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工程边界设置-ok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3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提高城市建设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活动,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等。
第三条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效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优先发展生态文明,注重人文关怀,提高城市品质,推进城市功能优化、空间结构合理和环境质量提升。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的战略性规划,是指导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长期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要紧密结合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规划要求,明确城市发展目标和定位,提出有针对性的规划措施和建议。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区的划分,包括居住区、工业区、商业区、交通枢纽、生态绿地等,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要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提升城市的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建筑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对城市发展及建设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规定。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具有实际可行性。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合理划定建设用地范围,包括土地用途和规模布局的控制要求,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注重交通组织和交通设施的规划,提供合理便利的交通条件,保障城市的交通运行效率。
第四章专项规划第十二条专项规划是指城市建设和发展中涉及特定领域的规划,如环境规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等。
第十三条专项规划的编制应结合具体领域的特点和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障特定领域的发展和保护。
第十四条专项规划要注重保护和传承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合理规划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和措施,维护城市的历史文化特色。
湖北省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2003年4月1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第六条本市中心城区(即江岸、江汉、(编者注:此字左边为石,右边为乔)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建筑密度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详见后附《武汉市中心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及其说明),并按此进行建筑规划控制;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建筑按密度三区进行规划控制。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关联法规: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第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规划验收合格文件。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第六条本市中心城区(即江岸、江汉、(编者注:此字左边为石,右边为乔)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建筑密度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详见后附《武汉市中心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及其说明),并按此进行建筑规划控制;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建筑按密度三区进行规划控制。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武汉市国土规划局、武汉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武汉市国土规划局、武汉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武土资规发〔2018〕168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武汉市国土规划局、武汉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武土资规发〔2018〕168号全市国土规划、房管系统各处室、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8〕86号)中统一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的要求,市国土规划局、市房管局制定了《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8年9月21日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目次1总则2术语3建筑面积计算规则3.1一般规定3.2计算细则3.3特殊规定1总则1.0.1为了统一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借鉴相关城市经验与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报批、规划条件核实和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等环节中涉及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设计、报批、规划条件核实和房产测量,除应符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建筑物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空间。
2.0.2构筑物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
2.0.3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的面积。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通知各国土规划区(分)局、各区城管局: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的认定及处理工作,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误差范围及处理方式(一)建设项目的面积误差按以下范围计算:1、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内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入容积率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的比例小于1%且计入容积率面积小于或等于100平方米;2、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2万-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内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入容积率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的比例小于0.5%且计入容积率面积小于或等于200平方米;3、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10万-20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以内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入容积率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的比例小于0.2%且计入容积率面积小于或等于300平方米;4、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入容积率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的比例小于0.15%且计入容积率面积小于或等于500平方米。
(二)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建设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实际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在误差范围内的,规划条件核实时补缴超建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保留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其余规划部门带把关收费项目按照联合验收相关规定收取。
不计容建筑面积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仍按照原有既定规范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武政规〔2020〕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武政规〔2020〕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加快疫后经济恢复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4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可开工”试点,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范围。
对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内的工业项目,城市重点功能区内的公共建筑项目,以及重点招商的产业项目,经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研究认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照“承诺可开工”的试点工作要求开展前期工作。
二、适用条件。
纳入试点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3个条件:土地权属清晰,征收补偿安置落实到位;项目的政策、技术等具体要求明确;建设单位自愿履行承诺,信用记录良好。
三、确定项目综合要求清单。
由招商、园区管理、土地储备等政府指定的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人防、园林和林业、生态环境、城管执法、水务、文物保护、国家安全、电力、地铁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拟定试点项目在技术、政策等方面的要求,形成项目综合要求清单;意向建设单位也可根据政府招商意愿,向政府指定的服务机构提出建设意向申请,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完善项目综合要求清单。
施工围挡标准2
五
辅助设施
M1型大门……………………………13
M2型大门……………………………14
M3型大门……………………………15
扬尘治理责任公示牌………………16
照明亮化……………………………17
排水设施……………………………18
降尘设施……………………………19
六
防尘隔离棚
防尘隔离棚…………………………20
宜昌市建设工程施工边界设置技术规定
1 前言 1.1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改善市容环境,提升城市 品质,保障施工人员与市民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实现建设工程
精细化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房屋建筑工程,城市道路、桥梁、 隧道、轨道交通工程,园林景观工程,水务工程,交通工程,既有 市政道路维修改造工程,燃气、电力、照明、通信等管线迁改工程, 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待建(储备)地等工程施工边界设置和日
代表装配式围挡、字母B代表砌筑式围挡、字母C代表移动式围挡。 2.4 围挡基础应坚实稳固,承载力应满足围挡安全要求。
2.5 围挡材质应安全、环保、经济、美观,以彩钢板、压型钢板、 型钢及砌体等高强度材料为主,提倡使用新型节能环保材料。
2.6 围挡造型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颜色应以绿、灰、白为主,推 广使用绿植围挡。
二
装配式围挡
A1型围挡………………………………05
A2型围挡………………………………06
A3型围挡………………………………07
A4型围挡………………………………08
三
砌筑式围挡
B1型围挡……………………………09
B2型围挡……………………………10
四
移动式围挡
C1型围挡……………………………11
施工围挡标准2018
简称《技术标准》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适用范围。《技术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房屋建筑工程,城市道
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工程,园林景观工程,水务工程,交通工程,既有市
政道路维修改造工程,燃气、电力、照明、通信等管线迁改工程,建(构)筑物
拆除工程,待建(储备)地等。其它类工程参照执行。
其 它 区
沿线 城市支路
02
3.3.6 成品围挡验收标准:同一工程只允许使用一种颜色,表面不应有明显 色差,水马应摆放整齐,同类水马高度应一致;角线顺直及垂直度允许偏差 ±20mm。 4 出入口 4.1 建设工程施工边界应在出入口处设置大门,围挡大门应采用平移或向内 平开方式。 4.2 大门门扇高度宜与围挡同高,主出入口门宽不大于8.0m,辅助出入口门 宽不大于6m,大门底部悬空高度不大于200mm。 4.3 主出入口应采取人车分流形式,车行、人行通道应分开设置。 5 辅助设施 5.1 照明亮化 5.1.1 施工边界围挡顶部应设照明设施,占道施工项目围挡应设交通警示灯 、道路导向标识、反光警示标志等警示设施,保障交通安全。 5.1.2施工边界围挡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照明系统 应采取防电击措施。 5.1.3 灯具应设在围挡顶部,砌筑式围挡间隔4.5m设照明灯,间隔9m设置警 示灯;装配式围挡间隔3m设照明灯,间隔6m设警示灯;照明灯与警示灯不重 复设置。 5.1.4 灯具应采用户外型,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围挡周边照度不低于5lx, 灯具功率不小30W。 5.1.5围挡灯具规格、亮度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提倡选用节能照明 灯具。 5.2 扬尘治理责任公示牌
03
围挡选型参照表
类型 地段
房屋建筑 市政、交通
工程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3.11.23•【字号】武自然资规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的通知各区(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切实保障城乡规划实施,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11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条件核实内容第三章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及处置第四章附则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切实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交通市政线性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图件的必备性要求,对已竣工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
第四条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开展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第二章规划条件核实内容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当核查下列内容:(一)建设用地范围与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上与地下建筑面积、计容与不计容建筑面积、容积率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以及规划条件中有特别说明的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二)建筑造型、立面风格、主要色彩材质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三)总平面布局中建筑工程的建设位置、主体功能、退让距离、建筑间距、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四)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社区、物业、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垃圾收集屋等市政用房,配套商业,公租房等)的建设位置及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五)地上与地下空间交通组织、公共通道、停车配建(非机动车、机动车停车位的数量)、车库出入口位置及尺寸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六)地下空间范围、功能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七)建筑单体功能、外轮廓、尺寸、层数、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八)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否已拆除;(九)存在违法建设的,是否已处理;(十)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等要求的其他事项。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湖边、山边、江边建筑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湖边、山边、江边建筑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武规〔2003〕1号)市郊各区规划局,各分局,东湖、武汉开发区规划管理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为保护我市独特的自然山水风貌、塑造独具个性的城市景观,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中心城区湖泊、山体、长江及汉江周边地区(以下简称“三边”地区)建筑规划管理作出以下规定:一、要进一步加强“三边”地区建筑规划管理的意识,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资源保护的关系,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规范审批的原则,突出“三边”地区公共性即向公众提供开放的观赏、游憩场所的要求,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进行“三边”地区的建筑规划管理。
二、“三边”地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的规定性要求即建筑高度、空间开敞等规定,有利于形成有序的天际轮廓线,达到显山露水效果,以及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等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议性要求。
三、在“三边”地区进行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求,并经市规划局业务例会审查定点后,方可按建筑规划审批有关程序办理手续。
“三边”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确需调整已批准的规划方案,其建筑规划审批应实行批前听证,然后按照有关程序上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山填湖、破坏自然山水形态进行建设。
四、沿湖周边地区建筑规划管理审批必须按照以下规定进行:1、临湖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临湖面外缘垂直投影线后退湖泊外围绿线不少于7米,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该建筑临湖面外缘垂直投影线距湖泊绿线距离1倍。
湖泊蓝线与绿线之间宽度不足10米的,临湖建筑后退蓝线距离必须不少于10米,其用地用于绿化带建设。
2、临湖建设应按照“三边”规划控制望湖视线通廊。
沿30米以上(含30米)城市干道一侧通过建筑规划管理控制逐步实施开敞通透,开敞面原则上不得少于湖泊沿路长度的50%。
其它地段沿湖建筑面宽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地块沿湖总长的60%。
沿湖应建设对公众开放的环湖路,任何单位不得修建封闭围墙。
武汉248号令建筑设计
道路宽度 道路宽度 后退距离 建筑高度 后退距离(米)
建筑高 度
L≥40米
40米>L≥25米 25米>L≥15米 L<15米
≤19米
15
10 15
8 12
5 8
19米<H≤60米 20
60米<H≤100米 25
20
1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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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六章 建筑退让
商业设施的退让道路红线另有要求
第四十四条 建筑退让人行天桥的距离
安全性、视觉卫生等要求
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条,对绿线的退让 第四十八条 退让蓝线、紫线的距离要符合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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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Company
LOGO
讲解完毕,谢谢!
2014年2月
26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六章 建筑退让
一、章节概述 本章从城市界面、景观、交通、生态保护等方面, 对建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用地红线、公园绿地、
山体湖泊、桥梁匝道等的距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7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六章 建筑退让
二、重点条文、概念
第四十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通用规则
不低于1小时日照时间的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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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五章 建筑日照 二、重点条文、概念
新建项目不能恶化现状建筑原本就不达标的日照情况 新建项目对现状建筑的日照影响不能低于规范要求
第三十八条 新建建筑物不得减少周边原不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物的 日照时间; 新建建筑物导致周边原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日照时间减少的,减少后 的日照时间不得低于国家日照标准;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48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实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标准化和法制化,保障我市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涉及建设、消防、人防、绿化、亮化、抗震、防雷、环保、环境卫生、节能、交通、水务、燃气、风景名胜、文物保护、信息网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建设、交通运输、公安交管、消防、民防、园林、城管、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应当以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目标,保护武汉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和“江、湖、山、城”的自然生态格局,体现低碳环保、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综合防灾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利益的作用,创造特色鲜明的城市空间形态,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五条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选址,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除公益性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外,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应当满足最小开发单元的要求。
其中,居住项目应当不小于10000平方米,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项目应当不小于8000平方米,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除外:(一)街区内邻近土地已经开发建设完成,规划期内不具备扩大建设可能性的;(二)街区内邻近土地为市政基础、公益设施等用地,且实施特殊功能控制不宜扩大、合并实施的;(三)中心城区零星合法建筑被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未压占规划“五线”(即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且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出具不具备纳入征收范围条件说明的;(四)按照批准的总平面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分期实施的;(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确需进行建设的。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18•【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办法(2015年2月2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经2017年10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第一次修改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经2024年1月1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第二次修改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区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工作,提供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指导,并对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标准。
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经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
具体规定由市园林主管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不同类别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2003年5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第六条本市中心城区(即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建筑密度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详见后附《武汉市中心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及其说明),并按此进行建筑规划控制;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建筑按密度三区进行规划控制。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第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规划验收合格文件。
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十一条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9倍,密度二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0倍,密度三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1倍,其中在国家级开发区和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等区的建制镇规划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2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0米,密度二区内不少于12米,密度三区内不少于14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下的不少于6米,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上的不少于8米。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善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建设项目质量,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城市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防范和化解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
第四条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第五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
第六条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应当包括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证等环节。
第七条建设项目立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第八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包括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方案图、道路交通方案图、给排水及供电方案图、环保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
第九条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图、结构工程施工图、暖通空调工程施工图、给排水工程施工图、供电工程施工图等内容。
第十条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依法发放相关证书和文件。
第三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十一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性质应当明确,用途分类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应当经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等方式确定使用人。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取得,未取得使用权的,不得进行建设。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出让、交易和转让等活动。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续期应当经过合法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续期或者转让。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竞价、拍卖等方式重新出让。
第四章建筑设计管理第十八条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保障建筑物的安全、耐久和美观。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4.18•【字号】武自然资规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房管部门,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研究决定,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2年4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面积计算一般规定第三章各类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算规定第四章建筑面积计算特殊规定第五章附则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统一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等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规划许可、规划条件核实、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等管理中涉及的建筑面积计算,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建筑面积计算一般规定第三条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照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
第四条地上、地下建筑空间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一)室外地平面标高以上的建筑空间(地下空间出入口有顶盖部位、井道除外)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室外地平面标高以下的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二)地下室、半地下室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在1.5米以上的,该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
建筑物的室外地平面标高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武汉市建筑规划技术规定
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第六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报建。
城市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总平面设计。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等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实行放线和验线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九章 附则
第九章附则第七十一条本规定自 2013年月日起施行。
《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第142号令)和《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第143号令)同时废止。
本规定颁布施行前已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成交确认书)的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年内继续沿用原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满1年后,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附录1 名词解释1、用地兼容,是指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规定。
2、五线,是指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确定的武汉市城市道路规划控制线(红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绿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市政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
3、规划用地红线,是指相邻不同权属地块之间的权属分界线。
4、容积率,容积率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下容积率指标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5、建筑密度,是指各类建筑外轮廓的垂直投影线面积与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6、建筑高度,本规定对建筑高度的定义适用于建筑间距和日照的计算取值。
平屋顶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的高度;坡屋顶建筑高度是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檐口的高度加上屋脊的平均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7、塔式建筑,指建筑长边与短边之比小于2,以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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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城建 [ 2017 ] 2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和施工扬尘防治的要求,根据《市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5]122号),市 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边界设置技术标准(2017年版)》(以 下简称《技术标准》),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技术标准》印发给你们,请 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适用范围。《技术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房屋建筑工程,城市道 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工程,园林景观工程,水务工程,交通工程,既有市政 道路维修改造工程,燃气、电力、照明、通信等管线迁改工程,建(构)筑物拆除 工程,待建(储备)地等。其他类工程参照执行。
二、落实工作责任。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是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和施工扬 尘防治的要求。市城建委、市国土规划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 市园林局及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 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5]122号)中的分工,督促参建单位按照《技术标准》的 要求设置围挡。建设单位是落实施工围挡标准的首要责任单位,要将建设费用列入 工程概算,并按规定拨付到位,开工前必须完成围挡设置,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 行验收。施工单位是落实施工围挡标准的具体实施单位,开工前应编制文明施工围 挡专项方案,确保围挡设置与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监理单位是落实施工现场围挡标 准的监督责任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围挡设置工作,对未按标准执行的工程及时
乡建设 城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武汉市
委员会
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武汉市水务局
武汉市园林与林业局
2017年10月23日
பைடு நூலகம்
下达监理通知单或暂停令,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管部 门。电力、通信、燃气等管线权属单位在管线迁改中,应合理选用围挡形式,确保 打围施工。
三、强化监督执法。本《技术标准》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各区人民政府及其 相关部门,各管线权属单位要对照标准,组织开展达标专项整治,对不符合标准的 施工围挡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施工现场停工整改,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对建 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行政处罚。