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管线建设程序及管理规定
《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 (试行)汉十条(正式版)2017.5.31
《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试行)为提升城市形象品质,促进城市公共空间重塑,进一步提升建管审批效能与质量,引导建设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有效指导报建方案的审批工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本指导意见在遵循《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为进一步凸显城市生态滨水特色,打造优美的空间景观风貌,维护城市公共利益,重点对住宅项目的建筑布局、高度、立面及公共空间等要素提出更为细致的引导与控制要求。
第二条位于已编制城市设计区片的建设项目,应当参照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执行;位于未编制城市设计区片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方案报审时,同步进行所在区片的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研究,并参照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的控制要求执行。
位于城市重要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至少邀请2个设计机构编制较高水平的比选方案进行报审。
因特殊原因报建方案不能满足本指导意见要求的,应当提交市局专题会议进行审查。
第三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的一线住宅建筑,高度在20米及以下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80米;高度在20米至100米之间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70米;高度在100米及以上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65米(附表3-1)。
纵墙面面山、面湖或临城市重要干道的高层住宅建筑若采用条式,其连续布局不得超过2栋。
第四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的建设项目,应当增加空间开敞度,并与城市设计中确定的主要景观轴线及视线通廊贯通。
第五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一线,同一项目地块或相邻地块之间,90米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建筑连续布局3栋以上的,应有高度梯度变化,且高度之间差值应不少于25米。
第六条建筑规模达到8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应当至少采用2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
建筑规模达到1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应当至少采用3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附表6-1)。
武汉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设计技术规定
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设计技术规Wuha n市管网建设管理站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集团)二零一四年六月为贯彻落实《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号),推进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按《市城建委关于加强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设计和审查管理的通知》(武城建〔〕号)的要求,经广泛的调查研究,依据现行有关法规、标准和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设计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规管线综合设计,明确管线综合设计技术审查相关要求。
本规定共分章、个附图和个附表,主要容包括总则、术语、规和标准、设计技术规定、文件编制深度、设计审查要点和附图、附表等容。
由于编写时间和水平所限,规定中难免有不妥之处,请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函告市城市管网建设管理站(地址:市江汉区常青路号建设大厦;邮编:;传真:),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市管网建设管理站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参编单位: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市燃气热力规划供电邮电规划院设计电信市给排水工程中国通信建设集团第三分公司总则.................术语................规和标准............设计技术规定............一般规定............直埋、保护管敷设........综合管廊敷设.........工程管线穿越河道........工程管线穿越铁路、公路..工程管线穿越其他重大工程设施地下管线标识系统............文件编制深度............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 ........初步设计阶段......... 错误!未指定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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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建设管理制度
管线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线建设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管线建设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管线建设项目,包括输油、输气、输水、输电等相关项目。
第三条管线建设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管线建设项目按照设计要求、施工规范、监理要求进行施工,保障管线建设的安全和质量,实现工程质量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四条管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对管线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进行全程跟踪、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管线建设项目的管理层应加强对管线建设项目各阶段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控制,保证管线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第六条管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确保施工质量、工期和安全。
第七条管线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对管线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管线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合理设计管线建设项目,确保设计符合工程要求。
第九条管线建设项目的相关单位应按照本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共同保障管线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管线建设前期准备第十条管线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应包括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等工作。
第十一条管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完成项目立项手续,明确项目范围、投资额、建设期限等要求。
第十二条管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勘察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工作,保证勘察设计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合理性。
第十三条管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工作,确保施工单位能够按照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管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文件,明确施工计划、工期安排等内容。
第十五条管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积极与地方政府、相关单位协商,解决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管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前期准备工作进行全程跟踪、检查、监督,确保施工前期准备工作的顺利进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3•【字号】武政规[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三月三日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使轨道交通与周边地区建设相协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包括地下、地面、高架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轨道交通及与之相关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第四条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土地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轨道交通及其周边地区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整体规划、功能合理、集约土地”的原则。
鼓励大型建(构)筑物与轨道交通有机结合,共同开发,以充分发挥轨道交通和城市功能综合效益,节约城市土地资源。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轨道交通规划体系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规划、线路综合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是轨道交通建设的基础,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对轨道交通线路走廊、换乘节点以及车辆基地等重要设施用地进行控制,以保障轨道交通的建设。
武汉城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维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 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
第四条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划先行、统筹建设、信息共享、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综合管廊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综合管廊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廊统筹协调的具体工作;市发改(物价)部门负责综合管廊的立项审批及有偿使用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制定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综合管廊PPP 实施方案审核及综合管廊建设运营资金保障和监管;市城管部门负责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的监督与协调工作;市国土规划、交通、安监、经信、水务、环保、人防、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综合管廊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加强对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综合管廊项目,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
创新投融资模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综合管廊,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共同组建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或在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导下组成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公开招标选择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
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线建设行为,加强城市管线的保护,保障城市管线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信息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线,是指城市市政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人行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以下通称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及管线专用走廊规划控制红线范围内的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含通讯、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城市监控等,下同)等地下管线、架空杆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管线建设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管网建设管理机构承担。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学工业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管线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管线的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
发展改革、财政、城管、公安交管、测绘、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园林、消防、民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对其所有或者管理的城市管线安全负责,制订城市管线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城市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城市管线建设应当以建设集约化城市和节约型社会为目标,遵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统筹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新(改、扩)建城市道路附属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立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竣工档案。
第七条建设城市管线应当在符合安全技术规程的前提下,优先推广运用各类先进技术和工艺。
第八条加强城市道路及管线工程投资融资建设,鼓励城市道路及附属管线工程项目由同一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6〕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6〕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13日武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2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市民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
第四条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划先行、统筹建设、信息共享、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综合管廊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综合管廊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和监督全市综合管廊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负责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制定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政府支出责任安排财政预算,组织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识别阶段的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市国土规划、城管、安监、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通信、水务、环保、民防、消防、公安交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综合管廊的相关管理工作。
武汉市城市管线建设管理办法
昨日,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武汉市城市管线建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我市地下城市管线建设必须与道路建设同步进行,新(改、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确需开挖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管线与主体工程“六同步”《办法》规定,我市地下管线建设与道路建设同步进行,这将是解决目前管线建设无序以及道路重复开挖的治本之策,可有效解决管线建设各自为政、反复开挖的问题。
《办法》还规定,在新(改、扩)建和大修项目中,管线工程与道路桥梁等主体工程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计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竣工档案。
未列入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的,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得开工建设。
严格规范既有道路开挖审批我市原则规定不允许开挖既有道路进行管线建设,但确需建设的,《办法》对批准的程序和施工方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其中规定之一是,新(改、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确需开挖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一般应采取非开挖方式施工。
管线信息数据库共建共享我市将全面、准确收集管线工程档案,且坚持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资源整合、综合利用的原则,以整合各部门、各专业系统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平台。
这个数据库不仅要掌握地下有什么管线,更要清楚知道地下管线的精确位置、走向及相关属性等信息。
擅自进行管线建设将重罚会上获悉,擅自进行管线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规定,建设单位未查明施工地段既有管线现状情况擅自组织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城市管线权属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管线信息资料、拒绝配合现场探测或无理阻挠工程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管线损坏或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21〕1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2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4日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9〕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变更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查询,有权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依照相关程序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派出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与建筑工程施工的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与建筑工程施工的管理规定一、城市道路管理与建筑工程施工的相关规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中规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所以,城市道路既包括城市中用于通行的一般道路,也包括城市中用于通行的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1.城市道路行驶方面的相关规定(1)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伏车辆不得拥向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上述车辆需要在道路上行驶的,须事先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2) 机动车不得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2.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相关规定(1)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2)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迢路交付使用后 5 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 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3)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消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4)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并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罔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5) 经批准占用或者控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拉掘。
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且审批手续。
二、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与建筑工程施工相关的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2023)
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16•【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5号•【施行日期】2023.04.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2023年2月1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15号令公布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城市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线包含管线和综合管廊。
管线是指城市市政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人行通道、市政广场、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以下统称城市道路)用地控制界线范围内的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通信(含通讯、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城市监控)等地下管线、架空杆线及箱柜、井盖等附属设施。
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油气、工业、军事、铁路等专用管线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城市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综合管理、资源共享、智慧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辖区内城市管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联席会商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城市管线信息统筹管理,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管理机构承担。
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通信等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管线工程建设、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等工作的行业监管,指导管线权属、管理或者运行维护单位(以下统称管线权属单位)开展管线入廊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27•【字号】武政办[2015]111号•【施行日期】201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5]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27日武汉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精神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通知》(建城〔2014〕179号)和《湖北省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实施方案》(鄂建〔2015〕10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全面深入开展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分布情况普查工作,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水平,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2002年至2014年底,我市已将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纳入城市基础测绘工作范围,累计普查主城区范围内7大类19种管线总长约29800公里,并积累形成了各类管线调查数据成果。
在此基础上,我市拟再用2年时间,进一步完善数据整理和平台建设,建立地下管线长效管理机制。
(一)到2015年底,中心城区运用搭建的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和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排查系统(以下简称排查系统),完成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核查、相关场站设施调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并建立武汉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综合信息平台);开发区、风景区和新城区按照全市统一的普查工作要求,完成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普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搭建各区地下管线基础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基础信息系统),并通过市电子政务专网纳入综合信息平台。
关于城区市政综合管线-管沟建设管理措施
关于城区市政综合管线\管沟建设管理措施城市发展要进行各种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综合管线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如何在拥挤的市政空间里建设并管理好各种类型的管线是城市管理一项重要工作。
本文结合高明中心城区实际,提出在日常管理中的管理措施。
本文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在中心城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等工程。
一、开挖前的报建手续1、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线建设必须先经相关规划部门(区发改、区国土水)审核批准后建设单位再持申请、开挖线路图等相关资料到市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经批准办理道路开挖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并负责按要求对开挖道路进行围闭及回填等工作。
2、坚持分段审批,分段施工,分段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办理下一阶段的审批手续。
3、根据粤价[1996]104号文《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及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由市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线单位临时占用的城市道路面积及开挖的面积收取相应的临时占用费及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
二、施工过程中的跟踪和监督检查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必须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期间及日后使用的安全,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在施工过程中填写好《管线开挖监督检查表》,并分别按表内安全设施检查情况、修复前隐蔽验收情况和竣工验收情况认真填写并签名确认,工程验收时,此表将作为验收依据。
3、工程施工中,严格按照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与地下管线保护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各级管线保护负责人深入施工现场监护地下管线、督促操作(指挥)人员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章施工。
4、施工时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围栏(带企业标志),设置醒目告示牌(项目概况、市政管理部门批复等)和警示标志,夜间使用施工标志灯或反光围挡;围挡设施和标志保持完好有效。
武汉市城市管线建设程序及管理规定
武汉市城市管线建设程序及管理规定索引号:000042021/2012-00440 主题分类:发布机构:办公室入库日期:2012-11-13发文日期:2012-11-13 文号:武城建规〔2012〕160号名称: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管线工程建设程序及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化学工业区)建设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各道路建设单位,各管线建设(权属)单位,各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规范城市管线建设行为,加强城市管线的保护,保障城市管线安全,现将《武汉市管线工程建设程序及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武汉市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程序及管理规定为大力推进城市管线工程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减少各类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既有管线的损坏,保证管线工程归档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提高城市管线保障能力,根据《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线工程,是指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信息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线建设,是指新建城市管线、管线升级改造和提档扩容、既有架空杆线入地、既有地下管线迁移等工程建设活动。
一、项目前期(一)道路项目前期研究市城建委根据城市道路规划、城市基础项目库等编制下发道路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对下年度拟新开工城建项目组织开展前期研究,并统筹考虑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
(二)道路建设项目立项道路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道路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含有与道路同步建设管线工程的内容,并到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相关审批部门办理道路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三)道路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1、拟施工区域既有管线情况调查道路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道路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前,应当查明既有管线的分布情况。
既有管线分布情况特别复杂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到管线权属单位、相关测量测绘单位查询,或采用现场探测方式,查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及邻近地段既有管线分布情况,所需费用在工程勘察费中列支。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4〕1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4〕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线建设行为,加强对城市管线的管理,确保管线建设和运行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城〔2013〕91号)、《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加强城市管线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与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明确建设主体及监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全市城市管线建设的管理,统筹协调城市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减少管网安全事故的发生,顺利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地上地下统筹发展,加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坚持安全为重,增强城市管线防灾减灾能力,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坚持规范管理,明确责任分工,不断探索和完善保障机制。
二、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线建设行为(一)强化城市管线建设规划和计划管理。
市国土规划部门要会同各类管线主管部门编制全市各类管线专项规划,统筹各类管线设施布局;各类管线主管部门要完善和落实各专业管线专项规划,着力提高建设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市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与信息化、国土规划、城管、水务等部门和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权属单位,合理编制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线工程,是指修建在地下或者地上的供水、排水、电力、通信(含军用灯具和电缆)、燃气、广播电视、照明(含广告灯箱)、监控、交通信号等管线(含附属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第三条在雨城街、坎门街、大麦峪街建成区范围内从事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的规划、审批和管理。
县管道综合整治xx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管办)负责城市管道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
县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管线建设项目的执法监督。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线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道建设和运营活动坚持统一规划、协调管理、共建共享、确保安全和“谁投资、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空间资源。
第二章规划和管理第六条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管线综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相应的专项规划,经联合审查合格后,报县管线办备案。
第七条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和架设,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科学安排、合理布局,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一)沿道路施工的管线,方向应与规划道路xx线平行,避免干扰和交叉;(2)原则上应合并建设类似管线,架空线路应逐步进入地面;(3) xx已建管线避开已建管线;暂时避开xx管道;非主管道避开主管道;小管道避开大管道;软管避免不适合弯曲的管道。
第八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管线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管线性质、平面位置、深度、管径、数量、建设时间等内容。
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县管线办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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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42021/2012-00440 主题分类:发布机构:办公室入库日期:2012-11-13发文日期:2012-11-13 文号:武城建规〔2012〕160号名称: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管线工程建设程序及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化学工业区)建设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各道路建设单位,各管线建设(权属)单位,各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规范城市管线建设行为,加强城市管线的保护,保障城市管线安全,现将《武汉市管线工程建设程序及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武汉市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程序及管理规定为大力推进城市管线工程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减少各类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既有管线的损坏,保证管线工程归档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提高城市管线保障能力,根据《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线工程,是指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信息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线建设,是指新建城市管线、管线升级改造和提档扩容、既有架空杆线入地、既有地下管线迁移等工程建设活动。
一、项目前期(一)道路项目前期研究市城建委根据城市道路规划、城市基础项目库等编制下发道路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对下年度拟新开工城建项目组织开展前期研究,并统筹考虑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
(二)道路建设项目立项道路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道路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含有与道路同步建设管线工程的内容,并到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相关审批部门办理道路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三)道路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1、拟施工区域既有管线情况调查道路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道路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前,应当查明既有管线的分布情况。
既有管线分布情况特别复杂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到管线权属单位、相关测量测绘单位查询,或采用现场探测方式,查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及邻近地段既有管线分布情况,所需费用在工程勘察费中列支。
2、管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将道路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草案)及管线规划条件提供给各相关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征求、收集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的同步建设需求意见,并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形成包括管线综合的道路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规划部门审批,防止同步建设规划方案中出现管线工程漏项掉项问题,解决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点标高等技术标准和相互关系问题。
(四)规划许可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配合道路建设单位或政府依法确定的建设单位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管线建设单位凭经批准的道路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管线工程规划条件分别取得各自专业的管线工程规划红线。
需单独设立管廊的管线工程,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还应当办理建设项目选址等手续。
二、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依据城市管线专项规划、城建项目库、道路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城建年度计划、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初步计划,编制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一)征求管线同步建设需求意见市城建委及时向管线权属(建设)单位提供道路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城建年度计划,并针对两个计划所列道路建设项目,征求和收集管线单位同步建设需求意见。
(二)收集汇总管线单位同步建设初步计划各管线权属(建设)单位按有关要求反馈同步建设需求意见,由市城建委管网办负责收集汇总,并形成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初步计划。
(三)协调和制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市城建委管网办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城建年度计划初稿和各管线单位反馈的同步建设需求意见,召开管线单位和道路建设业主建设计划协调会,研究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工作,形成共识。
城建年度计划编制完成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管线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工作。
(四)下发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在城建年度计划下发后一个月内下发。
三、管线综合初步设计(一)管线综合初步设计编制在道路工程初步设计阶段,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管线权属(建设)单位,根据拟施工区域管线调查情况及立项批复文件、控规要求,组织开展管线综合初步设计,以解决设计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和造价经济性等问题,明确架空杆线入地和既有地下管线迁移方案、概算及资金分担方案。
管线综合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含既有架空杆线入地、既有地下管线迁移方案及概算,并经管线权属单位认可。
(二)管线工程相关概算编制要求道路工程及管线工程概算中应当列支下列费用:1、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将涉及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综合勘察,修建性详细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三个阶段的管线综合,既有管线及新建管线成品保护、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线土建工程施工的统筹管理,管线综合竣工图绘制等内容所需费用在道路投资概算中列支。
2、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自主投资建设管线工程的跟踪测量、成品保护、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等所需费用在管线投资概算中列支。
(三)初步设计文件报审道路建设单位向市审查办受理窗口报送的道路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含有管线综合初步设计内容。
(四)管线综合初步设计评审管线综合初步设计随同道路初步设计由市审查办窗口统一收取并及时流转至市管网站,由市管网站组织专家对管线综合初步设计的技术性、经济性等进行评审,评审完毕后,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并随同管线综合初步设计文件一并流转至市审查办窗口。
管线综合初步设计文件符合编制要求的,建设单位可进行后续工作。
不符合编制要求的,建设单位应按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报审。
(五)审查意见批复市城建委依据相关法规对包括管线综合的道路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一并审查批复。
四、道路工程报建道路建设单位持包括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建设信息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表》等资料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报建。
五、管线综合施工图设计、审查及备案(一)管线综合施工图设计道路建设单位应组织管线建设或权属单位委托相关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综合,形成管线综合施工图。
具体流程为:1、道路建设单位委托道路设计单位编制主导专业控制设计图,并向该设计单位提交道路、管线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线位图)、管线勘测资料、既有管线施工图(或竣工图)等相关资料。
2、道路建设单位召开协调会,向各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提供主导专业控制设计图及规划线位图。
各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据此委托专业管线设计单位编制管线施工图,经行业技术审查确认后,提交给道路建设单位。
必要时由道路建设单位提请市管网站召集会议。
3、由道路建设单位委托的设计单位结合原管线控制设计图,综合各管线单位提出的管线施工图,形成道路与管线综合施工图。
4、道路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召开协调会,向各管线单位征求管线综合设计图的修改意见,并将协调会达成的共识形成会议纪要。
必要时由道路建设单位提请市管网站召集会议。
5、各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根据协调会议纪要的意见修改完成各自专业管线施工图。
6、由道路建设单位委托的设计单位根据各管线单位修改完成的管线施工图,完成管线综合施工图设计最终成果。
(二)管线综合施工图设计审查道路建设单位向设计审查机构报送的道路工程送审文件,应当含有管线综合施工图。
复杂的同步建设项目,应当经过管网专家论证。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道路工程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对管线综合施工图进行审查,形成设计审查意见。
(三)管线综合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道路建设单位持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盖章确认的《管线综合施工图设计审查登记表》,报市管网站窗口备案。
六、管线工程招标投标管线土建工程施工应当依法在建设工程有形市场招投标,中标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按照“谁投资,谁招标;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自行投资的管线工程,各管线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入场监督招投标行为。
鼓励管线建设或权属单位委托道路主体建设单位一并招标。
政府投资的城市管线土建工程招投标,参照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流程进行,并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监管。
七、管线工程施工组织计划(一)管线保护协议与配合施工协议施工前,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既有管线权属单位的指导下,制定既有管线保护措施方案,并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明确建设、施工、管线权属单位在施工期间管线保护的责任与义务,并确定责任人。
管线与道路工程投资单位不一致的,管线投资单位应当组织其委托的管线工程施工单位与道路施工单位签订配合施工协议,明确各方在施工配合中的责任和义务。
(二)同步施工组织方案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管线建设单位、既有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协调,组织施工单位制定科学的施工组织方案,综合考虑征地拆迁、管线迁移、交通组织、施工进度和管线运营等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工期,经参建各方确认,形成道路和管线工程形象进度表;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配合道路建设单位完成组织方案编制工作,并在施工中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和管理。
八、管线工程报监道路建设单位到市管网站办理同步建设相关监管手续,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配合。
管线土建工程开工前,燃气、热力、供水、排水管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手续按原程序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电力、照明、信息管线土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手续到市管网站办理。
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除水务工程外)文明施工由市市场站统一监管,各管线工程建设单位配合道路建设单位到市市场站办理文明施工监管手续。
(一)报监受理1、电力、照明、信息管线土建工程质量、安全报监管线土建工程开工前,由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窗口提交管线土建工程质量、安全报监资料。
2、管线工程同步建设报监管线土建工程开工前,由管线工程建设(或者权属)单位配合道路建设单位在市管网站窗口提交下列资料:(1)道路同步建设管线工程监督登记表;(2)既有管线调查与保护登记表;(3)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既有管线情况;(4)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管线保护措施方案;(5)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管线保护协议;(6)管线综合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7)配合施工协议;(8)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承诺书。
(二)报监资料核验市管网站负责核验上款所述报监资料,对资料齐全的项目进行登记,在有关监督登记表上加盖专用章;资料不齐全的,有关建设单位按上款报监资料要求进行补充。
九、管线工程施工组织及监督管理(一)施工组织与协调1、施工过程中管线保护要求(1)相关既有管线权属单位的管线保护责任人应到现场进行管位确认。
既有管线权属单位提供管线资料或指认管位不准确导致施工损坏管线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在施工中,道路建设单位和管线建设单位均应当监督其委托的施工和监理单位严格执行管线保护方案和保护协议,既有管线权属单位必须安排现场责任人进行现场指导和监护。
既有管线权属单位未派人进行现场指导和监护导致施工损坏管线的,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