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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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3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3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提高城市建设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活动,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等。

第三条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效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优先发展生态文明,注重人文关怀,提高城市品质,推进城市功能优化、空间结构合理和环境质量提升。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的战略性规划,是指导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长期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要紧密结合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规划要求,明确城市发展目标和定位,提出有针对性的规划措施和建议。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区的划分,包括居住区、工业区、商业区、交通枢纽、生态绿地等,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要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提升城市的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建筑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对城市发展及建设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规定。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具有实际可行性。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合理划定建设用地范围,包括土地用途和规模布局的控制要求,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注重交通组织和交通设施的规划,提供合理便利的交通条件,保障城市的交通运行效率。

第四章专项规划第十二条专项规划是指城市建设和发展中涉及特定领域的规划,如环境规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等。

第十三条专项规划的编制应结合具体领域的特点和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障特定领域的发展和保护。

第十四条专项规划要注重保护和传承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合理规划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和措施,维护城市的历史文化特色。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一、目的和背景本技术规定旨在规范和指导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城市规划管理面临着诸多挑战,需要有科学的技术规定来支持和指导工作。

二、基本原则1.科学性: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应以科学严谨的方法为基础,充分考虑地理、人口、经济、环境等要素,确保规划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创新性:城市规划管理应注重创新,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管理方式和方法,促进城市规划工作的高效、高质量发展。

3.可持续性:城市规划管理应注重城市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追求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确保规划方案的长期有效性。

4.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管理应注重广泛的公众参与,提高规划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市民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城市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1.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的基础和纲领性文件,要注重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指导性,注重统筹城市的经济、社会、环境、文化等各方面发展。

2.分区规划:分区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注重分区规划的综合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分区规划与总体规划的一致性和衔接性。

3.城市设计:城市设计是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手段,要注重城市设计的创新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将设计理念融入城市发展的各个环节。

4.建设项目管理:建设项目是城市规划的具体体现,要注重建设项目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监管性,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及时处理项目变更和违规问题。

5.产权管理:城市规划中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需要明确产权关系,要注重产权管理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加强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产权的保护和监管。

四、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步骤1.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的编制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环节,要注重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充分调研和分析城市现状和未来发展需求。

2.方案评审:城市规划方案的评审是确保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的重要手段,要注重方案评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及时纠正不合理之处。

凌云县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凌云县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凌云县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凌云县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第一章总则(一)为保证科学、合理、经济有效的利用城市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适应百色市凌云县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城市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凌云县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要求,制定本技术规定。

(二)本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三)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一) 为了保证适度的土地利用强度及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建筑容量的相应控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开发用地,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三)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1《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1)的规定。

(四)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公顷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1的规定执行。

表1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筑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低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

多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4层至6层的住宅建筑。

中高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四篇)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四篇)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根据西安市的城市规划管理需要,制定了以下技术规定:1. 建筑物布局设计:要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同时考虑到建筑物之间的协调性和便利性。

2. 建筑高度和容积率:规定了不同区域内建筑物的最高高度和容积率,以保持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空间布局。

3. 道路设计:规定了不同道路类型的宽度、弯道半径等要求,以保障交通的顺畅和安全。

4. 绿地和景观规划:要求在城市规划中合理布置绿地和景观空间,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和居住品质。

5. 建筑物外观设计:规定了建筑物外墙材料、颜色等要求,以保持街道和建筑物外观的协调性和美观性。

6. 建筑物保护与维修:要求对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修缮,并规定了相应的技术标准。

7. 火灾防护与安全规定:规定了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安全出口等要求,以保障公共安全。

8. 城市环境保护:制定了相关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噪声控制、空气质量保护等。

以上是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细节可能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和修订。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西安市城市规划的实施,在保持古城风貌的基础上建设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坚持____,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技术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技术管理规定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筑面积 (1)第三章建筑间距 (3)第四章建筑物退让 (8)第五章建筑基地绿地 (11)第六章停车场地 (12)第七章附则 (13)第八章附录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阳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信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

第二章建筑面积第三条建筑面积计算值应按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计算规范》规定之外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四条【按住宅层高】住宅建筑当结构层高大于等于 4.5m,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

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m 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第五条【按办公层高】办公建筑当结构层高大于等于 5.1m,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

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等于5.5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结构层高大于等于8.8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第六条【按商业层高】商业建筑当结构层高大于等于5.1 m,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

当商业建筑结构层高大于等于6.1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商业建筑结构层高大于等于10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第七条【地下空间】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即按距外墙0.5m处地坪高度值计算)1.5m以上(含1.5m)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m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等。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城市优化升级、公共服务提升、环境保护和资源高效利用。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加强公众参与,提高规划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广泛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管理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的基础性、综合性规划,应当包括城市规划的基本思路、总体布局、发展目标、控制性指标和重点任务等内容。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科学决定城市规模、空间分布和功能布局,并合理确定产业结构、交通布局、生态环境保护和土地利用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和省级规划相衔接,与周边城市和地区的规划密切协调,实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

第八条市政府应当对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调整进行严格审批,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详细规划管理第九条详细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细化和落实,包括城市功能区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绿地规划、住宅规划等。

第十条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思路和目标,科学决策土地利用方式、用地结构和容积率等。

第十一条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交通、环境、景观和社会经济因素,制定合理的用地布局和配套设施。

第十二条详细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规划编制和审核,确保规划质量。

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第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在详细规划基础上,对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容积率、建筑密度等重要参数进行具体控制的规划。

第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用地限制和建设限制,对于特殊用途和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加强管控。

第十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充分研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和影响,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确保规划与城市整体发展协调一致。

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

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

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1. 引言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指为了规范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提高城市建筑规划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技术规定。

本文档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范本,包括规定的内容、规定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2. 规定的目的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目的是: - 建立统一的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标准,提高城市建筑规划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 保护城市建筑的历史和文化遗产,促进城市的保护和传承; - 提高城市建筑规划的可持续性,推动城市绿色建筑和低碳发展; - 加强对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规范和监管,提高城市建筑规划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3. 规定的内容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3.1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程序、材料和要求;•建设项目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规划调整和变更的程序和要求。

3.2 建筑设计管理•建筑设计审批程序、要求和标准;•建筑设计师资格和职业道德要求;•建筑设计文件的编制和管理。

3.3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不同用途地块的规划和管理;•土地利用变更和调整的程序和要求。

3.4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批;•环境保护措施和监测要求。

3.5 城市建筑遗产保护管理•城市建筑遗产保护的原则和标准;•城市建筑遗产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城市建筑遗产保护项目的管理和保护。

4. 规定的标准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正式文件的格式和要求;•规划设计文件的编制和要求;•规划和设计图纸的比例和标注要求;•建筑设计师的资格和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和要求;•城市建筑遗产保护的标准和评价指标。

5. 规定的程序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程序和要求;•建筑设计审批的程序和要求;•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程序和要求;•城市建筑遗产保护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三篇)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三篇)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城市规划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它涵盖了城市的整体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环境规划等多个方面。

为了保证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了一系列技术规定和模版。

本文将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和环境规划等方面介绍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

一、城市总体规划技术规定模版1.规划背景:(1)明确所在城市的发展定位和发展目标;(2)分析当前城市面临的问题和挑战;(3)概述本次规划的目的和意义。

2.规划原则:(1)科学性原则,依据城市规划原理,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2)可持续发展原则,确保规划的长远性和可持续性;(3)公众参与原则,促进公众对规划的参与和意见反馈。

3.规划内容:(1)城市的空间结构规划,包括城市的发展布局、功能区划和空间组织;(2)城市的经济结构规划,包括优势产业的培育和发展方向;(3)城市的社会文化规划,包括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和文化遗产的保护;(4)城市的环境保护规划,包括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水资源的利用;(5)城市的基础设施规划,包括交通、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4.规划实施:(1)明确规划的实施机构和责任部门;(2)制定规划的实施时间表和目标;(3)确保规划实施的资金来源和保障。

二、土地利用规划技术规定模版1.规划背景:(1)概述城市土地利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2)明确土地利用规划的目的和意义。

2.规划原则:(1)综合利用原则,合理安排土地资源的利用;(2)节约利用原则,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3)保护环境原则,保护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

3.规划内容:(1)土地利用总体布局,包括城市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和生态用地的划分;(2)土地利用方式,包括城市用地的分区和功能指标;(3)土地利用结构,包括各类土地利用的面积比例和分布情况;(4)土地利用保护和整治,包括土地的保护措施和整治方案。

4.规划实施:(1)规划实施的机构和责任部门;(2)规划实施的时间表和目标;(3)规划实施的资金来源和保障。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是为了有效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而制定的技术规范。

下面是一个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范本,共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市规划工作,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核、批准、实施、监督等。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民主参与、公众信息和公正审查的原则,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充分考虑历史文化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利用规划、城市交通、公共设施等因素,协调城市发展的各个方面。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应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密切沟通和合作,形成协同发展、互相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六条城市规划编制应根据国家、地方相关规划要求,结合城市发展需要,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范围和时限。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包括城市总体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交通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内容。

第八条分区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各个区域的发展定位、产业布局、人口规模等内容。

第九条详细规划应根据分区规划,对具体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设计,包括用地规模、建筑布局、景观设计等。

第十条城市规划编制应注重参与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听证、征求意见等形式,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城市规划审核和批准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审核和批准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城市规划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审核过程中应认真分析各项规划的技术性、经济性、社会性和可行性,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批准应由具有规划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进行,对审核完备、合理合法的规划项目进行批准。

第四章城市规划实施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实施应按照编制规划项目的时间和内容,逐步进行,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实施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优化规划,确保规划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咸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咸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咸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咸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咸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的合理优化,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和国土资源利用效率,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保护市民权益,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规划局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城市规划应该合理确定市区规划设计范围,明确核心功能区、保护区、发展区的划分。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建设控制线,明确各类用地的用途及用地比例。

第六条推动城市建设与生态环境建设同步推进,加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综合服务能力。

第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注重社会各界的参与,征求公众意见,听取专家意见,使城市规划更加科学、民主、透明。

第二章主要任务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顶层设计,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布咸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市政府应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九条城市详细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应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并公布咸阳市城市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应包括土地利用、道路交通、城市绿化、建筑设计等内容。

第十条城市建设项目必须经过规划审批,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对于违反规定的建设项目,应立即停工整改。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建立城市规划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全市的规划文本、图件和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章组织保障第十三条市政府应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十四条市规划局应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注重经济、社会、环境和文化的协调发展,合理布局城市空间。

第六条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规划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第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共参与程度。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发展的基本方向、发展目标、空间结构、用地布局、城市建设控制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城市功能区划应当明确城市发展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合理划分城市不同功能区。

第十条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应当合理规划城市交通网络,确保城市交通的安全、高效和便利。

第十一条城市生态环境规划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

第十二条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和传承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提高城市文化内涵。

第十三条城市灾害防治规划应当防范和减轻城市灾害风险,提高城市抗灾能力。

第十四条规划编制应当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保证公众参与和知情权。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西安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注重专业、科学、规范和创新。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加强项目管控,确保规划的实施效果。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城市用地性质、建筑用途、建筑规模和高度的,责令改正,并可能给予罚款。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注重合理用地,防止过度占用耕地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保障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城市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

第四章规划监督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监督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和评估。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一、引言城市规划管理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涉及城市的发展方向、土地利用、交通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

只有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管理,才能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的生活质量。

本文将就城市规划管理的一些关键技术规定进行细致的讨论和分析。

二、规划设计1.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应该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确定合理的土地利用结构,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和生态保护用地。

在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特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2.交通规划交通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涉及到城市交通网络的布局、交通流量的合理分配、交通设施的建设等方面。

在交通规划过程中,应该采用科学的方法,充分考虑城市的发展需求和居民的交通需求,合理布局交通线网和交通设施,提高城市交通的效率和便利性。

3.建筑设计建筑设计是城市规划管理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涉及到建筑物的位置、外观、功能等方面。

在建筑设计中,应该注重建筑物与周围环境的协调性,充分考虑建筑物的安全性、绿色环保性以及文化和历史遗产的保护。

三、环境保护1.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是城市规划管理中一个重要的内容。

在城市规划中,应该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同时,要加强环保设施建设,提高环境治理水平,减少污染源的排放,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

2.水资源保护水资源保护是城市规划管理中一项重要的任务。

在城市规划中,应该注重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包括水源地的保护、水质的改善和水资源的节约利用。

同时,要加强水资源监测和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确保城市的供水安全。

四、城市管理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规划管理中一个重要的工作。

在城市规划中,要注重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同时,要加强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城市的正常运转。

2024年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篇)

2024年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篇)

2024年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设施以及供残疾人生活的建筑与工作场所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的实施不可或缺。

第四十三条新建社区的管线工程应优先考虑地下敷设,所有民用建筑的管线应全部入地。

地下管线应与道路建设同步进行;已建成的城市道路,原则上禁止在____米以下的路段开挖敷设管线。

如特殊情况需要敷设,应采用顶管施工技术。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规划的建成区域内,公共交通停靠站的间距通常应设定在300-____米之间,且站位应设在交叉口的出口一侧,与交叉口直线段的距离应大于____米。

城市主干道上的停靠站需采用港湾式设计,车道宽度应为____米,直线段长度应为20-____米。

第四十五条沿城市道路和主要河流两侧的建筑立面,禁止设置外廊式空调室外机位和外凸式防盗网。

第四十六条沿街商业设施设置的遮阳蓬应保持整洁美观,其高度不得低于____米,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宽度。

第四十七条沿城市道路的现有建筑,一般情况下不得增设门窗。

如有必要增设,不得破坏道路绿化和原有建筑的结构与外观。

第四十八条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____米范围内,以及无行人道的街道或无配套停车位等设施的非商业建筑,不得擅自改为商业用途。

第四十九条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应建设“亮化”工程,八层及以上建筑需进行外墙灯光设计。

建筑的广告、招牌和分体式空调箱的位置应统一规划。

第五十条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电力设施、通信设备、计算机网络以及其他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及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防雷设施,防雷装置设计应纳入建设项目施工设计内容,设计图纸需经市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为建德市城乡规划管理的详细技术规定,由建德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在本规定实施前,已获得方案设计(含初步设计)批准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除非市政府另有特别规定。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建德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____年____月____日发布的《建德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和提升西安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提高城市建设的质量和效益,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安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一节任务与目标一、任务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的任务是:依法组织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和实施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城市环境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城市防灾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和实施城市设计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各类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推动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的相互促进和协调发展。

二、目标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目标是:推进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科学编制,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推进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相互促进,保持城市空间的有序布局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设计水平,打造具有西安特色的美丽城市形象。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管理第一节规划编制一、规划编制的程序规划编制应按照科学规划原则和程序进行,包括调研分析、编制规划草案、征求意见、修改完善、正式发布等环节。

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环境保护要求。

二、规划编制的内容规划编制的内容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

总体规划是对整个城市或城市片区进行综合规划,包括土地利用、道路交通、市政设施、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划内容。

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区或具体用地进行详细规划,包括建设用地的布局、建筑物的高度、绿化率等方面的规划内容。

专项规划是对城市特定问题进行规划,如城市环境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等。

三、规划编制的要求规划编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充分考虑城市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科学合理确定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规划编制应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节规划审批一、规划审批的程序规划审批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初审、公示征求意见、修改完善、最终审批等环节。

咸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

咸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

咸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一、总则1.为促进咸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模板。

2.本技术规定模板适用于咸阳市各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必须遵守。

3.符合本技术规定模板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应强调科学、公正、合理、可行原则,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4.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应注重公众参与,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5.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领域的协调配合,形成统一高效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

二、城市规划的编制和调整1.城市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类管理、分阶段实施和动态调整原则。

2.城市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体现城市发展的整体战略、空间布局、用地结构、公共设施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3.城市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应当充分考虑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状况、人口发展趋势、土地资源利用情况和交通运输等因素的影响。

4.城市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合理利用现有城市资源,提高城市整体形象和品质。

5.城市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应当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建立有效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城市规划的审批和核准1.城市规划的审批和核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城市规划的合法合规。

2.城市规划的审批和核准应当加强对规划编制机构和人员的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规划管理经验。

3.城市规划的审批和核准过程中,应当注重公众参与,充分听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合理的决策结果。

4.城市规划的审批和核准应当对不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管理要求的规划进行驳回或者退回修改,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5.城市规划的审批和核准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划审批和核准程序的行为进行问责,确保城市规划的落实和执行。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5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5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____条、第____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____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____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____度至南偏东____度为宜。

第六条主城区(即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七个城区)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具体划分见本规定附件一:《武汉市主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进行建筑规划控制,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按密度三区进行控制。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第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____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验收合格的,颁发规划验收合格文件。

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十一条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建筑高度____米以下(含____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____倍;密度二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____倍;密度三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____倍,其中在国家级开发区和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建制镇规划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____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____米,密度二区内不少于____米,密度三区内不少于____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在____米以下的不少于____米,建筑高度在____米以上的不少于____米。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引言城市规划管理是指针对城市的发展和改造,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管理措施,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宜居环境。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制定对于保障城市的长远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城市规划管理的目标、原则和措施等方面,探讨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模版。

一、目标1. 城市发展目标城市规划管理的首要目标是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规定应当规范城市用地利用、提高城市建设质量、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等方面的内容。

2. 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城市规划管理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保护生态环境。

规定应当明确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和措施,如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水资源、推广清洁能源等。

二、原则1. 系统性原则城市规划管理的制定应当具备系统性,即各项规定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关联,形成一个具有完整性的整体。

规定应当考虑城市不同方面的需求,如经济发展、社会需求、生态环境等。

2. 科学性原则城市规划管理的制定应当以科学理论为基础,结合实践经验进行分析和研究。

规定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管理学科的发展趋势,将最新的科学成果运用到规定的制定中。

3. 可操作性原则城市规划管理的制定应当具备可操作性,即制定的规定能够被实施和执行。

规定应当合理考虑城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资源限制。

三、措施1. 规划编制规定应当明确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

规定可以要求城市规划的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规划编制,包括需求调查、数据分析、方案研究等步骤。

2. 空间管理规定应当明确城市用地利用的管理办法。

规定可以要求城市规划管理者合理划定用地界限,统筹城市用地利用,避免无序扩张和土地浪费。

3. 建设管理规定应当明确城市建设的管理要求。

规定可以要求城市规划管理者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和进度的控制。

4. 环境保护规定应当明确城市环境保护的措施和要求。

规定可以要求城市规划管理者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管,包括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治理等方面。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篇)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篇)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总则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操作指南。

本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和统一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基本要求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注重增进居民生活品质,提供优质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2. 科学合理确定城市发展的空间布局,实现城市功能的协调发展。

3. 尊重自然规律,注重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

4. 加强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协同,提高城市规划实施效果。

三、城市建设用地规划1. 合理确定城市建设用地范围,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 保留足够的公共空间,创造良好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系统。

3. 控制城市扩张速度,避免无序扩张,保护农田资源。

4. 加强土地整理和开发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建筑规划设计1. 鼓励高标准的建筑设计,提高建筑品质和景观效果。

2. 注重建筑与环境的协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

3. 加强建筑施工管理,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

五、交通规划1. 发展多样化的交通方式,提高城市交通系统的便捷性和可持续性。

2. 鼓励公共交通优先,加强公共交通设施建设。

3. 注重交通与城市空间的协调,合理规划交通路网布局。

六、环境保护1. 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确保规划和建设项目不对环境产生严重污染和破坏。

2. 促进生态保护和修复,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3. 推动节能减排,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

七、城市更新和保护1. 加强老旧小区和城市病区改造,提升居住环境和居民生活品质。

2. 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建筑,传承历史文化遗产。

3. 推动城市功能转型升级,优化城市发展格局。

八、规划编制和管理1. 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制度,加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2. 推动规划实施和监督,确保规划的有效落实。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111315242530313233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 (35)3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

(具体分区见附图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表3 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注:①住宅建筑类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

②居住区(3000人以上)综合建筑密度纯高层应控制在27%以内;多层应控制在32%以内;多高层结合的居住区建筑密度应控制在30%以内;表4 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说明:①居住用地的人口规模分为三级,3000-10000人、10000-30000人、30000-50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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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第六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报建。

城市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总平面设计。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等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实行放线和验线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强度第十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具体分类和代码按照《武汉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附表2-1)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武汉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2-2)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规划确定的“五线”(红线、绿线、紫线、蓝线、黄线)控制用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等用地应当依法进行保护,在保证功能合理使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复合利用。

第十三条为实施建设强度管理,将本市主城区内建设用地划分为生态景观控制区和五级强度分区,具体分区按照《武汉市主城区强度分区区划图》(附图2-1)确定。

编制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用地所在强度分区,参照《武汉市主城区用地建设强度指标控制表》(附表2-3)的基准容积率确定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总量,主城区以外的区域参照主城区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单个建设项目的建设强度指标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武汉市主城区用地容积率调整系数表》(附表2-4)中交通区位、用地规模、场地朝向的调整系数进行综合测算和论证后确定。

工业用地的建设强度还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控制表》(附表2-5)要求,居住用地的建设强度还应符合《居住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控制表》(附表2-6)要求。

第十五条混合类型用地的建设强度指标,按不同用地性质比例分类测算;混合建筑的建设强度指标,按不同建筑功能的建筑面积比例分类测算。

第十六条城市重要节点、轨道站点周边开发、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等特殊建设项目实施需要,居住用地强度确需突破《居住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控制表》,可结合有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要求予以论证,论证可行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居住用地的最小开发单元为8000平方米;其它用地的最小开发单元,参照居住用地的要求并结合相关技术规范确定。

除下列情形外,单个建设项目应满足最小开发单元的要求:(一)因街区内邻近土地已经建成,规划期内不具备扩大建设可能性的;(二)因街区内邻近用地实施特殊功能控制(如市政公用、公益设施等),不宜扩大、合并实施的;(三)被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在保证原址、原高度、原建筑面积的前提下进行拆除重建的;(四)按照批准的总平面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分期实施的;(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确需进行建设的。

第十八条经批准取得规划设计条件的建设项目,因上位规划调整造成净用地面积减少的,在符合交通、景观、消防、卫生、日照等有关规定,在规划论证可行的前提下,按原批准可开发建筑规模不变的原则,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将相应建筑规模转移到剩余用地上。

第十九条经批准取得规划设计条件的建设项目,因上位规划调整造成净用地面积增加的,应优先考虑在增加用地上安排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开放空间等,经论证具备开发条件的,可适当增加建筑规模。

建设项目周边存在不能单独开发的零星用地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将零星用地纳入统一规划并适当增加建筑规模。

第二十条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鼓励统一规划建设,其建设规模不应超过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若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或控制要求不同,应保证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变,并应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第二十一条相邻用地权属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后,地块之间可以统一规划建设。

第二十二条鼓励建设单位在项目用地内建设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

经批准取得规划设计条件的开发项目,在项目用地内,无偿提供全天候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广场、绿地、停车场等公共使用空间,在符合交通、景观、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前提下,可按附表2-7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公共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二十三条建筑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以及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涉及消防、人防、抗震、环保、节能、绿化、交通、防洪、风景名胜、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设计文件:(一)总平面规划图。

应当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1∶500地形图上进行设计;(二)建筑单体设计图。

图纸内容包括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剖面图;(三)建筑方案设计说明书(含技术经济指标校核报告)、三维数字地图或三维效果图等。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施工图核准时,应当提交下列设计文件:(一)总平面设计施工图。

应当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1∶500地形图上进行设计;(二)建筑设计施工图。

图纸包括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剖面图,并附有外墙建筑装饰材料、色彩设计以及重要部位的装修装饰设计;(三)全套建筑设计说明。

第二十六条临城市规划道路布置的重要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建筑施工图报审时应当一并提交其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的景观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景观工程规划应当满足人流疏散、消防、场地排水、无障碍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并不得影响城市道路交通。

第二十七条主体建筑的附属建筑,如变(配)电房、信息管线交换间、泵房、空压机房、锅炉房、烟囱、烧火廊、邻居间(道)、污水处理池、煤气调压装置等不得临城市主干道布置。

第二十八条临城市规划道路、环湖步行道沿线及城市公园确需设置围墙的,应当采用通透、半通透或绿篱等形式布置。

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外沿线控制的公共绿化带上不得开设出入口,公共绿化带内不得设置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停车位以及非公共用途的建、构筑物。

因通行、消防要求确需设置的除外。

第三十条临江、临景观路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得少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面宽的50%;临城市主干道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得少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面宽的40%;临湖地区一线布置的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得少于其建设用地临湖一侧面宽的50%;临山体地区一线布置的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得少于其建设用地沿山体一侧面宽的50%;高度超过15米的商业裙房按照主体建筑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建筑的面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9米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得大于100米;(二)建筑高度19~34米(含34米、不含19米)的,其裙房部分应当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主体部分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得大于90米;(三)建筑高度34~60米(含60米、不含34米)的,其裙房部分应当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主体部分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得大于80米;(四)建筑高度大于60米的,其裙房部分应当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主体部分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得大于70米;(五)不同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的规定确定;(六)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建筑面宽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专项审批。

第三十二条临湖建设用地内新建建筑的高度与该建筑至湖泊绿线距离的关系应当符合下式:H:D≤1:1(H:新建建筑的高度D:该建筑至湖泊绿线的距离)山体周边建设控制区内建筑的高度不得超过15米。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控制区范围内,新建建筑的高度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对有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两侧的建筑之间不得设置跨越城市道路的空中廊道,其他等级道路两侧建筑之间因通行需要确需架设跨越城市道路空中廊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设置多条廊道,确需设置的,需进行专项城市景观设计论证;(二)廊道的净宽度不得大于6.0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少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少于4.6米;(三)廊道墩柱基础应结合道路横断面形式、地下管线及轨道交通线路等情况予以合理布置;(四)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第三十四条建筑的层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住宅的层高1.不超过3.0米;2.架空层作为公共通道、休闲廊、绿化景点、景观透视等功能使用时,不低于4.2米;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低于2.2米。

(二)其它建筑的层高1.办公建筑的标准层层高不超过4.5米;2.居住区内的配套及小型商业建筑首层层高不超过5.1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超过4.8米;3.单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仓储超市、大型商场、学术报告厅等的层高不超过9.0米;4.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厂房、实验室等的层高依据使用功能及工艺设备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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