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工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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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 50161-9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烟花爆竹工厂设计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爆炸和燃烧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损失,保障公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烟花爆竹工厂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零售烟花爆竹的贮存,以及军用烟火的制造、运输和贮存。
第1.0.3条烟花爆竹工厂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危险等级分类和计算药量
第一节建筑物危险等级分类
第2.1.1条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应按下列规定划分为A、C两级:
一、A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在制造、贮存、运输中会发生爆炸事故,在发生事故时,其破坏效应将波及到周围。根据其破坏能力应划分为A2、A3级。
1.A2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时,其破坏能力相当于梯恩梯的厂房和仓库;
2.A3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时,其破坏能力相当于黑火药的厂房和仓库。
二、C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在制造、贮存、运输中主要发生燃烧事故或偶尔有轻微爆炸,但其破坏效应只局限于本建筑物内的厂房和仓库。
第2.1.2条厂房的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最危险的生产工序确定。仓库的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所贮存最危险的物品确定。
第2.1.3条危险品生产厂房的危险等级分类,应符合表2.1.3-1的规定。危险品仓库的危险等级分类,应符合表2.1.3-2的规定。
第2.1.4条贮存氧化剂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生产厂房危险等级分类表 2.1.3-1
注:①表中未列品种、加工工序,其危险等级可对照本表确定。
②晒场的危险等级,应与各危险品干燥的危险等级相同。
仓库危险等级分类表2.1.3-2
第二节计算药量
第2.2.1条危险性建筑物的计算药量,应为该建筑物内的生产设备、运输设备、运输工具中能形成同时爆炸的药量和所存放的原料、半成品、成品中能形成同时爆炸的药量之和。
第2.2.2条防护屏障内的危险品药量,应计入该屏障内的危险性建筑物的计算药量。
第2.2.3条抗爆间室及装甲防护装置内的存药量,应按间室内或装置内的全部药量计算。该药量可不计入厂房的计算药量。
第 2.2.4条厂房内采取了分隔防护措施,相互间不会引起同时爆炸或燃烧的药量可分别计算,取其最大值。
第三章工厂规划和外部距离
第一节工厂规划
第3.1.1条烟花爆竹工厂的选址应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并应避开居民点、学校、工业区、旅游区重点建筑物、铁路和公路运输线、高压输电线等。
在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燃放试验场的外部距离范围内,严禁设置建筑物。
第3.1.2条烟花爆竹工厂应根据生产品种、生产特性、危险程度进行分区规划,分别设置非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销毁场或燃放试验场及行政区。
第3.1.3条工厂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生产、生活、运输、管理和气象等因素确定各区相互位置。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宜设在安全地带;销毁场和燃放试验场宜单独设在偏僻地带。
二、非危险品生产区可靠近住宅区布置。
三、不应使无关人员和货流通过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危险品货物运输不宜通过住宅区。
第3.1.4条当工厂建在山区时,应合理利用地形,将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销毁场或燃放试验场布置在有自然屏障的偏僻地带。不应将危险品生产区布置在山坡陡峭的狭窄沟谷中。
第二节危险品生产区的外部距离
第3.2.1条危险品生产区内的危险性建筑物与其周围村庄、公路、铁路、城镇和本厂住宅区等外部距离,应分别按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后取其最大值。
注:外部距离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算起。
第3.2.2条危险品生产区内,A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第3.2.3条危险品生产区内,C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
危险品生产区A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m)表3.2.2
危险品生产区C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m)表3.2.3
第三节危险品总仓库区的外部距离
第3.3.1条危险品总仓库区与其周围村庄、公路、铁路、城镇和本厂住宅区等外部距离,应分别按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后取其最大值。
第3.3.2条危险品总仓库区,A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第3.3.3条危险品总仓库区,C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3.3.3的规定。
危险品总仓库区A级仓库的外部距离(m)表3.3.2
危险品总仓库区C级仓库的外部距离(m)表3.3.3
第四节销毁场和燃放试验场的外部距离
第3.4.1条燃放试验场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燃放试验场的外部距离(m)表3.4.1
第3.4.2条危险品的销毁采用烧毁法时,一次烧毁药量不应超过20kg,危险品销毁场距场外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65m。
第四章总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
第一节总平面布置
第4.1.1条危险品生产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时生产烟花和爆竹的工厂,应根据生产的品种,分别建立生产线,做到分小区布置。
二、应符合工艺流程和建筑物之间内部距离的要求,避免危险品的往返和交叉运输。
三、同一危险等级的厂房和仓库,应集中布置;计算药量大或危险性大的厂房和仓库,宜布置在危险品生产区的边缘或其它有利于安全的地形处;粉尘污染比较大的厂房,应布置在厂区的边缘。
四、危险品生产厂房宜小型、分散。
五、危险性建筑物应错开布置,不宜长面相对。
六、危险品生产厂房靠山布置时,距山脚不宜太近。当危险品生产厂房布置在山凹中时,应考虑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有害气体的扩散。
第4.1.2条危险品总仓库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根据仓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结合地形布置;
二、比较危险的或计算药量较大的危险品仓库.不宜布置在库区出入口的附近;
三、危险品仓库不宜长面相对布置;
四、运输危险品的车辆,不应在其他的防护屏障内通过。
第4.1.3条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应分别设置密砌围墙,其高度不应低于2m;围墙与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