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1〕129号(1)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1.10•【字号】武建[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建〔2008〕4号)各区建设局、委直属各单位:《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明确提出了“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总体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建设部相继印发了《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建科[2007]159号),省政府、省建设厅也印发了《湖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湖北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建设部和省里的统一要求,结合我市建设领域实际,市建委制定了《武汉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成立武汉市建委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由建委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有关处室和委直属二级单位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现将《武汉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各区建设局要充分认识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统一思想,创新机制,明确责任,采取切实措施,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确保完成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实现节能减排规划目标。
并根据本实施方案,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并落实,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制定本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
同时每年底要向市建委报告本区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
市建委每年年初与各区建设局签订节能减排年度工作目标责任状,年底对工作目标责任情况进行专项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53号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文号:武城建规〔2012〕253号各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和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系统的工程质量,现将《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建文[2012]100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墙保温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质量应严格执行《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外墙内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T261等相关标准、规范、构造图集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总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十八层的居住建筑,不宜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
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八层的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不宜采用面砖饰面。
采用膨胀聚苯板、挤塑聚苯板、岩棉保温板、酚醛保温板、聚氨酯保温板、发泡水泥保温板作外墙外保温时,不应采用面砖饰面。
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八层的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不宜采用保温砂浆类产品,建筑总高度小于24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小于八层的居住建筑采用保温砂浆类产品时,当采用涂料饰面时外外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40 mm,采用面砖饰面时其外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30 mm。
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和国家、湖北省省政策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和可燃材料。
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落实,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执行。
附件:《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其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工程。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辖区内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各地建筑节能和墙革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等的推广应用和建筑节能宣传、培训、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并依法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各参建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依法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1、按照建筑节能管理有关规定,将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并取得合格书;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27日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市城乡建设委)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规范建设程序,全面整顿建筑市场秩序(一)严格规范建设程序。
本市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未办理立项(核准)审批、规划许可、环评批复、消防审查、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质量安全报监和施工许可等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严格落实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严格落实项目配套安全设施建设,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全面整顿建筑市场秩序。
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开展建筑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对下列问题进行查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问题;肢解发包工程和指令分包单位、任意压缩工期和造价、拖欠工程款问题;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管理业务问题;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问题;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建筑安全防护用品、建筑材料、建筑起重设备问题等,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2.23•【字号】武城建规〔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适应监理行业改革要求,促进我市监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市城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013〕4号)作废。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2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监理市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改、扩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管理部门】按照市、区分工原则,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市管、区管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建设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监理取费】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制定出台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计费规则》(鄂建监协【2015】7号)作为监理单位遵循行业自律原则进行工程监理费报价与监理合同签订的参考依据,以及相关单位编制工程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参照依据。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检查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1•【字号】武城建〔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委),市建筑节能办、市建筑质量监督站: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建筑节能与勘察设计监理工作综合检查的通知》(鄂建函〈2018〉689号)和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2018年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及工作要点的通知》(武城建〈2018〉35号)精神,经研究,拟定于7月至8月在全市开展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检查各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标准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发现问题,落实整改,督促各区落实2018年节能工作目标任务。
二、检查内容(一)建筑节能各区(开发区)落实《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7〕8号)情况,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超低能耗建筑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推进情况,以及严格建筑节能监管、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措施和实际效果。
(二)绿色建筑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国家、省、市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和政策情况,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过程的监督,在工程验收时严格落实《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相关要求情况,推进省级绿色生态城区示范、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和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创建工作情况,绿色建筑星级评价以及各区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实施情况等。
(三)装配式建筑落实市城建委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城建规(2018)2号)和《市城建委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通知》(武城建规(2017)75号)的执行情况,加强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监管和服务,装配式建筑目标任务,试点示范和产业基地建设情况。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37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37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城建)委、规划局、房管局: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十二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努力提高建筑能效水平和综合节能能力,推进全省节能减排和“两型”社会建设。
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一)建筑节能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资源、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加强建筑节能监管作为重点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建立工作联动、闭合管理、上下联动、监管有效,省、市、县三位一体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得到贯彻执行。
(三)强化建筑节能涉及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等方面工作,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应选择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应选择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严格执行《湖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暂行规定》(鄂建[2009]82号)。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违反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视情节给予处罚,列入不良记录。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15•【字号】武城建规〔2017〕10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12月15日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购买服务第三章施工图审查第四章施工图修改和归档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勘察文件,以下称施工图)的审查和监督管理,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武政规[2017]44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含附属基坑工程、配套人防工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称建筑工程,含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市政工程,含城市道路工程、桥隧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环境卫生包括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风景园林工程和公共交通工程)。
第三条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市区分工的原则,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称审查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图审查。
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审查费用列入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审查机构,支付审查费用。
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012〕253号
应严于同类产品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按照《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将防火要求纳入系统设计内容,明确外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及组成材料的性能指标;须设置防火隔离带的,其设计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防火隔离带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的A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
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2、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标明防火隔离带的位置、标高和隔离带高度。
3、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有防火隔离带的构造详图。
在构造详图中,应当反映防火隔离带和外保温系统不同材料交接处的防水、抗裂和安全性等技术处理措施。
4、高度小于100m的居住建筑,当采用B1级外保温材料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
高度小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不包含幕墙式建筑),当采用B1级外保温材料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
第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严格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并将外墙保温工程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第九条外墙保温工程设计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委托该项目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将变更内容送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重新进行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并不得降低设计标准。
第十条外墙保温材料及系统不符合相应标准、规范或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时,建设单位可以报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所采用的保温系统(包括系统组成材料、构造、施工工艺等)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一条外墙保温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执行。
第十二条外墙保温系统施工单位应成套采购外墙保温系统所有组成材料,供应商应对该系统的所有组成材料做出技术规定,提供系统及所有组成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明,系统供应商和施工单位对外墙保温系统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该系统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技术要求编制外墙保温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报监理单位确认。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2019年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情况的通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2019年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情况的通报正文:----------------------------------------------------------------------------------------------------------------------------------------------------市城乡建设局关于2019年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情况的通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根据《市城建局关于报送2019年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目标相关资料的通知》,2020年1月2日至4日,市城建局对全市各区2019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考核,现将评估考核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评估考核工作采取查阅资料、省市建筑节能综合检查情况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年初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考核和评分,各区目标完成情况及考评结果详见附件一、二。
从考核情况看,各区目标明确、措施得力,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经综合考评,考核等次评定如下:(一)优秀等次9家:蔡甸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西湖区、汉阳区、硚口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江夏区、洪山区、武昌区(二)良好等次5家:黄陂区、青山区(化工区)、江岸区、新洲区、江汉区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一)发展装配式建筑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364.2万平方米,完成省住建厅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的121.4%,其中东西湖区为68.44万平方米、汉阳区为68.3万平方米、蔡甸区为57.78万平方米,位列全市前三名。
各区共申报试点示范项目267.48万平方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蔡甸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汉阳区、江岸区、洪山区、东西湖区、武昌区、江夏区、新洲区等10个区完成了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报任务。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24•【字号】武城建〔2015〕138号•【施行日期】2015.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市城建委关于印发《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武城建〔2015〕138号各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8月24日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促进本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按照《湖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鄂建办〔2015〕119号)和《市改善空气质量小组关于印发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2015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大气〔2015〕1号)的部署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优化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的,紧密围绕省、市有关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管理措施,各方综合治理,切实做好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以着力控制施工扬尘污染为目标,确保主城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和化工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全部设立连续固定的合格围挡(围墙),市政工程全部设立固定或活动的合格围挡、警示标志,围挡(围墙)定期清洗维护;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工地出入口地面全部硬化;按照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备设施,确保100%使用;非作业区裸土覆盖、固化或绿化处置合格率达90%以上;拆除工程加压喷淋降尘或其他降尘设备配备率95%以上。
为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市空气质量指数年均浓度同比下降总体目标的实现作出贡献。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城建〔2014〕219号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城建〔2014〕219号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建厅的统一部署,决定自即日至2016年8月份,利用两年时间,在全市集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现将《武汉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两年行动取得实效。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10月10日武汉市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建设工程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民经济投资效益、建筑业可持续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市【2014】130号)及省住建厅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两年治理行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坚决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建筑业企业行为,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素质,促进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全面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1、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工作的意见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3.14•【字号】武建办字[2002]第58号•【施行日期】200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工作的意见(武建办字[2002]第58号)各区建设局(建设管理局)、建管站,各外地驻汉建管站(办事处),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委直属单位,委机关各处室:近年来,我市工程建设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工程优良率逐年上升,全市共创中国优质工程“鲁班奖”工程21项,一批建设项目获“建设部优秀试点小区”、首届“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等荣誉称号。
但是,我市整顿建筑市场秩序还远未达到根治目标,工程建设主体行为尚不规范,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问题时有发生,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仍然存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程建设质量水平,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现提出进一步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工作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为指导,按照全国、全省建设工作会议的要求,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为核心,以依法办事、依法治建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力度,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努力消除工程质量隐患,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2002年工程建设质量工作目标:全市无重大质量事故发生,无重大工程基础、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竣工工程的合格率达到100%;基本消除建筑工程外墙、屋面、厨厕渗漏,市政工程管道塌陷、道路断板等质量通病,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有明显提高。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工作的领导,市建委决定成立“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由李永平同志任组长,唐昌海、胡建武、陈贤胜、孙步月、惠书枝、宋功涛同志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职责是:按照建设部提出的“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强化责任、注重实效”的原则和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部署,针对武汉的实际情况,研究、部署、检查与指导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工作。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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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1.07.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城乡建设领域发展环境,现将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整理结果公布如下:
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截至目前,我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中:11件继续有效(其中1件拟修改,1件拟废止),7件失效。
(详见下表)
失效的市城建局规范性文件(7件)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2021年7月28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8年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通报
各区要结合本次考核的结果,进一步对标自查,举一反三,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同时,提前谋划,科学谋划2019年工作,突出工作重点。各区整改方案和2019年工作计划于2月底前报送市城建委。
联系人:王磊电话:85753735
钟思维电话:85761184
附件:1.2018年武汉市建筑节能发展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2018年度各区目标明确、措施得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经综合评估,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夏区、东西湖区、蔡甸区、黄陂区、洪山区、硚口区、汉阳区完成目标任务优秀;武昌区、新洲区、江岸区、青山区、江汉区完成目标任务良好。
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一)发展装配式建筑
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235.78万平方米,完成目标任务的117.9%。各区共申报试点示范项目408.47万平方米,经评审确定为市级示范项目359.71万平方米。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昌区、洪山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硚口区、江夏区、黄陂区等7个区按要求完成了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目标任务。
各区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纳入建筑节能峻工验收备案管理,从制度上推进砂浆“禁现”工作。黄陂区下发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通知》(陂住建发〔2018〕9号),进一步扩大了辖区内的“禁现”范围,在新城区“禁现”中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
(三)真抓实干,重点推进
新增绿色建筑标识项目38个,建筑面积599.09万平方米(其中武汉市第三方评价机构评审34个,建筑面积541.99万平方米)。新增省级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5个、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1个。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江岸区、东西湖、江夏区、新洲区在推进绿色建筑星级标识工作的同时分别创建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1个。
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3.25•【字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2010年11月23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修订,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管理工作,其所属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建筑节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财政、规划、经济、房产、科技、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的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低能耗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
第七条鼓励、支持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建筑节能先进技术、材料、产品。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3.02•【字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城建局(住建局),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图审查机构: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以下简称《节能规范》)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该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做好《节能规范》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执行时间自2022年4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建筑、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应严格按照《节能规范》进行设计、施工、验收。
2022年4月1日(含)之后提交审查的施工图文件应严格按照《节能规范》进行审查。
二、落实主体责任(一)建设单位承担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应严格督促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检测执行《节能规范》的各项设计要求。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包含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建筑碳排放的分析报告。
不得要求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降低节能设计规范,项目竣工后应严格按照《节能规范》组织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各专业承包单位按照设计内容进行验收。
并按附表1填写建筑节能竣工验收信息表报各区(开发区)建筑节能管理部门。
(二)设计单位承担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设计主要责任。
应严格按照《节能规范》进行设计,在建筑节能设计专篇中应增加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建筑碳排放的分析报告、建筑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
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政策设计选用外墙保温系统、节能门窗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设计审查责任。
市城建委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武城建〔2013〕225号
武城建…2013‟225号市城建委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市城建委邀请各区建设局负责同志,有关开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的代表进行了座谈。
针对与会代表反映的市城建委发文过多、分类指导不够等问题,市城建委对近五年来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群众性、基层性、社会性”的原则进行了清理,并决定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发文之日起,废止下列12个文件:1、《市建委关于在新建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指导意见》(武建…2008‟5号)2、《市建委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1 —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的实施意见》(武建…2008‟146号)3、《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武建…2008‟231号)4、《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监督检查及审查工作并联实施办法>及四个工作程序的通知》(武建[2008]232号)5、《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许可证发放管理的通知》(武建…2009‟23号)6、《武汉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2009-2011)》(武建…2009‟166号)7、《市市场站关于在中心城区建设工地实行视频远程监控管理的通知》(武建管字…2010‟11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武城建…2010‟23号)9、《市城建委关于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武城建…2010‟60号)10、《外来建筑企业进汉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武城建…2010‟222号)11、《武汉市散装水泥立式流动罐和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武城建规…2010‟232号)12、《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2 —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城建规…2010‟299号)二、严格发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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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为切实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和监督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建设领域“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管理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与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负责。
(一)建设单位质量责任1、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时应按照国家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2、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设计方案节能专项审查。
3、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并取得合格书。
4、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
当确需变更时,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指标要求,应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报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省、市确定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各类示范项目的节能设计变更,需报示范项目批准单位备案。
5、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与标准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6、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市级以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
7、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出具各质量责任主体签字盖章的《武汉市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未经建筑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8、应按照规定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二)设计单位质量责任1、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要按功能要求合理组合空间造型,充分考虑建筑体形、围护结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可再生能源、空调系统冷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2、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按《湖北省建筑施工图节能设计说明》示范性文本进行编制,包括建筑、暖通、电气和给排水等内容。
3、涉及外保温系统应按国家、省、市文件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图集进行设计。
4、太阳能热水与建筑一体化系统、地源热泵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5、涉及建筑节能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并不得降低原审查通过的节能指标。
6、参与节能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对节能分部工程质量与设计文件的符合性情况签署明确意见。
7、轻钢网架、幕墙专项设计应满足建筑节能标准要求。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责任1、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单列节能审查章节,并给出节能审查的明确结论。
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书。
2、受理节能设计变更时,应审查变更后的节能设计文件,在确认变更后的节能设计未降低原审查通过的相关指标后,方能出具相应部分的审查合格证书,并在变更的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3、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应纳入审查内容,按相关标准进行审查。
(四)施工单位质量责任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2、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方案中应包含外墙外保温系统具体做法,组成材料性能,防火构造及施工防火措施,并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3、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产品、及形成成品的保温产品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进行复验,并对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检验,同时应做好进场验收、见证取样等相关台帐。
4、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进行查验并按规定见证取样,并对分项工程及子分部工程的质量检查评定,使其符合相关的规定,并要明确主控项目的重点控制内容,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特别应加强对结构基层的处理,保温层的厚度、保温层的抹灰、粘贴、挂装与铺设施工,门窗及幕墙施工等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的关键部位要加强质量控制。
5、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的规定,优先选用国家、省、市推广目录和备案产品,严禁使用国家、省、市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6、应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保温工程等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总包单位应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分包单位实施管理,并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负责。
8、应在施工现场对使用的建筑节能措施等建筑节能信息挂牌公示。
(五)监理单位质量责任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并签字认可。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和防火构造等重要部位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3、对保温工程结构基层的处理,保温层厚度和保温层外装饰及墙体、屋面、门窗等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的关键部位应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实施监理。
4、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应编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的《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其中要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包括内外墙保温工程情况、屋面保温工程情况、门窗热工性能及相关节能设备安装工程)的检查内容和检查结论。
(六)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质量责任1、检测单位应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有关建筑节能检测规范标准进行检测,对现场见证取样的材料性能的检测,其检测结论应明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2、对见证取样的节能材料、门窗等进行检验时,发现有不合格的,要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3、检测单位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
出具的检测报告内容应全面、准确,其抽样方法、抽样数量、检测部位和合格判定标准应符合相关标准。
二、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设计质量监督市、区工程设计管理部门和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质量和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和审查质量。
应加强施工图阶段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管理,未经过节能设计审查的项目,图审管理机构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确需变更的,应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
三、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工程现场质量监督市、区建筑工程质监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监督。
(一)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核查涉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设计审查文件。
(二)在工程监督巡查时,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实体的监督抽查,必要时应对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重要原材料及关键部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三)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后,应督促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并加强对竣工验收资料的抽查。
(四)在提交给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对涉及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作专题说明。
四、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管理(一)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按照《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市城建委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武城建规〔2010〕100号)和《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家、省推广应用技术目录的产品和技术,建立并对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的应用予以备案和公告。
(二)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其质量应当接受市(区)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确定使用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和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时应查验《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证》;在新型墙体材料验收、建筑节能专项工程备案、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时应查验《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证》。
(四)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外保温系统质量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外保温工程质量和安全。
外保温系统(含外墙自保温系统热桥处理部位采用的保温系统材料)应由该系统产品供应商成套提供,系统产品供应商应对该系统的所有组成部分做出规定,提供系统及所有组成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明,并对外保温系统的质量负责。
五、进一步严格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一)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市级以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建筑,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
(二)建设单位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之后,应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建筑能效测评和标识。
(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建筑工程的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负责开展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工作。
(四)能效测评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开展建筑能效测评,保证能效测评结果的客观公正。
六、进一步强化监管主体依法监管的责任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应管理机构,应按下列职责分工做好建筑节能监管工作。
(一)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落实和制定建筑节能政策、制度、标准、发展规划,具体组织对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抽查,并对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监督质量情况进行通报。
负责组织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申报、评审、验收工作。
(二)建设工程设计审查管理机构负责施工图设计节能审查行为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