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53号
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
各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 号)和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 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系统的工程质量,现将《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二年九月三日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建文[2012]100 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 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墙保温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质量应严格执行《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外墙内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T261等相关标准、规范、构造图集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总高度超过50 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十八层的居住建筑,不宜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
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八层的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不宜采用面砖饰面。
采用膨胀聚苯板、挤塑聚苯板、岩棉保温板、酚醛保温板、聚氨酯保温板、发泡水泥保温板作外墙外保温时,不应采用面砖饰面。
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八层的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不宜采用保温砂浆类产品,建筑总高度小于24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小于八层的居住建筑采用保温砂浆类产品时,当采用涂料饰面时外外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40 mm,采用面砖饰面时其外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30 mm。
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和国家、湖北省省政策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和可燃材料。
《市城建委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武城建【2013】269号)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民用建筑的墙体、屋面、楼板保温工程中禁止设计和使用保温砂浆类产品。
2014年1月1日前已设计保温砂浆类产品并已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尚未施工的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对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253-2011)和湖北省、武汉市相关技术要求实施。
七、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规范以及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变更。
八、其它保温材料的应用范围及管理要求仍执行《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武城建规〔2012〕253号)。
2013年12月2日
二、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图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本《通知》和国家标准规范及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在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外墙热工性能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CL建筑体系、蒸压加气混凝土精确砌块自保温墙体、现浇大模内置等自保温系统和保温隔热板材。
三、设计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保温材料的设计。当设计使用保温隔热板材时,应选用具备完整应用技术标准体系的保温隔热板材,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保温隔热板材的厚度、密度、强度、燃烧性能、导热系数和修正系数等技术性能指标。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设计保温砂浆类产品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五、施工单位在建筑保温工程施工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系统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技术要求编制保温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报监理单位确认。
六、施工单位应按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构件,经相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保温工程施工,设计单位和材料供应商应对从事保温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鄂建文[2010]107号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鄂建文[2010]107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2010-6-21 0:00:00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了加强我省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应用管理,确保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外墙保温技术的发展状况,经研究,现就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通知如下:一、大力推广应用外墙自保温系统外墙自保温系统是由具有保温隔热性能的节能型墙体材料与配套砂浆砌筑的墙体和与之配套的热桥处理措施,按照一定的建筑构造形成有机整体,使建筑外墙的热工性能等指标符合相应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墙体保温隔热技术体系。
该系统具有工序简单、施工方便、安全性能好、便于维修改造、与建筑物同寿命等特点,是节能建筑外墙保温技术发展的主要方向。
为规范墙体自保温系统推广应用,现提出如下要求:1、墙体自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的技术性能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通过省级评估论证并列入《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
2、砌块类外墙自保温系统及整套组成材料(包括节能型砌块、配套砌筑及抹灰砂浆、热桥处理用保温系统材料等) 应符合《砌块类外墙自保温系统技术条件(试行)》(见附件)的要求。
3、在进行框架结构(包括部分框剪结构)建筑节能设计时,应优先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外墙自保温系统。
二、加强外墙外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1、建筑总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18层的居住建筑,不宜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EPS双面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除外)。
2、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设计、施工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
设计单位应将防火要求纳入系统设计,明确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构造及组成材料的性能指标;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要求将防火构造施工纳入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加强易燃材料的现场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确保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安全可靠,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资产安全,订立本规定。
2.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民用建筑的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设计、施工、验收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计要求第三条防火构造设计1.在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设计中,必需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防火构造要求。
2.外墙保温料子、装饰料子应分级防火,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应防火等级要求。
第四条布局设计1.设计时,应合理布置排烟、临时供电、消防设施等设备。
2.设计时,应考虑建筑结构设计要求,确保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不对建筑结构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条防火隔离设计1.设计时应合理设置自动防火门、防火玻璃等防火隔离设施。
2.设计时应将建筑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并设置适当的防火墙。
第三章施工要求第六条施工资质1.承当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工程施工的公司必需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
2.施工单位应依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施工人员进行作业。
第七条施工工艺1.施工时应依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确保施工工艺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2.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防止火源对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料子的损坏。
第八条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1.施工单位必需对施工人员进行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操作。
2.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本领。
第四章验收和维护管理第九条验收程序1.施工完毕后,应依照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进行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验收。
2.验收包含料子验收、施工质量验收、防火性能验收等环节,必需通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日常维护1.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日常维护工作由特地的维护人员负责。
石墨模塑聚苯板保温工程技术规定试行
⽯墨模塑聚苯板保温⼯程技术规定试⾏WJG 124 —2014⽯墨模塑聚苯板外墙保温⼯程技术规定(试⾏)2014 年 6⽉10⽇发布 2014 年7⽉1⽇实施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前⾔为规范⽯墨模塑聚苯板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保温⼯程中的应⽤,依据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武汉市民⽤建筑⼯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武城建规[2012]253号)及《市城建委关于民⽤建筑保温⼯程禁⽌使⽤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武城建[2013]269号),参考《外墙外保温⼯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外墙内保温⼯程技术规程》JGJ/T261—2011、《模塑聚苯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GB/T29906—2013等标准认真总结经验,在对⽯墨模塑聚苯板及其系统组成材料和性能进⾏⼤量试验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本技术规定。
本规定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性能要求;5.设计;6.施⼯;7.验收。
本规定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由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本规定主编单位: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湖北邱⽒节能建材⾼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规定参编单位: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武汉⼟⽊建筑学会建筑材料专业委员会武汉明华利源节能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武汉百思特建材有限公司本规定主要起草⼈员:肖钢童明德李上宾邱杰儒邓在洲易炎华王保华马建新郑根旺⽅民谢军王明军许进黄飞许超本规定主要审查⼈员:姜洪义王爱勋何世全彭德柱李⽂艺陈桂营朱光霖⽬次1总则1.0.1为贯彻国家和武汉市有关建筑节能⼯程的规定,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规范GEPS 板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程应⽤,保证⼯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于武汉地区新建、扩建、改建民⽤建筑采⽤GEPS板外墙保温系统的建筑节能⼯程的材料、设计、施⼯及验收。
1.0.3在执⾏本规定时,尚应符合国家、⾏业标准规范和武汉市现⾏有关管理规定。
2 术语2.0.1 ⽯墨模塑聚苯板指将含有⽯墨的⿊⾊可发性聚苯⼄烯⼩珠粒经发泡后模塑成型的板材。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确保外墙保温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建筑节能和外墙保温技术发展状况,经研究,现就进一歩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大力推广安全可靠的外墙保温系统安全可靠的外墙保温系统应满足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具备施工安装工序简单、操作方便、质量可控、安全耐久和便于维修改造等特点。
现就推广安全可靠外墙保温系统规定如下:(一)外墙保温工程应采用预制构件、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并应由同一供应商提供配套的组成材料和型式检验报告。
(二)外墙外保温应优先选用保温装饰一体化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外模内置双网EPS现浇混凝土系统。
当采用保温装饰一体化保温系统时,一体化板单位面积质量不宜大于20㎏/m2。
其安装方式及使用高度应根据系统抗风压性能实测值验算确定。
(三)外墙内保温仅适用于全装修成品住宅,其供暖空调区域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40㎜。
(四)整体剪力墙结构应优先选用内置保温现浇混凝土复合剪力墙系统。
(五)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应优先选用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墙板。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宜选用保温装饰一体化的外墙保温系统。
(六)框架结构(包括部分剪力墙结构)应选用蒸压高性能加气混凝土砌块自保温体系。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浅析玻化微珠砂浆外墙保温脱落维修措施
浅析玻化微珠砂浆外墙保温脱落维修措施摘要:外墙保温是当前建筑构造做法中的重要措施,玻化微珠砂浆是常见的外墙外保温材料,然近年来玻化微珠砂浆外墙脱落现象频发,引发多起安全事故。
本文紧密结合工程案例,分析了玻化微珠保温砂浆外墙保温层脱落的原因,并根据原因制定了全过程维修措施。
关键词:玻化微珠、外墙保温、脱落、措施1 玻化微珠砂浆外墙保温系统玻化微珠保温砂浆是一种新型绿色无机材料,无毒无害,具有优良的吸音、透气、耐高温、耐冻性能。
具有良好的和易性、保水性,附着力强,面层不空鼓。
其材料燃烧性能为A1级,可耐1000摄氏度以上高温。
适用于钢筋混凝土、加气混凝土砌块、多孔砖、灰砂砖等墙体的内外墙保。
自2010年以来玻化微珠保温砂浆在武汉市内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在应用过程中出现了产品质量不稳定、施工工艺难以控制等现象,存在安全隐患。
以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某小区为例(下称该小区),设计采用的是玻化微珠砂浆外墙保温材料,交房3年后出现了外墙保温层脱落现象,造成了负面社会影响。
针对较多玻化微珠外墙保温脱落问题的发生,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3年12月下发《市城建委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武城建【2013】269号令),明确玻化微珠保温砂浆禁止使用[1]。
2 玻化微珠外墙保温维修措施2.1外墙缺陷种类及测量玻化微珠外墙保温砂浆常出现的缺陷有开裂、脱落、空鼓,为了具体量化缺陷的面积及分布情况,可采用红外热像仪进行了外墙粘结缺陷检测。
红外热成像是通过接受外墙体的红外辐射,把外墙表面的温度差异以可视的图像的形式显示出来,通过温度的分布状态可以直观地检测建筑物表层和浅表层的缺陷及损伤[2]。
2.2外墙维修方案该小区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原设计方案为玻化微珠保温砂浆,构造做法:玻化微珠保温砂浆(45mm)+水泥砂浆保护层(3mm)+水泥石灰砂浆、聚合物砂浆(15mm)+水泥砂浆(5mm)+外墙涂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鄂建文〔2021〕4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外墙保温是建筑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建筑能效、提升工程品质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外墙保温因系统选用不合理、材料质量不合格、设计深度不足、施工控制不严等原因,导致保温层开裂、空鼓、脱落、拆除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使用安全和节能效果。
为保障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安全,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建筑领域“双碳”目标,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我省节能产业及技术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工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选用外墙保温系统外墙保温系统选用应符合“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美观实用”的原则,应满足现行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一)重点推广1.外墙保温工程应优先选用墙体自保温系统、保温与结构一体化系统。
2.框架结构和框架剪力墙结构选用高性能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板)自保温系统或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
3.剪力墙结构选用内置保温现浇复合剪力墙系统、EPS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保温系统或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
4.装配式建筑选用高性能蒸压加气混凝土板自保温系统、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墙板系统或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
(二)限制与禁止使用1.外墙内保温系统(内侧墙粘贴高性能蒸压加气混凝土保温板除外)仅适用于全装修建筑。
2.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应用高度不应超过100米。
3.禁止使用燃烧性能低于B1级的外墙保温材料。
4.浆料类(含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保温系统禁止用于外墙外保温工程;用于外墙内保温工程时,只能在热桥翻包、门窗洞口等局部部位及厨房、卫生间使用。
《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不详 信息来源:湖北武汉建委 发布时间:2006-10-27
《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建[2006] 224 号
市建筑节能办、建筑质监站、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外墙保温系统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作健康发展,现将《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一日
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对外墙保温工程的实施情况组织专项验收,并将专项验收报告报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外墙保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违反建筑节能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房屋使用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外墙外保温系统进行维护。
第十五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条 外墙保温系统的整套组成材料必须由该系统产品制造商提供,系统产品制造商对整套材料的质量负责。外墙保温系统产品制造商及施工单位应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列入企业质量管理的内容,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四条 外墙保温系统不符合相应标准、规范或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时,建设单位应根据《“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建标[2005]124号)的要求,由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对所采用的保温系统(包括系统组成材料、构造、施工工艺等)进行论证,并按规定程序核准后组织实施。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限制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限制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31•【字号】武城建规〔2017〕4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限制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委),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新建民用建筑能效,促进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发展,限制使用高能源消耗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技术和产品,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工程实际,我委组织专家对保温浆体材料的技术性能和使用效果进行了论证,并广泛征求了各相关方意见,决定在我市限制使用保温浆体材料,允许局部使用无机保温浆体材料,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无机保温浆体材料只适用于局部位置的保温处理,适用范围如下:(一)外墙内保温系统:疏散楼梯间、避难间、避难走道、厨房、卫生间,外墙内保温系统热桥翻包部位(图一、图二,图示见附件,下同);外墙内保温系统中的门窗上口(图三)、窗下口(图四)、门窗侧口(图五)。
(二)外墙外保温系统:门窗上口(图六)、窗下口(图七)、门窗侧口(图八),装饰线条(出挑长度≤150mm、高度≤120mm)(图九)。
二、局部保温处理使用无机保温浆体材料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设计单位在上述部位采用无机保温浆体材料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厚度、密度、强度、导热系数、燃烧性能等技术指标,并应符合《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T253-2011)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52号)文件的相关要求。
(二)保温浆体材料系统供应商提供的保温隔热系统各组成砂浆(界面砂浆、保温隔热砂浆、抗裂砂浆)均应为单组分干混砂浆;保温浆体材料系统供应商应提供系统及所有组成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明、产品说明书和施工指导文件,并对系统产品的质量负责。
武汉市城建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城建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城建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建设局(住建局),市建管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根据省住建厅《湖北省建筑市场“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21〕1567号)的要求,现将市城建局制定的《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2021年9月28日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省住建厅《湖北省建筑市场“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21〕1567号)的要求,为有效遏制我市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简称“三包一挂”)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查找我市当前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市场中存在“三包一挂”现象的突出问题,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依法查处违规的市场主体,堵塞监管漏洞,补齐工作短板,建立有效制度机制,强化和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
二、组织领导市城建局成立由夏平同志为组长,周才志同志为副组长,建管处、质安处、设计处及稽查站、质监站、市政站、安全站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组员的“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专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局建管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协调。
同时,由市安全站和市稽查站分别设立督导检查小组。
市安全站牵头(市政站、质监站配合)负责对市管工程项目开展“三包一挂”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市稽查站负责对各区开展“三包一挂”整治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和工作稽查(见附件1)。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12•【字号】武城建规〔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工作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建管站(节能办),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单位: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5]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依据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生产并符合我市使用相关规定的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我市不再办理告知性备案,原《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证》予以取消。
为方便查询,武汉建筑节能网将发布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信息,企业可自愿申请发布。
二、凡无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新材料,其生产企业编制的企业标准应当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符合我市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相关规定,方可在我市使用。
生产企业可向省住建部门申请新产品(材料)鉴定或新技术(工艺)认证,取得《湖北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证书》和列入《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目录》。
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对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新材料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程序如下:(一)申请人登陆武汉市建筑节能网()下载《武汉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新产品、新材料告知性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并提供如下备案材料报送至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武汉市民之家)市城建委“窗口”:《湖北省建设科技成果项目推广应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产品标准及应用技术规定。
(二)“窗口”受理后,后台(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在3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复核,材料齐全的,在武汉市建筑节能网上予以备案公告,有效期为《湖北省建设科技成果项目推广应用证书》有效期时限。
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为了规范外墙保温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建筑安全和居住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施工前的准备工作1. 编制施工方案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方案,编制施工方案,明确施工的具体流程、措施和计划。
2. 审查材料及设备施工单位应对外墙保温工程所需要的材料和设备进行审查,确保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3. 确认人员岗位施工单位应明确各个施工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资质。
第三章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1. 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现场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的秩序和安全。
2. 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3. 关键节点的监控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外墙保温工程关键节点的监控,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符合设计和技术要求。
第四章质量验收与保证1. 施工结束验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2. 质保期及维护施工单位应提供一定期限的质保期,对施工质量进行保证,同时提供维护服务,确保工程的长久健康运行。
第五章相关责任与处罚1. 责任追究对于因施工单位的过失或疏忽导致施工质量问题的,应该及时追究责任。
2. 处罚措施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六章其他1. 日常管理施工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质量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2. 技术培训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和专业素质。
本管理制度对外墙保温工程的质量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希望各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确保施工质量,保障建筑安全和居住环境。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城建〔2014〕219号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城建〔2014〕219号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建厅的统一部署,决定自即日至2016年8月份,利用两年时间,在全市集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现将《武汉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两年行动取得实效。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10月10日武汉市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建设工程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民经济投资效益、建筑业可持续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市【2014】130号)及省住建厅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两年治理行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坚决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建筑业企业行为,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素质,促进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全面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1、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全面排查武汉市在建建筑工程使用含六溴环十二烷的墙体保温材料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全面排查武汉市在建建筑工程使用含六溴环十二烷的墙体保温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0.21•【字号】•【施行日期】202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全面排查武汉市在建建筑工程使用含六溴环十二烷的墙体保温材料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市两级印发的《关于落实〈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生产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21〕46号)和《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城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落实〈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生产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确保如期实现履约目标,进一步做好全市建设工程领域禁止六溴环十二烷使用工作,现决定全面排查在建建筑工程使用含六溴环十二烷的墙体保温材料情况,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开展在建建筑工程项目自查市建筑质监站、各区(开发区)建设局负责通知市管、区管在建建筑工程开展在建工程使用含六溴环十二烷的墙体保温材料情况全面自查,要求各在建工程于2021年10月21日-2021年10月22日全面自查使用含有六溴环十二烷的墙体保温材料情况,建立自查台帐。
二、全面排查全市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市建筑质监站、各区(开发区)建设局于2021年10月25日-2021年10月29日开展为期一周的全面排查,全面排查市管、区管在建建筑工程项目是否使用含有六溴环十二烷的墙体保温材料,建立排查工作台账,并于2021年11月5日前将检查中使用了含六溴环十二烷的墙体保温材料的在建建筑工程排查表(表格见附件)向市城建局进行报送。
三、强化全市在建建筑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加强政策宣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对于已进场的含有六溴环十二烷的墙体保温材料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进行重点监管,建设、施工单位需做好生产安排,于2021年12月26日起全面停止使用含六溴环十二烷的墙体保温材料。
武城建规〔2013〕3号(质量保证体系)
武城建规〔2013〕1号市城建委关于发布《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市建管各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体系,依据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市城建委制定了《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工作规定(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6月20日起在我市试行。
市、区各相关管理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督促各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质量保证体系达标工作,对不达标的要立即责令整改。
要认真检查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对质量标准体系未建立或者未正常运行的,对相关单位责任人要进行约谈、通报批评。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6月14日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体系,依据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施工及监理活动,其质量保证体系应当遵守本规定;勘察、设计及检测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行业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体系,是指建设(含BT业主、代建单位,下同)、施工、监理等单位(下称建设各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在工程项目部建立并有效运转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组织保证体系、制度保证体系和工作保证体系等。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区管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由建设各方结合实际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前制定完毕,建设单位负责对建设各方制定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进行检查。
建设各方应定期对项目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建设各方工程项目部(下称项目部)每季度应向其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报告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
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012〕253号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文号:武城建规〔2012〕253号各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和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系统的工程质量,现将《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建文[2012]100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墙保温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质量应严格执行《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外墙内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T261等相关标准、规范、构造图集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总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十八层的居住建筑,不宜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
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八层的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不宜采用面砖饰面。
采用膨胀聚苯板、挤塑聚苯板、岩棉保温板、酚醛保温板、聚氨酯保温板、发泡水泥保温板作外墙外保温时,不应采用面砖饰面。
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八层的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不宜采用保温砂浆类产品,建筑总高度小于24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小于八层的居住建筑采用保温砂浆类产品时,当采用涂料饰面时外外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40 mm,采用面砖饰面时其外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30 mm。
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和国家、湖北省省政策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和可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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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武城建规〔2012〕253号
各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和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系统的工程质量,现将《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建文[2012]100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墙保温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质量应严格执行《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外墙内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T261等相关标准、规范、构造图集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总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十八层的居住建筑,不宜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
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八层的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不宜采用面砖饰面。
采用膨胀聚苯板、挤塑聚苯板、岩棉保温板、酚醛保温板、聚氨酯保温板、发泡水泥保温板作外墙外保温时,不应采用面砖饰面。
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八层的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不宜采用保温砂浆类产品,建筑总高度小于24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小于八层的居住建筑采用保温砂浆类产品时,当采用涂料饰面时外外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40 mm,采用面砖饰面时其外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30 mm。
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和国家、湖北省省政策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和可燃材料。
第四条在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外墙热工性能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CL建筑体系、加气混凝土精确砌块自保温墙体、现浇大模内置等自保温系统。
第五条对外墙保温材料(含屋面保温材料)及系统的应用实施目录和备案管理,凡在建筑工程上使用的墙体保温材料及系统应通过省住建厅评估论证,列入推广目录,并按规定程序报市城建委备案。
第六条外墙保温材料及系统的供应商应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的产品,企业应制
定企业标准和保温工程施工作业指导书,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备案、发布,其性能指标应严于同类产品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按照《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将防火要求纳入系统设计内容,明确外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及组成材料的性能指标;须设置防火隔离带的,其设计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防火隔离带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的A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
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2、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标明防火隔离带的位置、标高和隔离带高度。
3、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有防火隔离带的构造详图。
在构造详图中,应当反映防火隔离带和外保温系统不同材料交接处的防水、抗裂和安全性等技术处理措施。
4、高度小于100m的居住建筑,当采用B1级外保温材料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
高度小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不包含幕墙式建筑),当采用B1级外保温材料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
第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严格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并将外墙保温工程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第九条外墙保温工程设计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委托该项目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将变更内容送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重新进行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并不得降低设计标准。
第十条外墙保温材料及系统不符合相应标准、规范或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时,建设单位可以报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所采用的保温系统(包括系统组成材料、构造、施工工艺等)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一条外墙保温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执行。
第十二条外墙保温系统施工单位应成套采购外墙保温系统所有组成材料,供应商应对该系统的所有组成材料做出技术规定,提供系统及所有组成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明,系统供应商和施工单位对外墙保温系统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该系统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技术要求编制外墙保温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报监理单位确认。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按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构件,经相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保温工程施工,设计单位和供应商并应对从事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第十五条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应有完善的系统设计、施工和监理技术方案,并符合以下要求:
1、系统应严格执行标准、规程构造要求,并增加机械锚固措施,锚固件应可靠锚入基层墙体。
塑料锚栓和塑料胀锚螺钉在混凝土和砖墙内的有效锚固深度不小于30mm,在加气混凝土砌块砖墙内的有效锚固深度不小于40mm,锚固件抗拉承载力标准值不小于0.8kN,现场应作拉拔试验检测。
2、系统采用的保温材料、锚固件、抗裂砂浆、胶粘剂、界面砂浆、增强网、饰面砖、填缝材料等要具有相容性,且各项性能指标都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并按规定进行现场复验。
3、应选用粘贴面带有燕尾槽的饰面砖,且使用专用的水泥基粘结砂浆粘贴,粘贴面积100%。
饰面砖单位面积质量不大于20kg/m2,单块面砖面积不大于0.01m2,面砖吸水率不大于3%。
4、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应设置保温层伸缩缝和饰面砖分格缝,伸缩缝和分格缝的竖向和横向间距均不得大于4m,面砖间缝宽不小于5mm,并采取柔性、耐候的防水材料勾缝处理,确保面层不渗水。
5、系统高度在20m以上的部分,每隔一至二层应设置保温层托架加强,托架应固定牢固满足荷载设计、防腐和耐久性要求。
6、系统应按照《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的规定经过耐候性、耐冻融、抗风压、抗震性等安全和耐久性试验,当系统组成材料发生变更时应重新进行该项检验。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规范以及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做好监理日志。
监理单位应对保温系统的组成材料进场质量技术资料进行检查确认后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并应督促外墙保温系统供应商和施工单位按本《规定》第十五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第十七条外墙保温工程采用的保温材料及系统在进场时,监理单位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1、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
2、导热系数、材料密度、压缩强度、尺寸稳定性;
3、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
4、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5、保温浆料作保温层时,应在施工现场制作同条件养护试样,进行导热系数、干密度、压缩强度指标检测;
6、必要时,可增加其他复验项目或在合同中约定复验项目。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在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应明确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安排专人进行消防安全巡逻,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
施工单位应在改造施工前编制施工消防工作方案,对居住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疏散演练,在建筑内安装火灾警报装置;施工期间,施工单位要有专人值守,一旦发生火情立即处置。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和建筑保温材料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温材料进场后,要远离火源。
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安全覆盖,或将保温材料涂抹防护层后再进入施工现场。
动火作业应安排在节能保温施工作业之前,保温材料的施工要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未涂抹防护层的保温材料的裸露施工高度不能超过3个楼层,并做到及时覆盖,减少保温材料的裸露面积和时间。
动用明火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
动火作业前应对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对无法移动的可燃物要用不燃材料覆盖及隔离并安排动火监护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动火作业后,应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灾隐患后,动火操作和监护人员方可离开。
第二十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应管理机构要加强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质量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在对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保障安全的具体措施进行审查,不具备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对于不具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防护条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建设工程要依法督促整改;应将外墙保温工程纳入质量监督、工程监督巡查和工程竣工备案的重要内容;严格按国家、省及本《规定》加强对外墙保温材料及系统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有效期五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俗话说得好:“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知恩图报,是做人的良知;忘恩负义,被人们所不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