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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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工程建设各方:

经研究决定,由_ ___ __为本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成立监督小组,具体负责本工程质量监督的联系、管理与督办工作。

联系电话:_ __ _ __ 办公地址:_ ___ __

一、监督工作的方式:

(一)质量监督工作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

(二)监督机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安排不同的监督小组进行交叉抽查。

(三)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监督工程师负责督办,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

二、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与频次:

(一)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

1、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

3、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4、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5、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及验收资料(包括施工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实体检测报告等);

6、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情况;

7、质量问题(事故)处理情况。

(二)监督抽查的频次:

每个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抽查不少于1次(主体结构每10层不少于1次),装饰装修施工阶段每2个月不少于1次。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工作,由监督小组进行监督抽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同步现场监督或在验收合格后再抽查

的方式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应采用同步现场监督的方式。

三、监督工作要求:

(一)施工现场应准备一套经图审办审查合格,并加盖图审专用章的施工图,随时备查。

(二)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桩基、深基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网架)、幕墙、建筑节能等)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查和监理单位评估完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前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填写《验收监督通知单》,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和验收组成员书面通知质监机构(同时附施工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现场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各质量责任主体签署的验收记录表和验收会议纪要提交监督机构存档。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06.30

•【字号】鄂建文[2012]52号

•【施行日期】2012.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

隔热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鄂建文[2012]5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无机轻集料砂浆类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在我省建筑节能工程中的应用量快速增长,由于存在生产企业规模小、产品质量不稳定、施工控制不严等因素,已对建筑保温工程质量构成不利影响。为规范市场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建筑外墙应用的无机轻集料砂浆应以膨胀玻化微珠为保温隔热材料。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的性能应符合《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253-2011)干密度Ⅰ型的要求,相应的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只能采用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

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各组成砂浆(界面砂浆、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抗裂砂浆)均应为单组分干混砂浆。其系统构造、性能指标与检验方法、设计、施工、验收除必须符合《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

(JGJ253-2011)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之外,还应满足《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技术条件》(附件1)的要求。

湖北地区民用建筑设计中常用外墙保温材料选用探讨

湖北地区民用建筑设计中常用外墙保温材料选用探讨

湖北地区民用建筑设计中常用外墙保温材料选用探讨

在湖北地区民用建筑设计中,外墙保温材料的选用通常是建筑设计中比较重要的一个

环节。外墙保温材料的选用不仅涉及建筑的能源消耗和经济性等方面的问题,还关系到建

筑的安全、环保和舒适性等方面。因此,选用适宜的外墙保温材料是确保建筑安全、实现

节能和环保等目标的重要一步。

目前,湖北地区常用的外墙保温材料主要有聚苯乙烯(PS)、聚氨酯(PU)、岩棉、玻璃

棉和EPS等。这些材料在保温性能、防火性能、耐久性、施工便捷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下面就这些材料的特点和适用性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聚苯乙烯(PS)是一种常用的外墙保温材料。它具有保温性能好、质轻、易施工

等特点。同时,PS材料的价格相对较为低廉,是一种比较经济的保温材料。在湖北这样的寒冷地区,采用PS材料可以有效提高建筑的保温性,从而减少能源消耗,降低居民的采

暖费用。不过,由于PS材料的防火性能较差,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会对建筑的安全造成

威胁。

其次,聚氨酯(PU)材料是一种优质的外墙保温材料。它的保温性能优异、密度轻、强

度高、防火性能好等优点,使得它成为了湖北地区建筑设计中的重要材料之一。除此之外,PU材料的制作和施工都非常方便,可以减少工期和工程成本。不过,PU材料的价格相对

较高,需要在设计中进行充分评估后才能做出最终的选择。

再次,岩棉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外墙保温材料。岩棉材料具有优异的保温性和防火性能,同时有一定的减震效果。在湖北地区这样的地方,岩棉材料的保温性能非常优越,能够很

好地应对寒冷的气候。此外,岩棉材料还有非常好的隔音效果,可以提高住宅居民的生活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

公安部、住建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

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

[2009]46号)

信息来源:新乡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浏览次数:306 发布时间:2009-11-27 17:43:53

公安部、住建部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核心提示: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通字[2009]46号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

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

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

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石墨模塑聚苯板保温工程技术规定试行

石墨模塑聚苯板保温工程技术规定试行

⽯墨模塑聚苯板保温⼯程技术规定试⾏

WJG 124 —2014

⽯墨模塑聚苯板外墙保温⼯程

技术规定(试⾏)

2014 年 6⽉10⽇发布 2014 年7⽉1⽇实施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前⾔

为规范⽯墨模塑聚苯板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保温⼯程中的应⽤,依据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武汉市民⽤建筑⼯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武城建规[2012]253号)及《市城建委关于民⽤建筑保温⼯程禁⽌使⽤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武城建[2013]269号),参考《外墙外保温⼯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外墙内保温⼯程技术规程》JGJ/T261—2011、《模塑聚苯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GB/T29906—2013等标准认真总结经验,在对⽯墨模塑聚苯板及其系统组成材料和性能进⾏⼤量试验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本技术规定。

本规定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性能要求;

5.设计;

6.施⼯;

7.验收。本规定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由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本规定主编单位: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

湖北邱⽒节能建材⾼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规定参编单位: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武汉⼟⽊建筑学会建筑材料专业委员会

武汉明华利源节能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武汉百思特建材有限公司

本规定主要起草⼈员:肖钢童明德李上宾邱杰儒邓在洲

易炎华王保华马建新郑根旺⽅民

谢军王明军许进黄飞许超本规定主要审查⼈员:姜洪义王爱勋何世全彭德柱李⽂艺

陈桂营朱光霖

⽬次

1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和武汉市有关建筑节能⼯程的规定,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规范GEPS 板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程应⽤,保证⼯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定。

武汉市城建委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武城建〔2013〕269号

武汉市城建委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武城建〔2013〕269号

武汉市城建委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

时间::2014-02-15 栏目:建筑周边编辑:建筑质检员点击:1980 次

市城建委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

文号:武城建〔2013〕269号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墙改与节能办)、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自2010年以来,无机保温砂浆和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等建筑保温浆体材料(以下简称“保温砂浆”)已在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中得到应用,但在应用过程中出现了产品质量不稳定、施工工艺难以控制等现象,存在安全隐患。针对这些情况,近年来市城建委结合工程应用实际需要,大力推广保温隔热板材和墙体自保温技术,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进一步提高建筑保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经研究,现对《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武城建规〔2012〕253号)部分内容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民用建筑的墙体、屋面、楼板保温工程中禁止设计和使用保温砂浆类产品。

2014年1月1日前已设计保温砂浆类产品并已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尚未施工的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对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253-2011)和湖北省、武汉市相关技术要求实施。

二、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图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本《通知》和国家标准规范及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在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外墙热工性能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CL建筑体系、蒸压加气混凝土精确砌块自保温墙体、现浇大模内置等自保温系统和保温隔热板材。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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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确保外墙保温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建筑节能和外墙保温技术发展状况,经研究,现就进一歩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大力推广安全可靠的外墙保温系统

安全可靠的外墙保温系统应满足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具备施工安装工序简单、操作方便、质量可控、安全耐久和便于维修改造等特点。现就推广安全可靠外墙保温系统规定如下:(一)外墙保温工程应采用预制构件、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并应由同一供应商提供配套的组成材料和型式检验报告。

(二)外墙外保温应优先选用保温装饰一体化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外模内置双网EPS现浇混凝土系统。当采用保温装饰一体化保温系统时,一体化板单位面积质量不宜大于20㎏/m2。其安装方式及使用高度应根据系统抗风压性能实测值验算确定。

(三)外墙内保温仅适用于全装修成品住宅,其供暖空调区域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40㎜。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9.09.25

•【文号】公通字[2009]46号

•【施行日期】2009.09.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09]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

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09]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

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关于加强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有效预防外墙保温工程脱落、渗漏等质量隐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在建筑物外墙外侧后粘贴保温板并进行薄抹灰的外墙保温系统,包括聚苯板薄抹灰外墙保温系统、岩棉板薄抹灰外墙保温系统等。

对保温与建筑外墙结构一体化外墙保温系统、非透明幕墙外墙保温系统、保温装饰板外墙保温系统等,有关管理要求及技术要求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鼓励采用保温与建筑外墙结构一体化外墙保温系统。

第五条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依法对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外墙保温系统供应商对所提供的系统及材料质量负责,质量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

上述责任主体及单位除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外,应同时执行建筑节能监管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将外墙保温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并对外墙保温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将外墙保温工程肢解

发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作业人员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

第七条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设计深度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对涉及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关键节点等必须明确具体做法和相关技术措施。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经审查批准的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文件;对涉及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变更,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工

程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11.19

•【字号】鄂建文〔2021〕47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工程管理

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外墙保温是建筑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建筑能效、提升工程品质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外墙保温因系统选用不合理、材料质量不合格、设计深度不足、施工控制不严等原因,导致保温层开裂、空鼓、脱落、拆除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使用安全和节能效果。为保障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安全,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建筑领域“双碳”目标,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我省节能产业及技术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工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选用外墙保温系统

外墙保温系统选用应符合“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美观实用”的原则,应满足现行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一)重点推广

1.外墙保温工程应优先选用墙体自保温系统、保温与结构一体化系统。

2.框架结构和框架剪力墙结构选用高性能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板)自保温系统或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

3.剪力墙结构选用内置保温现浇复合剪力墙系统、EPS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保温系统或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

4.装配式建筑选用高性能蒸压加气混凝土板自保温系统、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墙板系统或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

武汉外墙保温工程技术要点

武汉外墙保温工程技术要点

武汉外墙保温工程技术要点

随着人们对住房舒适度的要求不断提高,外墙保温工程在建筑行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一种提高建筑能效的手段,外墙保温不仅能节约能源,还能提高室内舒适度,降低能源消耗。本文将从外墙保温工程的技术要点方面来介绍武汉地区的外墙保温工程技术。

选择保温材料是外墙保温工程的关键。在武汉地区,常用的外墙保温材料主要有聚苯板、聚氨酯板、岩棉板等。聚苯板是一种常见的保温材料,具有导热系数低、保温性能好的特点,但其防火性能较差。聚氨酯板则具有良好的保温性能和防火性能,但价格相对较高。岩棉板是一种无机保温材料,具有优良的防火性能和保温性能,但其吸水性较强。根据实际需求和预算,选择合适的保温材料十分重要。

外墙保温工程的施工工艺也至关重要。在施工过程中,首先需要确保墙体表面的平整度和干燥度,以保证保温材料的粘贴效果。然后,根据保温材料的类型和厚度,选择合适的粘结剂进行粘贴。常用的粘结剂有水泥砂浆、聚合物乳液等。在粘贴保温材料时,应注意保持一定的厚度均匀度,避免出现空鼓和裂缝。最后,对保温材料进行保护层的施工,以增加保温材料的耐候性和防火性能。

外墙保温工程中还需注意细节处理。例如,在门窗洞口和阳台洞口

处,需要进行保温材料的割裂处理,以保证保温层的连续性。同时,还需对保温层进行防水处理,以防止雨水渗入导致保温材料受潮。

外墙保温工程的验收和维护也是不可忽视的环节。在验收过程中,需对保温层的厚度、平整度、粘结牢固性等进行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同时,施工单位还需提供相关的施工记录和保温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在日常维护中,应定期检查保温层是否存在损坏或脱落现象,及时进行修复和维护,以延长外墙保温层的使用寿命。

《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不详 信息来源:湖北武汉建委 发布时间:2006-10-27 《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建[2006] 224 号 市建筑节能办、建筑质监站、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外墙保温系统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作健康发展,现将《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一日 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筑总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十八层的居住建筑,现阶段不宜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现阶段不宜采用面砖饰面。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八层的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现阶段不宜采用面砖饰面。在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外墙热工性能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宜采用加气混凝土墙等自保温系统。 第三条 外墙保温系统的整套组成材料必须由该系统产品制造商提供,系统产品制造商对整套材料的质量负责。外墙保温系统产品制造商及施工单位应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列入企业质量管理的内容,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四条 外墙保温系统不符合相应标准、规范或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时,建设单位应根据《“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建标[2005]124号)的要求,由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对所采用的保温系统(包括系统组成材料、构造、施工工艺等)进行论证,并按规定程序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外墙保温工程设计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委托该项目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将变更内容送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重新进行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第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把建筑外墙保温工程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并对建筑总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和层数超过十八层的居住建筑外墙保温工程作专项说明。 第七条 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规范,以及该系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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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城建局(住建局),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图审查机构:

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以下简称《节能规范》)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做好《节能规范》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执行时间

自2022年4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建筑、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应严格按照《节能规范》进行设计、施工、验收。2022年4月1日(含)之后提交审查的施工图文件应严格按照《节能规范》进行审查。

二、落实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承担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应严格督促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检测执行《节能规范》的各项设计要求。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包含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建筑碳排放的分析报告。不得要求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降低节能设计规范,项目竣工后应严格按照《节能规范》组织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各专业承包单位按照设计内容进行验收。并按附表1填写建筑

10ZJ106外墙自保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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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鄂建文[2010]107号

时间:2010-6-22 14:42:22作者:湖北省建设厅编辑:恩施州同欣监理公司来源:湖北省建设厅阅读:140次

(5)系统高度在20m以上的部分,每隔一至二层应设置托架加强,托架应满足荷载设计、防腐和耐久性要求。

(6)系统应按照《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的规定经过耐候性、耐冻融、抗风压、抗震性等安全和耐久性试验,当系统组成材料发生变更时应重新进行该项检验。

三、加强对外墙保温工程的监督管理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对建筑总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和超过18层的居住建筑的外墙保温工程以及外墙外保温系统粘贴饰面砖工程进行重点审查并作专项说明。

2、外墙保温工程设计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委托该项目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将变更内容送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重新进行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3、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以及该系统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技术要求编制外墙保温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并经项目监理工程师审批。

4、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程)以及监理合同实施监理。

5、外墙自保温工程、外墙外保温工程必须选用列入省《推广目录》并经各地备案的材料。

外墙外保温系统(含外墙自保温系统热桥处理部位采用的保温系统材料)必须由该系统产品供应商成套提供,系统产品供应商应对该系统的所有组成部分做出规定,提供系统及所有组成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明,并对整套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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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是 加 大 对 新 型 墙 材 节 能
多 项 新 的 措 施 .积 极 贯 彻 落 实 设 , 对 企业进 行 差别化 、 精 细化 管 进 行 参 观 学 习 .通 过相 互 评 价 、
新 型 墙 材 相 关 法 规 政 策 . 加 快 理 通 过加 强行业 自律 的监 管 和 建 筑 节 能 新 技 术 、新 产 品 的 推 制 度 建 设 . 要 求 各 企 业 自觉 遵 守 工作 顺利 平稳 开展
通 知 规定 . 2 0 1 4年 1月 1日
规 范 及 本 市相 关 管 理规 定 . 在 数 等 技 术 性 能 指 标 满 足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 对 外 墙 热工 性 能 指标 要 求 的前 提 下 .
施 工 图 审 查 机 构 对 违 反 本
前 已设 计 保 温 砂 浆 类 产 品 并 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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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 今年 . 乌 鲁 木 齐 市 制 度 、 工 作服 务指 南上 墙 作 对 各 区县相 关工 作人 员进 行
墙 改 办 将 继 续 改 革 创 新 .采 取 二 是 建 立 市 场 诚 信 体 系 建 工作 流 程 培 训 . 并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相 互 监 督 的方 式 促 进 权 利 下 放
设工程项 目. 尚未 施 工 的 应 由建
《 通 知 》规 定 设 计 保 温 砂 浆类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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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武城建规〔2012〕253号

各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和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系统的工程质量,现将《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建文[2012]100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墙保温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质量应严格执行《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外墙内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T261等相关标准、规范、构造图集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总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十八层的居住建筑,不宜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

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八层的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不宜采用面砖饰面。

采用膨胀聚苯板、挤塑聚苯板、岩棉保温板、酚醛保温板、聚氨酯保温板、发泡水泥保温板作外墙外保温时,不应采用面砖饰面。

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八层的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不宜采用保温砂浆类产品,建筑总高度小于24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小于八层的居住建筑采用保温砂浆类产品时,当采用涂料饰面时外外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40 mm,采用面砖饰面时其外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30 mm。

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和国家、湖北省省政策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和可燃材料。

第四条在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外墙热工性能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CL建筑体系、加气混凝土精确砌块自保温墙体、现浇大模内置等自保温系统。

第五条对外墙保温材料(含屋面保温材料)及系统的应用实施目录和备案管理,凡在建筑工程上使用的墙体保温材料及系统应通过省住建厅评估论证,列入推广目录,并按规定程序报市城建委备案。

第六条外墙保温材料及系统的供应商应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的产品,企业应制

定企业标准和保温工程施工作业指导书,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备案、发布,其性能指标应严于同类产品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按照《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将防火要求纳入系统设计内容,明确外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及组成材料的性能指标;须设置防火隔离带的,其设计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防火隔离带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的A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2、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标明防火隔离带的位置、标高和隔离带高度。

3、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有防火隔离带的构造详图。在构造详图中,应当反映防火隔离带和外保温系统不同材料交接处的防水、抗裂和安全性等技术处理措施。

4、高度小于100m的居住建筑,当采用B1级外保温材料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高度小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不包含幕墙式建筑),当采用B1级外保温材料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

第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严格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并将外墙保温工程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第九条外墙保温工程设计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委托该项目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将变更内容送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重新进行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并不得降低设计标准。

第十条外墙保温材料及系统不符合相应标准、规范或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时,建设单位可以报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所采用的保温系统(包括系统组成材料、构造、施工工艺等)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一条外墙保温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执行。

第十二条外墙保温系统施工单位应成套采购外墙保温系统所有组成材料,供应商应对该系统的所有组成材料做出技术规定,提供系统及所有组成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明,系统供应商和施工单位对外墙保温系统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该系统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技术要求编制外墙保温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报监理单位确认。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按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构件,经相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保温工程施工,设计单位和供应商并应对从事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第十五条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应有完善的系统设计、施工和监理技术方案,并符合以下要求:

1、系统应严格执行标准、规程构造要求,并增加机械锚固措施,锚固件应可靠锚入基层墙体。塑料锚栓和塑料胀锚螺钉在混凝土和砖墙内的有效锚固深度不小于30mm,在加气混凝土砌块砖墙内的有效锚固深度不小于40mm,锚固件抗拉承载力标准值不小于0.8kN,现场应作拉拔试验检测。

2、系统采用的保温材料、锚固件、抗裂砂浆、胶粘剂、界面砂浆、增强网、饰面砖、填缝材料等要具有相容性,且各项性能指标都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并按规定进行现场复验。

3、应选用粘贴面带有燕尾槽的饰面砖,且使用专用的水泥基粘结砂浆粘贴,粘贴面积100%。饰面砖单位面积质量不大于20kg/m2,单块面砖面积不大于0.01m2,面砖吸水率不大于3%。

4、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应设置保温层伸缩缝和饰面砖分格缝,伸缩缝和分格缝的竖向和横向间距均不得大于4m,面砖间缝宽不小于5mm,并采取柔性、耐候的防水材料勾缝处理,确保面层不渗水。

5、系统高度在20m以上的部分,每隔一至二层应设置保温层托架加强,托架应固定牢固满足荷载设计、防腐和耐久性要求。

6、系统应按照《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的规定经过耐候性、耐冻融、抗风压、抗震性等安全和耐久性试验,当系统组成材料发生变更时应重新进行该项检验。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规范以及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做好监理日志。监理单位应对保温系统的组成材料进场质量技术资料进行检查确认后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并应督促外墙保温系统供应商和施工单位按本《规定》第十五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第十七条外墙保温工程采用的保温材料及系统在进场时,监理单位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1、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

2、导热系数、材料密度、压缩强度、尺寸稳定性;

3、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

4、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5、保温浆料作保温层时,应在施工现场制作同条件养护试样,进行导热系数、干密度、压缩强度指标检测;

6、必要时,可增加其他复验项目或在合同中约定复验项目。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在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应明确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安排专人进行消防安全巡逻,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

施工单位应在改造施工前编制施工消防工作方案,对居住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疏散演练,在建筑内安装火灾警报装置;施工期间,施工单位要有专人值守,一旦发生火情立即处置。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和建筑保温材料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温材料进场后,要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安全覆盖,或将保温材料涂抹防护层后再进入施工现场。

动火作业应安排在节能保温施工作业之前,保温材料的施工要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未涂抹防护层的保温材料的裸露施工高度不能超过3个楼层,并做到及时覆盖,减少保温材料的裸露面积和时间。

动用明火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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