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质量管理的通知-shanghai
公通字[2009]46号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文件)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编者语】党中央国务院温总理对央视火灾的引发之源是非常重视,火灾发生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导致惨重的损失教训,不能再继续以往作法再做作下去,9月25日由公安部与住建部联合下发公通字[2009]46号文给我建筑全行业设计制造企业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文件,此文核心是解除只考虑建筑外保温而不考虑外墙装饰不防火的作法让它一去不复返!一句话:如果没有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保证,还谈得什么价值贵贱之分。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安全火灾防控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5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安全火灾防控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安全火灾防控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强城市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保障城市生产安全和运行安全”总体部署,近期本市组织开展了城市消防安全高风险专项调研,重点排摸火灾高风险单位和场所,并从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等角度出发,提出守底线、打基础、管长远的各项工作措施。
为做好专项调研成果转化运用工作,着力构建以消防安全责任、消防法制、重点管控、宣传教育、社会治理、综合保障、应急救援、工作考核为重点的城市公共安全火灾防控体系,全力维护城市运行安全和消防安全,现就加强城市公共安全火灾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格局。
强化安全生产第一意识,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消防工作责任体系。
各区县政府要加强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将消防安全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消防工作汇报,开展消防安全形势研判,研究部署、协调解决、督促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工作,健全考核、问责等各项工作机制。
各部门要明确所承担的消防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主管行业及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到管行业必须管消防安全、管业务必须管消防安全。
依托消防安全委员会平台,进一步完善落实定期会商、隐患抄告、联动执法、信息反馈机制,形成消防监督管理合力。
街道、乡镇要将消防安全纳入社区平安、城市网格化管理、社区综合管理中心等基层管理平台,将消防管理服务延伸到社区、农村和基层单位自治范畴。
《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公通字[2009]46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上海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暂行规定20120216
上海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暂行规定(草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文件精神,防止和减少民用建筑保温系统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保温系统所用材料燃烧性能、系统设计以及施工、验收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以及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的,应当执行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得低于B1级;屋面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得低于B2级。
第四条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的,外墙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当为A级。
第二章保温材料第五条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当符合《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规定要求,B1级保温材料氧指数应当大于等于30%,B2级保温材料氧指数应当大于等于26%。
第六条用于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工厂预制复合保温板材,芯材的燃烧性能不得低于B1级。
用于外墙或屋面保温系统的工厂预制金属夹芯复合板材,芯材的燃烧性能应当为A级。
第七条保温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供应商应当提供《上海市建设工程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检验报告和统一格式的质量保证书。
保温材料包装标志应当完整清晰。
屋面保温材料应当有明显标志。
第八条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当列入产品型式检验指标内容。
第三章设计第九条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保温工程的防火设计;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设计说明应当明确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氧指数指标、防火隔离带的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以及防火构造做法。
第十条建筑设计图纸中应当标明防火隔离带的位置、标高和高度,应当有防火隔离带的节点构造详图。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确保外墙保温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建筑节能和外墙保温技术发展状况,经研究,现就进一歩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大力推广安全可靠的外墙保温系统安全可靠的外墙保温系统应满足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具备施工安装工序简单、操作方便、质量可控、安全耐久和便于维修改造等特点。
现就推广安全可靠外墙保温系统规定如下:(一)外墙保温工程应采用预制构件、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并应由同一供应商提供配套的组成材料和型式检验报告。
(二)外墙外保温应优先选用保温装饰一体化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外模内置双网EPS现浇混凝土系统。
当采用保温装饰一体化保温系统时,一体化板单位面积质量不宜大于20㎏/m2。
其安装方式及使用高度应根据系统抗风压性能实测值验算确定。
(三)外墙内保温仅适用于全装修成品住宅,其供暖空调区域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40㎜。
(四)整体剪力墙结构应优先选用内置保温现浇混凝土复合剪力墙系统。
(五)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应优先选用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墙板。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宜选用保温装饰一体化的外墙保温系统。
(六)框架结构(包括部分剪力墙结构)应选用蒸压高性能加气混凝土砌块自保温体系。
关于外墙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文件淮公消[2011]25关于层转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的通知各消防大队、各有关单位:现将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层转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具体工作提如下要求:一、切实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抽查工作。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在受理设有外保温系统的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抽查申报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消防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
在开展设有外保温系统的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抽查时,凡发现消防设计文件中未明确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或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应不予审核合格或备案抽查合格。
二、切实加大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施工现场保温材料防火性能的监督抽查力度。
各大队近期应对本辖区在建工地进行一次排查摸底,对辖区内的所有新建项目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认真填写《施工现场排查统计表》(附件2),于3月底前上交。
各大队应切实加大在建工程外保温材料的监督抽查和违法处罚力度,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在建工程,应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督促建议单位更改设计重新报审,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查处。
各大队要将辖区内新建建筑的外保温材料列入必抽检项目,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安部消防局及省消防总队的通知要求,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必须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三、切实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在受理设有外保温系统的民用建筑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申报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对设有外保温系统的民用建筑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中,发现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不予验收合格或备案抽查合格,并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拆换。
上海市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质量管理
璃等板 材的,板材应 当与基层墙体满粘 ,岩 ( 矿)棉板应加
1 2
◎ 保 温 材 料
姥 通 级 毒 产 童 州 童 新产 投 蓉 省
。 .
落
和 寒冷地区建筑外墙的热桥做防 止结 露处理 。还适用于不采
暖楼梯间保温 、住宅建筑分户墙 保温 、低温地板辐射采 暖的 隔热层 、屋顶保温层。 ()复合建筑保温板 、保温瓦 2
保温板 、保温瓦。 ()保温装饰板 3
将改性脲 醛复合 保温板 与微泡单 面铝板 、微 泡铝塑板 、
铝瓦楞板 、瓷纤板 、G C板 等饰 面板 ,采 用胶粘剂和专用设 R 备 ,可制成保温 陛能好 、装饰效 果好 、防火性能好 的各种 保
温装饰板 。
与会专家认真听取 了沈 阳兴 昊脲 醛泡沫开发有 限公 司的
的 ,目前施 工现场 尚未进 行建筑节能施工的新建 、改建 和扩
《 [ 通矢 》最 后对执行 《 c 暂时规定》的实施 日 期提 出明确
要求 :
建民用建筑 工程 , 当执行 应
其 性 能 符 合 《 热 用 改 性 脲 醛 泡 沫 塑 料 及 其 制 品》 Q 绝 /
S H0 12 1 企业标准 的要求 。 X 0—0 0
3该产品经沈 阳建 宝丽新型建 材有限公司 、沈 阳天迈新 . 型建材厂 、沈阳珍珠岩厂等单位试应 用 ,效果 良好 。有明显 的经济效益和社 会效益。 4在工业与 民用建筑 的节能建筑 中应用该产 品 ,具有造 .
辽 宁 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材
.
21 0 0年 第 1 2期
:
.
.
{
-. . . .:
一
。∥
≤ 、 . _ 上海市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质量謦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12]69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8.09
【实施日期】2012.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2〕6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建委制发的《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9日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公安部与住建部《关于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精神,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21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现就加强全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建筑施工管理和安全防火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要重点强化对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的管理,建立防火管理责任制,细化工作职责,量化工作任务。
上海市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规划管理规定
关于发布《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12-27沪规法[2005]1180号各区(县)规划局、各区(县)建委、临港新城管委会、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规划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1月7日局办公会议和2005年12月8日委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规划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鼓励采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的建筑节能技术,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规划管理规定如下:一、本规定所称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是依据建设部《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定》(JGJ144-2004)行业标准规定,由保温层、保护层和目定材料(粘接剂、锚固件等)构成并适用于安装在外墙外表面的非承重保温构造总称。
二、外墙外保温系统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夏热冬冷地可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或者《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国家尚未制定节能标准的建筑领域,应当符合市建设交通委制定的本市节能标准以及为实施标准相配套的技术规范(以下统称节能设计标准)。
三、自2006年1月1日起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节能设计标准。
如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建筑节能措施的,应当在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包含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内容,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通过。
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但该部分建筑面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中注明该部分建筑面积的数据。
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厚度应计入墙体厚度,在计算建筑间距、建筑退界时,应当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四、2006年1月1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应遵循按图施工、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收的原则。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和防火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和防火安全管理的通知建质安总[2011]41号签发人:翟家常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和防火安全管理的通知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全国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频发,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确保我市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杜绝火灾隐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材料进场验收及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经复试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燃烧性能等各项性能指标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要求后方可用于工程。
泡沫塑料保温材料出厂前必须在其表面完成防火界面层处理,未经处理或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不得进场使用。
二、外墙保温材料进场后,应用不燃材料覆盖,存放量不应超过三天的工程需用量,周围10米范围内及上空不得有明火作业,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等物品,储存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有效。
三、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必须制定保温工程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防火措施;施工过程中严禁施工临时用电线路与保温材料直接接触,严禁穿墙孔、电气焊等与外墙外保温施工交叉作业,保温层施工完毕应按规范要求及时做抹面防护层。
如附近有明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巡视。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当做好清理工作,及时清除现场残留火种,防止死灰复燃。
四、外墙保温板材粘结、固定施工不宜使用施工吊篮,应搭设双排脚手架,设置稳固的施工作业平台,脚手架搭设前应进行严格的设计计算,底座、垫板、剪刀撑、拉结点、水平、纵向横杆等构造措施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五、外墙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现场拉拔试验。
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取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锚固件应按规范要求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关于加强上海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质量管理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10]134号
N . n 2 1 ( o l N .3 , 1 9 o1 0 1 T t o2 9 Vo. ) i a 3
建 筑 节 能
● 政 策 与 法 规
L S & REGUL 1 W A1 0N
关于加 强上海市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 防火质 量 管 理 的通 知
能分 级) B 6 42 0 ) 8 2 .0 6中的 A1级和 A2级 。 G
长度和 高度 应 当满 足防 火设计 要求 。 ( 计 算建 筑 围护 结 构 的热 工 性能 时 , 墙平 均 三) 外 传热系 数应 当是 包括 主墙 体 、 结构 性热 桥和 防火 隔离
带在 内的平均 传热系 数 。
沪 建 安 质 监 [0 014号 2 1]3
各有关单 位 : 为 贯彻落 实 国家 公安部 、 房和 城 乡建设 部公 通 住
字 [0 94 2 0 ]6号 《 民用建筑 外 保温 系统 及 外墙 装饰 防火 暂 行规定》 以下简称 《 ( 暂行 规定》 , 范本 市 民用建筑 )规 外保温 系统 防火 设计和 施 工 , 将加 强本 市 民用建 筑 现 外保温 系统 防火 质量 管理 有关要 求通 知如下 :
处理措 施 。
四、 保温材料 的防火性 能要求
( 本 市 民用 建筑 外保温 系统 的保温 材料 燃烧性 一) 能应 当以 国家认 可 的检测机 构检测 报 告为准 。 ( 燃 烧 性 能为 A级 的保温 材 料主 要 有 : 矿 ) 二) 岩( 棉 、 沫玻 璃 、 机保温 砂浆 等 。 泡 无
锚栓, 保温板 的粘结强度及锚栓应 当做现场拉拔试验 。 ( 防火 隔离 带施工质量应 当进行 隐蔽工程验收 。 三) ( 防火隔离带所用保温材料进场 时应 当进行见证 四) 取样 复验 。 ( 保温 材料 应 当在 室 内堆 放 储存 , 五 若在 室 外堆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doc关于加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doc关于加〔征求意见稿〕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是建筑节能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我省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应用治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依照我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外墙保温技术的进展情形,结合工程实践中发觉的一些问题,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现就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治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大力推广应用墙体自保温系统墙体自保温系统是由具有保温隔热性能的节能型墙体材料与配套砂浆砌筑的墙体和与之寿命相当的冷〔热〕桥处理措施,按照一定的建筑构造形成有机整体,使墙体的热工性能等指标符合相应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墙体保温隔热技术体系。
该系统具有工序简单、施工方便、安全性能好、便于修理改造、与建筑物同寿命等特点,是节能建筑外墙保温技术进展的要紧方向。
近年来,我厅组织开展了相关技术研究,支持进展了一批节能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并在一些工程上就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自保温系统、陶粒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体自保温系统进行了示范,墙体自保温系统已具备规模化推广应用的技术基础。
为规范墙体自保温系统推广应用,现提出如下要求:1、墙体自保温系统的系统性能及组成材料的技术要求须符合«湖北省墙体自保温系统技术条件〔试行〕»〔见附件〕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并被列入«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名目»〔以下简称推广名目〕,未列入«推广名目»的不得应用于我省建筑工程。
2、在做建筑节能设计时,应优先对采纳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墙体自保温系统的方案进行热工性能运算。
只有在自保温体系无法满足标准要求的情形下,才能够选用其他保温措施。
3、墙体自保温系统的整套组成材料(包括节能型墙体材料、配套砌筑及抹灰砂浆、冷〔热〕桥处理用保温材料等)必须由该系统产品供应商提供,系统产品供应商应对系统的所有组成部分做出规定,提供系统及所有组成材料的检验报告,并对整套材料的质量负责。
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质量管理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10]134号关于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质量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范本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设计和施工,现将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质量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和施工。
二、防火设计要求(一)在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项说明中,应当明确外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二)按照《暂行规定》要求须设置防火隔离带的,其设计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在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节能设计专项说明中,应当明确防火隔离带的保温材料和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2、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标明防火隔离带的位置、标高和高度。
3、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有防火隔离带的构造详图。
在构造详图中,应当反映防火隔离带和外保温系统不同材料交接处的防水、抗裂和安全性等技术处理措施。
4、高度小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A级或B1级外保温材料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
高度小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不包含幕墙式建筑),当采用A 级或B1级外保温材料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
5、当防火隔离带采用钢筋混凝土挑口时,其外挑长度和高度应当满足防火设计要求。
(三)计算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时,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应当是包括主墙体、结构性热桥和防火隔离带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
三、防火隔离带的施工要求按照《暂行规定》要求须设置防火隔离带的,其施工质量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防火隔离带和外保温施工应当由同一施工单位总承包,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防火隔离带的保温材料使用岩(矿)棉和泡沫玻璃等板材的,板材应当与基层墙体满粘,岩(矿)棉板应加锚栓,保温板的粘结强度及锚栓应当做现场拉拔试验。
(三)防火隔离带施工质量应当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09]46号
公通字[2009]46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
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
关于加强上海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上海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质量管理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建筑节能》
【年(卷),期】2011(000)001
【摘要】@@ 各有关单位:rn为贯彻落实国家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范本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设计和施工,现将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质量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1-2)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工业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隔离带的施工与验收 [J], 张余民
2.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隔离带材料选择与施工 [J], 张轶楠
3.上海市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质量管理 [J],
4.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J],
5.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关于加强外墙保温工程安全防火管理的紧急通知
关于加强外墙保温工程安全防火管理的紧急通知来源:本网站作者:办公室时间:2010-11-30 建质安〔2010〕1039号签发人:韩培俊关于加强外墙保温工程安全防火管理的紧急通知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一高层居民住宅楼发生特大火灾,造成58人死亡,70人受伤。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范各类建筑外墙保温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杜绝重大火灾事故发生,经市建交委研究决定,外墙保温工程实行六项安全防火管理强制性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是施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外墙保温工程作业前,建设单位必须与施工单位签定安全责任书,监理单位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严禁无资质企业施工,严禁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反规定的立即停工整改,对发包方给予100万元处罚,对施工单位按合同额的4%处罚。
二、外墙保温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防火措施,合理安排施工工序。
严禁用电线路与保温材料直接接触,严禁电气焊作业与外墙保温施工交叉。
三、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进场材料见证取样复试制度,未经复试或复试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工程。
严禁使用防火等级B2级和低于B2级的建筑材料。
四、外墙保温工程电气焊作业时必须落实专职监控责任人和监控措施。
对于产生高温可能引起保温材料燃烧的施工作业必须落实防火措施。
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使用钢质脚手板和金属防护网,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相应数量消防器材。
停止作业时,必须将易燃材料及时清出施工现场。
六、市、区两级监督机构对墙体保温作业实行专项备案制度,对进行外墙保温施工的项目强化巡查和抽查力度,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的处罚。
特此通知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公消 [2011]65号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文件公通字[2009]46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编者语】党中央国务院温总理对央视火灾的引发之源是非常重视,火灾发生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导致惨重的损失教训,不能再继续以往作法再做作下去,9月25日由公安部与住建部联合下发公通字[2009]46号文给我建筑全行业设计制造企业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文件,此文核心是解除只考虑建筑外保温而不考虑外墙装饰不防火的作法让它一去不复返!一句话:如果没有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保证,还谈得什么价值贵贱之分。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沪消发【2011】74号
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 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
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
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
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 4 -
校对:马恩强李彦军
回........
按照中央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近日,公安部专门印发了《关于 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公消 (2011 J 65 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工
作提以下要求:
一、既有建筑确需实施外墙保温节能改造的,应事先进行安
全风险评估,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改造施工期间的消防安
,入-
L
。
二、建设单位选用的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其燃烧性能应为 A
级,且具备相应的市场准入和产品质量证明。 三、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节能专项说明中,应明确建筑
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审图单位应严格审查设计文件中外墙
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查通过。
四、施工和监理单位在外墙保温材料进场后,应严格核查其
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公通字 [2009]46 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 年 3 月
15 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
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
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 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 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
公安部、住建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公安部、住建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核心提示: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质量管理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10]13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范本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设计和施工,现将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质量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和施工。
二、防火设计要求
(一)在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项说明中,应当明确外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二)按照《暂行规定》要求须设置防火隔离带的,其设计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在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节能设计专项说明中,应当明确防火隔离带的保温材料和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2、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标明防火隔离带的位置、标高和高度。
3、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有防火隔离带的构造详图。
在构造详图中,应当反映防火隔离带和外保温系统不同材料交接处的防水、抗裂和安全性等技术处理措施。
4、高度小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A级或B1级外保温材料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
高度小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不包含幕墙式建筑),当采用A级或B1级外保温材料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
5、当防火隔离带采用钢筋混凝土挑口时,其外挑长度和高度应当满足防火设计要求。
(三)计算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时,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应当是包括主墙体、结构性热桥和防火隔离带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
三、防火隔离带的施工要求
按照《暂行规定》要求须设置防火隔离带的,其施工质量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防火隔离带和外保温施工应当由同一施工单位总承包,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防火隔离带的保温材料使用岩(矿)棉和泡沫玻璃等板材的,板材应当与基层墙体满
粘,岩(矿)棉板应加锚栓,保温板的粘结强度及锚栓应当做现场拉拔试验。
(三)防火隔离带施工质量应当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四)防火隔离带所用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当进行见证取样复验。
(五)保温材料应当在室内堆放储存,若在室外堆放的,应当用A级不燃材料覆盖。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本市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节能外保温系统施工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四、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要求
(一)本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当以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报告为准。
(二)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主要有:岩(矿)棉、泡沫玻璃、无机保温砂浆等。
(三)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主要有:酚醛、胶粉聚苯颗粒等。
(四)燃烧性能为B2级的保温材料主要有:模塑聚苯板(EPS)、挤塑聚苯板(XPS)、聚氨酯(PU)、聚乙烯(PE)等。
(五)为使燃烧性能等级达到A级而进行特殊处理的保温材料(如:酚醛板等),其燃烧性能等级应当以国家公安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其设计和施工应当满足相应的技术规定要求。
(六)防火隔离带的保温材料可采用岩(矿)棉、泡沫玻璃、无机保温砂浆等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
五、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分级
(一)本通知中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分级以《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第2.0.2条为依据。
(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和《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06中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对应关系参照如下:
1、燃烧性能A级对应于《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06中的A1级和A2级。
2、燃烧性能B1级对应于《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06中的B级和C级。
3、燃烧性能B2级对应于《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06中的D级和E级。
六、设计文件的修改规定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外保温材料和防火隔离带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确因需要重新选择保温材料的,必须符合防火和节能设计要求,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核准并进行热工性能计算,并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重新备案后方可施工。
七、实施日期要求
(一)2009年9月25日以后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暂行规定》。
(二)2009年9月25日以前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目前施工现场尚未进行建筑节能施工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应当执行《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