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委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武城建【2013】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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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53号

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53号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文号:武城建规〔2012〕253号各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和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系统的工程质量,现将《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建文[2012]100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墙保温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质量应严格执行《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外墙内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T261等相关标准、规范、构造图集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总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十八层的居住建筑,不宜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

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八层的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不宜采用面砖饰面。

采用膨胀聚苯板、挤塑聚苯板、岩棉保温板、酚醛保温板、聚氨酯保温板、发泡水泥保温板作外墙外保温时,不应采用面砖饰面。

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八层的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不宜采用保温砂浆类产品,建筑总高度小于24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小于八层的居住建筑采用保温砂浆类产品时,当采用涂料饰面时外外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40 mm,采用面砖饰面时其外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30 mm。

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和国家、湖北省省政策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和可燃材料。

石墨模塑聚苯板保温工程技术规定试行

石墨模塑聚苯板保温工程技术规定试行

⽯墨模塑聚苯板保温⼯程技术规定试⾏WJG 124 —2014⽯墨模塑聚苯板外墙保温⼯程技术规定(试⾏)2014 年 6⽉10⽇发布 2014 年7⽉1⽇实施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前⾔为规范⽯墨模塑聚苯板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保温⼯程中的应⽤,依据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武汉市民⽤建筑⼯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武城建规[2012]253号)及《市城建委关于民⽤建筑保温⼯程禁⽌使⽤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武城建[2013]269号),参考《外墙外保温⼯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外墙内保温⼯程技术规程》JGJ/T261—2011、《模塑聚苯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GB/T29906—2013等标准认真总结经验,在对⽯墨模塑聚苯板及其系统组成材料和性能进⾏⼤量试验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本技术规定。

本规定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性能要求;5.设计;6.施⼯;7.验收。

本规定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由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本规定主编单位: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湖北邱⽒节能建材⾼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规定参编单位: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武汉⼟⽊建筑学会建筑材料专业委员会武汉明华利源节能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武汉百思特建材有限公司本规定主要起草⼈员:肖钢童明德李上宾邱杰儒邓在洲易炎华王保华马建新郑根旺⽅民谢军王明军许进黄飞许超本规定主要审查⼈员:姜洪义王爱勋何世全彭德柱李⽂艺陈桂营朱光霖⽬次1总则1.0.1为贯彻国家和武汉市有关建筑节能⼯程的规定,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规范GEPS 板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程应⽤,保证⼯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于武汉地区新建、扩建、改建民⽤建筑采⽤GEPS板外墙保温系统的建筑节能⼯程的材料、设计、施⼯及验收。

1.0.3在执⾏本规定时,尚应符合国家、⾏业标准规范和武汉市现⾏有关管理规定。

2 术语2.0.1 ⽯墨模塑聚苯板指将含有⽯墨的⿊⾊可发性聚苯⼄烯⼩珠粒经发泡后模塑成型的板材。

市住建委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应用管理的通知

市住建委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应用管理的通知

市住建委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应用管理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3〕20号各有关单位:为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材料,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确保建筑节能工程安全,保障建筑节能实施效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全市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应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建筑节能产品备案管理制度。

根据《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宜市住建[2011]124号)文件精神,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生产、销售企业需登录宜昌建设网“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申请办理产品《备案证》,申报资料原件报送宜昌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审核存档。

二、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不得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不得明示或暗示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分部分项工程予以通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采用外墙保温系统时,界面砂浆、保温砂浆和抗裂砂浆均要求为预拌干混砂浆,且宜由同一厂家成套供应。

三、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建筑节能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明确保温隔热系统基本构造、材料种类及其主要的性能指标要求。

根据宜昌市建筑保温隔热材料推广、限制应用目录(见附件)选用在我市已备案的产品。

严格控制建筑节能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必须送原审图机构重新审查备案。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点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建筑保温系统构造以及建筑节能说明中的性能指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对设计中选用不符合规范要求或未经认定备案的产品,应督促纠正。

五、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选购备案目录中的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建立材料进场验收台帐,并严格按照相关应用技术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

湖北省造价政策性调整文件

湖北省造价政策性调整文件

摘要双击打开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1 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M=1.2%2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内(含5000万元) 0.8%≤M∠1.2%3 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内(含10000万元) 0.4%≤M∠0.8%4 10000万元以上 M=0.4%注:不同的工程价格可采用插入法计算费用计取比例。

一、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 ,检验试验费按材料的定额消耗量乘材料单价之和(含未计价材料)的0.2%计取,计入材料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检验试验费按清单项目的材料消耗量乘材料单价之和的0.2%计取,计入综合单价的材料费。

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施工组织措施费中的各项费用项发布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附条文说明)发布2005补充定额发布2006年《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各类定额工日不分工种、类别和级别,按以下标准调整: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仿古建筑、房屋修缮、包工不包料和计时工等的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44元/工日;安装工程(包括市政定额中的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的部分和房屋修缮定额中的安装部分)的综合工日调整为45元/工日;建筑概算综合工日调整为44元/工日。

1 房屋建筑工程 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 2.17%2 市政工程 按市建委《关于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费暂行控制标准的通知》(武建基建字[2003]272号)执行 1.2%~0.4%在全市停止征收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建筑市政工程安全防护费2/2/2/1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1/0.65/0.85/1.35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已经大大超过发、承包人的正常风险预测范围,由此引发工程结算纠纷增多……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但未明确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材料上涨幅度10%(含10%)以内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过10%的部分,由发、承包双方本着相互协商、风险共担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GBT50353-2005.chm双击打开2008清单发布《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人工42/48/60)2008定额发布补充Ф850SMW工法搅拌桩定额补充旋挖钻孔灌注桩定额2008定额解释补充金属地板定额1、人工单价调整为:普工52元/工日;技工 60元/工日;高级技工 75元/工日。

武城建〔2013〕139号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武城建〔2013〕139号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应用和管理的通知武城建〔2013〕139号各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031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应用(一)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18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和宾馆、酒店、医院病房大楼、老年人公寓、学生宿舍、托幼建筑、健身洗浴中心、游泳馆(池)等热水需求较大的建筑,应统一同期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上部应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其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比例应达到30%以上。

(二)政府办公建筑、公益性公共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地源热泵空调系统中选择一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三)鼓励其它公共建筑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可再生能源,鼓励在既有建筑改造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质量控制(一)建设单位应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作为建筑节能措施列入项目建设计划,在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时应明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种类,设计内容和要求,可再生能源的造价应列入建筑工程总预算。

(二)设计单位应按《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46)、《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GB50366)、《太阳能热水器安装构造》(中南标)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自2013年7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和相关标准进行审查。

(四)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确保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按照图纸和质量规范要求安装到位。

监理单位应将可再生能源施工纳入监理范围。

反射隔热涂料-保温胶泥外墙保温系统性能研究

反射隔热涂料-保温胶泥外墙保温系统性能研究

Green Performance 魯色性能反射隔热涂料-保温胶泥外墙保温系统性能研究Reflection Thermal Insulation Coating-Mortar External Wall Insulation System Performance Research卢凌寰,蓝清洪,朱惠英(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广西南宁530025)摘要:对反射隔热涂料-保温胶泥外墙保温系统进行材料及系统的试验。

结果表明,保温胶泥具有比较良好的物理、热工性能及施工性能。

保温胶泥与反射隔热涂料组成的外墙保温系统,经外墙隔热温差及耐候性测试,表现出具有较好的隔热及耐久性能。

关键词:建筑反射隔热涂料;保温胶泥;隔热性能中图分类号:TU8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14X(2021) 03-035-03建筑节能工程为了满足保温隔热要求普遍需要配置保 温层,常用的保温系统有岩棉板、膨胀聚苯板、挤塑聚苯板 和建筑保温砂浆等。

所形成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往往由于保温 层过厚、保温层强度低、收缩性大,抗裂防护层的抗裂性能 较差,导致外墙外保温系统开裂、脱落、渗水。

另_方面,这类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构造复杂,施工周期长。

同时,材料 结构层的界面多,由于温度变化导致在材料结构层间产生应 力,更易引起开裂甚至脱落,也缩短系统的耐久性。

保温板 材大面积整体剥落的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由于无保温砂浆在应用中存在厚度大、易开裂、空鼓、脱落等质量问题,很多地方均出台了相关政策限制使用或停 用该类产品。

如湖北省武汉市于2013年发布了《武汉市城 建委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武城建[2013〕269号),四川省2015年发布《关于在 我省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非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 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5〕430号),湖南省住建厅 2016年发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 程禁止使用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的通知》(湘建科[2016〕118号)。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确保外墙保温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建筑节能和外墙保温技术发展状况,经研究,现就进一歩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大力推广安全可靠的外墙保温系统安全可靠的外墙保温系统应满足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具备施工安装工序简单、操作方便、质量可控、安全耐久和便于维修改造等特点。

现就推广安全可靠外墙保温系统规定如下:(一)外墙保温工程应采用预制构件、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并应由同一供应商提供配套的组成材料和型式检验报告。

(二)外墙外保温应优先选用保温装饰一体化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外模内置双网EPS现浇混凝土系统。

当采用保温装饰一体化保温系统时,一体化板单位面积质量不宜大于20㎏/m2。

其安装方式及使用高度应根据系统抗风压性能实测值验算确定。

(三)外墙内保温仅适用于全装修成品住宅,其供暖空调区域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40㎜。

(四)整体剪力墙结构应优先选用内置保温现浇混凝土复合剪力墙系统。

(五)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应优先选用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墙板。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宜选用保温装饰一体化的外墙保温系统。

(六)框架结构(包括部分剪力墙结构)应选用蒸压高性能加气混凝土砌块自保温体系。

浅析玻化微珠砂浆外墙保温脱落维修措施

浅析玻化微珠砂浆外墙保温脱落维修措施

浅析玻化微珠砂浆外墙保温脱落维修措施摘要:外墙保温是当前建筑构造做法中的重要措施,玻化微珠砂浆是常见的外墙外保温材料,然近年来玻化微珠砂浆外墙脱落现象频发,引发多起安全事故。

本文紧密结合工程案例,分析了玻化微珠保温砂浆外墙保温层脱落的原因,并根据原因制定了全过程维修措施。

关键词:玻化微珠、外墙保温、脱落、措施1 玻化微珠砂浆外墙保温系统玻化微珠保温砂浆是一种新型绿色无机材料,无毒无害,具有优良的吸音、透气、耐高温、耐冻性能。

具有良好的和易性、保水性,附着力强,面层不空鼓。

其材料燃烧性能为A1级,可耐1000摄氏度以上高温。

适用于钢筋混凝土、加气混凝土砌块、多孔砖、灰砂砖等墙体的内外墙保。

自2010年以来玻化微珠保温砂浆在武汉市内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在应用过程中出现了产品质量不稳定、施工工艺难以控制等现象,存在安全隐患。

以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某小区为例(下称该小区),设计采用的是玻化微珠砂浆外墙保温材料,交房3年后出现了外墙保温层脱落现象,造成了负面社会影响。

针对较多玻化微珠外墙保温脱落问题的发生,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3年12月下发《市城建委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武城建【2013】269号令),明确玻化微珠保温砂浆禁止使用[1]。

2 玻化微珠外墙保温维修措施2.1外墙缺陷种类及测量玻化微珠外墙保温砂浆常出现的缺陷有开裂、脱落、空鼓,为了具体量化缺陷的面积及分布情况,可采用红外热像仪进行了外墙粘结缺陷检测。

红外热成像是通过接受外墙体的红外辐射,把外墙表面的温度差异以可视的图像的形式显示出来,通过温度的分布状态可以直观地检测建筑物表层和浅表层的缺陷及损伤[2]。

2.2外墙维修方案该小区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原设计方案为玻化微珠保温砂浆,构造做法:玻化微珠保温砂浆(45mm)+水泥砂浆保护层(3mm)+水泥石灰砂浆、聚合物砂浆(15mm)+水泥砂浆(5mm)+外墙涂料。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限制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限制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限制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31•【字号】武城建规〔2017〕4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限制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委),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新建民用建筑能效,促进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发展,限制使用高能源消耗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技术和产品,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工程实际,我委组织专家对保温浆体材料的技术性能和使用效果进行了论证,并广泛征求了各相关方意见,决定在我市限制使用保温浆体材料,允许局部使用无机保温浆体材料,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无机保温浆体材料只适用于局部位置的保温处理,适用范围如下:(一)外墙内保温系统:疏散楼梯间、避难间、避难走道、厨房、卫生间,外墙内保温系统热桥翻包部位(图一、图二,图示见附件,下同);外墙内保温系统中的门窗上口(图三)、窗下口(图四)、门窗侧口(图五)。

(二)外墙外保温系统:门窗上口(图六)、窗下口(图七)、门窗侧口(图八),装饰线条(出挑长度≤150mm、高度≤120mm)(图九)。

二、局部保温处理使用无机保温浆体材料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设计单位在上述部位采用无机保温浆体材料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厚度、密度、强度、导热系数、燃烧性能等技术指标,并应符合《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T253-2011)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52号)文件的相关要求。

(二)保温浆体材料系统供应商提供的保温隔热系统各组成砂浆(界面砂浆、保温隔热砂浆、抗裂砂浆)均应为单组分干混砂浆;保温浆体材料系统供应商应提供系统及所有组成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明、产品说明书和施工指导文件,并对系统产品的质量负责。

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012〕253号

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012〕253号

应严于同类产品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按照《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将防火要求纳入系统设计内容,明确外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及组成材料的性能指标;须设置防火隔离带的,其设计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防火隔离带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的A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

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2、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标明防火隔离带的位置、标高和隔离带高度。

3、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有防火隔离带的构造详图。

在构造详图中,应当反映防火隔离带和外保温系统不同材料交接处的防水、抗裂和安全性等技术处理措施。

4、高度小于100m的居住建筑,当采用B1级外保温材料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

高度小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不包含幕墙式建筑),当采用B1级外保温材料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

第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严格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并将外墙保温工程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第九条外墙保温工程设计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委托该项目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将变更内容送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重新进行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并不得降低设计标准。

第十条外墙保温材料及系统不符合相应标准、规范或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时,建设单位可以报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所采用的保温系统(包括系统组成材料、构造、施工工艺等)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一条外墙保温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执行。

第十二条外墙保温系统施工单位应成套采购外墙保温系统所有组成材料,供应商应对该系统的所有组成材料做出技术规定,提供系统及所有组成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明,系统供应商和施工单位对外墙保温系统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该系统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技术要求编制外墙保温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报监理单位确认。

2015四川省禁止使用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通知

2015四川省禁止使用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通知

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提高我省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质量,保证建筑节能实施效果,推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二章第十一条之规定和2015年1月6日召开的“在我省民用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听证会”听证结论,现将在我省民用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使用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因地制宜推广绿色建材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民用建筑工程中全面禁止使用产品质量极不稳定、工程质量难以控制、施工现场二次加工环境污染较大的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

成都市、天府新区及各地级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自2015年5月1日起,各县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自2015年8月1日起尚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不得设计使用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已进场施工的采用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建筑节能工程,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重点加强对该类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

2015年10月1日起已设计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并已通过施工图审查,但尚未进场施工的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原则,科学合理地选择具有节能、环保、施工效率高的绿色建筑保温隔热材料,鼓励优先采用技术安全可靠的墙体自保系统、结构保温一体化系统、板材类建筑保温系统。

二、推进绿色建材标识评价和诚信体系建设,引导规范市场行为鼓励建筑节能生产企业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绿色建材,积极申报绿色建材标识评价。

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2万平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15万平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应当使用获得标识的绿色建材。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优先使用获得绿色评价标识的建材。

建立统一的绿色建材标识产品信息、诚信分值发布平台,动态发布管理绿色建材标识评价结果与标识产品目录及诚信分值。

取消无机保温砂浆

取消无机保温砂浆

我市建筑外墙保温用无机保温砂浆在建筑节能设计中取消的建议更新时间:2011-07-29 14:45:07 作者:admin 来源:已被浏览:68次渝建节协〔2011〕13号重庆市建筑节能协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建筑外墙保温用无机保温砂浆在建筑节能设计中取值的建议各建设(开发)、设计、监理、施工和检测单位:按照市城乡建委《关于禁止使用可燃建筑墙体保温材料的通知》(渝建发〔2011〕22号)和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的文件要求,我市墙体保温工程必须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根据我市2010年9月1日执行的《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50-103-2010)标准要求,外墙保温用无机保温砂浆类型分为A型和B型,A型干表观密度≤330kg/m3,导热系数≤0.070W/(m·K);B型干表观密度≤400kg/m3,导热系数≤0.085W/(m·K)。

协会从保障建筑保温材料的防火安全性能,促进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不断提高的角度,组织专家对我市的建筑保温行业进行调研和现场抽测,发现我市新建的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已大量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无机保温砂浆。

由于无机保温砂浆在生产干混和现场搅拌过程中,玻化微珠极易破碎,导致保温砂浆干表观密度偏高,很难达到A型干表观密度≤330kg/m3的要求。

为此,根据我市玻化微珠质量参差不齐和质量极不稳定的现状,为确保我市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效率,建议设计单位在节能设计时将外墙保温用无机保温砂浆导热系数设计取值确定为0.085 W/(m·K)。

对于设计单位在节能设计时确需将外墙保温用无机保温砂浆选用A型其导热系数设计取值为0.070 W/(m·K)的工程项目,建设(开发)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要求选用外墙保温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材料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要求进行现场见证取样送检,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50-103-2010)标准中无机保温砂浆的性能指标要求进行检测,协会将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其外墙保温工程的过程监督和不定期抽查。

2024四川省禁止使用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通知

2024四川省禁止使用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通知

2024四川省禁止使用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通知根据四川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决定自2024年起,禁止使用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

具体通知如下:一、背景介绍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是近年来在建筑行业中广泛使用的一种材料,其优点是施工简单、效果明显。

然而,经过长期监测和实践证明,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缺点也逐渐显现出来。

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严重威胁到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因此,为了落实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环境保护政策,四川省建设厅决定禁止使用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

二、为什么禁止使用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1.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含有大量有害物质,如甲醛、苯等,长期接触这些物质会引起头晕、恶心、皮肤过敏等症状,严重的还会导致癌症等疾病,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可逆转的损害。

2.对环境的破坏: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生产过程会产生大量有害废气和废水,对空气质量和水质造成污染。

同时,建筑保温材料在建筑使用过程中也会释放有害物质,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生态平衡。

3.不安全性:由于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施工简单,容易出现质量隐患。

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发生保温层开裂、脱落等问题,导致建筑外墙、屋顶的保温效果下降,给建筑结构带来安全隐患。

三、禁止使用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措施为了确保禁止使用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有效实施,四川省建设厅决定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向公众、建筑从业人员普及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危害性和禁止使用的政策,提高关注度和知晓率。

2.加强执法监管:加大对建筑工地、建材市场等领域的监管力度,建设执法检查制度;对违规使用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推广替代材料:加大对无害环保建筑保温材料的推广力度,鼓励使用经济适用、环保且安全的替代材料,降低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市场需求。

关于谨慎使用浆料类外墙保温材料

关于谨慎使用浆料类外墙保温材料

关于谨慎使用浆料类外墙保温材料(保温砂浆)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目前,建筑外墙浆料类保温产品市场比较混乱、质量参差不齐,有些产品保温性能差,有的工程进场材料不认真查验技术文件,不作复验,盲目使用;有的工程保温层施工厚度不足、存在偷工减料的现象;有的工程施工不规范,随意操作,没有严格按标准要求进行分层、分遍施工等,造成保温层开裂和达不到保温效果等诸多质量问题。

为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加强浆料类保温材料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的质量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我省《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J13-82-2006)和《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13-83-2006)的主导系统是墙体自保温体系和板状类的外墙外保温系统。

各地应谨慎使用浆料类外墙外保温系统。

二、对于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各单位在使用时,其产品性能、设计、施工和验收等技术条件应严格按行业标准《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JG158-2004)和《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要求执行,认真查验由生产厂商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有效期内耐侯性检验报告,采用面砖作饰面层的项目生产厂商还应提供抗震试验报告,并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保温浆料施工前应制作同条件试件,检测其导热系数、干密度、抗压强度、软化系数和凝结时间,否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对于国家和地方暂无应用技术标准的其它类不在本通知禁止使用范围的外墙外保温浆料类砂浆,原则上不宜在工程中使用;确实需要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经设区市建设局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并形成相应的专项设计、施工和验收技术文件后,方可试点使用。

禁止水泥聚苯颗粒砂浆(聚苯颗粒与水泥混合成型,禁止原因:国家和地方没有标准、产品保温性能和粘结性能差)和以膨胀珍珠岩、海泡石、有机硅复合的墙体保温浆料(禁止原因:国家和地方没有标准、热工性能差、手工湿作业、不易控制质量)作为建筑外墙保温隔热材料使用。

山东省禁止民用建筑使用“浆料类外墙外保温”和“膨胀珍珠岩蛭石类屋面保温

山东省禁止民用建筑使用“浆料类外墙外保温”和“膨胀珍珠岩蛭石类屋面保温

山东省禁止民用建筑使用“浆料类外墙外保温”和“膨胀珍珠岩蛭石类屋面保温2007年4月8日,山东省建设厅在济南组织有关科研、设计、施工等方面的专家,对目前部分工程应用的“浆料类外墙外保温”和“膨胀珍珠岩、蛭石类屋面保温”做法进行了讨论,建设部科学技术司节能与新材料处梁俊强处长、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会长涂逢祥教授、建设部建筑节能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郎四维研究员、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白胜芳教授参加了论证会。

与会专家经过认真分析研讨,形成以下论证意见:一、2002年,山东省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在全省民用建筑建设中推广应用外墙外保温系统和限制保温浆料外墙内保温做法的通知》(鲁建科教字【2002】8号),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外墙外保温技术,淘汰保温浆料外墙内保温做法,得到了国家和社会广泛认同。

几年来,山东省外墙外保温和屋面保温技术应用迅速,为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提供了技术支撑。

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65%、公共建筑节能50%两个新设计标准的颁布实施,对节能技术产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省内部分工程应用了浆料类外墙外保温和膨胀珍珠岩、蛭石类屋面保温做法,工程质量和保温效果难以保证,社会反应较大。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181号政府令《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全面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推广先进适用的外墙保温和屋面保温技术,确保节能工程质量和效果,促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山东省建设厅召开这次论证会,十分必要。

二、浆料类外墙外保温做法是指以微(发)泡水泥、胶粉聚苯颗粒、改性膨胀珍珠岩、海泡石、玻化微珠等为主要保温材料的单一浆料性质的外墙外保温做法。

浆料类保温材料吸水率高、干缩变形大,湿作业施工后浆料的各项技术指标与理论计算数据或实验室测得数据有较大差异。

这种做法若达到计算保温层厚度的要求,施工遍数多、难度大、工期长、费用高,极易造成偷工减料的问题,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保温效果,难以达到山东省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

武汉市禁止使用砂浆王

武汉市禁止使用砂浆王

武城建〔2011〕3号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建管(质监)站,委建管各单位,各建设、设计、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全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及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234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保障性住房监管工作的认识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我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任务。

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1 —益,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当前做好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把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认真按照省住建厅和我委下发的有关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管责任,制定针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专项实施方案,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工作到位。

二、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一)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立以建设单位为中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各负其责的质量管理责任制,严格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

建设单位是保障房建设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责任。

在保障房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依法加强对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要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造价和设计标准。

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保障房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若有重大设计变更,应按照规定通过审查合格后才能组织施工。

同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盲目倒排时间,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取消建筑节能、降低质量标准;不得对工程违规发包、肢解分包、层层转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市城建委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武城建〔2013〕225号

市城建委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武城建〔2013〕225号

武城建…2013‟225号市城建委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市城建委邀请各区建设局负责同志,有关开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的代表进行了座谈。

针对与会代表反映的市城建委发文过多、分类指导不够等问题,市城建委对近五年来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群众性、基层性、社会性”的原则进行了清理,并决定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发文之日起,废止下列12个文件:1、《市建委关于在新建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指导意见》(武建…2008‟5号)2、《市建委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1 —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的实施意见》(武建…2008‟146号)3、《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武建…2008‟231号)4、《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监督检查及审查工作并联实施办法>及四个工作程序的通知》(武建[2008]232号)5、《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许可证发放管理的通知》(武建…2009‟23号)6、《武汉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2009-2011)》(武建…2009‟166号)7、《市市场站关于在中心城区建设工地实行视频远程监控管理的通知》(武建管字…2010‟11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武城建…2010‟23号)9、《市城建委关于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武城建…2010‟60号)10、《外来建筑企业进汉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武城建…2010‟222号)11、《武汉市散装水泥立式流动罐和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武城建规…2010‟232号)12、《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2 —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城建规…2010‟299号)二、严格发文管理。

武城建规〔2013〕3号(质量保证体系)

武城建规〔2013〕3号(质量保证体系)

武城建规〔2013〕1号市城建委关于发布《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市建管各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体系,依据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市城建委制定了《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工作规定(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6月20日起在我市试行。

市、区各相关管理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督促各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质量保证体系达标工作,对不达标的要立即责令整改。

要认真检查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对质量标准体系未建立或者未正常运行的,对相关单位责任人要进行约谈、通报批评。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6月14日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体系,依据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施工及监理活动,其质量保证体系应当遵守本规定;勘察、设计及检测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行业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体系,是指建设(含BT业主、代建单位,下同)、施工、监理等单位(下称建设各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在工程项目部建立并有效运转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组织保证体系、制度保证体系和工作保证体系等。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区管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由建设各方结合实际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前制定完毕,建设单位负责对建设各方制定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进行检查。

建设各方应定期对项目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建设各方工程项目部(下称项目部)每季度应向其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报告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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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民用建筑的墙体、屋面、楼板保温工程中禁止设计和使用保温砂浆类产品。
2014年1月1日前已设计保温砂浆类产品并已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尚未施工的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对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253-2011)和湖北省、武汉市相关技术要求实施。
七、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规范以及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变更。
八、其它保温材料的应用范围及管理要求仍执行《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武城建规〔2012〕253号)。
2013年12月2日
二、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图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本《通知》和国家标准规范及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在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外墙热工性能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CL建筑体系、蒸压加气混凝土精确砌块自保温墙体、现浇大模内置等自保温系统和保温隔热板材。
三、设计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保温材料的设计。当设计使用保温隔热板材时,应选用具备完整应用技术标准体系的保温隔热板材,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保温隔热板材的厚度、密度、强度、燃烧性能、导热系数和修正系数等技术性能指标。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设计保温砂浆类产品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五、施工单位在建筑保温工程施工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系统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技术要求编制保温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报监理单位确认。
六、施工单位应按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构件,经相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保温工程施工,设计单位和材料供应商应对从事保温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市城建委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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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委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
文号:武城建〔2013〕269号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墙改与节能办)、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自2010年以来,无机保温砂浆和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等建筑保温浆体材料(以下简称“保温砂浆”)已在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中得到应用,但在应用过程中出现了产品质量不稳定、施工工艺难以控制等现象,存在安全隐患。针对这些情况,近年来市城建委结合工程应用实际需要,大力推广保温隔热板材和墙体自保温技术,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进一步提高建筑保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经研究,现对《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武城建规〔2012〕253号)部分内容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九、各区建设局,市建管各站办应加强建筑保温材料使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并在施工图设计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建筑能效测评和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民用建筑保温工程质量。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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