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城建〔2011〕107号市城建委关于设置工程竣工标志牌的通知8-25_(1)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工程建设各方:经研究决定,由_ ___ __为本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成立监督小组,具体负责本工程质量监督的联系、管理与督办工作。
联系电话:_ __ _ __ 办公地址:_ ___ __一、监督工作的方式:(一)质量监督工作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
(二)监督机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安排不同的监督小组进行交叉抽查。
(三)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监督工程师负责督办,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
二、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与频次:(一)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1、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3、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4、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5、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及验收资料(包括施工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实体检测报告等);6、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情况;7、质量问题(事故)处理情况。
(二)监督抽查的频次:每个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抽查不少于1次(主体结构每10层不少于1次),装饰装修施工阶段每2个月不少于1次。
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工作,由监督小组进行监督抽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同步现场监督或在验收合格后再抽查的方式进行)。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应采用同步现场监督的方式。
三、监督工作要求:(一)施工现场应准备一套经图审办审查合格,并加盖图审专用章的施工图,随时备查。
(二)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桩基、深基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网架)、幕墙、建筑节能等)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查和监理单位评估完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验收前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填写《验收监督通知单》,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和验收组成员书面通知质监机构(同时附施工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现场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精选文档)竣工验收标识牌的规定
竣工验收标识牌的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在每栋建筑物的显著位置镶嵌永久性竣工标识牌,否则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市城建局对竣工工程标识牌的相关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制作与设置竣工工程标识牌的责任单位是工程的建设单位,竣工工程标识牌应设置在工程的主立面(正面)或过往行人都能看到的醒目处,并确保永久牢固。
竣工工程标识牌的具体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均全称)和项目主要负责人姓名,以及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等。
其中,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均为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总监理工程师。
标识牌宜选用与竣工工程立面色饰和谐的花岗岩材料,对于金属结构的工程可选用金属,标识牌长为800毫米,高为600毫米。
尚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均须按规定执行。
范文关于建设工程镶嵌竣工标识牌的通知建管字[2004]第279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强化落实工程质量责任、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竣工工程镶嵌工程标识牌制度,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竣工工程镶嵌标识牌制度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不执行镶嵌竣工标识牌制度的单位工程一律不得进行验收及竣工备案。
二、凡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以后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均应镶嵌工程竣工工程标识牌,尚未制作和镶嵌的应按该规定落实。
三、工程竣工标识牌的制作与镶嵌:1、各建设工程的开发、建设单位是做作与镶嵌竣工工程标识牌责任单位,有关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应积极配合并协助开发、建设单位做好镶嵌标识牌的具体工作,要注意合理选择方案和预留镶嵌部位。
2、竣工工程标识牌应镶嵌在工程的主立面或过往行人的醒目处,镶嵌高度宜控制在0.5——1.0m左右。
3、竣工工程标识牌应在工程主体结构完工后制定,制作费用计入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承担,制作材料宜选用黑色大理石,特殊情况也可选用与建筑物外墙色泽相协调的其他石才(具体规格、式样参见附件)。
关于设立建筑物竣工标识牌的通知 黑建设[2011]100号
黑建设[2011]100号关于设立建筑物竣工标识牌的通知各市、地建设局(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各方工程质量意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制定我省建筑物竣工标识牌的有关规定如下:一、建筑物竣工标识牌的镌刻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施工单位、资质等级、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竣工日期。
建设单位应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建筑物竣工标识牌应设置在各单体建筑物醒目位置处,公共建筑一般设置在主入口右侧距地1.8米处;住宅建筑可设置在靠主要通道侧山墙距地1.8米处。
建筑物竣工标识牌为永久性标识,宜采用石材牌匾,具体样式及位置由设计单位确定。
设计单位要在施工图建筑平面图、立面图中予以标示,并给出大样详图,标识牌的设计风格应尽量与建筑物的设计风格协调一致,美观和谐。
三、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辖区内的新竣工建筑均应设置建筑物竣工标识牌。
各设计单位应就该标识的设置出具相应的施工图变更手续,未按要求设置标识牌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予验收备案;自2012年1月1日后,各设计单位应将竣工标识牌在施工图中标示清楚,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该标识牌的设置作为重点审查内容之一,未标示竣工标识牌的施工图不予下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四、建筑物竣工标识牌作为永久设施,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日常的监督管理由各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建筑物改造或建筑立面装修时,应对建筑物竣工标识牌进行保护或恢复。
对于蓄意损坏标识牌,擅自遮挡、移动和拆除标识牌,伪造标识牌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损坏公共设施行为进行处罚,并限期改正。
五、各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中强化对标识牌位置、规格等内容的审查,在项目审批中予以严格把关,保证标识牌能够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合理设置。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24
•【字号】武城建〔2018〕97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市城建委关于转发省住建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
通知
武城建〔2018〕97号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市建管有关站办,各有关开发建设单位:
现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函)〔2018〕52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机关不再另行颁发竣工验收备案证。
建设单位凭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其它有关手续。
样式见附件1。
二、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进行了优化。
样式见附件2。
三、市城建委
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城建规〔2010〕211号)已到期自动失效。
四、本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24日。
竣工验收标识牌的规定
竣工验收标识牌的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在每栋建筑物的显著位置镶嵌永久性竣工标识牌,否则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市城建局对竣工工程标识牌的相关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制作与设置竣工工程标识牌的责任单位是工程的建设单位,竣工工程标识牌应设置在工程的主立面(正面)或过往行人都能看到的醒目处,并确保永久牢固。
竣工工程标识牌的具体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均全称)和项目主要负责人姓名,以及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等。
其中,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均为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总监理工程师。
标识牌宜选用与竣工工程立面色饰和谐的花岗岩材料,对于金属结构的工程可选用金属,标识牌长为800毫米,高为600毫米。
尚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均须按规定执行。
范文关于建设工程镶嵌竣工标识牌的通知建管字[2004]第279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强化落实工程质量责任、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竣工工程镶嵌工程标识牌制度,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竣工工程镶嵌标识牌制度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不执行镶嵌竣工标识牌制度的单位工程一律不得进行验收及竣工备案。
二、凡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以后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均应镶嵌工程竣工工程标识牌,尚未制作和镶嵌的应按该规定落实。
三、工程竣工标识牌的制作与镶嵌:1、各建设工程的开发、建设单位是做作与镶嵌竣工工程标识牌责任单位,有关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应积极配合并协助开发、建设单位做好镶嵌标识牌的具体工作,要注意合理选择方案和预留镶嵌部位。
2、竣工工程标识牌应镶嵌在工程的主立面或过往行人的醒目处,镶嵌高度宜控制在0.5——1.0m左右。
3、竣工工程标识牌应在工程主体结构完工后制定,制作费用计入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承担,制作材料宜选用黑色大理石,特殊情况也可选用与建筑物外墙色泽相协调的其他石才(具体规格、式样参见附件)。
关于房建和市政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的通知
关于房建和市政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的通知闽建[2012]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加强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强化工程建设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现就我省房建和市政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3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纳入施工许可范围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道路工程)应当按本通知规定设置永久性标牌。
二、永久性标牌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明确的工程为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工程设计单位设计,统筹考虑美观、预留等事项,设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永久性标牌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前由施工单位安装完毕。
监理单位在签发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前,应检查标牌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和标牌的安装质量。
三、永久性标牌应设置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载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主要参建单位的名称和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开竣工日期。
字体宜采用宋体,标牌宽度不小于800m m,高度不小于600m m,材质宜为花岗岩等耐久性材料,标牌设置年限应为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永久性标牌的设置,作为落实工程建设主体质量责任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管。
凡未设置或未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标牌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通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备案手续。
五、本通知有效期至2017年2月。
附件:永久性标牌样式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附件永久性标牌样式备注:永久性标牌字体宜采用宋体,宽不小于800mm,高不小于600mm,材质宜为花岗岩等耐久性材料,标牌设置年限应为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
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
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来源:作者:时间:2011-05-09 Tag:点击:575赣建建[2011]15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经研究决定,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2012年1月1日起必须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置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二、设置时间和范围各设区市今年内选择2个住宅项目(一个保障性住宅工程和一个商品住宅工程)作为试点,并于5月底前向我厅上报试点工程名单,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责任标牌”中涉及的内容等。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责任标牌”。
三、“责任标牌”的内容、尺寸、材质“责任标牌”必须明确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责任标牌”宽不小于750 mm,高不小于500mm,字体应采用宋体,文字宽不小于35 mm、高不小于35mm,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耐久性材料,保存年限为工程的使用年限。
四、“责任标牌”的设计、制作及安装“责任标牌”由工程的设计单位负责设计。
设计文件中必须有标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
住宅工程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商场、宾馆、会展中心等)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处,市政工程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
责任标牌应在可视范围内,标牌下边缘距地面应不小于1.5米,且不大于3米。
工程竣工标识牌方案
工程竣工标识牌方案一、前言工程竣工标识牌是用于显示工程竣工信息、标识工程竣工标志和美化环境的一种设施。
具有重要的宣传、标识和观赏功能,是展示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属于城市管理的一部分。
在城市建设中,每一个完工的工程都需要竣工标识牌来进行标识。
因此,设计一套合理、美观、实用的工程竣工标识牌方案显得十分重要。
二、竣工标识牌的设计要求1. 竣工标识牌应当具有明确的标识功能,能够清晰的表达工程的竣工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工程类别、竣工时间、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内容。
2. 竣工标识牌应当具有美观的外观,考虑到城市环境美化,应注重与周围环境的融合,符合城市的整体风貌。
3. 竣工标识牌应当具有持久耐用的品质,能够在室外环境下长时间使用,不因风吹日晒而褪色、变形或损坏。
4. 竣工标识牌应当具有便于安装和更换的特点,方便管理部门进行安装维护工作,同时也方便更换更新信息。
5. 竣工标识牌应当注重安全性,考虑到它是设置在室外环境下,应考虑到防水、防风、防腐蚀等问题。
三、竣工标识牌的制作材料1. 外框材质:要选用具有强度、耐久性和防腐蚀性能的材料,建议使用镀锌钢、铝合金等材质。
2. 标牌材料:要选用防水、防紫外线、耐候性强的材料,建议使用亚克力、不锈钢、铝板等材质。
3. 固定设施:选用不易生锈、寿命长的不锈钢螺丝、铆钉等。
四、竣工标识牌的设计方案1. 外形设计竣工标识牌的外形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整体风格,建议设计成圆形、方形、椭圆形等规则图形,以方便加工和制作,同时也易于安装。
2. 颜色设计竣工标识牌的颜色设计应当考虑到其宣传功能和城市美化要求,建议选用明亮、鲜艳的颜色,以便在城市中起到醒目的标识作用。
3. 内容设计竣工标识牌的内容设计应当简洁明了,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工程类别、竣工时间、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信息,并配以工程图纸、工程照片等辅助信息。
4. 图案设计竣工标识牌的图案设计应当注重创意和审美,可以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城市的特色设计相关的图案,以突出工程的特色和城市的风貌。
市城建委关于设置工程竣工标志牌的通知
市城建委关于设置工程竣工标志牌的通知武城建〔2011〕107号市、区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将房屋建筑工程设置永久性竣工标志牌(以下简称标志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设置标志牌的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二、设置标志牌的时间全市(包括远城区)2011年7月1日后竣工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标志牌。
三、标志牌的内容、尺寸、材质标志牌必须明确刻写工程名称、设计使用年限、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以及各单位项目责任人姓名。
标志牌尺寸见下图(单位:mm),字体采用宋体,不得擅自更改。
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永久性材料,标志牌保存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四、标志牌的制作及安装标志牌由工程的设计单位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负责设计,设计文件中必须有标志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
住宅工程一般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及厂房一般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处。
标志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其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标志牌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装,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
五、标志牌的检查、验收监理单位在提出竣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前,应检查标志牌的完整性、正确性和安装质量。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标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改正。
特此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竣工标识牌设置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竣工标识牌设置的通知
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及建管[2002]67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现将我市进一步加强工程竣工标识牌设置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标识牌的内容、尺寸、材质
标识牌必须明确刻写工程名称、设计使用年限、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以及各单位项目责任人姓名。
标志牌尺寸见下图(单位:mm),字体采用宋体,不得擅自更改。
材质应为黑色永久性石材,标志牌保存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二、标识牌的制作及安装
标识牌尺寸为700mm*800mm,离地500mm,可由专业设计制作单位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负责制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装,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住宅工程一般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及厂房一般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处。
三、标识牌的检查、验收
监理单位在提出竣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前,应检查标识牌的完整性、正确性和安装质量。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审批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对标识牌设置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标牌未设置或设置不符要求的,不得同意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进行改正。
自本通知之日起竣工的工程以及工程已经竣工但未备案的工程必须按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
关于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
各旗县区、建设单位:
2014年9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展开工程质量两年行动,更具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管理,提高五方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求对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通知如下:
一、标志设置时间和范围:
自2014年月日起,凡我市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二、责任标牌制作要求:
标牌上要求明确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程、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字体采用宋体、刻写要耐久。
标牌宽度不小于750mm,高度不小于500mm,字体高、宽≥35mm,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耐久性材料,标牌保存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三、安装要求:
责任标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和安装。
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住宅工程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设置在外墙主体面主入口附近,市政工程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
责任标牌应在可视范围内,标牌下边缘距地面应不小于1.8米,且不大于3.5米。
四、检查验收:
监理单位负责检查标牌内容及安装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验收时,应将标牌列入必检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工程项目,责令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附件:责任标牌样式
二0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责任标牌样式。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1.07.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城乡建设领域发展环境,现将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整理结果公布如下:
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截至目前,我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中:11件继续有效(其中1件拟修改,1件拟废止),7件失效。
(详见下表)
失效的市城建局规范性文件(7件)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2021年7月28日。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实行专项验收的通知-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实行专项验收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实行专项验收的通知各区城建档案馆、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按照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1]8号)、市市政建设局《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武市政法字[2000]224号)及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供其他相关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的通知》(武建[2001]8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市建设工程实行档案专项验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进行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
二、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城建档案馆主持进行。
三、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及其他专项验收完毕;(二)工程文件材料按有关规定已收集齐全、整理完毕。
四、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对本单位形成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自行验收,自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二)建设单位对各单位形成的和本单位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进行复核,填报《武汉市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称《申报表》);(三)城建档案馆接到《申报表》后对申请进行核查,申请符合规定的,应自收到《申报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派员验收;(四)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在建设工程现场进行,由建设单位组织本单位、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参加;(五)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在两个工作日内签发《武汉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见附件2)或《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反馈单》(见附件3),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必备文件之一。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强制性条文
二、 强制性条文概况
1.动态中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定中的状况
(1)《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已经改版。
(2)新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已审查 通过,待发布。
(3)《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行业标准)已 经改版。
《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 DB42/242-2003的相关规 定
《湖北省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范》 DB42/269-2003的 相关规定
市质监站《关于全市建设工程桩基检测单位使用静载 荷试验数据自动采集上传系统的通知》(武建质字【 2013】8号)的相关要求
(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
施工质量验收强制性条文
三. 重点条文介绍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条文规定及部分抽样
检测一般规定;
1
一、 引 言
1. 概 念
施工质量验收强制性条文是施工和验收中对直 接涉及工程安全、使用功能、人体健康、环境 和公众利益等方面必须遵守的规定。
2. 要 求
• (1)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理,确保建设工程的监理符合工程 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 混凝土试件制作
(4)新编《建筑防水工程现场检测技术规程》 JGJ/T299-2013已实施。
(5)新编《高强混凝土强度检测技术规程》 JGJ/T294-2013已实施。
1.动态中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定中的状况
(6)新编《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已实施。
(7)新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JGJ/T304-2013已实施。
关于竣工建设工程设置永久性铭牌的通知1
关于竣工建设工程设置永久性铭牌的通知合建质安〔2011〕3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5号令)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高房屋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
经研究决定,凡在本市新竣工的建设工程必须设置永久性铭牌。
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本市范围内所有新建竣工的建设工程必须设置永久性铭牌。
所有住宅建筑均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铭牌,公共建筑(商场、宾馆、会展中心等)、市政工程(道路、桥梁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比较醒目的位置。
二、永久性铭牌必须明确刻写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以及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全称及主要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或建造师姓名。
三、永久性铭牌尺寸规格为(750—900)×(500—600)mm,字体应采用黑色、宋体、楷书或隶书。
四、永久性铭牌的材质应为石材、不锈钢或黄铜等耐久性材料。
五、竣工工程永久性铭牌的设置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设置永久性铭牌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六、监理单位在签发竣工工程质量报告前,必须检查铭牌内容的正确性和设置的统一性、牢固性。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核验时,如发现铭牌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七、本通知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永久性铭牌永久性铭牌必须统一设置在建设工程的醒目区域。
材质应为石材、不锈钢或黄铜等耐久性材料。
尺寸为(750—900)×(500—600)mm,字体应采用黑色、宋体、楷书或隶书。
具体内容为: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全称和主要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或建造师姓名。
参见下图:注:建设单位合肥祺嘉置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建)徐湘武盖章杨松。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武汉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武汉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7.23
•【字号】武城建〔2015〕121号
•【施行日期】2015.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市城建委关于发布《武汉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设计技术
规定》的通知
武城建〔2015〕121号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推进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市城建委组织武汉市管网建设管理站、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编制了《武汉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设计技术规定》(编号:WJG221-2015),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我
市施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武汉市管网建设管理站反馈(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45号武汉建设大厦;邮编:430023;传真:027-********),以供修订时参考。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7月23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指导手册—下册横版
第五部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索引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2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主席令第51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1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77号)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二、法规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7.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8.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三、国家主管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7.《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8.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9.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通知(建质电〔2005〕46号);10.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11.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5〕184号)12.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13.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建质〔2006〕18号);14.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15.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7〕255号);16.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质〔2007〕257号)17.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18.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1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20.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号)2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22.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2009〕254号)23.住建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24.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25.住建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66号)26.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27.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58号)28.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建质〔2012〕6号)29.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30.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建建〔1998〕164号);31.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32.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33.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3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号);3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监总局11号令);3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3号)37.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公安部(86)公(消)字41号);38.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39.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40.《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1号)41.公安部、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42.住建部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43.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建质安(2013)4号)4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45.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46.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47.国务院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48.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发布)(国环字〔1981〕12号)4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72号)四、国家、行业标准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6.《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7.《建筑施工土石方规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8.《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9.《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 1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1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12.《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13.《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14.《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 15.《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16.《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83-2009 17.《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 18.《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 19.《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20.《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20132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20102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2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24.《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25.《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26.《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 27.《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8528.《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29.《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30.《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3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200632.《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13329-913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3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35.《安全帽》GB2811-200736.《安全帽测试方法》GB/T 2812-200637.《安全带》GB6095-200938.《安全带检验方法》GB6096-200939.《安全网》GB16909-200940.《焊接眼面防护具》41.《安全色》GB2893-20084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43.《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44.《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45.《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46.《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47.《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48.《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49.《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50.《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5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5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5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5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55.《空气总悬浮物颗粒物测定法(重量法)》GB15432-1995 5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5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噪声环境》HJ/58.《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125-200859.《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42/T 159-201260.《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技术规程》DB42/535-2009 61.《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程》DB42/T553-200962.其他安全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和导则五、地方法规、规章1.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2.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第108号文);3.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4.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5.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74号)6.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05〕105号)7.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39号)8.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8〕125号)9.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09〕71号)10.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19号)11.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细则》的通知(鄂建〔2012〕22号)12.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查处的通知(鄂建文〔2005〕211号)1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6〕70号)1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7〕252号)15.关于调整我省建筑市政工程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的通知(鄂建文〔2007〕302号)16.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35号)17.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3〕12号)18.湖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效果评价办法(鄂安〔2010〕22号)19.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使用塔式起重机安全报警及现实记录装置的通知(鄂建办〔2011〕162号)20.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43号)21.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鄂建设规〔2013〕1号)22.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09〕1号)23.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鄂建设规〔2010〕1号)2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楚天杯)评审办法》的通知(鄂建质安协〔2009〕24号)25.武汉市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办法(试行)(武汉市政府令第162号)26.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试行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9号)27.武汉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武汉市政府令第211号)28.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武汉市政府令第229号)29.武汉市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信息发布与传播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2008〕59号)30.武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意见(武政办〔2007〕98号)31.武汉市建委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的通知(武建〔2005〕243号)32.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模板工程管理的通知(武建〔2006〕317号)33.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建〔2007〕21号)34.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架安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武建〔2007〕126号)35.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建〔2007〕179号)36.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除工程既有公共建筑装修工程和改扩建工程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武建〔2007〕181号)37.武汉市建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通知(武建〔2007〕204号)38.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建〔2007〕248号)39.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建〔2008〕142号)40.武汉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武建〔2009〕172号)41.武汉市城建委关于严防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加强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武城建〔2009〕9号)42.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武城建〔2010〕11号)43.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电梯井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武城建〔2010〕358号)45.武汉市城建委关于继续做好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武城建〔2011〕191号)(待定)46.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切实加强施工脚手架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武城建〔2011〕197号)47.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城建〔2012〕4号)48.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城建〔2012〕7号)49.武汉市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武城建〔2013〕4号)50.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城建〔2013〕233号)51.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管理的通知(武城建〔2014〕26号)52.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脚手架、模板支撑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武城建〔2014〕30号)53.武汉市城建安全站关于贯彻落实《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城安字〔2008〕23号)54.武汉市城建安全站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施工附着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武城安字〔2010〕20号)55.武汉市城建安全站关于印发《电梯井施工操作架(平台)搭设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的通知(武城安字〔2011〕5号)56.武汉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武汉市生产安全事故说清楚制度(试行)》的通知(武安〔2008〕11号)57.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武城建规〔2012〕259号)58.转发《市城建委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武城建安办〔2013〕12号)59.市建委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等三项专项整治实施细则的通知60.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试行)61.《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武政规【2013】6号)62.《市城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013】4)63.《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第六部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资料安全策划书审批表表表注:1、项目技术负责人为项目总工,安全负责人为安全总监,未设安全总监的为安全部负责人。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2.26
•【字号】武城建规〔2016〕10号
•【施行日期】2016.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档案管理
正文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编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
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管理部门:
为加强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工作,统一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接受)标准,建立系统、完整、准确的工程档案,根据《武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5号令)、《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和《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范》(DB42/T503-2008)等有关规定,我委对2004年实施的《武汉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内容详见附件)。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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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城建〔2011〕107号
市城建委关于设置工程竣工标志牌的通知
市、区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将房屋建筑工程设置永久性竣工标志牌(以下简称标志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设置标志牌的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二、设置标志牌的时间
全市(包括远城区)2011年7月1日后竣工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标志牌。
三、标志牌的内容、尺寸、材质
标志牌必须明确刻写工程名称、设计使用年限、开竣工日期、
—1 —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以及各单位项目责任人姓名。
标志牌尺寸见下图(单位:mm),字体采用宋体,不得擅自更改。
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永久性材料,标志牌保存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四、标志牌的制作及安装
标志牌由工程的设计单位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负责设计,设计文件中必须有标志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
住宅工程一般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及厂房一般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处。
标志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其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2 —
承担。
标志牌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装,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
五、标志牌的检查、验收
监理单位在提出竣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前,应检查标志牌的完整性、正确性和安装质量。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标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改正。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3 —
主题词:城乡建设标志牌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5月10日印发—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