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全市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机构评估推荐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武汉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家申报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武汉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家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4.20•【字号】•【施行日期】2023.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武汉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家申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安全专家在工程建设和安全管理过程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37号)以及省住建厅相关文件精神,决定更新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家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
二、基本条件(一)征集范围与城乡建设相关的行业管理部门、企业、高校、研究机构和行业协会等单位的,长期从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相关管理、研究的技术专家和技术管理人员。
(二)工作范围安全生产专家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参与相应专业类别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和咨询;受市、区建管部门邀请参与相关专项工作。
(三)专家条件1.基本条件:(1)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办事客观公正、遵纪守法、责任心强;(2)熟悉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掌握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督、安全咨询、安全检测等安全相关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15年以上;(3)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等级的技术职称,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及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4)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及决策能力,能清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权威性;(5)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精力充沛,能够胜任现场勘察、调研、检查等工作;(6)行业资深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条件;(7)在职人员需所在单位同意推荐。
2.专业条件:(1)应具有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校教师具有相关专业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住建厅贯彻落实住建部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住建厅贯彻落实住建部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有关问题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2.05
•【字号】武城建〔2016〕249号
•【施行日期】2016.1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管理
正文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住建厅贯彻落实住建部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办),市建筑质监站、市政质监站,有关建筑业企业:现将省住建厅《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16]74号)转发你们,请同时按照《市城建委关于向省住建厅申领建筑市场监督于诚信一体化平台建筑业企业业绩补录管理锁的通知》(武城建[2016]241号)的相关要求,一并予以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与市城建委建管办联系。
建管办联系人:张劲松
联系电话:************
附件:省住建厅《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有关
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16]74号)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2月5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8.17•【字号】鄂建函〔2020〕67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工作的通知鄂建函〔2020〕6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城管委(局)、人社局,武汉市房管局、园林局、水务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3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61号)等要求,进一步提升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企业职工技能水平,支持住建企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培训在保持行业就业稳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住建企业、职业院校、社会力量等参与培训的积极性,不断提升培训水平和质量,构建职业技能提升长效化机制,为全省住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培训范围主要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企业生产、经营一线技能人员,具体包括:(一)建筑行业。
重点包括建筑施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住建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建筑工人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从事消防工程建设、设备安装及维护企业等。
(二)市政公用行业。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市级在建工程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抽查情况的通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市级在建工程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抽查情况的通报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市级在建工程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抽查情况的通报市建管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湖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规范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相关要求,近期,市城建局联合市人社局,分别就市级在建工程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及工程款支付等情况进行了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2021年8月9日我局联合下发了《市城建局、市人社局关于开展市级在建工程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及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情况抽查的通知》,通过局外网对外公布;按“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随机抽取了6名执法人员组成2个检查组,在局项目库里对市级137个在建工程按15%的比例,共抽取21个受检项目作为抽查对象,并于2021年9月5日至9日开展了抽查活动。
从抽查的总体情况来看,各在建项目均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查自纠任务,绝大部分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比较重视本次检查工作,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认真填写了自查检查表。
绝大部分参建单位能及时了解知晓抽查时间、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台账。
少部分工程参建单位对本次抽查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存在企业自查检查表上内容不全、资料装订混乱等情况。
从现场检查的情况来看,各检查组都能按抽查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认真查阅资料,仔细核对现场情况,确保检查内容都能查清核实。
受检项目多数质量安全监管已经实际介入;受检项目都能履行招标投标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基本上都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工程款;受检项目施工总包单位均已安装了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设备。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2.23•【字号】武城建规〔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适应监理行业改革要求,促进我市监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市城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013〕4号)作废。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2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监理市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改、扩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管理部门】按照市、区分工原则,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市管、区管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建设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监理取费】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制定出台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计费规则》(鄂建监协【2015】7号)作为监理单位遵循行业自律原则进行工程监理费报价与监理合同签订的参考依据,以及相关单位编制工程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参照依据。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2年上半年工程监理企业和人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的通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2年上半年工程监理企业和人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2年上半年工程监理企业和人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的通报各工程监理企业:根据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安排,市城建局于2022年7月3日至8月5日,组织开展了2022年上半年对工程监理企业和人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现将抽查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检查基本情况此次检查批次为本年度第一批次,按有关要求,市城建局使用“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系统”,按照10%的比例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了本次检查对象22家监理企业、6名执法检查人员,并分三组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现场实体检查、程序资料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对监理企业注册人员和业绩是否符合相应资质要求,是否存在违反资质管理规定和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的行为,注册监理工程师是否存在违反管理规定的执业行为,特别是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情况进行了检查核查。
检查确认4家企业基本符合要求。
另有18家监理企业存在不同问题,我局已经下达了“检查反馈(整改)意见单”,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情况复查后,已有7家企业完成整改工作。
二、存在问题(一)根据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证及现场核实确认,11家监理企业相关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人员不满足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要求。
(二)部分监理企业业务量少,且未建立保障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出勤到岗的相关考核管理制度,总监无现场考勤记录,部分工程项目总监到岗率未达到80%,特别总监理工程师监管两个以上工程项目,到岗率不达标的问题较为突出。
(三)部分监理企业监理的工程项目存在监理规划、细则编制不规范,编制程序不符合要求,见证取样、见证及送检记录不规范,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代签名等问题。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2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人〔2015〕34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9〕195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分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培训工作由省住建厅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厅人事处负责制定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全省培训考核工作;省城乡建设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建设发展中心”)负责全省建筑工人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管理,考核题库建设和管理,培训考核机构的备案和公布,证书编码管理,上报数据信息等具体协调、组织、指导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州住建局行业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评价的指导监督服务,负责本地区培训机构的遴选和管理,考评员、督导员的培训和管理,参加培训评价人员的资格复审,培训、评价过程和结果的监管等工作。
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全省住建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评价、发证等工作由市州住建局择优遴选的建筑企业、职业(技工)院校和行业专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各培训机构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查,向当地住建局报送培训、评价计划,承担培训、评价过程的相关资料、评价成绩录入等工作,自觉接受当地市州住建局的指导和监管。
二、培训机构管理(一)培训机构评估和公布1.申报。
各建筑企业、职业(技工)院校、行业专业培训机构符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机构有关要求》(见附件1)的,可按照《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考核机构申报材料》(见附件2)内容提供资料,自愿向当地市州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高素质的评标专家队伍,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和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01年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国家计委令第29号)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以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为招标人评标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的专家人才库.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和经济管理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取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颁发的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熟悉工程评标工作的专业人才。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委员会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组织。
第四条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组建和管理。
第五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培训、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实施见证服务。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第六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按国家有关分类标准组建评标专家库,以满足工程施工、货物采购和服务等招标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城建委纪检监察室、市建设工程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建设工程社会监督员组成,负责审查评标专家资格、入选评标专家库考核意见和审查评标专家资格终止、退出评标专家库处理意见。
第八条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应当公开标准、公开程序,接受公众监督。
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第九条评标专家分为常备评标专家、应急评标专家和资深评标专家。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2年“武汉英才”计划培育支持专项城市建设领域人才申报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2年“武汉英才”计划培育支持专项城市建设领域人才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9.19•【字号】•【施行日期】2022.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2年“武汉英才”计划培育支持专项城市建设领域人才申报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根据《“武汉英才”计划培育支持专项实施方案》(武人才〔2022〕5号)文件和市委人才办有关工作要求,培养支持全市城市建设领域战略人才后备力量,现就2022年市城市建设领域“武汉英才”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和中央、省委、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牢固树立管行业必须管人才的理念,探索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聚焦基层一线,突出成果和业绩导向,在城市建设与管理、城市规划、工程勘察设计、综合交通、绿色建筑与节能等方面,加大城市建设领域人才培养支持力度,完善“武汉英才”计划人才队伍建设体系。
二、选拔名额按照《“武汉英才”计划培育支持专项实施方案》(武人才〔2022〕5号)要求,2022年计划培育支持城市建设领域“武汉英才”50名,其中40周岁以下占比不低于50%。
三、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二)具有中国国籍。
(三)具备科学家、企业家精神,坚持求真务实,恪守学术操守和职业道德,学风正派,诚实守信。
(四)在武汉市全职工作3年以上,年龄一般应在60周岁以下,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职称等资格条件。
(五)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在引领创新、改革攻坚、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15•【字号】武城建规〔2017〕10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12月15日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购买服务第三章施工图审查第四章施工图修改和归档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勘察文件,以下称施工图)的审查和监督管理,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武政规[2017]44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含附属基坑工程、配套人防工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称建筑工程,含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市政工程,含城市道路工程、桥隧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环境卫生包括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风景园林工程和公共交通工程)。
第三条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市区分工的原则,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称审查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图审查。
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审查费用列入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审查机构,支付审查费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鄂建文[2016]60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建文〔2016〕60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园林局、公积金中心,武汉市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保证规范性文件的时效性、约束性,根据《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政府令第25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住建工作实际,经研究,对我厅2015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厅行政审批类)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5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二、对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三、对19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有效。
未列入继续有效和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视为失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已明确应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处室(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实际及时进行修改,经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需修改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9月25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3〕41号2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行政行政执法(处罚)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鄂建〔2008〕59号3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9〕74号4关于鄂建〔2009〕74号《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更正通知鄂建函〔2009〕235号5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认证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49号6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贯彻实施<法治湖北建设纲要>的意见》的通知鄂建〔2010〕21号7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鄂建〔2010〕44号8关于印发《全省住建系统优秀调研成果评选办法》的通知鄂建办〔2013〕249号9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工作指引》、《湖北省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编制导引》、《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4〕60号10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5〕170号11关于加强县城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2012〕65号1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证书发放领取管理办法》鄂建〔2013〕1号13关于建立全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监测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建办〔2011〕264号14关于完善全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监测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建办〔2012〕284号15关于加强房地产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19号16关于建立全省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5〕36号17关于建立定期报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信访情况以及分析研判信访形势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2〕29号关于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00〕226号19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01〕032号20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鄂建〔2002〕39号21湖北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8〕55号22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建〔2014〕16号23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鄂建办〔2015〕316号24关于进一步明确直管公房含义的复函鄂建函〔2002〕35号25关于对天门市房管局“关于解释自管房和直管房问题的请示”的复函鄂建函〔2002〕60号26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妥善处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建文〔2007〕8号27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0〕135号关于做好全省房地产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5〕72号29关于建设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房产信息查核报送系统的通知鄂建文〔2015〕46号30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数据中心第一阶段数据对接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5〕294号31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303号3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公用事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建〔2000〕069号33关于建立全省城市供水水质通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2〕174号3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加强水质监管,确保供水安全的通知鄂建〔2005〕72号35《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标准(试行)》鄂建〔2006〕84号36关于明确管道燃气设施维护管理责任范围的通知鄂建文〔2007〕228号37关于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7〕229号关于印发《湖北省节水型城市创建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建〔2008〕17号39关于印发《湖北省节水型企业(单位)申报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设规〔2009〕5号40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9〕114号41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0〕129号42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及《湖北省园林城市(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湖北省园林城市(县城)标准(修订稿)》的通知鄂建〔2010〕141号43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特种用水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0〕251号44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鄂建〔2011〕87号45关于组织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通知鄂建办〔2011〕243号46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水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鄂建〔2012〕11号47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情况考核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2〕3148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2〕37号49关于印发《湖北省第六届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考核考评办法》的通知鄂建〔2013〕12号50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办法(修订稿)》及《湖北省园林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标准(修订稿)》的通知鄂建〔2010〕47号51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鄂建〔2010〕146号5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鄂建〔2010〕143号53关于加强对住宅建设中安装使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监督管理的通知鄂质技监量〔2000〕59号54湖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广廉政责任书的通知鄂建办〔2002〕32号55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3〕62号56湖北省建设厅关于民用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通知鄂建文〔2008〕62号57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8〕18号58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8〕83号59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09〕7号60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89号61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实施《湖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2009〕82号62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83号6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64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完善商品房项目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通知鄂建办〔2010〕189号65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建立施工图消防专项审查及定期统计上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2〕3号66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2012〕21号67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23号68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3〕70号6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号70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14〕9号71关于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建〔2014〕10号72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卫生间局部等电位联结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92号73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176号74关于开展绿色建筑省级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2号75关于做好二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78号76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5〕68号77关于取消湖北省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职业资格认定的通知鄂建文〔2015〕76号78关于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通知鄂建办〔2015〕252号79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309号80关于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头〔2015〕918号81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程序(试行)》的通知鄂建〔2009〕13号82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检查与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13〕23号83关于印发《湖北省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4〕3号84关于发布《湖北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费用定额》(试行)的通知鄂建〔2011〕67号85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职工工作生活条件的意见鄂建文〔2014〕67号86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协管员队伍建设的通知鄂建〔2010〕99号87关于开展争创城管执法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文明执法岗活动的通知鄂建〔2011〕38号88关于开展湖北省“市容环境美好示范路”创建活动的通知鄂建〔2012〕20号89关于印发《湖北省城管执法队伍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3〕29号90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文明执法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3〕52号91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鄂建设规〔2014〕1号92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10〕26号9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的通知鄂建〔2015〕12号94关于印发《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补助与差旅费报销规定》(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15〕157号95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1994〕057号96湖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鄂建〔1996〕324号97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50号98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4〕82号99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鄂建〔2005〕56号100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公积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等系列办法的通知鄂建〔2005〕57号101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备案和报告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5〕172号10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3〕189号103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4〕161号104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3〕103号105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2〕90号106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企业推行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2003〕24号107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3〕34号108关于实行《湖北省建设行业企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05]97号109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建〔2012〕50号110关于实行施工许可网上办理的通知鄂建办〔2015〕222号111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09〕71号112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10〕146号11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5〕1号11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实施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11〕260号115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鄂建设规〔2014〕2号116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2008〕137号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4号118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74号119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43号120关于对全省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实施重点培育的通知鄂建〔2010〕66号121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161号122关于加强招标代理分支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建〔2011〕76号12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8〕125号124《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1〕144号125《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鄂建〔2001〕291号126《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鄂建〔2005〕108号《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3〕120号128《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3〕122号129《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130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建〔2014〕7号131关于建立全省住房保障工作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0〕155号132关于印发《湖北省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省级融资平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2〕55号13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鄂建文〔2014〕5号134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鄂建办〔2014〕61号135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8号136关于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13号关于运用多种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鄂建文〔2015〕61号138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234号139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鄂统计文〔2011〕37号140关于建立住房建设领域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通知鄂建文〔2011〕117号141省农垦事业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鄂垦办〔2011〕69号142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1〕71号143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库发〔2012〕8号144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办〔2011〕202号145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11〕17号146关于印发《全省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5〕142号147关于印发《2015年湖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5〕43号148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14〕57号149关于严格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4〕50号150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4〕51号151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176号152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4〕2号153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4〕68号15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通知鄂建办〔2014〕49号155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12〕39号15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37号157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1〕79号158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控制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1〕71号15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152号160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08号161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9〕44号162关于进一步抓好工程质量精品创建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建〔2009〕42号16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8〕63号164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民住房建设质量控制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7〕91号165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鄂建〔2007〕78号166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07〕210号167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2008〕53号168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6〕28号169关于停止使用竹脚手架的通知鄂建文〔2000〕187号170关于建立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和印发《湖北省建筑安全联络员工作办法》的通知鄂建〔2005〕36号171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35号172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细则》的通知鄂建〔2012〕22号173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2年修订)》的通知鄂建〔2012〕46号17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23号175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19号17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号17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4〕135号178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43号179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文〔2014〕70号180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5〕84号18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强化主体责任追究的通知鄂建〔2015〕7号182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0〕1号18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169号18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设规〔2013〕1号185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72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流程》的通知鄂建[2008]114 号18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2]246号18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106号189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散装水泥统计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26号190湖北省住建厅《关于推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绿色生产防止扬尘污染的通知》鄂建文〔2015〕64号191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鄂建〔2004〕45号192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墙体材料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113号19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产品的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3〕112号19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1〕117号195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的通知鄂建〔2001〕113号省建设厅关于实行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6〕45号197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鄂建〔2010〕92号198关于启动湖北省城建档案灾难备份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1〕161号附件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1998〕161号2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1999〕019号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鄂建〔1999〕078号4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通知鄂建〔1999〕104号5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规划报建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2〕64号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建〔2004〕23号7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4〕94号8关于印发《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的意见》的通知鄂建〔2005〕121号9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11〕57号10湖北省建设厅转发《关于修订<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建〔2009〕5号11关于印发《湖北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3〕117号12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达标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246号1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超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3〕31号1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3〕63号15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备案的通知鄂建文〔2004〕107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和《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要点》(试行)的通知鄂建〔2005〕137号17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6〕25号18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7〕12号19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35号20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能源审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07〕262号21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启动民用建筑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8〕161号22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8〕269号2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0〕101号24关于贯彻实施地方标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技术规程》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范》的通知鄂建办〔2010〕194号25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外和省内勘察设计企业跨区承揽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2019年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情况的通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2019年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情况的通报正文:----------------------------------------------------------------------------------------------------------------------------------------------------市城乡建设局关于2019年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情况的通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根据《市城建局关于报送2019年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目标相关资料的通知》,2020年1月2日至4日,市城建局对全市各区2019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考核,现将评估考核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评估考核工作采取查阅资料、省市建筑节能综合检查情况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年初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考核和评分,各区目标完成情况及考评结果详见附件一、二。
从考核情况看,各区目标明确、措施得力,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经综合考评,考核等次评定如下:(一)优秀等次9家:蔡甸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西湖区、汉阳区、硚口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江夏区、洪山区、武昌区(二)良好等次5家:黄陂区、青山区(化工区)、江岸区、新洲区、江汉区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一)发展装配式建筑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364.2万平方米,完成省住建厅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的121.4%,其中东西湖区为68.44万平方米、汉阳区为68.3万平方米、蔡甸区为57.78万平方米,位列全市前三名。
各区共申报试点示范项目267.48万平方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蔡甸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汉阳区、江岸区、洪山区、东西湖区、武昌区、江夏区、新洲区等10个区完成了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报任务。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告知承诺制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名单的通告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告知承诺制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名单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2.01.13
•【字号】武城建〔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管理
正文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告知承诺制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名单的通告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建筑业企业:
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武政〔2021〕8号)、《市城建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现将各区建管部门报送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湖北沃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93家单位建筑业企业资质(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在3个月内市城建局将组织对此次公布企业承诺的相关内容进行核查。
请核准的企业登录湖北政务网进入湖北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平台
(/)领取电子证书。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核准单位名单(2022-1号)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13日附件。
八大员法律依据
第一、概念:建筑八大员指:施工员/资料员/测量员/试验员/监理员/材料员/安全员/质量员。
第二、法律依据:2012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建人〔2012〕19号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管理办法》2010年2月23日经厅务会研究通过。
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各社会团体:为贯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我部组织编制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以下简称职业标准),并将陆续发布。
为做好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职业标准的目的意义。
职业标准规定了相关职业岗位专业人员的职责任务,及其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要求,是企事业单位科学合理设置专业人员职业岗位、加强现场管理和教育培训的依据。
制定并实施职业标准对于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社团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加强岗位培训工作,规范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管理质量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对于高等学校、职业学院和培训机构开展人才培养,也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二、实施职业标准的责任分工。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相关职业岗位培训考核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大纲、统一证书式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岗位培训的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随着职业标准的陆续颁布,各地要及时组织宣传贯彻,提高企事业单位和专业人员执行职业标准的自觉性。
三、完善企事业单位职业岗位设置。
指导企事业单位参照职业标准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职业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健全岗位责任制。
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行业管理规定,配备相关职业岗位的专业人员。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建设类培训教育考核机构问题整改验收情况的通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建设类培训教育考核机构问题整改验收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5.23•【字号】鄂建函[2016]180号•【施行日期】2016.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建设类培训教育考核机构问题整改验收情况的通报鄂建函〔2016〕18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建设类各培训机构:根据去年9月《关于对全省建设类培训教育考核鉴定机构检查情况的通报》(鄂建文〔2015〕69号)要求,我厅分别于去年12月和今年3-4月组成检查组,对《通报》中处以限期整改的12个培训机构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限期2个月整改的培训机构整改情况和处理意见《通报》中处以限期2个月整改的5个培训机构:湖北建工技术学校、湖北当代企业发展培训中心、湖北京伦职业培训学院、湖北宏程职业培训学校、武汉翼达工程技术职业培训学校,经过2个月的整改,所通报的问题已基本解决,验收合格。
二、限期6个月整改的培训机构整改情况和处理意见1、《通报》中处以暂停建设类培训考核资格6个月,进行整改,整改验收不合格,撤销其建设类培训考核资格的6个培训机构:湖北军诚建工职业培训学校、湖北新经济职业培训学校、湖北新阳职业培训学校、湖北学子职业培训学校、武汉市市政集团职工学校(武汉市市政建设科研有限公司)、随州市建设行业技术培训中心,经过6个月的整改,所通报的问题已基本解决,同意恢复其建设类培训考核资格。
2、《通报》中处以暂停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资格6个月,进行整改,整改验收不合格,撤销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资格的1个培训机构:武汉建筑工程职业培训学校,经过6个月的整改,所通报的问题已基本解决,同意恢复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资格。
特此通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5月23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1年度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先进单位、优秀考评员的通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1年度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先进单位、优秀考评员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3.21•【字号】鄂建文[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1年度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先进单位、优秀考评员的通报(鄂建文[2012]2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2011年,全省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各市、州住建委大力支持下,各鉴定机构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拼搏奋进,扎实工作,开拓创新,圆满完成了全年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目标,涌现出一批讲诚信、守规范的职业技能鉴定先进单位以及一批爱岗敬业、作风严谨的优秀考评员。
为了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我省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全面协调科学发展,经研究决定,授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第一站(武汉市)等4单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先进单位” 荣誉称号,授予熬富等14名同志为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优秀考评员”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以此为契机,再鼓干劲,再创佳绩。
希望全省建设职业技能鉴定战线的同志以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为榜样,扎实工作,不断探索,勇于创新,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再上新台阶,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2011年度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先进单位、优秀考评员名单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2011年度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先进单位、优秀考评员名单一、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先进单位:1、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第一鉴定站(武汉市)2、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第六鉴定站(荆州市)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第十六鉴定站(天门市)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第二十鉴定站(中建三局)二、建设职业技能鉴定优秀考评员(排名不分先后):(荆门市)熬富、(随州市)裴宗明、(襄樊市)柯圣州(孝感市)谢青云、(鄂州市)黄开创、(十堰市)王世雄(黄冈市)何海燕、(恩施市)李云、(黄石市)许兴平、(咸宁市)王云霞、(宜昌市)吴镝、(潜江市)朱凯、(省建工)王光斌、(城建职院)张宗孝。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年检情况的通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年检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3.22•【字号】武人社函〔2017〕50号•【施行日期】2017.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年检情况的通报武人社函〔2017〕50号市属鉴定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范管理,不断提高鉴定工作质量标准,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开展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年度检查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752号)和《关于开展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评估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在组织全市49家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开展自查的基础上,市人社局抽调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组成年检工作专班,对市属鉴定机构2015年度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情况进行了质量抽查。
经检查,全市49家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均为合格单位(见附件)。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规范鉴定工作管理,明确责任,加强自律,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和充实鉴定考核条件,严格执行鉴定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努力提高鉴定工作质量,推动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健康发展。
附件:市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2015年度年检合格单位名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3月22日附件:市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2015年度年检合格单位名单01江岸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02江汉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03硚口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04汉阳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05武昌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06洪山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07青山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08东西湖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09汉南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10蔡甸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11江夏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12武汉市黄陂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13武汉市新洲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14武汉园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15武汉商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16武汉第一商业学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17武汉市交通学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18武汉市总工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19武汉市特种作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20三五〇六厂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21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22武汉质量技术监督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23武汉市综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24武汉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25武汉港口技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26武汉燃气热力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27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28武汉市电子技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29武汉市旅游培训中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30武汉市一轻技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31七一七研究所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32武汉光谷技工学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33武汉商业培训中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3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武汉分公司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35长动集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36武汉中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37武汉葛化(集团)公司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38武汉市锅炉压力容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39武汉市第二轻工业学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40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41武汉老年大学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42武汉市道路运输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43武汉市建设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44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45武汉市农业学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46武汉市妇女干部学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47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48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所49武汉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机构有关要求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机构有关要求为便于各地指导规范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对开展全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机构提出如下要求:一、培训机构类别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的机构应为下列之一。
(一)建筑企业,且设置了专门的培训机构,如企业培训中心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开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课程的职业院校(含技师学院、技工院校)等,长期从事行业相关人才培养,为行业输送大量合格人才,无不良记录。
(三)具有相关办学资质的行业专业培训机构,具备从事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培训能力,长期支持行业人才培养工作,从业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二、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建筑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有完整的组织管理机构(如设立企业培训中心等),有满足培训所需的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2.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含教学管理、师资管理、学员管理、评价管理、档案管理、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3.有满足申请开展培训的职业(工种)所对应的培训师资,其中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师资不少于2人,职业理论知识培训师资根据住建部职业技能标准,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弱电工四个类别每类专职教师不少于1人,兼职教师不少于1人。
培训师资应具有土建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
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可以作为本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下等级培训的师资。
4.有满足申请开展培训的职业(工种)所对应的考评人员,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弱电工四个类别每类不少于2人,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或合法聘用人员。
5.有满足培训评价所需要的场地(如农民工业余学校等)和设备设施。
(二)职业(技工)院校应具备的条件:1.职业(技工)院校须具有办学许可证书,并设置有土建类专业。
2.有满足申请开展培训的职业(工种)所对应的培训师资,其中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师资不少于2人,职业理论知识培训师资根据住建部职业技能标准,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弱电工四个类别每类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武城建规〔2018〕6号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正文:----------------------------------------------------------------------------------------------------------------------------------------------------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武城建规〔2018〕6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委),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为进一步推动建设领域新技术(指适用于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等领域,并经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推广应用,提升建设项目品质,确保项目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通知如下:一、推广应用原则(一)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保护和支持各种合法合规的新技术推广应用活动。
(二)推广应用新技术遵循科学、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三)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可择优应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优先应用。
二、推广应用政策(一)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并享受国家及地方新技术应用优惠政策。
(二)支持企业与建设管理部门融合开展新技术研究、制定企业标准,按有关规定给予研发补助,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在建设项目中优先推广应用新技术;推广应用新技术情况作为项目评优评奖的重要条件,采用新技术的建设项目优先推荐评优评奖。
(四)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确定的试点示范工程、经申报审批的施工企业“四新”技术创新试验工程以及项目设计单位或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用了新技术、新专利技术的书面证明的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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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全市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机构评估
推荐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2.27
【实施日期】2017.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全市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机构评估推荐的通知
各相关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通知》(鄂建文〔2016〕78号)和《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换证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7〕号)文件,现就武汉市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机构评估推荐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1、具有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2、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办学场地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安全消防许可证以及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教师的名册及学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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