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外来建筑企业进汉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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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建筑企业进鄂登记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建筑企业进鄂登记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建筑企业进鄂登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7.15•【字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加强省外建筑企业进鄂登记管理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各有关企业(单位):为深入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加强我省建筑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有效遏制串通投标、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现象,现就加强省外建筑企业进鄂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省外建筑企业(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进鄂承揽工程建设相关业务的,必须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和省住建厅《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鄂建文〔2015〕83号)要求,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如实登记录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施工企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在本地承揽业务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对于目前一体化平台上存在的一些企业登记信息不全、信息缺失、实效的信息更新不及时等问题,请有关企业尽快按要求整改。

三、自2020年8月1日起,凡发现有信息登记不齐全、有效信息更新不及时(如进鄂负责人授权逾期等)的企业,系统管理员将采取措施将其移除。

相关企业如需继续进鄂承揽业务,必须重新按要求登记。

四、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

凡发现有登记信息不实、上传证照造假的,参与围标串标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将依法坚决查处。

联系电话:一体化平台技术咨询:************有关政策咨询:************、68873409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20年7月15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24
•【字号】武城建〔2018〕97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市城建委关于转发省住建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
通知
武城建〔2018〕97号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市建管有关站办,各有关开发建设单位:
现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函)〔2018〕52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机关不再另行颁发竣工验收备案证。

建设单位凭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其它有关手续。

样式见附件1。

二、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进行了优化。

样式见附件2。

三、市城建委
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城建规〔2010〕211号)已到期自动失效。

四、本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24日。

办理外地进汉建筑施工企业备案

办理外地进汉建筑施工企业备案

办理外地进汉建筑施工企业备案作者:来源: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时间:2012年07月06日外省进汉的建筑施工企业持在省厅备案登记证书、外地市进汉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及以上资质,在我局进行登记备案后方可在我市域内从事相关建设活动。

备案分两种方式,单项工程备案和年度备案。

一、单项工程备案外省外地市进汉企业(含劳务企业),原则上都实行单项工程备案。

备案提供以下材料:1、《外地进汉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2、外省施工企业须有陕西省住建厅的进陕证明;本省外地市施工企业须有注册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3、企业法人介绍信;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6、企业出具的该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应的个人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含社保证明、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7、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二、年度备案长期在汉施工的外省或外地市进汉企业,若在汉中成立有分支机构、且办理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管理人员,经我局核查后,可办理年度备案。

年度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1、《外地进汉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2、企业法人介绍信,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3、企业法人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在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办公场所证明、办公设备购置凭证复印件及清单;5、在汉负责人的企业法人任命文件,要有法人签字及总公司行政公章;在汉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原件、复印件;在汉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注册证、岗位证、与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年度备案的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投标时,还应提供在我局备案的备案登记申请表等。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进鄂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52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进鄂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52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进鄂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进鄂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5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近期建筑市场行为检查中发现,大量省外建筑业企业进入我省围标串标,工程实施中还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劳务用工不规范、拖欠劳动者工资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0】12号),规范建筑工程市场行为,建立健全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管理办法》(鄂建【2008】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外地进鄂建筑业企业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必须先到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凭省建管局核发的《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投标、单项或年度备案表》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未经省级备案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各地不得直接办理进鄂手续。

二、严格执行省外企业进鄂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外地建筑业企业办理进鄂备案时,进鄂主要工程技术人员中包括5名一级注册建造师必须是在本企业注册的员工,建造师原件实行押证管理,押证数量根据企业在鄂承接工程的多少确定,至少须有3名一级建造师证书原件由省建管局留存,在企业退出我省建筑市场时退还。

外省企业进鄂办理备案手续,备案资料经审核合格后由省建管局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诚信守法和廉政约谈,签署诚信守法和廉政承诺书后发放备案证,约谈具体时间由省建管局提前通知备案企业。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及换发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及换发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及换发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1.10•【字号】武城建〔2015〕194号•【施行日期】2015.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城建委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及换发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城建〔2015〕194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建筑业企业:近期省住建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下发了《转发住建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及换发新版建筑业资质换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办[2015]269号)和《关于启用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系统的通知》(鄂建办[2015]271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贯彻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及换发新版资质证书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的范围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并按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取得的旧版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及脚手架和模板作业分包资质证书的企业。

从2015年10月9日起,旧版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脚手架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证书暂不换证。

二、换证的程序(一)市城建委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程序1、企业申请资质换证,应登录“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按照相关要求填报企业信息后,申请打印《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并上传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的原件扫描电子文档。

企业提交的《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中资质信息与企业换证前资质信息不相符的,企业应首先申请资质信息的核实更改,更改资质信息经各初审部门核对汇总后,市城建委将通过“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备案系统”予以核实更改。

武汉建设工程施工备案流程

武汉建设工程施工备案流程

一、网上申报1. 首先,承包人需登录武汉市政府门户网站,进入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2. 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和内容,在对应的合同备案表中填写相关信息。

3. 完成信息填写后,打印出带条型码的合同备案表。

二、准备备案材料1. 根据工程项目的类型,准备相应的备案材料。

常见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材料包括:- 勘察合同备案:勘察合同原件3份,勘察合同备案表6份。

- 设计合同备案:设计合同原件3份,设计合同备案表6份。

- 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招标代理合同原件3份,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6份。

- 造价咨询合同备案:造价咨询合同原件3份,造价咨询合同备案表6份。

- 施工合同备案:施工合同6份原件,施工合同备案表6份,中标通知书1份(复印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招标文件原件1份,类别确认书1份(复印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三、办理备案手续1. 合同当事人携带准备好的备案材料,前往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2. 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

四、正式签发合同备案表1. 审核通过后,备案机构将在备案表上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正式签发合同备案表。

2. 合同备案表是工程项目施工的重要凭证,需妥善保管。

五、备案材料核验1. 在施工许可证办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将对备案材料进行核验。

2. 核验通过后,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

六、其他注意事项1. 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是有期限的,中标人需在订立书面合同后的7日内完成备案。

2. 备案流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及时与备案机构沟通,确保备案工作顺利进行。

总之,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备案流程主要包括网上申报、准备备案材料、办理备案手续、正式签发合同备案表、备案材料核验等环节。

各环节需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工程项目合法合规进行。

在备案过程中,如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以便顺利完成备案工作。

外省工程监理企业进鄂备案表

外省工程监理企业进鄂备案表

外省监理企业进鄂须知
一、市场准入规定
1、近两年来未发生过建设部102号令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至三十九条行为;
2、具有乙级以上监理资质。

二、准入程序
1、参加公开招标投标或邀请招标投标;
2、中标后办理监理工程项目备案。

三、投标须提供以下资料
1、外省工程监理企业进鄂投标备案表一式四份(可网上下载);
2、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监理介绍信;
3、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4、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内容同市场准入规定1);
5、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法人授权委托书;
7、拟进鄂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两人)、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及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监理工程项目备案
1、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监理合同原件副本;
3、进鄂监理人员计划生育责任状。

附:外省工程监理企业进鄂投标备案表
外省工程监理企业进鄂投标备案表
监理企业名称中国建筑****(盖章)
企业负责人***(盖章)企业所在地北京
湖北省建设厅制
进鄂监理人员名单。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城建规〔2010〕211号委直属建管各单位,各区建设局、质监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现将《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湖北省有关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下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三条市城建委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开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监督机构”)按照建筑工程市区分工管理有关规定,分别对其监督管理工程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市城建委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市城建委委托市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区(开发区)建设局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各区(开发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负责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部门下称“备案机构”。

第六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七条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作:(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建筑各分部工程应当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分别签署的验收合格文件。

(五)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武建[2007]248号【发布部门】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监察局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7.10.11【实施日期】2007.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建〔2007〕248号)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各项目代建、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中介机构,各区(开发区)建设局、检察院、监察局、工商分局,市建管各站(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建设委员会、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监察局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七年十月十一日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项目代建、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等中介机构,以及各类具备执业资格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行为,是指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代建、施工图审查、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等业务的发包、承包的交易和建筑活动。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商业贿赂行为,以及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经区(含开发区、东湖风景区,下同)及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依法认定并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备案须知

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备案须知

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备案须知第一篇: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备案须知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备案须知3/10/2011一、准入条件1.建筑业施工企业必须具有二级及以上资质;2.近3年内未发生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的12种行为和第二十九条所列的4种情形;3.近1年内在湖北未发生死亡安全事故或较大工程质量事故;4.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及以上的处罚。

二、提交资料(一)办理投标备案须提交的资料1.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外出施工介绍信和诚信证明;2.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第2个及以上项目投标备案的另须提供驻湖北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4.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和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企业银行存款证明原件(总承包特级不少于400万元,总承包一级不少于200万元,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不少于100万元);6.企业进鄂人员计划生育承诺书原件;7.拟任进鄂负责人、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以及身份证、注册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和社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8.提供以下技术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注册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上岗证和社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特级总承包企业和一级总承包企业至少提供3名一级注册建造师、3名高级工程师、1名有职称的财务人员、1名施工员、1名材料员、1名安全员、1名质检员、1名预算员或造价员;(2)二级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至少提供2名一级注册建造师、1名二级注册建造师、3名高级工程师、1名有职称的财务人员、1名施工员、1名材料员、1名安全员、1名质检员、1名预算员或造价员;9.《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投标备案表》一式4份;10.《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投标备案表》中表四所列在(拟)施工项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注册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外来建筑企业进汉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程序

外来建筑企业进汉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程序

外来建筑企业进汉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登记备案范围凡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且企业营业执照不在武汉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进入武汉建筑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建筑企业,应当到市城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登记备案程序及规定(一)外地建筑企业进汉进行经营活动,应携带相关资料在武汉市城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市城建委建管办具体负责外地企业进汉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在武汉市工程建筑交易中心设立受理办事窗口(以下简称办事窗口),统一受理外地企业进汉备案申请。

(二)外地建筑企业备案登记分为单项登记备案(主要针对单项工程的施工的建筑企业)和年度登记备案。

(三)申请登记备案外来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1、单项登记备案(1)执行国家住建部和省住建厅的各项规定,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加强诚信建设等相关情况;(2)《外地施工企业进汉单项备案登记申请(审查)表》(含诚信经营承诺书);(3)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4)《企业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省企业由所在地级市提供、外省企业由所在省级提供)出具的介绍信及近两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的证明;(6)企业法人对进汉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命(委托)文件、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7)拟派进汉建造师的注册建造师证书、个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复印件上需加盖单位公章,其中在注册建造师证书复印件上要加盖“执业印章”);(8)单位为进汉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办理的社会保险凭证;(9)在湖北省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参与投标的外地企业,中标后可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和上述资料在武汉市办理进汉备案手续。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
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2.08.01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管理
正文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

各勘察、设计、监理企业: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2022]1342号)要求,自2022年8月1日起,在武汉市注册企业办理原由省住建厅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事项,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局进行审批,审批采用一般审批方式(自贸区范围内的企业除外)。

近期,“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审批平台”)将进行系统升级,预计于8月下旬完成,具体以省住建厅通知为准。

系统升级后申报企业按原有路径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进入“审批平台”办理。

咨询电话:勘察设计************监理************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2022年8月1日。

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管理办法

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管理办法

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备案须知一、市场准入规定(一)外省进鄂建筑业企业必须具有二级以上资质,招标代理机构须具有乙级以上资格,招标代理范围仅限于中央企业垂直管理的项目.(二)企业信誉好、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文明施工水平高。

(三)近三年来未发生过建设部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的12种行为和第二十九条所列的4种情形,(招标代理机构见《外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鄂代理业务备案表》第2页)。

(四)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没有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的处罚。

二、备案登记程序(一)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备案管理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

(二)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投标、承接工程施工、进行建筑经营等活动,须在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建筑市场管理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三)外省建筑企业办理备案应提交如下资料:1、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介绍信.2、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办理投标备案),中标通知书或在建(湖北省范围内)的施工合同书(办理单项或年度备案)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办理2个以上单项备案或年度备案的还须提供驻湖北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6、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系法人所在企业员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7、企业银行存款不少于100万元的证明;8、企业进鄂人员计划生育承诺书原件;9、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诚信证明(建筑业企业近三年没有发生建设部部令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12种行为和第二十九条所列的4种情形(招标代理机构见《外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鄂代理业务备案表》第2页)原件;10、3个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项目经理或分公司经理须有建造师注册证和持业资格证、在复印件上盖“持业印章”,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证,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证;11、进鄂工程技术人员中须有5名一级注册建造师(含注册证和持业资格证原件、复印件上盖“持业印章”)、5名高级工程师职称证原件和复印件、1名有职称的财务人员、“五大员(施工、材料、安全、质检、预算或造价)”至少各有1人的上岗证、继续教育在有效期内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本项内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备案人员必须是在本企业的员工,且有“社保证明”;12、在《外省建筑企业进鄂施工投标备案表》、《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单项备案表》、《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年度备案表》或《外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鄂代理业务备案表》等表格中,只填写与备案相对应的一种一式4份。

外来房地产企业资质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外来房地产企业资质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外来房地产企业资质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外来开发企业)一、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办公室、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二、责任人分管局长、审批办主任、开发办主任、承办岗位工作人员三、权力行使依据(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二)《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三)《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四、适用范围外地来岳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五、申报条件申请异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需符合下列条件:本省三级以上、外省二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六、申报材料外地来岳阳经营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下列资料到岳阳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等级备案。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4、企业注册地市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外出开发经营介绍信和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及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5、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驻岳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称证;6、项目用地证明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7、企业驻岳分支机构办公场地租赁证明;8、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附身份证复印件)9、企业负责人任命书或董事会决议任职名单,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10、银行(岳阳市)开户证明;注:市外入岳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需提供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二份,主管部门和企业各存一份复印件):七、办理程序和时限(一)受理市房地产政务窗口对申请人提出、提供的证件资料,应当2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或补全证件资料的,应予受理:2、申请人不能当场更正或补全证件资料的,岳阳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退回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资料,不予受理;当场不告知申请人或已收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资料,即为受理;(二)审查1、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局行政审批办负责人、分管局长审核。

武汉施工合同备案

武汉施工合同备案

标题:武汉施工合同备案的流程和材料要求武汉市施工合同备案是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中标人在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武汉施工合同备案的流程1、网上申报:首先,承包人需要登录政府门户网站,然后进入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网上申报。

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和内容,在对应的合同备案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并打印出带条型码的合同备案表。

2、办理备案手续:合同当事人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到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3、正式签发合同备案表:备案机构将审核合同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将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并正式签发合同备案表。

二、武汉施工合同备案所需材料武汉施工合同备案所需材料根据不同类型的合同有所不同,具体要求如下:1、勘察合同备案:- 勘察合同原件3份- 勘察合同备案表6份2、设计合同备案:- 设计合同原件3份- 设计合同备案表6份3、招标代理合同备案:- 招标代理合同原件3份- 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6份4、造价咨询合同备案:- 造价咨询合同原件3份- 造价咨询合同备案表6份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新的政策调整,武汉市施工合同备案已经取消了。

现在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了。

国家在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时,已经删除了推行合同备案制度的相关内容。

合同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基础处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的,合同双方要及时签订变更协议并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在解决合同争议时,应当以备案合同为依据。

总之,武汉市施工合同备案的流程包括网上申报、办理备案手续和正式签发合同备案表。

所需材料根据不同类型的合同有所不同。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荆备案须知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荆备案须知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荆备案须知一、准入条件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具有二级及以上资质,监理企业必须具有甲级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乙级及以上资格。

省外招标代理企业经营范围仅限于中央企业垂直管理的项目,省内市外招标代理企业经营范围仅限于省属企业垂直管理的项目。

造价咨询机构必须具有乙级及以上资格。

2、建筑施工企业近三年来未发生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九条所列的行为和情形。

监理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过《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五条所列的行为和情形;未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和一般以上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招标代理机构近三年未发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154号)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所列的行为和情形。

检测机构近三年未发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第二十条所列的行为,省内检测机构的见证取样检测原则上不予备案。

造价咨询企业近三年未发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四条所列的行为和情形。

二、备案程序外省建筑业企业进荆应先到湖北省住建厅办理备案手续,凭省厅核发的相关证明材料到荆门市建委办理备案手续;省内市外的建筑业企业进荆到荆门市住建委办理备案手续;工程项目在县、市、区的,凭荆门市住建委核发的《荆门市外地建筑业企业进荆备案证》到所在县、市、区住建局办理备案手续;本市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跨地区经营无须办理备案手续。

三、备案须提供的材料外地建筑业企业进荆备案分为单项备案和分公司备案。

(一)单项备案企业拟在我市承揽单项工程,应办理单项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1、《外地进荆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在“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首页“下载中心”下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仅施工企业提供)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在荆有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施工、监理企业不提供);4、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5、驻荆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的原件及复印件;6、企业进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执业人员、项目经理、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施工企业应提供建造师注册证书(加盖执业印章)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职称证书及“五大员”岗位证书。

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年度备案表

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年度备案表

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年度
备案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盖章)
企业法人所在地
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制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进鄂基本情况
三、企业在鄂承担过的主要工程及质量
注:1、“工程类别”指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的类别,如“工民建”、“公路”、“装饰装修”等,对应于企业资质类别。

2、“工程量”一栏按资质标准规定的业绩内容填写,如工民建设填“建筑面积(㎡)”、“层数(层)”
或“跨度(m)”,装饰装修工程填“造价(万元)”。

3、此表仅填受检年度竣工的代表工程。

四、进鄂注册建造师及技术经济人员名单
五、审查意见
六、外省建筑业企业劳务人员名册
注:表格不够可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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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外来建筑企业进汉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办),市建管有关站(办),外地驻(省)汉建管站(办事处),有关外来建筑施工企业: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外来建筑企业进汉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现将该程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五日
外来建筑企业进汉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登记备案范围
凡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且企业营业执照不在武汉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进入武汉建筑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建筑企业,应当到市城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登记备案程序及规定
(一)外地建筑企业进汉进行经营活动,应携带相关资料在武汉市城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市城建委建管办具体负责外地企业进汉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在武汉市工程建筑交易中心设立受理办事窗口(以下简称办事窗口),统一受理外地企业进汉备案申请。

(二)外地建筑企业备案登记分为单项登记备案(主要针对单项工程的施工的建筑企业)和年度登记备案。

(三)申请登记备案外来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单项登记备案
(1)执行国家住建部和省住建厅的各项规定,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加强诚信建设等相关情况;
(2)《外地施工企业进汉单项备案登记申请(审查)表》(含诚信经营承诺书);
(3)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4)《企业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省企业由所在地级市提供、外省企业由所在省级提供)出具的介绍信及近两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的证明;
(6)企业法人对进汉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命(委托)文件、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7)拟派进汉建造师的注册建造师证书、个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复印件上需加盖单位公章,其中在注册建造师证书复印件上要加盖“执业印章”);
(8)单位为进汉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办理的社会保险凭证;
(9)在湖北省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参与投标的外地企业,中标后可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和上述资料在武汉市办理进汉备案手续。

2、首次申请办理年度备案登记的除应提供上述单项备案(1)、(4)、(5)、(6)、(8)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外地施工企业进汉年度备案登记申请(审查)表》(含诚信经营承诺书);
(2)近两年已办理的进汉单项备案证明,并在汉承接的两项已完工项目业绩证明(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及验收证明);
(3)拟派驻在汉的注册建造师、工程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及“五大员(施工、材料、安全、质监、预
算或造价员)”名单和相关人员的注册证、职称证、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
(4)驻汉机构设立文件,在汉固定办公场所及本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市城建委“办事窗口”工作人员负责企业申请资料的受理审查、证件核验,对符合条件的外地建筑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进汉备案登记手续的办理(对申请单项备案的企业将出具《外地建筑企业资质认证证明单》,对申请年度备案的企业发放《外地来汉建筑企业备案登记证》)。

对申请办理年度备案登记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可对其驻汉机构、办公地点、注册建造师及相关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等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五)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将由“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再将有关企业相关资料信息输入市城建委“企业中心数据库”,作为企业在武汉建筑市场活动的基本信息。

中央及省直在汉企业应每年定期向市城建委“办事窗口”报送在汉主要负责人、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资质等级、经营情况、管理及技术人员等基本信息。

(六)外来建筑企业凭《外地建筑企业资质认证证明》(单项备案)或《外地来汉建筑企业备案登记证》(年度备案)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依法开展相关业务和项目投标活动。

(七)外地建筑企业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其驻汉负责人(法人授权委托人)应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到场办理备案手续。

(八)外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武汉地区设立了管理办事机构的,可以由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统一在“办事窗口”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并配合武汉市城建委组织的安全生产、质量、文明施工等监督检查。

(九)已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并已在汉从事工程施工的外地企业,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及固定联系电话。

如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管理人员、办公场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从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市建管办“办事窗口”办理备案登记变更手续。

三、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外来建筑企业,在武汉建筑市场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市场行为情况。

监督检查方式为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专项稽查。

(二)在汉年度登记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实行年度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在每年3至7月份)。

对年度监督检查合格的外来建筑企业,在《外地来汉建筑企业备案登记证》的年检有效期内,方可在武汉地区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三)对未办理进汉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在汉施工的;提供虚假证明和伪造证件的;在监督检查中不符合要求;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经调查核实的企业,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内在武汉市建筑市场暂停新承接工程业务活动、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将取消进汉备案资格,并依据《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作为该企业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公示,同时向企业注册地的省级(本省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四)被取消进汉备案资格的外地企业,从取消备案资格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办理进汉登记备案手续。

四、其他规定
(一)外来建筑企业应当以企业法人申请进汉备案登记,其企业法人名称与申请材料中相关证书名称应保持一致,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予办理登记备案。

(二)市城建委对外来建筑企业进汉备案登记的申请材料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其档案管理时限为:单项备案登记申请资料至少1年、年度备案登记申请资料至少2年,备案时间以批准备案登记之日起始时间计算。

(三)在汉从事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建筑企业的备案登记工作由市建筑市场管理站负责实施。

(四)外来工程监理企业进汉备案登记参照本工作程序执行。

(五)本工作程序从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凡过去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工作程序不一致的,以本工作程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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