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建委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武城建〔2013〕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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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

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

各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 号)和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 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系统的工程质量,现将《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二年九月三日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建文[2012]100 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 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墙保温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质量应严格执行《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外墙内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T261等相关标准、规范、构造图集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总高度超过50 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十八层的居住建筑,不宜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

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八层的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不宜采用面砖饰面。

采用膨胀聚苯板、挤塑聚苯板、岩棉保温板、酚醛保温板、聚氨酯保温板、发泡水泥保温板作外墙外保温时,不应采用面砖饰面。

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八层的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不宜采用保温砂浆类产品,建筑总高度小于24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小于八层的居住建筑采用保温砂浆类产品时,当采用涂料饰面时外外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40 mm,采用面砖饰面时其外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30 mm。

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和国家、湖北省省政策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和可燃材料。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13•【字号】武城建规〔2017〕8号•【施行日期】2017.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7〕8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委),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为切实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和监督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与标准规范,依法对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负责。

(一)建设单位首要责任1、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时应按照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标准规范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

2、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绿色建筑、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方案专项审查。

3、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通过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

施工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设计的主要技术措施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4、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

当确需变更时,应经市、区施工许可部门批准,设计变更不得降低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

5、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标准。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禁止使用的或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节能产品、预拌混凝土(砂浆)等。

市住建委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应用管理的通知

市住建委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应用管理的通知

市住建委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应用管理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3〕20号各有关单位:为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材料,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确保建筑节能工程安全,保障建筑节能实施效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全市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应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建筑节能产品备案管理制度。

根据《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宜市住建[2011]124号)文件精神,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生产、销售企业需登录宜昌建设网“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申请办理产品《备案证》,申报资料原件报送宜昌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审核存档。

二、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不得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不得明示或暗示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分部分项工程予以通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采用外墙保温系统时,界面砂浆、保温砂浆和抗裂砂浆均要求为预拌干混砂浆,且宜由同一厂家成套供应。

三、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建筑节能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明确保温隔热系统基本构造、材料种类及其主要的性能指标要求。

根据宜昌市建筑保温隔热材料推广、限制应用目录(见附件)选用在我市已备案的产品。

严格控制建筑节能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必须送原审图机构重新审查备案。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点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建筑保温系统构造以及建筑节能说明中的性能指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对设计中选用不符合规范要求或未经认定备案的产品,应督促纠正。

五、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选购备案目录中的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建立材料进场验收台帐,并严格按照相关应用技术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1〕129号(1)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1〕129号(1)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为切实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和监督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建设领域“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管理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与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负责。

(一)建设单位质量责任1、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时应按照国家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2、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设计方案节能专项审查。

3、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并取得合格书。

4、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

当确需变更时,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指标要求,应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报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省、市确定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各类示范项目的节能设计变更,需报示范项目批准单位备案。

5、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与标准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6、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市级以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

7、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出具各质量责任主体签字盖章的《武汉市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未经建筑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2.23•【字号】武城建规〔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适应监理行业改革要求,促进我市监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市城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013〕4号)作废。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2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监理市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改、扩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管理部门】按照市、区分工原则,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市管、区管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建设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监理取费】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制定出台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计费规则》(鄂建监协【2015】7号)作为监理单位遵循行业自律原则进行工程监理费报价与监理合同签订的参考依据,以及相关单位编制工程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参照依据。

2014石墨模塑聚苯板保温工程技术规定(试行)

2014石墨模塑聚苯板保温工程技术规定(试行)

WJG 124—2014石墨模塑聚苯板外墙保温工程技术规定(试行)2014年6月10日发布2014 年7月1日实施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八前言为规范石墨模塑聚苯板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保温工程中的应用,依据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武城建规[2012]253 号)及《市城建委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武城建[2013]269 号),参考《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 —2004、《外墙内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T261—2011、《模塑聚苯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GB/T29906-2013等标准认真总结经验,在对石墨模塑聚苯板及其系统组成材料和性能进行大量试验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本技术规定。

本规定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性能要求;5. 设计;6. 施工;7.验收。

本规定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由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意见或建议反馈给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地址:武汉市建设大道721,邮编:430015,电话:027-85761 1 84)。

本规定主编单位: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湖北邱氏节能建材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规定参编单位: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武汉土木建筑学会建筑材料专业委员会武汉明华利源节能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武汉百思特建材有限公司本规定主要起草人员:肖钢童明德李上宾邱杰儒邓在洲易炎华王保华马建新郑根旺方民谢军王明军许进黄飞许超本规定主要审查人员:姜洪义王爱勋何世全彭德柱李文艺陈桂营朱光霖目次、/. —前言1总则 (4)2术语 (4)3基本规定 (5)4性能要求 (5)4.1系统性能 (5)4.2材料性能 (6)5设计 (8)5.1一般规定 (8)5.2建筑构造 (9)6施工 (10)6.1一般规定 (10)6.2施工准备 (11)6.3施工工艺流程 (11)6.4施工要点 (12)6.5成品保护 (14)7验收 (14)7.1一般规定 (14)7.2主控项目 (14)7.3一般项目 (16)引用标准名录 (17)本规定用词说明 (18)1总则1.0.1 为贯彻国家和武汉市有关建筑节能工程的规定,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规范GEPS 板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工程应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定。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确保外墙保温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建筑节能和外墙保温技术发展状况,经研究,现就进一歩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大力推广安全可靠的外墙保温系统安全可靠的外墙保温系统应满足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具备施工安装工序简单、操作方便、质量可控、安全耐久和便于维修改造等特点。

现就推广安全可靠外墙保温系统规定如下:(一)外墙保温工程应采用预制构件、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并应由同一供应商提供配套的组成材料和型式检验报告。

(二)外墙外保温应优先选用保温装饰一体化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外模内置双网EPS现浇混凝土系统。

当采用保温装饰一体化保温系统时,一体化板单位面积质量不宜大于20㎏/m2。

其安装方式及使用高度应根据系统抗风压性能实测值验算确定。

(三)外墙内保温仅适用于全装修成品住宅,其供暖空调区域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40㎜。

(四)整体剪力墙结构应优先选用内置保温现浇混凝土复合剪力墙系统。

(五)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应优先选用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墙板。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宜选用保温装饰一体化的外墙保温系统。

(六)框架结构(包括部分剪力墙结构)应选用蒸压高性能加气混凝土砌块自保温体系。

浅析玻化微珠砂浆外墙保温脱落维修措施

浅析玻化微珠砂浆外墙保温脱落维修措施

浅析玻化微珠砂浆外墙保温脱落维修措施摘要:外墙保温是当前建筑构造做法中的重要措施,玻化微珠砂浆是常见的外墙外保温材料,然近年来玻化微珠砂浆外墙脱落现象频发,引发多起安全事故。

本文紧密结合工程案例,分析了玻化微珠保温砂浆外墙保温层脱落的原因,并根据原因制定了全过程维修措施。

关键词:玻化微珠、外墙保温、脱落、措施1 玻化微珠砂浆外墙保温系统玻化微珠保温砂浆是一种新型绿色无机材料,无毒无害,具有优良的吸音、透气、耐高温、耐冻性能。

具有良好的和易性、保水性,附着力强,面层不空鼓。

其材料燃烧性能为A1级,可耐1000摄氏度以上高温。

适用于钢筋混凝土、加气混凝土砌块、多孔砖、灰砂砖等墙体的内外墙保。

自2010年以来玻化微珠保温砂浆在武汉市内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在应用过程中出现了产品质量不稳定、施工工艺难以控制等现象,存在安全隐患。

以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某小区为例(下称该小区),设计采用的是玻化微珠砂浆外墙保温材料,交房3年后出现了外墙保温层脱落现象,造成了负面社会影响。

针对较多玻化微珠外墙保温脱落问题的发生,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3年12月下发《市城建委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武城建【2013】269号令),明确玻化微珠保温砂浆禁止使用[1]。

2 玻化微珠外墙保温维修措施2.1外墙缺陷种类及测量玻化微珠外墙保温砂浆常出现的缺陷有开裂、脱落、空鼓,为了具体量化缺陷的面积及分布情况,可采用红外热像仪进行了外墙粘结缺陷检测。

红外热成像是通过接受外墙体的红外辐射,把外墙表面的温度差异以可视的图像的形式显示出来,通过温度的分布状态可以直观地检测建筑物表层和浅表层的缺陷及损伤[2]。

2.2外墙维修方案该小区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原设计方案为玻化微珠保温砂浆,构造做法:玻化微珠保温砂浆(45mm)+水泥砂浆保护层(3mm)+水泥石灰砂浆、聚合物砂浆(15mm)+水泥砂浆(5mm)+外墙涂料。

武汉市建委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建委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建委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22•【字号】武建[2008]146号•【施行日期】2008.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武汉市建委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的实施意见(武建〔2008〕146号)各区(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单位,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筑业协会、市政协会及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武政[2008]8号,以下简称《通告》),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减少城市噪音、粉尘污染,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

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市建委是全市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建设局、建管站负责本区域内预拌砂浆使用的管理工作。

二、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的湿拌砌筑砂浆、湿拌抹灰砂浆、湿拌地面砂浆、湿拌特种砂浆和干混砌筑砂浆、干混抹灰砂浆、干混地面砂浆、干混防水砂浆等普通干混砂浆及特种干混砂浆。

三、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及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四、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施工现场内黄砂、水泥和石膏灰等原材料,使用人力或搅拌机拌制各类砂浆。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在现场搅拌砂浆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向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不详 信息来源:湖北武汉建委 发布时间:2006-10-27
《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建[2006] 224 号
市建筑节能办、建筑质监站、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外墙保温系统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作健康发展,现将《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一日
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对外墙保温工程的实施情况组织专项验收,并将专项验收报告报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外墙保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违反建筑节能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房屋使用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外墙外保温系统进行维护。
第十五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条 外墙保温系统的整套组成材料必须由该系统产品制造商提供,系统产品制造商对整套材料的质量负责。外墙保温系统产品制造商及施工单位应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列入企业质量管理的内容,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四条 外墙保温系统不符合相应标准、规范或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时,建设单位应根据《“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建标[2005]124号)的要求,由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对所采用的保温系统(包括系统组成材料、构造、施工工艺等)进行论证,并按规定程序核准后组织实施。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限制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限制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限制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31•【字号】武城建规〔2017〕4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限制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委),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新建民用建筑能效,促进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发展,限制使用高能源消耗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技术和产品,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工程实际,我委组织专家对保温浆体材料的技术性能和使用效果进行了论证,并广泛征求了各相关方意见,决定在我市限制使用保温浆体材料,允许局部使用无机保温浆体材料,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无机保温浆体材料只适用于局部位置的保温处理,适用范围如下:(一)外墙内保温系统:疏散楼梯间、避难间、避难走道、厨房、卫生间,外墙内保温系统热桥翻包部位(图一、图二,图示见附件,下同);外墙内保温系统中的门窗上口(图三)、窗下口(图四)、门窗侧口(图五)。

(二)外墙外保温系统:门窗上口(图六)、窗下口(图七)、门窗侧口(图八),装饰线条(出挑长度≤150mm、高度≤120mm)(图九)。

二、局部保温处理使用无机保温浆体材料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设计单位在上述部位采用无机保温浆体材料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厚度、密度、强度、导热系数、燃烧性能等技术指标,并应符合《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T253-2011)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52号)文件的相关要求。

(二)保温浆体材料系统供应商提供的保温隔热系统各组成砂浆(界面砂浆、保温隔热砂浆、抗裂砂浆)均应为单组分干混砂浆;保温浆体材料系统供应商应提供系统及所有组成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明、产品说明书和施工指导文件,并对系统产品的质量负责。

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6.11•【字号】鄂建文[2010]107号•【施行日期】201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了加强我省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应用管理,确保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外墙保温技术的发展状况,经研究,现就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通知如下:一、大力推广应用外墙自保温系统外墙自保温系统是由具有保温隔热性能的节能型墙体材料与配套砂浆砌筑的墙体和与之配套的热桥处理措施,按照一定的建筑构造形成有机整体,使建筑外墙的热工性能等指标符合相应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墙体保温隔热技术体系。

该系统具有工序简单、施工方便、安全性能好、便于维修改造、与建筑物同寿命等特点,是节能建筑外墙保温技术发展的主要方向。

为规范墙体自保温系统推广应用,现提出如下要求:1、墙体自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的技术性能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通过省级评估论证并列入《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

2、砌块类外墙自保温系统及整套组成材料(包括节能型砌块、配套砌筑及抹灰砂浆、热桥处理用保温系统材料等)应符合《砌块类外墙自保温系统技术条件(试行)》(见附件)的要求。

3、在进行框架结构(包括部分框剪结构)建筑节能设计时,应优先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外墙自保温系统。

二、加强外墙外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1、建筑总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18层的居住建筑,不宜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EPS双面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除外)。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12•【字号】武城建规〔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工作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建管站(节能办),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单位: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5]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依据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生产并符合我市使用相关规定的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我市不再办理告知性备案,原《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证》予以取消。

为方便查询,武汉建筑节能网将发布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信息,企业可自愿申请发布。

二、凡无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新材料,其生产企业编制的企业标准应当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符合我市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相关规定,方可在我市使用。

生产企业可向省住建部门申请新产品(材料)鉴定或新技术(工艺)认证,取得《湖北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证书》和列入《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目录》。

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对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新材料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程序如下:(一)申请人登陆武汉市建筑节能网()下载《武汉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新产品、新材料告知性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并提供如下备案材料报送至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武汉市民之家)市城建委“窗口”:《湖北省建设科技成果项目推广应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产品标准及应用技术规定。

(二)“窗口”受理后,后台(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在3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复核,材料齐全的,在武汉市建筑节能网上予以备案公告,有效期为《湖北省建设科技成果项目推广应用证书》有效期时限。

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012〕253号

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012〕253号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文号:武城建规〔2012〕253号各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和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系统的工程质量,现将《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建文[2012]100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墙保温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质量应严格执行《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外墙内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T261等相关标准、规范、构造图集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总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十八层的居住建筑,不宜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

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八层的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不宜采用面砖饰面。

采用膨胀聚苯板、挤塑聚苯板、岩棉保温板、酚醛保温板、聚氨酯保温板、发泡水泥保温板作外墙外保温时,不应采用面砖饰面。

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八层的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不宜采用保温砂浆类产品,建筑总高度小于24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小于八层的居住建筑采用保温砂浆类产品时,当采用涂料饰面时外外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40 mm,采用面砖饰面时其外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30 mm。

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和国家、湖北省省政策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和可燃材料。

关于谨慎使用浆料类外墙保温材料

关于谨慎使用浆料类外墙保温材料

关于谨慎使用浆料类外墙保温材料(保温砂浆)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目前,建筑外墙浆料类保温产品市场比较混乱、质量参差不齐,有些产品保温性能差,有的工程进场材料不认真查验技术文件,不作复验,盲目使用;有的工程保温层施工厚度不足、存在偷工减料的现象;有的工程施工不规范,随意操作,没有严格按标准要求进行分层、分遍施工等,造成保温层开裂和达不到保温效果等诸多质量问题。

为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加强浆料类保温材料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的质量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我省《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J13-82-2006)和《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13-83-2006)的主导系统是墙体自保温体系和板状类的外墙外保温系统。

各地应谨慎使用浆料类外墙外保温系统。

二、对于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各单位在使用时,其产品性能、设计、施工和验收等技术条件应严格按行业标准《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JG158-2004)和《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要求执行,认真查验由生产厂商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有效期内耐侯性检验报告,采用面砖作饰面层的项目生产厂商还应提供抗震试验报告,并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保温浆料施工前应制作同条件试件,检测其导热系数、干密度、抗压强度、软化系数和凝结时间,否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对于国家和地方暂无应用技术标准的其它类不在本通知禁止使用范围的外墙外保温浆料类砂浆,原则上不宜在工程中使用;确实需要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经设区市建设局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并形成相应的专项设计、施工和验收技术文件后,方可试点使用。

禁止水泥聚苯颗粒砂浆(聚苯颗粒与水泥混合成型,禁止原因:国家和地方没有标准、产品保温性能和粘结性能差)和以膨胀珍珠岩、海泡石、有机硅复合的墙体保温浆料(禁止原因:国家和地方没有标准、热工性能差、手工湿作业、不易控制质量)作为建筑外墙保温隔热材料使用。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12•【字号】武城建〔2017〕210号•【施行日期】2017.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现将省住建厅《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厅字[2017]559号)转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施工许可制度是监督建设工程按照法定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的重要手段,强化施工许可制度对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具有重大意义。

各参建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落实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市、区建管部门要牢固树立“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治意识,加强施工许可的动态管理,严厉打击无施工许可证施工行为(以下简称无证施工),坚决消除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健全完善无证施工的处置机制(一)未报建的工程。

各区建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施工行为后,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根据《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在2个工作日内函告辖区城管部门依法查处,同时依法查处参与违法建设中的无施工资质和违反施工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责令现场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区建管部门在处置过程中,如建设单位已报建,明确为市管工程的,要及时移交给市稽查站处置,市稽查站在接到报告后将相关信息同步传递至市安全站、市质监站、市市政站及施工许可办证窗口。

(二)已报建,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

市报建窗口将建设单位的报建信息在“武汉建设网”的“查询中心”实时公开,市安全站、市建筑质监站、市市政工程质监站、市稽查站和各区建管部门保持及时跟踪查询。

市城建委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武城建〔2013〕225号

市城建委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武城建〔2013〕225号

武城建…2013‟225号市城建委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市城建委邀请各区建设局负责同志,有关开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的代表进行了座谈。

针对与会代表反映的市城建委发文过多、分类指导不够等问题,市城建委对近五年来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群众性、基层性、社会性”的原则进行了清理,并决定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发文之日起,废止下列12个文件:1、《市建委关于在新建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指导意见》(武建…2008‟5号)2、《市建委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1 —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的实施意见》(武建…2008‟146号)3、《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武建…2008‟231号)4、《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监督检查及审查工作并联实施办法>及四个工作程序的通知》(武建[2008]232号)5、《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许可证发放管理的通知》(武建…2009‟23号)6、《武汉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2009-2011)》(武建…2009‟166号)7、《市市场站关于在中心城区建设工地实行视频远程监控管理的通知》(武建管字…2010‟11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武城建…2010‟23号)9、《市城建委关于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武城建…2010‟60号)10、《外来建筑企业进汉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武城建…2010‟222号)11、《武汉市散装水泥立式流动罐和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武城建规…2010‟232号)12、《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2 —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城建规…2010‟299号)二、严格发文管理。

武城建规〔2013〕3号(质量保证体系)

武城建规〔2013〕3号(质量保证体系)

武城建规〔2013〕1号市城建委关于发布《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市建管各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体系,依据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市城建委制定了《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工作规定(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6月20日起在我市试行。

市、区各相关管理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督促各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质量保证体系达标工作,对不达标的要立即责令整改。

要认真检查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对质量标准体系未建立或者未正常运行的,对相关单位责任人要进行约谈、通报批评。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6月14日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体系,依据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施工及监理活动,其质量保证体系应当遵守本规定;勘察、设计及检测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行业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体系,是指建设(含BT业主、代建单位,下同)、施工、监理等单位(下称建设各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在工程项目部建立并有效运转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组织保证体系、制度保证体系和工作保证体系等。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区管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由建设各方结合实际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前制定完毕,建设单位负责对建设各方制定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进行检查。

建设各方应定期对项目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建设各方工程项目部(下称项目部)每季度应向其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报告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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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建委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
时间::2014-02-15 栏目:建筑周边编辑:建筑质检员点击:1980 次
市城建委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
文号:武城建〔2013〕269号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墙改与节能办)、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自2010年以来,无机保温砂浆和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等建筑保温浆体材料(以下简称“保温砂浆”)已在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中得到应用,但在应用过程中出现了产品质量不稳定、施工工艺难以控制等现象,存在安全隐患。

针对这些情况,近年来市城建委结合工程应用实际需要,大力推广保温隔热板材和墙体自保温技术,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为进一步提高建筑保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经研究,现对《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武城建规〔2012〕253号)部分内容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民用建筑的墙体、屋面、楼板保温工程中禁止设计和使用保温砂浆类产品。

2014年1月1日前已设计保温砂浆类产品并已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尚未施工的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对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253-2011)和湖北省、武汉市相关技术要求实施。

二、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图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本《通知》和国家标准规范及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在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外墙热工性能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CL建筑体系、蒸压加气混凝土精确砌块自保温墙体、现浇大模内置等自保温系统和保温隔热板材。

三、设计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保温材料的设计。

当设计使用保温隔热板材时,应选用具备完整应用技术标准体系的保温隔热板材,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保温隔热板材的厚度、密度、强度、燃烧性能、导热系数和修正系数等技术性能指标。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设计保温砂浆类产品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五、施工单位在建筑保温工程施工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系统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技术要求编制保温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报监理单位确认。

六、施工单位应按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构件,经相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保温工程施工,设计单位和材料供应商应对从事保温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七、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规范以及监理合同实施监理。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变更。

八、其它保温材料的应用范围及管理要求仍执行《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武城建规〔2012〕253号)。

九、各区建设局,市建管各站办应加强建筑保温材料使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并在施工图设计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建筑能效测评和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民用建筑保温工程质量。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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