生。

对于购房者来说,合同中约定的建筑工期延误、房屋质量不达标等问题可能导致其权益受损。

此时,购房者可依据预售合同的约定,要求开发商进行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

同时,监管部门应及时介入,加强对履约问题的监督,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四、商品房预售中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商品房预售纠纷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中愈发普遍,尤其是在预售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为了有效解决商品房预售纠纷,需要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

一方面,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确保法律适用的完整性和及时性。

关于我国商品房预售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关于我国商品房预售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关于我国商品房预售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摘要:文章着重研究和分析了我国商品房通预售许可证制度、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的确认、预购商品房的转让问题等有关商品房预售的相关法律问题。

关键词:经济管理;房地产;商品房;预售;法律商品房预售是房屋买卖的重要形式,在房屋买卖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

预售房与现售房最大的区别在于商品不确定性和预期性。

因此,高度重视和正确解决商品房预售中的法律问题,对于保护购房人的购房热情,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使开发商规范开发、维护整个房地产业的长期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即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我国对商品房的预售采取许可证制度。

采取商品预售许可证制度,有利于保障商品房预售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商品房的预售作了明确的规定,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1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出售商品房的基础,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志。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只有在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才可以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交易,所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基础,是第一要件。

1.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商品房开工建设的前提,商品房建设一定要符合城市规划。

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管缺位:监管机构在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时存在缺位的问题,缺乏有效监管手段和手段。

有些开发商违规操作并未被发现,导致预售资金使用不当。

2. 信息不对称:购房者对于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情况了解有限,无法准确监督和监管。

开发商缺乏适当的信息披露和公示义务,购房者往往只能被动接受。

3. 预售资金滞留:有些开发商存在恶意滞留预售资金的情况,导致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甚至涉及风险。

改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建议如下:
1.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和责任感,制定明确的监管标准和程序,确保各项规定得以有效执行,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2. 加强信息披露和公示:要求开发商在预售房项目中明确披露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购房者能够了解预售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增加购房者的知情权。

3. 强化预售资金保障:建立完善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体系,确保购房者预售资金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加强对开发商滞留预售资金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4. 提高购房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购房者的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督和惩罚力度。

建立健全消费者维权机制,加大对违规开发商的处罚力度,保障购房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总之,改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需要加强监管机构的职责落实和监管力度,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加强预售资金的保障措施,同时加大对违规开发商的惩罚力度,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论我国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问题

论我国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问题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我国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问题学部:学生姓名:年级:专业年级:指导教师:职称:完成时间:中国··成果声明本人的毕业论文是在大学学院XX学部XXX老师的指导下独立撰写并完成的。

毕业论文没有剽窃、抄袭、造假等违反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侵权行为,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目录成果声明 (2)引言 (5)1商品房预售合同概述 (5)1.1商品房预售的概念 (5)1.2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特征 (6)2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7)2.1典型案例 (7)2.2案件争议焦点及其分析 (9)2.3此类纠纷的法律解决方法 (9)3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包含的具体条款 (11)3.1典型案例 (11)3.2案件争议焦点及其分析 (12)3.3此类纠纷的法律解决方法 (12)结论 (13)参考文献 (14)摘要:商品房预售制度起端于香港,1954年香港立信置业公司首创商品房预售制度。

在香港房地产行业的起步阶段,由于当时香港人口的过快增长,住房面积严重医乏,香港政府和开发商面临着较大的资金瓶颈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商品房预售制度逐步形成且不断发展。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预购人支付巨额购房款的经济负担,更解决了开发商资金不足的难题。

我国首先在深圳等沿海地区采用商品房预售制度,随之在全国各地城市推广。

本文运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运用文献分析法介绍了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设立背景,并对商品房预售及商品房预售合同做进一步的分析。

其次,运用案例分析法引出实际问题,也是法理上存有争议的问题。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法律Abstract: The pre - sale system of commercial housing starts in Hong Kong, and in 1954, the first commercial housing pre - sale system of Lixin Real Estate Company in Hong Kong. In the initial stage of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in Hong Kong, the Hong Kong government and developers faced a large bottleneck problem due to the rapid growth of the population in Hong Kong and the serious shortage of housing area. To solve this problem, the pre-sale system of commercial housing was gradually formed Growing. The emergence of commercial housing pre - sale system, not only to a certain extent, to reduce the pre - purchase people to pay the huge amount of money to buy money, but also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insufficient funds for developers. China's first in Shenzhen and other coastal areas using commercial housing pre-sale system, followed by cities throughout the country to promote.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legal issues related to the pre - sale contract of commercial housing by means of literature analysis and case analysis. First of all, the paper introduces the background of the pre - sale system of commercial housing in China, and makes a further analysis on the pre - sale of commercial housing and the pre - sale contract of commercial housing. Second, the use of case analysis leads to practical problems, but also the legal issue of controversial issues.Key words: commercial housing pre - sale; commercial housing pre - sale contract引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纠纷,在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纠纷中是最为常见的,我国的整个社会经济环境中都充盈着各种经济交易,合同也就是各类交易的保障,而我国的合同法对房地产领域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确实做出了特别的规定,但是法律是一个准则,在现实生活的实践当中,会遇到各个类型的问题,仅仅依赖法规法条对于实践中的问题确实比较难以解决。

商品房预售许可中常见问题论文

商品房预售许可中常见问题论文

浅析商品房预售许可中的常见问题【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在商品房预售的过程中,预售制度作为整个商品房预售监管的核心部分,不仅关系着商品房的预售程序,同时还关系着我国商品房预售市场的发展。

在实际预售的过程中,由于预售许可制度中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及其相关因素的影响,以至直接影响了我国商品房预售整个行业的发展。

在此,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针对商品房预售许可中的常见问题,做以下论述。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许可;常见问题1 行政许可在商品房预售中存在的必要性随着我国社会的迅速发展及经济水平的提升,商品房在我国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而行政许可作为商品房预售中的重要组成部门,不仅关系着商品房的预售活动顺利进行,同时还关系着商品房今后的使用。

针对行政许可在商品房预售中存在的必要性,具体分析如下:1.1 理论依据这里所说的理论依据主要是依靠行政许可法理论。

在整个行政许可法理论中,行政许可是对商品出售的一种核准行为,在使用的过程中涉及到商品的预售与今后发展。

而依据商品的性质不同,一般将其分为行为许可、一般许可、非排他性许可、无数量限制的许可、附文件的许可和附义务的许可。

而商品房在预售的过程中,属于商品中的一种,在行政许可理论中有着明确的定位。

1.2 实践需要在实践需要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市场经济的自主调节能力在以往的基础上有了大幅度提高,商品房作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部分,其预售制度成立的时间较短,在很大程度上相关机制仍无法与国外的发达国家相提并论。

其次,司法实践的需要。

在商品房预售的过程中,从整个施工在最后预售使用,涉及到我国土地使用、资源配置以及开发商竞争等各个方面的问题,作为司法部门,无论是从社会稳定角度出发还是从维护法律制度出发,行政许可的存在都是十分重要的。

2 我国现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的法律规定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成为我国的一项法律制度的依据是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问题:
1. 监管不严格:目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实施不严格,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导致一些开发商存在挪用资金、虚假宣传等行为。

2. 资金使用不透明:部分开发商将预售资金用于其他投资项目,导致购房者无法实时了解资金的使用情况,存在风险和不确定性。

3. 缺乏监管存管机构:目前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存在一个重要问题,即缺乏独立的监管存管机构,导致开发商可以较为自由地动用预售资金。

建议:
1. 加强监管力度: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法规,加强对开发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2. 提供资金使用透明度:要求开发商建立公开透明的资金管理制度,向购房者公示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购房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 设立独立的监管存管机构:建立独立的监管存管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存管和监管,确保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杜绝开发商挪用、滥用预售资金的行为。

综上所述,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加强监管力度,提高透明度,设立独立监管存管机构,是解决当前问题的关键。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和保障购房者的权益,才能建立一个健康、公平的商品房市场环境。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关法律问题探讨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关法律问题探讨
合 同的 一 种 。
(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 的特 征 二
证 书 。预 售 方 必 须 是 通 过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的 方 式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 交 付 了全 部 土 地使 用 权 让 金 , 并 取得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书 。预 售 方 交 付 全 部 土 地 出 让 金 并 取 得 土 地使 用 权 为 商 品 房 预 售 的基 础 性 条件 。只 有 具 备 该 条 件 , 土 地 上 所 建 设 的 房 屋 才 能 进 入 房 地 产 在 市 场 流 通 , 购 人 才 能 最 终 实 现 获 取 受 法 律 保 护 的房 屋所 有权 。 预 () 2 预售 方 必 须 取 得 建 设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是 进 行 工 程 建 设 的 必 备 文 件 , 商 品 房 建 设 的 前 提 条 件 。 按 是 照 《 市 规 划 法 》 规 定 , 市 的 基 础设 施 和 房 屋 建 设 , 应 服 从 城 城 的 城 都 市 规 划 。否 则 , 是 违 法 建 筑 , 此 而 订 立 的商 品房 预售 合 同是 无 就 就 效合 同。 () 售方投入建设 的资金 , 照提供 预售 的商 品房计 算 , 3预 按 已 经 达 到 了工 程 建设 总 投 资 的 2 % 以 上 , 且 已 经 确 定 了施 工 进 度 5 并 和竣 丁交 付 日期 。 由于 预 售 合 同标 的物 房 屋 的 远 期 性 , 律 规 定 法 该 条 件 的 目的 在 于 抑 制 预 售 人 的投 机 行 为 , 护 预 购 人 的利 益 。 保 () 售 方 已 经 取 得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证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制 4预 度 是 我 国 对 商 品 房 预 售 进 行 管 理 的 必 要 措 施 , 售 方 必 须 向县 级 预 以上 人 民 政 府 房 地 产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预 售 登 记 , 得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取 可证 明, 是商品房预售 的法 定凭证 。另外《 市 房地产 管理法 》 这 城 规 定 预 售 方 必 须 是 经 过 批 准 设 立 ,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注 并 册 的房 地 产 开 发企 业 。

有关商品房预售的若干法律问题

有关商品房预售的若干法律问题

有关商品房预售的若干法律问题
方文;葛锐
【期刊名称】《当代建设》
【年(卷),期】2001(000)003
【摘要】所谓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即预售方,将正在建造的尚未建成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预购方,预购方支付部分房款或者定金的行为。

加强对商品房预售的管理及有关法律的制订,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商品房预售的法律特征1、商品房预售是一种附期限的交易行为,即商品房买卖双方在预售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并把这个期限的到来作为房屋买卖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效力的根据,也就是预售的商品房及房屋所有权不是在交易成立时转移的,而是在预售合同约定的将来某个时期。

因此,很多人把商品房的预售称为房屋的期货交易,以区别于现房的买卖。

但是,笔者认为
【总页数】2页(P20-24)
【作者】方文;葛锐
【作者单位】[1]合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2]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
【相关文献】
1.以抵押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预售中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与研究 [J], 郭小年
2.商品房预售认购协议中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 [J], 林东
3.论商品房预售的若干法律问题 [J], 姚迪
4.浅析我国预售商品房转让中若干法律问题 [J], 窦权宏
5.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 [J], 包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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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法律意义与实践探讨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法律意义与实践探讨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法律意义与实践探讨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指开发商在房屋建设尚未完成之前,就开始销售房屋并收取定金或预付款项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作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在市场中起到调节作用,更在法律层面引发了一系列重要问题和探讨。

本文将就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法律意义及实践问题展开探讨。

首先,商品房预售制度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合法的,但也必须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进行。

在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约束下,开发商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这种制度的合法性第一是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利益,规范市场行为,避免出现欺诈行为。

其次是为了推动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发展,保持市场秩序的稳定。

其次,商品房预售制度在实践中也涌现出一系列问题。

首先是定金或预付款的安全性问题。

一些不良开发商存在挪用资金、违约等行为,导致购房者权益受损。

其次是交房期问题。

部分开发商存在拖延交房、工期延误等情况,给购房者带来困扰。

再者是房屋质量问题。

一些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存在使用劣质材料、施工质量不达标等情况,给购房者带来安全隐患。

为解决商品房预售制度中的问题,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明确法律责任。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商,应严格依法进行处罚,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也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选择有信誉的开发商,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另外,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力度,为市场提供更加安全、有序的环境。

总之,商品房预售制度作为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法律意义,又存在实践问题。

通过加强监管、完善法律体系,我们可以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权益,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法律意义与实践探讨,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繁荣。

房屋预售制度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房屋预售制度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2006 年 4 月 科扶很济市婚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房 几售 度若干 屋 制 预 法律问 析 题探
郭巍巍(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2003 级 3 班 116023 )
摘 要: 房屋预售合同有效性的认定、 房 屋认购定金的处理、 违约金数氛的调整、 按揭合 同的法律属性、房及预售合同的解除以及房屋 预售中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认定是房及预售制度
的关健性法律 问题 。 关键词 : 房崖预售制度 ; 法律 ; 关健 问题 ; 探析
许可证》如果具备” 。 五证即 应确认房屋买卖合同
有效 。 2.2 、 房屋认购定金的处理 关于房屋认购协议的性质问题 ,目前有 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是房屋 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 ; 第二种观点认为认购书 是附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 第三种观点认为认 购书是房屋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 ,是独立的合 同。 通常第三种观点被广泛接受。 认购书的内容 应包括确定条款和不确定条款两部分 ,确定条
1、 房皿预售制度简迷
房屋预售是我国房地产市场近年出现的 新事物,由于这种销售方式能为房地产开发企
债务时 ,银行既可以将该房屋折价 、拍卖或变 卖, 以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也可以事前与出 卖人签订回购条款, 当买受人不履行债务时, 要 求出卖人回购。 因此 , 我国内地的按揭其法律属 性仍为抵押 ,其内涵与英美法系和我国香港特 别行政 区的按揭及大陆法系中的让与制度不 同。事先转让财产的所有权是英美法系中按揭 的基本特征, 也是该制度与抵押、 质押的根本区 别。 2.5、 房屋预售 中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认定
款是当事人已达成合意并具约束力的条款 , 一 般应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 ; 不确定条款是 业筹集资金 ,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资金的 因事实和法律的障碍而需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不足,因而成为众多房地产开发企业竞相采用 定金从理论上分为立约定金 、 的售房模式。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城市人口 时再确定的内容。 证约定金、 成约定金、 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中 《 数量的增加 , 我国在未来 巧 年里需要 200 亿平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定金具有违约定 方米商品房,而现在每年供应仅为4 亿平方米 金的性质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 左右 ,因此当前房地产业的主要问题就是供需 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 司 不平衡。政治经济学批判》 《 中说道:社会的物质 法解释》 )规定了立约定金的效力。 房屋认购协 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 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发生矛盾。 于 议中的定金一般是作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担保 的, 属立约定金。 司法解释》 4 条除了规定 该《 第 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 如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房屋买卖合 同 的栓桔。 这样看来,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潜力至少 还能发挥 10 年。 的, 应按照定金罚则处理外 , 还根据认购书的内 容包括不确定条款需当事人在订立房屋买卖合 目前, 房屋预售已经是房屋买卖的重要形 同时协商的特点 ,规定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式, 在房屋买卖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 预售房与现 双方的事由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 , 出 售房最大的区别在于商品不确定性和预期性。 因 此, 高度重视和正确解决房屋预售中的法律问题, 卖人应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2.3 、 违约金数额的调整 对于保护购房人的购房热情, 维护购房人的合法 违约金是一种责任形式 ,首先是对守约 权益, 以及促使开发商规范开发、 维护整个房地产 方的补偿 , 其次还可表现为对违约方的惩罚 , 补 业的长期利益, 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由于房 屋预售在我国刚出现不久, 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偿性和惩罚性可并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违 国 约金数额的确定 :一般原则是有约定的从约定 , 尚不完善, 导致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 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 没有约定或损失额 2, 房且预售制度的几个关健法律问皿 难于确定的, 根据《 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1、 房及预售合同 有效性的认定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 :逾期付 按照我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四 按照应付未付购房款总额 , 参照中国人民 条的规定, 开发商预售房屋应当申 请取得预售 款的, 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 许可,否则其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无 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 效, 不受法律保护。 不具备《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计算;逾期交付房屋的 , 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定的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前三个条件的开发商 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计算;逾期办证的 , 按 所签订的预售房屋合同、 应确认其无效, 这有利 照已付购房款总额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于保护承购人的合法权益,以促使开发商规范 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 、 开发、 依法预售, 维护整个房地产业的长期利益 金以补偿性为主、 惩罚性为辅的性质 , 决定了当 是有益的。 但是, 对那些已具备《 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前三个条件, 只 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并不是绝对的,是依法可 是未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预售房许可证的 作调整的,合同法》对此已作明确规定 ,司法 《 《 房屋开发经营企业所签订的合同, 应如何确认 解释》 对违约金如何调整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2.4 、 按揭合同的法律属性 其效力呢? 这种情况下的预售房合同应当属于 房屋的担保贷款 ,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房 效力待定的 一种合同, 合同 果当 人发 这种 如 事 屋即 按揭”按揭作为一种融资购楼方式 , 。 是英美 生纠纷以后,但在起诉前预售房开发商能及时 法系中物的担保的一项基本制度 ,其本质与大 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取得预售房屋许 陆法系中的让与担保制度相同,系指债务人或 可证, 也应当确认合同的效力。 这样有利于保护 第三人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而担保债 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社会稳定。 在房 权人的债权在约定的清偿期限内得到清偿的担 屋买卖中有些开发商与承购人,由于对预售房 保形式。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找不到“ 按揭1这一 1 屋要领的不理解 ,将已建成的成品商品在签订 合 同时承购人不能一次支付金额价金而签订 概念 , 但这一概念在近几年的房屋买卖特别是 各类报刊楼市信息中已得到广泛的引用。我国 “ 预售房合同”在这种情况下, 。 应当根据实际情 况, 审查开发商是否具备即 五证”即《 , 固定资产 目前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按揭主要包括现楼按揭 投资许可证》 《 、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用地规 和楼花按揭两种。 在现楼按揭中, 买受人将所购 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抵押贷款 ,当其不履行 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屋销售

浅议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法律问题

浅议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法律问题

不 完 善 , 实 践 中预 售 商 品 房 履 行 期 限 长 、 资 数 额 大 , 而 投 因此 买 卖 双
方对 商 品 房 预 售 制 度缺 乏 比较 清 楚 的认 识 从 而 经 常 产 生 纠 纷。
同时要求开 发 商确定 工期和 交房 日期 。 此规定 是 为 了避免 不 法开 发商投 机倒 把 的行 为 , 保 障 了合 同 的全面 及 时的 也
未 很小 , 一般 购 买预 售 房 的公 民 , 可 以成 为 商 品房 预 售 的 同登记 的效 力 看法是 不一 样 的 ,有 人 认为是 生 效要件 , 都 买 受人 。 经 登记 的预 售合 同视 为 无效 , 但这样 不利于 保护 买 方 的合 还 按 该种 合 同也 123 商 品房 预 售 的房 屋 必 须 是作 为 商 品 买 卖 的房 法权 益 。 有房屋 的租赁 合 同 , 照法律 规定 , __ 应登 记 , 现 实 中没 有登 记 的租 赁 合 同有 许 多 , 也 没 有 可 但 屋 , 能是 单 位 内部 的集 资 房 或者 是 福利 性 房 屋 , 不 能 不 更
理部 门办理 取得 商 品房预 售许 可 证 , 产管理 部 门经 审查 房
房地 产市 场 发展有 紧 密 的联 系。此种 制度 对房 地产 开发商
有 很大 的好 处 , 其开 发商 更热 衷于 此种 制度 的形 式。. 使 它
2 商 品房预 售合 同 中的法律 问题
21 商 品房预售 合 同 的性 质。商 品房预 售合 同在 一般 .
浅 议 商 品房 预 售 制 度 的 法律 问题
孟妇 ( 河北经贸大学)
摘 要 : 着 我 国 商 品 经 济 的 发展 , 售 商 品 房 成 为 目前 普 遍 流 行 随 预

浅议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法律问题

浅议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法律问题

浅议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法律问题摘要: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预售商品房成为目前普遍流行的商品房销售办法。

它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房买卖,其产品在合同成立时并不存在,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由于我国立法制度的不完善,而实践中预售商品房履行期限长、投资数额大,因此买卖双方对商品房预售制度缺乏比较清楚的认识从而经常产生纠纷。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制度法律纠纷1 商品房预售制度1.1 商品房预售制度概述近年来,房地产交易过程中,预售房销售的形式占最大的比例,究其原因,商品房的预售的确立与我国现在的房地产市场发展有紧密的联系。

此种制度对房地产开发商有很大的好处,使其开发商更热衷于此种制度的形式。

.它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正在建设的还尚未完成建设而且没有取得房屋产权的房屋出售给购房者。

因为商品房预售不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聚拢资金,搞活经营,避免各种风险等起着重要作用,而且它对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活跃房地产市场有重要意义。

相比与现房买卖,商品房预售要比其复杂得多,因此商品房预售有其自己明显而独特的特征。

1.2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特征1.2.1 一般商品房交易的标的物是将被建设或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售的房屋必须是正在处于施工建设和尚未竣工的状态,预售的房屋在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候并没有完成,属于期房,这是最主要和最明显的特征。

1.2.2 商品房预售的出卖人的主体要求比较严格,必须是符合一定条件的开发企业,而对于购房人的要求限制很小,一般购买预售房的公民,都可以成为商品房预售的买受人。

1.2.3 商品房预售的房屋必须是作为商品买卖的房屋,不能是单位内部的集资房或者是福利性房屋,更不能是社会保障性房屋,商品房预售的房屋具有明显的商品化和公开销售的特征。

1.2.4 商品房预售合同成立的时候,开发商没有义务立即交付房屋,而购房人也无权要求开发商立即交付,这与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有所区别。

1.3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条件1.3.1 预售商品房的建设用地,开发商必须取得该土地的合法的使用权,房地产建设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为了在商品房预售制度中保护购买人的门槛,因为在此种制度中购房人承担大部分甚至全部风险,国家就会对开发商要求严格,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在某种程度处于弱势的购房者。

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执行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执行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执⾏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执⾏问题的通知相关问题2022年1⽉11⽇,最⾼⼈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民银⾏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民法院保全执⾏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于项⽬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商品房预售资⾦账户的执⾏问题予以规范。

关于被执⾏⼈是房地产开发商时,其名下的商品房预售资⾦账户能否冻结以及如何执⾏,存在⼀定争议。

实践中,也是执⾏同仁经常询问的问题。

该问题之所以存在争议,在规则层⾯是因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3款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于有关的⼯程建设。

”另⼀⽅⾯,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在事实层⾯则是因为对于商品房预售资⾦账户内的钱款究竟是否均为预售所得、⼀旦允许被执⾏⼈⽀出能否确保⽤于⼯程建设等问题,⼈民法院往往不易判断。

既往实践从既往的实践情况看,最⾼⼈民法院始终坚持在执⾏程序中要落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要求,确保预售款项⽤于⼯程建设。

(⼀)最⾼法院执⾏裁判(2016)最⾼法执复33号案件中,最⾼⼈民法院认为:“案涉⼯程进度款属于⼯程款,并⽤于建设项⽬的施⼯,如果不及时⽀付,将⽆法保证⼯程建设正常进⾏。

因此,以商品房预售资⾦监管账户中的资⾦⽀付案涉⼯程进度款符合《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五条第三款关于“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于有关的⼯程建设”的规定和上述国务院通知精神。

”(2016)最⾼法执复42号案件中,最⾼⼈民法院认为:“由于开发商预售的商品房属于期房,对于购房者⽽⾔,具有⽐较⼤的风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于有关的⼯程建设”。

2013年3⽉26⽇,国务院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作的通知》(国办法[2013]17号)要求各地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的监管办法,确保商品房预售资⾦能够⽤于⼯程施⼯建设,以保障购房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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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几个法律问题自开始建立商品房预售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布实施近十年来,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市场开始走上了规范化治理和健康进展的轨道。

然而,由于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市场起步较晚,有关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各地点进展不够平稳,有关地点政府主管部门的治理职能作用还尚未正常发挥,导致仍有许多地点的商品房预售经营和治理活动还处于纷乱状态,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经营或钻营法律空子,造成损害购房消费者合法利益的现象屡禁不止,由此产生的纠纷和诉讼案件屡屡见诸报端。

有如此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1999年在南方某市,开发建设一大厦项目的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预售该大厦三层房屋的《房屋预售合同》。

随后,A公司将《房屋预售合同》在该市的房地产交易治理所办理了“预售登记”。

后因该项工程系早自1996年就长期停建的“半拉子”工程,该市有关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按照有关处置积压房地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代为处置并拍卖给第三人C公司。

C公司投入巨资续建竣工,并报经该市规划报建部门批准将该大厦改名后,预备上市销售。

然而,该市房产治理部门以该大厦原有的《房屋预售合同》的“预售登记”尚未撤销为由,拒绝为C公司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B公司得知该楼已续建竣工并将上市销售的消息后,也向当地法院起诉A公司和C公司。

认为其与A 公司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已办理了“预售登记”,要求法院判决确认B公司对该竣工楼房的三层房屋享有所有权。

二、咨询题的存在针对目前商品房开发企业的预售经营活动、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治理工作及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中存在的咨询题,笔者做了一些调查研究和分析,现提出来以供商榷。

必须有充分估量和平复的推测。

第四、我国有关商品房买卖及预售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布实施已有十多年,然而对这些法律法规的有关宣传和普及工作则显得专门薄弱。

不但众多的购房消费者知者甚少,房地产开发商所知不多,就连许多地点政府的房产治理部门和土地治理部门也不清晰如何执行,不明白如何依法进行治理。

如我国南方某省的商品房预售市场专门大,但几乎所有的房产治理部门和土地治理部门还都尚未开展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和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专款专用的监督治理工作。

三、咨询题的解决第一,要加大对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正确懂得和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

地点各级人民政府,专门是市、县级政府依法具有房产行政治理和土地行政治理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更应当熟悉和把握。

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确实是房地产开发商将这种在建的商品房预售给购房人,并由购房人支付购房定金或价款,双方自愿协商所签订的合同。

这种合同与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不同,具有以下法律特点:第一、合同的主体,作为预售人必须是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商品房开发企业;而作为购房人则必须是明知购买的不是现房第一、商品房开发的预售登记,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在其开发的商品房差不多具备其他预售条件,为取得合法进行商品房预第二、是两种登记的目的和作用不同。

预售登记的目的是要经房产治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保证商品房预售经营行为的合法性,是国家实行许可证治理制度的要求。

而登记备案则是使商品房预售合同能够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应当全面履行并办理有关的产权过户手续的备案监督制度之必需。

第三、商品房开发的预售登记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尽管差不多上登记,然而,所同意登记的政府主管职能部门不同。

预售登记是向房产治理部门申请的预售许可登记。

而登记备案则是向房产治理部门和土地治理部门两个政府主管部门的登记。

第五、是两种登记的时刻不同。

商品房开发的预售登记必须是在开发商开展商品房预售经营活动之前进行。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则是对差不多开展商品房预售经营并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对合同进行的登记。

第六、是两种登记的法律依据不同。

商品房开发的预售登记,依据的是我国《都市房地产治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依据的则是该法条的第二款规定。

第七、我国《都市房地产治理法》规定的预售登记制度和登记备案制度,差不多上法定登记制度。

即实行的是登记主管部门法定、主管部门职能法定和登记程序法定的原则。

非法定部门不得越权受理登记,无法定职权部门办理的登记或非依法定程序进行的登记,均不具有预期的登记法律效力。

需要明确的是,我国《都市房地产治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商品房开发预售登记的法定部门是“政府房产治理部门”,而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是“政府房产治理部门和土地治理部门”两个法定部门。

任何房地产交易治理所或房地产交易中心,都不具备这种法定职能。

因为,《都市房地产治理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房产治理、土地治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

可见,省级以下的省会市、地区、地级市和县及政府,都无权擅自决定、指定或改变同意商品房开发预售登记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治理部门。

地点各级房地产交易治理所,即使有地点房产治理部门或土地治理部门的内部认可,都不是法律授权的受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法定部门,其所作的任何商品房预售登记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差不多上违法和无效的。

商品房预售的前期预备工作。

在那个时期,开发商第一必须预备好可用于公示的:1、具备商品房开发经营资格和商品房预售经营条件的文件和证明,以向购房人明示其是否差不多具备合法进行商品房预售经营的主体资格。

商品房开发商托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或预售的,还必须明示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具备合法中介资格的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托付书》。

2、预备好将向购房人明示的《商品房销售治理方法》、《都市商品房预售治理方法》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

3、预备好将要预售的商品房有关情形的材料及售楼讲明书。

如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讲明与将要实际交付的商品房是否一致。

4、做好售楼广告和宣传。

售楼广告和宣传一是要符合国家的《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公布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二是要保证广告、宣传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和准确,广告与宣传所明示的事项应当与合同约定的内容相符。

5、聘请和培训从事商品房预售的有关宣传、咨询和服务人员,以做好有关介绍、讲明、讲明和提供资料等工作,保证商品房预售工作的正常开展。

商品房预售及协商签订合同。

在那个时期,开发商应当做到的事项有:1、按照购房人的要求,如实介绍在建商品房的状况,如实提供预售商品房的有关材料,提供国家关于商品房预售的有关规定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等。

2、双方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协商在那个时期,购房人应当注意慎重审查和核对合同条款的约定与开发商在广告、宣传资料中明示的有关装修标准、使用材料及配套设备如电梯等是否有不明确,可能发生误解的内容。

慎重签订《预定合同》或《定金合同》,以防此类“陷阱”。

注意有的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并非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认真审查开发商自己拟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有无明显不公平条款或霸王条款。

在那个时期,购房人专门需要注意的是,在开发商交付房屋时,要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和开发商的广告、宣传资料进行核对、验收,发觉咨询题应及时交涉解决。

如某都市的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在其预售商品房时,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明确约定有“高级实木门”和“瑞士集团的豪华电梯”,但在交付房屋时,“高级实木门”变成了一般的夹板空心门,“瑞士集团的豪华电梯”变成了国产电梯。

四、依法规范治理1、要建立和完善对商品房开发企业是否具备商品房预售资格、预售条件的严格审查制度。

专门是两个许可证审查发放制度。

政府在商品房预售经营的宏观治理中,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严格执行国家的《土地治理法》和《都市房地产治理法》,严格把握商品房预售的条件,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查和发放制度。

专门对那些长期停工、时停时建而不能确定施工进度保证施工的连续性,不能保证竣工时刻的工程,要建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停用、收回和撤销制度,在开发商已不具备或丧失商品房预售条件时,应暂停其商品房预售资格;在开发商于一定的期限内不能复原或重新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时,应依法收回或撤销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进行公示。

2、要清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受理单位,对那些违法受理、无权受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严令取缔。

同时,完善依法受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部门及其职能,建立购房消费者对其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登记备案”的查询、质询制度,方便购房消费者进行查询和投诉。

完善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发生购房人主体变更、换房,解除合同退房等情形下的变更或撤销合同登记备案的程序。

3、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有关部门对商品房预售房款专款专用的监督检查制度。

定期检查,定期公布,对违反专款专用行为做到及时发觉、及时监督纠正,或依法处罚。

4、要建立商品房预售必须公布事项的监督检查制度。

防止开发商以虚假广告、名不副实的宣传资料欺诈购房消费者。

5、要建立商品房交付和产权登记发证的监督检查制度。

防止预售商品房的开发商拖延交付房屋或不配合购房消费者办理产权登记的现象。

五、依法监督1、我国《都市房地产治理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治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紧密配合,治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房产治理、土地治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因此,地点政府的房产、土地治理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商品房预售治理的行政执法职能,明确有关内部职能部门或机构。

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机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机构,对商品房预售款项专款专用的监督机构等。

禁止非法定部门或机构滥行权益以扰乱政府职能部门对商品房预售经营活动正常的监督、治理秩序。

没有建立有关结构的,应赶忙建立;没有明确相应机构职能的,应赶忙明确;对违法进行“登记备案”活动的,应当赶忙清理。

2、地点政府的房产、土地治理部门在明确职责和具体治理机构的基础上,要建立和依法行使监督治理职能的内部治理制度及其工作程序,体现依法、公布、公平和便民的原则。

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的岗位责任制。

正因为商品房预售是商品房买卖的一种新的交易形式,商品房预售合同也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专门销售形式,在商品房预售经营活动的进展中,还会显现一些新情形和新咨询题及可能损害购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新的表现形式,尚需要持续地研究和解决。

只要我们能够按照商品房预售市场进展的需要,持续地完善商品房预售的法律制度,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治理的法定职能,开发商依法进行商品房预售经营,购房消费者认真审查和签订合同,就能够幸免更多的纠纷,共同促进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市场的健康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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