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城建〔2010〕276号 市城建委关于开展全市在建工程钢筋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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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工程建设各方:经研究决定,由_ ___ __为本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成立监督小组,具体负责本工程质量监督的联系、管理与督办工作。

联系电话:_ __ _ __ 办公地址:_ ___ __一、监督工作的方式:(一)质量监督工作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

(二)监督机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安排不同的监督小组进行交叉抽查。

(三)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监督工程师负责督办,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

二、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与频次:(一)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1、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3、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4、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5、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及验收资料(包括施工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实体检测报告等);6、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情况;7、质量问题(事故)处理情况。

(二)监督抽查的频次:每个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抽查不少于1次(主体结构每10层不少于1次),装饰装修施工阶段每2个月不少于1次。

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工作,由监督小组进行监督抽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同步现场监督或在验收合格后再抽查的方式进行)。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应采用同步现场监督的方式。

三、监督工作要求:(一)施工现场应准备一套经图审办审查合格,并加盖图审专用章的施工图,随时备查。

(二)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桩基、深基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网架)、幕墙、建筑节能等)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查和监理单位评估完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验收前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填写《验收监督通知单》,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和验收组成员书面通知质监机构(同时附施工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现场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关于加强调直钢筋和成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调直钢筋和成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10]121号关于加强调直钢筋和成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市建工集团、城建集团,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钢筋调直、成型加工企业:为加强建筑钢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和提高用于工程的调直钢筋和成型钢筋(以下简称加工钢筋)质量,确保建设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质检联[2010]261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加强建设工程加工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工钢筋应满足标准要求用于建设工程的成型钢筋应符合《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JG/T226-2008)要求,盘卷热轧带肋钢筋调直后的质量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相关技术要求,盘卷热轧光圆钢筋调直后的质量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相关技术要求。

二、加强对钢筋加工企业质量诚信行业自律管理(一)对钢筋调直和成型加工的企业(简称钢筋加工企业)由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实施备案管理。

(二)钢筋加工企业在钢筋调直加工时,只能使用调直切断设备,严禁使用延伸设备对钢筋进行冷拉处理。

(三)钢筋加工企业向施工项目供应调直钢筋时,应提供调直钢筋质保书,并附原盘卷钢筋的质保书;钢筋加工企业向施工项目供应成型钢筋时,除提供原材的质保书复印件外,应提供钢筋成型质量合格证。

(四)加工使用的钢筋原材应进行重量偏差和力学性能质量检测,原材质量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不合格原材不得进行加工。

三、施工单位应进一步规范加工钢筋的使用行为(一)在施工现场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优先安排自行调直盘卷钢筋,加强对钢筋调直过程的质量管理。

(二)施工单位应将取得备案证书的钢筋加工企业列入合格供应(加工)商名录,采购合同中应明确钢筋交货质量验收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建质[2012]1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建质[2012]1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建质[2012]1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近年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一些地区还存在着处理不够规范、处理时间过长、责任追究不严格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加强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通报工作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建立健全查处通报制度,完善具体措施办法,严肃认真开展调查、处理及通报,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发挥惩劣扬善、奖优罚劣作用,防范、遏制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发生,警示教育企业和从业人员,全面提高全行业的质量意识。

二、及时报告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及我部要求上报的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上报。

报告内容应按建质[2010]111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并应包括工程各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严肃认真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调查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或积极参与事故调查组,对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情况,查清原因,认定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筋加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筋加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筋加工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2010〕263号)各区建设局、建管站(质监站),市建筑质监站,各建设、监理、施工、检测单位:根据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08号),为规范钢筋加工行为,加强钢筋加工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建设单位的要求建筑工程用钢筋必须由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采购,严禁由钢筋加工企业代购。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自行或委托施工单位采购、使用合格钢筋,并严格控制钢筋的采购渠道。

二、对监理单位的要求(一)钢筋由施工单位自行加工的,原材料进场时,监理单位应检查钢筋外观质量、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建立钢筋进场验收台帐,并严格按有关标准规定的批次和频次对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

(二)钢筋确须委托外加工的,监理单位应审核受委托钢筋外加工企业分包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质保体系等相关情况。

原材料进场时,应与施工单位和钢筋外加工企业共同验收,对钢筋外观质量和钢筋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及建立相应台帐,并严格按有关标准规定的批次和频次对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

(三)监理单位应对钢筋加工过程进行旁站检查,并利用便携式仪器进行抽查,同时将有关记录留存归档。

检查的内容包括:1、钢筋原材料的外观质量、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报告;2、钢筋调直过程中冷拉率的控制,调直后的钢筋外观质量及钢筋直径;3、成型后钢筋的几何尺寸,如钢筋长度、弯钩长度、角度等。

(四)加工成型钢筋投入使用前,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JG/T226的规定进行验收,钢筋实测直径和力学性能检测均符合要求后,方准投入使用。

三、对施工单位的要求(一)钢筋由施工单位自行加工的,原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检查钢筋外观质量和钢筋质量证明文件。

钢筋质量证明文件等是复印件的,应加盖销售单位公章,注明进场钢筋数量,建立钢筋进场验收台帐,并严格按有关标准规定的批次和频次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取样和送检。

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武城建[2012]7号文)

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武城建[2012]7号文)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城建〔2012〕7号各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为加强我市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基坑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并结合本市实际,市城建委组织制定《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现将《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城建委质量安全管理处。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基坑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建设、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为挖除建(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等地下结构处的土方,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安全施工及保护基坑周边环境而采取的围护、支撑、降水、加固、挖土与回填等工程措施的总称。

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地下水控制、工程周边环境保护、检测、监测等项目,工程周边环境是指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城建委)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市场管理等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监督机构)负责基坑工程相关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市城建委对区属的基坑的管理工作有督办、指导的职责。

第五条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岩土工程条件和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实行设计、施工方案论证制度。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从基坑工程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关于加强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文件武城重【2011】12号各有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各有关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严格工程质量检测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质量监管,强化对政府投资重点工程质量的第三方检测管理。

1.强化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严格第三方检测措施,对政府投资的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以下简称“第三方检测”),检测费用列入项目概算。

2.第三方检测应包括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使用安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工程实体质量,材料和构配件的第三方检测数量不低于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数量的30%,工程实体质量的第三方检测按照质量监督相关要求进行。

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档案的必备资料。

二、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

1.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检测单位编制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作为建设单位质量保证措施重要内容之一。

未按规定开展第三方检测工作的,不得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2.监理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并严格按照见证取样制度、监理规范和检测方案开展材料和构配件的见证取样、送检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的监理工作。

3.施工单位应当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强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规范规定的数量、频次和取样方法对进场材料和构配件进行检验,并切实落实检测方案;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材料和构配件一律不得用于工程。

4.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质量监督管理的要求,不断完善检测手段、提升检测信息化管理能力,适时向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反馈检测信息;对检测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检查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检查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1•【字号】武城建〔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委),市建筑节能办、市建筑质量监督站: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建筑节能与勘察设计监理工作综合检查的通知》(鄂建函〈2018〉689号)和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2018年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及工作要点的通知》(武城建〈2018〉35号)精神,经研究,拟定于7月至8月在全市开展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检查各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标准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发现问题,落实整改,督促各区落实2018年节能工作目标任务。

二、检查内容(一)建筑节能各区(开发区)落实《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7〕8号)情况,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超低能耗建筑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推进情况,以及严格建筑节能监管、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措施和实际效果。

(二)绿色建筑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国家、省、市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和政策情况,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过程的监督,在工程验收时严格落实《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相关要求情况,推进省级绿色生态城区示范、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和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创建工作情况,绿色建筑星级评价以及各区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实施情况等。

(三)装配式建筑落实市城建委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城建规(2018)2号)和《市城建委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通知》(武城建规(2017)75号)的执行情况,加强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监管和服务,装配式建筑目标任务,试点示范和产业基地建设情况。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内部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内部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内部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5.12•【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内部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和人民群众,根据《市城建局关于落实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武城建〔2020〕6号)要求,规范我市内部装修改造工程(简称:装修改造工程)的施工图消防审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装修改造工程的定义和管辖本通知中的内部装修改造工程,是指既有合法公共建筑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包含建筑结构(不涉及主体承重结构)变动、使用功能调整、防火设施变动等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各种装饰装修工程。

本通知中的施工图审查,是指装修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涉及结构体系改变的结构安全性审查。

装修改造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就近办理,由项目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对于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重要的大型公用建筑,由市城建局指定项目管辖权。

二、装修改造工程的合法性审查(一)对1998年9月1日前竣工的建筑,建筑合法性证明材料应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合法性证明材料。

合法性证明材料应载明建筑的产权单位、竣工时间、建筑结构形式、层数、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并扫描存档。

(二)1998年9月1日至2009年5月1日竣工的建筑,建筑合法性证明材料应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房屋权属证明,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并扫描存档。

(三)2009年5月1日后竣工的建筑,应提供《建筑主体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含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和房屋使用性质合法证明文件(包括房屋产权登记证或不动产权证)或主体建筑的《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便核对建筑规模及性质,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并扫描存档。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上半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上半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上半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通知正文:----------------------------------------------------------------------------------------------------------------------------------------------------关于开展2020年上半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做好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及省安委办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年度工作安排,经研究定于2020年5-6月份在全省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

一、检查范围全省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检查方式采取企业全数自查、县(市)区普查、市(州)抽查和省厅督查的方式进行。

县(市)区级住建部门对辖区域内在建的房屋市政工程进行全覆盖排查,市(州)住建部门对辖区域内在建的房屋市政工程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10%。

省厅的督查范围为每市(州)1个中心城区及其下辖的2个县(市),每个县(市)区各随机抽查2个在建工程项目,神农架林区、仙桃、天门、潜江各随机抽查2个在建工程项目。

武汉市抽查市管城市轨道交通及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各1个,另外抽查4个区,每个区抽查2个在建工程项目。

2018年以来发生事故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为本次督查检查的重点对象。

三、检查内容(一)疫情防控。

各地住建部门对复开工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疫情防控监管责任履行情况。

工程项目成立疫情防控小组,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制定,疫情防控设施物资配备,员工健康排查等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钢筋检查情况汇报

钢筋检查情况汇报

钢筋检查情况汇报根据工程进度安排,我单位于近期对钢筋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了汇报。

经过检查,现将情况如实汇报如下:一、检查时间和地点。

本次钢筋检查工作于2022年10月15日至10月20日在工地进行。

检查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操作,确保了检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我们对工地现场的钢筋进行了全面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钢筋的数量、规格、材质、连接方式、防锈处理等。

检查方法主要包括目测检查、使用金属探伤仪进行检测、对连接部位进行敲击检查等。

三、检查结果。

经过全面的检查,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部分钢筋存在锈蚀现象,需要及时进行防锈处理,以确保其使用寿命和安全性;2. 部分连接处存在松动现象,需要进行重新固定,以确保连接牢固;3. 部分钢筋规格不符合设计要求,需要进行更换或调整。

四、处理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已经制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1. 针对锈蚀问题,我们将采取防锈处理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2. 针对连接处松动问题,我们将进行重新固定,并加强对连接部位的监测;3. 针对钢筋规格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问题,我们将进行更换或调整,以确保符合设计要求。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在处理完上述问题后,我们将继续对钢筋进行监测和检查,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我们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水平。

六、结语。

通过本次钢筋检查,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并已经制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

我们将继续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的效果。

以上即为本次钢筋检查情况的汇报,希望能够得到领导的认可和指导,谢谢!。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近期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厅头〔2021〕1248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近期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厅头〔2021〕1248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近期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近期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厅头〔2021〕124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根据《关于立即开展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支模和起重机械安全检查的通知》《关于开展2021年上半年住建领域重点工作综合督查的通知》的统一安排,4-6月,省住建厅组织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支模和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以及上半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现将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4月23日至5月31日,全省开展房屋市政工程领域附着升降脚手架、高支模和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论证和实施,以及现场的安全管理。

共检查工程2652项次,抽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598部,高支模项目315个,起重机械5762台,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共计7932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1115份,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94份,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30.7万元。

6月2日至6月15日,省住建厅共组织6个督查组,对全省15个市州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共抽查在建工程项目41个。

重点督查了各地住建部门履责情况、工程质量安全重点工作推进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主要是质量安全管理行为、安全监管信息化、施工扬尘治理情况,危大工程管理、高坠事故防范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回头看、除隐患”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各地住建部门能够全面履行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一是提升工程质量。

推动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积极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提质扩面,促进住宅工程品质提升,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及“一证两书”制度,实施见证取样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从生产和施工两大环节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9.18•【字号】苏建函质[2008]530号•【施行日期】2008.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苏建函质〔2008〕530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南京市建工局:近期我厅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的工程使用不按规范要求经过冷拔调直加工后的钢筋,其直径和伸长率均得不到保证,给工程结构安全特别是抗震性能留下隐患。

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9月11日,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违法调直拉伸建筑用钢筋问题进行了研究。

根据会议精神,现决定开展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专项检查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在建工程使用的钢筋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是否按规范要求对进场钢筋进行复验;(二)用作箍筋的钢材是否经过冷拔加工;(三)监理单位是否切实履行监理职责,严格原材料的报验程序,及时做好钢筋取样送检的见证工作。

二、检查组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专项检查方案,组织人员对所辖区域内在建工程钢筋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区分性质、明确责任、限期整改、严肃处理。

三、有关要求(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牵头组织,精心安排,切实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二)严禁建筑工程使用违反规范要求冷拔加工的钢筋,发现使用该钢筋的责令施工企业更换。

已浇筑混凝土的打开混凝土检测使用的钢筋是否符合原设计要求。

如不符合原设计要求,严格按国家验收规范的规定处理。

(三)各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日常对钢筋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凡发现仍使用冷拔加工钢筋的工程,责令停工整改,直至所用钢筋清除出现场,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责任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四)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通知后要迅速组织开展检查,并于2008年10月1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情况书面报省建设厅质监总站。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2]159号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2]159号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2]159号)各区建设局、建管站,武汉经济技术、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市政质监站,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单位:为了依法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中心城区(含东湖新技术、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城郊各区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依法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中心城区工程投资额在30-5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1000平方米内的建筑工程,仍按原规定申请办理《小型建筑工程(维修)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但必须依法纳入后续的建筑管理。

三、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91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建[1999]67号)规定,从2002年7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钢筋检查专项方案

钢筋检查专项方案

一、目的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防止不合格钢筋进入施工现场,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水平,特制定本专项检查方案。

二、检查范围1. 各类建筑工程施工现场;2. 钢筋加工厂、供应商等。

三、检查内容1. 钢筋进场验收(1)检查钢筋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文件是否齐全;(2)检查钢筋外观质量,如表面是否光滑、有无锈蚀、裂纹等;(3)检查钢筋尺寸、型号、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4)检查钢筋重量、长度等是否符合标准。

2. 钢筋加工与检验(1)检查钢筋加工厂设备是否齐全、完好,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资质;(2)检查钢筋加工工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如钢筋下料、弯曲、焊接等;(3)检查钢筋加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测,如力学性能、冷弯性能等;(4)检查钢筋加工厂是否有完善的检验制度,如抽样检验、复检等。

3. 钢筋储存与运输(1)检查钢筋储存环境是否干燥、通风,避免钢筋生锈、变形;(2)检查钢筋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如防止钢筋碰撞、倾倒等;(3)检查钢筋运输车辆是否符合要求,如车辆状况、装载量等。

4. 施工现场钢筋使用(1)检查施工现场钢筋布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如钢筋间距、保护层厚度等;(2)检查施工现场钢筋绑扎质量,如绑扎方式、绑扎长度等;(3)检查施工现场钢筋焊接质量,如焊接工艺、焊接参数等;(4)检查施工现场钢筋保护措施,如防护棚、防护网等。

四、检查方法1. 文件审查:审查钢筋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文件;2. 外观检查:检查钢筋外观质量,如表面是否光滑、有无锈蚀、裂纹等;3. 尺寸测量:使用钢卷尺、卡尺等工具,测量钢筋尺寸、型号、规格等;4. 重量检查:使用电子秤等工具,检查钢筋重量、长度等;5. 加工过程观察:观察钢筋加工厂设备、工艺、检验等情况;6. 施工现场检查:对施工现场钢筋布置、绑扎、焊接、保护等进行实地检查。

五、检查要求1. 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2. 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检查程序和标准;3.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记录,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4. 检查结束后,应形成检查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关于开展在建工程钢筋质量专项检查的情况汇报

关于开展在建工程钢筋质量专项检查的情况汇报

关于开展在建工程钢筋质量专项检查的情
况汇报
为认真贯彻执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在建工程钢筋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建质函[2016]598号)通知精神,我站及时向相关责任主体转发了上级专项检查的文件。

并在各施工、监理企业组织自查的基础上,于2016年6月15日至6月18日对全市所有在建工程所用钢筋质量进行了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了保障性安居工程、校安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将检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检查概况
1. 此次共检查在建工程项目65项,建筑面积约261万平方米,造价约31亿元,涉及建筑施工企业41家(其中本地建筑企业18家,外地建筑企业23家)监理企业13家(其中本地3家,外地10家)。

2.通过此次检查发现绝大多数工程项目均按要求建立了钢筋进场登记使用台账,明确记录了每批钢筋进场时间、数量、验收情况、复检结果、使用部位等相关信息。

3、受检工程的钢筋均执行了见证取样制度,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结果均符合规范要求;
4、经抽查绝大部分工程项目所用钢筋,外观和直径偏差均未超过规范要求。

5、在建工程热轧光圆钢筋已杜绝场外加工,均在
施工现场进行调直加工,加工后均执行了见证取样复检制度。

二、存在的问题
1、通过这次专项检查,我们感觉到虽然绝大多数施工、监理企业能够认真贯彻执行省住建厅相关文件精神,但仍然有个别的监理项目部及施工项目部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能履行自身的质量责任制。

2、部分在建工程钢筋进场登记使用台账建立不完善,钢筋进场使用部位、数量等未能注明清楚,施工项目部和监理人员对钢筋的外观和直径的验收记录不能提供。

在以后的质量监管中,我站仍将钢筋质量检查作为工作重点,确保建设工程的结构安全和抗震性能。

武川钢筋专项检查通知

武川钢筋专项检查通知

质量监督站文件武汉市交通
基本建设工程
武交质监综字[2011]第 4 号

关于对东西湖区武川一级公路
钢筋专项检查的通知
武汉至汉川一级公路东西湖段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5月16日,武汉市工商局公布近期建筑钢材质量监测结果,抽检合格率仅为31.6%,为确保武川一级公路工程质量,加强钢筋使用的质量管理工作,我站决定对武川一级公路钢材质量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已进场七个施工标段
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监理抽检,5月19日~5月23日
第二阶段:质监站抽检,5月24日~5月26日
三、检查内容
1、钢筋原材直径、重量偏差、力学性能试验;
2、钢筋焊接长度、外观、力学性能试验;
3、钢筋加工场地规范性、防雨防潮措施、钢筋加工场安全隐患;
4、钢筋加工人员持证情况。

四、检查要求
1、监理对已进场七个标段所有型号钢筋原材及焊接进行取样试验,检查汇报材料及试验报告于5月23日报质监站;
2、取样方法应严格按照《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式样制备》(GB/T 2975-1998)的要求进行;
3、试验报告写明厂家及进货渠道。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2.21•【文号】建质[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一些地方在建筑工程中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使用违法加工的钢筋,给工程质量安全埋下隐患。

为规范钢筋使用和加工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现就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钢筋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违法使用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的钢筋,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的质量,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钢筋加工质量的监管,坚决遏制钢筋违法加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把钢筋进场关建筑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使用合格钢筋。

钢筋原材料进场时,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进行进场复验,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检查钢筋外观质量和重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钢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的要求。

钢筋原材料进场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

三、加强钢筋加工过程控制钢筋加工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进行。

盘条钢筋调直加工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冷拉方法,禁止采用冷拔方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建文[2010]10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0.06.07【实施日期】2010.06.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以下简称管桩)自2002年进入我省以来,因其具有单桩承载力高、抗弯抗裂性能好、施工便捷、造价经济等特点,广泛地应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2008年8月,为规范管桩的设计、施工、检测等工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省建设厅联合颁布了湖北省地方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2008(以下简称《规程》)。

但近些年来因管桩生产质量良莠不齐、建设与设计单位盲目选用、施工与监理单位控制不严、桩基检测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桩基质量事故时有发生,给工程质量安全留下重大隐患。

为了加强管桩的生产、设计、施工和检测等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管桩生产质量控制管桩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2009和《规程》的有关规定,建立符合要求的专项实验室,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管理。

管桩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原材料使用管理制度,用于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留样、制作、养护和检验,并建立混凝土试块留置台帐。

管桩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对管桩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禁止不合格产品出厂。

出厂检验合格的应在管桩端部设置合格标识,管桩标识内容应清晰、完整。

管桩生产企业在管桩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提供《预应力管桩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及相应批次管桩的出厂检验报告及型式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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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委关于开展全市在建工程钢筋使用情况
专项检查的通知
武城建〔2010〕276号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质监站),市建筑质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08号文)的精神,近期我市针对建筑工程钢筋使用情况开展了多层次的专项检查工作。

为督促前期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落实整改,进一步规范钢筋加工行为,加强钢筋加工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在建工程钢筋使用情况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在建工程钢筋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城建委建管办主任夏平任组长,市城建委质安处处长邱济彪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建筑质监站程玉平、副站长郑祥斌、彭青顺、肖孟等同志组成。

下设六个检查专班,由市、区建筑质监站选派业务骨干组成。

二、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结构在建的建筑工程,重点是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在2万㎡以上的公共建筑和30层以上的住宅工程。

三、检查内容
(一)建筑工程用钢筋是否由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采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标准采购、使用合格钢筋。

(二)建筑工程用钢筋由施工单位自行加工的,原材料进场时,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对钢筋外观质量和钢筋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并建立钢筋进场验收台账;进场钢筋力学性能及重量偏差复试是否合格。

(三)建筑工程用钢筋确须委托外加工的,原材料进场时,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审核了钢筋外加工企业的资质等相关情况;是否对钢筋外观质量和钢筋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并建立相应台账;进场复试是否合格;外加工钢筋成型后,在进场使用前,其钢筋直径和力学性能检测是否符合要求。

(四)建筑工程用钢筋是否按进场批次进行了见证取样检测。

(五)钢筋保护层混凝土垫块的质量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四、检查方法及安排
(一)检查准备阶段(10月12日—10月14日)。

各质监机构整理并形成全市结构在建建筑工程一览表(附件1),于10月15日前报至市建筑质监站艾丽(邮箱:ail@)。

(二)专班检查阶段(10月18日—10月22日)。

各检查专班对负责片区进行检查(按各质监机构监督结构在建工程10%的项目比例进行抽查,且不少于4项),在10月25日前将钢筋使用情况检查表(附件2)、钢筋使用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建议书(附件4)及检查小结报至市建筑质监站艾丽(邮箱:ail@)。

全市分为六个片区进行检查,并由郑祥斌、彭青顺、肖孟分别负责以下六个检查专班的工作督导。

1、高承(组长)、王汉军、李昊洲负责第一片区,即市建筑质监站二科、江夏区的检查工作;
2、李青(组长)、郑劲松、李俊负责第二片区,即武昌、洪山、青山区的检查工作;
3、吴朝晖(组长)、凌兴文、周琦负责第三片区,即市建筑质监站三科、汉南、蔡甸区的检查工作;
4、王珍菊(组长)、王章成、周长海负责第四片区,即硚口、汉阳、沌口(含东风)区的检查工作;
5、沈祥(组长)、戴云、张燕翼负责第五片区,即市建筑质监站一科、黄陂、新洲区的检查工作;
6、潘芸(组长)、宋绍明、张志强负责第六片区,即江岸、江汉、东西湖区的检查工作。

(三)整改阶段(10月23日—10月29日)。

各质监机构督促建设各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并于10月30日前将整改回复情况发至市建筑质监站艾丽(邮箱:ail@)。

五、检查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
各质监机构要依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高度重视在建工程钢筋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把这次专项检查作为当前各项工作的重要任务,加强落实。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本次钢筋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重点要放在对加强钢筋加工各工序的管理,严格钢
筋原材料进场及加工成型后钢筋质量的控制,严格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等情况的检查上来。

(三)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加强对检查过程的控制,按照规定的检查内容、方法和评价标准,逐项逐条检查到位,认真做好相关检查记录,切实保证检查的深度和准确性。

要加大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力度,对存在问题的工程,质监机构要及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复查;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建设责任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

对监督机构监督检查不力、督促整改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四)认真对待,加强管理
各质监机构及工程建设各方要提高认识,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进场钢筋进行非法加工,防止不合格钢筋用于建筑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附件:1、全市结构在建建筑工程一览表
2、钢筋使用情况检查表
3、钢筋使用检查情况汇总表
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建议书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2
钢筋使用情况检查表
检查人员: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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