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建委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武城建〔2013〕269号
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

各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 号)和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 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系统的工程质量,现将《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二年九月三日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建文[2012]100 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 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墙保温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质量应严格执行《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外墙内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T261等相关标准、规范、构造图集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总高度超过50 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十八层的居住建筑,不宜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
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八层的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不宜采用面砖饰面。
采用膨胀聚苯板、挤塑聚苯板、岩棉保温板、酚醛保温板、聚氨酯保温板、发泡水泥保温板作外墙外保温时,不应采用面砖饰面。
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八层的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不宜采用保温砂浆类产品,建筑总高度小于24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小于八层的居住建筑采用保温砂浆类产品时,当采用涂料饰面时外外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40 mm,采用面砖饰面时其外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30 mm。
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和国家、湖北省省政策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和可燃材料。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13•【字号】武城建规〔2017〕8号•【施行日期】2017.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7〕8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委),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为切实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和监督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与标准规范,依法对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负责。
(一)建设单位首要责任1、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时应按照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标准规范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
2、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绿色建筑、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方案专项审查。
3、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通过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
施工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设计的主要技术措施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4、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
当确需变更时,应经市、区施工许可部门批准,设计变更不得降低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
5、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标准。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禁止使用的或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节能产品、预拌混凝土(砂浆)等。
市住建委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应用管理的通知

市住建委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应用管理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3〕20号各有关单位:为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材料,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确保建筑节能工程安全,保障建筑节能实施效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全市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应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建筑节能产品备案管理制度。
根据《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宜市住建[2011]124号)文件精神,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生产、销售企业需登录宜昌建设网“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申请办理产品《备案证》,申报资料原件报送宜昌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审核存档。
二、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不得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不得明示或暗示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分部分项工程予以通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采用外墙保温系统时,界面砂浆、保温砂浆和抗裂砂浆均要求为预拌干混砂浆,且宜由同一厂家成套供应。
三、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建筑节能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明确保温隔热系统基本构造、材料种类及其主要的性能指标要求。
根据宜昌市建筑保温隔热材料推广、限制应用目录(见附件)选用在我市已备案的产品。
严格控制建筑节能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必须送原审图机构重新审查备案。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点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建筑保温系统构造以及建筑节能说明中的性能指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对设计中选用不符合规范要求或未经认定备案的产品,应督促纠正。
五、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选购备案目录中的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建立材料进场验收台帐,并严格按照相关应用技术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1〕129号(1)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为切实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和监督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建设领域“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管理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与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负责。
(一)建设单位质量责任1、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时应按照国家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2、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设计方案节能专项审查。
3、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并取得合格书。
4、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
当确需变更时,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指标要求,应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报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省、市确定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各类示范项目的节能设计变更,需报示范项目批准单位备案。
5、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与标准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6、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市级以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
7、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出具各质量责任主体签字盖章的《武汉市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未经建筑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2.23•【字号】武城建规〔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适应监理行业改革要求,促进我市监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市城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013〕4号)作废。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2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监理市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改、扩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管理部门】按照市、区分工原则,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市管、区管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建设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监理取费】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制定出台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计费规则》(鄂建监协【2015】7号)作为监理单位遵循行业自律原则进行工程监理费报价与监理合同签订的参考依据,以及相关单位编制工程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参照依据。
2014石墨模塑聚苯板保温工程技术规定(试行)

WJG 124—2014石墨模塑聚苯板外墙保温工程技术规定(试行)2014年6月10日发布2014 年7月1日实施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八前言为规范石墨模塑聚苯板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保温工程中的应用,依据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武城建规[2012]253 号)及《市城建委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武城建[2013]269 号),参考《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 —2004、《外墙内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T261—2011、《模塑聚苯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GB/T29906-2013等标准认真总结经验,在对石墨模塑聚苯板及其系统组成材料和性能进行大量试验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本技术规定。
本规定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性能要求;5. 设计;6. 施工;7.验收。
本规定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由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意见或建议反馈给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地址:武汉市建设大道721,邮编:430015,电话:027-85761 1 84)。
本规定主编单位: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湖北邱氏节能建材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规定参编单位: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武汉土木建筑学会建筑材料专业委员会武汉明华利源节能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武汉百思特建材有限公司本规定主要起草人员:肖钢童明德李上宾邱杰儒邓在洲易炎华王保华马建新郑根旺方民谢军王明军许进黄飞许超本规定主要审查人员:姜洪义王爱勋何世全彭德柱李文艺陈桂营朱光霖目次、/. —前言1总则 (4)2术语 (4)3基本规定 (5)4性能要求 (5)4.1系统性能 (5)4.2材料性能 (6)5设计 (8)5.1一般规定 (8)5.2建筑构造 (9)6施工 (10)6.1一般规定 (10)6.2施工准备 (11)6.3施工工艺流程 (11)6.4施工要点 (12)6.5成品保护 (14)7验收 (14)7.1一般规定 (14)7.2主控项目 (14)7.3一般项目 (16)引用标准名录 (17)本规定用词说明 (18)1总则1.0.1 为贯彻国家和武汉市有关建筑节能工程的规定,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规范GEPS 板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工程应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定。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确保外墙保温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建筑节能和外墙保温技术发展状况,经研究,现就进一歩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大力推广安全可靠的外墙保温系统安全可靠的外墙保温系统应满足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具备施工安装工序简单、操作方便、质量可控、安全耐久和便于维修改造等特点。
现就推广安全可靠外墙保温系统规定如下:(一)外墙保温工程应采用预制构件、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并应由同一供应商提供配套的组成材料和型式检验报告。
(二)外墙外保温应优先选用保温装饰一体化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外模内置双网EPS现浇混凝土系统。
当采用保温装饰一体化保温系统时,一体化板单位面积质量不宜大于20㎏/m2。
其安装方式及使用高度应根据系统抗风压性能实测值验算确定。
(三)外墙内保温仅适用于全装修成品住宅,其供暖空调区域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40㎜。
(四)整体剪力墙结构应优先选用内置保温现浇混凝土复合剪力墙系统。
(五)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应优先选用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墙板。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宜选用保温装饰一体化的外墙保温系统。
(六)框架结构(包括部分剪力墙结构)应选用蒸压高性能加气混凝土砌块自保温体系。
浅析玻化微珠砂浆外墙保温脱落维修措施

浅析玻化微珠砂浆外墙保温脱落维修措施摘要:外墙保温是当前建筑构造做法中的重要措施,玻化微珠砂浆是常见的外墙外保温材料,然近年来玻化微珠砂浆外墙脱落现象频发,引发多起安全事故。
本文紧密结合工程案例,分析了玻化微珠保温砂浆外墙保温层脱落的原因,并根据原因制定了全过程维修措施。
关键词:玻化微珠、外墙保温、脱落、措施1 玻化微珠砂浆外墙保温系统玻化微珠保温砂浆是一种新型绿色无机材料,无毒无害,具有优良的吸音、透气、耐高温、耐冻性能。
具有良好的和易性、保水性,附着力强,面层不空鼓。
其材料燃烧性能为A1级,可耐1000摄氏度以上高温。
适用于钢筋混凝土、加气混凝土砌块、多孔砖、灰砂砖等墙体的内外墙保。
自2010年以来玻化微珠保温砂浆在武汉市内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在应用过程中出现了产品质量不稳定、施工工艺难以控制等现象,存在安全隐患。
以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某小区为例(下称该小区),设计采用的是玻化微珠砂浆外墙保温材料,交房3年后出现了外墙保温层脱落现象,造成了负面社会影响。
针对较多玻化微珠外墙保温脱落问题的发生,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3年12月下发《市城建委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武城建【2013】269号令),明确玻化微珠保温砂浆禁止使用[1]。
2 玻化微珠外墙保温维修措施2.1外墙缺陷种类及测量玻化微珠外墙保温砂浆常出现的缺陷有开裂、脱落、空鼓,为了具体量化缺陷的面积及分布情况,可采用红外热像仪进行了外墙粘结缺陷检测。
红外热成像是通过接受外墙体的红外辐射,把外墙表面的温度差异以可视的图像的形式显示出来,通过温度的分布状态可以直观地检测建筑物表层和浅表层的缺陷及损伤[2]。
2.2外墙维修方案该小区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原设计方案为玻化微珠保温砂浆,构造做法:玻化微珠保温砂浆(45mm)+水泥砂浆保护层(3mm)+水泥石灰砂浆、聚合物砂浆(15mm)+水泥砂浆(5mm)+外墙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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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建委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
时间::2014-02-15 栏目:建筑周边编辑:建筑质检员点击:1980 次
市城建委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
文号:武城建〔2013〕269号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墙改与节能办)、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自2010年以来,无机保温砂浆和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等建筑保温浆体材料(以下简称“保温砂浆”)已在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中得到应用,但在应用过程中出现了产品质量不稳定、施工工艺难以控制等现象,存在安全隐患。
针对这些情况,近年来市城建委结合工程应用实际需要,大力推广保温隔热板材和墙体自保温技术,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为进一步提高建筑保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经研究,现对《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武城建规〔2012〕253号)部分内容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民用建筑的墙体、屋面、楼板保温工程中禁止设计和使用保温砂浆类产品。
2014年1月1日前已设计保温砂浆类产品并已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尚未施工的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对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253-2011)和湖北省、武汉市相关技术要求实施。
二、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图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本《通知》和国家标准规范及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在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外墙热工性能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CL建筑体系、蒸压加气混凝土精确砌块自保温墙体、现浇大模内置等自保温系统和保温隔热板材。
三、设计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保温材料的设计。
当设计使用保温隔热板材时,应选用具备完整应用技术标准体系的保温隔热板材,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保温隔热板材的厚度、密度、强度、燃烧性能、导热系数和修正系数等技术性能指标。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设计保温砂浆类产品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五、施工单位在建筑保温工程施工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系统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技术要求编制保温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报监理单位确认。
六、施工单位应按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构件,经相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保温工程施工,设计单位和材料供应商应对从事保温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七、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规范以及监理合同实施监理。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变更。
八、其它保温材料的应用范围及管理要求仍执行《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武城建规〔2012〕253号)。
九、各区建设局,市建管各站办应加强建筑保温材料使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并在施工图设计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建筑能效测评和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民用建筑保温工程质量。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