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消防局的【2011】 6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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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保温材料 65号文件和46号文件

外墙保温材料  65号文件和46号文件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主题词:消防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

公安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共印700份)公安部办公厅 2009年9月28 日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专业知识】工程技术知识:保温与防火“AB角”陷两难之困

【专业知识】工程技术知识:保温与防火“AB角”陷两难之困

【专业知识】工程技术知识:保温与防火“AB角”陷两难之困提要:在整个建材工业体系中,也许很难有一个分支能像外墙外保温材料这般错综复杂,甚至连一个明确的产业政策都难以统一和维系。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外墙保温企业尽管数量多,但整体规模偏小的问题突出,巨头企业不多,整体技术研发实力不足。

在整个建材工业体系中,也许很难有一个分支能像外墙外保温材料这般错综复杂,甚至连一个明确的产业政策都难以统一和维系。

究其症结,还归于在现有综合实力下,外墙外保温材料的效能很难两全。

是要兼顾建筑节能保温,还是完全向消除消防隐患倾斜?在多数人看来,这是一道无解难题。

也正因如此,我国外墙外保温市场混乱不堪,企业大多处于盲从阶段。

其实,对于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使用,我国已有三个相关规定:2009年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46号文,另一则是2011年公安部消防局下发的65号文。

根据文件,前者要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2级,而后者规定只能选用A级不燃材料。

然而,火灾烧出的65号文仅仅执行数月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便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称350号文),又提出取消执行65号文,并明确说明要严格执行不低于B2级阻燃材料的规定,至此,B级保温材料以燎原之势又重回市场。

从46号文到65号文,再到350号文的下发,相对应的材料选择,从B级到A级,再到B级,短短4年间,我国外墙外保温市场经历了几多起伏。

可以说,政策的混乱出台以及模糊导向,给本来就处在混乱中的外墙外保温市场着实添了把火。

在产业政策不明朗的现状下,从外墙外保温市场的自身原因出发,不难发现,技术难题、企业困惑以及无序的竞争环境也是加剧市场混乱的元凶。

鱼与熊掌何以兼得?矛盾和纠结能否化解?在拨开这场乱世之困的迷雾背后,在这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AB角之争中,我们如何才能寻找新的出路?技术之困:保温、防火难两全外墙保温主要是靠保温绝热材料作为建筑围护。

对新修订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相关问题的探讨

对新修订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相关问题的探讨

对新修订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相关问题的探讨顾正军;陈超;许飞【期刊名称】《城市与减灾》【年(卷),期】2013(000)002【总页数】4页(P11-14)【作者】顾正军;陈超;许飞【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正文语种】中文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第119号令),即决定对2009年5月施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原106号令)进行重新修订,并确定新修订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106号令)于2012年11月1日开始施行。

新106号令在修订中将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纳入消防监督管理范围,将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纳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进一步明确将室外装修、建筑保温等建设工程纳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调整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申报材料的范围,要求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且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明确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依法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

本文结合实际工作,对新106号令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作相关探讨。

新106号令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应纳入消防监督管理,其中新建、扩建、室内装修及用途变更的改建工程在新106号令中均明确了具体的申报要求,对于建筑保温相关情况的申报在新建、扩建的工程施工图、设计说明中也能得到体现,而对于室外装修的消防监督管理没有做出具体申报要求。

建议明确规定在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中涉及室外装修的,应同时申报室外装修的相关图纸和资料。

针对室外装修的消防技术规范和规定未成系统从笔者掌握的情况来看,目前仅有两条零散的法律、规章条文对室外装修的要求进行了说明,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公安部和住建部联合下发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中第七条规定,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

最新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a级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公消201165号

最新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a级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公消201165号

最新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关于外墙保温防火规定、规范的几点说明

关于外墙保温防火规定、规范的几点说明

关于外墙保温防火规定、规范的几点说明本说明梳理了公安部消防局和建设部针对保温防火问题在不同时期颁布的暂行规定、规范,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2011年3月14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附件2),其中规定: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三、国务院46号文件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附件3),其中第七条中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订相关标准规范,加快研发和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温材料系统的防火性能,减少火灾隐患。

四、建设部16号文件在国务院下发46号文之后,建设部紧随其后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文)(附件4),其中要求:严格执行46号文。

建设部已经放开有机保温材料的使用。

五、公安部消防局305号文件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消【2012】350号)(附件5),.明确通知:2011年的65号文不再执行。

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2012年8月24日,公安部消防局天津消防所主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完成报批稿(附件6)。

关于保温的部分有如下规定:.七、总结2009年2月9日发生北京央视大火,于是公安部和建设部在2009年9月28日联合下发46号文暂行规定,规定的核心内容:允许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有机保温材料,但在使用有机保温材料时,根据不同建筑高度采用不同要求的防火隔离带的防火构造措施。

外墙保温取消A级材料要求的通知

外墙保温取消A级材料要求的通知

后附取消A级的要求的通知全文保温取消A级防火要求65号文被废为认真吸取上海胶州路教师公寓“11·15”和沈阳皇朝万鑫大厦“2·3”大火教训,2011年3月14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对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使用及管理提出了应急性要求。

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2012年7月17日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使用外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及监督管理工作作了明确规定。

12月3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350号文),决定取消执行2011年3月14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65号文)。

但公告同时要求继续严格执行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2012年7月17日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B1及B2级保温材料属于可用范围我们在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中看到,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中关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特别是采用B1和B2级保温材料时,应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

外墙采用有机保温材料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要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梳理、检查和整改。

可见终止执行65号文后B1及B2级保温材料属于可用范围。

聚氨酯保温产品恢复使用短暂停滞后将大爆发上海市聚氨酯工业协会会长干永琴表示,保温材料应兼顾防火安全和节能降耗,聚氨酯就能很好兼顾两者;另上海大火多因人为造成,怪责材料有失公允,如在节能保温材料上裹足不前,会导致大量建筑停滞。

他同时表示,聚氨酯本身是安全的,行业是自律有准则的。

外墙保温材料防火等级

外墙保温材料防火等级

外墙保温材料防火等级建筑行业突然屏息的“65号文”,是公安部消防局在上海、沈阳等地发生几场火灾后,于2011年3月14日下发的。

该文件规定,自2011年3月15日起,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管一律从严,其中最具杀伤力的一条是:“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按照现行的《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A级为不燃材料,属无机保温材料。

然而就目前市场上看,A级保温材料寥寥无几,屈指可数,只有玻璃棉、岩棉板、泡沫玻璃、玻化微珠几种。

而目前在用的,只有岩棉板和玻化微珠。

但与A级保温材料相比,大受市场欢迎的则是有机保温材料。

这种被定性为B级的保温材料,分为三个等级,B1级是难燃,B2级是可燃,B3级是易燃。

目前我国市面流行的建筑外保温材料主要是由EPS(模塑聚苯板)、XPS(挤塑聚苯板)和PU(聚氨酯)三种有机泡沫塑料制成。

此前,2009年中央电视台新址发生大火之后,同年9月25日,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曾联合下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这份文件被业内称之为“46号文”,其中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并在建筑领域一直沿用。

这次“65号文”明确:“在新标准、规定未发布前,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也就意味着,如果不执行,或将通不过消防验收。

最严消防令,吓倒一片保温材料生产企业。

建筑物外墙一旦使用了防火不达标的有机保温材料,无异于埋下了长久隐患。

不可否认,有机材料在节能减排方面确实比无机材料好,但是在环保方面却比后者逊色。

有机保温材料具有重量轻、保温隔热性能好、可加工性好等优点,但其缺点则是不防火、稳定性差、不耐老化。

“虽然有机保温材料通过添加阻燃剂可以使其防火,但一旦在有明火的情况下,有机保温材料便会产生溶滴,当温度达到250℃以上时,其仍然会燃烧。

公安部、住建部49号文、65号文及建材防火等级分类

公安部、住建部49号文、65号文及建材防火等级分类

关于公安部最新的防火等级要求解读2009年10月《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2010年3月《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附件1《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附件2《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附件3 建材防火等级分类附件1《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消[2009]46号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消_2011_65号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消_2011_65号文原文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公安部消防局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外墙保温取消A级材料要求的通知(含公消〔2012〕350 号)

外墙保温取消A级材料要求的通知(含公消〔2012〕350 号)

后附取消A级的要求的通知全文保温取消A级防火要求65号文被废为认真吸取上海胶州路教师公寓“11·15”和沈阳皇朝万鑫大厦“2·3”大火教训,2011年3月14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对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使用及管理提出了应急性要求。

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2012年7月17日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使用外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及监督管理工作作了明确规定。

12月3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350号文),决定取消执行2011年3月14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65号文)。

但公告同时要求继续严格执行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2012年7月17日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B1及B2级保温材料属于可用范围我们在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中看到,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中关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特别是采用B1和B2级保温材料时,应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

外墙采用有机保温材料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要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梳理、检查和整改。

可见终止执行65号文后B1及B2级保温材料属于可用范围。

聚氨酯保温产品恢复使用短暂停滞后将大爆发上海市聚氨酯工业协会会长干永琴表示,保温材料应兼顾防火安全和节能降耗,聚氨酯就能很好兼顾两者;另上海大火多因人为造成,怪责材料有失公允,如在节能保温材料上裹足不前,会导致大量建筑停滞。

他同时表示,聚氨酯本身是安全的,行业是自律有准则的。

最新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a级)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公消[2011]65号)

最新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a级)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公消[2011]65号)

最新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公安部消防局—《汗蒸房消防安全整治要求》

公安部消防局—《汗蒸房消防安全整治要求》

公安部消防局—《汗蒸房消防安全整治要求》公安部消防局—《汗蒸房消防安全整治要求》此次整治的主要对象是顶棚、墙面或地面采用电加热、水暖(或蒸汽)供热且对外经营的汗蒸房。

重点就汗蒸场所的总体设置、安全疏散、装饰装修材料、电气安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具体要求如下:一、总体设置(一)汗蒸房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关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相关要求。

(二)汗蒸房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

电加热汗蒸房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四层及以上楼层。

(三)汗蒸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四)水暖(或蒸汽)供热汗蒸房设有燃油或燃气锅炉的,锅炉房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相关要求。

二、安全疏散(一)汗蒸房应布置在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确需设置在袋形走道两侧及尽端的,其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9m。

(二)汗蒸房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汗蒸房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9m。

三、装饰装修材料(一)汗蒸房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其顶棚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装饰。

电加热汗蒸房的墙面应为不燃装修装饰材料,地面应为不燃装修装饰材料。

(二)采用水暖(或蒸汽)供热的汗蒸房,其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大于100℃时,管道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大于100℃时,管道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四、电气安全(一)电加热汗蒸房应设置独立配电箱,配电箱及照明开关等电气设施应设置在汗蒸房外,且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

(二)每间汗蒸房的电加热设施应设置独立配电回路,电加热设施与照明线路不应合用回路,其配电线路出线开关均应设置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保护装置。

建筑外保温最新消防要求

建筑外保温最新消防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公安部消防局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公安部关于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型式认可管理制度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型式认可管理制度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型式认可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1.06.28•【文号】公消[2001]174号•【施行日期】2001.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1日)废止公安部关于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型式认可管理制度的通知(公消[2001]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了使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规则不断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WTO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结合国际认证的通行做法和国内企业的实际情况,公安部决定,采用以“型式检验+工厂条件+监督检验”为模式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替代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强制检验制度,并授权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具体实施。

为确保新老制度顺利转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适用于除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和消防车公告制度以外的各类消防产品的管理,并分批组织实施。

首批公布的产品目录共9类53种,包括原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6类43种和原实行强制检验制度管理的3类10种(见附件)。

其余列入该项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将于2002年底前陆续公布。

二、凡获得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颁发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并使用消防认可标志的消防产品,均可在市场流通。

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从2001年8月1日起开始受理首批目录范围内的型式认可申请。

从2002年5月1日起,原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6类产品中未获得型式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从2003年1月1日起,原实行强制检验制度管理的3类产品中未获得型式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公安部公消65号文件和公通字[2009]46号(民用建筑外保温)

公安部公消65号文件和公通字[2009]46号(民用建筑外保温)

公安部、住建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

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

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公消 [2011]65号

公消 [2011]65号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文件公通字[2009]46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编者语】党中央国务院温总理对央视火灾的引发之源是非常重视,火灾发生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导致惨重的损失教训,不能再继续以往作法再做作下去,9月25日由公安部与住建部联合下发公通字[2009]46号文给我建筑全行业设计制造企业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文件,此文核心是解除只考虑建筑外保温而不考虑外墙装饰不防火的作法让它一去不复返!一句话:如果没有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保证,还谈得什么价值贵贱之分。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消防65号文、容积率、规划审批

消防65号文、容积率、规划审批

辽宁省住宅与公建用地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关于印发《辽宁省住宅与公建用地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的通知(辽住建[2011]71号)各市规划局,有关市建委,绥中县规划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宅与公建用地容积率计算方法,我厅制定了《辽宁省住宅与公建用地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1年3月11日辽宁省住宅与公建用地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宅与公建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等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进行住宅与公建项目的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建设项目审批和规划核实等工作中计算容积率指标的适用本规定。

各级城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规划编制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容积率是指规划地块内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其中总建筑面积是指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总用地面积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用地面积总和。

第四条 本规定按照国标《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

第五条 住宅、公建建筑地上部分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部分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的具体办法由各市规定。

第六条 住宅建筑一般按照标准结构层计算层数。

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米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米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米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米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高层建筑中层高不足2.2米的设备层、避难层、结构转换层不计入层数,但应单独说明;建筑顶部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机房等不计入层数;建筑的底层车库、仓库,不论层高是否低于2.2米,都计入层数。

建筑地上、地下的层数分别计算、单独列出。

第七条 住宅建筑标准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等于4.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

部局关于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储备通知(2011)

部局关于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储备通知(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储备的通知公消[201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根据国办发[2009]59号文件和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现场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储备,促进应急救援能力提升,深入推进战勤保障体系建设,为打造消防“铁军”提供强有力保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储备规划论证。

要按照《公安消防部队跨区域地震救援预案》的相关要求,从编制规划入手,抓好应急救援装备储备建设的总体布局和评估论证,统筹推进应急救援装备储备建设。

要结合实际加强区域内应急救援装备储备,在认真分析区域内灾害事故特点和应急救援任务需求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详细、周密的应急救援装备储备建设规划。

总队级应急救援装备储备库的布局,要充分考虑区域内应急救援力量分布、重大危险源分布、灾害事故发生频率、交通运输状况、社会应急资源等因素;支队级应急救援装备储备库,应依托战勤保障大队建设。

各总队要按照相互衔接、分级互补的原则,研究制定与区域内应急救援任务相适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储备标准,以及应对不同灾害事故、执行不同应急救援任务、为不同规模作战力量提供保障时的装备配备标准,为规范应急救援装备储备管理、提高应急救援装备保障效益提供依据。

二、科学确定储备模式。

各级要在深入调研、综合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应急救援装备储备的品种、数量,建立完善与应急救援任务、灾害事故类别、作战力量调派相匹配的分类、分级的应急救援装备编成。

总队级应急救援装备储备库主要储备统一筹措的和市场供给量较少、使用频率较高、存储期较长的应急救援装备;支队级应急救援装备储备,要充分依托战勤保障大队,改变传统的备份式储备方式,正确把握在用装备、常用易损与特殊备用装备的储备比例。

各级应急救援装备储备要采取模块化的储备方式,按照装备编成,以模块箱组为存储载体,分类、分级地储备气象地质灾害救援、建筑物倒塌救援、山岳救援、水难救援、空难救援等所需的装备,提高应急救援装备储备的集成化、专勤化水平,同时,要区分携行装备和前送装备,确保装备保障的及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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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工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建筑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公消[2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注、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公安部消防局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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