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工程边界设置-ok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3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提高城市建设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活动,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等。
第三条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效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优先发展生态文明,注重人文关怀,提高城市品质,推进城市功能优化、空间结构合理和环境质量提升。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的战略性规划,是指导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长期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要紧密结合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规划要求,明确城市发展目标和定位,提出有针对性的规划措施和建议。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区的划分,包括居住区、工业区、商业区、交通枢纽、生态绿地等,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要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提升城市的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建筑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对城市发展及建设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规定。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具有实际可行性。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合理划定建设用地范围,包括土地用途和规模布局的控制要求,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注重交通组织和交通设施的规划,提供合理便利的交通条件,保障城市的交通运行效率。
第四章专项规划第十二条专项规划是指城市建设和发展中涉及特定领域的规划,如环境规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等。
第十三条专项规划的编制应结合具体领域的特点和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障特定领域的发展和保护。
第十四条专项规划要注重保护和传承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合理规划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和措施,维护城市的历史文化特色。
湖北省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2003年4月1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第六条本市中心城区(即江岸、江汉、(编者注:此字左边为石,右边为乔)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建筑密度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详见后附《武汉市中心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及其说明),并按此进行建筑规划控制;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建筑按密度三区进行规划控制。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关联法规: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第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规划验收合格文件。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第六条本市中心城区(即江岸、江汉、(编者注:此字左边为石,右边为乔)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建筑密度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详见后附《武汉市中心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及其说明),并按此进行建筑规划控制;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建筑按密度三区进行规划控制。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武汉市国土规划局、武汉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武汉市国土规划局、武汉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武土资规发〔2018〕168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武汉市国土规划局、武汉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武土资规发〔2018〕168号全市国土规划、房管系统各处室、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8〕86号)中统一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的要求,市国土规划局、市房管局制定了《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8年9月21日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目次1总则2术语3建筑面积计算规则3.1一般规定3.2计算细则3.3特殊规定1总则1.0.1为了统一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借鉴相关城市经验与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报批、规划条件核实和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等环节中涉及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设计、报批、规划条件核实和房产测量,除应符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建筑物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空间。
2.0.2构筑物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
2.0.3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的面积。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通知各国土规划区(分)局、各区城管局: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的认定及处理工作,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误差范围及处理方式(一)建设项目的面积误差按以下范围计算:1、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内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入容积率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的比例小于1%且计入容积率面积小于或等于100平方米;2、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2万-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内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入容积率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的比例小于0.5%且计入容积率面积小于或等于200平方米;3、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10万-20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以内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入容积率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的比例小于0.2%且计入容积率面积小于或等于300平方米;4、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入容积率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的比例小于0.15%且计入容积率面积小于或等于500平方米。
(二)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建设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实际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在误差范围内的,规划条件核实时补缴超建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保留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其余规划部门带把关收费项目按照联合验收相关规定收取。
不计容建筑面积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仍按照原有既定规范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武政规〔2020〕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武政规〔2020〕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加快疫后经济恢复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4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可开工”试点,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范围。
对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内的工业项目,城市重点功能区内的公共建筑项目,以及重点招商的产业项目,经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研究认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照“承诺可开工”的试点工作要求开展前期工作。
二、适用条件。
纳入试点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3个条件:土地权属清晰,征收补偿安置落实到位;项目的政策、技术等具体要求明确;建设单位自愿履行承诺,信用记录良好。
三、确定项目综合要求清单。
由招商、园区管理、土地储备等政府指定的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人防、园林和林业、生态环境、城管执法、水务、文物保护、国家安全、电力、地铁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拟定试点项目在技术、政策等方面的要求,形成项目综合要求清单;意向建设单位也可根据政府招商意愿,向政府指定的服务机构提出建设意向申请,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完善项目综合要求清单。
施工围挡标准2

五
辅助设施
M1型大门……………………………13
M2型大门……………………………14
M3型大门……………………………15
扬尘治理责任公示牌………………16
照明亮化……………………………17
排水设施……………………………18
降尘设施……………………………19
六
防尘隔离棚
防尘隔离棚…………………………20
宜昌市建设工程施工边界设置技术规定
1 前言 1.1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改善市容环境,提升城市 品质,保障施工人员与市民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实现建设工程
精细化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房屋建筑工程,城市道路、桥梁、 隧道、轨道交通工程,园林景观工程,水务工程,交通工程,既有 市政道路维修改造工程,燃气、电力、照明、通信等管线迁改工程, 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待建(储备)地等工程施工边界设置和日
代表装配式围挡、字母B代表砌筑式围挡、字母C代表移动式围挡。 2.4 围挡基础应坚实稳固,承载力应满足围挡安全要求。
2.5 围挡材质应安全、环保、经济、美观,以彩钢板、压型钢板、 型钢及砌体等高强度材料为主,提倡使用新型节能环保材料。
2.6 围挡造型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颜色应以绿、灰、白为主,推 广使用绿植围挡。
二
装配式围挡
A1型围挡………………………………05
A2型围挡………………………………06
A3型围挡………………………………07
A4型围挡………………………………08
三
砌筑式围挡
B1型围挡……………………………09
B2型围挡……………………………10
四
移动式围挡
C1型围挡……………………………11
施工围挡标准2018

简称《技术标准》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适用范围。《技术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房屋建筑工程,城市道
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工程,园林景观工程,水务工程,交通工程,既有市
政道路维修改造工程,燃气、电力、照明、通信等管线迁改工程,建(构)筑物
拆除工程,待建(储备)地等。其它类工程参照执行。
其 它 区
沿线 城市支路
02
3.3.6 成品围挡验收标准:同一工程只允许使用一种颜色,表面不应有明显 色差,水马应摆放整齐,同类水马高度应一致;角线顺直及垂直度允许偏差 ±20mm。 4 出入口 4.1 建设工程施工边界应在出入口处设置大门,围挡大门应采用平移或向内 平开方式。 4.2 大门门扇高度宜与围挡同高,主出入口门宽不大于8.0m,辅助出入口门 宽不大于6m,大门底部悬空高度不大于200mm。 4.3 主出入口应采取人车分流形式,车行、人行通道应分开设置。 5 辅助设施 5.1 照明亮化 5.1.1 施工边界围挡顶部应设照明设施,占道施工项目围挡应设交通警示灯 、道路导向标识、反光警示标志等警示设施,保障交通安全。 5.1.2施工边界围挡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照明系统 应采取防电击措施。 5.1.3 灯具应设在围挡顶部,砌筑式围挡间隔4.5m设照明灯,间隔9m设置警 示灯;装配式围挡间隔3m设照明灯,间隔6m设警示灯;照明灯与警示灯不重 复设置。 5.1.4 灯具应采用户外型,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围挡周边照度不低于5lx, 灯具功率不小30W。 5.1.5围挡灯具规格、亮度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提倡选用节能照明 灯具。 5.2 扬尘治理责任公示牌
03
围挡选型参照表
类型 地段
房屋建筑 市政、交通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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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城建 [ 2017 ] 2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和施工扬尘防治的要求,根据《市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5]122号),市 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边界设置技术标准(2017年版)》(以 下简称《技术标准》),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技术标准》印发给你们,请 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适用范围。《技术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房屋建筑工程,城市道 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工程,园林景观工程,水务工程,交通工程,既有市政 道路维修改造工程,燃气、电力、照明、通信等管线迁改工程,建(构)筑物拆除 工程,待建(储备)地等。其他类工程参照执行。
二、落实工作责任。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是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和施工扬 尘防治的要求。市城建委、市国土规划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 市园林局及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 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5]122号)中的分工,督促参建单位按照《技术标准》的 要求设置围挡。建设单位是落实施工围挡标准的首要责任单位,要将建设费用列入 工程概算,并按规定拨付到位,开工前必须完成围挡设置,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 行验收。施工单位是落实施工围挡标准的具体实施单位,开工前应编制文明施工围 挡专项方案,确保围挡设置与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监理单位是落实施工现场围挡标 准的监督责任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围挡设置工作,对未按标准执行的工程及时
乡建设 城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武汉市
委员会
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武汉市水务局
武汉市园林与林业局
2017年10月23日
பைடு நூலகம்
下达监理通知单或暂停令,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管部 门。电力、通信、燃气等管线权属单位在管线迁改中,应合理选用围挡形式,确保 打围施工。
三、强化监督执法。本《技术标准》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各区人民政府及其 相关部门,各管线权属单位要对照标准,组织开展达标专项整治,对不符合标准的 施工围挡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施工现场停工整改,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对建 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