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问公安部消防局“65号文”
消防法律常识问答(12P)
消防法律常识问答(12P)1. 《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是什么时候颁布的?答: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于9月1日起实施。
2. 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什么时候实施的?答:2002年5月1日实施。
3. 假报火警应受到什么处罚?答:假报火警是违法行为,会受到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4. 公安部61号令的规定是:答: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与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与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5. 《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第五条规定是指:答: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6. 单位如何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答: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要紧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省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与政协所属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要紧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人全面负责。
7.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什么消防安全职责?答:(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与组织保障;(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与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8. 单位如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答:单位能够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能够由单位的某们副职担任,也能够单独设置或者者聘任,直接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公安部消防局出台消防便民利民服务七项措施
公安部消防局出台消防便民利民服务七项措施据公安部消防局消息,日前,全国消防社会公众服务平台政府网站正式开通并面向社会运行,这是国内首个依托互联网开展在线消防业务的政务“直通车”网站,也是公安部消防局近日推出的七项公安消防便民利民服务措施中的一项内容。
公安部消防局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创新消防社会管理工作,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着力回应人民群众新期盼,公安部消防局结合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从消防行政审批、承担应急救援、改进社会消防培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向社会集中推出七项公安消防便民利民服务措施。
这七项公安消防便民利民服务措施是:一、依法应当经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的建设工程,发挥施工图审查机构作用,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质量和办事效率。
二、在互联网公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让社会监督和督促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整改。
三、在互联网“消防社会公众服务平台”公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审批结果,公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结果,方便公众查询。
四、在依法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同时,提供山地遇险、水域遇险、异物被卡、电梯被困救援和摘马蜂窝、旱灾送水、排涝等社会救助服务,积极为民排忧解难。
五、加强危险化学品等灾害事故处置技战术研究,完善与环保、安监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提高协同处置能力,减少次生灾害和环境污染对民众的危害。
六、在鉴定任务繁重或交通不便的省份,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一站多点”建设,方便群众就近鉴定;推进灭火救援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为开展士兵和多种形式队伍消防员职业鉴定提供条件。
七、根据季节特点和火灾规律,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新兴媒介和宣传载体发布消防安全常识,便于公众学习;组织官兵和广大志愿者深入家庭、学校、社区、农村和人员密集场所,开展面对面的消防宣传教育;开放各地消防站和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组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群众、学校师生等参观学习。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2]65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6.19【实施日期】2012.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进一步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持续增强消防安全硬实力,不断改善消防安全软环境,有效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建立起与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生态城市的定位相符合,与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战略相适应,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新期待的现代化消防安全体系,全面提高我市整体抗御火灾和其他特殊灾害事故的能力,为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
以消防工作联席会议为平台,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消防工作的统筹和领导,制定年度消防工作重点,开展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推动落实“十二五”消防规划,加强消防监督、监管,不断完善社会消防工作体系;加快完善城市建成区公共消防设施布局,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基础建设,健全消防综合防灾减灾体系,统筹协调市区与农村、中心城区与滨海新区、新城区与旧城区的社会消防事业发展,合理配置公共消防设施。
最新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全文
最新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全文」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完善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部决定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将第六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将第二款修改为:“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将第四项修改为:“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将第二款修改为:“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三)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2)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修订)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调整消防救援领域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归口事宜的公告-
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调整消防救援领域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归口事宜的公告正文:----------------------------------------------------------------------------------------------------------------------------------------------------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调整消防救援领域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归口事宜的公告以下165项原由公安部归口管理的消防救援领域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划转至应急管理部统一归口管理,调整后的标准编号由应急管理部发布。
特此公告。
公安部应急管理部2020年5月28日165项消防救援领域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清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1消防用无线电话机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2GA 87-1994防火刨花板通用技术条件3GA 91-1995阻燃篷布通用技术条件4GA 96-1995铺地纺织品静电性能参数及测量方法5GA 97-1995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墙通用技术条件6GA/T 229-1999火灾报警设备图形符号7GA 303-2001软质阻燃聚氨酯泡沫塑料8GA 305-2001电气安装用阻燃PVC塑料平导管通用技术条件9GA 386-2002防火卷帘控制器10GA 411-2003化学氧消防自救呼吸器11消防员灭火防护靴12GA 7-2004消防手套13GA 93-2004防火门闭门器14GA 478-2004电缆用阻燃包带15GA 480.1-2004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16GA 480.2-2004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第2部分:常规消防安全标志17GA 480.3-2004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第3部分:蓄光消防安全标志18GA 480.4-2004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第4部分:逆向反射消防安全标志19GA 480.5-2004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第5部分:荧光反射消防安全标志20GA 480.6-2004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第6部分:搪瓷消防安全标志21消防用防坠落装备22GA 495-2004阻燃铺地材料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23GA 503-200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24GA 504-2004阻燃装饰织物25GA/T 505-2004材料的火灾场景烟气制取方法26GA/T 506-2004火灾烟气毒性危险评价方法——动物试验方法27GA 534-2005脉冲气压喷雾水枪通用技术条件28GA 535-2005阻燃及耐火电缆阻燃橡皮绝缘电缆分级和要求29GA/T 536.2-2005易然易爆危险品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第2部分:易燃固体分级试验方法30GA/T 536.3-2005易然易爆危险品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第3部分:易于自燃的物质分级试验方法31易然易爆危险品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第4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物质分级试验方法32GA/T 536.5-2005易然易爆危险品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第5部分:固体氧化性物质分级试验方法33GA/T 537-2005母线干线系统(母线槽)阻燃、防火、耐火性能的试验方法34GA 545.1-2005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第1部分:消防车辆动态终端机35GA 545.2-2005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第2部分:消防车辆动态管理中心收发装置36GA 578-2005超细干粉灭火剂37GA/T 579-2005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38GA 603-2006防火卷帘用卷门机39GA 13-2006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40GA/T 620-2006消防职业安全与健康41消防培训基地训练设施建设标准42GA 630-2006消防腰斧43GA 631-2006消防救生气垫44GA 632-2006正压式消防氧气呼吸器45GA 633-2006消防员抢险救援防护服装46GA/T 635-2006消防用红外热像仪47GA/T 636-2006气体灭火剂的毒性试验和评价方法48GA 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49GA 137-2007消防梯50GA 306.1-2007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第1部分:阻燃电缆51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第2部分:耐火电缆52GA 703-2007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53GA/T 714-2007构件用防火保护材料快速升温耐火试验方法54GA 768-2008消防摩托车55GA 770-2008消防员化学防护服装56GA/T 798-2008排油烟气防火止回阀57GA/T 812-2008火灾原因调查指南58GA 817-2009喷射无机纤维防火材料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59GA 211-2009消防排烟风机耐高温试验方法60GA 821-2009消防水鹤61泡沫喷雾灭火装置62GA 835-2009油浸变压器排油注氮灭火装置63GA 839-2009火灾现场勘验规则64GA 846-2009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65GA 847-2009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软件通用技术要求66GA 139-2009灭火器箱67GA 86-2009简易式灭火器68GA 856.1-2009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第1部分:命名与术语69GA 856.2-2009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第2部分:服饰70GA 856.3-2009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第3部分:春秋制服71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第4部分:夏季制服72GA 856.5-2009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第5部分:冬季制服73GA 856.6-2009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第6部分:执勤帽74GA 138-2010消防斧75GA 863-2010消防用易熔合金元件通用要求76GA/T 536.6-2010易燃易爆危险品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第6部分:液体氧化性物质77GA 868-2010分水器和集水器78GA 869-2010消防员灭火防护头套79GA 61-2010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80GA/T 875-2010火场通信控制台81消防机器人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82GA 499.1-2010气溶胶灭火系统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83GA 79-2010消防球阀84GA 941-2011化工装置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技术要求85GA 942-2011网柵隔断式烟热训练室技术要求86GA 943-2011消防员高空心理训练装置技术要求87GA 159-2011水基型阻燃处理剂88GA/T 967-2011消防安全训练要则89GA/T 968-2011消防员现场紧急救护指南90GA/T 969-2011火幕墙训练设施技术要求91危险化学品泄露事故处置行动要则92GA/T 971.1-2011消防卫星通信系统第1部分:系统总体要求93GA/T 971.2-2011消防卫星通信系统第2部分:便携式卫星站94GA 979-2012D类干粉灭火剂95GA 982-2012哈龙灭火系统工况评定96GA 498-2012厨房设备灭火装置97GA/T 999-2012防排烟系统现场性能试验方法热烟试验法98GA 304-2012塑料管道阻火圈99GA 533-2012挡烟垂壁100GA 1025-2012消防产品消防安全要求101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102GA 1034-2012火灾事故调查案卷制作103GA 1035-2012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104GA/T 1039-2012消防员心理训练指南105GA/T 1041-2012跨区域灭火救援指挥导则106GA/T 1040-2013建筑倒塌事故救援行动规程107GA 621-2013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108GA 622-2013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109GA/T 110-2013建筑构件用防火保护材料通用要求110GA 1061-2013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111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112GA/T 536.1-2013易燃易爆危险品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第1部分:火灾危险性分级113GA/T 536.7-2013易燃易爆危险品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第7部分:易燃气雾剂分级试验方法114GA 1086-2013消防员单兵通信系统通用技术要求115GA 602-2013干粉灭火装置116GA 185-2014火灾损失统计方法117GA 1131-201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118GA 10-2014消防员灭火防护服119GA/T 1150-2014消防搜救犬队建设标准120GA 1151-2014火灾报警系统无线通信功能通用要求12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122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123GA 1167-2014探火管式灭火装置124GA/T 1190-2014地下建筑火灾扑救行动指南125GA/T 1191-2014高层建筑火灾扑救行动指南126GA/T 1192-2014火灾信息报告规定127GA/T 720-2014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128GA 1203-2014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充装规定129GA 1204-2014移动式消防储水装置130GA 1205-2014灭火毯131注氮控氧防火装置132GA/T 1245-2015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133GA/T 1249-2015火灾现场照相规则134GA/T 1250-2015消防产品分类及型号编制导则135GA 1261-2015长管空气呼吸器136GA 1264-2015公共汽车客舱固定灭火系统137GA 1265-2015蓄冷型消防员降温背心138GA/T 1270-2015火灾事故技术调查工作规则139GA 44-2015消防头盔140GA 634-2015消防员隔热防护服141灭火器维修142GA 1273-2015消防员防护辅助装备消防员护目镜143GA 1274-2015消防员防护辅助装备阻燃毛衣144GA/T 1275-2015石油储罐火灾扑救行动指南145GA/T 1276-2015道路交通事故被困人员解救行动指南146GA 1282-2015灭火救援装备储备管理通则147GA 1283-2015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148GA 39-2016消防车消防要求和试验方法149GA 1288-2016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150GA/T 1289-2016燃烧训练室技术要求15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152GA 180-2016轻便消防水龙153GA 1298-2016细水雾枪154GA/T 1300-2016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与评审155GA 1301-2016火灾原因认定规则156GA 836-201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157GA/T 1338-2016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工作规范158GA/T 1340-2016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159GA/T 1369-201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导则160GA/T 1339-2017119接警调度工作规程161建筑火灾荷载调查与统计分析方法162GA/T 1428-2017消防用荧光棒163GA/T 1463-2018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164GA/T 1464-2018火灾调查职业危害安全防护规程165GA/T 1465-2018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信息管理——结束——。
外墙保温取消A级材料要求的通知(含公消〔2012〕350 号)
后附取消A级的要求的通知全文保温取消A级防火要求65号文被废为认真吸取上海胶州路教师公寓“11·15”和沈阳皇朝万鑫大厦“2·3”大火教训,2011年3月14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对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使用及管理提出了应急性要求。
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2012年7月17日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使用外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及监督管理工作作了明确规定。
12月3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350号文),决定取消执行2011年3月14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65号文)。
但公告同时要求继续严格执行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2012年7月17日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B1及B2级保温材料属于可用范围我们在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中看到,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中关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特别是采用B1和B2级保温材料时,应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
外墙采用有机保温材料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要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梳理、检查和整改。
可见终止执行65号文后B1及B2级保温材料属于可用范围。
聚氨酯保温产品恢复使用短暂停滞后将大爆发上海市聚氨酯工业协会会长干永琴表示,保温材料应兼顾防火安全和节能降耗,聚氨酯就能很好兼顾两者;另上海大火多因人为造成,怪责材料有失公允,如在节能保温材料上裹足不前,会导致大量建筑停滞。
他同时表示,聚氨酯本身是安全的,行业是自律有准则的。
四问公安部消防局“65号文”
四问公安部消防局“65号文”的行政合法性公安部消防局于2011年3月14日发布“公消(2011)6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通知》(以下简称“65号文”),此通知让老百姓情何以堪?问问公安部消防局,您能解答以下四个问题吗?一问:下级行政机关能否撤销上级行政机关的文件?2009年9月25日,公安部、住建部联合发布的“公通字【2009】46号”《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该规定是以公安部名义起草并发布的文件,是属于公安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部门规章。
该规定的存废、变更,只能由公安部、国务院或法律予以规定。
而你局的“65号文”却规定:“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作为公安部下属的消防局发布的“65号文”公然否定和改变了公安部“46号文”中的规定,是典型的下级行政机关撤销和否定上级行政机关文件的违法行政行为。
二问:单一行政机关能否撤销多部门行政机关联合行政行为的文件?“46号文”是公安部与住建部联合发布的文件,即使“65号文”可以代表公安部的意见,但也不能代替住建部的意见,更何况你们消防局并不等于公安部。
原由两部门联合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现由单一的行政机关下属单位擅自进行了否定。
是属单一行政机关撤销多部门行政机关联合行政行为的违法行政行为。
三问:“65号文”是否是史上最牛的具有溯及力的行政文件?“65号文”规定:“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从这一规定可以清楚的看出,这份行政通知是具有溯及力的,不管是通知发出之前消防方案是否已经通过消防部门的审批,也不管是否已经在施工,都应拆除,还不管其他主管部门是否同意,都应配合你们消防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
隧道消防技术规范
目录100 总则 (1)101 概述 (1)101.1 项目概况 (1)101.2 工程范围 (1)101.3 界面划分 (3)101.4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8)102 定义和缩写 (9)102.1 定义 (9)102.2 缩写 (10)103 环境条件 (10)103.1 自然环境条件 (10)103.2 设备的工作条件 (11)103.3 环境保护 (12)104工程进度 (12)105实施的标准与法规 (15)105.1 概述 (15)105.2 标准和规程 (15)105.3 标准的一致性 (15)105.4 矛盾的处理原则 (16)105.5 标准的版本 (16)105.6 单位 (16)105.7 样本 (16)105.8计量 (16)106 合同管理 (18)106.1 概述 (18)106.2 人事 (19)106.3 商务关系信函和订单的拷贝件 (19)107 设计 (19)107.1 承包人负责的设计 (19)107.2 提交设计文件 (19)107.3 设计评审/批准程序 (21)107.4 设计的注册 (22)108 工厂测试与监造 (22)108.1 概述 (22)108.2 工厂验收测试 (23)108.3 质量保证 (24)109 运输 (25)109.1 设备的包装与防护 (25)109.2 现场检查 (25)110 设备审批 (25)110.1 审批 (25)110.2 设备的实地使用与工艺规程 (26)111许可证、证明书及其它类似的书面承诺 (27)112承包人工作通道及设备区域 (27)113进驻工地 (27)113.1 运输至工地 (28)113.2 临时工程 (28)113.3 承包人驻地建设 (28)113.4 施工临时用电 (28)114正常工作时间 (28)115施工工地的安全措施 (29)115.1 安全法规 (29)115.2 安全措施的实施 (29)115.3 一般安全措施 (29)115.4 消防规程和安全措施 (30)115.5 急救与医疗设备 (30)115.6 危险品和辐射 (30)115.7 测试中的机电设备 (31)115.8 承包人的设备 (31)115.9 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测试合格证 (31)116进度照片和录像 (31)117宣传资料 (31)118机电设备的安装和完工测试 (32)118.1 安装 (32)118.2 完工测试 (32)119调试 (35)120试运行和验收 (35)120.1 试运行的环境条件 (35)120.2 试运行 (35)120.3 施工记录 (36)120.4 竣工图 (36)120.5 交工及竣工验收 (36)121 备件和专用工具 (37)121.1 专用工具和测试设备 (37)121.2 随机备件 (37)121.3 备件及维修仪表、工具的费用 (38)122缺陷责任期 (38)123维修及操作和维修手册(O&M手册) (38)123.1 维修 (38)123.2 操作和维修手册(O&M手册) (38)124技术培训 (42)125技术支持 (43)125.1 需要承包人提供的设备 (43)125.2技术支援 (43)125.3 软件修改 (43)126计算机配置 (43)127文件柜及配套桌椅 (43)128保险配套桌椅 (43)128 保险 (44)200消防设施 (45)201消防设施 (45)201.1 灭火器 (45)201.2 消火栓和水成膜泡沫灭火装置 (45)201.3 隧道消防给水方式 (46)201.4 消防给水管道 (47)201.5其它设施 (47)202 消防设施施工 (50)202.1通则 (50)202.2 给水管网 (50)202.3 高位水池、集水池要求 (52)202.4 泵房 (53)202.5 消防器具 (55)202.6 质量检验 (57)203 火灾自动报警子系统 (59)203.1 概述 (59)203.2 系统构成方案 (60)203.3 功能要求 (61)203.4 设备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62)100总则101 概述101.1 项目概况湖北省郧县(鄂豫省界)至十堰高速公路是交通部编制的《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公路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刚要》中侯马至十堰高速公路的组成部分,也是湖北省规划建设的“六纵五横一环”(简称“651”)骨架公路网中第六纵的重要组成路段。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修订)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部关于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9.09.20•【文号】公消[1999]290号•【施行日期】1999.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公告--《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公安部关于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公消[1999]290号1999年9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6号),现将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需要明确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消防法》实施之前公安部发布的有关消防监督管理的规章的效力问题。
公安部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制定的规章,在《消防法》实施之后,凡与《消防法》不抵触的条文仍然有效;规章中的个别条文与《消防法》有抵触的,该条文不再执行。
如责令停产停业,过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规定是强制性措施,现在按照《消防法》规定是行政处罚。
因此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中设定责令停产停业作为强制性措施的条款和法律文书应当停止使用。
二、关于“责令停止举办”的性质。
《消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举办”,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解释,“责令停止举办”不是行政处罚,是公安消防机构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因此,“责令停止举办”的性质,应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三、关于消防监督执法主体的称谓。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和消防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不得将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大队和消防局、分局、科两种称谓混用,只能使用其中一种称谓;也不得使用各类专用章或者带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字样的印章。
关于公安部65号文件-保温材料选用
公安部65文明确表示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并且,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那么目前市场上到底有哪些A级保温材料呢?目前市场上的A级材料相对较少,主要有发泡水泥、发泡陶瓷、反射隔热涂料、岩棉板、粉醛树脂等几类。
现在让我们来分析一下这几种产品的优劣。
一、发泡陶瓷保温板原料是采用陶瓷陶土尾矿、陶瓷碎片、掺加料等作为主要原料,经1100℃左右的高温焙烧,自然熔融发泡形成高气孔率的均匀闭孔陶瓷材料。
具有热传导率低、不燃、防火、与水泥砂浆及混凝土等相容性好、吸水率低、热胀冷缩下不变形、不收缩等优点。
发泡陶瓷保温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具有常规外保温所不具备的优点:(1)各组成材料均为无机材料,耐高温、不燃、防火。
(2)耐久性好,不老化。
(3)与水泥砂浆、混凝土等很好地粘结,采用普通水泥砂浆就能很好地粘结、抹面,无需采用聚合物粘结砂浆、抹面砂浆、增强网,施工工序少,系统抗裂、防渗,质量通病少。
(4)吸水率低,与水泥砂浆、饰面砖粘结牢固,外贴饰面砖安全、可靠。
(5)与建筑物同寿命,全寿命周期内无需再增加费用进行维修、改造,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费用,综合成本低。
缺点是:1、资源有限,真正意义上的陶瓷陶土产品资源是有限的,难以量产。
2、导热系数在0。
1,相对较差,如用做外墙保温,厚度较厚。
3、价格较高。
由于受资源限制,再加上要达到保温的厚度要求,价格比其他同类A级产品要高出许多。
二、建筑用反射隔热涂料建筑反射隔热涂料外墙漆是有优质纯丙烯酸酯共聚乳液最子女反射隔热功能性材料,金红石型钛白粉及其它颜填料,进口助剂,应用独特工艺技术精制而成,是一种具有各种优异性能的外墙面用漆,A级防火、荷载轻,附着力强,防水抗开裂,异型表面容易施工,工期短,使用寿命长等优点。
优点:1、A级防火,不燃材料制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2.19•【文号】国办发明电[2004]9号•【施行日期】2004.02.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9号)公安部、林业局《关于立即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二月十九日关于立即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消防安全工作关系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的具体行动。
2004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和部署,总体上看,全国消防安全工作有所进展,但形势依然严峻。
2月15日,吉林省吉林市、浙江省海宁市发生特大火灾,共造成93人死亡。
此外,广西、福建、江西等地近期先后发生数起森林火灾,共造成26人死亡。
这些火灾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全力抢救伤员,做好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迅速组织安全大检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面对严峻的消防安全形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7号)的要求,充分认识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当前消防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充分认识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危害性,认真吸取“2·15”特大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抓实消防安全工作。
目前正值春季火灾多发期,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立即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彻底排查火灾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彻底进行整改。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切实预防和遏制重大亡人火灾事故及集中开展暑期学校消防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切实预防和遏制重大亡人火灾事故及集中开展暑期学校消防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5.08.08•【文号】公消[2005]316号•【施行日期】2005.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切实预防和遏制重大亡人火灾事故及集中开展暑期学校消防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公消[2005]3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上半年,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入开展了商场(市场)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落实《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开展了学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并持续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活动,消除了一大批火灾隐患,有效改善了消防安全环境,火灾起数、死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都有不同程度下降。
但是,进入7月份以来,一些地方接连发生了重大亡人火灾:7月13日,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黄羊乡一村民住宅因小孩玩火发生火灾,死3人。
7月14日,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上塘镇一居民住宅发生火灾,死3人。
7月17日,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溪坪街一居民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300平方米,3名小孩死亡,3人受伤。
7月18日,江西省新建县生米镇曾港村一村民住宅因使用蜡烛不慎发生火灾,3人被烧死。
7月21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万佳百货大楼首层一水果商店因店主自备小型发电机在使用过程中加注汽油时起火引燃店内可燃物发生火灾,造成3名小孩死亡。
7月21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胜利南街一土特产日杂门市部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
7月26日,江苏省无锡市精细化工厂六氯环戊二烯生产车间发生爆炸,造成9人死亡,3人受伤。
8月2日,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渔村大路物资楼宿舍23号一居民住宅发生火灾,造成4人死亡。
8月4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长安乡的四川宫阙老窖集团公司酒库罐区一存250吨的储酒罐发生爆炸燃烧,致整个罐区和包装车间全部着火,并致相邻的18个罐发生严重泄漏,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
2024年夏季高温消防安全工作注意事项(三篇)
2024年夏季高温消防安全工作注意事项一、加强消防安全教育。
各部门、科室要利用会议和学习时机,专门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要教育员工牢固树立消防工作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熟练掌握消防、自救的基本知识和消防器材的安全操作规程,通过教育和引导切实提高员工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各部门、科室要根据《消防法》赋予的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思想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主体意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切实做到部门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对本部门的消防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人员,要针对性地重点防范、重点督查、重点要求,真正使安全措施到位,安全制度落实。
三、认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各部门、科室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对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
要求在各区域内不得随意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准私接电线、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人员下班离开办公室前,必须认真检查电源是否切断,火源是否熄灭;要保持公共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处的畅通;公共区域统一配置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得挪作他用。
各部门、科室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以确保公司消防安全。
四、各单位对本单位对口管理的外来施工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与教育,督促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进行效果验收,确保施工单位作业施工安全。
2024年夏季高温消防安全工作注意事项(二)1. 检查消防设施:对消防水源、灭火器、喷淋系统等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加强对各类火灾隐患的排查工作,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储和使用情况,及时整改问题。
3. 定期演练消防逃生:组织员工进行定期的消防逃生演练,确保员工掌握正确逃生方法和应对火灾的基本常识。
4. 防范高温火灾:加强对高温天气下易发生火灾的场所的监控,特别是厨房、电气设备区域等,要加强检查和防范措施。
消防安全细节问题若干问(doc 2页)
消防安全细节问题若干问◆为避免安全方面的问题发生,怎么办?答:随时发现潜在的问题和危险(设备、设施);报告任何不正常的情况(疑人、疑事、疑物);做好事故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
◆发现客人携带武器入店时,怎么办?答:密切监控,摸清情况(房号、人数);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有可能,应予以控制并暂扣所携带的武器,对当事人进行调查,通知公安部门前来处理;注意行踪,发现有危险迹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危险和伤害;配合、协助公安部门行动,但不可莽撞或冒险行事,以防造成不必要的危险或伤亡。
◆发现在酒店过夜的车辆的窗或门未关时,怎么办?答:通知大堂副理,与保安人员配合检查车内物品;清点车内的物品,做好登记,能关上的,尽量替其关上、锁好窗。
无法关、锁的,应将车内物品暂收留、保管。
对该车辆留意监护,待司机出现,对其说明情况,请其领回物品(注意查明核实,防止窃车);如车上载有违禁危险物品,应立即报公安部门处理。
◆当发生灾害或突发事故时,怎么办?答:立即向保安报警、向上级报告;由酒店总经理临时工时成立紧急指挥小组;组织“抢救、抢险、抢修”突击队,分工指派工作;安定客人情绪,尽可能提供服务,疏散、引导客人,做好对客人的解释工作;与外界保持联系,随时请求援助(公安、消防、医院、其它酒店等)。
◆当遇到客人发生人身事故或病危时,怎么办?答:大堂副理应立即与最近的医院取得联系;在急救车与医务人员未赶到之前,员工中受过训练的急救员应根据病人或伤者的情况采取简易的医疗措施。
例如:对大出血、中毒、触电、窒息或其他导致呼吸、心跳困难的症状,应采取简易的包扎、止血、人工呼吸、心肺恢复抢救术等;不可随便使用药物;当医务人员到场后,由他们担负起抢救的责任,酒店应提供一切方便。
◆发现浓烟或明火时,怎么办?答:任何人发现浓烟或明火时都应立即向酒店电话总机或保安值班室报警;如生命安全不受威胁,报警人员应坚守现场,利用现场的灭火器材尽力扑救,防止火灾蔓延扩大,直到酒店消防队员到达;总机或保安消防中心接到报警,应立即按程序通知有关人员;酒店消防队员接到报警,应立即赶到“消防中心”,穿戴好消防服,随身携带防毒面具及有关器材,徒步或乘坐消防电梯赶到火场;利用一切消防器材、设备,尽力扑救初起火灾;酒店有关领导接到火灾报告,按程序分别到现场和“消防中心”指挥灭火行动;所有人员按既定的预案到位,组织人员增援现场,疏散工作队待命,安定客人与员工情绪。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修订)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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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公安部消防局“65号文”的行政合法性
公安部消防局于2011年3月14日发布“公消(2011)6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通知》(以下简称“65号文”),此通知让老百姓情何以堪?问问公安部消防局,您能解答以下四个问题吗?
一问:下级行政机关能否撤销上级行政机关的文件?
2009年9月25日,公安部、住建部联合发布的“公通字【2009】46号”《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该规定是以公安部名义起草并发布的文件,是属于公安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部门规章。
该规定的存废、变更,只能由公安部、国务院或法律予以规定。
而你局的“65号文”却规定:“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作为公安部下属的消防局发布的“65号文”公然否定和改变了公安部“46
号文”中的规定,是典型的下级行政机关撤销和否定上级行政机关文件的违法行政行为。
二问:单一行政机关能否撤销多部门行政机关联合行政行为的文件?
“46号文”是公安部与住建部联合发布的文件,即使“65号文”可以代表公安部的意见,但也不能代替住建部的意见,更何况你们消防局并不等于公安部。
原由两部门联合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现由单一的行政机关下属单位擅自进行了否定。
是属单一行政机关撤销多部门行政机关联合行政行为的违法行政行为。
三问:“65号文”是否是史上最牛的具有溯及力的行政文件?
“65号文”规定:“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从这一规定可以清楚的看出,这份行政通知是具有溯及力的,不管是通知发出之前消防方案是否已经通过消防部门的审批,也不管是否已经在施工,都应拆除,还不管其他主管部门是否同意,都应配合你们消防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
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必须要由国家的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由有权解释法律的机关作出解释。
在我国的现有法律建设立法体系中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在制定法律过程中都应避免溯及既往的问题,而你局作出的这一份司局级的文件可以公然挑战立法过程中有权溯及既往的法律底线。
四问:你局有权越俎代庖,可以为其他职能部门代为行政行为?
保温材料B级标准是国务院节能减排办、住建部、建筑材料联合会(原国家建材局)、国家发改委墙体办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的大政方针综合考虑后而制订当前最适合我国国情的保温建筑材料,而你局单一执法部门却把应由专职主管部门确定的B级类保温材料全部给毙,致使连建筑高度也不要区分,一刀切,那么今后中国北方的所有建筑外保温材料只剩下一种A级材料了,且不说A级材料如果广泛使用在所有的建筑物中是否符合环保要求,这还涉及到国家环保总局的职能部分,单从行政职能角度说,你局有否这项要权力?是哪个上级行政机关赋予你局这样越俎代疱的权力吗?
我们可以肯定的说,只要有任何一家建设单位敢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这份“65号文”,只要上述四个问题有一个能够成立的话,这份文件必将被法院判令撤销。
唉,作为国家级的行政执法单位,连这些最基本的行政法原理都不懂,这叫全国的百姓如何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