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城建规〔2012〕246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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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2]1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2]1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2〕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七月三日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完成前进行销售,由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所属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当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管。

对用于支付工程建设等费用的预售资金实行重点监管。

重点监管资金标准由监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区域、工程进度、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并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予以公布。

武汉市城建委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武城建〔2013〕269号

武汉市城建委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武城建〔2013〕269号

武汉市城建委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时间::2014-02-15 栏目:建筑周边编辑:建筑质检员点击:1980 次市城建委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文号:武城建〔2013〕269号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墙改与节能办)、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自2010年以来,无机保温砂浆和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等建筑保温浆体材料(以下简称“保温砂浆”)已在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中得到应用,但在应用过程中出现了产品质量不稳定、施工工艺难以控制等现象,存在安全隐患。

针对这些情况,近年来市城建委结合工程应用实际需要,大力推广保温隔热板材和墙体自保温技术,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为进一步提高建筑保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经研究,现对《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武城建规〔2012〕253号)部分内容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民用建筑的墙体、屋面、楼板保温工程中禁止设计和使用保温砂浆类产品。

2014年1月1日前已设计保温砂浆类产品并已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尚未施工的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对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253-2011)和湖北省、武汉市相关技术要求实施。

二、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图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本《通知》和国家标准规范及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在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外墙热工性能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CL建筑体系、蒸压加气混凝土精确砌块自保温墙体、现浇大模内置等自保温系统和保温隔热板材。

三、设计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保温材料的设计。

当设计使用保温隔热板材时,应选用具备完整应用技术标准体系的保温隔热板材,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保温隔热板材的厚度、密度、强度、燃烧性能、导热系数和修正系数等技术性能指标。

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48号文件)

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48号文件)

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键入作者姓名][选取日期]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 3第三章建筑规划设计............................................................................ 7第四章建筑间距................................................................................ 11第五章建筑日照................................................................................ 15第六章建筑退让................................................................................ 16第七章城市交通工程规划设计.......................................................... 19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 25第九章附则.................................................................................... 28附录1 名词解释................................................................................. 29附录2 附图......................................................................................... 32附表6-1 .................................................................................................. 40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实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标准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1〕129号(1)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1〕129号(1)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为切实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和监督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建设领域“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管理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与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负责。

(一)建设单位质量责任1、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时应按照国家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2、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设计方案节能专项审查。

3、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并取得合格书。

4、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

当确需变更时,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指标要求,应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报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省、市确定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各类示范项目的节能设计变更,需报示范项目批准单位备案。

5、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与标准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6、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市级以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

7、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出具各质量责任主体签字盖章的《武汉市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未经建筑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武汉市城建局关于下发施工许可一次性告知书等的通知

武汉市城建局关于下发施工许可一次性告知书等的通知

武汉市城建局关于下发施工许可一次性告知书等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0.05.20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市城建局关于下发施工许可一次性告知书等的通知
市区各相关管理部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审批效率,依据《市城建局关于落实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武城建〔2020〕6号)、《关于进一步下放房屋建筑工程审批和监管权限的通知》(武项审改办〔2018〕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际,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改为项目信息登记,与项目招标登记合并办理。

市区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市区分工正向清单,开展辖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许可、监管工作,其中项目性质分工原则优先。

二、简化施工许可前置条件,推行告知承诺制。

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新建建筑在底板施工前、改造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应取得联合审查告知书;无需办理
施工图审查(包含消防)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正式施工前将符合施工、消防等要求的技术文件上传至电子化图审系统(详见附件)。

附件:1.《施工许可一次性告知书》;
2.《武汉市施工许可告知事项承诺书》;
3.《武汉市建筑工程现场质量安全措施落实保证书》。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20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检查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检查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1•【字号】武城建〔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委),市建筑节能办、市建筑质量监督站: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建筑节能与勘察设计监理工作综合检查的通知》(鄂建函〈2018〉689号)和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2018年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及工作要点的通知》(武城建〈2018〉35号)精神,经研究,拟定于7月至8月在全市开展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检查各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标准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发现问题,落实整改,督促各区落实2018年节能工作目标任务。

二、检查内容(一)建筑节能各区(开发区)落实《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7〕8号)情况,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超低能耗建筑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推进情况,以及严格建筑节能监管、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措施和实际效果。

(二)绿色建筑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国家、省、市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和政策情况,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过程的监督,在工程验收时严格落实《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相关要求情况,推进省级绿色生态城区示范、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和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创建工作情况,绿色建筑星级评价以及各区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实施情况等。

(三)装配式建筑落实市城建委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城建规(2018)2号)和《市城建委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通知》(武城建规(2017)75号)的执行情况,加强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监管和服务,装配式建筑目标任务,试点示范和产业基地建设情况。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建设局(住建局),市建管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根据省住建厅《湖北省建筑市场“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21〕1567号)的要求,现将市城建局制定的《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2021年9月28日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省住建厅《湖北省建筑市场“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21〕1567号)的要求,为有效遏制我市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简称“三包一挂”)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查找我市当前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市场中存在“三包一挂”现象的突出问题,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依法查处违规的市场主体,堵塞监管漏洞,补齐工作短板,建立有效制度机制,强化和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

二、组织领导市城建局成立由夏平同志为组长,周才志同志为副组长,建管处、质安处、设计处及稽查站、质监站、市政站、安全站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组员的“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专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局建管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协调。

同时,由市安全站和市稽查站分别设立督导检查小组。

市安全站牵头(市政站、质监站配合)负责对市管工程项目开展“三包一挂”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市稽查站负责对各区开展“三包一挂”整治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和工作稽查(见附件1)。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限制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限制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限制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31•【字号】武城建规〔2017〕4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限制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委),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新建民用建筑能效,促进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发展,限制使用高能源消耗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技术和产品,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工程实际,我委组织专家对保温浆体材料的技术性能和使用效果进行了论证,并广泛征求了各相关方意见,决定在我市限制使用保温浆体材料,允许局部使用无机保温浆体材料,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无机保温浆体材料只适用于局部位置的保温处理,适用范围如下:(一)外墙内保温系统:疏散楼梯间、避难间、避难走道、厨房、卫生间,外墙内保温系统热桥翻包部位(图一、图二,图示见附件,下同);外墙内保温系统中的门窗上口(图三)、窗下口(图四)、门窗侧口(图五)。

(二)外墙外保温系统:门窗上口(图六)、窗下口(图七)、门窗侧口(图八),装饰线条(出挑长度≤150mm、高度≤120mm)(图九)。

二、局部保温处理使用无机保温浆体材料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设计单位在上述部位采用无机保温浆体材料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厚度、密度、强度、导热系数、燃烧性能等技术指标,并应符合《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T253-2011)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52号)文件的相关要求。

(二)保温浆体材料系统供应商提供的保温隔热系统各组成砂浆(界面砂浆、保温隔热砂浆、抗裂砂浆)均应为单组分干混砂浆;保温浆体材料系统供应商应提供系统及所有组成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明、产品说明书和施工指导文件,并对系统产品的质量负责。

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武城建[2012]7号文)

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武城建[2012]7号文)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城建〔2012〕7号各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为加强我市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基坑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并结合本市实际,市城建委组织制定《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现将《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城建委质量安全管理处。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基坑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建设、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为挖除建(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等地下结构处的土方,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安全施工及保护基坑周边环境而采取的围护、支撑、降水、加固、挖土与回填等工程措施的总称。

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地下水控制、工程周边环境保护、检测、监测等项目,工程周边环境是指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城建委)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市场管理等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监督机构)负责基坑工程相关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市城建委对区属的基坑的管理工作有督办、指导的职责。

第五条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岩土工程条件和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实行设计、施工方案论证制度。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从基坑工程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提高武汉市主城区部分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提高武汉市主城区部分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提高武汉市主城区部分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07•【字号】武城建规〔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市城建委关于提高武汉市主城区部分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的通知武城建规〔2016〕5号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单位,有关管理部门:为提高我市综合抗震防灾能力,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认真执行《武汉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2010-2020)》(以下简称《规划》),我委重新编制了《市城建委关于提高武汉市主城区部分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一)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由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地震动参数及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二)武汉市抗震设防烈度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确定。

(三)除本通知有专门规定的建筑工程,其他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均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

二、提高下列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一)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划分为标准设防类,但处于规划批文中建设用地容积率大于和等于4.5的高密度建设区内的下列建筑,其抗震设防类别应提高为重点设防类。

当下列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分别判断,并按区段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1、人流密集的公共建筑,包括会所、体育场馆、影剧院、礼堂、图书馆、文化馆、娱乐中心、商业建筑、轨道交通出入口等;2、直接影响抗震救灾的基础设施建筑,如变配电站等。

(二)位于救灾干道、环线(救灾干道、环线名单见附件)两侧的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划分为标准设防类、重点设防类高层建筑,当大屋面高度大于道路红线宽度及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之和,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按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进行抗震设计,并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的相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化设计,其性能目标不应低于C级。

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012〕253号

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012〕253号

应严于同类产品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按照《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将防火要求纳入系统设计内容,明确外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及组成材料的性能指标;须设置防火隔离带的,其设计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防火隔离带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的A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

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2、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标明防火隔离带的位置、标高和隔离带高度。

3、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有防火隔离带的构造详图。

在构造详图中,应当反映防火隔离带和外保温系统不同材料交接处的防水、抗裂和安全性等技术处理措施。

4、高度小于100m的居住建筑,当采用B1级外保温材料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

高度小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不包含幕墙式建筑),当采用B1级外保温材料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

第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严格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并将外墙保温工程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第九条外墙保温工程设计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委托该项目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将变更内容送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重新进行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并不得降低设计标准。

第十条外墙保温材料及系统不符合相应标准、规范或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时,建设单位可以报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所采用的保温系统(包括系统组成材料、构造、施工工艺等)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一条外墙保温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执行。

第十二条外墙保温系统施工单位应成套采购外墙保温系统所有组成材料,供应商应对该系统的所有组成材料做出技术规定,提供系统及所有组成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明,系统供应商和施工单位对外墙保温系统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该系统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技术要求编制外墙保温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报监理单位确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施工图变更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施工图变更管理的通知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变更管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2〕72号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管理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般规定(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桥隧、轨道交通)勘察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若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建设工程原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修改。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二)勘察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和一般勘察设计变更。

重大勘察设计变更的界定标准见附件1《重大勘察设计变更的界定》,此外的变更为一般勘察设计变更。

属重大勘察设计变更还是一般勘察设计变更,由勘察设计单位在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上予以明确标注。

涉及规划、抗震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内容变化的设计变更应在设计变更文件上注明。

(三)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文件应进行施工图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一般勘察设计变更文件经勘察设计单位确认、签章齐全后,可直接交付使用。

二、重大勘察设计变更的施工图审查(一)审查程序1、送审: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重新送交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2,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武汉市建设工程勘察文件重大勘察变更审查合格结论书》(附件2)或《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合格结论书》(附件3)或《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合格结论书)》(附件4)(以下简称《审查合格结论书》),并在审查合格的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文件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武汉市城市管线建设程序及管理规定

武汉市城市管线建设程序及管理规定

武汉市城市管线建设程序及管理规定索引号:000042021/2012-00440 主题分类:发布机构:办公室入库日期:2012-11-13发文日期:2012-11-13 文号:武城建规〔2012〕160号名称: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管线工程建设程序及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化学工业区)建设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各道路建设单位,各管线建设(权属)单位,各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规范城市管线建设行为,加强城市管线的保护,保障城市管线安全,现将《武汉市管线工程建设程序及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武汉市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程序及管理规定为大力推进城市管线工程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减少各类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既有管线的损坏,保证管线工程归档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提高城市管线保障能力,根据《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线工程,是指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信息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线建设,是指新建城市管线、管线升级改造和提档扩容、既有架空杆线入地、既有地下管线迁移等工程建设活动。

一、项目前期(一)道路项目前期研究市城建委根据城市道路规划、城市基础项目库等编制下发道路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对下年度拟新开工城建项目组织开展前期研究,并统筹考虑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

(二)道路建设项目立项道路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道路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含有与道路同步建设管线工程的内容,并到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相关审批部门办理道路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三)道路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1、拟施工区域既有管线情况调查道路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道路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前,应当查明既有管线的分布情况。

既有管线分布情况特别复杂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到管线权属单位、相关测量测绘单位查询,或采用现场探测方式,查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及邻近地段既有管线分布情况,所需费用在工程勘察费中列支。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等文件的补充通知-武城建〔2016〕236号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等文件的补充通知-武城建〔2016〕236号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等文件的补充通知正文:----------------------------------------------------------------------------------------------------------------------------------------------------市城建委关于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等文件的补充通知武城建〔2016〕236号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单位,有关管理部门:经与市民防办(原市地震办)共同研究,现对我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做进一步补充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执行《武汉市主城规划区地震动参数小区划图》事项原《武汉市主城规划区地震动参数小区划图》的计算方法、结果表述方式主要依据上一代《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与现行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不一致。

因此,依据2016年印发的《市城建委市民防办关于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等文件的通知》(武城建[2016]154号)文件,市城建委与原市地震办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通知》(武震办[2007]4号)文件废止。

同时,《武汉市主城规划区地震动参数小区划图》暂停执行。

二、关于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抗震设防要求《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69号)中的“学校、幼儿园、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商场、候车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界定范围是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中判别为重点设防类的相应建设工程。

其中学校、幼儿园、医院三类建筑,应先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抗震措施,而后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基础上按峰值加速度提高一档确定地震动参数。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1.07.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城乡建设领域发展环境,现将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整理结果公布如下:
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截至目前,我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中:11件继续有效(其中1件拟修改,1件拟废止),7件失效。

(详见下表)
失效的市城建局规范性文件(7件)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2021年7月28日。

武城建[2012]280

武城建[2012]280

武城建[2012]280号:市城建委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湖北省武汉市“9.13”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的通报》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各建设工程项目: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湖北省武汉市“9.13”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的通报》(建质电[2012]1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为贯彻落实相关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市建设工程要在前一阶段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基础上,按照“百日整治行动”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做好已复工的工程项目安全检查。

全市已复工的工程项目要继续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各建设单位每周至少要组织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开展一次安全自查自纠工作,做好记录备查,并于每月26日前由建设单位将检查情况汇总(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报送至工程项目的建筑安全监管部门。

中秋、国庆长假期间,各建设工程项目要科学、合理安排节日期间施工时间,严禁利用节日时间盲目抢工期、赶进度。

(二)继续抓好未复工工程项目的检查。

对于尚处于停工整改期间的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尽快将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并按照《市城建委关于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停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复工程序的通知》的要求,在完成自查后填写《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隐患停工检查复工报告表》,并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向负责项目监管的建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后方可恢复施工。

凡未向建筑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隐患停工检查复工报告、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恢复施工。

(三)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检查工作。

重点检查进入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使用登记、安装(拆卸)告知等手续;安装(拆卸)单位是否具备专业资质,是否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要求编制安装(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安装完成后是否经特种设备监督检测机构检查检测合格;各项验收制度是否落实;维护保养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日常安全管理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规程操作等。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绿色建筑省级认定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绿色建筑省级认定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绿色建筑省级认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18•【字号】武城建规〔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开展绿色建筑省级认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016〕2号各区建设局,市建管各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为全面贯彻省住建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省级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2号)和市城建委等五部门《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4〕6号),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管理,提升绿色建筑设计建造水平,经研究,在2015年绿色建筑省级认定的基础上,特提出2016年、2017年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一、绿色建筑省级认定的范围(一)2016年2月10日起,全市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各类大中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和规划批准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以及保障性住房应按照《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认定条件)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验收。

(二)2017年元月1日起,全市新建各类民用建筑应按《认定条件》进行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验收。

(三)鼓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并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标识。

二、绿色建筑省级认定的程序(一)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纳入认定范围的项目按照《认定条件》进行绿色建筑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增加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项目立项批文、规划设计审批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和《认定条件》进行专项审查,凡达到《认定条件》的,方可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在审查合格书中载明“通过绿色建筑设计省级认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12]1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12]1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的通告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12〕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的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和《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21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市三环线以内,以及三环线以外的住宅小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风景区等周边500米以内的区域,不得新设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

但是,城市重要交通和基础设施、急需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重要工程建设项目等确需在项目用地范围内临时设置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并设置临时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临时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

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在项目竣工时应当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照违法建设处理。

二、在三环线以外设置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项目备案或者核准、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施工许可等手续。

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环保、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单位要结合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建设的特点,依照相关规定明确审批程序和审批条件。

三、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建设环保、节能型生产站点。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相应的资质,方可从事生产经营。

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武城建[2012]7号文)

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武城建[2012]7号文)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城建〔2012〕7号各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为加强我市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基坑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并结合本市实际,市城建委组织制定《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现将《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城建委质量安全管理处。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基坑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建设、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为挖除建(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等地下结构处的土方,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安全施工及保护基坑周边环境而采取的围护、支撑、降水、加固、挖土与回填等工程措施的总称。

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地下水控制、工程周边环境保护、检测、监测等项目,工程周边环境是指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城建委)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市场管理等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监督机构)负责基坑工程相关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市城建委对区属的基坑的管理工作有督办、指导的职责。

第五条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岩土工程条件和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实行设计、施工方案论证制度。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从基坑工程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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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工程基本情况表
注:该栏目填写新建小区的社区活动用房建设情况,未尽事宜均在“其它”栏中予以说明。

—1 —
—2 —
—3 —
附表5
工程质量首次监督抽查记录
—4 —
—5 —
附表6
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工程报监号: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
结构形式:,层数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建筑面积m²。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二、监督组织
该工程由为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具体负责本工程质量监督的联络、管理与督办工作。

三、监督计划
1、对工程随机进行监督抽查,每个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抽查不少于1次(主体结构每10层不少于1次),装饰装修施工阶段每2个月不少于1次。

抽查主要内容为:质保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工程图审及设计变更情况,方案的制定、审核、审批及执行情况,按图施工情况,工程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和见证取样复检情况,工程施工记录资料、第三方验证检测及专家论证情况,以及工程外观实体质量情况等;并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工程原材料、构配件质量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测。

—6 —
2、对工程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抽查。

抽查的主要内容为:验收程序、建设各方验收意见、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资料等。

3、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同步现场监督。

监督主要内容为: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建设各方验收意见、工程资料、工程实体质量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情况等。

4、本工程的重点监督部位、重点监督内容、拟到场次数安排详见附表《重点部位监督计划表》。

项目监督工程师:审批人:
制定日期:审批日期:
—7 —
重点部位监督计划表
注:重点部位的监督计划由监督机构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施工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8 —
附表7
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
—9 —
—10 —
附表8
重要分部(子分部)验收监督抽查记录
验收部位:
—11 —
—12 —
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
工程报监号:
质监()整改第()

你单位建设的工程,根据年月日的抽查存在以下问题:
通知单接受人签字:
注:此表一式三份,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一份,监督站存档一份。

—13 —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抽查记录
监督工程师:
—14 —
工程局部暂停施工通知单
工程报监号:
序号:

你单位工程,我站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
等质量问题,经研究责令停止的施工,并立即整改。

整改情况报我站复查。

特此通知
监督工程师:审核人: 审批人:
签收人:
(盖章)
年月日
注:此表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各一份、监督站存档二份。

—15 —
附表12
武汉市建设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
监督工程师:当事人:
记录时间:年月日年月日—16 —
验证检测通知单
工程报监号: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工程,因
□1、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质量监督控制点检查应通知质监站而未通知;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不真实;
□4、建筑材料、混凝土及砂浆试块、构配件、设备和预拌砼使用前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5、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部位未进行结构实体检验;
□6、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有严重缺陷或监督抽测结果不符合要求;
□7、质量检测应执行见证取样而未执行;
□8、
□9、
需要进行验证检测。

现责成你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制定相应的检测方案,于年月日前,到法定检测单位办理质量检测手续。

检测项目及具体要求见下表,检测结果及时报我站。

_质量监
督站(盖章)
年月日签收人:电话:
注:本表一式3份,质监站、责任单位、检测单位各1份。

—17 —
工程复工申请
(质量监督机构):
根据你站年月日发出的编号《工程局部暂停施工通知单》的要求,工程现已整改完毕,申请复工。

特此报告。

建设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
建设单位(盖章)监理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质监机构签收人:
年月日
注:本报告须附《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及附件。

—18 —
附表15
工程复工通知单
工程报监号:
序号:

你单位报送的已收悉,经我站复查,
同意复工。

特此通知
监督工程师:审核人: 审批人:
签收人:(章)
年月日注:此表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各一份、监督机构存档二份。

—19 —
附表16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20 —
附表17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报监号
工程名称
监督单位
监督报告日期:年月日
—21 —
—22 —
—23 —
主题词:城乡建设质量管理通知
抄送:各区建管(质监)站。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7月31日印发—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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