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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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保温(防火)材料
一. 基础文件
1). 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其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3.2 符号与缩写
ΔT 温升[ K]
Δm 质量损失率[%]
F s 燃烧长度[mm]
FIGRA 用于分级的燃烧增长率指数
FIGRA0.2MJ 总放热量门槛值为0.2MJ的燃烧增长率指数
FIGRA0.4MJ 总放热量门槛值为0.4MJ的燃烧增长率指数
LFS 火焰横向蔓延长度[m]
PCS 总热值[MJ/kg或MJ/m2]
PCI 净热值[MJ/kg或MJ/m2]
SMOGRA 烟气生成速率
Ti 持续燃烧时间[s]
THR600s时间为600s时的总放热量[MJ]
TSP600s时间为600s时烟气产生量[m2]
CF 临界热辐射通量[kW/[m2]
m/由试验方法中规定的最少数量的试验获取的一组连续参数结果的平均值
m 按7.3中规定程序获取的一组连续参数结果的平均值,其用于燃烧性能分级C 材料产烟浓度[mg/L]
Y 材料产烟率[%]
4燃烧性能等级
制品燃烧性能等级和其燃烧性能的对应关系在下列表格中列出:
表1是关于除铺地材料以外的建筑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其燃烧性能的对应关系;
燃烧性能为某一等级的制品被认为满足低于该等级的任一等级的全部要求。
表1 建筑材料及制品(铺地材料除外)燃烧性能分级
附录GB8624-1997《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
2) 关于实施国家标准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若干问题的通知
公消[2007]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天津警官培训基地,公安部天津、上海、沈阳、四川消防研究所,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国家标准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已于
2006年6月19日发布,并已于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由于该标准新版GB8624-2006与旧版GB8624-1997在原理、分级结构、试验方法等方面有较大差异,为确保新旧标准体系的平稳过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3月1日起,对于已按照该标准旧版GB8624-1997检验的建筑材料,在其检验报告有效期内,检验报告继续有效,其监督检验样品和委托检验样品可仍按照GB8624-1997执行。除此之外,应按
GB8624-2006进行检验和分级。
二、目前,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关于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与GB8624-1997的分级方法相对应,在目前这些规范尚未完成相关修订的情况下,为保证现行规范和GB8624-2006的顺利实施,各地可暂参照以下分级对比关系,规范修订后,按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1、按GB8624-2006检验判断为A1级和A2级的,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1997的A级;
2、按GB8624-2006检验判断为B级和C级的,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1997的B1级;
3、按GB8624-2006检验判断为D级和E级的,对应于相关规范和
GB8624-1997的B2级。
可编辑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3)
公通字[2009]46号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
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mm。(四)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