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消[2011]65号的通知
外墙保温材料 65号文件和46号文件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主题词:消防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
公安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共印700份)公安部办公厅 2009年9月28 日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编者语】党中央国务院温总理对央视火灾的引发之源是非常重视,火灾发生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导致惨重的损失教训,不能再继续以往作法再做作下去,9月25日由公安部与住建部联合下发公通字[2009]46号文给我建筑全行业设计制造企业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文件,此文核心是解除只考虑建筑外保温而不考虑外墙装饰不防火的作法让它一去不复返!一句话:如果没有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保证,还谈得什么价值贵贱之分。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最新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a级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公消201165号
最新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确保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安全可靠,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资产安全,订立本规定。
2.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民用建筑的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设计、施工、验收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计要求第三条防火构造设计1.在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设计中,必需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防火构造要求。
2.外墙保温料子、装饰料子应分级防火,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应防火等级要求。
第四条布局设计1.设计时,应合理布置排烟、临时供电、消防设施等设备。
2.设计时,应考虑建筑结构设计要求,确保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不对建筑结构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条防火隔离设计1.设计时应合理设置自动防火门、防火玻璃等防火隔离设施。
2.设计时应将建筑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并设置适当的防火墙。
第三章施工要求第六条施工资质1.承当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工程施工的公司必需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
2.施工单位应依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施工人员进行作业。
第七条施工工艺1.施工时应依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确保施工工艺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2.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防止火源对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料子的损坏。
第八条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1.施工单位必需对施工人员进行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操作。
2.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本领。
第四章验收和维护管理第九条验收程序1.施工完毕后,应依照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进行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验收。
2.验收包含料子验收、施工质量验收、防火性能验收等环节,必需通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日常维护1.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日常维护工作由特地的维护人员负责。
关于外墙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文件淮公消[2011]25关于层转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的通知各消防大队、各有关单位:现将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层转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具体工作提如下要求:一、切实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抽查工作。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在受理设有外保温系统的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抽查申报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消防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
在开展设有外保温系统的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抽查时,凡发现消防设计文件中未明确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或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应不予审核合格或备案抽查合格。
二、切实加大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施工现场保温材料防火性能的监督抽查力度。
各大队近期应对本辖区在建工地进行一次排查摸底,对辖区内的所有新建项目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认真填写《施工现场排查统计表》(附件2),于3月底前上交。
各大队应切实加大在建工程外保温材料的监督抽查和违法处罚力度,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在建工程,应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督促建议单位更改设计重新报审,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查处。
各大队要将辖区内新建建筑的外保温材料列入必抽检项目,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安部消防局及省消防总队的通知要求,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必须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三、切实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在受理设有外保温系统的民用建筑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申报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对设有外保温系统的民用建筑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中,发现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不予验收合格或备案抽查合格,并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拆换。
最新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a级)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公消[2011]65号)
最新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建筑外保温最新消防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公安部消防局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2011年6月24日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新规范规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11]**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中央政法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公安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公安部办公厅2011年*月** 日印发。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1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
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
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
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简介
民用建筑外墙装饰材料在装饰美观的同时,还要考虑到防火安全的问题。
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对民用建筑外墙装饰材料进行了规范和管理,出台了《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建筑外墙保温系统
建筑外墙保温系统是指在墙体表面加上保温材料,通过施工工艺将保温材料与
墙体表面连接成一个整体,提高外墙的保温性能。
外墙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一般有聚苯乙烯板、聚氨酯板、硅酸盐板等。
在进行
保温施工时,需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特别是在防火方面,还需要注意以下要求:•外墙保温材料应该是防火等级不低于B1级的材料;
•保温层应接缝整齐,保温材料与基层表面粘结强度应符合规定;
•确保保温层表面不得出现大量气孔、空鼓、剥落现象等;
•保温材料不得短接或远离主体结构;
•在通风环境下,应注意保温材料表面温度不超过规定值。
建筑外墙装饰材料
建筑外墙装饰材料具有一定的装饰性和美观性,但同时也要保证防火安全。
由
于建筑外墙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较差,因此需要特别注意以下规定:
•外墙装饰材料的采用应该符合防火等级要求,不能使用燃烧性能较差的材料;
•外墙装饰材料应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能使用缺乏认证的材料;
•在使用外墙装饰材料时,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施工,而且应避免使用易燃材料;
•系统外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规定、材料粘结强度应符合规定。
结论
在进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施工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和标准进行,特别是在保证防火安全方面,更加需要注意。
我们应正确认识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时的重要性,从而为日后建筑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关于外墙保温防火规定、规范的几点说明
关于外墙保温防⽕规定、规范的⼏点说明关于外墙保温防⽕规定、规范的⼏点说明本说明梳理了公安部消防局和建设部针对保温防⽕问题在不同时期颁布的暂⾏规定、规范,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1 / 7学习交流⽂档⼆、公安部消防局65号⽂件2011年3⽉14⽇,公安部消防局下发了《关于进⼀步明确民⽤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附件2),其中规定: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民⽤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暂⾏规定》第⼆条规定,民⽤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三、国务院46号⽂件2011年12⽉30⽇,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附件3),其中第七条中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程的外保温材料⼀律不得使⽤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可燃材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订相关标准规范,加快研发和推⼴具有良好防⽕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2 / 7学习交流⽂档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建筑外保温材料系统的防⽕性能,减少⽕灾隐患。
四、建设部16号⽂件在国务院下发46号⽂之后,建设部紧随其后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作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附件4),其中要求:严格执⾏46号⽂。
建设部已经放开有机保温材料的使⽤。
五、公安部消防局305号⽂件2012年12⽉3⽇,公安部消防局下发《关于民⽤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消【2012】350号)(附件5),明确通知:2011年的65号⽂不再执⾏。
六、《建筑设计防⽕规范》(报批稿)2012年8⽉24⽇,公安部消防局天津消防所主编《建筑设计防⽕规范》,已完成报批稿(附件6)。
关于保温的部分有如下规定:3 / 7学习交流⽂档七、总结2009年2⽉9⽇发⽣北京央视⼤⽕,于是公安部和建设部在2009年9⽉28⽇联合下发46号⽂暂⾏规定,规4 / 7学习交流⽂档定的核⼼内容:允许在⼀定范围内使⽤有机保温材料,但在使⽤有机保温材料时,根据不同建筑⾼度采⽤不同要求的防⽕隔离带的防⽕构造措施。
保温防火等级要求
公消【2011】65号红头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1年3月14日下发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主题词:消防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
公安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共印700份)公安部办公厅2009年9月28 日印发承办人:沈纹张磊校对:马恒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09年9月25日联合颁布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该规定对规范外墙保温市场,减少建筑火灾事故,意义重大,市场参与各方(技术监督局、质监站、建设管理部门、墙改办、业主、开发商、施工企业、保温系统提供者和经营者)应积极贯彻实施该项规定,职能管理部门应针对此规定制定相关细则(包括处罚措施)以保证该规定有效执行。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或B1级。
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
公消 [2011]65号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文件公通字[2009]46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编者语】党中央国务院温总理对央视火灾的引发之源是非常重视,火灾发生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导致惨重的损失教训,不能再继续以往作法再做作下去,9月25日由公安部与住建部联合下发公通字[2009]46号文给我建筑全行业设计制造企业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文件,此文核心是解除只考虑建筑外保温而不考虑外墙装饰不防火的作法让它一去不复返!一句话:如果没有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保证,还谈得什么价值贵贱之分。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外墙装饰防火规定
不同气候区对节能有不同要求
华北地区(北京):65%
华中地区(上海):65%
华南地区(广州):50% 其余区域会根据自身的发展水平、气候特点等因素制定各 自的节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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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低的导热系数,确保了产品优越的保温性能;其他优越的 性能指标,确保了产品保温效果的长期性。
隔音性能
优越的吸音能力,大大提高了室内环境的舒适度。
轻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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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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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FE FACADE 防火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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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消[2011]65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公安部消防局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公安部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 A 级,且不应低于 B2 级。
第三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 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3 墙体编辑
第四条
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 10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2、高度大于等于 60m 小于 10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 当采用 B2 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 24m 小于 6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 当采用 B2 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 24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其中,当采用 B2 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六条
按本规定需要设置防火隔离带时,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 300mm 的 A 级保 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
第七条
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建筑外墙采用可燃保温 材料时,不宜采用着火后易脱落的瓷砖等材料。
4 屋顶编辑
第八条
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1.00h 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的保温材料 不应低于 B2 级;其他情况,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
第五条
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 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二)建筑高度小于 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或 B1 级。其中, 当采用 B1 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 层厚度不应小于 3mm。 (四)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 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 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 (五)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 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工作,提高建筑物的防火本领,保障人民生命资产安全,依据《建筑法》《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部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三条外墙保温系统的选材、施工和验收应符合以下标准:1. 保温料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具有相应的防火性能,并经过质量检测合格。
2. 硬件料子(固定件、胶粘剂等)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确保安全可靠,不得采用易燃料子。
3. 外墙保温系统施工应依照相关规范进行,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禁止存在渗漏、开裂和松动等缺陷。
4. 外墙保温系统的验收应由专业验收机构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外墙装饰的选材、施工和验收应符合以下标准:1. 装饰料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具有相应的防火性能,并经过质量检测合格。
2. 装饰料子的使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出建筑设计的承载本领。
3. 装饰施工应依照相关规范进行,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禁止存在开裂、脱落和松动等缺陷。
4. 外墙装饰的验收应由专业验收机构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五条为保证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工作的有效实施,应进行定期考核。
第六条定期考核应包含以下内容:1. 对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选材、施工和验收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符合管理标准。
2. 对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 就发现的问题,要求整改到位,并订立整改措施和时限。
第七条考核结果应及时通报相关责任人和管理部门。
第八条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1. 整改不到位的,暂时停止其相关工程或业务。
2. 多次考核不合格的,可依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警告、罚款甚至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等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为三年,届时可依据需要进行修订或续期。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民用建筑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
在追求建筑美观、舒适和节能的同时,建筑防火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性能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制定了(以下简称)。
的出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由于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引发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这些事故不仅暴露了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性能的薄弱环节,也反映出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不完善。
因此,的实施对于提高民用建筑的防火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的作用。
明确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
根据建筑的类型、高度和使用性质的不同,对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进行了分类规定。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高度大于等于 100 米的建筑以及高度大于等于 50 米的公共建筑,其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对于高度大于 24 米小于 50 米的公共建筑和高度大于 27 米小于 100 米的住宅建筑,其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
对于建筑高度不大于 24 米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不大于 27 米的住宅建筑,其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
这些规定旨在根据建筑的风险程度,合理选择外保温材料,降低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
在民用建筑外墙装饰方面,也提出了相应的防火要求。
外墙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同时,对于设置在建筑外墙上的广告牌、灯箱等户外设施,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并确保其与建筑主体结构之间的防火间距符合要求。
此外,还应加强对外墙装饰施工过程中的防火管理,严禁在施工期间使用明火作业,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还对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构造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
例如,对于采用 B1、B2 级保温材料的建筑,应在保温系统中设置防火隔离带,其宽度不应小于 300 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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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
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公消[2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
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