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型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工厂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工厂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工厂内部的劳动人事管理,维护工人权益,提高企业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二、招聘与录用1.招聘需求由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2.招聘条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公司规定的要求等。
3.招聘程序:公开招聘、面试、体检等。
4.录用工作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入职手续。
三、劳动合同1.建立劳动关系前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期限、薪酬福利、双方权责等内容。
3.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到期后可以续签。
4.劳动合同应当在规定期限前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是否终止或续签。
四、劳动标准1.工作时间:每周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月工作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2.休息时间:每天至少有一小时的午餐休息时间,每周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日。
3.加班:加班时应支付加班费,不得超过每日三小时或每月三十六小时。
4.休假:员工享有带薪年假、病假和婚假等法定假期。
五、待遇福利1.薪酬待遇:工资应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构成应公开透明。
2.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3.材料生活:提供员工宿舍,条件良好且价格合理。
工厂食堂提供优质餐饮服务。
六、职工培训1.工厂应根据员工的岗位和需要,制定培训计划。
2.员工培训包括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安全培训等,培训形式可以包括内部培训、外部培训等。
3.工厂应提供培训费用和时间,员工参加培训后应有承受合理的考核。
七、劳动纪律1.员工应严格遵守工厂的各项规章制度。
2.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应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3.员工应爱护公司财产,妥善使用工作设备。
八、劳动纠纷处理1.劳动纠纷应先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起法律诉讼。
2.公司应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专人负责劳动纠纷的调解和处理。
3.具体的劳动争议解决办法和程序由公司规定。
九、劳动安全与职业健康1.工厂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进行安全防范和宣传教育。
生产型企业劳务合同范本7篇
生产型企业劳务合同范本7篇篇1甲方(用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务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雇佣劳务人员从事生产活动,乙方愿意提供劳务服务,双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1. 合同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2. 合同生效日期:____年__月__日。
3. 合同结束日期:____年__月__日。
二、工作内容与地点1. 乙方从事的岗位(工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的生产场所及相关指定地点。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 甲方根据生产需要,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工时制度,按时上下班。
2. 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各类休假权利。
具体按甲方规章制度执行。
四、劳务报酬1. 甲方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乙方所从事的工种及工作表现,确定乙方的劳务报酬。
2. 甲方每月定期支付劳务报酬,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支付。
薪资发放形式为______。
3. 薪资调整: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及能力,可调整乙方的劳务报酬。
具体调整办法按甲方的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1.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条件。
2. 甲方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必要的劳保用品。
3. 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相应费用。
生产型企业员工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用人单位): [公司全称]地址:[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劳动者): [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处工作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作内容与岗位1.1 乙方同意在甲方处担任[具体岗位]职务,负责[具体工作内容]。
1.2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
第二条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2.1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2 乙方每周享有2天的休息日,具体休息日由甲方根据生产需要确定。
2.3 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休息。
第三条工资待遇3.1 乙方的基本工资为每月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3.2 乙方每月享有[具体天数]天的带薪年休假。
3.3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4 甲方将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乙方加班费、津贴等。
第四条劳动保护与职业健康4.1 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2 甲方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乙方身体健康。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2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6.1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2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工资的;(2)未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油田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油田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一、习惯范围本办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订立办法、订立原则、订立程序,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鉴证与公司各部门与单位的职责。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
二、职责公司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的职责如下:(一)法人代表负责代表公司或者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1.负责该办法的归口管理与解释。
2.负责劳动法规及《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培训工作。
3.负责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指导工作。
4.负责制定公司标准《劳动合同书》。
5.负责公司总部及燕郊地区各单位《劳动合同》的制定、订立、变更、审核、鉴证、归档。
6.根据公司法人代表的委托,代表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各分公司人事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区下列事宜:(1)该办法的归口管理。
(2)该地区劳动法规及《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培训工作。
(3)该地区各单位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指导工作。
(4)在公司标准《劳动合同书》基础上,结合当地劳动法规、政策拟定附加条款,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5)该地区各单位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审核、鉴证、归档。
(6)根据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与劳动合同有关的事宜。
(四)工会负责指导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组织调解劳动争议。
(五)各直属单位与机关各部门负责协调本单位与本部门职工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等工作。
三、管理办法(一)总则1.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公司务必以书面形式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2.订立与变更劳动合同,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
3.劳动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务必严格履行劳动合同订立的各项条款与约定的有关事项。
生产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试行)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试行)1、聘用原则:1.1、公司总体聘用原则是:认同企业文化、公平竞争、择优录取。
员工是否被聘用,将完全取决于他的能力、品德、以及是否认同公司文化和是否符合该职位的要求,而不考虑性别、信仰、种族、肤色、残疾、年龄、婚姻状况等其它因素。
1.2、新进员工的聘用,由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批准后即由人资行政部统一作出招聘安排。
1.3、公司所需岗位员工,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或内部调升。
1.4、应聘者经资料审查、面试、笔试、专业测试等考核合格,并经体检合格后方可录用。
人员一经录用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1.5、公司的各项聘用决定,包括招聘、录用、工资、考核、提升、调任、培训和解聘等,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而定,不形成定期调整的规定。
1.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不予聘用:1.6.1、受刑事处分或被剥夺公民权未复权或负案在逃者。
1.6.2、吸食毒品或其它代用品者。
1.6.3、精神病或传染病患者。
1.6.4、品性恶劣,有不良纪录或曾被任职单位开除(或辞退)者。
1.6.5、伪造证件或证件不齐全者。
1.6.6、未满18周岁者。
1.6.7、身体检查后不适合从事食品行业工作者(从事食品加工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才能上岗)。
1.6.8、有亲属关系在同一资财(采购、财务)部门或有亲属关系在同一部门担任主管职位者。
1.6.9、与上家公司尚未解除雇用关系者。
1.6.10、曾在本公司及所属关联单位被开除或曾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者。
1.6.11、其它法律法规禁止聘用的人员。
2、聘用条件和要求:2.1、个人资料的提供是公司的聘用条件之一,员工应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正确、并且是最更新的,公司将视情况予以核实。
提供虚假资料或有意不提供者将被视为不符合公司的聘用条件。
2.2、员工在应聘时必须完整地填写“员工履历表”。
2.3、员工在办理录用手续前必须提供合法的本人身份证、学历证等公司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特殊工种须持有上岗证或资质证书。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定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前言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本制度1.基本权利与义务1.1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义务.1.2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2.企业劳动用工制度2.1职工聘用与培训教育2.1.1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2.1.2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2.1.3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2.1.4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2.1.5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2.1.6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2.2劳动合同管理2.2.1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2.2.2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2.2.3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2.2.4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2.2.5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2.2.6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2.2.7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2.2.8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2.2.9有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2.2.10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2.2.11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2.2.1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2.9条、第2.2.1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2.2.13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2.14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企业.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2.2.15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2.2.16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2.17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2.2.18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2.2.19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1企业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2.2.20企业与职工双方对职工赔偿计算有异议的,可按职工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每满1年赔偿1个月工资;不满1年满6个月赔偿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赔偿半个月工资.2.2.21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2.22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2.2.23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3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2.3.1企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日制,每日工作8小时,公休及法定节日均执行国家规定,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安排加班或调班;2.3.2作息时间安排;2.3.2.1早上上班时间8点30分,下午下班时间17点;遇特殊情况企业可以适当调整,以确保生产.2.3.2.2个别工种上班时间由公司统一规定并执行;2.3.2.3除正常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视作加班时间. 2.3.3加班2.3.3.1加班须由部门提出申请或由生产部安排,但均须经生产部经理或办公室主管批准;2.3.3.2平时加班应于当日下午3点之前提出或安排;2.3.3.3公休日加班应于前日下午3点之前提出或安排,并把加班人数报办公室,便于食堂供菜;2.3.3.4因临时工作需要加班或取消加班,应于次日上次10点前补办或取消加班手续;2.3.3.5加班时间由生产部门或行政部门自行安排,加班后各部门应在每周一将前一周的加班记录交办公室备查,否则不作为加班;2.3.3.6加班基准单位以15分钟开始计时即:加班15分钟后开算加班中途吃饭30分钟不计加班时间,累计8小时为一个调休日;2.3.3.7按月薪制领取工资的人员,平时加班后开具加班审批单;2.3.3.8按计件工资计算的人员,不开具加班审批单;2.3.3.9法定节假日加班,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2.4请假制度2.4.1请假审批程序2.4.1.1员工请假需经本人提出,部门负责人同意,生产部经理审核,报办公室主管或总经理批准;可采用口头同意后再履行手续2.4.1.2员工带薪年休假时间统一由公司安排.2.4.2请事假2.4.2.1员工有事请假必须有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手续;2.4.2.2请假时间基数为半天4小时不足4小时视作4小时计算;2.4.2.3请事假必须提前一天申请,事假一次不得超过五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批的除外;2.4.2.4事假期间不发工资,并要扣除企业为其交纳的养老保险等费用.2.4.3病假2. 4.3. 1员工因病假或非因公受伤,实在无法上班的,并出示医院证明者,经批准可视作病假,弄虚作假者以旷工论处;2. 4.3. 2请病假须有病历卡及医院证明、病假单,并由办公室主管确认;2. 4.3. 3病假一次不得超过7天,续假需要事前办理审批手续;2.4. 3. 4病假期间发放最低生活费.2. 4. 4调休2. 4. 4. 1调休必须事先提出,并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才能调休;2. 4. 4. 2上班迟到后,不能用调休抵补;2. 4. 4. 3经生产部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主管以上负责人同意,调休可以倒欠,有加班后扣回.2. 5工资福利2. 5. 1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内所分配的应完成的工作量而应享有的工资报酬;2. 5. 2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由部门负责人、生产部经理、总经理签字的工时定额为准.2. 5. 3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2. 5. 4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2. 5. 5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2. 5. 6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2. 5. 7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罚款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金额应不超过职工全部工作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 5. 8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的罚款;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2. 5. 9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2. 6社会保险2. 6. 1企业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2. 6. 2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2. 7职工劳动纪律制度2. 7. 1劳动纪律和职工守则2. 7. 1. 1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本人在打卡机处,别人代劳打卡除外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通知办公室主管方能有效;4有事、有病请假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主管同意,必要时由总经理批准,不得无故矿工;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8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办公室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9职工辞职由办公室主管和总经理批准,辞职获准后,凭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2.7.1.2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上岗证和穿戴按规定的工作服、帽子;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3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企业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9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敢于同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11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1生产部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保障人身安全;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部门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生产部经理报告;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等行为;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10厂区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企业;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2. 8奖励与惩罚2. 8. 1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2. 8. 1. 1奖励分为表扬、一般奖金、奖金三种;2. 8. 1. 2职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尊规守纪,关心企业,服从安排,成为职工楷模者,给予通报表扬;2. 8. 1. 3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奖金的奖励;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2. 8. 2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分别为:警告、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合同四种;2. 8. 2.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5至20元: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打卡的本人在打卡处,叫别人代劳打卡除外或进出不打卡又不去办公室登记的;工作时间外出不按规定办理手续;2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或中途随便进出的;3上班不按规定穿戴工作衣帽、佩戴上岗证或衣冠不整、穿拖鞋、随地乱扔垃圾杂物,随地吐痰倒污水及其他不文明行为的;4擅自离职或串岗、打瞌睡、吃零食,看与工作无关的书刊的;5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大声喧哗、聚众聊天或打与工作无关的手机或电话的;6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未经生产部门同意擅自操作机械设备的;7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参观或上班未经批准带小孩的;8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等个人交通工具未按规定停放的;9携带危险物品进厂不声明的及擅带个人用品进厂的;10下班后未按规定关电灯、门窗等应做的事情的;11在禁烟区吸烟的;12带公司物品出厂未开出厂单的;13有其他与上述情形相当的情形的.2. 8. 2. 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每次书面记过一次并罚款50-100元,一个月内连续6次,一年内连续12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上班时间未经批准饮酒的;2上班时间睡觉或离岗办私事的;3对同事恶语伤人侮辱他人或打击报复他人及为别人犯规而作假证的;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5在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等娱乐行为的;6浪费材料,擅自损坏公共财物的;7在工作中泄露商业机密,致工作受损的;8未按规定记录的及未按规定操作、作业、检验、测试的;9有其他与上述情形相当的情形的.2. 8. 2.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每次书面记过一次并罚款100-200元,一个月内连续3次以上或一年内连续6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或酒后闹事,影响企业生产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的;2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收受贿赂的;3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及技术文件、图纸要求、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有潜在不安全因素的;4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擅自给无关人员阅读的;5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气灶的;6违反消防规定,擅自动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擅自损坏的;7确因本人原因造成质量事故的,损失500元-1000元的;8私自集会、结社、结帮或煽动员工闹事罢工的;9有其他与上述情形相当的情形的.2. 8. 2.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经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日的;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明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企业录用的;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5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6在采购、收付、保管、记帐、销售等记录过程中玩忽职守,不按相关规定或不按上级主管指令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企业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的;7参加社会非法组织,经公安部门劝告无效的;8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2. 8. 2. 5对职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职工所在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提交办公室,再由办公室提交总经理室审批.2. 9. 9未经企业同意,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伙合作经营与本企业同类的业务;2. 9. 10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职工从离开企业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企业按月向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企业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职工离开企业前一年从企业获得报酬总额的1/2按月支付,职工违约金为补偿金的2倍.附则3.1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制度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3.2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3.3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3.4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确定,并已向全体职工公布;3.5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3.6本制度共计为19页.3.7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生效.。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三篇)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强化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劳动者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包括国有煤矿、民营煤矿和外资合作矿等各类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要依法设立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明确劳动者的权益和义务,为煤矿劳动用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保障。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制定详细的招聘程序和要求,确保招聘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五条煤矿企业要加强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提升员工的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者的安全权益保护机制,及时解决劳动纠纷,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用工招聘第七条在进行用工招聘时,煤矿企业应公布招聘岗位和条件,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面试和选拔。
第八条招聘程序中,应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拒绝录用。
第九条在用工招聘时,煤矿企业应优先考虑本地劳动力的就业需求,遵守国家和地方就业政策。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员工信息数据库,定期更新员工的个人信息和工作情况。
第三章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煤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期限不能超过五年。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续签前,煤矿企业要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续签。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不得强制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不得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第四章劳动保护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的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装备。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工作环境监测和评估机制,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国家的标准。
第五章劳动权益保障第十九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劳动权益保障机制,及时处理劳动纠纷和职业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应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拖欠或少发工资。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制度范本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制度范本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劳动关系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生产秩序和稳定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及临时工、劳务派遣工、外聘人员和实习生等。
第三条: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应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行和谐、信任、协商的用工方针。
第四条: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劳动时间和休假、劳动保护和安全、职工福利和奖惩措施等。
第五条: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六条:员工入职前,企业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
第七条:劳动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薪酬、工作期限、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
第八条: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双方应事先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劳动合同档案,妥善保管员工的劳动合同和相关证件,并按规定备案。
第十条:企业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得违法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工资支付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按时足额支付员工的工资,不得拖欠、克扣或者迟发工资。
第十二条:工资支付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由企业的财务部门负责具体操作和管理。
第十三条:薪酬福利的发放应公开透明,不得有任何歧视和偏私的行为。
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工资支付的台账,记录每个员工的工资发放情况,并妥善保管相关凭证和记录。
第四章劳动时间和休假管理第十五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和执行员工的工作时间,保证员工的正常工作和休息。
第十六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应仔细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违反劳动纪律。
第十七条:员工享有法定的休假权利和假期福利,应提前请假并经批准。
劳动用工及合同管理制度
劳动用工及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及合同管理,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保护,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益和员工的工作满意度,订立本劳动用工及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员工的劳动用工及合同管理工作。
企业全部员工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或规避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属于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企业授权,不得擅自进行修改、解释或打印发行。
第二章用工原则第四条:企业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用工原则。
用工程序合法、透亮,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五条:企业在用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员工进行性别、年龄、民族、宗教、婚姻情形等鄙视。
第六条:企业用工应符合以下原则:1.工作需要原则:依据企业发展战略和业务发展需求,确定用工计划,明确岗位职责和人员要求。
2.公平竞争原则:通过公开招聘、内部介绍等方式进行人才选拔,真实查验证人员的本领和背景,确保竞争公正。
3.敏捷用工原则:依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形和用工合同的内容,调整用工方式和人员结构,提高用工效率和敏捷性。
4.先进技术原则:鼓舞和培养员工的技术本领和创新意识,推动企业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第七条:企业采取面试、试用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招聘和录用。
第八条:招聘程序包含发布招聘需求、收集简历、筛选简历、面试、体检等环节。
招聘环节中不得有任何鄙视性要求。
第九条:录用程序包含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等。
员工应供应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料子。
第十条:录用后,企业应明确员工的工作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方等,确保员工明确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企业应及时向员工供应入职引导,包含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职业道德要求等,确保员工能够熟识并遵守。
第十二条:试用期为新员工与企业相互了解、适应和磨合的过渡期。
试用期不得超出三个月,试用期期间,企业应对员工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试用期满后,经企业考核合格的员工,应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劳动部关于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9.21•【文号】•【施行日期】1989.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劳动部关于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9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私营企业的劳动管理,保障经营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私营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有关劳动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私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政策和有关劳动管理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劳动管理制度。
第三条私营企业职工应当以积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私营企业经营者不得打骂、虐待和侮辱职工。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城镇私营企业。
农村私营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企业用工和劳动合同第六条私营企业享有用工自主权,可根据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职工数量,招用条件和考核办法。
私营企业用工,应当主要在城镇招收,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登记。
不得招用在校学生,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第七条私营企业用工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签订后,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签证并备案。
私营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对职工劳动的质量和数量要求;(二)合同期限;(三)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五)工作时间,休假;(六)劳动纪律;(七)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八)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私营企业因转产、调整生产项目,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签证并备案。
第十条在下列情况下,私营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一)录用后职工不符合用工条件的;(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无法安排其他工作的;(三)参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四)企业歇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第十一条私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十条规定的;(二)职工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三)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1986[127]号)
北京市劳动局文件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九月七日京政发[1986]1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安排农村劳动力参加首都建设,保障农民合同制工人和用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区的下列国营企业:(一)建筑施工、房屋维修、市政工程、建材生产企业;(二)依靠人力从事装卸、搬运的运输、仓储企业;(三)其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企业。
第三条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均纳入本市劳动计划。
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年由其主管部门向市劳动局报送本系统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计划(建筑企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报送)。
市劳动局提出全市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计划,报市计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四条市、区、县劳动局对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监督和检查。
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由市劳动局责令限期清退,并通知其开户银行不予支付工资。
第二章招收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五条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择优录用。
招收条件是:政治表现好,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十八至三十五周岁,身体健康。
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户口和粮食关系一律不转。
第六条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应在年度计划内按季编制招收计划(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劳动局编制),报市劳动局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到市劳动局指定或同意的地区招收。
建筑企业须先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再向市劳动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第七条企业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同当地有关部门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书附农民合同制工人名单。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短为一年以上,最长可订至满退休年龄时止(轮换工除外)。
企业新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均实行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制度。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生产任务、劳动岗位、技术培训、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以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
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9.27•【字号】•【施行日期】1986.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1986年9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需要从城镇和农村招用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劳动合同制的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长期工、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等。
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均应按照本办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是企业的正式工人,与所在企业的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第二章招收录用第四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市和区、县劳动局的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对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企业应当注重实际技能的考核。
经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
第五条经批准从农村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原则上不转户粮关系,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仍回农村劳动。
其中,少数技术工人和生产骨干,如已签订长期合同的,其户口处理问题,另行规定。
第六条企业对考核合格决定录用的人员,应先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区、县劳动局办理录用手续。
第七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规定式用期。
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由企业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
第八条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劳动手册》制度。
《劳动手册》作为劳动合同制工人重新就业和领取待业救济金的证件,由区、县劳动局发给。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九条企业与被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含在我省境内就业的外国、无国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以下统称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30日以上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应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的;(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第十条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员除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有毒有害工种的,必须年满18周岁。
矿业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矿业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企业劳动用工制度,规范单位用工行为,强化劳动用工管理,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切实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
各分、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二、劳动用工计划第三条为充分提高全公司的用工效率,控制用工总量,补充和贮备优秀劳动力,不断减少富余人员数量,稳定关键、技术岗位(工种)人员,矿业公司对所属各分、子公司实行劳动用工计划管理。
第四条各分、子公司必须严格加强劳动用工计划管理,根据本单位工作、生产实际,本着一专多能,精简高效的原则,编制和完善定岗、定员标准,并依据定岗、定员标准和工作、生产计划编制年度劳动用工计划。
次年度劳动用工计划应在当年12月内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坚持用工总量控制,杜绝私招乱雇,超计划不按规定使用任何形式的用工。
矿业公司将按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各分、子公司的劳动用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的用工将追究单位的责任,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三、员工招收第六条各分、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年度用工计划范围内,需要招收人员的,必须先向矿业公司书面提出请示,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收。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面向社会招收人员必须先制订招工简章,招工简章中必须具备招收人员数量、岗位(工种)、招收条件、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经公司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各分、子公司应先对求职人员进行面试,对参加面试人员的学习、工作经历、技能专长、家庭背景等方面进行综合测定。
第九条经面试合格的人员,必须在XX矿业公司卫生处所属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医院应严格把关,经体检合格者方可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办理录用手续。
第十条求职者经体检和审查合格后,属特殊岗位(工种)及工作需要的,实行统一书面考试,考试内容由职工培训中心确定,并组织考试。
生产型企业薪酬管理制度
生产型企业薪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型企业薪酬管理,确保员工合理薪酬待遇,提高员工绩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树立公平公正的薪酬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型企业薪酬管理制度适用范围为生产型企业全体员工。
第三条生产型企业薪酬管理应遵循以市场为导向、以绩效为导向、以公平为原则、以激励为目的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型企业薪酬管理应建立科学的薪酬体系,确保员工薪酬合理水平、公平分配。
第二章薪酬架构第五条生产型企业薪酬架构应由固定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
其中,固定薪酬由员工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构成;绩效薪酬由年终奖金、项目奖金、提成等构成。
第六条固定薪酬应根据员工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岗位等因素确定,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且体现公平。
第七条绩效薪酬应由员工的年度绩效考核决定,绩效优异的员工将享受相应的奖金激励。
第八条生产型企业薪酬架构应建立与市场相适应的调薪机制,确保员工薪酬水平与市场水平保持一定的竞争力。
第三章薪酬管理程序第九条生产型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薪酬管理流程,确保薪酬合理、公正、透明。
第十条生产型企业应定期进行薪酬调查研究,根据市场行情和企业实际情况,调整薪酬标准。
第十一条生产型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确保员工的绩效评价客观、公正、科学。
第十二条生产型企业应建立绩效薪酬发放制度,确保员工薪酬与绩效挂钩,奖优罚劣。
第四章薪酬保障第十三条生产型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薪酬核算系统,确保员工薪酬发放准确、及时。
第十四条生产型企业应建立薪酬保密制度,保护员工的个人薪酬隐私。
第十五条生产型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福利待遇制度,为员工提供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生产型企业应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薪酬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生产型企业应建立薪酬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薪酬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薪酬管理合规、公正。
第十八条生产型企业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员工薪酬方面的投诉和纠纷。
劳动力管理办法
劳动力管理办法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用工机制,促进企业用工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平稳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真做好核岗定员工作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设置机构和岗位,合理配备人员,严格按定额定员组织生产,不断提高劳动效率。
各生产队和后勤服务的核岗定员工作,每月进行一次。
区队的定员工作随劳动组织、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等情况的变化而变化,逐步建立一个科学的动态用人机制。
公司核岗定员工作小组由生产、劳动和有关领导等人员组成。
二、劳动力招收1.各队、部门因工作需要招录人员时,应写出书面申请,经系统领导、分管劳动领导和总经理签字同意后,由劳动部门负责招收。
2. 招工应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择优录用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3. 招工条件:热爱煤炭事业,在社会上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或犯罪行为的;新录用的人员必须是年满18 至35 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男性(经体检合格)公民;新录用的地面岗位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年龄不得超过40 周岁,从事过煤矿工作、有一技之长的,年龄可以放宽到45 周岁;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服从公司安排,完成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爱护公司财物。
4.劳动力招收程序(1)各队、部门人员不足时,首先由劳动部门在公司内部富余人员中解决,解决不了的,由公司请示集团公司给予调剂解决。
仍无法满足需要时,经集团公司同意方可招聘人员。
(2)应聘人员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签字同意后,持相关证件(本人申请书、身份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两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健康证明)到公司劳动部门办理有关录用手续。
5.严禁各队、部门私招乱雇、冒名顶替,发现一例罚责任队、部门200 元。
6.采掘区队每月2 日前,必须将本队上月人员变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劳动部门备案,否则罚款100 元。
三、劳动合同管理1.公司对新招收录用的员工,必须在一个月内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在制定本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合同签订
1. 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提供劳动合同签订与变更的证明材料。
2.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主要内容。
3. 企业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进行备案。
三、合同变更
1. 企业需要修改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依法履行解除或解除协商手续。
2. 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及时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3. 合同变更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需双方签署新合同。
四、合同解除
1. 企业和劳动者达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履行
解除协商手续。
2.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依法开除劳动者;
(2)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3)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具有违法或者有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其他行为。
五、合同履行
1. 企业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
2. 企业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下执行。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应当进行全员宣传,并严格遵守执行。
对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奖惩处理。
生产企业劳动合同范本5篇
生产企业劳动合同范本5篇篇1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现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包括试用期____个月(试用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二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岗位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完成本岗位所要求的工作内容。
具体岗位职责及要求按甲方制定的岗位说明书及工作流程执行。
工作地点为甲方公司所在地。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条: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工时制度。
原则上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甲方因工作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需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婚假等休息休假权利。
如有加班需要,需征得乙方同意。
加班补助等按照公司加班管理办法执行。
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具体由公司加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工作班次采用固定的方式进行调整。
每天实际工作不满一小时的不计入工作时间计算之内。
原则上超过工作安排的时长原则上只按当月工资补助补助补助,且应当征得劳动者同意方可不计酬或者倒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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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规范公司用工制度,保护劳动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双方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订立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主体资格必须合法,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签订劳动合同人员范围和合同期限
一、凡在公司连续工作5年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50岁以下(含50岁)负责公司关键部门工作并符合上岗条件的员工,遵照《劳动法》双方协商一致与公司签订5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
二、凡在公司连续工作3年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40岁以下(含40岁)从事公司关键岗位专职工作并符合上岗条件的员工,遵照《劳动法》双方协商一致与公司签订3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
三、不属于以上条件且在公司连续工作2年以上,年满18岁以上并符合上岗条件的员工,遵照《劳动法》双方协商一致与公司实行2年一签劳动用工合同。
四、公司新进员工,年满18岁以上并符合上岗条件的员工遵照
《劳动法》双方协商一致与公司实行1年一签劳动用工合同。
五、外部招聘属公司关键工作岗位并符合用工条件的员工,遵照《劳动法》双方协商一致,与公司确定劳动用工合同期限。
六、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员工和外单位借用到本公司的员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劳务关系,双方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务协议,但不属于本办法调整的范畴。
第三条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劳动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就业条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劳动者必须是拥护党的领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三、劳动者应具备所到岗位的基本技能和工作能力,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规定的劳动任务,不断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规程,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企业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遵照国家政策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并经企业法人、劳动者双方签章后,即确立劳动关系。
二、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应与董事会(资产所有者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三、新进公司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实行1~6个月的试用期。
四、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依据《劳动法》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包
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的签订等。
具体内容详见合同文本。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当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和即将出现时,由一方当事人书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修改条款的建议;对方当事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或建议协商的答复;若同意变更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协议即生效。
双方各持一份,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二、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规定的此项工作达到约定的完成标准,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续订
一、公司在劳动合同终止之前30日,与劳动者协商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并达成意向性协议。
二、当事人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协商同意继续按原劳动合同执行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形成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劳动合同继续生效。
第七条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与赔偿
一、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第九条第(四)款的,可根据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按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给予公司一定赔偿,赔偿金额双方协商约定。
员工经公司送培并签有培训协议的,还应按培训协议规定的赔偿条款进行赔偿。
第八条劳动争议调解
公司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管理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劳动争议发生后可申请调解,经调解不成,可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申请仲裁。
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